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月的《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一文(以及更早的《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里,我说明了为何在权利得以界定之前,帕累托判准(Pareto criterion)是无用的,因而,作为一门分析权利如何被界定的学问,法经济学必须引入另一个效率判准,即卡尔多-希克斯判准(Kaldor-Hicks criterion),当时没有展开说,今天来填填这个坑。
帕累托判准是经济学的边际革命家们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提供了一种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对多人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优劣评判的客观方法,从而使政治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不仅可能,还被建构成了一套复杂庞大而自洽的“理论”,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点,我近期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按主观价值论,现实中发生的任一事件,究竟是让这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这样看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评价方法,但帕累托说:未必,至少对某些事件,这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可见,帕累托实际上是尝试在保留每个人的主观价值的同时,找出一种至少能运用于某些事件的客观价值标准,可是仔细一想就会发现,这一判准其实没什么用处,因为现实社会中几乎找不出符合判准的事件,许多看起来貌似符合也被许多人认为符合的事情,一经推敲就露馅了,比如:
1)许多人曾以为自愿交易是帕累托改进,但实际上许多交易切切实实的让旁人感觉不爽,比如性交易,不爽就是状况恶化的另一种说法;
2)更一般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的会影响某些商品的价格,只有在所谓“完全竞争”模型(即,买家和卖家都无穷多,单笔买卖数量都无穷小)下,单次交易才不影响价格,但“完全竞争”模型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顶多在个别交易领域近似的有效,所以,在N人世界(N>2)里,任何交易实际上都不是帕累托改进;
3)这样一来,貌似只剩下那些类似天下掉馅饼的事情,才是帕累托改进了:被馅饼砸到头的人改进了,别人没恶化;
4)可问题比这还严重,有些人就是“见不得别人好”,只要存在一个这样的人(无论逻辑还是经验都无法让我们排除这种可能性),天上掉馅饼也不是帕累托改进了,除非每块掉下来的馅饼只被一个人看到并拣走,并且他只能搂着馅饼偷着乐,不能对别人说,免得恶化“见不得别人好”的人的处境;
这就清楚了,帕累托判准仅当社会退化为N个孤立的鲁滨逊世界时,才是有意义的,这N个世界之间,既没有行为上的互动(比如交易),也不存在让两个人同时有机会捡到同一块馅饼的中间地带,甚至相互看不见;由此便可断定,对于任何以N人世界(N>2)为研究对象社会学科,帕累托判准毫无意义。
但是,放弃已经建立在帕累托判准之上的整套精妙理论,又十分可惜,于是,我尝试对它进行修补,把它变为形式上等价的另一个版本(这里所谓“形式上等价”可这么理解:比如两个函数,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形式参数和返回值类型,形式等价的好处是可以单独替换一个函数的同时保留整个系统):
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或者,基于社会的权利分布状态,这一恶化是可以被预期到的,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这样的修正可以保住政治经济学,但引出了新问题:需要建立另一套函数库——也就是法学——来判定权利分布;然而,法学家/法经济学家在这么做时就会发现,在许多时候,他们也需要一个判准来判定某项改变是好的还是坏的。
但法官的判断不同于人们在生活中的日常判断,后者只须从个人价值观出发做直观判断即可,而法官的判断要体现出所谓“公正性”,而对于“什么是公正”的回答,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即,当法官做判断时,他实际上暂时压制了他那个和所有人一样拥有一套独特价值观的“自我”,而假想出一个虚拟人,然后假想把自己的大脑临时借给那个虚拟人,它拥有某套知识系统,看到如此这般个案事实,将会如何判断。
所谓法学,就是要赋予这个虚拟人以特定的知识系统,并指望它是一台图灵机,在输入个案事实之后,将输出法学家所期望的判决结果,至于现实中的法官多大程度上掌握这套知识系统,多大程度上屏蔽个人价值观,多大程度上接近一台图灵机,多大程度上能准确输入个案事实,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在法学(至少法理学/法经济学)所探究范围之内。
当这台图灵机运行时,至少在一些环节上,他需要一个判准来做取舍,比如:
1)法律得以实施的途径,无非是为权利遭受侵犯者提供司法救济,而救济的手段就是矫正,所以当司法结论得出之后,需要确定矫正方案,比如对侵权者施加某些惩罚,或强制侵权者向被侵权者支付赔偿,于是,惩罚的方式/强度和赔偿的金额,便需要某个标准来确定;
2)当社会发生某种变动时,早先已经确立的多种权利,可能变得不再相容,因而必须做出取舍,比如,以前两个村子A和B,裸奔权在A村得到确立,而“免于目睹裸奔”的权利在B村得以确立,现在因为两村各自的扩大,加上楼层加高因而视野范围加大,现在A村的人在A村里裸奔也能被B村人轻易看见,实际上A/B两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村子;此时,同时对两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必须对在两种权利间作出取舍,显然,他需要一个判准;
3)在上一篇里,我将法律推导分解为9个环节,其中大部分环节都会引入新的事实命题,这就意味着,当某些事实状态发生变化之后,一些既已确立的法理原则/权利类别/具体权利之间,都难免会出现类似于(2)的冲突,此时,一个判准就是必须的。
但是,这个虚拟人显然不能引用前述(即便是修正过的)帕累托判准(我不是说递归设计一定不能用,而是这里找不出如何让此等递归终止的条件),法学家需要为他另找一条,结果,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就被找了出来,它是这样的:若一件事情至少改善了一个人的状况,并且,其改善的程度足以补偿全部其他人因此事而导致的状况恶化,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问题是,什么叫“足以补偿”?如果是指受损者愿意接受这样的补偿而忍受那样的恶化,那么,这个“足以”就只能通过交易来观察到(关于这一点的更多讨论,参见《举例详解交易与价值度量的关系》和《自我服务为何不可估价?》),但这样的话,若交易发生了,就根本不存在损害,也就无须补偿了,若交易未发生,是否“足以”就无从判断,因此,这里的“足以”一定不是基于主观价值论的“足以”,而只能基于某种客观价值。
