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25:犯罪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第25章#

本章,罗氏将其理论运用到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他的结论很简单:无论何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入侵还是反入侵)都是罪恶的,只有以推翻政府为目标的国内革命战争可能是正当的。

我原本以为,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罗氏大概不会在乎国家主权边界之类事情,可让我惊奇的是,通过一串让人眼花缭乱的“论证”,他居然得出了一套类似于“主权至上互不侵犯”的国际法原则,让我们看看他是如何论证的。

先看罗氏如何论证为何国内革命可能是正当的,而国际战争则不可能(p.255):

他提出了两个理由,首先,因为革命者与其敌人同处一个地理空间,为避免自伤,只得采用精确杀伤武器,因而容易防止伤及无辜,而国际战争则做不到(p.254-255):

这条理由很可笑,稍有点历史常识就知道,无论古今,除非有意识屠杀平民,国家间正规战争伤及无辜的程度都远远小于改朝换代的暴动、起义和革命,而且越到晚近,军队组织和武器技术越进步,正规战争避免伤及无辜的能力也越强。

对此,罗氏提出的论证仅仅是:弓箭步枪等传统武器容易瞄准,而大炮轰炸机核武器等现代武器则更盲目;可是传统武器可不止这两种,战术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大规模纵火、决堤灌水、驱赶畜群、长期围城、坚壁清野、人肉盾牌,都是常用战术,每种都涉及对无辜平民的大规模侵犯。

而且,伤害无辜的因素主要不在武器,组织与后勤方式才是关键,正规军虽然也有军纪问题、也会就地寻找给养,但和革命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暴动起义者都是群乌合之众,毫无纪律可言,而且它的成功动力往往就来自对沿路平民生存条件的破坏,让大批失去生计的平民加入队伍。

这一点,只要对比一下近现代正规战争和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革命的人口影响,就再清楚不过了,后者在短短几十年内消灭1/3、1/2、甚至2/3人口,都不在话下,而近代欧洲的连绵战火加起来都比不上其中之一,更不用说美国最近发动的几次战争了,其打击精度和避免平民伤亡的能力,使得平民伤亡与同期国内暴乱相比只是零头。

再看罗氏第二条理由(p.255):

空口胡说,请问罗粉能否举出一个例子,国内革命的经费都是个人自愿捐助的?

再来看罗氏如何为国际关系设定伦理标准。

此前几章罗氏已反复强调,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犯罪集团,既然如此,谈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正当有意义吗?罗氏认为有,因为虽然都是犯罪,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程度不同,而他的国际伦理标准就是:尽可能降低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p.256):

这听上去不错,可是,不知出于何种神奇逻辑,罗氏由此推出了“应完全避免战争”这一结论(p.256):

注意,罗氏在此处令人意外的采取了一种功利主义立场,既然他认为可以“减少国家侵入个人的领域”和将“侵入限定在尽可能小的程度”,那么他就承认了两项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是可以比较大小的,这样,按他的侵犯最小化原则,当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侵犯中二选一,就该选侵犯程度较小的那种。

比如,A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9的持续侵犯,B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1的持续侵犯,若B对A发动战争,有望推翻A国政府并在A国实施B的制度,将A国国民所受持续侵犯程度降至1,而为了完成这场战争,B国须在5年内将对本国国民的侵犯程度提高到3,再假设两国人口相当,那么按罗氏理论,这场战争岂不是正当的了?

当然有人会说,凭啥让B国国民承担牺牲去拯救A国国民?那就让我们再修改一下前提条件:假如A国目前的制度和社会状况让B国始终面临着遭遇A国入侵或被其国内革命殃及的危险之中,为了预防这种风险而需要的国防开支,迫使B国政府维持高税率,使其对国民的侵犯程度长期高达2,而不是本该有的1,那么,B国通过战争来摆脱上述风险和负担,顺便拯救了A国国民,岂不是正当的?

令人失望的是,罗氏对此的论证极为苍白,他对这种战争所提出的反对理由只是:那会增加税收侵犯和造成无辜平民伤亡,也就是说,它是有成本的,可是既然你采取了功利主义标准,那就应该算净收益,而不能因为某一选项是有成本的就排除它,实际上这种时候任何选项都是有成本的。

似乎是为了对此尴尬漏洞贴膏药,罗氏提出了一个奇妙观点(p.255-256):

而且居然赞赏起了主权独立原则(p.257):

可是,你不是说国家都是犯罪集团吗?犯罪集团的主权为何值得尊重?犯罪集团之间擅自划分的分赃边界怎么会获得伦理地位?而且还是“庄严的”?各犯罪集团将其犯罪活动限制在各自边界之内,为何就会让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最小化?一个极权政府,若无入侵和外来颠覆之虞,不是更能安心的压迫国民吗?被严格尊重的主权边界,不是削弱了制度竞争的强度和效果吗?当前的朝鲜和古巴不正是如此?

