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发表的文章(17)
慈善业发展须另谋他途
辉格
2011年6月27日
最近,郭美美事件再一次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透明问题提上了台面,尽管整个事件还陷于一团迷雾之中,连当事人究竟是谁都还难以确定,但一些已经明朗的事实为我们勾勒了事情的大致轮廓:有个网名叫郭美美的女孩在微博上高调炫富,网友挖掘出的某些迹象显示,她的巨额财富很可能是08年以后才获得的,她在微博上宣称自己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高管,并且这一宣称得到了新浪实名认证程序的支持,也得到了被挖掘出的一些资料的印证,在得到有关方面的警告之后,她迅速否认了自己与红十字会的关系,而同时,几个关(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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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业发展须另谋他途
辉格
2011年6月27日
最近,郭美美事件再一次将中国红十字会的财务透明问题提上了台面,尽管整个事件还陷于一团迷雾之中,连当事人究竟是谁都还难以确定,但一些已经明朗的事实为我们勾勒了事情的大致轮廓:有个网名叫郭美美的女孩在微博上高调炫富,网友挖掘出的某些迹象显示,她的巨额财富很可能是08年以后才获得的,她在微博上宣称自己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高管,并且这一宣称得到了新浪实名认证程序的支持,也得到了被挖掘出的一些资料的印证,在得到有关方面的警告之后,她迅速否认了自己与红十字会的关系,而同时,几个关注和挖掘其背景的论坛帖子和微博账户被关闭了。
这些事实当然还不是红十字会滥用善款的证据,但已足以引起人们对善款是否得到恰当使用的合理怀疑,尤其是在红十字会缺乏财务透明制度的背景下,每一个暧昧线索自然都会引发这样的怀疑,它从未以可验证的方式公布每笔善款的来龙去脉,也没有接受具有公信力的会计事务所的定期审计,动辄遭受怀疑便是它自己选择的命运。
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是中国慈善业的转折点,在此之前,官方慈善机构的财务透明问题并未得到广泛关注,大地震先是激发起了极大的捐助热情,随后当人们冷静下来,便开始审视这些巨额捐款是否如他们所希望的那样,到达了他们想帮助的灾民手里,一些评论者曾善良的希望,这一全民关注能够推动官方慈善机构建立透明化制度,但几年来的情况已经表明,他们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
不仅如此,甚至汶川地震所激发的另一个更低的愿望也已被证明是一厢情愿,人们曾希望,即便巨灾未能改造官方慈善机构,至少可以让民间独立慈善业的发展获得制度保障,这一希望同样破灭了;实际上,在目前职业诚信普遍缺乏、财务透明化得不到保障的市场大环境下,即使政策容许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大型慈善组织也未必能满足捐助者对透明度的要求,慈善业的未来发展,恐怕只能另谋他途。
从抽象的性质上看,慈善与其他消费/生产行为没什么不同,消费者(捐助人)付钱给某个生产者(慈善组织或受助者),换得某种结果(比如受助者生存状态的改变,或某种疾病的消除等等),在小规模的零星慈善活动中,生产者常常就是受助者本人,比如我付钱给某位穷人,要求他把这笔钱用于孩子上学,那么,他把孩子送进学校的举动,便产出了我所消费的产品,但在规模化慈善业中,常由慈善组织扮演生产者的角色,它们拿了捐助人的钱,去按后者的意愿改变世界的状态。
但慈善业有个十分特殊的地方:作为消费者的捐助人,难以在物理上直接感知到其消费的产品是否真的被提供了,不像他们消费苹果和牛排时,咀嚼食物的过程,便可真切的感知到他们究竟消费了什么;这一点与信托很像,当诺贝尔在病榻上将钱交给受托人时,尽管他努力在遗嘱中详尽规定其消费内容,可一旦撒手人寰,这笔钱所买到的东西,还是无法与其意愿完全吻合。
所以,和信托一样,规模化慈善业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普遍的职业诚信、可靠的契约执行保障、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会计/审计制度,还有可信的定量统计手段,来衡量捐助意愿的实现程度,所有这些,都是成熟市场中的高级制度元素,不仅对制度环境有很高的要求,其本身的成本也很高,当这些条件缺乏、或者捐助人不愿承担其成本时,便只能寻求其他途径。
在古代,慈善组织的诚信是通过一些极端的文化元素来保证的,那时候,无论东西方,捐助人常把善款交给那些严格实行禁欲主义和独身主义的宗教团体,这是因为,严格的禁欲、独身和苦行戒律,是当时唯一能够信赖的善款不被滥用的担保,这些戒律掐断了滥用善款的主要动机,因为贪钱的目的无非是:吃喝玩乐、在性竞争中获得优势、改善子女的社会竞争条件、或把财产传给他们,而苦行戒律把这六根都斩断了。
当然,未必只有苦行戒律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慈善组织或许能找出其他等价的方法,那就要看他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了,另外,无须经过慈善组织的个人直接捐助也是当下可行的选择,但流行于成熟市场社会的那种大型慈善组织,看来并不是理想的学习对象。
(bibleman问起我对自由意志的看法,恰好我在《自私的皮球》中有一篇清理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想法,与我此前的表述有所差别,贴在这里吧)
决定论的意思是:世界任一时刻的状态由其先前状态经由因果关系完全决定。我无意作此断言,在此意义上,我可能算不上决定论者,但我肯定是方法论决定论(methodological determinism)者,即,我认为,只有当我们假定这个世界是决定论世界时,才能有意义的观察、理解和谈论它。
许多人不接受决定论,一个原因是他们将它与宿命论(fatalism)混淆了,其实这两者是完全对立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觉得接受决定论就意味着否认自由意志,从而丧失道德责任的前提,而实际上自由意志不必依赖于非决定论,我在下面两个帖子里分别作出了分析,对第二种情况的澄清尤其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伦理学和法学的哲学基础,我们将在无数话题上反复遭遇它。
〖决定论 vs 宿命论,2009-12-24,No.786〗
(略)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2008-12-09,No.537〗
(略)
〖后记〗
写过这两段文字后的两年里,我的看法又有所变化,变得更兼容主义[2]了;对于因果决定与自由意志,我现在的看法是:人的行为由之前的世界状态完全决定,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做“选择”,而是说他如何选择是被决定了的,因而,世界的因果链并未因为个人选择而被打断,相反,个人选择只是因果链的一部分。
道德哲学家所做的仅仅是:从世界因果链中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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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eman
问起我对自由意志的看法,恰好我在《自私的皮球》中有一篇清理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想法,与我此前的表述有所差别,贴在这里吧)
决定论的意思是:世界任一时刻的状态由其先前状态经由因果关系完全决定。我无意作此断言,在此意义上,我可能算不上决定论者,但我肯定是方法论决定论(methodological determinism)者,即,我认为,只有当我们假定这个世界是决定论世界时,才能有意义的观察、理解和谈论它。
许多人不接受决定论,一个原因是他们将它与宿命论([[fatalism]])混淆了,其实这两者是完全对立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觉得接受决定论就意味着否认自由意志,从而丧失道德责任的前提,而实际上自由意志不必依赖于非决定论,我在下面两个帖子里分别作出了分析,对第二种情况的澄清尤其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伦理学和法学的哲学基础,我们将在无数话题上反复遭遇它。
〖
决定论 vs 宿命论,2009-12-24,No.786〗
(略)
〖