此时,就必须引入第二个虚拟人,即所谓的“公正的旁观者”,来估算这一客观价值,这有两层含义:首先,他是中立的,即1)被判定的事件不影响他的利益,2)当事各方的没有共同利益,现实中可能找不出这样的人,但可以虚拟的假想一个;其次,他应具有恰当把握公正感的能力,即,他作出的判断,将是最大程度的能够安抚当事各方和所在社会的其它成员,令其产生最少的不公正感。
显然,要构造出这样一个虚拟人,需要引入一组只有心理学才能提供的事实命题,因而,这一构造也将是更困难的,是法学本身注定无法完成的,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发现了一个不错的替代品,那就是法官这个肉人和陪审团这个由好多肉人组成的判别器。
引入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实际上是在权利问题上——即当多人社会中人与人的行为发生冲突,需要判断公正性时——,搁置主观价值论,而采用客观价值评估法,与修正帕累托判准结合起来,它们构造了这样一个伦理框架:当行为之间发生冲突,因而需要划定行为边界时,必须采用某种客观标准,而一旦边界划定,每个人在其边界之内追求各自的价值,非如此,我们无法判定:斯大林的世界是否比华盛顿的世界更美好,因为将前者变为后者,至少可能减损一个人的福利——比如斯大林。
tcya @ 2010-11-11, 09:33
为什么法官输入的怎么样法哲学不研究呢,我觉得完全可以把法官的行为也放到合理预期里考虑啊,好像记得霍姆斯说我们得承认判例受法官个人倾向的影响。(大意似乎如此吧,搜了下没搜到,好像是在辉总推荐的《霍姆斯读本》里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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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 2010-11-11, 11:29
抱歉我没太明白你的意思,“承认法官个人倾向的影响”和“法学试图提供一套不考虑法官个人倾向而可自行得出司法结论的知识系统”,也不冲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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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ya @ 2010-11-11, 12:59
我是想说如果判案结果受法官个人倾向影响,这样文中所说的图灵机的输出与现实中的法律就会有一些差别吧,这样好像不够实证主义。为什么不把法官的行为也放到合理预期里来考虑,法官在处理某些问题时会采取怎样的输入,如果重复性比较好的话也就可以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稳定预期的一部分了吧。算了,这小问题好像没什么意思,我也说不清楚,如果辉总还没看懂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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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1月 11th, 2010 at 13:14
哦,懂了,理论上是可以纳入考虑的,但我倾向于不纳入,即,法理上不应鼓励社会成员在形成预期时,考虑法官的个人倾向,这会让形成预期的难度变得过大,确定性变得过低,因而法理上,应将这些倾向视为随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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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han_cn 回复:
11月 11th, 2010 at 13:45
这个就是legal realism么,美国发展了几十年了。不过那几节课我没怎么听,不太懂他们在搞什么,基本上就是觉得挺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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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1月 11th, 2010 at 18:32
上百年啦,Holmes可是被尊为legal realism祖师爷的,我是他粉丝,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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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 2010-11-15, 03:25
为补救帕累托判准而引入法学,为提供法学中的判断标准(法官)又把帕累托判准升级版卡尔多希克斯判准拎出来,而卡尔多希克斯判准终归又要靠法学中的判断来搞定。天哪,太乱了,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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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0-12-01, 01:37
“但这样的话,若交易发生了,就根本不存在损害,也就无须补偿了,”这里是不是说若交易发生了,就用不着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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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2月 1st, 2010 at 12:01
不是。因为交易暗含了自愿的前提,既然自愿,就谈不上损害,比如,我养的狗吵到了邻居,但邻居接受我的现金补偿后不再反对,这里就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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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0-12-01, 01:50
“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或者,基于社会的权利分布状态,这一恶化是可以被预期到的,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为什么可以被预期到,就能判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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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2月 1st, 2010 at 12:02
