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发表的文章(27)

饭文#B2: 广告与代言的责任边界

广告与代言的责任边界
辉格
2009年5月27日

最近,最高法院针对制售假药的刑事案件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此后,该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其内容做了进一步的阐明,其中有两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制售假药案中,为有关产品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充当其代言人的演艺人员,可能被作为同案犯而遭起诉,一旦其责任被认定,将遭受刑事犯罪的相应惩罚。这一法律阐释,是朝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对于防范和处理涉及商品的侵权和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该领域内司法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有望填补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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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代言的责任边界
辉格
2009年5月27日

最近,最高法院针对制售假药的刑事案件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此后,该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其内容做了进一步的阐明,其中有两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制售假药案中,为有关产品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充当其代言人的演艺人员,可能被作为同案犯而遭起诉,一旦其责任被认定,将遭受刑事犯罪的相应惩罚。这一法律阐释,是朝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对于防范和处理涉及商品的侵权和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该领域内司法实践的一次有益尝试,有望填补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

媒体在报道上述司法解释时,都提到了发布广告的媒体和代言人,若“明知假药”仍参与宣传,将负共同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明知”与日常的理解是不同的,侵权法和刑法上的“故意”和“明知”,其认定与当事人的真实心理状态无关,而是指一个普通人若处于那种情形下,是否应该合理的预见到行为之后果;所以,如果今后某位明星因假药案而遭起诉,届时“不了解情况”或“不懂”之类的辩解,即使符合事实,也是不会被接受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的逻辑是:既然你参与了商品的销售活动,便应该对商品质量和安全性持有必要的善意和审慎。

特别是对于药品这种质量和安全性都极为敏感的商品,消费者理所当然的对其质量抱有较高的期待,对制造、销售和宣传者的善意和审慎抱有较高的期待;这种期待既然是合理的,便不应被打破,如果制售者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而打破了这种期待,便构成侵权甚至犯罪。这种一般性责任,只有当消费者明确表达了已经知晓并甘愿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才能被特定契约责任所替代;很明显,当经销商、媒体和代言人面向不确定的大量对象推销和宣传药品时,消费者是没有机会表达这种契约意向的,因而自愿购买行为本身并不能为销售方免除上述侵权责任。

媒体和明星们或许会大呼冤枉:我们参与宣传的商品五花八门,怎么能要求我们对每一种都成为专家?如果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判断力,怎么可能进行防范呢?这一辩解不能成立,代言人可以对具体的商品缺乏判断力,但理应对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拥有判断力,而这一判断力至少不应低于普通消费者;审慎原则要求他们在开展代言活动之前,至少应充分咨询中立专业机构的专家意见,作为从业人员,这是必要的环节,是不难办到的,他们也应为此而投入精力和费用。

具体到药品,从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到行业组织、学术机构,有足够多的专业机构可以为他们提供信息和专业判断,其中有些机构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广受认可,“不知该问谁”和“我没听说过”之类的辩解,是无法被接受的。只有当你穷尽了一切在你的处境下可以合理的想到并加以利用的求助手段,仍然未能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那时,你才可以为自己开脱责任;并且,你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确进行了这番努力。事实上,通过大量案例所透露出来的情况,许多广告媒体和代言人,显然没有充分履行这些义务,这种局面,确实需要改变。

假冒和有害产品、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知名人物为低劣产品轻率背书,这些问题由来已久,各级政府也为此出台过许许多多条例、通知、整顿和禁令,却收效甚微;这一次,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禁令和一阵风式的整顿来谋求改进,不失为一大进步;所有参与制售者为商品侵权承担共同责任这一原则,应从药品扩展到所有商品领域;只有通过司法过程明确各方责任的边界,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消费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市场才会走向成熟。

饭文#B1: 饭店开瓶费是常规觅价手段

(按:为避免文章显得过于书生气,其中有个逻辑环节没有得到澄清:差异化只是区别定价最初出现的条件,而非其继续存在的条件,一旦区别定价方式在行业内得以流行,即使差别化消失,仍可继续维持,我认为。)

饭店开瓶费是常规觅价手段
辉格
2009年5月26日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版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去除了旧版本对饭店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等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类似的规定,存在于不少地方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中,而将已有的此类禁令撤销,河南开了先河;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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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为避免文章显得过于书生气,其中有个逻辑环节没有得到澄清:差异化只是区别定价最初出现的条件,而非其继续存在的条件,一旦区别定价方式在行业内得以流行,即使差别化消失,仍可继续维持,我认为。)

饭店开瓶费是常规觅价手段
辉格
2009年5月26日

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版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去除了旧版本对饭店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等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类似的规定,存在于不少地方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中,而将已有的此类禁令撤销,河南开了先河;这些禁令,是对餐饮企业自主定价行为的不必要的干预,也起不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河南省人大的撤销决定,体现了其对市场秩序和行业习俗的尊重,和对法规之现实效果的清醒认识,不失为明智的决定。

饭店的最低消费、开瓶费和包间费,和会员制、预订折扣、定向优惠券、循环折扣券一样,都是企业的常规定价手段,并无特别之处;企业设计出这些种类繁多的结构化定价方式,无非是为其有别于人的差异化服务,尽可能卖个好价钱,而同时又能延揽到尽可能多的客户。这些定价方式,经济学上叫做觅价(price-searching);早期的分析认为,只有垄断者才有可能通过差别定价来榨取消费者剩余从而获得垄断利润,然而现实世界中很难找到纯粹的垄断和纯粹的无差别竞争,而觅价行为却无处不在;一旦你深入观察市场,便不难发现,无论行业内竞争何等激烈,只要存在差异化产品和服务,企业总是存在觅价空间。

许多餐馆对自带酒水者收取开瓶费,是因为他们刻意压低了饭菜的毛利而抬高了酒水的毛利,以此对喝酒和不喝酒的客户实施差别定价;这一策略让他们既能吸引那些只是想吃顿便饭的、预算较拮据的、或擅于精打细算的客户,又能从那些亲友聚餐、商务宴请、或有幸垂顾的大款等消费意愿强烈、价格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那里,挣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对于垄断者,区别定价能为他带来垄断利润,而在餐饮业这种进入门槛低、竞争极其激烈的行业,区别定价只是改变了定价结构,却不会提高餐馆的利润率,因为竞争会迫使餐馆不断压低饭菜价格,直到耗尽酒水溢价带来的额外收入,如果酒水溢价足够高,菜价甚至可以低至直接成本(即餐馆为多做那一个菜而增加的成本)。

实际上,对于许多饭店,尽管酒水只占其销售额的20-30%,但常常要贡献50-60%的毛利;而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其实是在让喝酒客户补贴不喝酒或少喝酒的客户,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你喜欢某个饭店的美食和环境,又能抵御住酒水促销员的诱惑,便能以低廉的价格享受到优质的菜肴和服务;这不正是那些提倡节俭消费、反对酗酒、鼓励照顾低收入者的政治家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吗?三令五申和五讲四美没有做到的,自发演化的市场却正在默默的做着;显然,开瓶费禁令将迫使餐馆压低酒价并提高菜价,从而消除原有的廉价消费机会,其损害的将是那些低收入消费者和喝酒较少的女性消费者,而同时又鼓励了酗酒。

更奇妙的是,上述商业逻辑还可以走得更远,在某些条件下,餐馆甚至可以将菜价压至直接成本之下!餐馆通过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聚集了一群食客,也就创造了一个推销酒水的绝佳场所,他可以把这场所租出去,如果租金足够高,饭菜价格便可低于直接成本;某些大排档便是如此,那里的食物价格低到令人瞠目,老板是靠向酒商收取入场费来盈利的,入场费可以是固定的,能卖掉多少酒,全看酒商自己的本事;无疑,这样的商业模式,既对大排档老板有利,也造福了消费者。

至于最低消费,其性质类似于其他服务场所的门票,门票结合每个服务项目的个别定价,是许多服务业的通行做法;如果你觉得餐馆收门票过于离奇,那就请看一下那些自助餐馆、提供自助餐的茶馆和浴场吧;在每一种结构化定价方式背后,都隐藏着一个精妙的商业模式和它的演化故事,简单的将之归于商人的贪婪是不得要领的,要知道,同是这些贪婪的商人,同时也在提供着高额折扣、一元大餐、生日半价、和免费餐后水果;许多听起来难听和好听的区别定价方式,其实性质完全等价,对此横加干涉,只会扰乱甚至阻断商业创新的自然发展进程,对企业和消费者乃至整个商业环境,都有害无益。

双胞胎会越来越多吗?