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2008-12-09,No.537〗
(略)
〖后记〗
写过这两段文字后的两年里,我的看法又有所变化,变得更兼容主义[2]了;对于因果决定与自由意志,我现在的看法是:人的行为由之前的世界状态完全决定,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做“选择”,而是说他如何选择是被决定了的,因而,世界的因果链并未因为个人选择而被打断,相反,个人选择只是因果链的一部分。
道德哲学家所做的仅仅是:从世界因果链中人为的画出一段,并规定,这就叫“自由选择”,而产生这一选择的那个装置,就叫“自由意志”;由于这是个武断规定,因而无须追问为何如此规定,正如我们无须追问数学家为何用π来命名圆周率一样。
假如哲学家愿意,也可以规定发生在黑猩猩大脑里的一段因果链就是“自由选择”,因而黑猩猩也拥有自由意志,甚至可以规定一个篮球筐也具有自由意志;我在一个旧帖里曾举过一个例子:
向一个篮球筐扔红色和蓝色两种球,每次每种颜色各一个。下面两种说法完全等价:A)十次里有七次红球弹回来,蓝球留下,另三次相反。B)十次里有七次篮球筐“选择”了蓝球,另三次他“选择”了红球。
显然,作为事实陈述,A和B完全等价,区别仅在于说话者看待它们的态度,也就是说,承认或否认自由意志,并不关乎事实的任何差异,这就好比,我们究竟把单只蜜蜂看作一个生物个体,还是把整个蜂巢看作一个生物个体,可以任意定义,无论如何定义对蜜蜂都不会有任何影响。
假如我们规定了篮球筐拥有自由意志,它就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就是合格的法律主体,这么做没有任何逻辑困难;实际上人们并未如此规定,那只是因为他们不愿意。
正因为自由意志的规定不以否定因果关系为前提,任何对因果关系的发现都不构成对它的挑战,为个人行为所找出的任何客观原因,都不构成推卸道德与责任的理由,也只有如此,我们的伦理和法律体系才能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不会因心理学研究不断发现行为的因果关系而被冲垮,才不致于出现像甜饼抗辩[3]那样荒谬的事情。
基于对自由意志的界定,我们可以区分两大理论体系,一个是科学,它没有自由意志概念,即,它同等对待发生在人脑中的因果链和其它任何因果链,不对前者做任何特殊处理,另一个是伦理学,它引入了自由选择和自由意志概念,将发生在人脑中因果链叫做自由选择,把成年人大脑中此类因果链发生于其中的那个装置叫为自由意志,并规定: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对其行为输出负有道德责任[4],这意味着,指称这些个体的名词或代词可以合法的成为“应该”这一谓词的主语。
我原本认为,科学和伦理学的命题不能一致的共存于同一个形式系统,现在我认为这一限制是不必要的,两类命题是兼容的,唯一的要求是:因为伦理命题的特殊性,所以当它出现时,必须带有明确的标记来显示它是个伦理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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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一点上,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见后记。
[2]兼容主义([[compatibilism]])认为自由意志概念可以在决定论体系中得到保留。
[3]甜饼抗辩([[twinkie defence]])一词源自1979年一宗谋杀案,被告以爱吃甜食导致精神抑郁为辩护理由,结果陪审团被说服,认定被告作案前缺乏预谋能力,因此定了故意杀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 ]])而非谋杀罪([[murder]]),这一结果在旧金山引发了一场街头暴乱,2005年,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里亚在一宗案件的口头评论中提到并批评了这一抗辩。
[4]实际上还需要加个前提:除非他在输出该行为时受到另一个也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的强制;不过这里不打算展开讨论道德哲学的细节。
中资股的遭遇演示了市场自我净化机制
辉格
2011年6月21日
近几个月来,中资股在美国证券市场接连不断遭遇阻击,财务丑闻被揭露,股票被做空,市值轻则被腰斩,重则萎缩一两个数量级,大批股票被交易所摘牌,美国投资者和监管者都已对中资股丧失信心,那些没有传出丑闻的中资股也大多被拖累,中国概念指数下跌了40%,买壳上市的通道被关闭,原先看好中国概念的机构也纷纷转向空方,一幅全面溃退的景象。
从短期看,这一局面无疑是不幸的,国内企业失去了一条重要而便捷的融资渠道,风投和PE们也丧失了一种退出途径,但假如我们将(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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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股的遭遇演示了市场自我净化机制
辉格
2011年6月21日
近几个月来,中资股在美国证券市场接连不断遭遇阻击,财务丑闻被揭露,股票被做空,市值轻则被腰斩,重则萎缩一两个数量级,大批股票被交易所摘牌,美国投资者和监管者都已对中资股丧失信心,那些没有传出丑闻的中资股也大多被拖累,中国概念指数下跌了40%,买壳上市的通道被关闭,原先看好中国概念的机构也纷纷转向空方,一幅全面溃退的景象。
从短期看,这一局面无疑是不幸的,国内企业失去了一条重要而便捷的融资渠道,风投和PE们也丧失了一种退出途径,但假如我们将目光放远一点,从市场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这场大溃败未尝不是件好事,它为我们演示了市场自我净化机制是如何工作的,它如何清除那些低效和缺乏可靠商业模式的企业,如何让相互冲突的信息和观点得以表达和传播,并最终让人们从一团迷雾中看清真相。
尤其令人赞叹的是,这一切并非由一个火眼金睛、神通广大、爱民如子、铁面无私的监管当局所做到,相反,这恰恰是一小撮通常被视为自私、冷酷而贪婪的投机者,通过他们纯粹出于盈利目的而展开的调查、分析、做空和信息发布活动而实现的,他们在为投资者揭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丰厚的回报,这是真正的互惠共赢。
我们常常听到有人以信息不对称作为质疑市场有效性的依据,进而据此论证政府强化监管的必要性,但正如哈耶克所反复论证的,市场的价值,恰在于它是迄今发现的唯一能够有效利用分散于海量个体头脑中的个人知识,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并使得基于广泛而深度分工的迂回生产成为可能的合作机制,这些个人知识是天然的主观、私人化而不对称的,因而,信息不对称非但不是质疑的把柄,反而是市场得以存在的理由和前提。
这一点,通过对比市场和计划两种制度下的职业类别,可以获得最清晰的直观感受,会计/审计师、律师、经纪人、分析师、承销商、投机商、估价师、评级机构、咨询顾问,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经济中独有的职业,都是靠信息不对称吃饭的,他们要么直接出售信息,要么凭借独特的信息条件而从交易中获利,这些职业在计划经济中是不存在的。
我们切不可天真到因为计量经济学家还没找出优雅的方式将信息不对称纳入市场模型,就宣称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是无效的,这么做无异于,因为老式相机还拍不出彩色,便宣称一张红彤彤的脸是张无效的脸!这听上去很不可思议,但不幸的是,这正是某些黑板经济学家经常做的事情,而且还时常会得到热烈的响应。
常听到的说法是,和消费者一样,散户投资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利地位,因而总是面临被欺骗和损害的危险,所以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保护,这一担忧与人们对英美法系陪审制的质疑如出一辙:怎么能指望12位随机挑选的普通人能理解复杂案情并做出恰当的判断?他们没想到的是,陪审员有充分的机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抗辩,检查他们提交的每项证据,也能听到争讼双方请来的专家证人所陈述的专业意见,法庭就是一个信息和意见的市场,相互冲突的证据和论辩在法官控制的公平程序下,自由竞争陪审团的理解和信服。
作为另一种信息和意见的处理机制,市场起着类似的作用,所以关键在于,市场有没有发展出让各种相互冲突的信息得以表达、传播和筛选,并让更接近现实的意见得以胜出的机制?答案是肯定的,否则上述种种职业类别便不会存在,而本次中资股大溃败也不会以这种方式发生;在市场中,出价、交易和投机行为本身包含了信息和看法,而这些信息随价格信号而广泛传播,同时,许多专业行当直接向需求者出售信息,最终,市场淘汰虚假信息的标准不是个人判断,而是盈亏账目和资本市场用脚和钞票做出的表决。
