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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批判#26:罗粉快来看,某人被表扬了

【罗粉已经好久没动静了,让我的批罗工作也变得兴味索然起来,哎~】

在之前第三部分的四章里,罗氏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和国家理论,但其实他只是说了一大堆国家之恶,并未给出一个实际的(无论是否可行也无论好不好)无政府主义替代方案,在即将进入的第四部分,罗氏将对支持自由市场的其他几种备选理论作了评论,并一一加以否决,结论是:只有他的伦理学能支持得住自由市场。

#第26章#

罗氏在本章批判了功利主义哲学,认为它不可能为自由市场提供理论基础(p.263):

不过罗氏的批判矛头指向很不明确,把功利主义的各种可能版本混杂在一起批,而且更要命的是他不区分其中的伦理部分和非伦理部分(即通常被归入经济学的部分),让局面变得更加一团糟的是,实际上他的批判对象也常常分不清这两部分。

所以在开始我的评论之前,希望读者先读一下我去年的一篇文章《经济学:治国术、伦理学还是科学?》,此文对本篇所涉及的问题背景做了较全面的梳理,这样我在这里的工作就可以简化很多。

罗氏首先将功利主义归结为“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这样一条伦理原则,然后将其解读为三层含义,并逐条加以质疑(p.264):

这里的要害是,罗氏混淆了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后者只是功利主义的一个版本,尽管它是人们提到功利主义一词是通常最先想到的版本,当然,你可以在狭义上使用一个名词,只要说明清楚即可,但罗氏在本章显然又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功利主义一词的,因为他甚至将米塞斯都包含了进来,结果就很混乱了。

【我在本篇中将客观价值论定义为:价值在不同个人之间都是可加的,并且每个人的权重相等;将福利主义定义为:基于客观价值论的功利主义。】

假如我们正确区分基于客观价值论的福利主义和基于主观价值论的另一种功利主义(以下姑且简称为主观功利主义),那么上述质疑就容易回答了:首先,最大多数只是福利主义的原则,而主观功利主义要求的是一致同意【这一点罗氏在后面其实也承认了】,所以第一条质疑至少对后者并不成立。

其次,即便对福利主义者,也可以从理论上避免多数人屠杀少数人之类的理论后果,只要将福利定义为长期福利,并采用一种多层次功利权衡方法即可;确实,许多人(包括我自己)曾将功利权衡默认的视为单层次权衡,即,每次评价公共政策时,都是在完全选择空间上进行功利计算,所谓完全选择空间是指,该空间的范围仅受自然律的约束,而不受其他任何人为规范的约束。

但实际上,这不是必须的,功利主义者完全可以采用一种多层次权衡方式,在每个层次上生成一组伦理规则,后者构成了下一层次功利权衡的选择空间,这样,在具体的公共选择问题上,选择空间已经过几层规则的约束,功利计算只须在这个很小的空间上进行。

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说,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首先要确立一条规则:任何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可被剥夺,因为历史经验表明,不贯彻这条规则的社会,都离最大多数最大福利的理想非常遥远。【作为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者,他只须接受这一经验事实即可,没有义务从理论上论证为何会如此】

这种多层次权衡可以基于历史经验而进行,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罗列出所有被考察过的社会,评估每个的总体福利水平,做一个排序,然后用统计手段找出那些影响福利水平的因素,并据此而建构出一套多层次规则来拟合统计结果,最终论证:这套规则体系的实施将让一个社会最有机会获得“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不难看出,多层次权衡方法同样适用于主观功利主义。

Daniel Dennett(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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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粉已经好久没动静了,让我的批罗工作也变得兴味索然起来,哎~】 在之前第三部分的四章里,罗氏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和国家理论,但其实他只是说了一大堆国家之恶,并未给出一个实际的(无论是否可行也无论好不好)无政府主义替代方案,在即将进入的第四部分,罗氏将对支持自由市场的其他几种备选理论作了评论,并一一加以否决,结论是:只有他的伦理学能支持得住自由市场。 #第26章# 罗氏在本章批判了功利主义哲学,认为它不可能为自由市场提供理论基础(p.263): 不过罗氏的批判矛头指向很不明确,把功利主义的各种可能版本混杂在一起批,而且更要命的是他不区分其中的伦理部分和非伦理部分(即通常被归入经济学的部分),让局面变得更加一团糟的是,实际上他的批判对象也常常分不清这两部分。 所以在开始我的评论之前,希望读者先读一下我去年的一篇文章《经济学:治国术、伦理学还是科学?》,此文对本篇所涉及的问题背景做了较全面的梳理,这样我在这里的工作就可以简化很多。 罗氏首先将功利主义归结为“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这样一条伦理原则,然后将其解读为三层含义,并逐条加以质疑(p.264): 这里的要害是,罗氏混淆了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后者只是功利主义的一个版本,尽管它是人们提到功利主义一词是通常最先想到的版本,当然,你可以在狭义上使用一个名词,只要说明清楚即可,但罗氏在本章显然又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功利主义一词的,因为他甚至将米塞斯都包含了进来,结果就很混乱了。 【我在本篇中将客观价值论定义为:价值在不同个人之间都是可加的,并且每个人的权重相等;将福利主义定义为:基于客观价值论的功利主义。】 假如我们正确区分基于客观价值论的福利主义和基于主观价值论的另一种功利主义(以下姑且简称为主观功利主义),那么上述质疑就容易回答了:首先,最大多数只是福利主义的原则,而主观功利主义要求的是一致同意【这一点罗氏在后面其实也承认了】,所以第一条质疑至少对后者并不成立。 其次,即便对福利主义者,也可以从理论上避免多数人屠杀少数人之类的理论后果,只要将福利定义为长期福利,并采用一种多层次功利权衡方法即可;确实,许多人(包括我自己)曾将功利权衡默认的视为单层次权衡,即,每次评价公共政策时,都是在完全选择空间上进行功利计算,所谓完全选择空间是指,该空间的范围仅受自然律的约束,而不受其他任何人为规范的约束。 但实际上,这不是必须的,功利主义者完全可以采用一种多层次权衡方式,在每个层次上生成一组伦理规则,后者构成了下一层次功利权衡的选择空间,这样,在具体的公共选择问题上,选择空间已经过几层规则的约束,功利计算只须在这个很小的空间上进行。 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说,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首先要确立一条规则:任何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可被剥夺,因为历史经验表明,不贯彻这条规则的社会,都离最大多数最大福利的理想非常遥远。【作为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者,他只须接受这一经验事实即可,没有义务从理论上论证为何会如此】 这种多层次权衡可以基于历史经验而进行,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罗列出所有被考察过的社会,评估每个的总体福利水平,做一个排序,然后用统计手段找出那些影响福利水平的因素,并据此而建构出一套多层次规则来拟合统计结果,最终论证:这套规则体系的实施将让一个社会最有机会获得“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不难看出,多层次权衡方法同样适用于主观功利主义。 [[Daniel Dennett]]在[[Darwin's Dangerous Idea]]第17章里详细说明了为何单层次的即时功利权衡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人类不可能具备做这种权衡所需要的知识和计算能力,对于功利主义者,功利原则在总体上具有指导性意义,但其实现只能通过对一套多层次规则的不断修补改进,而修改只能是基于经验的。 【注意:我并不是在为功利主义辩护,我也不是功利主义者,更不是福利主义者,我只是在替他们回答罗氏这种最肤浅的质疑。】 再看第二条:为何每个人的福利在计入总福利时,权重都相等?这是福利主义所设定的论证前提,它是先验的,或者用罗氏的话说是公理,不需要论证,当然罗氏可以不同意,但不能以此为质疑对象,罗氏自己不也设定了无须论证的公理吗?比如,为何每个人拥有自有权?为何人与人在伦理规则面前是平等的? 当然,对于主观功利主义者,这条公理是不需要的。 第三条:为何主观满足才是福利度量基准?这里罗氏犯了双重错误,首先,许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福利主义者并不以主观满足为价值基准,而是常常悄悄滑向(如果不是明确承认的话)用货币收入或以货币计量的消费额来度量福利,甚至用具体商品(比如粮食、住房、教育、寿命等)的消费数量来度量福利。 其次,对于主观功利主义者,主观价值论是公理,无须论证,罗氏当然可以不接受,但不能要求对方证明自己的公理。 在本章后两个部分(B与C),罗氏将焦点集中到主观派上,这里我忍不住要夸一句,罗氏这一节是我批到现在为止所看到的最佳表现,他确实戳到了帕累托判准和卡尔多-希克斯判准的要害,他对帕累托判准是否价值中立的质疑也是正确的,不过,这两点并不(如他所认为的)足以否决主观功利主义成为自由市场理论基础。 他在三个点上戳中了要害,第一点不太致命:无原则的一致同意可能让社会滑向某种非自由的制度(p.265-266): 确实有可能,如果不用某些基础规则对可表决事项作出限制的话(罗氏所谓“零起点”大概就是这意思),即便社会原本在自由制度中,也可能经过一系列表决而滑入非自由制度,在单层次即时权衡模式下,这个窗口是永远开放着的,但这问题可以通过前面说的多层次权衡模式来解决,将某些事情规定为不可表决的,这样相关提案就不会进入表决机制。 或者,我们可以用霍姆斯式的话来回答这一质疑:假如全体一致同意决定走向地狱,还有谁能拦得住呢?毕竟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确保自由永存,这不是否决一种制度的充分理由。 第二点是帕累托判准被修正为卡尔多-希克斯判准时所出现的漏洞(p.266): 我在以前的文章里说过,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其实部分的滑向了客观价值论,因为它的所谓“充分补偿”若是按主观价值的“充分”,那么这件事情完全可以由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易来完成,而不必成为需要由该判准来进行功利权衡的公共决策或法官裁决,所以实际上运用该判准时,都是以市价等客观价值来衡量补偿是否充分的。 可是,既然客观价值论是可接受的,那又何必大费周折的从帕累托判准修正出一个新判准呢,直接金钱收益衡量社会总福利不就行了? 不过这一质疑也是可以回答的,办法还是多层次权衡,我的提议是:将卡尔多-希克斯判准限制于那些已经不可避免的成为公共选择的事情上,比如涉及某类行为的权利边界尚未被法律划定(可能是因为此类行为是新出现的,而行为空间在最近才变得拥挤起来),此时为了给这些行为划定边界,必须做出某种权衡。 或者有人可能会把条件放得更宽:只要是更高层次上的规则允许其成为公共选择的那些事情上,在作出选择时将适用卡尔多-希克斯判准,比如在进入战争状态或其他公共危机状态时,政府可以征用某些私人财产来获得所需战争资源,此时补偿标准的制定便适用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当然,你或许认为这样的标准太宽了,但它至少能够自圆。 第三点最为致命,罗氏在评论米塞斯时(通过价格管制这个例子)指出(当然,罗氏表述的没这么清楚,但假如你读过我去年那篇文章,应不难看出这层意思):若严格遵守主观价值论和价值中立原则,帕累托判准其实毫无用处,而要让它变得有用,它就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p.270): 【再表扬一遍:上面这段话是罗斯巴德这本书里头脑最清楚、论证最有力的一段。】 正如我在旧文中所指出,若将帕累托判准里的worse off理解为实际利益受损,并且严格遵守主观价值论的话,那么多人世界中的任何行为都无法被判定为帕累托改进,哪怕是纯粹的个人私事(比如我摸一下自己的鼻子)和个人间的自愿交易,只要有一个人说:我就是看不惯这样的事情,一看见(或一听说)就难受,那就不是帕累托改进了。 所以,要让帕累托判准变得有用,就必须将其中的worse off理解为法定权益受损,但这样就必须首先规定什么是权利,而规定权利的过程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最起码,“权利主体应是个人”“权利应得到保护”之类的规则,就包含了价值判断,“人身免遭伤害是当然权利”“每个人拥有同等人身权利”更包含了价值判断。 但是,尽管从完全的价值中立原则不可能为支持任何制度(更不要说自由市场制度)建立理论基础,可是“最大程度的价值中立”仍是可能的,这意味着这套理论所需要的价值共识是最少的,而基于主观价值论的伦理学正是这样一套理论,它只要求人们就最基础的伦理规则达成价值共识,并据此划定权利边界,而无须对边界之内发生的事情做任何共同的价值判断。 并且,在如此划定权利边界之后,经济学家确实能够运用(修正后的)帕累托判准对某些公共政策作出“价值中立”的优劣判断,只是这一价值中立是在较低层次上的中立,而从更高的层次上看,它是非中立的,因为它已假定了一个非中立的前提:权利应得到保护,权利边界之内的利益才值得被政策评价所考虑。 同样,解决困境的仍是一种多层次权衡:首先权衡划定权利的制度,然后在制度所构造和限定的选择空间内权衡政策。  
[饭文]苹果的未来