(晕,晚饭时又想了想才发现犯了个低级错误,此因素与意愿生育数的奇偶无关,只与生下最后一对双胞胎之前的已生育数的奇偶有关,数字问题很容易犯错啊)

周末上松鼠会论坛,看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cecil问

能不能生双胞胎貌似跟基因有关系。
如果是的话,由于科技发展,新生儿的存活率上升,他们长大后,又带着生双胞胎的基因,因而双胞胎在人类中占的比例会越来越高?
长此以往,人类会不会变成跟北极熊差不多,大多一胎两个?
又或者,因为再怎么生双胞胎的几率达不到1,而使得新生儿总人口中,双胞胎成一定的比例呢?这个比例又会是多少呢?

我觉得这个题目难度很适宜,不需要太多背景知识,但体现了基于进化论的思考角度,特别适合用作进化生物学的课后练习题。我的回答是(第四点是刚加上的):

嗯,是会增加,但我认为增加不会太多

首先,这一分析成立的基础是:人口增长的瓶颈不再是生存压力而是生育意愿。
我认为这一假定目前只在较富裕国家可以成立,但在长期,从全球范围看,未必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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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晚饭时又想了想才发现犯了个低级错误,此因素与意愿生育数的奇偶无关,只与生下最后一对双胞胎之前的已生育数的奇偶有关,数字问题很容易犯错啊)

周末上松鼠会论坛,看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cecil问

能不能生双胞胎貌似跟基因有关系。
如果是的话,由于科技发展,新生儿的存活率上升,他们长大后,又带着生双胞胎的基因,因而双胞胎在人类中占的比例会越来越高?
长此以往,人类会不会变成跟北极熊差不多,大多一胎两个?
又或者,因为再怎么生双胞胎的几率达不到1,而使得新生儿总人口中,双胞胎成一定的比例呢?这个比例又会是多少呢?

我觉得这个题目难度很适宜,不需要太多背景知识,但体现了基于进化论的思考角度,特别适合用作进化生物学的课后练习题。我的回答是(第四点是刚加上的):

嗯,是会增加,但我认为增加不会太多

首先,这一分析成立的基础是:人口增长的瓶颈不再是生存压力而是生育意愿。
我认为这一假定目前只在较富裕国家可以成立,但在长期,从全球范围看,未必能成立。

设意愿生育数为X,实际生育数期望值为Y=f(X),双胞胎概率为r,假设r=0.2,那么:
1)若X=1,Y=0.8+0.2*2=1.2;
2)若X=2,Y=0.8*(1+f(1))+0.2*2=2.16;
3)若X=3,Y=0.8*(1+f(2))+0.2*(2+f(1))=3.168;
依此类推,若X=i,i>3,Y=0.8*(1+f(i-1))+0.2*(2+f(i-2));
超生数在0.16和0.168之间来回摆动,并逐渐趋近于1/6,而超生率则随X增大而下降。
4)若X事先不确定,即:事先没有计划孩子数、而是随着生育经历随时决定是否继续生的夫妻,则结果取决于最后一胎是否为双胞胎,且此前离意愿数差多少,
Y=0.8*X+0.2*(0.5*X+0.5*(X+1))=X+0.1。

不过这里暂且接受这一假定,那么:
1)对于原本就想生育偶数个子女的夫妻,该因素没有影响,因为双胞胎并未使其子女数超出其生育意愿;
2)对于原本就想生育2个以上、但计划数为奇数的夫妻,该因素有影响,比如:原本打算生三个,开始生了两个,没料到又来了对双胞胎,超出计划数了。
3)对于原本只想生育1个的夫妻,该因素影响最大,双胞胎的到来总是会突破其计划数,但同时要考虑:这些生育意愿如此之低的夫妻,其中种群中的数量原本就处于萎缩趋势,因而其所携带的双胞胎基因并不会因这一因素的影响而得到很大传播。
4)对于生育意愿比较模糊,事先没有计划孩子数、而是随着生育经历随时决定是否继续生的夫妻,该因素的影响类似于(2),但程度较弱,比如:原本他们可能在生下第三个之后决定“再也不生了”,但第三胎恰好是双胞胎,因而他们的孩子数就比原本会有的数字多出了一个。

(注:上述分析未考虑强制性计划生育、政府生育鼓励或抑制政策、选择性堕胎等条件)

谁有兴趣,可以把上述四种情况用一个模型模拟一下,结论会更精确。

 

衰老和死亡的进化机制

小手问道:“死亡算完全由基因控制的吗?算不算phenotype?”

全年无休认为:“绝大部分的死亡都并不是整个机体的走到终点那样的死亡,而是某个器官由于外界影响导致功能丧失后的死亡。”

DNA解释道:

死亡是由于“错误”和“损伤”积累造成的。因为细胞在复制过程中,其机制只能勉强保持一个正确率,使得生命体凑活着能活着。但是细胞每分裂一次,就积累一些“错误”和“损伤”,由此导致衰老。这些“错误”和“损伤”积累到一定程度,不再能维持生命体,就是死亡。事实上,基因控制了许多“防止死亡”的程序,只可惜基因的“控制力”不够,无力避免最终的消亡。紫外线、自由基、致癌物质都是加速“错误”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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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手问道:“死亡算完全由基因控制的吗?算不算phenotype?”

全年无休认为:“绝大部分的死亡都并不是整个机体的走到终点那样的死亡,而是某个器官由于外界影响导致功能丧失后的死亡。”

DNA解释道:

死亡是由于“错误”和“损伤”积累造成的。因为细胞在复制过程中,其机制只能勉强保持一个正确率,使得生命体凑活着能活着。但是细胞每分裂一次,就积累一些“错误”和“损伤”,由此导致衰老。这些“错误”和“损伤”积累到一定程度,不再能维持生命体,就是死亡。事实上,基因控制了许多“防止死亡”的程序,只可惜基因的“控制力”不够,无力避免最终的消亡。紫外线、自由基、致癌物质都是加速“错误”和“损伤”积累的东西。

DNA的解释是对的,但可能只解释了衰老机制的一小部分,如果只考虑这一点,我们的衰老过程会大不一样,最近读到Steven Pinker引述了George Williams的一种解释,非常精彩,简单的说:基因组在维护人体健康的投资策略上,严重偏向于早期阶段,而不惜以牺牲后期健康为代价。

首先,即使我们不考虑衰老,只考虑被雷劈死被老虎吃掉这种风险,人活到40岁的概率,和活到60岁的概率,仍是大不相同的。

如DNA所说,因为细胞分裂等环节的积累错误,人体需要不断维护才能继续生存,然而维护是有成本的;这样,当面临选择:两种维护措施分别可将40岁人和60岁人的死亡风险分别降低20%,而成本相同,那么,理性的选择便是前一种,因为对60岁人的健康投入,只有在能活到60岁的条件下才可能获得回报,而对40岁人的健康投入,则对所有活到40岁的人都可获得回报,因而回报率是显著不同的。

同理,当一种维护措施以提高60岁人死亡风险20%为代价,而降低40岁人死亡风险20%为收益时,这笔投资是合算的,反之,牺牲40岁人健康而换取60岁人健康的投资,必须达到高得多的收益比,才是合算的。结果就是:基因组倾向于以牺牲老年健康为代价换取青年健康。

这一机制的关键在于(这一点Williams好像没指出,但我认为是极端重要的),其中包含了正反馈:投资预期回报的最初差异,导致投资偏向青年,而这种偏向又扩大了回报差异,于是导致更严重的投资偏向,结果我们看到,在越过一个临界点后,衰老过程十分迅速。

以下文字摘自Steven Pinker: The Language Instinct, p295:

Even if there is some utility to our learning a second language as adults, the critical period for language acquisition may have evolved as part of a larger fact of life: the increasing feebleness and vulnerability with advancing age that biologists call "senescence." Common sense says that the body, like all machines, must wear out with use, but this is another misleading implication of the appliance metaphor.