在股票市场上,散户投资者确实通常处于信息不利地位,但从会计制度、审计师、早期投资者,到保荐人、承销商、交易所规章、评级机构、分析师、商业评论家,他们有着十分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在一道道环节上为他们搜集和提供信息,当然,这些机制远非完美,常有些臭虫成功的骗过每一道检查,但即便这种时候,市场还有最后的矫正手段:做空机制,每一只漏网的臭虫都意味着做空获益的机会,而做空的过程自然揭露了更真实的信息,其结果既清除了臭虫,也奖励了清洁工。
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应经司法程序
辉格
2011年6月22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该项立法从最初提议至今已历时26年,在近年来某些部门涉嫌以精神病为由实施非法关押的事件屡屡被报道的背景下,该法案的出台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人们对草案将如何规范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条款尤为关注,但遗憾的是,如一些分析已经指出的,草案在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风险、如何认定具体病人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方面,没有提及任何司法审理程序,更没有设立抗辩机制。
假定每个人能够表达自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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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应经司法程序
辉格
2011年6月22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卫生部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该项立法从最初提议至今已历时26年,在近年来某些部门涉嫌以精神病为由实施非法关押的事件屡屡被报道的背景下,该法案的出台引起了舆论极大关注,人们对草案将如何规范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条款尤为关注,但遗憾的是,如一些分析已经指出的,草案在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风险、如何认定具体病人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方面,没有提及任何司法审理程序,更没有设立抗辩机制。
假定每个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够预见某些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因而可以要求个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支撑我们道德与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但是,这一体系也留出了一些例外,比如未成年人(某些社会还包括妇女)、受他人武力强迫者和精神病人,被认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问题是,这些例外必须有清晰而不易争议的判别标准,否则它们很可能成为万能膏药,被滥用来侵犯个人权利,那样的话,我们的整个伦理体系连同我们的自由便瓦解了;未成年容易通过武断规定的年龄标准来判别,但武力强迫和精神疾病则缺乏简单明了的客观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少有争议的界限之内,而当争议出现而不得不诉诸主观判断时,这一判断应在公正而中立的司法程序内做出。
法理上,支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经过了三层推理,首先,判定某人患有足以令其丧失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其次,认为这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很可能导致伤害性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精神疾病都是如此,第三,断定患者的监护人没有能力控制这种疾病的潜在社会危害,或者患者根本没有或找不到监护人;只有满足所有这些条件,实施强制才是合理而必要的。
显然,这些条件是否满足,不能交给由政府指定的单一机构来判断,这些判断也远不是纯粹的医学判断,它们更关乎公民与社会的权利、自由和安全,其判定过程需要一个充分的证据呈现、质疑和抗辩、公正感表达的机制,这些只有常规司法程序才能提供,医学专业意见只能作为专家证据和其他证据一起提交到法官和陪审员面前。
上述判断和推理链条中,特别容易被滥用因而尤其需要司法程序加以控制的,是没有或找不到监护人这条强制理由,因为精神病人被认为缺乏表达意愿的能力,所以当一个没有亲属的人被政府认定为精神病并强制收治时,便没有任何一方可能来质疑和对抗这一措施,即便存在相关的司法程序,也无法被启动,这个大漏洞,必须找出某种机制来修补。
精神病不是传染病,其潜在危害即便存在也是本地性的,因而强制收治的主张应由其潜在的受害者提出,比如邻居、社区和村庄,只有当证据显示患者行踪不定且四处破坏时,才需要治安部门介入;其次,对于经过了司法程序而被裁定需要强制收治、而又没有监护人的患者,收治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名单、照片、体征、症状等资料,同时,应设立探访日接受公众和民间组织探视。
假如探视者对强制收治的必要性提出异议,并且愿意承担鉴定费用,便可自行聘请中立医学机构对患者重新做出精神鉴定,假如鉴定结果不支持强制收治,探视者即自动成为合格的诉讼主体,可对强制措施提出司法异议,或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来判定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类似的,对于那些由监护人决定送进精神病院的患者,法律同样应赋予患者其他亲属、友人和同事探视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必担心向公众和民间组织开放探视和异议的机会将招致无休止的司法纷争,医学鉴定和司法过程的高昂费用自然会让那些无理取闹者自打退堂鼓。
【2011-06-17】
@财新网:【刘胜军:马云的“云计算”】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在中国屡屡发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其根本在于违约的成本太低,违约成本太低则折射出法治的不彰。不能说马云让中国人民失望了,只能说他没有带给中国人民惊喜。http://t.cn/a9zml9
@Ptolemy:自@胡舒立 扯出一个“契约精神”,辩论评论就都在围绕“契约”展开。请问支付宝这件事中,契约究竟在哪了?如果马云和股东之间是违背契约精神的问题,那科斯那篇文章就该叫契约的性质,LLSV的贡献成了契约履行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唯一牵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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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7】
@财新网:【刘胜军:马云的“云计算”】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在中国屡屡发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其根本在于违约的成本太低,违约成本太低则折射出法治的不彰。不能说马云让中国人民失望了,只能说他没有带给中国人民惊喜。http://t.cn/a9zml9
@Ptolemy:自@胡舒立 扯出一个“契约精神”,辩论评论就都在围绕“契约”展开。请问支付宝这件事中,契约究竟在哪了?如果马云和股东之间是违背契约精神的问题,那科斯那篇文章就该叫契约的性质,LLSV的贡献成了契约履行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唯一牵涉的契约,是在两家关联企业间低价转移支付宝,值得恪守吗?
