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在继续讨论林权和地权问题之前,提供一点我关于所有权的思想背景,另一篇已经贴过:<
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普通法原则的绝佳注脚——《资本的秘密》读后
辉格
2007年12月26日
清晰的财产权是自由市场的基础,这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产权如何得以明晰?经济学家好像不大关心,大概他们认为这是法学家的事情。
德·索托(
Hernando de Soto)认为,清晰的产权要求法律在认定权利时,遵循全局一致的原则,否则权利的相关交易人将被迫为每一次交易而陷入纷繁多样的地方性规则的迷宫,如此带来的巨大交易费用将产权的流动性局限在熟人圈子中,因而极大限制了产权潜在价值的发现。
为了更好的理解问题所在,还是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究竟什么是产权?怎么样的产权才算是清晰的?
财产权是权利的一种,其区别于其他权利的关键特征是可交易性,或称为流动性,即通过交易从一人向另一人转移的可能性。
权利非常古老。动物会用尿液和体味来划定各自的领地并懂得相互尊重;丈夫可以合法的排除妻子与他人的性接触;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孩子的行为甚至他们的婚姻;儿子有望继承父亲的地位和权力;师傅有权要求徒弟给他干活。
这些古老权利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是依赖于身份的,其背后的法则是:“我是XX,我在这里,所以我有权XXX”。
基于身份的权利是难以转移和让渡的,权利对身份的依赖越严重,权利就越难以转让,或者说流动性越差,离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也就越远。
封建时代的大部分权利都严重依赖于身份,尤其是关于不动产的权利。一位诺曼男爵在国王的地产核查官要求其出示土地所有权凭证时,从墙上取下一把生锈的剑,答到:我的父亲当初拿着这把剑跟随老威廉从诺曼底来到这里,现在你问我凭什么拥有这块土地,这就是凭证。
很清楚,那时候的人们知道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显然不同于现代财产权。试想,如果面对地产核查官的是一位移居而来、用金钱向那位男爵换取了那块土地的农民,他很可能就没那么幸运。
在现代法治建立之前,人们为了捍卫自己的不动产权利,必须亲自居住在土地上面,随时应付对权利的各种挑战,用剑、锄头和猎枪来自卫。那时候,很少有商业性的土地转让,因为其结果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不动产转移只能随身份转变而进行——封赠、婚姻、过继、死亡、绝嗣等等。
像今天这样凭一纸契约、一张股票,你就能买卖远在芝加哥的大宗货物和纽约的跨国公司权益,这在古代是无法想像的,那时候,你必须亲临现场,亲身捍卫你的权利,离开土地很可能意味着丧失权利。这一点在诺曼时代英法长期战争中表现的十分明显,诺曼贵族(包括国王)大多在诺曼底和英格兰都拥有封地,这迫使他们必须频繁地在海峡两岸来回奔波,不如此就随时可能失去土地。
独立于身份的、摆脱了地方性惯例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因而无须主人现场亲身维护的、可自由交易的财产权是晚近出现的事物,它是法律现代化进程——或者用德·索托可能会更喜欢的名词:“资本主义革命”——的结果。
一些政治学家指出,现代化过程在早期表现为王权的扩张,从中世纪封建私权网络中建立起现代民族国家的所谓“主权”。从司法角度看,这也是全国性司法体系取代封建个人契约关系和地方习惯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封建契约或者被打破,或者失去了原本的身份依附特征,不动产交易的有效性被确认,现代财产权制度随着一次次交易转手得到确认而逐渐浮现,最终新兴商业新贵的权势、地位和他们带来的新规则逐渐压倒和改造了旧规则,绝大部分土地最终被卷入新的财产权规则体系下。
在德·索托看来,这一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要把各种地方性规则和不成文习俗纳入全局一致的、成文的规则体系中。他指出,在成功解决了这一问题的西欧和北美国家,资本主义得到了发展,而其他地区没能解决这个问题。而我则宁愿将这一反差看作两种法律传统面对规则体系的冲突所作出的不同反应。
查士丁尼或韩非子的信徒们,基于他们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将自然而然地把建立统一规则体系的任务,解读为将上帝之法推行或恩赐到迄今王化尚未推及的蛮荒之地;德·索托指出,凡是循此方式试图将一套规则强加于保有各自传统的地方的努力,结果不是规则和秩序的扩展,而是将大部分社会活动置于非法状态,将大部分经济“地下化”,将权利状态变得暧昧不明和不可预期。
接着,德·索托描述了美国所走过的不同道路,得益于开放而善于妥协的政治传统,和从英国继承的司法传统,美国人在每一次面临全局性规则与地方传统和自发规则发生冲突时,总能找到一种妥协方案,既尊重地方的实际权利状态,又能将其纳入全局规则体系,从占地法,优先权法,矿权法,到宅地法,见证了这段历史。
如果我们追溯这一政治和司法传统,不难发现,这正是普通法传统的精神所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在程序法上谋求统一,在实体法上尊重现状
早在征服者威廉进行“末日审判”土地普查时,就体现了尊重权利现状的精神,诺曼征服在财产权上并非一次彻底推倒重来的革命,除了战争中被杀的原上层贵族的封地被诺曼贵族继承之外,在郡、庄园、市镇等层面上的地方权利得到承认和保护。
亨利二世之前的几代诺曼国王,时常发出一些直接干预权利分配的令状(我称之为“实体性令状”),但他们逐渐意识到,让自己卷入具体的产权纠纷并不明智,于是到亨利二世朝,处理土地产权纠纷的令状就演变成诸如:“某甲诉称某乙侵占其某某土地,现责成该郡守将某乙带到我的法官跟前,令其停止侵占,除非他能找到N位当地骑士来证明……”,很明显,令状的作用由干预权利分配变成了规定并发起诉讼程序。
当初英格兰巡回法官们坐马车巡视全国时,虽然也怀抱建立罗马式秩序的理想,但他们缺少罗马皇帝的铁腕,事实让他们意识到试图消灭地方传统是徒劳无益的,有了这一认识,有了妥协,人类最伟大的法律传统由此诞生,地方的传统和实体性规则得到尊重,地方性规则所导致的权利状态得到承认。
2)陪审制
陪审制是使上述普通法原则得以实现的绝佳制度基础,来自国王的法官确保诉讼按统一的司法程序进行,而把诉讼的实体部分交给来自当地的陪审团。今天,陪审团的功能是证据判别和事实认定,而早期陪审团的功能更多,有时作为提供事实证据的证人,有时则作为乡绅向法官阐释当地习俗和规则(作用类似于现代的专业证人)。
在美国的土地实际占有人捍卫其权利时,陪审制曾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官常常会听到这样的宣称:“在这里,你别想找到一个会反对我主张的陪审员!”。用德·索托的话来说,陪审团正是那些听得懂狗叫的人,因为他们每天都在闻着那些圈定领地的尿液的气味。
3)举证责任上的保守原则
从亨利二世开始设计的一系列格式令状体现了一个原则:改变现状者负有全部举证责任。我称之为保守原则。这对维持权利状态的稳定性十分关键。比如,某甲在一块土地上耕种并盖房居住多年,他人若要主张与此相冲突的权利,就必须证明他先前曾获得此权利,并且(这很关键):他在过去若干年有效行使了这一权利,或者至少通过诉讼在不断主张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