Organisms are self-replenishing, self-repairing systems, and there is no physical reason why we should not be biologically immortal, as in fact lineages of cancer cells used in laboratory research are. That would not mean that we would actually be immortal. Every day there is a certain probability that we will fall off a cliff, catch a virulent disease, be struck by lightning, or be murdered by a rival, and sooner or later one of those lightning bolts or bullets will have our name on it. The question is, is every day a lottery in which the odds of drawing a fatal ticket are the same, or do the odds get worse and worse the longer we play? Senescence is the bad news that the odds do change; elderly people are killed by falls and flus that their grandchildren easily survive. A major question in modern evolutionary biology is why this should be true, given that selection operates at every point of an organism's life history. Why aren't we built to be equally hale and hearty every day of our lives, so that we can pump out copies of ourselves indefinitely?

The solution, from George Williams and P. B. Medawar, is ingenious. As natural selection designed organisms, it must have been faced with countless choices among features that involved different tradeoffs of costs and benefits at different ages. Some materials might be strong and light but wear out quickly, whereas others might be heavier but more durable. Some biochemical processes might deliver excellent products but leave a legacy of accumulating pollution within the body. There might be a metabolically expensive cellular repair mechanism that comes in most useful late in life when wear and tear have accumulated. What does natural selection do when faced with these tradeoffs?
In general, it will favor an option with benefits to the young organism and costs to the old one over an option with the same average benefit spread out evenly over the life span. This asymmetry is rooted in the inherent asymmetry of death. If a lightning bolt kills a forty-year-old, there will be no fifty-year-old or sixty-year-old to worry about, but there will have been a twenty-year-old and a thirty-year-old. Any bodily feature design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potential over-forty incarnations, at the expense of the under-forty incarnations, will have gone to waste. And the logic is the same for unforeseeable death at any age: the brute mathematical fact is that all things being equal, there is a better chance of being a young person than being an old person. So genes that strengthen young organisms at the expense of old organisms have the odds in their favor and will tend to accumulate over evolutionary timespans, whatever the bodily system, and the result is overall senescence.

饭文#B0: 报业困境的症结

报业困境的症结
辉格
2009年5月21日

随着一连串亏损、破产、停止纸介质发行、停刊的消息不断传来,美国报业的危机似乎远未见底;上月,连老谋深算的默多克也终于沉不住气,带头向谷歌发难,激烈指责谷歌窃取媒体的版权内容,《华尔街日报》总编汤姆森和美联社主席辛格顿随即应声附和,将谷歌称为窃贼和寄生虫;可是,谷歌的做法并不违法,如果报业领袖们皮包里还没装着可以用来和谷歌谈判的可行方案,那么这些指责,除了可以为他们发泄怨气之外,对改善报业的处境并无帮助。远从这场报业危机初露端倪时起,业内从老板到记者(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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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困境的症结
辉格
2009年5月21日

随着一连串亏损、破产、停止纸介质发行、停刊的消息不断传来,美国报业的危机似乎远未见底;上月,连老谋深算的默多克也终于沉不住气,带头向谷歌发难,激烈指责谷歌窃取媒体的版权内容,《华尔街日报》总编汤姆森和美联社主席辛格顿随即应声附和,将谷歌称为窃贼和寄生虫;可是,谷歌的做法并不违法,如果报业领袖们皮包里还没装着可以用来和谷歌谈判的可行方案,那么这些指责,除了可以为他们发泄怨气之外,对改善报业的处境并无帮助。远从这场报业危机初露端倪时起,业内从老板到记者编辑,有心者们早已开始为报业的出路而思索,然而迄今没人能拿出一个让人看到希望的方案;本月初Amazon发布大幅面电子阅读器Kindle DX,竟被许多报业人士视为救星,业内气氛之迷茫与惶恐,可见一斑。

在为报纸和其他纸媒当前所面临的困境寻找出路之前,首先要弄清楚一个基本问题:一篇文章,为何在过去能为作者和出版者赚到钱,而现在却不行了?而要回答这个问题,还要从文章的特性说起;每篇文章,无论是新闻报道或是评论随笔,都是一件思想作品,其中包含着作者的若干观念;无论是作者写作、编辑选择文章、出版人出版发行报纸,除了由此而获得报酬之外,很重要的——常常是首要的动机,是为了把这些文章中所包含的信息和观念尽可能多的复制和传播出去,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这些观念;有人或许会说,并非每个人都热衷于传播自己的观念,是的,但这样的人不会进入报业,成为记者、编辑、作家和出版人,这是自我选择的结果;你大概很难找到一位作家,从不在乎别人是否看他文章,看了怎么想,而仅仅为稿费而写作。

在读者方面,他花时间甚至花钱阅读一篇文章,大致出于三个动机:获得信息和知识,了解他人尤其是专家对某些问题的见解,阅读过程本身所带来的乐趣;有意思的是,这三方面需求的满足,全都依赖于文章所含观念的传播广度:一篇报道,如果只有我一个人阅读,我是很难判断其真实和客观性的;相反,如果我知道同时有一百万人在看这篇报道,那我就可以预期,其中总有不少人了解内情、或熟悉相关背景、或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判断力,对于其中的失实、偏颇和认知偏差,他们很可能提出异议,这样,如果我没听到这样的异议,就会感觉比较踏实;同时,因为我相信记者编辑们会比我更清楚的意识到这一点,也就相信他们会持有起码的谨慎和谦逊。

因此,观念的传播广度,是读者评估文章价值重要指标,一篇在封闭小圈子里传递因而很少有机会被挑刺的文章,其价值便很难得到认可,不仅新闻报道如此,分析评论文章也是如此,在这里,每位读者实际上都充当了其他读者的质量检验员。即便是那些非公开的专业分析报告,其质量保障也必须建立在作者过去凭借大量公开文章所树立的专业声誉,并且多数情况下,非公开报告的读者本身就是领域内的专家。观念传播的这一特点,同样体现在科学研究中,匿名评审、同行评价、论文引用率,已成为评价学术质量的核心手段,也是科学得以发展的组织基础。

阅读本身所带来的乐趣,同样依赖于传播广度;尽管许多人声称他们的品味如何独特,他们的审美判断如何独立自主,实际上,很少有人不需要审美共鸣和价值认同,我们的阅读品味和审美情趣无时不受他人影响,许多时候,人们会仅仅因为身边的人都在谈论某篇文章而兴致盎然的找来阅读,并从共鸣中获得快感。

既然无论对于作者还是读者,无论哪一类文章,创作和阅读的动机都严重依赖于传播广度,那么,显而易见的判断便是:任何寻求突破报业困境的努力,都不可以限制观念的复制和传播为手段,这样做将是自杀性的。问题是,如果不限制复制传播,媒体如何获得收入?在纸媒时代,这不是个问题,那是因为,纸媒的复制和传播过程会自动给出版者带来收入,而那又是因为,纸媒的复制源和复制品是分离的:你看到一份报纸,想要另一份的话,只能从出版商那里买一份复制品,如果你想用你看到的那份来复制,其成本高远高于买一份,即便在复印机发明之后,仍然如此;这就好比你看到一头品种优良的小猪,也想养一头的话,只能找种猪场买,用你看到的那头来复制,不是不可能,成本高到不可想象,若非如此,种猪场的商业模式便顷刻瓦解。

纸媒的好处还不止于此,即便复印成本足够低,复制过程仍可自动为出版商带来收入,因为除了整版广告,其内容和广告常常是不可分的,而广告收入占出版收入大头,因而出版商或许还乐意有人替他复制发行。然而现有数字出版技术瓦解了上述基础:所有复制品都成了成本可行的复制源,而内容可以任何切割拼凑,复制者不会好心帮你把广告带上。有了上述分析,我们似乎隐约可以窥见报业的出路所在:不要试图限制传播,收费阅读是不可取的,但要设法让传播过程自动产生收入;为此,报业应设法开发出新的数字出版技术,结合当前迅速发展中的内容聚合技术,既便于内容的复制和传播,又能保持内容再现的某种不可分割性——这意味着任何局部或完整的再现都可与广告位相绑定;同时,技术上的不可分割性,还应配之以法律上的不可分割性和新的授权模式。

鲸这个物种如何私有化?