不为什么,这是武断规定,所以叫“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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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0-12-01, 02:08
不好意思,我直说了啊。说得这么复杂,最后还是让法官依据个人价值观判定改善。
对帕累托改善不可能作为客观依据的分析很赞。后面却不知所云了。结论本来可以很简单:对世界是否改善做客观的判定是不可能的。
“因此,这里的“足以”一定不是基于主观价值论的“足以”,而只能基于某种客观价值。”
放弃主观价值论,提出客观的价值,就必须说明,客观价值怎么判定。
“将是最大程度的能够安抚当事各方和所在社会的其它成员,令其产生最少的不公正感。”
“最少的不公正感”这个判定方法,还是绕不开主观价值论。
客观价值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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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2月 1st, 2010 at 12:15
或许我的标题具有误导性,我并不是要用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去取代帕累托判准,我的重点在于:主观价值论不是一个恰当的起点,在划清私域之前,主观价值论没有用武之地,而要划清私域,必须引入某种客观价值。
这一点,我也是在2007年以后才开始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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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12月 1st, 2010 at 18:38
你这么客气,我更不好意思了~呵呵
主观价值论要用什么武?找到判断世界改善的客观标准?
引入客观价值,那就相当于换一种哲学观了。我看你引了一引,还是主观价值论。
政治经济学崩溃就崩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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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02:43
别啊,在这小客厅里尽可以放松一点,就这一小撮,都算熟人了,呵呵。
主观/客观之辩,或许换种说法更简洁:假如一个苹果摆在你我眼前,我们无法知晓和比较它在你我心目中的价值,但要是你我都想吃这个苹果,就必须先回答:为何你可以拿走这个苹果而我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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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03:17
没有道理说服你,只好用暴力抢或者用钱补偿你。你再解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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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11:41
1)说道理并达成同意;2)比枪法;无论(1)还是(2),都是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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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12:08
这些客观化,都是事实发生情况,怎么理论化?正如帕累托判准之不可行,是因为不可能知道除了那个情况得到改善的人以外,其他所有人的感受。
你说的客观价值,如果是指价值所指导的行为体现出的可观察到的价值,那么可以说存在客观价值。但是这个说法并不能增加理论上的可操作性。正如帕累托判准是没有意义的,任何一种判准都不可能通过事实发生以外的方法了解他人的感受,所以说任何一种判准都不比帕累托判准更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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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12:31
我这篇文章不就是在尝试对(1)理论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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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20:28
我的意思是,“找到一种可操作的判定世界改善的客观的方法”这个目标本身是不可能的。所以去找一个方法、改善某个方法,比较某两个方法的努力,都是徒劳的。
看这段话:
“此时,就必须引入第二个虚拟人,即所谓的“公正的旁观者”,来估算这一客观价值,这有两层含义:首先,他是中立的,即1)被判定的事件不影响他的利益,2)当事各方的没有共同利益,现实中可能找不出这样的人,但可以虚拟的假想一个;其次,他应具有恰当把握公正感的能力,即,他作出的判断,将是最大程度的能够安抚当事各方和所在社会的其它成员,令其产生最少的不公正感。
显然,要构造出这样一个虚拟人,需要引入一组只有心理学才能提供的事实命题,因而,这一构造也将是更困难的,是法学本身注定无法完成的,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发现了一个不错的替代品,那就是法官这个肉人和陪审团这个由好多肉人组成的判别器。”
这段话后面是不是可以接上这个总结:
因为“公正的旁观者”是构造不出来的,所以客观的价值是估算不出来的。
另外,心理学是否能提供足以构造“公正的旁观者”的事实命题,我表示怀疑。构造公正的旁观者,不仅要了解所有的正义感,还要获得每种正义感在人群中的比例和分布。更甚,这个公正旁观者,还要知道一件事对所有影响到的人的影响程度。这跟帕累托最优中涉及的条件,确知所有人的感受,是一个级别的事,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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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12月 3rd, 2010 at 02:28
无须“确知所有人的感受”,只需要相信“他们会接受(或至少容忍)这样的程序机制”即可,程序机制与实质结果不同,就像二人分蛋糕问题中,对一个具体的结果,很难知晓每个人是否或多大程度“合其意”,但较容易知道“他们是否会接受这样的程序”,况且,这无须每个人接受,只要接受者足够多即可,这不仅可能,实际上也出现了。
再强调一下:我不是在尝试发明什么东西,只是在尝试理解现有的法律系统,简单说,就是给“法治”这个词汇寻找一个形式化基础,想象有一个机器人,你希望他具有这样的能力:把他扔进一个社会,他就能回答这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你怎么给它写程序?一种是统计的方法,给100个指标打分,总分超过多少就输出“是”,另一种是分析的方法,也就是我在尝试的东西。
