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通过一个假想案例,来说明什么是市场无政府主义(free-market anarchism),以及它的一种可能形式。
与其它无政府主义相比,free-market anarchism不以已有政府的消失为前提,它可以在任何允许私人企业存在的环境中开始生长,它不是有或无,它可与其他各种形式重叠存在;
我听说过许多旨在推进法治与自由的方式,其中大部分是扬汤止沸,小部分是砸锅卖铁,极个别是釜底抽薪,而free-market anarchism则是另起炉灶,只有后两种看着顺眼,而称得上楚楚动人的,只有最后一种。
案例描述:
1)建立民法保险公司(CIC),向自然人或法人出售民法保险,CIC自行认定法人资格;
2)CIC指定若干独立法官(或称理赔官),由后者按CIC规定的审理程序,自行招募陪审员,组成法庭(或称理赔委员会);
3)民法保险的承包内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被任一法官按CIC规定程序,认定负有保单所列之违约或侵权责任后,CIC将向受益人(即遭受违约损害者或被侵权者)支付赔偿,赔偿额以法官所认定之损失额为准,但以保单规定保险额为限;当一份保单下累计赔付额达到该保单保险额之后,不再赔付;一份保单可以限定于特定的民事行为(比如某项服务或某种产品),也可涵盖全部民事行为;
4)CIC将任何可能影响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利益的行为都视为民事行为,这意味着,CIC不对民事和刑事行为作出区分;
5)CIC对每位保险客户核定一个风险系数,作为计算保费的参数之一,并在每次发生与该客户所持保单有关的理赔之后,调整该系数值;
6)CIC客户可以排除特定法官对其所持保单的管辖权,但排除数量不得多于法官总数的2/3;
7)任何与CIC客户发生民事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拥有相关保单管辖权的任一理赔官提起理赔请求;后者可直接作出仲裁,或召集法庭审理;
8)每次理赔完成之后,CIC按赔偿额的固定比例,向法官支付审理费;
9)CIC要求法官原则上遵循普通法之传统程序,并采用确立已久的普通法实体规则;CIC可随时终止任一法官的审理资格,也可随时指定新法官;
10)CIC不反对法官为与CIC类似的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服务;
11)CIC按保险内容和风险系数,向保单持有者提供相应的识别标识,并鼓励客户佩戴或展示该标识;CIC将按一个固定序列逐年轮换该标识之颜色;
12)CIC最初会挑选一批低风险客户,免费派发保单;
大概你已经看出来了,CIC的建立需要大笔投资,是,不过既然已经有人把的几十或几百亿美元投入到在我看来比CIC无聊的多的攻克癌症和艾滋病的事业中,或许未来也会有人有兴趣试试这个,谁知道呢,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