(应景口水文,没啥看头)

苹果的未来
辉格
2012年9月18日

众粉丝期盼已久iPhone5终于在上周的发布会上揭晓,本周起将在各地上市,苹果的股价也随之而被推到了新高;不过其中过程颇值得玩味,新苹果发布之初,股价一度大跌,因为业内行家普遍觉得让人苦等了一年的这代新品并无多少新意,而除了手机,苹果也没拿出其他能让人眼睛一亮的东西。

可是股价下跌势头只维持了半天,当投资者发现消费者热情并未受评论影响,似乎并不介意新苹果的平淡表现,股价很快又开始反弹,几天后当预订数字显示新苹果早期销量很可能超出4S时,股价更突破700美元大关创出新高;或许投资者是这么想的:即便表现如此平庸,仍能让粉丝热情不减,这足以证明苹果的号召力和用户忠诚度,而这正是其市场价值的坚实基础?

这种想法有些道理,毕竟,只要用户肯掏钱,苹果就有钱赚,况且他的毛利率又那么高,新一代产品的热销至少可以保证苹果未来几个季度的业绩依然辉煌;不过,对于更关注产业发展前景的观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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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景口水文,没啥看头) 苹果的未来 辉格 2012年9月18日 众粉丝期盼已久iPhone5终于在上周的发布会上揭晓,本周起将在各地上市,苹果的股价也随之而被推到了新高;不过其中过程颇值得玩味,新苹果发布之初,股价一度大跌,因为业内行家普遍觉得让人苦等了一年的这代新品并无多少新意,而除了手机,苹果也没拿出其他能让人眼睛一亮的东西。 可是股价下跌势头只维持了半天,当投资者发现消费者热情并未受评论影响,似乎并不介意新苹果的平淡表现,股价很快又开始反弹,几天后当预订数字显示新苹果早期销量很可能超出4S时,股价更突破700美元大关创出新高;或许投资者是这么想的:即便表现如此平庸,仍能让粉丝热情不减,这足以证明苹果的号召力和用户忠诚度,而这正是其市场价值的坚实基础? 这种想法有些道理,毕竟,只要用户肯掏钱,苹果就有钱赚,况且他的毛利率又那么高,新一代产品的热销至少可以保证苹果未来几个季度的业绩依然辉煌;不过,对于更关注产业发展前景的观察者来说,以此作为看好苹果前景的理由,实在有些苍白和脆弱,眼下,几大生态系统正处于生死较量的关键时期,而苹果的这次发布显然已暴露出了一些后劲不足的苗头,特别是与六月底的谷歌I/O发布会相比,更是大为逊色。 考虑到苹果极高的品牌号召力和客户忠诚度,消费者会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对其新产品进行习惯性购买,因而一代新品的平庸可能并不影响这一代的销量,但它很可能对下一代和更长远的销量造成影响,因为那些迫不及待更换了新手机的用户,在事后总会对是否物有所值有所体会,特别是当他们与其他进步更快的产品做比较之后。 而按目前的竞争形势,在下一代苹果推出之前的一年中,他们将有足够多的机会进行这种比较,大批安卓厂商和微软阵营在此期间会轮番推出新品,其速度将远远超出苹果一家的换代节奏;在这样的局面中,仅仅依靠品牌忠诚度,苹果是难以赢得这场平台与生态系统之战的,若是输掉这场战争,他就只能再次沦为一个小众产品,或许仍能获得很高的利润率,但维持不了目前的规模和市值。 其实,苹果所固有的封闭性很早就预示了现在的局面,只是起初iPhone一下子将对手甩得太远,微软诺基亚反应迟钝,而其他厂商这些年来一直处于努力追赶的状态,才让苹果享有了几年鹤立鸡群的美好时光;但从去年开始,形势已经扭转了,安卓的市场占有率已大幅超越苹果,按目前的趋势,两三年内达到80%以上的份额并非难事。 我们知道,平台之争有着很强的赢家通吃倾向,市场份额是决定性因素,一旦安卓在手机和平板市场的占有率双双超越80%,而苹果降至10%以下,同时智能手机的普及率也接近极限,局面就很难再逆转,那时苹果若要保住市场份额将被迫采用降价策略,支撑其创新和扩张能力的毛利率就会被压缩,而为了确保自己的盈利,又会去挤压自己平台上的应用开发商和配件制造商,如此将造成一个螺旋下降。 相反,安卓的开放性让它得以汇聚一大批制造商,各自寻找自己的细分市场和功能特性定位,对各种可能的硬件组合和特性搭配进行大面积尝试,从每个市场角落挖掘出潜在需求,并且这种并行创新的模式也可以让他们最先采用新技术,其轮番推出新品的节奏更为单一厂商所难以企及。 最终,跟着后面追赶的将是苹果,为了确保他引以为豪的形象、品质和用户体验的完美和一致性,它不得不对新特性和新技术持保守姿态,换代节奏也注定比别人慢,那时它将首先失去热衷于尝试新鲜功能和最新技术的玩家,继而丧失引领潮流的地位,逐渐成为保守人士的彰显其独特品味专爱,就像一部华丽老爷车所满足的那种情趣。 当然,眼下离这种局面还颇有些距离,苹果至少还统治着平板市场,尽管其硬件体系完全封闭,它的应用商店仍是个比较开放的平台,仍是内容和应用开发商的首选,然而,所有这些方面都可以看到局面正在翻转的趋势,却看不出足以改变这个趋势的重大因素,唯一的疑问似乎只是到达临界点的时间。  
罗斯巴德批判#25:犯罪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第25章#

本章,罗氏将其理论运用到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他的结论很简单:无论何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入侵还是反入侵)都是罪恶的,只有以推翻政府为目标的国内革命战争可能是正当的。

我原本以为,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罗氏大概不会在乎国家主权边界之类事情,可让我惊奇的是,通过一串让人眼花缭乱的“论证”,他居然得出了一套类似于“主权至上互不侵犯”的国际法原则,让我们看看他是如何论证的。

先看罗氏如何论证为何国内革命可能是正当的,而国际战争则不可能(p.255):

他提出了两个理由,首先,因为革命者与其敌人同处一个地理空间,为避免自伤,只得采用精确杀伤武器,因而容易防止伤及无辜,而国际战争则做不到(p.254-255):

这条理由很可笑,稍有点历史常识就知道,无论古今,除非有意识屠杀平民,国家间正规战争伤及无辜的程度都远远小于改朝换代的暴动、起义和革命,而且越到晚近,军队组织和武器技术越进步,正规战争避免伤及无辜的能力也越强。

对此,罗氏提出的论证仅仅是:弓箭步枪等传统武器容易瞄准,而大炮轰炸机核武器等现代武器则更盲目;可是传统武器可不止这两种,战术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大规模纵火、决堤灌水、驱赶畜群、长期围城、坚壁清野、人肉盾牌,都是常用战术,每种都涉及对无辜平民的大规模侵犯。

而且,伤害无辜的因素主要不在武器,组织与后勤方式才是关键,正规军虽然也有军纪问题、也会就地寻找给养,但和革命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暴动起义者都是群乌合之众,毫无纪律可言,而且它的成功动力往往就来自对沿路平民生存条件的破坏,让大批失去生计的平民加入队伍。

这一点,只要对比一下近现代正规战争和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革命的人口影响,就再清楚不过了,后者在短短几十年内消灭1/3、1/2、甚至2/3人口,都不在话下,而近代欧洲的连绵战火加起来都比不上其中之一,更不用说美国最近发动的几次战争了,其打击精度和避免平民伤亡的能力,使得平民伤亡与同期国内暴乱相比只是零头。

再看罗氏第二条理由(p.255):

空口胡说,请问罗粉能否举出一个例子,国内革命的经费都是个人自愿捐助的?

再来看罗氏如何为国际关系设定伦理标准。

此前几章罗氏已反复强调,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犯罪集团,既然如此,谈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正当有意义吗?罗氏认为有,因为虽然都是犯罪,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程度不同,而他的国际伦理标准就是:尽可能降低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p.256):

这听上去不错,可是,不知出于何种神奇逻辑,罗氏由此推出了“应完全避免战争”这一结论(p.256):

注意,罗氏在此处令人意外的采取了一种功利主义立场,既然他认为可以“减少国家侵入个人的领域”和将“侵入限定在尽可能小的程度”,那么他就承认了两项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是可以比较大小的,这样,按他的侵犯最小化原则,当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侵犯中二选一,就该选侵犯程度较小的那种。