@whigzhou:契约还是有的,与此事最相关的契约有两个:公司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股东之间的合股经营契约(即公司章程)
@Ptolemy:现代的契约观念是:R. Posner, "Let Us Never Blame a Contract Breaker" 107 Mich. L. Rev. 1349 (2009) 如果把#支付宝股权变更#视为契约精神的问题,马云做的就不过是在履约和承担违约责任之间,选择了后者,救济是按约定或法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请问,违约救济对支付宝这件事是合适的吗?
@whigzhou:哦,明白你意思了
@whigzhou:Posner的说法有其道理,但作为无政府主义者,我在这一点上不太赞同他,将违约视为道德中性,会让交易活动更多的依赖于官方司法系统。
【后记】
1)其实可以我可以学舌科斯定理的:若毁约救济的制度成本为零,或可全部内化为毁约方成本,那么毁约就是道德中性的;
2)正因为许多情况下毁约救济的成本还很高,因而大量契约仍具有部分人格化特征,即,参与者对契约对方是有所挑选的,而信誉是其挑选时的重要考虑,故信誉仍在契约执行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毁约行为并非道德中性;
3)只有对那些高度非人格化的可转让契约(比如多数金融产品),毁约行为才是道德中性的。
突破支付宝僵局有待合约创新
辉格
2011年6月14日
近日,支付宝股权转移一事经雅虎公司披露之后,引发了业界热烈讨论,多数意见认为马云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也有违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随后,马云与财新传媒总编胡舒立之间的长篇对话更将舆论推向高潮,并促使马云和支付宝高层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来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澄清和辩护。
从已经披露和报道的事实看,无可否认的是,支付宝股权转移行动看来确实违反了成文法的规定,但是,成文法未必是真正的法律,违反成文规定更不能等同于违背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对此,更贴切的判断标准是:首(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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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支付宝僵局有待合约创新
辉格
2011年6月14日
近日,支付宝股权转移一事经雅虎公司披露之后,引发了业界热烈讨论,多数意见认为马云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也有违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随后,马云与财新传媒总编胡舒立之间的长篇对话更将舆论推向高潮,并促使马云和支付宝高层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来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澄清和辩护。
从已经披露和报道的事实看,无可否认的是,支付宝股权转移行动看来确实违反了成文法的规定,但是,成文法未必是真正的法律,违反成文规定更不能等同于违背契约精神和商业道德;对此,更贴切的判断标准是:首先,假如将你置于阿里巴巴大股东的地位,马云的行动是否超乎你的预期?其次,假如将你置于马云的地位,你会做何选择而没有负罪感?答案并非一目了然。
从马云的角度看,他的行动有着充足的辩护理由;我们不妨假想一种类似的情形:正常情况下,把公司财物擅自往自己家里搬,无疑是非法的,但假如公司仓库着火了,而其他股东全都不在场,也来不及或不可能征得其同意,甚至没有时间向其说明和解释正在发生的危险呢?人们大概都会同意,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将公司财物搬到自己家里,是一种善意而合理的处置。
关键在于,搬完之后是否有意将其据为己有;或许有人会说,你都把财产登记到自己名下了,难道还不算“据为己有”啊?一般情况下,这么说是对的,问题在于这里的情况不一般,本案中导致房屋着火的易燃物,恰恰就是股东身份,因而,灭火的唯一手段就是变更股东。
让我们再假设一种情形:假如你身处南北战争中的美国,你在南方,你兄弟在北方并加入了联邦军队,并把他的农场委托给你经营,现在南方邦联政府下令没收一切敌产,于是你把兄弟的农场登记到了自己名下,这是不是侵夺财产呢?不一定。
实际上,官方法令已经消除了你兄弟名义上继续拥有这份财产的可能性,因而,他实际上是否还拥有,和你是否侵夺了,要从其他细节中识别,假如你将农场账目单独计清楚,将其收益完好保存,并暗中向你兄弟承诺将来会移交这些收益,甚至定期向其汇报账目,那么,恐怕没有人能指责你侵夺了兄弟财产,相反,你对他的忠诚还会得到赞许。
马云的行动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在下结论为时过早,但至少从某些迹象有理由认为他并无侵占意图:首先,他显然否认了3.3亿的转让价是阿里集团将从这一安排中获得的仅有收入,否则,也就不存在后续谈判的问题了,其次,雅虎和软银两大股东的反应很微妙,并不像常人发现自己财产被侵夺时所会做出的反应,既未报案也未起诉,也没有责令改正或主张交易无效,个中缘由我们外人还无从判断。
所以,假如马云想尽快摆脱侵夺财产的嫌疑和恶名,就需要找出某种能让其他大股东信服的安排,来确保阿里集团的利益,就像上述假想情形中的那位南方兄弟;原先许多人猜测的(或许也是阿里尝试过的)做法是协议控制,比如借助可变利益实体(VIE)的形式绕过法令规定,但问题是法令不仅限制股东身份,也限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因而VIE路径也已被堵上了。
另一个选择是按真实市场价收购,但这样必须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否则,交易格局将变成双向垄断,我们知道,双向垄断下的价格谈判是极其困难的,第三方的出价是最有说服力的估价基础,但是,引入第三方也会削弱对支付宝的控制地位,对此马云未必愿意;同时,法令对股东身份的限制大幅缩减了第三方出价者的范围,实际上已经贬低了支付宝的投资价值;实价收购的另一个障碍是,浙江阿里短期内或许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
不过也并非全无办法,法令限制外资成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并未限制外资获取支付宝的未来经营收益;比如,浙江阿里可以向阿里集团出售一种高收益债券,所得款项用于补偿支付宝股权转移,同时浙江阿里以其从支付宝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债券抵押物,这或许是可行的安排;可以相信,只要有足够的诚意,当事各方能够找到更加合理而可行的方案。
辉格
@ 2011-06-1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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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时有所闻
给教官挑根刺,教官在“没有精神的贵族”里有这样一句话:
在英国,则是王权不断被贵族制衡削弱的历史,其演进的自然结果,便是宪政。
这个说法很成问题,如果说宪政发展过程中王权不断受到制衡,这是对的,但说王权不断被削弱,就很难成立了。
