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粉已经好久没动静了,让我的批罗工作也变得兴味索然起来,哎~】
在之前第三部分的四章里,罗氏集中阐述了他的无政府主义和国家理论,但其实他只是说了一大堆国家之恶,并未给出一个实际的(无论是否可行也无论好不好)无政府主义替代方案,在即将进入的第四部分,罗氏将对支持自由市场的其他几种备选理论作了评论,并一一加以否决,结论是:只有他的伦理学能支持得住自由市场。
#第26章#
罗氏在本章批判了功利主义哲学,认为它不可能为自由市场提供理论基础(p.263):
不过罗氏的批判矛头指向很不明确,把功利主义的各种可能版本混杂在一起批,而且更要命的是他不区分其中的伦理部分和非伦理部分(即通常被归入经济学的部分),让局面变得更加一团糟的是,实际上他的批判对象也常常分不清这两部分。
所以在开始我的评论之前,希望读者先读一下我去年的一篇文章《经济学:治国术、伦理学还是科学?》,此文对本篇所涉及的问题背景做了较全面的梳理,这样我在这里的工作就可以简化很多。
罗氏首先将功利主义归结为“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这样一条伦理原则,然后将其解读为三层含义,并逐条加以质疑(p.264):
这里的要害是,罗氏混淆了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后者只是功利主义的一个版本,尽管它是人们提到功利主义一词是通常最先想到的版本,当然,你可以在狭义上使用一个名词,只要说明清楚即可,但罗氏在本章显然又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功利主义一词的,因为他甚至将米塞斯都包含了进来,结果就很混乱了。
【我在本篇中将客观价值论定义为:价值在不同个人之间都是可加的,并且每个人的权重相等;将福利主义定义为:基于客观价值论的功利主义。】
假如我们正确区分基于客观价值论的福利主义和基于主观价值论的另一种功利主义(以下姑且简称为主观功利主义),那么上述质疑就容易回答了:首先,最大多数只是福利主义的原则,而主观功利主义要求的是一致同意【这一点罗氏在后面其实也承认了】,所以第一条质疑至少对后者并不成立。
其次,即便对福利主义者,也可以从理论上避免多数人屠杀少数人之类的理论后果,只要将福利定义为长期福利,并采用一种多层次功利权衡方法即可;确实,许多人(包括我自己)曾将功利权衡默认的视为单层次权衡,即,每次评价公共政策时,都是在完全选择空间上进行功利计算,所谓完全选择空间是指,该空间的范围仅受自然律的约束,而不受其他任何人为规范的约束。
但实际上,这不是必须的,功利主义者完全可以采用一种多层次权衡方式,在每个层次上生成一组伦理规则,后者构成了下一层次功利权衡的选择空间,这样,在具体的公共选择问题上,选择空间已经过几层规则的约束,功利计算只须在这个很小的空间上进行。
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说,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首先要确立一条规则:任何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可被剥夺,因为历史经验表明,不贯彻这条规则的社会,都离最大多数最大福利的理想非常遥远。【作为经验主义或实用主义者,他只须接受这一经验事实即可,没有义务从理论上论证为何会如此】
这种多层次权衡可以基于历史经验而进行,比如功利主义者可以罗列出所有被考察过的社会,评估每个的总体福利水平,做一个排序,然后用统计手段找出那些影响福利水平的因素,并据此而建构出一套多层次规则来拟合统计结果,最终论证:这套规则体系的实施将让一个社会最有机会获得“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不难看出,多层次权衡方法同样适用于主观功利主义。
Daniel Dennett在Darwin’s Dangerous Idea第17章里详细说明了为何单层次的即时功利权衡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人类不可能具备做这种权衡所需要的知识和计算能力,对于功利主义者,功利原则在总体上具有指导性意义,但其实现只能通过对一套多层次规则的不断修补改进,而修改只能是基于经验的。
【注意:我并不是在为功利主义辩护,我也不是功利主义者,更不是福利主义者,我只是在替他们回答罗氏这种最肤浅的质疑。】
再看第二条:为何每个人的福利在计入总福利时,权重都相等?这是福利主义所设定的论证前提,它是先验的,或者用罗氏的话说是公理,不需要论证,当然罗氏可以不同意,但不能以此为质疑对象,罗氏自己不也设定了无须论证的公理吗?比如,为何每个人拥有自有权?为何人与人在伦理规则面前是平等的?