比如,A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9的持续侵犯,B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1的持续侵犯,若B对A发动战争,有望推翻A国政府并在A国实施B的制度,将A国国民所受持续侵犯程度降至1,而为了完成这场战争,B国须在5年内将对本国国民的侵犯程度提高到3,再假设两国人口相当,那么按罗氏理论,这场战争岂不是正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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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本章,罗氏将其理论运用到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他的结论很简单:无论何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入侵还是反入侵)都是罪恶的,只有以推翻政府为目标的国内革命战争可能是正当的。 我原本以为,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罗氏大概不会在乎国家主权边界之类事情,可让我惊奇的是,通过一串让人眼花缭乱的“论证”,他居然得出了一套类似于“主权至上互不侵犯”的国际法原则,让我们看看他是如何论证的。 先看罗氏如何论证为何国内革命可能是正当的,而国际战争则不可能(p.255): 他提出了两个理由,首先,因为革命者与其敌人同处一个地理空间,为避免自伤,只得采用精确杀伤武器,因而容易防止伤及无辜,而国际战争则做不到(p.254-255): 这条理由很可笑,稍有点历史常识就知道,无论古今,除非有意识屠杀平民,国家间正规战争伤及无辜的程度都远远小于改朝换代的暴动、起义和革命,而且越到晚近,军队组织和武器技术越进步,正规战争避免伤及无辜的能力也越强。 对此,罗氏提出的论证仅仅是:弓箭步枪等传统武器容易瞄准,而大炮轰炸机核武器等现代武器则更盲目;可是传统武器可不止这两种,战术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大规模纵火、决堤灌水、驱赶畜群、长期围城、坚壁清野、人肉盾牌,都是常用战术,每种都涉及对无辜平民的大规模侵犯。 而且,伤害无辜的因素主要不在武器,组织与后勤方式才是关键,正规军虽然也有军纪问题、也会就地寻找给养,但和革命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暴动起义者都是群乌合之众,毫无纪律可言,而且它的成功动力往往就来自对沿路平民生存条件的破坏,让大批失去生计的平民加入队伍。 这一点,只要对比一下近现代正规战争和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革命的人口影响,就再清楚不过了,后者在短短几十年内消灭1/3、1/2、甚至2/3人口,都不在话下,而近代欧洲的连绵战火加起来都比不上其中之一,更不用说美国最近发动的几次战争了,其打击精度和避免平民伤亡的能力,使得平民伤亡与同期国内暴乱相比只是零头。 再看罗氏第二条理由(p.255): 空口胡说,请问罗粉能否举出一个例子,国内革命的经费都是个人自愿捐助的? 再来看罗氏如何为国际关系设定伦理标准。 此前几章罗氏已反复强调,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犯罪集团,既然如此,谈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正当有意义吗?罗氏认为有,因为虽然都是犯罪,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程度不同,而他的国际伦理标准就是:尽可能降低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p.256): 这听上去不错,可是,不知出于何种神奇逻辑,罗氏由此推出了“应完全避免战争”这一结论(p.256): 注意,罗氏在此处令人意外的采取了一种功利主义立场,既然他认为可以“减少国家侵入个人的领域”和将“侵入限定在尽可能小的程度”,那么他就承认了两项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是可以比较大小的,这样,按他的侵犯最小化原则,当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侵犯中二选一,就该选侵犯程度较小的那种。 比如,A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9的持续侵犯,B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1的持续侵犯,若B对A发动战争,有望推翻A国政府并在A国实施B的制度,将A国国民所受持续侵犯程度降至1,而为了完成这场战争,B国须在5年内将对本国国民的侵犯程度提高到3,再假设两国人口相当,那么按罗氏理论,这场战争岂不是正当的了? 当然有人会说,凭啥让B国国民承担牺牲去拯救A国国民?那就让我们再修改一下前提条件:假如A国目前的制度和社会状况让B国始终面临着遭遇A国入侵或被其国内革命殃及的危险之中,为了预防这种风险而需要的国防开支,迫使B国政府维持高税率,使其对国民的侵犯程度长期高达2,而不是本该有的1,那么,B国通过战争来摆脱上述风险和负担,顺便拯救了A国国民,岂不是正当的? 令人失望的是,罗氏对此的论证极为苍白,他对这种战争所提出的反对理由只是:那会增加税收侵犯和造成无辜平民伤亡,也就是说,它是有成本的,可是既然你采取了功利主义标准,那就应该算净收益,而不能因为某一选项是有成本的就排除它,实际上这种时候任何选项都是有成本的。 似乎是为了对此尴尬漏洞贴膏药,罗氏提出了一个奇妙观点(p.255-256): 而且居然赞赏起了主权独立原则(p.257): 可是,你不是说国家都是犯罪集团吗?犯罪集团的主权为何值得尊重?犯罪集团之间擅自划分的分赃边界怎么会获得伦理地位?而且还是“庄严的”?各犯罪集团将其犯罪活动限制在各自边界之内,为何就会让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最小化?一个极权政府,若无入侵和外来颠覆之虞,不是更能安心的压迫国民吗?被严格尊重的主权边界,不是削弱了制度竞争的强度和效果吗?当前的朝鲜和古巴不正是如此? 在上一章里,罗氏刚刚嘲讽了有限政府的说法,认为政府天然的具有扩张权力、加重对个人侵犯的倾向,一旦政府存在,指望其权力受到限制是“虚幻的乌托邦”想法,可现在,罗氏怎么却指望一个政府会老老实实的将自己的权力限制在国界线之内?难道国界线比宪法更能有效的阻止权力扩张?即便是弱小如芬兰的国界线,也能阻止强大如苏联的权力扩张?若阻止不了呢?原本还算自由的芬兰国民就活该被奴役? 接着,罗氏将其反战原则推到极致,不仅入侵他国是不正当的,遭遇入侵时的防卫战争也是不正当的,因为防卫会拖延战争并提高战争烈度,加重双方国民负担,不如对比一下实力大小,注定要输的那方赶紧认输了事(p.256): 连防御战争都反对,这一点在这段引文里表达的比较暧昧,不过,在罗氏1973年出版的[[For a New Liberty]]一书第14章War and Foreign Policy里,可以看的更清楚,因为那章举了许多实例来说明观点,而本章没有实例;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是1939年苏芬战争,罗氏为苏联的入侵做了许多辩护,并认为芬兰不应抵抗。 可是,假如抵抗入侵的战争都是不正当的,那么,一个相对自由的国家,比如香港,若被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征服,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难道不是大幅提高了吗?这又如何与罗氏的侵犯最小化原则相容? 总结起来,罗氏的国际关系理论就是托尔斯泰式的无条件反战主义,反对任何战争,包括防卫战争,也反对任何国防开支,可是,只要现实中存在一个奉行侵略性政策的国家,这套理论就毫无用处,对于如何实现和平毫无提示,对罗氏自己所设定的国际关系目标:国家对个人侵犯最小化,也毫无助益。 从理论上看,罗氏的反战思想只是其无政府主义体系的一个旁支,不过,在他的日常政治活动和言论中,反战其实占了很大的份额,他所创建的组织、办的刊物,把很大一部分资源和注意力用在了这上面,为此不惜与左派反战者结成联盟,假如你只看他的政治活动和政策主张的话,那活脱脱就是另一个乔姆斯基。  
读史笔记#4: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真面目

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真面目
辉格
2012年9月2日

一个多月前,蒋方舟在纽约时报中文网上发表的一篇题为《达尔文改变中国》的文章,认为对现代中国影响的外国人不是马克思,而是达尔文,而这个影响主要表现为:社会精英无论门派,普遍放弃了道德伦理和正义良知,接受了弱肉强食、成王败寇的价值观,达尔文的适者生存观念连同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由此主导了此后一个世纪的社会思潮。

文章很快引来了热烈回应,其中以批评声音居多,尤以科学界人士反应强烈,认为蒋误解歪曲了进化论,并且将达尔文进化论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混淆,因而错误的将弱肉强食之类的恶名强加在它头上;有评论者也指出,进化论只是解释生物特性、起源和变化的科学理论,从中推不出伦理结论,事实如何与应该如何是两码事。

科学界的激烈反应是不难理解的,鉴于进化论在科学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今天但凡有些科学常识的人都不会轻易否定其价值,更不会如此劈头盖脸的攻击了;不过,如同往常一样,科学家在驳斥对进化论的攻击的同时,都毫不迟疑的将其与社会达尔文主义划清了界线,不仅默认它就是弱肉强食的同义词,甚至呼应对方同声谴责。

那么,社会达尔文主义果真配得上这个罪名吗?假如你读过该理论创立者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著作,就会了解: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斯宾塞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应得到保护,主张男女平等,反对以武力征服为前提的贸易和殖民活动,谴责对原住民的杀戮和虐待,当然,也反对奴隶制,这些主张,都是典型的维多利亚时代的古典自由主义观点,并(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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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真面目 辉格 2012年9月2日 一个多月前,蒋方舟在纽约时报中文网上发表的一篇题为《达尔文改变中国》的文章,认为对现代中国影响的外国人不是马克思,而是达尔文,而这个影响主要表现为:社会精英无论门派,普遍放弃了道德伦理和正义良知,接受了弱肉强食、成王败寇的价值观,达尔文的适者生存观念连同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由此主导了此后一个世纪的社会思潮。 文章很快引来了热烈回应,其中以批评声音居多,尤以科学界人士反应强烈,认为蒋误解歪曲了进化论,并且将达尔文进化论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相混淆,因而错误的将弱肉强食之类的恶名强加在它头上;有评论者也指出,进化论只是解释生物特性、起源和变化的科学理论,从中推不出伦理结论,事实如何与应该如何是两码事。 科学界的激烈反应是不难理解的,鉴于进化论在科学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今天但凡有些科学常识的人都不会轻易否定其价值,更不会如此劈头盖脸的攻击了;不过,如同往常一样,科学家在驳斥对进化论的攻击的同时,都毫不迟疑的将其与社会达尔文主义划清了界线,不仅默认它就是弱肉强食的同义词,甚至呼应对方同声谴责。 那么,社会达尔文主义果真配得上这个罪名吗?假如你读过该理论创立者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著作,就会了解: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斯宾塞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应得到保护,主张男女平等,反对以武力征服为前提的贸易和殖民活动,谴责对原住民的杀戮和虐待,当然,也反对奴隶制,这些主张,都是典型的维多利亚时代的古典自由主义观点,并无特别之处。 斯宾塞的独创之处是提出了一套社会进化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文化习俗、科学、制度、道德和法律规范、市场机制等等,和生物的特性与功能一样,其目前的形态都是从早先更原始更低级的形态发展而来,而这一发展是经由适应和淘汰过程而实现的,而在此过程中,个体特性也会做出相应的调适;显然,这与达尔文进化论十分相似,差别仅在于,他把进化论运用到了对人类社会的考察上。 当然,斯宾塞理论还非常粗糙,没有具体的说明适应和淘汰是如何发生的,也没解释社会各组成元素和结构如何进化而来,只有一些零散的猜测性说明,至于社会进化过程,他也只简单描绘了两个阶段:野蛮的丛林社会和道德与法律规范保障下的自由文明社会,而且他的进化思想还带有浓重的历史决定论色彩,认为社会和个人都正在朝向某个完美状态发展,一旦达到那个状态之后,个人道德品行足以确保人类和平相处,法律和政府都可以免掉。 无论如何,斯宾塞与后人加在他头上的那些恶名毫无关系,实际上,社会达尔文主义一词是在二战以后才流行开来,而始作俑者是一位美国极左翼知识分子、共产党人理查德·霍夫斯塔特([[Richard Hofstadter]]),他把形形色色对进化论在社会问题上的歪曲滥用装进了这个万能垃圾桶里。 这个词汇的流行,以及学术界和大众对斯宾塞的普遍误解,其实也体现了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界抵制进化论思想入侵的长期传统,这一抵制至少对第一轮入侵是非常成功的;不过,从70年代开始,进化论在重建了其理论基础之后,已向社会科学展开了第二轮入侵,遭遇的抵制同样强烈,当爱德华·威尔逊([[Edward O. Wilson]])提出社会生物学纲领([[Sociobiology: The New Synthesis]], 1975)时,一度在大学校园里成为过街老鼠。 然而,90年代以来局势逐渐扭转,进化心理学、进化人类学、进化医学、进化语言学,都已获得长足发展,新达尔文主义正将全新的视角、范式和分析工具带进一个个社会科学领域,所到之处带来的突破都让人耳目一新,甚至堪称社会科学方法论王冠的经济学,也早已感受到它所带来的冲击,这当然也得益于一个半世纪以来,我们对社会、文化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细致的了解。 今天,在社会话题上谈论进化论,谈论适应和选择,已不再有人大惊小怪了,这是思想的伟大进步,而这一进步的渊源,理应被公正的追溯到斯宾塞和马尔萨斯,当我们享受着他们的思想果实,却让他们继续背负强加于头上的恶名,总该有些歉疚吧? 【相关著作】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 注:本系列发表在《长江日报》的读书栏目,都是我阅读某本书的笔记,故于篇末附上该书信息。
[微言]晚婚与早婚

【2012-09-16】

@whigzhou: 许多被认为是“文化特性”的东西,背后都是人口压力等经济因素在支撑着,比如西欧人的晚婚晚育、青少年离家独立谋生,一到美洲人口压力一解除就全变了,早婚早到16/17岁,狂生孩子,没结婚的孩子也不离家谋生了,在家帮父母种地放牛,劳动力奇缺啊

@sw小橘子: 那中国为啥也早婚、狂生孩子、不离家谋生?

