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22:你们都活在乌托邦里

#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防止政府无限扩张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地区间和国家间制度竞争,而只要政府不禁止自由迁出和资产流动,制度竞争总是存在;只要有限政府是维持自由市场所必需,而经济繁荣是维持强大国力所必需,那么政府无限扩张的国家总会衰弱,这就保证了在可见的长远趋势上,有限政府和它所保障的自由市场总会在一些国家得以幸存。

在制度竞争条件下,税收过高,政府权力过于泛滥,国内商业活动受到压制,税收基础就会削弱,而它所导致资本与人才的流失,将进一步压制经济发展,降低境内资产的价值,两者都会让“寄生虫”们的利益因此而受损。

因此,一个依靠政府预算而获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未必会让政府无限膨胀,关键在于激励机制,而土地价值便是很好的长期激励,这里又能看出乔治无政府主义的妙处了,而乔治方案在有限政府中同样可以采用,比如让参议院代表土地主利益。

所以除非未来全球统一到一个政府之下,然后逐渐滑向无限政府,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一前景,当然,没人能保证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会万世永存,没有任何制度和社会结构能得到这样的保证,但不能因此说它是“不可能的”,否则所有社会制度和文化元素就将都是“不可能的”了,相比之下,罗氏认为可能甚至必然的那种无政府主义,根本连影子都还没看到。

接着,罗氏举出了几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来说明有限政府原则在技术上不可行,首先是守夜人职能(比如治安服务)的恰当数量很难事先加以规定(p.240):

当然,像罗氏这样用先验方法在事先给出固定的“绝对”标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始终在变化,社会稳定和外部威胁程度也随时在变,不可能事先给出一个算法,可是本来就没这个必要,人的知识是从经验中获得的,恰当标准可以通过试错和调整而逐渐接近。

比如起先每一千人配一名警察,发现不够,业主们对治安很不满意,然后逐步增加,直到治安令纳税人满意为止,只要纳税人始终控制着预算额度和对治安供应商的选择,治安标准就不会失控;罗氏所谓不可能只是因为他的先验主义妨碍了他接受经验知识而已。

罗氏的第二个不可能,是认为公共品缺乏市场定价机制,因而其成本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p.240):

这是无知和缺乏想象力的结果,许多情况下需要政府来实现公共品供给,但这并不需要政府亲自扮演生产商和供方的角色,它只须代理纳税人进行采购即可,因而供方是可以存在竞争的,就像美国的军火商那样,只要有竞争,就能形成市价。

实际上,除了一直具有压倒性力量的军队之外,所有公共品都是可以向竞争性供应商采购的,当然,现实中还有许多公共品生产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但这不过反映了有限政府原则尚未得到完美实现而已,并非技术上的不可行。

第三,罗氏质问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有限政府理论将如何处理住民自决原则(p.241):

【这么蠢的问题居然还要回答,我真是犯贱。】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接受住民自决原则毫无困难,只要你和你的建国伙伴们拥有打算用来建国的土地,并且获得你们在母国的全部债权人、你们对之负有契约义务的人、以及在这些土地上拥有用益权(比如通行权)的人的同意,那就去独立好了。

实际上这两条很难做到,假如通过私人安排做不到,那就只能用国际条约来确保,而国际条约需要获得母国的公共决策程序和立法机构批准,条约将要求你们履行之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假如你事后耍赖,母国将动用各种可能手段(包括发动战争)来捍卫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就算你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面临未来高昂的制度成本,你也未必有兴趣去建国。

第四,罗氏宣称从有限政府理论中挖出了一个“矛盾”,当然,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他所谓的矛盾是啥东东(p.241):

按以往经验,罗氏所谓矛盾,说的就是他自己蠢,脑筋转不过来,这次也是:一套制度可以有多条起作用的规则,由一条规则规定政府以何种方式征税,如何议定税率,另一条规则规定税收的合法用途,征税和税款使用须同时遵守这两条规则,完全没有矛盾。

这就好比家长给孩子规定:1)你每天最多花10块零花钱,每天晚上你向我解释今天怎么花的钱,剩下的还给我,然后我才给你下一天的钱,2)你的零花钱只能用来书、文具、软饮料……,其他一律不许花;这两条规则矛盾吗?

