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19:司马光,赔我缸!

#第20章#

本章主题是所谓“险境求生”问题,比如发生海难时,救生艇只能容纳10人,而逃生者有100人,如何分配这10个位置?不过,罗斯巴德对此问题的论证,试图回答的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在生死存亡的紧急状况下,财产权对行为的约束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有没有回旋余地?罗氏也是这么提出问题的(p.208):

他认为,即便在紧急情况下,财产权也是绝对的,侵犯它仍是犯罪,可以被财产主人追究(p.211):

他在文末结论中又重申了财产权的这一绝对性原则(p.212):

至于这一原则所引出的现实含义以及它与世人道德直觉的强烈冲突,罗氏是这么回答可能质疑的(p.210):

【这里先要说明一点(对本系列各篇都适用),罗氏不区分民法和刑法,也不区分恶意、无意和善意,所以他把违约、侵权、盗窃、抢劫、伤害、杀人,一律视为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偷窃(杀人是对自有权的偷窃);所以我们在检查他的观点时,也无须区分一项行为的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

对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我不想过多评论,因为无论它的现实意义如何,是否能被世人接受,它至少大致上是自洽的,不过也有两个不算太小的漏洞。

险境求生实际上是一个紧急状态下的资源分配问题,罗氏认为,假如待分配资源原本就无主,或主人之前已在灾难中身亡,因而这些资源回到了无主状态,并且他生前没有对这些资源在紧急状态下的分配制订规则,那么分配便按先占先得规则分配。【尽管罗氏未具体说明,此处的先占先得当然是罗氏版本的先占先得,即占据并且使用才算有效占有,照此推测,若两个人控制能容下10人的救生艇,并按其意愿分配剩余空间,大概是非法的。】

相反,假如这些资源的主人还活着并在现场,那么分配就应按其意愿进行,或者虽然死了但生前为此种情形下的分配制订了规则,那么就应按此规则分配。

问题来了,照这么说,罗氏是赞同遗嘱或契约在身后的效力的,可是我们在上一章里刚刚看到,他明确反对财产主人对财产的处置意愿的效力延伸到其身后,因而否定了遗嘱信托的效力,也否定了契约在立约人身后的效力,请看(p.201):

而且他对这些身后效力的反对,是明确基于更一般的原则:“对财产的全部权利必须属于现存于世的人”,后者不能“受到逝者意愿的约束”,既然如此,船主事先按其意愿所制订的紧急状态下救生资源分配规则,怎么能在他死后仍能对这些资源的分配具有约束力呢?

第二个漏洞后果比较严重:假如导致海难的是一次责任事故,并违反了船主与乘客之间的契约,那么乘客是否有权以索回损失为由实施自力救济,将船上救生资源占为己有呢?假如可以,又该按何种规则来分配资源呢?

显然,按罗氏理论,这种自力救济是完全正当的,困难在于,与船主死亡不同,这种情况下这些救生资源并未经历一个重回无主状态的中间环节,因而无法适用先占先得原则;由于100位逃生乘客都是船东违约的受损者,因而按罗氏理论,都有权自行取得救生座位作为补偿,而且他们的这一权利是在违约损害发生的那一刻同时且立即获得的,因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假如10个人先占领座位,这一事实并不能用来合法的对抗后来者取得座位的主张,因为后者的权利并未因前者的先占而消失,他们完全有权把座位抢过来,而先来者也有权再将座位抢回去。

实际上,罗氏理论中找不出任何规则可以处理这样的冲突,这一漏洞不仅表现在险境求生问题中,当一人同时对多人侵权,而其资产不足以补偿全部被侵权者时,或者当一个同时拖欠多人债务,而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权人时,都会导致类似的困境,这是罗氏理论的内在缺陷所注定的困境,只是我之前没注意到而已。

这一困境,在逻辑上便不可能在双方交易和债务关系的层次上得到解决,它要求必须有某种超越于双方关系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来处理,但罗氏理论从根本上排除了这种规则,因为他的所有法律规则都是从(单方的)财产权和(双边的)交易关系中推导出来的,因而一般而言,罗氏理论只适用于单人世界和双人世界,而根本不适用于三人以上世界,无力处理三人同时发生关系的情况。

原本破产法就提供了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则,但因为与其理论基础冲突,罗氏当然拒绝了破产法;基于同一理由,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罗氏同样拒绝了财产权和双边关系以外的规则,比如习俗。

不过,尽管有这两个漏洞,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大致还说的通【第二个漏洞在其他方面的后果将更直接而严重】,本章更值得指出的问题是,罗氏原本试图论证的是一个更一般的原则:紧急状态下的财产权绝对性,而仅仅用险境求生这个问题,是远远不足以完成这一论证的。

实际上,人们在讨论险境求生时,通常关注的都是分配问题,而不是财产权边界在紧急状态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像这样将视野限制在他最容易处理的范围内,而无视显而易见的其他情况这种做法,是罗氏惯用伎俩,非如此,他的所谓推导从一开始就是寸步难行的,根本走不了这么远。

讨论财产权绝对性,最合适也最容易想到的问题,其实是紧急避险,比如:某甲看到一栋房屋着火了,同时听到屋内有孩子哭声,但看不见大人,为了救出孩子,他砸破门窗,或者不得已对房屋采取了更大破坏行动,他这么做合法吗?或者,他在实施营救时,不仅破坏了着火的房屋,还破坏了紧邻的另一座房屋,合法吗?