@whigzhou: 不同财产权/继承制度下对人口压力的反应不同嘛,早生孩子、赖在家里,可以确保占到一份家产,狂生孩子这条不成立,人口压力很大时就都开始避孕/主动流产/溺婴了

@甜蜜温柔小可爱: 如果在財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社會里,狂生孩子主要是男孩子,對一個家庭獲取社會資源至關重要。這也是爲什麽家族勢力在中國盛行。

@whigzhou: 对。这原理对大家庭内,家族内,同地区家族间,都适用

@sw小橘子: 回复@whigzhou:早婚育是兄弟堂兄弟竞争的结果?

@whigzhou: 对啊,尽早生出儿子对确保你在大家庭内的地位很重要,另外早婚也是同龄人竞争的结果,在条件有利时尽早确定一桩婚姻是好的策略,低就风险可以用纳妾来弥补

@甜蜜温柔小可爱: 是不是可以更進一步推論,所謂現代社會個體人的疏離感,是否就是部份源自財產權獨立而產生的人格獨立?

@whigzhou: 是的,除了财产权保障,还有契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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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6】 @whigzhou: 许多被认为是“文化特性”的东西,背后都是人口压力等经济因素在支撑着,比如西欧人的晚婚晚育、青少年离家独立谋生,一到美洲人口压力一解除就全变了,早婚早到16/17岁,狂生孩子,没结婚的孩子也不离家谋生了,在家帮父母种地放牛,劳动力奇缺啊 @sw小橘子: 那中国为啥也早婚、狂生孩子、不离家谋生? @whigzhou: 不同财产权/继承制度下对人口压力的反应不同嘛,早生孩子、赖在家里,可以确保占到一份家产,狂生孩子这条不成立,人口压力很大时就都开始避孕/主动流产/溺婴了 @甜蜜温柔小可爱: 如果在財產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社會里,狂生孩子主要是男孩子,對一個家庭獲取社會資源至關重要。這也是爲什麽家族勢力在中國盛行。 @whigzhou: 对。这原理对大家庭内,家族内,同地区家族间,都适用 @sw小橘子: 回复@whigzhou:早婚育是兄弟堂兄弟竞争的结果? @whigzhou: 对啊,尽早生出儿子对确保你在大家庭内的地位很重要,另外早婚也是同龄人竞争的结果,在条件有利时尽早确定一桩婚姻是好的策略,低就风险可以用纳妾来弥补 @甜蜜温柔小可爱: 是不是可以更進一步推論,所謂現代社會個體人的疏離感,是否就是部份源自財產權獨立而產生的人格獨立? @whigzhou: 是的,除了财产权保障,还有契约执行保障,可以让个人摆脱对传统熟人圈互惠网络和人格化交易的依赖,简单说,现代人可以靠一份家当和一技之长在陌生社会活得很好,古人则不行 【后记】 这几天在读[[Gregory Clark]]的A Farewell to Alms,有段笔记刚好与此话题相关:

章节名:4 页码:第89页 2013-02-16 02:39:23

西北欧的生育模式是高婚内生育率+高女性单身率+晚婚,而东亚则是低婚内生育率+低女性单身率+早婚,结果两者总和生育率相当。 这一模式差异似乎源自婚姻制度,在东方多妻制下,(加上高女婴溺杀率),女性供给严重不足,因而需要抢先娶妻,导致早婚,但这样一来,想控制生育数量,就不能靠晚婚,而只能靠降低婚内生育率和溺婴了。

 
罗斯巴德批判#24:走,抢铁轨去

#第24章#

本章中,罗氏将其无政府主义理论中运用到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现实关系上,推导出了一套个人针对政府的行动纲领,这是一套立即革命的行动主义纲领,它并不寻求一个有组织的稳妥过程来解散政府并转入无政府状态,而是直接立即的赋予了个人对政府及其所占有的资源采取行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p.244):

因为政府是个犯罪团伙,去所谓财产全都来自犯罪行为,因而是非法的(p.244):

所以从政府手里拿走任何东西不仅是正当的,而且在道德上是值得赞扬的(p.244):

除非这件东西被政府抢去之前有个明确的主人(p.245):

但因为政府收入主要来自征税,而非直接没收,所以这种情况很罕见(p.245):

可是,罗氏是否想过,当政府正在为国民提供大量公共品时,个人自发的拿走国有财产是否会立即而直接的损害正在享用这些公共品的个人?比如罗氏提到的水坝,假如某甲偷走水坝的电动机,结果上游恰好涨水,水坝管理者无法升起闸门泄水,导致垮坝,淹死一万人,甲的行为值得赞扬?

假如甲偷走或破坏的是政府运营的铁轨、红绿灯、灯塔、窨井盖、救护车、消防设备、输配电设施、手术室备用发电机、银行保险库大门和监控设备,导致火车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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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本章中,罗氏将其无政府主义理论中运用到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现实关系上,推导出了一套个人针对政府的行动纲领,这是一套立即革命的行动主义纲领,它并不寻求一个有组织的稳妥过程来解散政府并转入无政府状态,而是直接立即的赋予了个人对政府及其所占有的资源采取行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p.244): 因为政府是个犯罪团伙,去所谓财产全都来自犯罪行为,因而是非法的(p.244): 所以从政府手里拿走任何东西不仅是正当的,而且在道德上是值得赞扬的(p.244): 除非这件东西被政府抢去之前有个明确的主人(p.245): 但因为政府收入主要来自征税,而非直接没收,所以这种情况很罕见(p.245): 可是,罗氏是否想过,当政府正在为国民提供大量公共品时,个人自发的拿走国有财产是否会立即而直接的损害正在享用这些公共品的个人?比如罗氏提到的水坝,假如某甲偷走水坝的电动机,结果上游恰好涨水,水坝管理者无法升起闸门泄水,导致垮坝,淹死一万人,甲的行为值得赞扬? 假如甲偷走或破坏的是政府运营的铁轨、红绿灯、灯塔、窨井盖、救护车、消防设备、输配电设施、手术室备用发电机、银行保险库大门和监控设备,导致火车出轨、车祸、撞船、行人落井、危重病人得不到救助而死、手术中断、银行客户寄存财物被抢,甲的行为也是值得赞扬的? 还有,假如某国企甲以邮寄方式向个人出售商品,某乙从甲处购买一部手机,已经付了钱,甲通过国营邮局丙向乙寄送手机,寄达之前,丁将其偷走;按罗氏理论,丁便合法拥有了该手机,乙只能认倒霉,因为:首先,甲对该手机的占有是非法的,因而甲与乙达成的交易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乙并不能从这一交易中获得该手机的财产权,假如乙和甲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乙确实可以合法拥有该手机,但那只是因为他首先占有了该无主物,而现在,丁在他之前抢先占有了该无主物,因而取得了所有权。 接着,罗氏更进一步,宣称个人对政府的债权也是非法的,因而不受保护(p.245): 可是,基于同一逻辑,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甲若从乙在国有银行所开立的户头上盗取存款,也是合法的;因为存款就是债权,而按罗氏理论,个人对国家的债权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受法律保护,比如甲侵入了国有银行的数据系统,取得乙的帐号密码信息,然后在取款机上提现,这是完全合法的。 总而言之,任何个人财物只要跟政府沾点边,那就随便抢,活该。 嗯。
罗斯巴德批判#23:天堂不远,就在索马里

(续)#第23章#

上篇我提到,罗氏在本章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而在之前他只是在痛陈国家之恶,那就让我们来看看罗氏心目中的无政府理想社会是什么样的吧。

首先,罗氏引用法哲学家朗·富勒的观点,认为法律无须由政府制订,而可以从人际互动中自发的产生(p.238):

这当然没错,也正是我一直在强调的观点,历史上,习惯法无疑先于国家而出现,即便在国家出现之后,其权力所不及的地方(比如传统中国的乡村社区),习惯法也普遍存在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当今一些无政府地区,习惯法仍是当地唯一正在起作用的法律。

问题是,这些习惯法是否足以维系一个今天这样的市场社会?或者将条件降低一些:在无政府条件下,导致这些习惯法的机制是否能够发展出足以维持当今市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元素?在罗氏眼里,这似乎不在话下,他认为这些元素都是不依靠政府的存在而出现的(p.237):

部落习惯法是前国家制度,当然不依赖政府,可是,罗氏将习惯法视为自然法的来源,本身是件非常奇怪的事情,首先,习惯法是因循的结果,而罗氏自然法是理性发现和推导的结果,两者经常是抵触的,对此他早在第三章里明确表达过,把这段文字再摘录一遍吧(p.60):

其次,习惯法是特定博弈背景下达成的协调均衡的产物,因而很自然的随各社会博弈背景不同而各异,事实也是如此,各社会习俗千差万别,而罗氏自然法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两者怎么能等同?按罗氏理论,习惯法根本不配被当作自然法,相反,恰恰是需要被“革命性”的清除的东西,仅仅是为了证明无政府状态下也可以有自然法,他就不惜自打耳光的把它拉进来,是自己记性差还是欺负读者记性差?