在本章,罗氏总算开始提到那些确保自由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了,不过这个话题比较独立,本篇也已拖得太长,另起一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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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本章中,罗斯巴德将其观点强化了一步,他不仅要主张无政府主义,而且要证明保障自由市场的另一种选择——“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同时,他总算开始稍稍具体的说明:他的无政府主义是如何可能的。 首先,他模仿霍布斯做了个思想实验:假如回到自然状态,让人们选择要不要政府,他们会怎么选?罗说,他们肯定不要(p.234): 从对自然状态这个论证起点的设定上,就能看出罗氏的乌托邦空想,似乎人们在面临要不要政府这个选择时,都是刚刚从伊甸园跳下来、“突然来到地球”、完整的保有着自由、而且丝毫没有将要失去它的忧患。 可是连四百年前的霍布斯都已认识到,那时的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战争,尽管这个设定也极为简化,忽略了群体内部、熟人之间的互惠合作与和平状态,但作为一个论证起点,是非常贴切的,历史和人类学证据也一再告诉我们,没有伊甸园。 而且他错误的认为,选择要政府就得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这完全是自说自话,即便按流行理论的要求(实际上可以更弱),政府的维持需要的是一个压倒性的武力,保证其辖区内不存在实力相称的对手,而无需要求公民放弃武力和自卫权,许多有政府的地方,公民实际上也并未被迫放弃“保留武器和自卫的权利”,包括他自己生活的美国。 接着他又宣称,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实际上也从未出现过(p.235): 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自从近代宪政出现以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已经有了许多成功案例,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新加坡、智利、以色列、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各岛国……,都至少在一段很长的时间内由一个有限政府所治理。 当然,你要是按学者心目中的完美标准,那当然一个也没有,可是按完美标准的话,很多被社会学者包括罗氏本人所谈论的东西都没有了,财产权、市场、自由、法治、封建制、王权、阶级、城市、合法性、征服、控制、占有、均衡价格、收入、增长,这些概念的任何一个实例都无法被证明是完美符合定义的。 更可笑的是,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即便是稍稍不那么完美的?比如对完美标准的接近程度不亚于香港之于有限政府?不要说一个例子都找不到,甚至按罗氏财产权合法性标准,现实中都很难找出一份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然后,罗氏又开始论证为何有限政府是不可能的(p.235): 确实绝大部分政府都有自我扩张权力的倾向,也确实是利益集团在其中起推动作用,但事实表明,这一扩张不非毫无限制、不可逆转,从较长的历史跨度看,总是在反反复复,隔几十年潮流就变一次,有些国家或许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沦陷,但同时也有许多国家首次或重新建立了有限政府。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机制来阻止政府的无限扩张,比如宪法审查、司法独立、陪审制、分权和地方自治,还有最重要的:无代表不纳税,该原则更精确的表述是:纳税义务与预算约束能力相对应,只要该原则充分体现在委托代理机制中,代议机构便有激励控制开支,预算便不会无限膨胀。 当然,目前流行的普选制与该原则有较大偏离,但并非没有改进方法,社区业主协会所采用的按财产价值分配表决权和费用负担的方式,就是很好的替代方案,实际上,在英格兰宪政发展早期,纳税份额与表决权比现在更加相称,所以控制预算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必须废除政府。 