在上一章里,罗氏刚刚嘲讽了有限政府的说法,认为政府天然的具有扩张权力、加重对个人侵犯的倾向,一旦政府存在,指望其权力受到限制是“虚幻的乌托邦”想法,可现在,罗氏怎么却指望一个政府会老老实实的将自己的权力限制在国界线之内?难道国界线比宪法更能有效的阻止权力扩张?即便是弱小如芬兰的国界线,也能阻止强大如苏联的权力扩张?若阻止不了呢?原本还算自由的芬兰国民就活该被奴役?

接着,罗氏将其反战原则推到极致,不仅入侵他国是不正当的,遭遇入侵时的防卫战争也是不正当的,因为防卫会拖延战争并提高战争烈度,加重双方国民负担,不如对比一下实力大小,注定要输的那方赶紧认输了事(p.256):

连防御战争都反对,这一点在这段引文里表达的比较暧昧,不过,在罗氏1973年出版的For a New Liberty一书第14章War and Foreign Policy里,可以看的更清楚,因为那章举了许多实例来说明观点,而本章没有实例;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是1939年苏芬战争,罗氏为苏联的入侵做了许多辩护,并认为芬兰不应抵抗。

可是,假如抵抗入侵的战争都是不正当的,那么,一个相对自由的国家,比如香港,若被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征服,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难道不是大幅提高了吗?这又如何与罗氏的侵犯最小化原则相容?

总结起来,罗氏的国际关系理论就是托尔斯泰式的无条件反战主义,反对任何战争,包括防卫战争,也反对任何国防开支,可是,只要现实中存在一个奉行侵略性政策的国家,这套理论就毫无用处,对于如何实现和平毫无提示,对罗氏自己所设定的国际关系目标:国家对个人侵犯最小化,也毫无助益。