好吧,这点暂且搁置,可是罗氏居然认为普通法的出现也不依靠政府,那就完全是胡说八道了,普通法在英格兰就是伴随着王权扩张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普通法的发展就是国王伸张其王权的过程,它把日耳曼习惯法和封建契约义务转变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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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第23章# 上篇我提到,罗氏在本章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而在之前他只是在痛陈国家之恶,那就让我们来看看罗氏心目中的无政府理想社会是什么样的吧。 首先,罗氏引用法哲学家朗·富勒的观点,认为法律无须由政府制订,而可以从人际互动中自发的产生(p.238): 这当然没错,也正是我一直在强调的观点,历史上,习惯法无疑先于国家而出现,即便在国家出现之后,其权力所不及的地方(比如传统中国的乡村社区),习惯法也普遍存在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当今一些无政府地区,习惯法仍是当地唯一正在起作用的法律。 问题是,这些习惯法是否足以维系一个今天这样的市场社会?或者将条件降低一些:在无政府条件下,导致这些习惯法的机制是否能够发展出足以维持当今市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元素?在罗氏眼里,这似乎不在话下,他认为这些元素都是不依靠政府的存在而出现的(p.237): 部落习惯法是前国家制度,当然不依赖政府,可是,罗氏将习惯法视为自然法的来源,本身是件非常奇怪的事情,首先,习惯法是因循的结果,而罗氏自然法是理性发现和推导的结果,两者经常是抵触的,对此他早在第三章里明确表达过,把这段文字再摘录一遍吧(p.60): 其次,习惯法是特定博弈背景下达成的协调均衡的产物,因而很自然的随各社会博弈背景不同而各异,事实也是如此,各社会习俗千差万别,而罗氏自然法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两者怎么能等同?按罗氏理论,习惯法根本不配被当作自然法,相反,恰恰是需要被“革命性”的清除的东西,仅仅是为了证明无政府状态下也可以有自然法,他就不惜自打耳光的把它拉进来,是自己记性差还是欺负读者记性差? 好吧,这点暂且搁置,可是罗氏居然认为普通法的出现也不依靠政府,那就完全是胡说八道了,普通法在英格兰就是伴随着王权扩张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普通法的发展就是国王伸张其王权的过程,它把日耳曼习惯法和封建契约义务转变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律,让契约义务超越双方关系而变成一般性权利,从而逐渐脱离封建依附关系,它也为这些权利提供了一个普遍的司法保障,而不再依赖于对等制约和自我救济。 作为一种全新司法程序机制的普通法,纯粹是由王权所创造的,每项诉讼都由王室令状所启动,所谓令状就是一个命令,最初它不是用来启动诉讼的,而是直接就是一个实施救济的指令,诸如“某某郡长:某甲向我告状说某乙侵占了他合法拥有的土地,请责令某乙将该土地归还某甲。钦此”,后来才演变为一个司法程序的启动器:“某某郡长:某甲向我告状说某乙侵占了他合法保有的土地,请责令某乙将该土地归还某甲,若他拒绝这么做,将他带到我的法官前面,让你从当地挑选的12位守法绅士宣誓画押验明该土地究竟由谁合法保有。钦此” 显然,王权在这里起了关键作用,他为诉讼规定了一个明确的程序,保证它可以对特定纠纷输出一个确切裁决,并确保裁决得到执行;理论上,普通法的这个程序机制可以在完全没有实体法的情况下有效工作,比如将12位绅士替换成一个抛硬币的机器,抛出正面就判原告胜诉,实际上古老的神裁法就类似于抛硬币。 但光靠抛硬币总是难以服人,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普通法逐渐引入实体规则,最初的巡回法官完全是被动的,只是拿着令状死板执行就行了,除令状规定之外,无须对陪审团做任何指导,陪审团直接输出结果就是,只是当司法活动趋于专业化之后,才开始引入举证、交叉质证、法庭辩论等等新的程序环节,而一旦开始举证、质证和辩论,实体规则也就开始形成,这样,需要陪审团来抛硬币的环节,就越来越被限定了。 这里可以看出普通法与大陆成文法的一个关键区别:普通法的方式可以让王权在不制订任何实体规则的情况下推行一套有效的程序机制来处理大量纠纷,而成文法典则需要事先针对各种可能纠纷制订全面详尽的实体规则,后者对立法者的理性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而赞同成文法的前提便是假定立法者具有完美的理性。 正因为它在最初可以不包括实体规则,因而普通法可以在借助王权推行法律秩序的同时不与既有的习俗和传统发生冲突,传统的习惯法规则可以在这套程序机制运行的过程中被引入进来:先是陪审团将其对习俗(或封建契约)的理解运用到裁决中,然后由双方律师在辩论中作为先例来援引,再经由司法经验积累由法官陈述为法律规则并用以指导陪审团,最终由法学家在法律著作中加以阐明。 所以,普通法确实有能力容纳习俗和习惯法,但说它不需要政府,则大错特错了。 再来看商人法,商人法确实更多自发成分,而且理论上也可以不依靠政府而存在,但实际上商人法在历史上和目前所起的作用,与政府关系颇为密切;首先,垄断性行会在商人法的发展上起了关键作用,而行会的垄断地位离开政府是难以维系的,其次,既已确立的商人法不断被吸收进官方法律,后者让它获得了普适性。 假如离开这两条,商人法的适用范围将大受约束,很可能仅仅停留于一个个封闭性商人组织的内部规范,这种规范当然也很有用,但仅靠它是否足以为高度流动性的大规模市场活动提供足够的规范保障,是可疑的,至少其历史并未证明这一点。 最后,我们还要问问:罗氏理想中的无政府社会到底是什么样的?他始终只字未提,不过总算用一个例子提示了一下(p.237): 古爱尔兰是罗氏举出的唯一实例,用来说明他的无政府理想何以可能,可是这个例子实在让人失望,它除了能证明没有政府也可能有习惯法之外,丝毫没有说明这个社会(即便只是与同时代的其他社会相比)有何可取之处,更无法对我们今天所能期待的社会制度有所提示。 罗氏所说的那一千年,爱尔兰称得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不是说那里没有政府,恰好相反,那里政府太多了,但没有一个是成功的,这种长期混乱状态,是一种双边失败的结果:一方面凯尔特土著始终建立不起足够统一强大的国家,而同时外部入侵者(先是维京人,后是诺曼人)的征服和统治始终不太成功。 【爱尔兰民族主义者编造为他们的古代历史编造了许多美妙神话,把它描绘成黄金时代,我猜,作为小白的罗斯巴德大概也受了这些神话的误导,这个猜测基于如下线索:罗氏为其提及古爱尔兰的那段文字所给出的文献来源,是Joseph R. Peden发表在自由意志主义期刊[[The Libertarian Forum]]上的一篇文章,这位Peden是该期刊的发行人,而罗氏是它的编辑,就是说,该期刊就是这哥俩玩的老鼠会】 在罗氏所指那段历史的初期,爱尔兰正处于从部落社会向早期国家过渡的状态,许多对立的酋邦竞争领地和权力,但每个都很弱小,对内尚未有能力制订法律,对外不足以抗衡入侵者,所以只能满足于现有的习惯法,可是部落或酋邦拥有习惯法不是什么值得特别夸耀的事情,稍稍成熟一些的部落社会或多或少都有习惯法。 当然,爱尔兰的习惯法(即[[Brehon Laws]])相对成熟一些,但看起来并不比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和当代索马里部落社会的[[Xeer]]系统成熟多少,一大区别是它有文字记录,这是因为基督教传入爱尔兰较早,因而培养了一批识字者。 这套习惯法也没有什么值得羡慕的地方,Brehon系统的主要内容,是对侵害行为规定了一套赔偿标准,这套标准之所以特别繁杂庞大(这一点让它看起来好像很“发达”),是因为古爱尔兰是个高度等级化社会,等级和身份鸿沟十分森严,分的也非常细,这一点倒是与印度很像,因为每种身份的赔偿金定价都不同,所以标准就很繁杂。 施行这套习惯法的这个社会就更不值得羡慕了,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十分原始,定居程度也还很低,游牧和游耕是主流生产模式,房屋是非洲常见的那种圆形小茅屋;更重要的是,习惯法只能处理一些私人纠纷,根本没有带来和平,古爱尔兰始终处于战乱状态,不是跟入侵者打,就是一群小国王相互混战。 如果罗氏梦寐以求的自由主义无政府社会就是这种,那就不必费心寻找了,索马里就有。
[饭文]迁就暴行换不来宗教宽容

迁就暴行换不来宗教宽容
辉格
2012年9月13日

9.11惨案11周年之际,伊斯兰激进主义者再次以其瞒旰暴行震惊了世人,比暴行本身更让人吃惊的是,从当事国家政要和媒体的反应中,正义的身影正在消退,是非不分的声音占了上风;在利比亚和埃及的美国使馆受攻击之后,希拉里的第一反应是“我的心都碎了”,好像这只是一次意外事故,奥巴马的最初声明也只是谴责,第二天才誓言要伸张正义,将罪犯绳之以法。

奥巴马后来变得强硬起来,明显是出于竞选需要,同时还迫不及待的将利比亚政府与攻击事件做切割,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利比亚官员对暴行作了谴责,其中只有议会主席一人向美国作了道(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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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就暴行换不来宗教宽容 辉格 2012年9月13日 9.11惨案11周年之际,伊斯兰激进主义者再次以其瞒旰暴行震惊了世人,比暴行本身更让人吃惊的是,从当事国家政要和媒体的反应中,正义的身影正在消退,是非不分的声音占了上风;在利比亚和埃及的美国使馆受攻击之后,希拉里的第一反应是“我的心都碎了”,好像这只是一次意外事故,奥巴马的最初声明也只是谴责,第二天才誓言要伸张正义,将罪犯绳之以法。 奥巴马后来变得强硬起来,明显是出于竞选需要,同时还迫不及待的将利比亚政府与攻击事件做切割,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利比亚官员对暴行作了谴责,其中只有议会主席一人向美国作了道歉;而在埃及,刚刚掰倒军方风头正健的兄弟会总统穆尔西,不仅没有谴责和道歉,反而要求美国政府对影片制作者采取行动。 奥巴马的急切切割,只是为了掩盖一个明显的事实:这次事件是阿拉伯之春的直接后果,而这场革命达到目前这样的糟糕局面:利比亚陷入极端教派横行的无政府状态,埃及被伊斯兰激进教派全面掌控,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奥巴马错误的外交政策。 美国政要乃至许多媒体所犯的另一个错误是,当暴行发生时,去指责激怒暴徒的影片制作者,这是赤裸裸的混淆是非,这位制作人仅仅是在用完全和平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某一宗教的看法,他既没有煽动暴力,更没有组织、策划和准备暴力行动,其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当然,你可以反对他的看法,也可以谴责他公布视频的做法,但这一谴责只能基于你认为其言论内容本身是荒谬或恶劣的,而不能以它会刺激某些人作出疯狂举动为由,否则我们的言行自由,岂不是要被那些瞒旰无理的念头所约束? 比如,你生活的社区旁边有几个神经过敏的极端守旧分子,看见有人穿超短裙就要往小区里扔炸弹,难道穿超短裙的人为此而理应被谴责?当然,假如你是温和的守旧分子,你可以因为有碍观瞻而谴责她们,但那是基于另一种的逻辑。 假如我们因为某一和平合法的言论可能激怒暴徒而谴责它,那就是在迁就和奖励暴行,假如这样的谴责起到了效果,压制了这些言论,那么暴徒便借助舆论压力而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强加给了大众。 这一结果为“谁言辞冒犯我我就炸你全小区”的瞒旰狂暴作派创造了激励,告诉人们:谁想推行自己的信仰和规范,最好都这么做;你仇富吗?那就见谁开宝马就去炸他小区,然后他的邻居会去谴责他,迫使他接受你的简朴规范。 伊斯兰激进主义如今在全球所获得的处处被迁就、无人敢招惹丝毫的特殊地位,正是这一激励的结果,它不仅没有带来迁就者所希望的宗教宽容,反而让激进分子变得更加敏感狂暴,导致日益蔓延失控的宗教冲突。 若要避免这等荒唐局面,那么即便我们非常讨厌焚烧古兰经的做法,大声谴责它,可一旦有人因此而向焚烧者和他的邻居发动暴行,我们的谴责就应立即停止,转而将矛头指向暴徒,否则就会发出错误的信号,混淆了是非;而奥巴马作为总统,肩负保卫公民安全与自由的责任,更不能发出这样的错误信号,相反,此时他应该站到制片人身边,告诉他:请放心,在这个自由社会,你不会因此而受到伤害。 对暴力威胁的迁就纵容,在普通百姓还只是道德问题,而对于政府,这么做已经违反了不偏袒任何宗教和教派的宪法原则,因为迁就的结果,为某些教派创造了免受言论冒犯的特殊地位,这是其他宗教都无缘享受的,而这仅仅是因为他们足够温和。 像道金斯这样的无神论者,四处宣讲基督教是文化毒瘤、教皇是罪犯的言论,许多基督徒深感被冒犯,可是哪位美国总统出面谴责过?假如有人贬低孔子焚烧《论语》呢?政治家会谴责吗?难道世人所崇尚的宗教宽容,指的是谁蛮横谁就不能招惹?  
罗斯巴德批判#22:你们都活在乌托邦里