防止政府无限扩张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地区间和国家间制度竞争,而只要政府不禁止自由迁出和资产流动,制度竞争总是存在;只要有限政府是维持自由市场所必需,而经济繁荣是维持强大国力所必需,那么政府无限扩张的国家总会衰弱,这就保证了在可见的长远趋势上,有限政府和它所保障的自由市场总会在一些国家得以幸存。 在制度竞争条件下,税收过高,政府权力过于泛滥,国内商业活动受到压制,税收基础就会削弱,而它所导致资本与人才的流失,将进一步压制经济发展,降低境内资产的价值,两者都会让“寄生虫”们的利益因此而受损。 因此,一个依靠政府预算而获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未必会让政府无限膨胀,关键在于激励机制,而土地价值便是很好的长期激励,这里又能看出乔治无政府主义的妙处了,而乔治方案在有限政府中同样可以采用,比如让参议院代表土地主利益。 所以除非未来全球统一到一个政府之下,然后逐渐滑向无限政府,但至少目前还看不到这一前景,当然,没人能保证有限政府和自由市场会万世永存,没有任何制度和社会结构能得到这样的保证,但不能因此说它是“不可能的”,否则所有社会制度和文化元素就将都是“不可能的”了,相比之下,罗氏认为可能甚至必然的那种无政府主义,根本连影子都还没看到。 接着,罗氏举出了几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来说明有限政府原则在技术上不可行,首先是守夜人职能(比如治安服务)的恰当数量很难事先加以规定(p.240): 当然,像罗氏这样用先验方法在事先给出固定的“绝对”标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始终在变化,社会稳定和外部威胁程度也随时在变,不可能事先给出一个算法,可是本来就没这个必要,人的知识是从经验中获得的,恰当标准可以通过试错和调整而逐渐接近。 比如起先每一千人配一名警察,发现不够,业主们对治安很不满意,然后逐步增加,直到治安令纳税人满意为止,只要纳税人始终控制着预算额度和对治安供应商的选择,治安标准就不会失控;罗氏所谓不可能只是因为他的先验主义妨碍了他接受经验知识而已。 罗氏的第二个不可能,是认为公共品缺乏市场定价机制,因而其成本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p.240): 这是无知和缺乏想象力的结果,许多情况下需要政府来实现公共品供给,但这并不需要政府亲自扮演生产商和供方的角色,它只须代理纳税人进行采购即可,因而供方是可以存在竞争的,就像美国的军火商那样,只要有竞争,就能形成市价。 实际上,除了一直具有压倒性力量的军队之外,所有公共品都是可以向竞争性供应商采购的,当然,现实中还有许多公共品生产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但这不过反映了有限政府原则尚未得到完美实现而已,并非技术上的不可行。 第三,罗氏质问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有限政府理论将如何处理住民自决原则(p.241): 【这么蠢的问题居然还要回答,我真是犯贱。】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接受住民自决原则毫无困难,只要你和你的建国伙伴们拥有打算用来建国的土地,并且获得你们在母国的全部债权人、你们对之负有契约义务的人、以及在这些土地上拥有用益权(比如通行权)的人的同意,那就去独立好了。 实际上这两条很难做到,假如通过私人安排做不到,那就只能用国际条约来确保,而国际条约需要获得母国的公共决策程序和立法机构批准,条约将要求你们履行之前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假如你事后耍赖,母国将动用各种可能手段(包括发动战争)来捍卫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就算你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面临未来高昂的制度成本,你也未必有兴趣去建国。 第四,罗氏宣称从有限政府理论中挖出了一个“矛盾”,当然,我们已多次见识过他所谓的矛盾是啥东东(p.241): 按以往经验,罗氏所谓矛盾,说的就是他自己蠢,脑筋转不过来,这次也是:一套制度可以有多条起作用的规则,由一条规则规定政府以何种方式征税,如何议定税率,另一条规则规定税收的合法用途,征税和税款使用须同时遵守这两条规则,完全没有矛盾。 这就好比家长给孩子规定:1)你每天最多花10块零花钱,每天晚上你向我解释今天怎么花的钱,剩下的还给我,然后我才给你下一天的钱,2)你的零花钱只能用来书、文具、软饮料……,其他一律不许花;这两条规则矛盾吗? 在本章,罗氏总算开始提到那些确保自由市场所需的法律制度了,不过这个话题比较独立,本篇也已拖得太长,另起一篇吧。