要评价王权在宪政发展中的角色,首先要说明什么是宪政,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宪政就是光荣革命后所确立的那个制度结构,而另一种则认为,宪政的基本要件——权利不被王权任意剥夺(大宪章和陪审制)、对人身与财产权和契约的普遍司法保护(普通法)、征税须获得纳税人同意(国会)——在金雀花王朝(
标签:制度 | 历史 |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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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官挑根刺,教官在“
没有精神的贵族”里有这样一句话:
在英国,则是王权不断被贵族制衡削弱的历史,其演进的自然结果,便是宪政。
这个说法很成问题,如果说宪政发展过程中王权不断受到制衡,这是对的,但说王权不断被削弱,就很难成立了。
要评价王权在宪政发展中的角色,首先要说明什么是宪政,对此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宪政就是光荣革命后所确立的那个制度结构,而另一种则认为,宪政的基本要件——权利不被王权任意剥夺(大宪章和陪审制)、对人身与财产权和契约的普遍司法保护(普通法)、征税须获得纳税人同意(国会)——在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 dynasty]])便已确立,我本人持后一种观点。
按第一种宪政观,王权确实随宪政发展而削弱,但不是被贵族,而是被国会,特别是下院,在此过程中贵族被削弱的更厉害,他们残存的封建性特权被剥夺殆尽,政治特权也所剩无几;而按第二种宪政观,王权则恰恰是随宪政发育而不断扩张,所以无论从哪种观点出发,都无法得出宪政发展过程中王权不断被贵族削弱的判断。
王权孱弱、国王只是个大贵族,这是中世纪早期封建制度下的典型状况,而中世纪后期(在英格兰是从诺曼王朝开始)向近代宪政发展的历史恰好相反,是王权不断扩张的历史,贵族无力阻止国王将建立统一国家的努力,但成功抗衡了其专断权力对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抗衡了任意征税权力。
封建体系下,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单纯而明确,无须宪政抗衡机制,只有当王权延伸至贵族领地之内时,才产生了抗衡的需要,这一过程沿两条路线展开:
1)国王通过推行普通法将其司法管辖权延伸至贵族领地内,逐渐代替封建法和领主司法权,这点他做到了,但他又没有强大到足以对贵族予取予夺、生杀一念的程度,结果,国王的司法权是扩张了,但付出的代价是:接受陪审制和抗辩程序以安抚贵族的担忧,接受法律专业群体作为法律的解释者。
2)规模越来越大,费用日益高昂的对外战争,常常迫使国王突破封建契约而征税,实际上他的要求常常能得到满足,但代价是接受了国会和无代表不纳税原则。
可以看出,这两条路线的发展结果都是非常微妙的平衡,而不是力量对比的某种单方面变化。
前天一路看到许多好风景,特别是109国道从门头沟到清水镇那一段,我是从来都懒的拍照的人(尤其不爱把自己拍在里面),找地方停好车,拍上几张,再出发,这种事我试过几次,但很快就嫌麻烦而放弃了,而且常常越是风光美妙的地方,停车越不方便。
不过,假如不太麻烦的话,我还是乐意分享美景的,所以前天在路上时,便产生一个念头:假如有一种相机可以安装在车顶,而快门按钮在车内——最好就套在方向盘上——,那就方便了,想拍的时候只要把车速降低(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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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一路看到许多好风景,特别是
109国道从门头沟到清水镇那一段,我是从来都懒的拍照的人(尤其不爱把自己拍在里面),找地方停好车,拍上几张,再出发,这种事我试过几次,但很快就嫌麻烦而放弃了,而且常常越是风光美妙的地方,停车越不方便。
不过,假如不太麻烦的话,我还是乐意分享美景的,所以前天在路上时,便产生一个念头:假如有一种相机可以安装在车顶,而快门按钮在车内——最好就套在方向盘上——,那就方便了,想拍的时候只要把车速降低点就行了。
考虑到防雨/防尘/抗震/高度等等因素,这种相机最好将镜头做在较窄的一面,如果能使用车内电源就更好了;搜了一下没找到这类产品,技术上好像没什么障碍,不知哪位达人听说过?
第一怪,警察多,阜平是我见过大街上警察密度最高的城市,两三个或四五个一堆聚在那儿也不知道在干嘛,可能的解释是充当人肉红绿灯,因为除了与国道交汇处,市内几乎没有红绿灯,但我观察了一下,由其举止看,这个解释好像也难以成立。
第二怪,没有垃圾桶,至少我这两天上了六七趟街都没在大街上见过。
第三怪,批发部多,大部分烟酒日杂小店都管自己叫“批发部”。
第四怪,发电机多,几乎所有商家,小至只有一个冰柜的街边冷饮摊,都备有燃油发电机,今天整个下午停电,街上发电机嗡嗡轰轰一片,场面让我颇为震惊;更奇怪的是,我向多位老板和店员询问这里是否经常(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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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怪,警察多,
阜平是我见过大街上警察密度最高的城市,两三个或四五个一堆聚在那儿也不知道在干嘛,可能的解释是充当人肉红绿灯,因为除了与国道交汇处,市内几乎没有红绿灯,但我观察了一下,由其举止看,这个解释好像也难以成立。
第二怪,没有垃圾桶,至少我这两天上了六七趟街都没在大街上见过。
第三怪,批发部多,大部分烟酒日杂小店都管自己叫“批发部”。
第四怪,发电机多,几乎所有商家,小至只有一个冰柜的街边冷饮摊,都备有燃油发电机,今天整个下午停电,街上发电机嗡嗡轰轰一片,场面让我颇为震惊;更奇怪的是,我向多位老板和店员询问这里是否经常停电,回答都是“不常停”,这与发电机的普及率显然构成了冲突,只能理解为他们认定“经常”的标准十分不同;昨天下午我路过阜平的邻县
涞源时,那里也正停电,或许不是巧合。
请问,你见过自备发电机如此普及的城市吗?假如见过,请在评论里留下它的名字,让我也开开眼界。
辉格
@ 2011-06-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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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饭文留底
美军网络新战略引出的国际法问题
辉格
2011年6月3日
近日,美国国防部发表了其最新网络安全战略,正式将与传统武装攻击造成相当破坏后果的网络攻击认定为“武装进攻”或“动用武力”,即一般所理解的战争行为;这一认定,为未来美军针对网络攻击可能采取的报复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军方对网络安全事态作出判断和响应提供了程序指引,因而备受世人瞩目。
但这一新战略却面临着一个国际法难题:假如网络攻击被认定是从某国境内发动,美军将认定攻击主体?假如采取报复行动,如何区分报复是指向攻击者还是主权国家?假如报复行动并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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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网络新战略引出的国际法问题
辉格
2011年6月3日
近日,美国国防部发表了其最新网络安全战略,正式将与传统武装攻击造成相当破坏后果的网络攻击认定为“武装进攻”或“动用武力”,即一般所理解的战争行为;这一认定,为未来美军针对网络攻击可能采取的报复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军方对网络安全事态作出判断和响应提供了程序指引,因而备受世人瞩目。