#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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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防止政府无限扩张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地区间和国家间制度竞争,而只要政府不禁止自由迁出和资产流动,制度竞争总是存在;只要有限政府是维持自由市场所必需,而经济繁荣是维持强大国力所必需,那么政府无限扩张的国家总会衰弱,这就保证了在可见的长远趋势上,有限政府和它所保障的自由市场总会在一些国家得以幸存。 在制度竞争条件下,税收过高,政府权力过于泛滥,国内商业活动受到压制,税收基础就会削弱,而它所导致资本与人才的流失,将进一步压制经济发展,降低境内资产的价值,两者都会让“寄生虫”们的利益因此而受损。 因此,一个依靠政府预算而获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未必会让政府无限膨胀,关键在于激励机制,而土地价值便是很好的长期激励,这里又能看出乔治无政府主义的妙处了,而乔治方案在有限政府中同样可以采用,比如让参议院代表土地主利益。 所以除非未来全球统一到一个政府之下,然后逐渐滑向无限政府,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一前景,当然,没人能保证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会万世永存,没有任何制度和社会结构能得到这样的保证,但不能因此说它是“不可能的”,否则所有社会制度和文化元素就将都是“不可能的”了,相比之下,罗氏认为可能甚至必然的那种无政府主义,根本连影子都还没看到。 接着,罗氏举出了几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来说明有限政府原则在技术上不可行,首先是守夜人职能(比如治安服务)的恰当数量很难事先加以规定(p.240): 当然,像罗氏这样用先验方法在事先给出固定的“绝对”标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始终在变化,社会稳定和外部威胁程度也随时在变,不可能事先给出一个算法,可是本来就没这个必要,人的知识是从经验中获得的,恰当标准可以通过试错和调整而逐渐接近。 比如起先每一千人配一名警察,发现不够,业主们对治安很不满意,然后逐步增加,直到治安令纳税人满意为止,只要纳税人始终控制着预算额度和对治安供应商的选择,治安标准就不会失控;罗氏所谓不可能只是因为他的先验主义妨碍了他接受经验知识而已。 罗氏的第二个不可能,是认为公共品缺乏市场定价机制,因而其成本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p.240): 这是无知和缺乏想象力的结果,许多情况下需要政府来实现公共品供给,但这并不需要政府亲自扮演生产商和供方的角色,它只须代理纳税人进行采购即可,因而供方是可以存在竞争的,就像美国的军火商那样,只要有竞争,就能形成市价。 实际上,除了一直具有压倒性力量的军队之外,所有公共品都是可以向竞争性供应商采购的,当然,现实中还有许多公共品生产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但这不过反映了有限政府原则尚未得到完美实现而已,并非技术上的不可行。 第三,罗氏质问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有限政府理论将如何处理住民自决原则(p.241): 【这么蠢的问题居然还要回答,我真是犯贱。】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接受住民自决原则毫无困难,只要你和你的建国伙伴们拥有打算用来建国的土地,并且获得你们在母国的全部债权人、你们对之负有契约义务的人、以及在这些土地上拥有用益权(比如通行权)的人的同意,那就去独立好了。 实际上这两条很难做到,假如通过私人安排做不到,那就只能用国际条约来确保,而国际条约需要获得母国的公共决策程序和立法机构批准,条约将要求你们履行之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假如你事后耍赖,母国将动用各种可能手段(包括发动战争)来捍卫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就算你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面临未来高昂的制度成本,你也未必有兴趣去建国。 第四,罗氏宣称从有限政府理论中挖出了一个“矛盾”,当然,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他所谓的矛盾是啥东东(p.241): 按以往经验,罗氏所谓矛盾,说的就是他自己蠢,脑筋转不过来,这次也是:一套制度可以有多条起作用的规则,由一条规则规定政府以何种方式征税,如何议定税率,另一条规则规定税收的合法用途,征税和税款使用须同时遵守这两条规则,完全没有矛盾。 这就好比家长给孩子规定:1)你每天最多花10块零花钱,每天晚上你向我解释今天怎么花的钱,剩下的还给我,然后我才给你下一天的钱,2)你的零花钱只能用来书、文具、软饮料……,其他一律不许花;这两条规则矛盾吗? 在本章,罗氏总算开始提到那些确保自由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了,不过这个话题比较独立,本篇也已拖得太长,另起一篇吧。
[微言]身高与营养

【2012-09-12】

@whigzhou: “A recent study of muster rolls for soldiers in American Revolution produced
the striking result that American-born colonial soldiers of the late 1770s were on
average more than three inches taller than their English counterparts who served in
Royal Marines at the same time”

@唐朝: 研究有说什么原因吗?按说,人种基本没区别,那时美国的生活水平应该还不如英国吧?

@whigzhou: 有肉吃啊

@唐朝: 回复@whigzhou:还是落在生活水平上了?资料显示那个时候英国兵没肉吃吗?

@whigzhou: 研究说是营养水平,否定了遗传因素,跟英国兵有没有肉吃没关系,影响身高的发育期营养,当了兵再吃大概没啥用

@whigzhou: 而且当时英国平民在欧洲已经是吃的最好的了,比法国平民好的多

@Victor_Tianlong: 而且移民开垦本来就是一个筛选基因的过程,强壮的高大的更容易存活,后代自然更强壮高大,而且移民群体之间的融合更容易培育更强大的下一代?比如宾州的德国化

@whigzhou: 强壮的容易成活,这没错,高大可未必

@whigzhou: 不妨对照一下西南官话区,大都是400年以内移民的后代,身高并不比其来源地高

@Victor_Tianlong: 那我觉得可能就是引入德国丹麦等北欧血统所致,华盛顿军队很多都是宾州出生的

@whigzhou: Victor见过德国人的小短床吗?

@V(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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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2】 @whigzhou: “A recent study of muster rolls for soldiers in American Revolution produced the striking result that American-born colonial soldiers of the late 1770s were on average more than three inches taller than their English counterparts who served in Royal Marines at the same time” @唐朝: 研究有说什么原因吗?按说,人种基本没区别,那时美国的生活水平应该还不如英国吧? @whigzhou: 有肉吃啊 @唐朝: 回复@whigzhou:还是落在生活水平上了?资料显示那个时候英国兵没肉吃吗? @whigzhou: 研究说是营养水平,否定了遗传因素,跟英国兵有没有肉吃没关系,影响身高的发育期营养,当了兵再吃大概没啥用 @whigzhou: 而且当时英国平民在欧洲已经是吃的最好的了,比法国平民好的多 @Victor_Tianlong: 而且移民开垦本来就是一个筛选基因的过程,强壮的高大的更容易存活,后代自然更强壮高大,而且移民群体之间的融合更容易培育更强大的下一代?比如宾州的德国化 @whigzhou: 强壮的容易成活,这没错,高大可未必 @whigzhou: 不妨对照一下西南官话区,大都是400年以内移民的后代,身高并不比其来源地高 @Victor_Tianlong: 那我觉得可能就是引入德国丹麦等北欧血统所致,华盛顿军队很多都是宾州出生的 @whigzhou: Victor见过德国人的小短床吗? @Victor_Tianlong: 没有,那是什么?我只是印象中德国北欧普遍比西欧南欧高 @whigzhou: 可爱小短床:http://t.cn/zlvIKeo 另,盎格鲁-撒克逊和诺曼人在日耳曼人里都算高的 @木头鸟的围脖: 当代美国人比南北战争时期高7到10厘米,假设独立战争到南北战争期间美国人身高略有增高,算3厘米,当时美国人又比英国人高8厘米。这么算下来,200多年前的英国男子比当代美国男子(175)矮了15-20厘米,在160以下,跟中国人也差不多高吧? @whigzhou: 是啊,工业革命前欧洲人都很矮,看看1900年的八国联军士兵合影 http://t.cn/zOJwwEd  最左是英美

@whigzhou: 注意德国的位置 //Human height -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t.cn/zlvxXqo Average height of troops born in the mid-nineteenth century, by country or place.

 
罗斯巴德批判#21:哈密瓜无政府主义

#第22章#

罗氏在本章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我也曾说过自己是个无政府主义者,在不久前北京和上海的聚会上,都有朋友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

无政府主义对我而言只是个理想,我看不到达到那种状态的任何现实可能性(即便该状态本身或许是均衡的,甚至还能维持一段时间);所以它对我的意义只是作为一个参照,可以用来评估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接近那个状态,而在现实中,它并不会妨碍我赞同某个国家(state)的制度或政策,甚至赞赏某位政客,不是还整天盼着美军来解放呢嚒。

不过,罗氏的无政府主义实在太简陋原始了,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上半叶的水平,也就是蒲鲁东和施蒂纳的时代,那时的无政府主义头脑很简单,认为政府是万恶之源,消灭政府就人类就自由了,完全不考虑原本由政府所实现的那些社会和制度功能是否不可或缺,如若必须,政府消失之后将以何种方式来提供,与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什么,总而言之:确保市场有效运行且效果不亚于有政府状态的制度结构将如何产生和维持?