已有37条评论

  1. 小橘子 @ 2012-09-14, 09:46

    乔治无政府主义是指乔治·克劳德的《无政府主义典型:戈德文、蒲鲁东、巴枯宁和克鲁泡特金政治思想研究》吗?

    [回复]

    辉格 回复:

    呵呵,不是。看这里: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280.html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081.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Geoanarchism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看了下维基词条,收取土地租值税,虽然可以避免对土地占而不用,但阻碍了私人对土地的投资。似乎弊大于利。对《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书如何以此为基础构建无政府主义的理论感到好奇。

    [回复]

    辉格 回复:

    任何税当然都有阻碍投资的效果,但用单一土地税代替其他全部税种,在制度成本和激励一致性方面都是最好的,我觉得。不过《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并未完成无政府主义的体系构建,只是论证了单一私人社区实现公共品供给是完全可行的,但没有涉及司法和治安问题,尤其是当不同社区的法律不同时该怎么办,后面这个无政府的核心问题要等到诺齐克那一章时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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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哦,我忽略了取代其他税种对投资的激励效果。“在制度成本和激励一致性方面都是最好的,”如果和现有税制比,大概是的。但既然是无政府主义,收税就没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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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亨利乔治自己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他只是主张单一土地税,乔治无政府主义是Fred E. Foldvary改造的结果,改造之后,就是物业管理费、不是土地税了。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哦。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刚巧看到张五常的这篇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2dyz8.html 说增值税是效率税制,租值毫不消散。我没看懂他是如何把增值税等价为租的。在“四个例子”一节,他说如果用例一或例三抽税,则完全不会耗散租值。增值税跟例一例三有个毛关系啊。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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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嗯,这篇我也看到了,我也很晕,本来他说的原则倒是有道理(因为理论上全部增值都是要素的租金,所以对增值征税相当于对要素收存量资产税),可是他的几个例子毫无条理,看不出逻辑关系,把我弄糊涂了,反而不确定他原意是否如我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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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他的那几个例子强调的是租值的市场发现。问题是,增值税税率确定哪有这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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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他的例子我真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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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这个相当于不对吧。存量资产税可不对劳动要素征税。

    [回复]

    辉格 回复:

    把劳动力要素包括进来不是更准确全面的“存量资产”吗?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而且存量资产税怎么就不耗散租值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这个我不知道,我不明白张想说明啥,是避免租值耗散吗?还是激励合理化?

    [回复]

    辉格 回复:

    在一篇条理不清的文章上花这么大功夫似乎有点愚蠢吧?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hahaha 我也小贱一下嘛。我自爱去了。:D

    [回复]

    沉喧 回复:

    张五常认为,增值税是界定清晰的。这意味着,某项资产的增值,一定某种程度上使用了政府的某些资产:例如土地,例如自然资源。——因为中国是公有制嘛。张五常认为,这个增值税对应的政府资产,是专用性资产,是界定清晰的。如果你不交增值税了,那就没有权利享用这土地或者自然资源了。就好比例三中,如果没有安保,那么乙会考虑自己的收入会有遭到损失的可能性,最终导致减产。

    举个例子,土地增值税。如果土地增值,那么意味着土地转让价格上升。而转让价格上升暗含着你可以在市场中进行合法转让。由于市场是由政府维护的,所以如果想实现土地的增值(在市场中转让),必定使用了市场,就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这个角度看,如契税等界定清晰的可选择税项,也是租而不是税。
    如果能够将所有税款在使用方面的专用性找出来,那么原则上所有的税都可以变成租。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宪政预算中的每一笔税款都可以找到其用途并观察其效率,所以原则上说,每个人都会通过自己观察自己对公共资产的使用来考察自己的收益增加,从而决定缴纳多少税款。由于是宪政预算,那么税就可以变为自由基金,每个人都可以知道自己纳税和不纳税带来的收益和成本,进而选择纳与不纳。由此,所有的税就变成租了。