罗氏之所以避而不提紧急避险,是因为他的绝对性原则在上面这种案例中会立刻引出极为荒谬的结果,听众将无法容忍,相反,对险境求生问题,无论如何分配资源,结果都将是悲惨的,因而各种理论都难以显示出优势,他的也就坏不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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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本章主题是所谓“险境求生”问题,比如发生海难时,救生艇只能容纳10人,而逃生者有100人,如何分配这10个位置?不过,罗斯巴德对此问题的论证,试图回答的是一个更一般的问题:在生死存亡的紧急状况下,财产权对行为的约束在法律上是否仍然有效?有没有回旋余地?罗氏也是这么提出问题的(p.208): 他认为,即便在紧急情况下,财产权也是绝对的,侵犯它仍是犯罪,可以被财产主人追究(p.211): 他在文末结论中又重申了财产权的这一绝对性原则(p.212): 至于这一原则所引出的现实含义以及它与世人道德直觉的强烈冲突,罗氏是这么回答可能质疑的(p.210): 【这里先要说明一点(对本系列各篇都适用),罗氏不区分民法和刑法,也不区分恶意、无意和善意,所以他把违约、侵权、盗窃、抢劫、伤害、杀人,一律视为性质完全相同的犯罪:偷窃(杀人是对自有权的偷窃);所以我们在检查他的观点时,也无须区分一项行为的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 对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我不想过多评论,因为无论它的现实意义如何,是否能被世人接受,它至少大致上是自洽的,不过也有两个不算太小的漏洞。 险境求生实际上是一个紧急状态下的资源分配问题,罗氏认为,假如待分配资源原本就无主,或主人之前已在灾难中身亡,因而这些资源回到了无主状态,并且他生前没有对这些资源在紧急状态下的分配制订规则,那么分配便按先占先得规则分配。【尽管罗氏未具体说明,此处的先占先得当然是罗氏版本的先占先得,即占据并且使用才算有效占有,照此推测,若两个人控制能容下10人的救生艇,并按其意愿分配剩余空间,大概是非法的。】 相反,假如这些资源的主人还活着并在现场,那么分配就应按其意愿进行,或者虽然死了但生前为此种情形下的分配制订了规则,那么就应按此规则分配。 问题来了,照这么说,罗氏是赞同遗嘱或契约在身后的效力的,可是我们在上一章里刚刚看到,他明确反对财产主人对财产的处置意愿的效力延伸到其身后,因而否定了遗嘱信托的效力,也否定了契约在立约人身后的效力,请看(p.201): 而且他对这些身后效力的反对,是明确基于更一般的原则:“对财产的全部权利必须属于现存于世的人”,后者不能“受到逝者意愿的约束”,既然如此,船主事先按其意愿所制订的紧急状态下救生资源分配规则,怎么能在他死后仍能对这些资源的分配具有约束力呢? 第二个漏洞后果比较严重:假如导致海难的是一次责任事故,并违反了船主与乘客之间的契约,那么乘客是否有权以索回损失为由实施自力救济,将船上救生资源占为己有呢?假如可以,又该按何种规则来分配资源呢? 显然,按罗氏理论,这种自力救济是完全正当的,困难在于,与船主死亡不同,这种情况下这些救生资源并未经历一个重回无主状态的中间环节,因而无法适用先占先得原则;由于100位逃生乘客都是船东违约的受损者,因而按罗氏理论,都有权自行取得救生座位作为补偿,而且他们的这一权利是在违约损害发生的那一刻同时且立即获得的,因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假如10个人先占领座位,这一事实并不能用来合法的对抗后来者取得座位的主张,因为后者的权利并未因前者的先占而消失,他们完全有权把座位抢过来,而先来者也有权再将座位抢回去。 实际上,罗氏理论中找不出任何规则可以处理这样的冲突,这一漏洞不仅表现在险境求生问题中,当一人同时对多人侵权,而其资产不足以补偿全部被侵权者时,或者当一个同时拖欠多人债务,而其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权人时,都会导致类似的困境,这是罗氏理论的内在缺陷所注定的困境,只是我之前没注意到而已。 这一困境,在逻辑上便不可能在双方交易和债务关系的层次上得到解决,它要求必须有某种超越于双方关系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来处理,但罗氏理论从根本上排除了这种规则,因为他的所有法律规则都是从(单方的)财产权和(双边的)交易关系中推导出来的,因而一般而言,罗氏理论只适用于单人世界和双人世界,而根本不适用于三人以上世界,无力处理三人同时发生关系的情况。 原本破产法就提供了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则,但因为与其理论基础冲突,罗氏当然拒绝了破产法;基于同一理由,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罗氏同样拒绝了财产权和双边关系以外的规则,比如习俗。 不过,尽管有这两个漏洞,罗氏在险境求生问题上的论证大致还说的通【第二个漏洞在其他方面的后果将更直接而严重】,本章更值得指出的问题是,罗氏原本试图论证的是一个更一般的原则:紧急状态下的财产权绝对性,而仅仅用险境求生这个问题,是远远不足以完成这一论证的。 实际上,人们在讨论险境求生时,通常关注的都是分配问题,而不是财产权边界在紧急状态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像这样将视野限制在他最容易处理的范围内,而无视显而易见的其他情况这种做法,是罗氏惯用伎俩,非如此,他的所谓推导从一开始就是寸步难行的,根本走不了这么远。 讨论财产权绝对性,最合适也最容易想到的问题,其实是紧急避险,比如:某甲看到一栋房屋着火了,同时听到屋内有孩子哭声,但看不见大人,为了救出孩子,他砸破门窗,或者不得已对房屋采取了更大破坏行动,他这么做合法吗?或者,他在实施营救时,不仅破坏了着火的房屋,还破坏了紧邻的另一座房屋,合法吗? 罗氏之所以避而不提紧急避险,是因为他的绝对性原则在上面这种案例中会立刻引出极为荒谬的结果,听众将无法容忍,相反,对险境求生问题,无论如何分配资源,结果都将是悲惨的,因而各种理论都难以显示出优势,他的也就坏不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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