对我用私有化应对环境问题的说法,bearxy39说

并不是来不来得及的问题,这个想法不具有普遍的操作性啊~!
把森林换成鲸,缺点会更明显(全世界达成了保护鲸的协议,但日本人就是乱杀),私有化能保护鲸么?怎样把鲸都私有化呢?还有,怎么分才合理呢?平均分还是用钱买?想着想着,就牵出一大串问题,甚至是意识形态的问题。

难道避免公地悲剧的解决放案是消灭公地?公地能否被消灭?公地是否应该被消灭?如何消灭公地?消灭公地后会有副作用么?不懂不懂不懂……按照经济学的说法,好像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之一就是公地无法消灭。

nkpoper说:

鲸鱼当然没办法私有化,这种到处跑的动物,又不可能有人跟着,怎么私有化?

bearxy39说的很好,解决方案就是消灭公地,消灭的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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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用私有化应对环境问题的说法,bearxy39说

并不是来不来得及的问题,这个想法不具有普遍的操作性啊~!
把森林换成鲸,缺点会更明显(全世界达成了保护鲸的协议,但日本人就是乱杀),私有化能保护鲸么?怎样把鲸都私有化呢?还有,怎么分才合理呢?平均分还是用钱买?想着想着,就牵出一大串问题,甚至是意识形态的问题。

难道避免公地悲剧的解决放案是消灭公地?公地能否被消灭?公地是否应该被消灭?如何消灭公地?消灭公地后会有副作用么?不懂不懂不懂……按照经济学的说法,好像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之一就是公地无法消灭。

nkpoper说:

鲸鱼当然没办法私有化,这种到处跑的动物,又不可能有人跟着,怎么私有化?

bearxy39说的很好,解决方案就是消灭公地,消灭的办法就是把权利界定到个人,也就是产权拟制和私有化;那么,如此一来,政府还要来干嘛?说得好,为啥非要政府呢?呵呵

不过,bearxy39对产权的理解还浅了一点,如果你深入考察会发现,财产权的根本,不在于对物的占有,而是对他人行为的合法排除,物的状态、甚至有没有物,并非关键,这一点,请参考我的旧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把我的观点运用到鲸的问题上,相应的财产权不是“对鲸个体的占有”,而是对“鲸这个物种之存续状态”的占有,其含义可以有两种:
1)某人若拥有该项产权,他便有权阻止任何危害到鲸物种存续的行为;
2)某人若拥有该项产权,他便具有排他的权利,可以做任何可能危及鲸物种之存续状态的事。

你很容易发现,这两种含义其实是完全等价的,即:识别出一类行为,赋予某人排他性权利,只有他能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别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就是对他的侵权,他有权为此索取补偿;这个补偿,或者自己动手去夺取,这叫自力救济,或者他去诉讼,这叫司法救济;其他人如果非要实施这些行为,可以用条件跟他交换,比如付钱,让他有条件解除行为限制,这叫交易,所谓财产权,不过如此。

回到鲸的问题,法官可以把“排除他人危及鲸物种存续的行为”这一权利赋予某人,比如国际鲸委员会,这样,日本渔民(或任何其他人)要捕鲸可以,自己去找委员会谈判交易;法官也可以把“独占的危及鲸物种存续的行为”这一权利(如上所述,其实与前一种是一个东西)赋予某人,比如日本捕鲸协会,如此一来,国际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人)要保护鲸免遭灭绝,可以,自己去找日本捕鲸协会谈判交易即可,如果他们筹不到足够的钱来买下这份权利,那不过是表明了希望鲸种存续的人不够多,或愿望不够强烈,或太穷,或这些人只是嘴上喊得响,腰包却捂的紧。

如科斯所指出,若不考虑交易费用,将上述权利界定给鲸委员会,还是捕鲸协会,对最终鲸种的命运无影响,那么考虑交易费用会如何呢?未知,有待研究。

将鲸种产权界定给哪一方,在经济学上或许无关紧要,但在法学上却有关紧要,一项新权利,从模糊到明确,如何界定,界定给谁,应遵循某些一般性的法则,否则容易打起来,各方都可能质疑:凭啥?。

那么有些什么一般性法则呢?首要的是传统,或者如伯克所说的长久性,如果某些事情,我和我的祖辈重复做了几百上千年了,突然不让我做了,我就有了“合理的愤怒”,当然,在你看来,我这种行为在以前是无害的,而现在,许多人认识到捕鲸危及了鲸种的存续,而鲸种灭绝将是对他们的极大伤害(无论是感情的或者其他的总之是伤害),这一抱怨当然也能成立,但无论如何,你的受伤感是新来的,而我的捕鲸传统是古老的。

从这个角度,我倾向于将此项排他权赋予传统捕鲸社区的传统捕鲸渔民,当然,如果有人从其他法理原则上阐明另一种界定方法,请他说明,我持开放态度。但无论如何,权利应被界定,而且应界定为财产权:比如,法官可以要求主张该项权利的渔民提交显示他们过去50年捕鲸范围、种类和数量的证据,然后依此范围种类数量界定其权利,而将除此之外的捕鲸行为排除权赋予鲸委员会——该法人社团的设立宗旨确保了其自己不会捕鲸;此后,鲸种保护者不妨向渔民或他们的代理组织逐步收购其捕鲸配额,来满足他们的需求;若他们拿到证据显示渔民越过配额,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或许有人会问,若将捕鲸排他权赋予一家(比如日本捕鲸协会),他便处于垄断地位,会不会漫天要价?答:现有方式是将排他权赋予政府或联合国某机构,这是绝对垄断,只有赋予私人才可能实现竞争性的分立产权,这正是私有化的好处所在,至于捕鲸权是否可分割为分立产权,取决于其所界定的对象是否可分割,按上述配额方式,是可分割的。

环境和动物保护者需要认清一点:他们对物种免遭灭绝的愿望,也是人类需求之一种,与日本渔民捕鲸的需求相比,听起来或许更高尚,但在法律上并不更正当;法律从未保证:高尚而美好的愿望就必须得到满足;而在人类社会,当不同需求之间的发生冲突时,迄今唯一能和平解决的方案,便是法律保障下的权利和财产权。

那么空气呢?我觉得我在这里说的话完全适用于空气。

没有什么性状是完全基因决定的

从基因的设计到性状的形成,是一个连续的发育过程,基因没有手,不能自己去搭建出最终的产品,它只能借助各种蛋白质、激素和其他化学物质来完成建造过程,每一步都涉及极其复杂的化学过程,后天环境因素随时可能在任何步骤上施加干扰,并且基因所设计的发育过程本身包含了许多收集环境参数的环节,这就像安装操作系统,完全一样的安装包,因为安装过程需要收集大量环境参数,最终的安装结果千差万别,发育过程更复杂,不仅要收集参数,还有大量干扰。(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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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因的设计到性状的形成,是一个连续的发育过程,基因没有手,不能自己去搭建出最终的产品,它只能借助各种蛋白质、激素和其他化学物质来完成建造过程,每一步都涉及极其复杂的化学过程,后天环境因素随时可能在任何步骤上施加干扰,并且基因所设计的发育过程本身包含了许多收集环境参数的环节,这就像安装操作系统,完全一样的安装包,因为安装过程需要收集大量环境参数,最终的安装结果千差万别,发育过程更复杂,不仅要收集参数,还有大量干扰。

性别算是基因决定最纯粹的例子了,但实际上,如果你精确地安排一个激素注射序列,完全可能把一个XX型胎儿培养成标准的男孩。

友情提示:这里可以说脏话,也可以骂人,但不得用脏话骂人

友情提示:

1)鉴于本人嘴巴也不太干净,这里可以说脏话;

2)鉴于本人也经常骂人,这里可以骂人;

3)鉴于本人对骂人的品味比较挑剔,这里不许用脏话骂人;

比如,你可以说“我操!”,但不可以说“我操你妈!”——假如听众能猜出这个“你”是谁的话。

Q:你有啥办法可以执行上述禁令?