罗氏在本章中不仅没有回答这些问题(除了空口无凭一厢情愿的说“反正有人会提供”之类的话之外),他把所有火力都集中在说明为何政府行为都是基于强制的,是一种恶,可是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来说,这些都是废话,早就被说滥了,有意义的问题是:替代方案是什么?罗氏一点道道也没说出来。【所以本篇几乎没有摘引原文,因为实在没啥东西好摘的】

不仅如此,假如你真的着手考虑对政府的市场化替代方案(也就是市场无政府主义),很快会发现,罗氏理论将是一大障碍,对于我们能够想到的、也最现实的替代方案,在他的财产权和契约理论下都将难以实现。

先来看公共品,罗氏承认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功能(p.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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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罗氏在本章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我也曾说过自己是个无政府主义者,在不久前北京和上海的聚会上,都有朋友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 无政府主义对我而言只是个理想,我看不到达到那种状态的任何现实可能性(即便该状态本身或许是均衡的,甚至还能维持一段时间);所以它对我的意义只是作为一个参照,可以用来评估一个社会在多大程度上接近那个状态,而在现实中,它并不会妨碍我赞同某个国家(state)的制度或政策,甚至赞赏某位政客,不是还整天盼着美军来解放呢嚒。 不过,罗氏的无政府主义实在太简陋原始了,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上半叶的水平,也就是蒲鲁东和施蒂纳的时代,那时的无政府主义头脑很简单,认为政府是万恶之源,消灭政府就人类就自由了,完全不考虑原本由政府所实现的那些社会和制度功能是否不可或缺,如若必须,政府消失之后将以何种方式来提供,与之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什么,总而言之:确保市场有效运行且效果不亚于有政府状态的制度结构将如何产生和维持? 罗氏在本章中不仅没有回答这些问题(除了空口无凭一厢情愿的说“反正有人会提供”之类的话之外),他把所有火力都集中在说明为何政府行为都是基于强制的,是一种恶,可是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来说,这些都是废话,早就被说滥了,有意义的问题是:替代方案是什么?罗氏一点道道也没说出来。【所以本篇几乎没有摘引原文,因为实在没啥东西好摘的】 不仅如此,假如你真的着手考虑对政府的市场化替代方案(也就是市场无政府主义),很快会发现,罗氏理论将是一大障碍,对于我们能够想到的、也最现实的替代方案,在他的财产权和契约理论下都将难以实现。 先来看公共品,罗氏承认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功能(p.219): 但罗氏说,该功能完全可以被替代,可是,他的信心似乎建立在对公共品经济学特性的完全无知之上,在他看来公共品的供给和卖哈密瓜没啥区别(p.220): 可是我们都知道,公共品和普通消费品不一样,存在搭便车和激励不足的问题,因而需要一些特别的制度安排来内化激励,否则即便大家都想要也愿意负担成本,但仍无法实现供给和消费。 正因为公共品的这一特性,它常常给政府提供了插手的机会,因为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能力(包括公共决策和征税能力)实现公共品供给,而这么做既可以获得利益,也能为自己赢得支持,扩大合法性基础。 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政府是公共品的唯一可能供应者,市场无政府主义已经发现和论证了其他可能性,比如乔治无政府主义的方案,在许多私人社区已经自发实现了,具体做法就是通过社区业主之间达成契约来提供大部分原本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更多细节可参见Fred E. Foldvary:《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 可是,业主契约方案恰恰与罗氏理论不相容。 通过业主契约来设计整套社区管理制度、公共品采购决策程序和费用分担方案,这件事最好是在社区最初建立时就做,因为当一个社区已经有大量成员时,契约草拟、谈判、协调和决策都将变得非常困难,成员越多越困难,特别是在自由主义原则下,必须全体成员都同意,否则便需要强制(那就与有政府没区别了)。 业主契约最好是由开发商或社区创建者事先拟定,这样,他必须能够事先获得足以建立一个社区的大块土地,然后在将土地分块出售给后来业主时,将他拟定的业主契约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并规定这一契约义务将始终伴随该土地,不会随之后的转让和继承而消失。 首先,该模式与罗氏财产权理论不相容,至少它无法在一块未经开发的处女地上实施,因为按罗氏理论,未经开发的土地肯定是无主地,而无主地转变为私人土地的前提是开发并利用,所以开发商或社区创建者通过事先圈占(或从之前的圈占者那里购买)大块土地,但在一段时间内不加开发使用,他的占有便是无效的,后来者可以自行占地盖房,无须理会他的契约;所以,按罗氏理论,业主契约模式最多只能在通过收购已开发土地而建立的社区中实施,这样它的难度便大大增加了。 其次,该模式与罗氏契约理论也不相容,而且这一不相容更加致命;实现社区自我管理和公共品供给的契约,类似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约定,而且抽象程度非常高,它不是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更不会对具体公共品的范围、数量、价格等作出约定,而是为这种公共选择规定一个程序机制。 这种程序机制要能在现实中工作起来,必定包含某些委托代理和多数决之类的规则,因为在具体事项上,很少能达成全体一致,否则就没必要事先订立业主契约,遇到事情再表决好了;所以,在通过多数决作出公共选择时,必定有部分人的意志被违背了,而在罗氏看来,这种违背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认为,意志不可让渡。【关于这一点的详细分析,见第18篇】 而且像这种宪法性的契约,显然无法还原为双方有形财产的对等交换,因而在罗氏契约理论中根本不是合格契约,实际上,这里并未交换任何东西,仅仅是对各自未来的选择空间进行约束,将一部分选择机会让渡给了契约所构造的某个程序机制。 特别是当契约里包含一些治安和司法条款时,比如业主在契约中承诺:当业主大会所雇佣的保安认定他有犯罪嫌疑时,愿意接受其短暂拘押,当业主大会所任命的法官向他发出逮捕令后,他宁愿在判决之前一直被拘押,当业主大会组织的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后,他宁愿接受包括罚款、鞭刑、监禁和死刑在内的惩罚。 很明显,这种契约按罗氏说法就是自愿为奴,他认为,涉及人身的权利(也就是他的自有权)是完全不可让渡的;而且这个障碍也无法通过奇妙的罗氏债务奴隶后门而绕过,因为不可能在案发之后再要求嫌犯签一个会导致他沦为债务奴隶的契约,而假如事先签这样的契约,那就等于赋予了保安随时拘押无辜的无限权力。 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位现代经济学家或制度学家一提到无政府主义就会立即想到的,但在罗氏眼里,它们好像完全不存在,在他头脑里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制度”二字,其思想还完全停留在19世纪上半叶,所以他的无政府主义不过是一堆民粹垃圾。  
[微言]意义

【2012-09-11】

@喂羊的月亮熊: 辉总,这几天我在想:在达尔文和james watson之前谈人生价值有意义吗?

@whigzhou: 也同样是有意义的,世界、意义和价值本身并未改变,改变的是我们对其成因的认识,正如我们知不知道乙醇这东西,都不妨碍我们品尝美酒

@whigzhou: 我觉得,对意义和价值的感知发生在日常的中观尺度上,是具体而直接的体验,并不会因为比它更抽象、更间接、更宏大或更细微的认识而改变,被改变或放弃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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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喂羊的月亮熊: 辉总,这几天我在想:在达尔文和james watson之前谈人生价值有意义吗? @whigzhou: 也同样是有意义的,世界、意义和价值本身并未改变,改变的是我们对其成因的认识,正如我们知不知道乙醇这东西,都不妨碍我们品尝美酒 @whigzhou: 我觉得,对意义和价值的感知发生在日常的中观尺度上,是具体而直接的体验,并不会因为比它更抽象、更间接、更宏大或更细微的认识而改变,被改变或放弃的,是那些从它出发而做的体系化和理论化尝试,比如你过去觉得晚霞很美,现在对大气和光学有了更多了解,它在你眼里就不美了吗?不会,至少不必 @whigzhou: 达尔文万能酸所溶解掉的,只是旧的哲学,而不是世界/生活/意义本身  
[微言]因为-所以

【2012-09-11】

@荒唐-逻辑引擎 除了跟函数关系混淆,还有人经常把因果关系跟逻辑关系混淆。说A和B具有因果关系,首先要求A在时序上先于B,这才能说A值如何影响B值。而A和B的逻辑关系与时序无关。有时B值逻辑上也能唯一确定A值,但这丝毫不代表B是A的决定性原因。混淆二者的人会认为B值唯一确定A值就等于说B是影响A的原因。

@whigzhou: “因为-所以”复合句至少有四种用法:1)逻辑的:因为A=B且B=C,(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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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1】 @荒唐-逻辑引擎 除了跟函数关系混淆,还有人经常把因果关系跟逻辑关系混淆。说A和B具有因果关系,首先要求A在时序上先于B,这才能说A值如何影响B值。而A和B的逻辑关系与时序无关。有时B值逻辑上也能唯一确定A值,但这丝毫不代表B是A的决定性原因。混淆二者的人会认为B值唯一确定A值就等于说B是影响A的原因。 @whigzhou: “因为-所以”复合句至少有四种用法:1)逻辑的:因为A=B且B=C,所以A=C;2)因果的:因为刚才下雨了,所以现在地是湿的;3)设计立场的功能分析:因为这手机是给老人用的,所以按钮特别大;4)意向立场的功能分析:因为她想勾引他,所以她要打扮;不过其实,后三种都可以还原为第一种  
罗斯巴德批判#20:滑回自然主义

#第21章#

罗氏在本章论证了动物权利问题,他的结论是:只有人类才是合格的权利主体,因而动物没有权利(p.216):

这个结论我完全同意,不久前曾就此写过两篇文章(),甚至罗氏提出的理由我也部分同意,可是,他的论证过程却实在蹩脚,浑身槽点,随便一捅就穿帮,不过,为不偏离主线,本篇只对他的自然主义和本质主义说几句。

在本系列的最初两篇里,我曾指出罗氏在元伦理学上是自然主义,将自然法等同于自然律,将应然还原为了实然,这一认定当时曾在豆瓣上引来一片哗然,虽然文本证据明白无误,不过,从第三章起,罗氏果然滑向了康德主义,于是我也不再纠缠,承认他是康德主义,而且此后各章他确实没再表现出过他的自然主义。

可是在本章,这条尾巴又露了出来,这也是因为动物问题触及深层,把话题焦点又带回了元伦理学层面;罗氏之所以老是在自然主义和先验主义之间滑来滑去,是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一个搭配奇特、毫无指望的哲学基础之上,地基打歪了。

