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本章中,罗氏将其无政府主义理论中运用到了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现实关系上,推导出了一套个人针对政府的行动纲领,这是一套立即革命的行动主义纲领,它并不寻求一个有组织的稳妥过程来解散政府并转入无政府状态,而是直接立即的赋予了个人对政府及其所占有的资源采取行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p.244):
因为政府是个犯罪团伙,去所谓财产全都来自犯罪行为,因而是非法的(p.244):
所以从政府手里拿走任何东西不仅是正当的,而且在道德上是值得赞扬的(p.244):
除非这件东西被政府抢去之前有个明确的主人(p.245):
但因为政府收入主要来自征税,而非直接没收,所以这种情况很罕见(p.245):
可是,罗氏是否想过,当政府正在为国民提供大量公共品时,个人自发的拿走国有财产是否会立即而直接的损害正在享用这些公共品的个人?比如罗氏提到的水坝,假如某甲偷走水坝的电动机,结果上游恰好涨水,水坝管理者无法升起闸门泄水,导致垮坝,淹死一万人,甲的行为值得赞扬?
假如甲偷走或破坏的是政府运营的铁轨、红绿灯、灯塔、窨井盖、救护车、消防设备、输配电设施、手术室备用发电机、银行保险库大门和监控设备,导致火车出轨、车祸、撞船、行人落井、危重病人得不到救助而死、手术中断、银行客户寄存财物被抢,甲的行为也是值得赞扬的?
还有,假如某国企甲以邮寄方式向个人出售商品,某乙从甲处购买一部手机,已经付了钱,甲通过国营邮局丙向乙寄送手机,寄达之前,丁将其偷走;按罗氏理论,丁便合法拥有了该手机,乙只能认倒霉,因为:首先,甲对该手机的占有是非法的,因而甲与乙达成的交易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乙并不能从这一交易中获得该手机的财产权,假如乙和甲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乙确实可以合法拥有该手机,但那只是因为他首先占有了该无主物,而现在,丁在他之前抢先占有了该无主物,因而取得了所有权。
接着,罗氏更进一步,宣称个人对政府的债权也是非法的,因而不受保护(p.245):
可是,基于同一逻辑,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甲若从乙在国有银行所开立的户头上盗取存款,也是合法的;因为存款就是债权,而按罗氏理论,个人对国家的债权没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受法律保护,比如甲侵入了国有银行的数据系统,取得乙的帐号密码信息,然后在取款机上提现,这是完全合法的。
总而言之,任何个人财物只要跟政府沾点边,那就随便抢,活该。
嗯。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罗斯巴德批判#30:来,挥起你的红宝书 @ 2012-09-28,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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