A:没啥办法,只能靠朋友们给我面子了,哈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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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鉴于本人嘴巴也不太干净,这里可以说脏话;

2)鉴于本人也经常骂人,这里可以骂人;

3)鉴于本人对骂人的品味比较挑剔,这里不许用脏话骂人;

比如,你可以说“我操!”,但不可以说“我操你妈!”——假如听众能猜出这个“你”是谁的话。

Q:你有啥办法可以执行上述禁令?

A:没啥办法,只能靠朋友们给我面子了,哈哈。

 

饭文#A9: 透过欧盟罚单看自然垄断

透过欧盟罚单看自然垄断
辉格
2009年5月18日

上周,欧盟委员会以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律为由,向英特尔开出了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所依据的罪状是,英特尔利用折扣和现金返还,诱使下游厂商放弃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这是欧盟对单一企业开出的最大反垄断罚单,仅次于去年11月对涉嫌联合操纵市场的4家汽车玻璃制造商开出的13.9亿欧元罚单。过去三年中,欧盟已开出11张总额7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这一连串密集的巨额罚单,顿时令美国这个反垄断法的始作俑者相形见绌;欧洲,这个几十年前还在热衷于组建国营垄断巨头的自由市场抵制者,如今摇身一变,俨然成为反垄断急先锋和市场竞争的捍卫者。

无论欧(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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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欧盟罚单看自然垄断 辉格 2009年5月18日 上周,欧盟委员会以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律为由,向英特尔开出了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所依据的罪状是,英特尔利用折扣和现金返还,诱使下游厂商放弃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这是欧盟对单一企业开出的最大反垄断罚单,仅次于去年11月对涉嫌联合操纵市场的4家汽车玻璃制造商开出的13.9亿欧元罚单。过去三年中,欧盟已开出11张总额7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这一连串密集的巨额罚单,顿时令美国这个反垄断法的始作俑者相形见绌;欧洲,这个几十年前还在热衷于组建国营垄断巨头的自由市场抵制者,如今摇身一变,俨然成为反垄断急先锋和市场竞争的捍卫者。 无论欧盟的反垄断法,还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其所宣称的目的都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剥削;其经济学基础是:拥有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可以通过限制产量和区别定价,来榨取消费者剩余;这种现象,确实可以在现实中观察到,然而,从未有一种经济学理论能够说明,反垄断法的实施,如何可以改善消费者的市场地位;而在实践中,从AT&T,到IBM,到微软,反垄断诉讼和干预也从未达到过这样的目的,它们仅有的作用,是延缓了竞争失败者被淘汰的进程,限制了企业的竞争手段,并最终打击了整个市场的创新能力,至于消费者的利益,从未成为争端的焦点。 所谓反垄断,反的是供方自然垄断。一个没有法律特权、也不借助黑手党的企业,之所以能获得供方垄断地位,通常有三种原因:第一种情况是,某些市场的容量小于成本最优规模的两倍,因而该市场不可能同时容下两个厂商,而同时它们又都具有最优规模,于是,首先达到最优规模的企业便凭借成本优势排挤掉其他竞争者,占据了垄断地位,而该行业也就对新进入者变得无利可图。这种垄断的确存在,也确能获得一些垄断利润,然而其垄断地位长期维持的条件是:成本结构必须长期保持稳定;只有那些技术和商业模式久已成熟、制造过程简单、因而很少发生创新的地方,才可能满足该条件。 德鲁克曾举过一个玻璃罐头密封圈的例子,Dewey & Almy公司在该产品上维持了至少40年的垄断地位,从未有企业尝试挑战;对于当初主张反垄断的经济学家来说,这大概是最典型的规模经济导致自然垄断的案例了,然而恰恰是这种经典自然垄断,却从未成为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的对象。实际上,真正了解企业的人应该知道,维持这样的垄断地位并从中谋得垄断利润,谈何容易,尽管你有一定的提价能力,但绝不能高到吸引新投资者的程度,更不能刺激买家去寻求替代品。谢尔曼法诞生后的一百多年中,随着对垄断的研究不断深入,经济学家也逐渐认识到,此类自然垄断,反之无益:既然最优规模只能容纳一个企业,把它硬拆成两个,只能降低效率,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种导致自然垄断的情况,是单一供方独占了某种生产和供给所需的关键资源。现实中,任何一份资源都具有一定独特性,因而都不是完全可替代的,从这一点看,它们都有机会获得垄断收益;这一收益,即使按最宽松的定义,也称不上利润,它只是稀缺性所带来的资源租金;而同时,很难找得出一份资源,是完全不可替代因而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或许某些爱情是例外,据说一些非她不娶的痴情者会不惜倾家荡产甚至搭上性命和荣誉;当然,我们的法律和道德从未试图拯救痴男怨女,相反,大量笔墨口舌还被用来赞美他们对垄断者的执迷不悟。 同样,我们的经济理论和法律也都认可:稀缺资源在市场竞价中获得最高租金,不仅理所当然,也恰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根本途径所在;法律甚至帮助资源所有者捍卫其垄断权: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其所保护的,无一不是垄断资源;并且,越是原创的、新颖的、独特的,因而越具有垄断性的,得到的保护越多。然而,一方面我们用诸多法律来保护资源的垄断权,而同时,当生产者运用这些垄断权销售产品、占领市场、获取收益和战胜竞争者时,却要用反垄断法来惩罚他们;这一悖谬凸显了反垄断法在我们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传统中的不和谐地位,它显然有悖于广受认可的基本道德和法理原则。 第三种自然垄断,通常被叫做“赢家通吃”,其基础是:某些商品,其对买家的价值,随使用者增加而自动提升,即越流行越值钱;比如一门电话的价值,极度依赖于其可能通话对象的数量,因而当若干各自封闭的电话网相互竞争时,用户数便成为决定性因素;上述原理导致了竞争地位变化的正反馈特征:用的人多,会自动导致更多人用,于是最初的些微优势会被循环放大,最终市场上只剩下一个生产者。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通吃之后的垄断者,凭借功能互通性、兼容性、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平台依赖性等等门槛,对潜在竞争者构成了很难逾越的壁垒,也的确常常令消费者感到憋屈和无奈;但问题是,反垄断法能否帮助消费者摆脱这种困境? 事实表明它从未能做到,反垄断的终极武器是分拆,但主刀者一旦动刀就发现:若把垄断企业拆成互不竞争的几个公司,结果它们在各自领地内仍然是垄断者,如果拆成相互竞争的,无论你何等费心的均匀分拆,上述正反馈机制决定了其均衡是不稳定的,很快其中一家又会胜出而成为通吃者。在历时十多年的调查和诉讼之后,AT&T被分拆为一个长途电话公司和七个地区公司,结果消费者发现,他们在七个小贝尔压迫下的日子并未改善;电话用户的最终解脱,来自事先无人料到的创新领域:移动电话。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IBM身上,打了15年官司后,找不出可行分拆方案,垄断困境最终由小型机、Unix工作站和PC的兴起而自动解决;微软案件也一样,司法部一度赢得了判决,但他们迟迟拿不出可行的分拆方案,而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谷歌的崛起、信息终端的多样化、开放平台和开源软件日益成为潮流,微软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不成为发展的障碍和抱怨的焦点,相反,它成了激励众多技术和商业创新的标杆和靶子;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选择始终是在增加而非减少;在这些案子中,反垄断机构除了给市场带来不安、扰乱和破坏之外,从未给消费者帮上忙,最终解决问题的都是市场本身的创新机制。 从AT&T、IBM和微软的经历中可以看出,只要投资和创新的机会是开放的,垄断者便无法过度压榨消费者,而垄断困境总是会被创新所突破;实际上,垄断一旦建立,便成为寻求创新的最大动力,人们会想尽一切办法突破它;当垄断使得一个产业日趋封闭时,就有人会尝试绕过它另起炉灶,开辟全新的替代产业,而垄断者若沉溺于旧模式,便会连同他所垄断的产业一起被边缘化。对比生物进化的历史可以更好的理解这一点:进化史上,经常有一些物种会走入进化的死胡同,就像一个产业因垄断而缺乏多样性,并走入封闭僵化的死胡同一样;然而,之所以会走进死胡同,常常是因为它们一度在某方面过于成功,因而在自然选择引导下过度发展了这方面的能力,最终对这种能力形成依赖。 树袋熊就是典型的例子:桉树叶因其特殊的化学成分,对于多数动物都是不可食的,但树袋熊却进化出了消化桉树叶的独特能力,于是它垄断了“以食桉树叶为生”这个产业,没有任何竞争者;结果,树袋熊这个物种便向着提高桉树叶消化能力的方向,义无反顾的发展下去,经过许多代,桉树叶成了它们的唯一食物,它们已丧失了消化其它食物的能力,大熊猫对竹子的特化和依赖也是如此。然而,尽管树袋熊和大熊猫走进了死胡同,生物界的进化却没有因此而停顿,树袋熊垄断了桉树林,其他动物可以另辟蹊径;上帝并未从他的天堂里跳下来,责令树袋熊不得控制超过70%的桉树林,或者把它们改造成三个独立物种,上帝知道,这么做既是徒劳的,也是多余的。 历史上,那些在某方面特别强大的生物,很少会因在其强项上遇到正面竞争而遭淘汰,相反,它们总是因为其特殊强大之处为它们营造的那个小生境最终萎缩而被边缘化;类似的,产业史上一度不可一世的垄断巨头们,很少被从正面打败,他们总是随其所在产业被新兴产业排挤而被边缘化;甚至科学发展也是如此,正如库恩所指出,新理论取代旧理论,从来不是因为旧理论的信奉者被驳倒认输了、心服口服了,然后新理论确立了,而是因为老头们退休了、死了、没人选他们课、看他们书、引用他们观点了,于是旧理论消失了。 几十年来,新兴产业绕过陷入封闭僵化的旧产业的故事,始终在不断上演:移动电话绕过了固定电话,Unix和PC绕过了主机,搜索引擎绕过了门户,而浏览器和云计算正在绕过桌面和操作系统;对于企业家和创新者而言,唯一绕不过的垄断者,恰恰是政府和它的反垄断刀斧。十年后,微软大可以仍抱着其封闭的桌面系统,悠闲的苟活于信息产业之一角,正如今天树袋熊仍在快乐的独自啃着它的桉树叶,但那时的信息业早已天翻地覆,或许很少有人会想起微软的名字了;当然,微软显然不甘于此,英特尔和IBM同样不甘于此,它们都是热衷创新者,都在拼尽老命给消费者带去最好的产品,如此,反垄断者究竟在担忧什么呢? 事实表明,上世纪的历次反垄断诉讼,从未造福消费者,从中获益的,只有竞争失败者、律师和利用对成功企业家的嫉妒心而骗取民心的政客;明智的企业家们,理应抵制政府的反垄断冲动,在这方面,他们应抛开恩怨,团结一致;那些为一时商业利益而呼唤反垄断干预的企业家,是短视且不道德的,对于以“不作恶”为口号的谷歌,尤其如此;不久之前,谷歌还在为针对微软的反垄断措施而幸灾乐祸甚至落井下石,现在,随着奥巴马政府上台,反垄断政策正在收紧,大西洋两岸的政客们都在挥舞反垄断斧头,很快,谷歌也将尝到这把斧头的厉害了。
饭文#A8: 高管薪酬管制于事无补