    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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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谢谢。后来我去看了他的《中国的经济制度》,知道他说的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包括了地价。

    [回复]

    辉格 回复:

    问题是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和计税方法与这些资源的使用完全对不上号啊,而且根本没有一个类市场的定价机制,哪怕很粗略的类市场

    [回复]

    辉格 回复:

    张这篇文章给我的感觉就是硬套,理论没错,但所套事实与此基本无关,有点“欲合理化,何患无辞”的感觉

    [回复]

  2. 小橘子 @ 2012-09-14, 14:19

    “因此,一个依靠政府预算而获益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未必会让政府无限膨胀,关键在于激励机制,而土地价值便是很好的长期激励,这里又能看出乔治无政府主义的妙处了,而乔治方案在有限政府中同样可以采用,比如让参议院代表土地主利益。”

    这么说起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国有很强的限制膨胀的激励。似乎确实如此。换句话说,政府的膨胀趋势,倒是代议制政府的副产品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对啊,君主制下,政府就是君主的管家,都要他自己掏钱养活,当然越精简越好。这是封建君主的情况,不是“帝国”。

    [回复]

    辉格 回复:

    封建制其实就是一种无政府主义,一切都是私产和契约,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和“主权”的概念。

    [回复]

    辉格 回复:

    君主制下有限制政府规模的足够激励,事实上往往是政府太小了,问题在于没有限制机会主义的机制,等百姓富裕起来了又重新抢一遍。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重新抢一遍的意思是,在休养生息后收重税?那么机会主义是由于封地不稳定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哦,上面这条里的君主制不是指封建君主,泛指各种君主。封建君主的机会主义相对好一些,但也很严重,封地从来都不稳定,尤其在上层,冲突战争不断,不过封建战争规模烈度很低、而且遵循一些规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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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恕我史盲,除了封建君主,还有哪些君主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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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很多种,秦以后的中国皇帝是一种,封建制消退、王权崛起之后的法国国王是一种,意大利城邦的又是一种,诺曼征服之后的英王则是很特殊的一种,笼统说,这些都可以说是专制君主,但也很不一样。

    [回复]

    辉格 回复:

    典型的封建君主,是查理曼帝国分裂之后直到百年战争之前的法国国王。

    [回复]

    辉格 回复:

    封建体系下的权利相对稳定,但也绝不是一纸契约在手就高枕无忧,现代法治出现之前,哪里都没有这样的财产安全性,每个封建贵族都要随时竖起颈毛应付各种侵蚀和挑战,只不过他们一般不大会豁出去拼个你死我活,更多时候是像公鸡那样挑衅对峙一下看占不到便宜就妥协了事。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我的直觉告诉我,机会主义这个回答,对于解释“一切都是私产和契约”的封建制在经济效率上的弊端,还不充分。

    [回复]

    辉格 回复:

    当然,我反复说过,封建关系的依附性,使它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所需的流动性。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哦,对。这倒是让我想到张五常这篇文章的一个价值来:“有转让权=资产属私产”。这个观点还挺洞察的。

    [回复]

  3. 无名 @ 2012-09-27, 04:08

    “罗氏在说有限政府是“乌托邦”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自己的无政府主义是否存在过”
    —— 古代索马里也不算吗?

    [回复]

    辉格 回复:

    这要问他自己了,当然可以算,只不过,罗氏无政府主义如果是这种样子,谁希望生活于其中?

    [回复]

  4. 墨丘利之杖 @ 2013-09-07, 21:01

    不用考虑国际政治问题?假如新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站队会对母国有重大影响,母国不需要新国家在这方面有所保证就让它独立么? // “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接受住民自决原则毫无困难,只要你和你的建国伙伴们拥有打算用来建国的土地,并且获得你们在母国的全部债权人、你们对之负有契约义务的人、以及在这些土地上拥有用益权(比如通行权)的人的同意,那就去独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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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这种“保证”如果是契约义务,就需要继续承担啊,如果不是,就不构成限制,这正是契约的用处所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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