但这一新战略却面临着一个国际法难题:假如网络攻击被认定是从某国境内发动,美军将认定攻击主体?假如采取报复行动,如何区分报复是指向攻击者还是主权国家?假如报复行动并非针对主权国家,那么这种行为在国际法中如何界定?将受何种规范所约束?不难看出,类似的国际法疑问同样存在于美国的反恐战争中。
当今的国际法体系是起源于欧洲的主权国家之间,经过历次大战和战后安排而形成的,该体系中,行动、作出承诺和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且仅是有着明确边界的主权国家;这一规范的适用性依赖于这样的前提:任何对一个主权国家构成重大威胁的武装力量,要么由另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要么得到它的庇护,这意味着,由这些力量所发动的攻击,可以被明确界定来自哪个主权国家的边界之内,并且所在国家不仅能够察觉到,也有能力加以阻止。
这个条件其实挺严苛的,它或许只能在某个特定历史阶段才勉强成立;在过去,武装力量的打击能力与它和打击目标之间的距离呈高度负相关,因而,假如一支武装能威胁某邻近大国的安全,它通常对所在国政权构成更大的威胁,假如它与政权结成合作关系,就为对方宣战提供了前提,假如与政权敌对,那么,受威胁的邻国还有两个选择:要么谋求与政权结盟,联手对付该武装,要么将该武装认定为独立的政权,并向其宣战。
技术条件的变化使得上述前提不再成立,机动和通信能力的增强,和武器弹药的小型化,降低了打击能力与距离之间的相关性,今天,基地组织躲在中亚深山里,却能遥控指挥武装分子在各大洲打击美国的全球利益,甚至袭击本土,而同时,他们对当地政权却未必构成直接威胁,相反,由于其行动能力高度依赖于机密性,与当地政权发生冲突是很不明智的。
这样一来,受威胁国家便面临两难,要么断定该国政权庇护武装分子并向其开战,就像对待塔利班那样,无论该政权实际上是否有能力控制该武装的行动,可这样他可能就要跟许多国家开战,并丧失了原本可以借助这些政权的本地优势合作对付这些武装的机会,或者,它只能用援助等利益说服该政权主动压制这些武装,但这样他又可能陷入被长期讹诈的圈套,美国在巴基斯坦的处境便是如此,这是它在现有国际法规范框架下难以避免的困境。
网络攻击更大大弱化了距离与打击力之间的关系,遭受攻击者甚至难以断定攻击来自哪里,至少无法用各方都难以否认的方式下结论,也难以证明所在国是否能够察觉、阻止或纵容这些攻击;实际上,类似的困境在现代游击战争流行时便已经出现,现代化的机动和通信手段让游击队的打击能力远超古代盗匪,常能推翻中小国家政权,流窜于边境之间的游击队曾让亚非拉那些与大国没有联盟关系的中小政权惶惶不可终日。
面对这一困境,各大国已经作出各种尝试,比如引入了恐怖组织这一非主权概念,但对付手段仅限于商业和金融制裁,对于武力打击尚未形成任何规范;迄今为止,美国的做法似乎倾向于将那些难以控制这些武装的国家视为无政府地区,而将武装分子视为人人得而诛之的“法外之人”,这样,一方面将这些地区排斥于国际法之外,同时也将有关个人排斥于任何国内法保护之外。
这种做法只是勉强管用,但已经引起了大量争议和不满,也破坏了其与传统盟友的关系,更要命的是,它显然无法延伸到网络空间,把索马里、也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部落区当作无政府地区对待还算说的过去,但要是类似的原则运用于滋生大批黑客的国家,恐怕就要冒天下之大不韪了;现在美军只是给出了如何将网络攻击认定为武力进攻的标准,但认定之后如何做出反应,还没有说清楚,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大概也说不清楚,只能等具体案例发生后看他们怎么做了。
这两天在看年鉴派(Annales School)大师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的《法国农村史》(French Rural History),冒出一个念头,耕作技术或许在农业社会的制度史上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比如多圃轮作制(multi-field rotation)很可能强化巩固了西欧封建制度(虽然未必是导致了它的起源),而以三圃制(three-field rotation)的瓦解和圈地运动(Enclosure)为核心内容的农业革命,最终摧毁了封建制的基础。
轮作(crop rotation)是有助于保持土壤肥力、抵抗害虫和病菌的农业技术,(粗略的说)在中国,实现方法是复种轮作(multiple cropping),而在欧洲,主要方式是多圃轮作,中世纪尤以三圃制为主,两种技术在土地制度上的差异是:前者兼容于分散的自耕农模式,而后者必须有较大规模的庄园制度作为支持。
三(more...)
标签:农耕 | 制度 | 封建制 | 技术 | 经济学 | 轮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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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在看年鉴派([[Annales School]])大师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的《
法国农村史》(
French Rural History),冒出一个念头,耕作技术或许在农业社会的制度史上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比如多圃轮作制(multi-field rotation)很可能强化巩固了西欧封建制度(虽然未必是导致了它的起源),而以三圃制([[three-field rotation]])的瓦解和圈地运动([[Enclosure]])为核心内容的农业革命,最终摧毁了封建制的基础。
轮作([[crop rotation]])是有助于保持土壤肥力、抵抗害虫和病菌的农业技术,(粗略的说)在中国,实现方法是复种轮作(multiple cropping),而在欧洲,主要方式是多圃轮作,中世纪尤以三圃制为主,两种技术在土地制度上的差异是:前者兼容于分散的自耕农模式,而后者必须有较大规模的庄园制度作为支持。
三圃制的意思是,把每块土地分成三份,每年其中两份种植主粮(通常是两种不同主粮),第三份种植牧草用于放牧;问题是,种粮的两份地在收获之前需要圈起来以避免牲口破坏,假如地块分割是随机的,便面临两个问题:1)所需篱笆长度可能非常长,围栏成本高昂,2)牧场被分割得太细,不适合放牧。
假如一大块地统一规划,并在修筑篱笆上协调行动,可找到优化程度很高的方案,比如,将土地分成长宽相等的若干长条,一条作为一个产权单位,每条分三段,这样,各产权单位的三圃中的任何一圃,组合起来恰好构成一个矩形,成为整片土地的三圃中的一圃,于是,只须很少几道篱笆,即可将种植区与放牧区隔离。(将上述矩形换成三个同心环,长条换成细窄扇环,效果相当)
显然,由陆续到达的单户垦荒者自发形成的产权布局,不会恰好是这样的,这种结构只能来自单一大土地主,或者具有某种集体分配和控制机制的村社的刻意规划,比如广泛使用奴隶劳动的罗马庄园,和西欧的封建庄园。
早先我介绍过,封建制中领主住在庄园里或在多个庄园之间轮巡,通过组合套餐式的封建义务收取实物地租,当时我以为这不过是流通成本过高、货币经济不发达的结果(这也是Bloch在《
封建社会》中的观点),现在看来,三圃制也需要领主在现场为耕作模式提供制度保障,这或许是封建制在西欧长期维持的重要基础,因为在此模式下,随机组合的自由农户在土地利用上将是无效率的。
当然,我并不认为三圃制足以解释封建制的起源,或认为三圃制是封建制的存在前提,日本这一个反例即可消除这样的念头,日本的主流耕作模式不是多圃轮作制,而是复种轮作。
【2011-06-07】
@薛兆丰: 【回 @whigzhou 】一件商品可以有三重分立的属性:
(1)一人使用是否妨碍他人使用;
(2)由公家还是私人提供;
(3)提供者收费还是免费。任何商品都可以落入这八种组合之一。
大家不妨讨论一下,道路、歌曲、教育、灯塔、体育比赛、国防、给贫困孩子提供的书籍……分别可以或应该落入哪种类型?