高管薪酬管制于事无补
辉格
2009年5月14日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近来奥巴马政府和民主党控制的国会,正加紧筹划立法和监管措施,对金融业高管的薪酬水平和发放方式作出限制,赋予美联储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相关的审查和干预权力。此前,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企业,其高管薪酬已经受到严格限制,而现在这些限制很可能被扩展到未接受援助的企业,以及未来援助结束后的整个金融业。这一空前的管制措施,显然是对公众对于金融业高管的巨额薪酬和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责任所表达强烈不满和声讨浪潮所做出的反应;然而,我们却很难指望(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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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管制于事无补
辉格
2009年5月14日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近来奥巴马政府和民主党控制的国会,正加紧筹划立法和监管措施,对金融业高管的薪酬水平和发放方式作出限制,赋予美联储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相关的审查和干预权力。此前,接受政府援助的金融企业,其高管薪酬已经受到严格限制,而现在这些限制很可能被扩展到未接受援助的企业,以及未来援助结束后的整个金融业。这一空前的管制措施,显然是对公众对于金融业高管的巨额薪酬和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责任所表达强烈不满和声讨浪潮所做出的反应;然而,我们却很难指望,这些管制果真能改善美国金融业的薪酬体系,和以之为基础的激励机制。

薪酬因企业而存在,按科斯的二分法,企业作为相对于市场的另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独特性在于:企业主借助一组雇佣合约,将若干劳动力资源,在一段时间内锁定在特定的资源组合中,以便他能对这段时间内的经营活动作出计划;实际上,通过雇佣合约,雇主用无风险的固定报酬,换取在雇佣期内对雇员劳动的支配权;这一模式的存在前提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在某些条件下,局部计划比个体间逐笔交易更有效率。科斯的范式,为分析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然而,现实经济远非科斯二分法所预示的那么简单,从固定薪酬到几乎等价于逐笔交易的计件工资,雇佣关系和计薪方式千差万别。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张五常运用科斯范式,分析了组合企业资源的各种合约形态;在他看来,企业与市场的边界,远非泾渭分明,特定企业采用何种合约类型,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分布。试想,假如五位作家与一位经纪人签订排他性协议,组成一个创作出版团队,那么,是作家们雇佣了经纪人,还是经纪人雇佣了作家,这个团队是不是企业?这些既无法界定,也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协议所设计的收入分配方式,和由此而形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否引导团队成员最好的服务于企业的目标。

尽管雇佣合约提供的可计划性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然而无风险报酬导致的激励弱化却始终困扰着企业家和管理者,为此,他们设计出各种替代和矫正方法:计件工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利润分红、期权奖励等等;这些安排的宗旨都是让激励方向与企业目标相一致,然而企业的不同岗位所设定的目标各不相同,并且往往不止一个,为此,常常需要组合使用多种薪酬安排,来最大程度的避免激励扭曲;这其中涉及的精妙和复杂、障碍和陷阱,对于未曾被这些问题所困扰的行外人,是难以理解和把握的,那么,国会议员、政府官僚和他们指定的专家,能否比长久以来为此而夜不能寐企业家和管理专家,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当前金融业薪酬体系所广受诟病的问题,在于年度绩效奖励所造成的激励短期化:高管们在盈利年份获得巨额奖金、在亏损年份却无须吐出,这激励了他们的短期行为和过度冒险;这种激励扭曲的确存在,或许对金融危机也负有部分责任;然而,激励短期化是许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普遍问题;缺少有足够控制力的大股东的上市公司,通常面临两种危险:一种是内部人控制,这些人借助深厚的企业文化、牢固的管理团队和毒丸等特殊安排,抵抗投资者和分析师的评价和约束,常常将企业发展引向其自己的价值观目标,而偏离盈利目标;第二种是过度顺从投资者和分析师的意见,专注于短期盈利而忽视长期战略。

激励短期化更多的出现在第二种情形中,许多矫正和管制的呼吁者对此开出了药方:强化小股东和代表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的表决权,特别是对高管薪酬的干预权,以此约束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然而这些药方却是南辕北辙,由于退出成本极低,小股东更倾向于追逐短期收益,赋予他们更多表决权,只能加剧激励短期化。

在解决薪酬问题方面,政府实在没有什么可行的办法,结构化设计是他们能力所不及,而总额控制将逼退大批优秀人才;更危险的是,那些雄心勃勃、才华横溢的金融家,在逃离高度管制领域之后,将寻找新的空间开展金融创新,而全新的产品将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正如过去,他们逃离商业银行创建投行,逃离常规市场创立衍生品,逃离投行转向PE,下一次,他们会出现在哪里?

“XX差异中,50%可归因于YY”是什么意思?