当然,对于主观功利主义者,这条公理是不需要的。
第三条:为何主观满足才是福利度量基准?这里罗氏犯了双重错误,首先,许多(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福利主义者并不以主观满足为价值基准,而是常常悄悄滑向(如果不是明确承认的话)用货币收入或以货币计量的消费额来度量福利,甚至用具体商品(比如粮食、住房、教育、寿命等)的消费数量来度量福利。
其次,对于主观功利主义者,主观价值论是公理,无须论证,罗氏当然可以不接受,但不能要求对方证明自己的公理。
在本章后两个部分(B与C),罗氏将焦点集中到主观派上,这里我忍不住要夸一句,罗氏这一节是我批到现在为止所看到的最佳表现,他确实戳到了帕累托判准和卡尔多-希克斯判准的要害,他对帕累托判准是否价值中立的质疑也是正确的,不过,这两点并不(如他所认为的)足以否决主观功利主义成为自由市场理论基础。
他在三个点上戳中了要害,第一点不太致命:无原则的一致同意可能让社会滑向某种非自由的制度(p.265-266):
确实有可能,如果不用某些基础规则对可表决事项作出限制的话(罗氏所谓“零起点”大概就是这意思),即便社会原本在自由制度中,也可能经过一系列表决而滑入非自由制度,在单层次即时权衡模式下,这个窗口是永远开放着的,但这问题可以通过前面说的多层次权衡模式来解决,将某些事情规定为不可表决的,这样相关提案就不会进入表决机制。
或者,我们可以用霍姆斯式的话来回答这一质疑:假如全体一致同意决定走向地狱,还有谁能拦得住呢?毕竟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确保自由永存,这不是否决一种制度的充分理由。
第二点是帕累托判准被修正为卡尔多-希克斯判准时所出现的漏洞(p.266):
我在以前的文章里说过,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其实部分的滑向了客观价值论,因为它的所谓“充分补偿”若是按主观价值的“充分”,那么这件事情完全可以由个人之间的自愿交易来完成,而不必成为需要由该判准来进行功利权衡的公共决策或法官裁决,所以实际上运用该判准时,都是以市价等客观价值来衡量补偿是否充分的。
可是,既然客观价值论是可接受的,那又何必大费周折的从帕累托判准修正出一个新判准呢,直接金钱收益衡量社会总福利不就行了?
不过这一质疑也是可以回答的,办法还是多层次权衡,我的提议是:将卡尔多-希克斯判准限制于那些已经不可避免的成为公共选择的事情上,比如涉及某类行为的权利边界尚未被法律划定(可能是因为此类行为是新出现的,而行为空间在最近才变得拥挤起来),此时为了给这些行为划定边界,必须做出某种权衡。
或者有人可能会把条件放得更宽:只要是更高层次上的规则允许其成为公共选择的那些事情上,在作出选择时将适用卡尔多-希克斯判准,比如在进入战争状态或其他公共危机状态时,政府可以征用某些私人财产来获得所需战争资源,此时补偿标准的制定便适用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当然,你或许认为这样的标准太宽了,但它至少能够自圆。
第三点最为致命,罗氏在评论米塞斯时(通过价格管制这个例子)指出(当然,罗氏表述的没这么清楚,但假如你读过我去年那篇文章,应不难看出这层意思):若严格遵守主观价值论和价值中立原则,帕累托判准其实毫无用处,而要让它变得有用,它就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p.270):
【再表扬一遍:上面这段话是罗斯巴德这本书里头脑最清楚、论证最有力的一段。】
正如我在旧文中所指出,若将帕累托判准里的worse off理解为实际利益受损,并且严格遵守主观价值论的话,那么多人世界中的任何行为都无法被判定为帕累托改进,哪怕是纯粹的个人私事(比如我摸一下自己的鼻子)和个人间的自愿交易,只要有一个人说:我就是看不惯这样的事情,一看见(或一听说)就难受,那就不是帕累托改进了。
所以,要让帕累托判准变得有用,就必须将其中的worse off理解为法定权益受损,但这样就必须首先规定什么是权利,而规定权利的过程不可能是价值中立的,最起码,“权利主体应是个人”“权利应得到保护”之类的规则,就包含了价值判断,“人身免遭伤害是当然权利”“每个人拥有同等人身权利”更包含了价值判断。
但是,尽管从完全的价值中立原则不可能为支持任何制度(更不要说自由市场制度)建立理论基础,可是“最大程度的价值中立”仍是可能的,这意味着这套理论所需要的价值共识是最少的,而基于主观价值论的伦理学正是这样一套理论,它只要求人们就最基础的伦理规则达成价值共识,并据此划定权利边界,而无须对边界之内发生的事情做任何共同的价值判断。
并且,在如此划定权利边界之后,经济学家确实能够运用(修正后的)帕累托判准对某些公共政策作出“价值中立”的优劣判断,只是这一价值中立是在较低层次上的中立,而从更高的层次上看,它是非中立的,因为它已假定了一个非中立的前提:权利应得到保护,权利边界之内的利益才值得被政策评价所考虑。
同样,解决困境的仍是一种多层次权衡:首先权衡划定权利的制度,然后在制度所构造和限定的选择空间内权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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