变节者 回复:
5月 4th, 2011 at 11:41
能不能举例说明,而要划清私域,必须引入某种客观价值。比如应该引入哪种客观价值?有没有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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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5月 4th, 2011 at 23:08
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就是一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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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1-04-15, 10:44
再看一遍,我当时太激动了,以至于不能把握你要表达的意思。
我想,这篇文章你所表达的意思是,让一个人的境况改善,而其他人的境况不变的事件是几乎不存在的;让一个人的境况改善,且其改善足以补偿其他人的境况恶化的事件是存在的,且除了交易发生以外,是可以由具有经验和公正感的法官以极大的正确概率判定的。
我之所以激动,是因为前半部分的结论引起了我的强烈共鸣,并且得出结论的分析过程体现了与我相同的哲学观:事物是普遍联系的。
其实,现在想想,我并不反对后半部分结论。
帕累托判据本来就是为了解决主观价值的不可客观判定问题而提出来的。为了避免判断一件事情中受到影响的各方的价值变化的相对大小,才引入了只有一方受影响的事件。但是这样的努力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系统中的一个事件是不可能被判定对系统中的一部分人没有影响的。这是一种普遍联系的思想。正因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帕累托判准仍然引入了对主观价值的客观认定,即认定某些事件对一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主观影响是小到可以认为不存在的。
帕累托判准没有消灭对主观价值的客观判定。但对主观价值的客观判定并不是不可接受的。这是因为,人的价值观是稳定的,对这一事件中各方的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各方对之前的相似事件中的反映出来的可被客观观察到的主观价值来预测。这和生物进化的套套逻辑之解开原理,是相同的。于是,来自观察者的客观判定,就可以成为与事实上的主观价值具有可接受的准确性的客观判定。
基于相同的原理,卡尔多-希克斯判准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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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4月 15th, 2011 at 10:47
或者说,由于价值的稳定性,观察者对当事人的主观价值的客观判定可以具有相当的准确性或大概率的正确性,所以,并不需要设计复杂的判准,就可以客观判定某一事件是否增加了社会总体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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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5月 4th, 2011 at 23:25
就这篇文章而言,我们的理解已经差不多一样了,但对主观价值/客观价值这对概念,我们仍没说到一块儿去,我说的主观和客观的鸿沟是无法跨越的,休谟之叉,不能被任何实证研究所弥合,主观性是个武断规定,它们从言说起点上就分开了,无论如何都合不到一块儿去。
就是说,假如你抢走我的手表,赔我100块钱,无论你拿出多少证据说明这块表在我眼里不值100块钱,无论这些证据和论证在实证科学的角度看起来多么合理,我都可以拒绝承认,因为价值是主观的,这是武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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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5月 5th, 2011 at 10:05
价值是主观的,这是武断规定也好,是根据经验观察得出的假设/公理也好,我是同意的。正因为价值是主观的,所以客观判定是对主观价值的“估计”,只能以“一定的准确性”或“一定概率的正确性”判定主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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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1-05-05, 10:08
只说价值是主观的,我们俩的观点是没有区别的。不过不知道你赞成的是门格尔的主观价值,还是米塞斯的主观价值。这里我预感我们倒是可能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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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罗斯巴德批判#26:罗粉快来看,某人被表扬了 @ 2012-09-19, 14:24
[…] 我在以前的文章里说过,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其实部分的滑向了客观价值论,因为它的所谓“充分补偿”若是按主观价值的“充分”,那么这件事情完全可以由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易来完成,而不必成为需要由该判准来进行功利权衡的公共决策,所以实际上运用该判准时,都是以市价等客观价值来衡量补偿是否充分的。 […]
limln @ 2016-01-24, 22:34
卡尔多-希克斯判准:若一件事情至少改善了一个人的状况,并且改善的程度是以补偿全部其他人因此事而导致的状况恶化。也就是说,就像向日葵的花序排列是遵循对数螺线的原则,因为这样是最经济和自洽均称的。在有限的空间下排下最多的花瓣。卡尔多-希克斯的标准意味着,在改善的同时,挪移了某些花序,虽然会使其另一些花本来享受的空间变小了, 但其挪移的改变足以改善其它大部份花的占用空间状况,这里的“足以”是基于整体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体现在先验中的法律里,它是普适的,又是在不停地演化的。这里的客观性可以说是一种路径依赖,毕竟有这么一大块区块链在背书,你再另起炉灶重新洗牌反而代价更大。自洽意味着没有冗余,调整和发力都不用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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