从理论上看,罗氏的反战思想只是其无政府主义体系的一个旁支,不过,在他的日常政治活动和言论中,反战其实占了很大的份额,他所创建的组织、办的刊物,把很大一部分资源和注意力用在了这上面,为此不惜与左派反战者结成联盟,假如你只看他的政治活动和政策主张的话,那活脱脱就是另一个乔姆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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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本章,罗氏将其理论运用到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他的结论很简单:无论何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入侵还是反入侵)都是罪恶的,只有以推翻政府为目标的国内革命战争可能是正当的。 我原本以为,作为无政府主义者,罗氏大概不会在乎国家主权边界之类事情,可让我惊奇的是,通过一串让人眼花缭乱的“论证”,他居然得出了一套类似于“主权至上互不侵犯”的国际法原则,让我们看看他是如何论证的。 先看罗氏如何论证为何国内革命可能是正当的,而国际战争则不可能(p.255): 他提出了两个理由,首先,因为革命者与其敌人同处一个地理空间,为避免自伤,只得采用精确杀伤武器,因而容易防止伤及无辜,而国际战争则做不到(p.254-255): 这条理由很可笑,稍有点历史常识就知道,无论古今,除非有意识屠杀平民,国家间正规战争伤及无辜的程度都远远小于改朝换代的暴动、起义和革命,而且越到晚近,军队组织和武器技术越进步,正规战争避免伤及无辜的能力也越强。 对此,罗氏提出的论证仅仅是:弓箭步枪等传统武器容易瞄准,而大炮轰炸机核武器等现代武器则更盲目;可是传统武器可不止这两种,战术更是无所不用其极,大规模纵火、决堤灌水、驱赶畜群、长期围城、坚壁清野、人肉盾牌,都是常用战术,每种都涉及对无辜平民的大规模侵犯。 而且,伤害无辜的因素主要不在武器,组织与后勤方式才是关键,正规军虽然也有军纪问题、也会就地寻找给养,但和革命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暴动起义者都是群乌合之众,毫无纪律可言,而且它的成功动力往往就来自对沿路平民生存条件的破坏,让大批失去生计的平民加入队伍。 这一点,只要对比一下近现代正规战争和中国历史上改朝换代革命的人口影响,就再清楚不过了,后者在短短几十年内消灭1/3、1/2、甚至2/3人口,都不在话下,而近代欧洲的连绵战火加起来都比不上其中之一,更不用说美国最近发动的几次战争了,其打击精度和避免平民伤亡的能力,使得平民伤亡与同期国内暴乱相比只是零头。 再看罗氏第二条理由(p.255): 空口胡说,请问罗粉能否举出一个例子,国内革命的经费都是个人自愿捐助的? 再来看罗氏如何为国际关系设定伦理标准。 此前几章罗氏已反复强调,每个国家都是一个犯罪集团,既然如此,谈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否正当有意义吗?罗氏认为有,因为虽然都是犯罪,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程度不同,而他的国际伦理标准就是:尽可能降低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p.256): 这听上去不错,可是,不知出于何种神奇逻辑,罗氏由此推出了“应完全避免战争”这一结论(p.256): 注意,罗氏在此处令人意外的采取了一种功利主义立场,既然他认为可以“减少国家侵入个人的领域”和将“侵入限定在尽可能小的程度”,那么他就承认了两项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是可以比较大小的,这样,按他的侵犯最小化原则,当面临的选择只有两种侵犯中二选一,就该选侵犯程度较小的那种。 比如,A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9的持续侵犯,B国政府对其国民实施程度为1的持续侵犯,若B对A发动战争,有望推翻A国政府并在A国实施B的制度,将A国国民所受持续侵犯程度降至1,而为了完成这场战争,B国须在5年内将对本国国民的侵犯程度提高到3,再假设两国人口相当,那么按罗氏理论,这场战争岂不是正当的了? 当然有人会说,凭啥让B国国民承担牺牲去拯救A国国民?那就让我们再修改一下前提条件:假如A国目前的制度和社会状况让B国始终面临着遭遇A国入侵或被其国内革命殃及的危险之中,为了预防这种风险而需要的国防开支,迫使B国政府维持高税率,使其对国民的侵犯程度长期高达2,而不是本该有的1,那么,B国通过战争来摆脱上述风险和负担,顺便拯救了A国国民,岂不是正当的? 令人失望的是,罗氏对此的论证极为苍白,他对这种战争所提出的反对理由只是:那会增加税收侵犯和造成无辜平民伤亡,也就是说,它是有成本的,可是既然你采取了功利主义标准,那就应该算净收益,而不能因为某一选项是有成本的就排除它,实际上这种时候任何选项都是有成本的。 似乎是为了对此尴尬漏洞贴膏药,罗氏提出了一个奇妙观点(p.255-256): 而且居然赞赏起了主权独立原则(p.257): 可是,你不是说国家都是犯罪集团吗?犯罪集团的主权为何值得尊重?犯罪集团之间擅自划分的分赃边界怎么会获得伦理地位?而且还是“庄严的”?各犯罪集团将其犯罪活动限制在各自边界之内,为何就会让国家对个人的侵犯最小化?一个极权政府,若无入侵和外来颠覆之虞,不是更能安心的压迫国民吗?被严格尊重的主权边界,不是削弱了制度竞争的强度和效果吗?当前的朝鲜和古巴不正是如此? 在上一章里,罗氏刚刚嘲讽了有限政府的说法,认为政府天然的具有扩张权力、加重对个人侵犯的倾向,一旦政府存在,指望其权力受到限制是“虚幻的乌托邦”想法,可现在,罗氏怎么却指望一个政府会老老实实的将自己的权力限制在国界线之内?难道国界线比宪法更能有效的阻止权力扩张?即便是弱小如芬兰的国界线,也能阻止强大如苏联的权力扩张?若阻止不了呢?原本还算自由的芬兰国民就活该被奴役? 接着,罗氏将其反战原则推到极致,不仅入侵他国是不正当的,遭遇入侵时的防卫战争也是不正当的,因为防卫会拖延战争并提高战争烈度,加重双方国民负担,不如对比一下实力大小,注定要输的那方赶紧认输了事(p.256): 连防御战争都反对,这一点在这段引文里表达的比较暧昧,不过,在罗氏1973年出版的[[For a New Liberty]]一书第14章War and Foreign Policy里,可以看的更清楚,因为那章举了许多实例来说明观点,而本章没有实例;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是1939年苏芬战争,罗氏为苏联的入侵做了许多辩护,并认为芬兰不应抵抗。 可是,假如抵抗入侵的战争都是不正当的,那么,一个相对自由的国家,比如香港,若被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征服,国家对个人的侵犯程度难道不是大幅提高了吗?这又如何与罗氏的侵犯最小化原则相容? 总结起来,罗氏的国际关系理论就是托尔斯泰式的无条件反战主义,反对任何战争,包括防卫战争,也反对任何国防开支,可是,只要现实中存在一个奉行侵略性政策的国家,这套理论就毫无用处,对于如何实现和平毫无提示,对罗氏自己所设定的国际关系目标:国家对个人侵犯最小化,也毫无助益。 从理论上看,罗氏的反战思想只是其无政府主义体系的一个旁支,不过,在他的日常政治活动和言论中,反战其实占了很大的份额,他所创建的组织、办的刊物,把很大一部分资源和注意力用在了这上面,为此不惜与左派反战者结成联盟,假如你只看他的政治活动和政策主张的话,那活脱脱就是另一个乔姆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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