我在上上个帖子里提到“性格差异中,50%左右可归因于遗传”,这里我所引用的是Matt Ridley的说法(见《先天,后天》),后来看到几位该领域的牛人说法类似,我由此判断该说法是主流。

李敖之提到的双胞胎研究,Matt Ridley在他的书里做了详细介绍,显然,他是不会错过这一类信息的。

这里我想澄清的是统计学概念,说“性格差异中,50%左右可归因于遗传”,并不意味着:假如两个人具有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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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上个帖子里提到“性格差异中,50%左右可归因于遗传”,这里我所引用的是Matt Ridley的说法(见《先天,后天》),后来看到几位该领域的牛人说法类似,我由此判断该说法是主流。

李敖之提到的双胞胎研究,Matt Ridley在他的书里做了详细介绍,显然,他是不会错过这一类信息的。

这里我想澄清的是统计学概念,说“性格差异中,50%左右可归因于遗传”,并不意味着:假如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基因基础,其他条件随机,则其性格相似度为50%,或者性格相似度为50%+p,p=0-0.5的随机数。

不是这样的,“XX差异中,50%可归因于YY”这一命题,仅仅意味着:若剔除YY的影响,则样本集的均方差减小一半。

这个均方差,或许原本就很小,或许,人类的性格原本就共同特征远多于个体差异,所以,一对被分开领养的同卵双胞胎,其性格相似度远大于50%,这与我介绍的说法没有冲突。

假如流溪河归某人所有

关于环境保护的一段对话(2009-5-19),存档:

59:30  F  辉格  我觉得多生小孩并不是所有成本都落在生育者自己头上的
59:44  辉格  F  ?
00:02  F  辉格  比如制造出来的垃圾,就没啥成本了吧
00:25  辉格  F  有啊
00:31  辉格  F  垃圾处理要钱的
00:35  辉格  F  卫生费
00:41  F  辉格  现在没啥钱
01:10  辉格  F  前提是财产权覆盖够充分
01:20  辉格  F  环境问题是财产权问题
01:24  F  辉格  我觉得对资源的消耗浪费或者破坏,现在都没啥成本,或者成本很小
01:29  辉格  F  怎么没啥钱?
01:35  辉格&nbs(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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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一段对话(2009-5-19),存档:

59:30  F  辉格  我觉得多生小孩并不是所有成本都落在生育者自己头上的
59:44  辉格  F  ?
00:02  F  辉格  比如制造出来的垃圾,就没啥成本了吧
00:25  辉格  F  有啊
00:31  辉格  F  垃圾处理要钱的
00:35  辉格  F  卫生费
00:41  F  辉格  现在没啥钱
01:10  辉格  F  前提是财产权覆盖够充分
01:20  辉格  F  环境问题是财产权问题
01:24  F  辉格  我觉得对资源的消耗浪费或者破坏,现在都没啥成本,或者成本很小
01:29  辉格  F  怎么没啥钱?
01:35  辉格  F  物业费里含卫生费
01:36  F  辉格  卫生费
01:52  F  辉格  水,多不值钱。。。。。。。
02:02  辉格  F  价格管制
02:27  辉格  F  F 说 (02:01): 我觉得对资源的消耗浪费或者破坏,现在都没啥成本,或者成本很小 
02:40  辉格  F  这是产权缺失的结果,见文
03:17  辉格  F  如果流溪河归某人所有,就没这问题
03:49  辉格  F  即使流溪河主人不爱惜它,也没关系
04:08  F  辉格  为啥没关系
04:10  辉格  F  爱惜它的人可以付钱给他
04:17  辉格  F  让他保养好
04:21  辉格  F  否则不给钱
04:33  辉格  F  如果没人愿意给,说明没人真的爱惜它
04:36  辉格  F  说说而已
04:54  F  辉格  那除非给流溪河起围墙
05:00  辉格  F  未必
05:03  F  辉格  不然干嘛自己花钱,让别人享受
05:12  F  辉格  看都不给别人看
05:22  辉格  F  有人花钱=\=一个人花钱
05:29  辉格  F  NGO多了
06:18  辉格  F  还有房产商
06:32  辉格  F  两岸的房产商都会付钱给他
06:51  辉格  F  旅游业老板
06:59  辉格  F  餐馆老板、酒店老板
07:14  辉格  F  这些老板组成的商会
08:17  辉格  F  不要一想到外部性就认为交易无法达成
08:24  辉格  F  任何交易都有外部性
23:34  F  辉格  那就不见得是福利社会才这样咯,像你说的这样,河流公有也会影响真正的成本
23:58  F  辉格  哦,就是你说的公共化
24:03  辉格  F  对,公有=没人有=产权缺失
25:18  辉格  F  资源保护的过程应该是一个成本内化的过程
25:37  辉格  F  而环保组织和各国环保政策的努力方向恰好相反
26:52  F  辉格  解释一下嘛
27:16  辉格  F  比如政府罚款,
27:31  辉格  F  收益没有落实到个人,起不到激励作用
27:47  辉格  F  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
27:57  辉格  F  捕猎禁令
28:23  辉格  F  全都与成本-收益内化背道而驰
29:08  F  辉格  哦
29:52  辉格  F  保护区无法阻止巴西和印尼农民的刀和火
30:07  F  辉格  那承包也是个办法哦
30:08  辉格  F  只有私人产权能阻止
30:44  辉格  F  承包就是产权一种
30:51  辉格  F  产权不必是永久性的
31:05  辉格  F  只要主体和边界明确
32:31  辉格  F  保护雨林的唯一办法是把它分给私人,然后向他们付钱
32:38  辉格  F  现在已经来不及了
33:25  辉格  F  如果把沙漠分给私人,很快就会改变,我打赌
33:40  F  辉格  是啊,有先例的吗

环境保护与计划生育

李敖之的问题,我的解读是:如果科学告诉我们某些行为会破坏环境,因而为立法限制这些行为提供法理基础,那么,如果科学告诉我们人口过多会有类似结果,为何不能立法实行计划生育?

首先要澄清,破坏环境的行为之所以需要受到限制,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他人生存条件的破坏,这里的关键是:一些人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如果某人去破坏一个遥远星球上的环境,法律大概不会阻止。

一旦涉及到行为加害于他人的情况,这就成了权利问题:一个人,在何种情境下,可以做什么?或者反过来:一个人,可以在何种情境下,合(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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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之的问题,我的解读是:如果科学告诉我们某些行为会破坏环境,因而为立法限制这些行为提供法理基础,那么,如果科学告诉我们人口过多会有类似结果,为何不能立法实行计划生育? 首先要澄清,破坏环境的行为之所以需要受到限制,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他人生存条件的破坏,这里的关键是:一些人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如果某人去破坏一个遥远星球上的环境,法律大概不会阻止。 一旦涉及到行为加害于他人的情况,这就成了权利问题:一个人,在何种情境下,可以做什么?或者反过来:一个人,可以在何种情境下,合法的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 对于权利,如果再加上一条:一个人,可以在某种情境下合法的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他是否可以在收取对价之后解除这一限制?如果可以,这种权利就是财产权,简称产权。 这样,环境问题的要害在于权利或者产权的缺失,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就是在拟制一种新型的财产权,而科学在其中的作用是:为这种拟制提供证据,证明某些行为的确会加害于他人。具体而言,如同其他产权,关于环境的产权可有两种类型:合法的加害权,合法的免于受害权。 在我看来,一部好的环境法,应为界定这些产权提供原则,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某些行为。而这样的良法,通常不会来自行政和立法部门,而是来自诉讼、作证和裁决过程。 再看计划生育,任何人生下孩子这一行为本身,不会对他人构成伤害(除非她闯入别人家里去生,而这只是简单的民事侵权);你大概想说:多一个孩子,这世界就多一张嘴,要多消耗一份资源。然而,如果所有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成本全部会落到生育者自己头上,如果有慈善者愿意代为抚养,那也是他自愿,不构成侵权,只有在一个福利社会中,这些成本才会被迫由纳税人分担,所以,只有福利制度,才会将个人生育行为与侵犯他人利益这两者联系在一起,而福利制度,正是我反对的。 不仅是生育问题,福利制度会把大量原本属于纯粹个人选择的事情变成公共问题,比如:该给孩子教什么?不该教什么?学校里该不该提到上帝?该不该讲进化论?什么病该花大钱抢救?什么病该放弃?退休年龄该是多少? 正是个人选择的公共化,制造了大量不必要的价值观冲突和伦理困境,生育问题只是其中之一。
眼,馋,性,冷,胖,猫,悦,敏,语,跑……

周末无事,上松鼠会论坛看看,顺便答复了一些小朋友的提问,存档于下:

Q: 为什么单眼看东西比双眼看更容易累?