@whigzhou:按“实际上是否收费或是否由政府提供”作为区分维度,似乎不太方便,这样就只能分别谈论公立教育和私人教育,而无法将教育电力治安等作为同一商品谈论了,而“技术上能否实现收费”则不一样,那(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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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薛兆丰: 【回 @whigzhou 】一件商品可以有三重分立的属性:
(1)一人使用是否妨碍他人使用;
(2)由公家还是私人提供;
(3)提供者收费还是免费。任何商品都可以落入这八种组合之一。
大家不妨讨论一下,道路、歌曲、教育、灯塔、体育比赛、国防、给贫困孩子提供的书籍……分别可以或应该落入哪种类型?
@whigzhou:按“实际上是否收费或是否由政府提供”作为区分维度,似乎不太方便,这样就只能分别谈论公立教育和私人教育,而无法将教育电力治安等作为同一商品谈论了,而“技术上能否实现收费”则不一样,那更像是商品本身的属性
@whigzhou:识别公共品的话题背景就是谈论某商品是否应由政府提供,所以不能预先用是否由政府提供对商品划界
@薛兆丰:回复@whigzhou: 非常赞成!话题的背景,是是否必须由政府提供,以及是否必须免费。许多人混淆了这几个层面,循环论证,说道路当然是公共物品,所以肯定是应该由政府提供和免费提供。这里就包含了多重的混淆。
@whigzhou:我想到的可排他但不可拥挤的例子是收费电视,不可排他但可拥挤的例子是低碳大气层(假设它果真是稀缺的),既不可排他又不可拥挤的例子是“老虎物种继续存在所带来的良好感觉”。
@sw小橘子:举低碳大气层的例子,感觉不可排他但可拥挤的物品很少。其实这类物品很多,典型的如公共林地、渔场、地下水等。不排除有林地、渔场、地下水是收费的,但不可排他性是指实践现实,并不指技术上的可能性。实践上采取不可排他的利用方式,除技术可能性外,也可能出于效率考虑。
@whigzhou:回复@sw小橘子:纯粹的例子确实极少,你说的例子都具有区域排他性,排他性是相对于特定社会范围而言的,大气层是一个极端,钱包是另一个极端,路灯介于两者之间,它对某几栋楼的居民不具排他性,在社区之间则是严格排他的
@whigzhou:正是基于不同广度的区域排他性,Foldvary提出了社区公共品理论,并认为恰当组织的私人社区能够提供这些公共品
@sw小橘子:回复@whigzhou:如果区域排他性也看做排他性,那除了大气很难找到其他不具有排他性的稀缺物品了。既然如此,区域排他性这个概念的实用性就不强了。
@sw小橘子:哦,实用性在此啊。公共物品->社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
@whigzhou:回复@sw小橘子:对啊,其中的社区又可以有多个层次,这才是更精致而现实的理论啊
几年来,我常常为是否或如何使用“应该”一词而颇感困扰,很早就发现这个词被用得很混乱,却又苦于找不到替代品。
本来,我觉得“应该”一词是专门用于表述伦理命题的,相当于英语里的“ought to”,比如:
1)“我应该善待老人”;2)“你不应该随地吐痰”;
但后来,我发现它也会被用来表达一种对事实的信念,比如:
3)“我那双鞋应该是在鞋柜里吧”;4)“明天应该不会下雨吧”;
或者,它被用来表达对某种未经严格检查的逻辑关系的信念,比如:
5)“给定周长的矩形中,面积最大者应该是正方形吧”;(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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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我常常为是否或如何使用“应该”一词而颇感困扰,很早就发现这个词被用得很混乱,却又苦于找不到替代品。
本来,我觉得“应该”一词是专门用于表述伦理命题的,相当于英语里的“ought to”,比如:
1)“我应该善待老人”;2)“你不应该随地吐痰”;
但后来,我发现它也会被用来表达一种对事实的信念,比如:
3)“我那双鞋应该是在鞋柜里吧”;4)“明天应该不会下雨吧”;
或者,它被用来表达对某种未经严格检查的逻辑关系的信念,比如:
5)“给定周长的矩形中,面积最大者应该是正方形吧”;
这两种用法还不容易混淆,因为句式结构很不一样,但另一种就让人头痛了,它表达的是一种策略性意见,所用句式与(1)和(2)完全一样,比如:
6)“你应该用螺丝刀而不是扳手来拧这个螺丝”;7)“我应该多吃点蔬菜”;
之所以容易混淆,是因为这种句子后面其实还隐藏着半句话,但通常会被省略,比如(6)其实是想说,“你应该用螺丝刀而不是扳手来拧这个螺丝,那样会更省力”,(7)则是:“我应该多吃点蔬菜,那会让我更健康”。
为了避免这些混淆,我尽量留意避免后三种用法,而把“应该”一词专门留给第一种情况,比如,在(3)和(4)中,可以用“大概”、“恐怕”、“我猜”来代替“应该”,在(5)中,可以用“必定”、“可以证明”、“不难证明”来代替“应该”。
最麻烦的是最后一种,有时候,澄清的办法似乎只能是把后面省略的那半句话给说出来,但那会让文字变得很啰嗦,实际上我可能真的变得越来越啰嗦了(悲剧啊)。
不过我发现还是有一个至少部分有效的替代品:用“最好”或“明智的做法是”来代替“应该”,这可以把策略性“应该”和终极性“应该”显著区分开,比如,(6)和(7)可以换成:“你最好用螺丝刀而不是扳手来拧这个螺丝”,“我最好多吃点蔬菜”。
(按:我觉得有必要把微博上一些有保留价值的言论整理到博客上,以防丢失,为此我增加了“微言大义”这个分类)
@魏无知:一种物质导致一种病。无论有多少病例都只是相关。而如果发现了这种物质在体内参与的生物化学反应,代谢过程和发病机理,那么就可以断定因果了。
@whigzhou:没道理,当你认为你在观察“这种物质在体内参与的生物化学反应,代谢过程和发病机理”时,你假定了体外因素的无关性或至少统计可控性,这个“断定”仍是武断的“断”
@whi(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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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觉得有必要把微博上一些有保留价值的言论整理到博客上,以防丢失,为此我增加了“微言大义”这个分类)
@魏无知:一种物质导致一种病。无论有多少病例都只是相关。而如果发现了这种物质在体内参与的生物化学反应,代谢过程和发病机理,那么就可以断定因果了。