本来,若求助于上帝的话,自然法是很容易与自然律区分开(从而避开自然主义)的,因为上帝完全可以制订两套法则,一套让万物实际上按其运行,另一套是对部分被造物的“告诫”,可是罗氏一面把上帝开除了,一面却又要把伦理法则说成是永恒的、不变的、绝对的、普适的、客观的、存在于世界本质之中的,那就只能等同于自然律了,还能是别的东西吗?对此困境他自己似乎也隐约有点心虚(p.215):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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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罗氏在本章论证了动物权利问题,他的结论是:只有人类才是合格的权利主体,因而动物没有权利(p.216): 这个结论我完全同意,不久前曾就此写过两篇文章(),甚至罗氏提出的理由我也部分同意,可是,他的论证过程却实在蹩脚,浑身槽点,随便一捅就穿帮,不过,为不偏离主线,本篇只对他的自然主义和本质主义说几句。 在本系列的最初两篇里,我曾指出罗氏在元伦理学上是自然主义,将自然法等同于自然律,将应然还原为了实然,这一认定当时曾在豆瓣上引来一片哗然,虽然文本证据明白无误,不过,从第三章起,罗氏果然滑向了康德主义,于是我也不再纠缠,承认他是康德主义,而且此后各章他确实没再表现出过他的自然主义。 可是在本章,这条尾巴又露了出来,这也是因为动物问题触及深层,把话题焦点又带回了元伦理学层面;罗氏之所以老是在自然主义和先验主义之间滑来滑去,是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一个搭配奇特、毫无指望的哲学基础之上,地基打歪了。 本来,若求助于上帝的话,自然法是很容易与自然律区分开(从而避开自然主义)的,因为上帝完全可以制订两套法则,一套让万物实际上按其运行,另一套是对部分被造物的“告诫”,可是罗氏一面把上帝开除了,一面却又要把伦理法则说成是永恒的、不变的、绝对的、普适的、客观的、存在于世界本质之中的,那就只能等同于自然律了,还能是别的东西吗?对此困境他自己似乎也隐约有点心虚(p.215): 好在,这一次他的自然主义表达得更清楚,而且都是自己的话,不像第二章里是借他人之口(p.215): 让我们仔细看看这段话的逻辑结构;首先,罗氏不加论证的宣布,物种是界定伦理资格的基本单位,即,当我们认定哪些对象是合格权利主体时,是按物种一个个来的,而不是按界门纲目科属来的,也不是按亚种或更小的分类单位来的,可是,为什么呢?为何不能按科或按亚种来?罗氏说这是“世界本质”决定的,可别人不是也可以说,按科分是世界本质决定的? 继续看,罗氏提出了动物不配拥有权利的理由之一:动物不尊重其他动物的“权利”;比如狼,饿了就要吃羊,不会管羊有没有权利;可是,人不也是饿了就会吃羊甚至吃狼吗?照这么说人也不配拥有权利?要是以“尊重其他动物”为权利资格认定标准,那么羊之类的食草动物岂不是最有资格了? 为了回避这一困难,罗氏狡猾的用了一句“一切物种都已其他物种为食”,可是现在不是在谈论动物权利吗?只要不把植物和细菌包括进来,这句话就不成立,食草动物并不以其他动物为食。 要理解罗氏这句话的真正意思,必须对照后面的另一句话:当狼吃羊时,狼并不是在侵害羊的权利,而“不过是在遵循其赖以存在的自然法则而已”,也就是说: 1)一种动物,若它的被侵害是另一种动物生存法则所要求,它便不可能拥有权利; 而前面的“尊重”一说,是指: 2)一种动物,若它的生存法则要求它去侵害另一种拥有权利的动物,它便不可能拥有权利; 然后我们再加上显而易见的一条: 3)至少一部分人类拥有权利; 这三条加起来起来,便构成了完整的罗氏自然主义:因为人类已占据食物链顶端,所以要让人类(哪怕只是部分)拥有权利主体资格,按第一、二条,就必须排除其他所有生物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主体资格终究取决于生物在生态系统中的位置。 这样我们回过头再看第二段引文里这句:“在自然法上,我们称之为‘具有’对地球上其他一切物种的支配力”,意思就很清楚了,原来人类在伦理上的独特地位,不过是来自他们在食物链上的地位,他们在“生存法则”下所表现出的实力而已,这还不是赤裸裸的自然主义吗? 可问题还是,上述原则只是排除了动物资格,却未能证明智人物种全体成员都具有主体资格,而且仔细检查一下,若将全部人类囊括进来,上述认定条件显然满足不了,连大致上满足都做不到,很多人类不尊重其他人类,甚至还会吃其他人类,在许多社会,杀人、掳人、抢劫、强奸、人身强制都是普遍而经常发生的事情。 假如将罗氏自然主义原则运用到人类的各族群各阶层之间,不是同样可以识别出一条生存法则作用下所形成的食物链?而且如此得到的结果不是更精确的符合上述罗氏三条?当一个部落为了获得生存资源而驱逐甚至屠杀另一个部落时,难道不是“不过是在遵循其赖以存在的自然法则而已”?如此得到的结果,不就是亚里斯多德式的种族主义? 当然,罗氏可以祭出本质主义,说物种间差异才是“本质的”,物种内族群差异是“非本质的”,所有族群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本质,因而具有相同的伦理地位,但这只是自说自话而已,其他人完全可以说种族或家族血统也是“本质的”。 好吧,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本质,首先要问一问:在现代智人的20万年历史上,人类的本质变过没有?假如没变过,那么按罗氏理论,他们早该拥有权利了,他们所遵循的赖以生存的自然法则中,早就排除了相互侵犯了,不是吗?可这显然不是事实,最典型的例子是,当人类学家发现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部落社会时,所看到的生存法则明明白白就是无休止的战争,驱逐、掳掠、屠杀、吃人,都是常规生存手段。 实际上,权利和法律真正成为其成员遵循并赖以生存的自然法则的社会,不仅出现的很晚,按最宽的标准算也最多几千年,而且始终是少数,在智人历史上只是片刻而已,那么,按罗氏的本质主义,这期间必定发生了某个本质性变化,而且只发生在一部分人类身上,从那之后,人类的不同部分已经拥有了不同本质,不是吗?如此得到的结果,不还是亚里斯多德式的种族主义?  
罗斯巴德批判#19:司马光,赔我缸!

#第20章#

本章主题是所谓“险境求生”问题,比如发生海难时,救生艇只能容纳10人,而逃生者有100人,如何分配这10个位置?不过,罗斯巴德对此问题的论证,试图回答的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在生死存亡的紧急状况下,财产权对行为的约束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有没有回旋余地?罗氏也是这么提出问题的(p.208):

他认为,即便在紧急情况下,财产权也是绝对的,侵犯它仍是犯罪,可以被财产主人追究(p.211):

他在文末结论中又重申了财产权的这一绝对性原则(p.212):

至于这一原则所引出的现实含义以及它与世人道德直觉的强烈冲突,罗氏是这么回答可能质疑的(p.210):

【这里先要说明一点(对本系列各篇都适用),罗氏不区分民法和刑法,也不区分恶意、无意和善意,所以他把违约、侵权、盗窃、抢劫、伤害、杀人,一律视为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偷窃(杀人是对自有权的偷窃);所以我们在检查他的观点时,也无须区分一项行为的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

对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我不想过多评论,因为无论它的现实意义如何,是否能被世人接受,它至少大致上是自洽的,不过也有两个不算太小的漏洞。

险境求生实际上是一个紧急状态下的资源分配问题,罗氏认为,假如待分配资源原本就无主,或主人之前已在灾难中身亡,因而这些资源回到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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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本章主题是所谓“险境求生”问题,比如发生海难时,救生艇只能容纳10人,而逃生者有100人,如何分配这10个位置?不过,罗斯巴德对此问题的论证,试图回答的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在生死存亡的紧急状况下,财产权对行为的约束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有没有回旋余地?罗氏也是这么提出问题的(p.208): 他认为,即便在紧急情况下,财产权也是绝对的,侵犯它仍是犯罪,可以被财产主人追究(p.211): 他在文末结论中又重申了财产权的这一绝对性原则(p.212): 至于这一原则所引出的现实含义以及它与世人道德直觉的强烈冲突,罗氏是这么回答可能质疑的(p.210): 【这里先要说明一点(对本系列各篇都适用),罗氏不区分民法和刑法,也不区分恶意、无意和善意,所以他把违约、侵权、盗窃、抢劫、伤害、杀人,一律视为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偷窃(杀人是对自有权的偷窃);所以我们在检查他的观点时,也无须区分一项行为的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 对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我不想过多评论,因为无论它的现实意义如何,是否能被世人接受,它至少大致上是自洽的,不过也有两个不算太小的漏洞。 险境求生实际上是一个紧急状态下的资源分配问题,罗氏认为,假如待分配资源原本就无主,或主人之前已在灾难中身亡,因而这些资源回到了无主状态,并且他生前没有对这些资源在紧急状态下的分配制订规则,那么分配便按先占先得规则分配。【尽管罗氏未具体说明,此处的先占先得当然是罗氏版本的先占先得,即占据并且使用才算有效占有,照此推测,若两个人控制能容下10人的救生艇,并按其意愿分配剩余空间,大概是非法的。】 相反,假如这些资源的主人还活着并在现场,那么分配就应按其意愿进行,或者虽然死了但生前为此种情形下的分配制订了规则,那么就应按此规则分配。 问题来了,照这么说,罗氏是赞同遗嘱或契约在身后的效力的,可是我们在上一章里刚刚看到,他明确反对财产主人对财产的处置意愿的效力延伸到其身后,因而否定了遗嘱信托的效力,也否定了契约在立约人身后的效力,请看(p.201): 而且他对这些身后效力的反对,是明确基于更一般的原则:“对财产的全部权利必须属于现存于世的人”,后者不能“受到逝者意愿的约束”,既然如此,船主事先按其意愿所制订的紧急状态下救生资源分配规则,怎么能在他死后仍能对这些资源的分配具有约束力呢? 第二个漏洞后果比较严重:假如导致海难的是一次责任事故,并违反了船主与乘客之间的契约,那么乘客是否有权以索回损失为由实施自力救济,将船上救生资源占为己有呢?假如可以,又该按何种规则来分配资源呢? 显然,按罗氏理论,这种自力救济是完全正当的,困难在于,与船主死亡不同,这种情况下这些救生资源并未经历一个重回无主状态的中间环节,因而无法适用先占先得原则;由于100位逃生乘客都是船东违约的受损者,因而按罗氏理论,都有权自行取得救生座位作为补偿,而且他们的这一权利是在违约损害发生的那一刻同时且立即获得的,因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假如10个人先占领座位,这一事实并不能用来合法的对抗后来者取得座位的主张,因为后者的权利并未因前者的先占而消失,他们完全有权把座位抢过来,而先来者也有权再将座位抢回去。 实际上,罗氏理论中找不出任何规则可以处理这样的冲突,这一漏洞不仅表现在险境求生问题中,当一人同时对多人侵权,而其资产不足以补偿全部被侵权者时,或者当一个同时拖欠多人债务,而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权人时,都会导致类似的困境,这是罗氏理论的内在缺陷所注定的困境,只是我之前没注意到而已。 这一困境,在逻辑上便不可能在双方交易和债务关系的层次上得到解决,它要求必须有某种超越于双方关系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来处理,但罗氏理论从根本上排除了这种规则,因为他的所有法律规则都是从(单方的)财产权和(双边的)交易关系中推导出来的,因而一般而言,罗氏理论只适用于单人世界和双人世界,而根本不适用于三人以上世界,无力处理三人同时发生关系的情况。 原本破产法就提供了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则,但因为与其理论基础冲突,罗氏当然拒绝了破产法;基于同一理由,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罗氏同样拒绝了财产权和双边关系以外的规则,比如习俗。 不过,尽管有这两个漏洞,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大致还说的通【第二个漏洞在其他方面的后果将更直接而严重】,本章更值得指出的问题是,罗氏原本试图论证的是一个更一般的原则:紧急状态下的财产权绝对性,而仅仅用险境求生这个问题,是远远不足以完成这一论证的。 实际上,人们在讨论险境求生时,通常关注的都是分配问题,而不是财产权边界在紧急状态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像这样将视野限制在他最容易处理的范围内,而无视显而易见的其他情况这种做法,是罗氏惯用伎俩,非如此,他的所谓推导从一开始就是寸步难行的,根本走不了这么远。 讨论财产权绝对性,最合适也最容易想到的问题,其实是紧急避险,比如:某甲看到一栋房屋着火了,同时听到屋内有孩子哭声,但看不见大人,为了救出孩子,他砸破门窗,或者不得已对房屋采取了更大破坏行动,他这么做合法吗?或者,他在实施营救时,不仅破坏了着火的房屋,还破坏了紧邻的另一座房屋,合法吗? 罗氏之所以避而不提紧急避险,是因为他的绝对性原则在上面这种案例中会立刻引出极为荒谬的结果,听众将无法容忍,相反,对险境求生问题,无论如何分配资源,结果都将是悲惨的,因而各种理论都难以显示出优势,他的也就坏不到哪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