@whigzhou:没道理,当你认为你在观察“这种物质在体内参与的生物化学反应,代谢过程和发病机理”时,你假定了体外因素的无关性或至少统计可控性,这个“断定”仍是武断的“断”
@whigzhou:可是既然你能假定体外因素的无关性或统计可控性,不打开身体这个黑箱,同样可以“断定”因果关系,信心度是一样的
@whigzhou:这一前提下,打开黑箱仅仅满足了对机械过程“眼见为实”的心理需要
婚姻并未被国人所抛弃
辉格
2011年6月2日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第一季度民政统计报告,显示该季度有317.6万对新人结婚,同时有46.5万对夫妻离婚,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和17%;离婚数量的上升已持续了7年多,每次新数据发布都会引来一些议论,其中不乏对婚姻和家庭正在瓦解的警示和慨叹,有人更认为,这是城市化、社会流动性提高、女性独立、性文化开放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变迁的必然后果。
离婚率确实仍在提高,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婚姻制度正在瓦解的结论;婚姻的根本基础是两性合作抚养孩子的需要,所以,只要人们仍在生孩子,女性在孩子抚养上仍在谋求男性的合作,并且他们仍在婚姻与家庭这种模式下达成合作,婚姻便不会消失;从这一认识出发,判断婚姻瓦解更有效的信号,不是离婚率,而是单身母亲的比例、有未成年孩子夫妻的离婚率和女性的择偶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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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并未被国人所抛弃
辉格
2011年6月2日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第一季度民政统计报告,显示该季度有317.6万对新人结婚,同时有46.5万对夫妻离婚,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和17%;离婚数量的上升已持续了7年多,每次新数据发布都会引来一些议论,其中不乏对婚姻和家庭正在瓦解的警示和慨叹,有人更认为,这是城市化、社会流动性提高、女性独立、性文化开放等一系列经济社会变迁的必然后果。
离婚率确实仍在提高,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婚姻制度正在瓦解的结论;婚姻的根本基础是两性合作抚养孩子的需要,所以,只要人们仍在生孩子,女性在孩子抚养上仍在谋求男性的合作,并且他们仍在婚姻与家庭这种模式下达成合作,婚姻便不会消失;从这一认识出发,判断婚姻瓦解更有效的信号,不是离婚率,而是单身母亲的比例、有未成年孩子夫妻的离婚率和女性的择偶取向。
实际上,统计数据反映的恰好是相反的情况,中国的离婚率是两头高:绝大部分离婚发生在35岁之前和50岁之后,前者尚未生育的比例很高,后者则孩子已经自立;从这一点看,婚姻在中国的基础依然稳固,与欧洲国家的情况大不相同,在那里,单亲家庭已十分普遍而平常,许多人干脆不结婚了,即便结婚,其择偶考虑中抚养孩子的需要也变得越来越微弱。
不过,尽管婚姻的核心基础未变,但功能层面上的契约形式,所规定的义务内容,以及有利于巩固婚姻制度的价值和伦理体系,却可能正在迅速改变,这是因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婚姻关系的核心职能,已无须由这些文化和制度元素来维系;当然,偏好和文化的惯性会延迟这一变化,但在好几代人的时间跨度上,这种变化是难以阻挡的。
由两性组成核心家庭合作抚养孩子的婚配模式,在人类进化和文明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历史至少和现代智人的起源一样早,或许更早,它塑造了我们人性和文化中的许多成分,比如堕入情网难以自拔的心理机制,性嫉妒、男性的处女情结、对配偶出轨信号的敏感,这种敏感在男性更侧重于身体出轨、女性更侧重感情出轨,择偶倾向中男性对生育能力的关注、女性对保护和抚养能力的关注,文化上,我们也发展出了很多对婚姻责任的约束和惩罚机制。
但技术条件的改变使得某些元素对于婚姻的核心功能不再是必须的,或者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比如,有了可靠的避孕和亲子鉴定技术,妻子出轨对丈夫的代价比以前要低得多,一顶不结果的绿帽不会把他妻子的肚子占用数年(含哺乳期),也不会让他受骗抚养别人的孩子,特别是现代社会的低婴儿死亡率和少生精养的生育策略,使得妻子的可生育年龄不再像过去那么高度稀缺,即便不是处女、甚至给别人生过孩子,其生育价值也不会下降多少。
再如,有了财产地位等非人力资产,男性求偶者便无须用难以自拔的爱情来证明自己的专一性抚养意愿和能力,后者是缺乏信用抵押物时取得信任的替代品,就像身无分文的创业家在天使投资人面前对事业所表现出的狂热和执着,但假如你有一套房产,一份收入稳定的工作,还有大把现金可以为妻子和孩子买足保险,便无须用这种狂热来让她信服和安心了。
另外,现代人寿命两倍于古人,并且,高度流动性社会中,年轻人的教育和事业前景也更少依赖家庭关系和家族纽带,因而除了情感上的考虑,中年过后的漫长岁月中,不必再为孩子而维持婚姻,同时,女性财务上的独立性,使得中老年人的离婚无须再背负遗弃妇弱的伦理包袱,这些,都使得中老年离婚变得更容易。
当然,文化和本能都有强大的惯性,许多人性和文化元素起初只是功能性的,可一旦出现并长期存在,便成了我们心理和文化结构的一部分,被赋予了终极性的价值,即便其原先所服务的那些目标不再需要它们,仍将长期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偏好和行为,进而影响道德与法律制度,只有经过许多代人的时间,才会被新的价值和制度元素所替换,文化元素的替换快一些,两三代间即会大幅改观,本能则常常需要数十代才看得清楚。
但是,惯性并不简单对应着结构上的稳定,在很长的未来,人类大概都会继续拥有爱情和性嫉妒的本能,但由于婚姻已不再那么需要它们来维持,基于它们的情感需求在婚姻关系中也常常得不到满足,人们很可能找出其他关系来安放它们,比如在中世纪欧洲的贵族社会中,由于婚姻变成了政治和财产权交易,在当时的文化结构中,浪漫爱情很少被置于配偶关系之中,随着现代{*cite:有限责任婚姻/cite*}的兴起,婚姻与爱情的分离大概会是个趋势,从这一点看,当今寻求同性婚姻权利的运动,倒是颇有些保守主义的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