A: 为了从背景中识别对象,视觉系统可以借助多种信息线索,包括双眼视差、光线明暗、阴影、边缘特征等等,其中双眼视差是最有效的线索,如果缺了该线索,就要费力分析其他线索,这就比较累。

Q: 为什么人女生比较爱吃零食?

A: 人类的灵长类祖先是以低能量食物为主的杂食性动物,为了满足能量需求,他们是整天吃个不停的;后来,在人科发展的关键时期,狩猎活动和高能量肉食的比例大为增加,人类的饮食习惯也改变了,有了“顿”的概念,即大吃一顿可以维持较长时间,类似于食肉猫科动物;这一变化,男性比女性更强烈,因为在智人形成的关键期——狩猎-采集时代,两性分工中,男性从事狩猎;所以,女性较多的保留了整天吃个不停的本能,在今天表现为爱吃零食。

Q: 为什么生物有性与无性之分?

A: 过去的一些解释都是基于群体选择理论,比如,维持一个高度多样化基因库有利于物种进化,然而群体选择的选择频率与物种分化和灭绝的频率相当,速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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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无事,上松鼠会论坛看看,顺便答复了一些小朋友的提问,存档于下:

Q: 为什么单眼看东西比双眼看更容易累?

A: 为了从背景中识别对象,视觉系统可以借助多种信息线索,包括双眼视差、光线明暗、阴影、边缘特征等等,其中双眼视差是最有效的线索,如果缺了该线索,就要费力分析其他线索,这就比较累。

Q: 为什么人女生比较爱吃零食?

A: 人类的灵长类祖先是以低能量食物为主的杂食性动物,为了满足能量需求,他们是整天吃个不停的;后来,在人科发展的关键时期,狩猎活动和高能量肉食的比例大为增加,人类的饮食习惯也改变了,有了“顿”的概念,即大吃一顿可以维持较长时间,类似于食肉猫科动物;这一变化,男性比女性更强烈,因为在智人形成的关键期——狩猎-采集时代,两性分工中,男性从事狩猎;所以,女性较多的保留了整天吃个不停的本能,在今天表现为爱吃零食。

Q: 为什么生物有性与无性之分?

A: 过去的一些解释都是基于群体选择理论,比如,维持一个高度多样化基因库有利于物种进化,然而群体选择的选择频率与物种分化和灭绝的频率相当,速度极慢,解释不了性这种复杂机制的产生。

对于性如何起源,目前比较被接受的理论是“免疫假说”,因为寄生微生物繁殖速度比宿主快得多,因而免疫系统的变化跟不上寄生物的变异速率,而有性繁殖可以改善这一处境:通过减数分裂中的染色体重组,免疫系统可以在每一代重新洗牌。

详细解释,可参见Matt Ridley: The Red Queen (《红色皇后》)

Q: 为什么冬天脚放在被子外会冷,而手不会?

A: 如果你从不穿鞋,并且大部分时间戴着手套,结果会怎样?(我不知道)

Q: 为什么有的人喝凉水都胖?

A: 每个人的基础代谢水平不同,所谓基础代谢水平,就是他整天啥也不干,静静的躺在床上,每天所消耗的能量。

基础代谢水平偏高的人,不容易胖,即使吃的比较多。

已知,甲状腺机能与基础代谢水平关系密切。

Q: 为什么会有猫有9条命的说法呢?

A: 猫恢复身体平衡的能力极强,无论你如何扔掷它,它都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把身体姿态调整到便于四脚着地的。

Q: 审美愉悦的产生机制是什么?

A: 通常是你作对了一件事情,神经系统释放一点神经递质(比如多巴胺),后者作用到愉悦中枢,让你产生愉悦感,作为对你作对事情的奖励,好让你以后再次作对。

所谓做对事情,是指该行为之结果具有正面遗传价值,即,使得构成你的基因组的那些基因,在下一代的基因库中有更高的频率。

Q: 为什么美国人有那么多过敏症?

A: 我猜想:
首先,过敏有基因基础;其次,美国人大多不是原住民,他们接触的许多过敏源对他们的基因组来说,都是新的,免疫系统还没来得及对此作出调整。

Q: 东方人喜欢描述一个事物由外缘逐步逼近核心, 比如地址格式是 国家-城市-小区-楼号-单元号, 西方人则是反过来, 先描述核心, 再用外缘来补充. 其他比如日期格式也是如此。包括语言语法也一样, 汉语通常的习惯是定语放在前.  比如: 就算你杀了我, 我也不会说的.   而英语则变成 I'll never tell even if you killed me. 是语言文化导致的逻辑方法不同, 还是基因造成的?

A: 句子的顺序未必反映思考的顺序,语句在头脑里是以树形结构表达的,不是顺序结构,语法树的构造与解析过程的顺序(姑且称之为思考的顺序)与句子的述说和书写顺序,不存在对应关系。

Q: 跑步时,为什么总是逆时针跑

A: 我也认为与心脏位置有关,但与重心无关,这可能是一种保护性机制,为了保护心脏,人在各种运动和搏斗中都倾向于让左手承担保守性任务,而右手承担积极的、主动的、伸展的、或攻击性的任务,比如:
1)迂回接近一个目标时,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倾向于逆时针迂回,这样身体右侧扫过的范围比左侧大得多,逆时针跑的道理与此相同;
2)拳击时,多数情况左手主防卫和短拳,右手主攻击和长拳;
3)士兵在盾+刀或盾+矛的组合中,通常左手持盾,右手持刀和矛;
4)当一手持物另一手划水游泳、一手抱孩子另一手喂食、一手把方向盘另一手打电话,这些,通常都是左手做第一件事,右手做第二件,其共同点:左手离身体较近,容易护住心脏。

Q: 我们应该致力于把知识内建在基因中.

A: 如果环境长期稳定,获得性性状便会倾向于内化为遗传性性状,这个过程叫鲍尔温效应(Baldwin effect,可参见相关维基条目),原理在于:内化可以节省学习成本,降低错过学习机会而丧失重要能力的风险。

当环境不够稳定时,内化便没有优势了。

Q: 人为什么会起鸡皮疙瘩?

A: 降低皮肤血流量,以便:

1)减少热量散发;
2)给其他器官更多供血,通常是准备战斗或逃跑。

Q: 什么因素是决定我们性格的主要原因呢?

A: 进化心理学上目前比较流行、我也比较认同的看法是:
1)性格差异中,50%左右可归因于遗传,
2)剩下的一半中,大部分可归因于同龄伙伴及其在同龄群体中的地位,
3)然后,兄弟姐妹排行也有较大关系,
4)胎儿期母亲的营养和健康状况、出生的季节等胎内环境,可能有一定关系,
5)父母、老师和其他长辈的影响,生活条件、教育经历的影响,都很小。

Q: 关于我看到美女并想入非非时会打喷嚏?

A: 有两种比较怪的喷嚏起因:1)突然见强光;2)吃得太快太饱。这两种医学上有描述,并且被认为是基因异常所导致。

你这种没听说过,或许与上述之一有关系?

饭文#A7: 机场拾金案的法理辨析

(按:一直想写一写我对“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看法,然而在没有金钱激励的情况下,总是懒得动笔,现在终于被我逮到了一个机会,呵呵。可以预料,许多读者会感觉我的看法新鲜而离奇,或许有些朋友又会嘲笑我热衷于标新立异和自创体系,其实,这不过是我运用普通法大师霍姆斯的思想所做的一个小练习题而已,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找霍姆斯的书来看看。)

机场拾金案的法理辨析
辉格
2009年5月12日

近日,《广州日报》报道了深圳机场拾金案:清洁工梁丽在机场内拾获一箱价值数百万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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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直想写一写我对“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的看法,然而在没有金钱激励的情况下,总是懒得动笔,现在终于被我逮到了一个机会,呵呵。可以预料,许多读者会感觉我的看法新鲜而离奇,或许有些朋友又会嘲笑我热衷于标新立异和自创体系,其实,这不过是我运用普通法大师霍姆斯的思想所做的一个小练习题而已,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找霍姆斯的书来看看。)

机场拾金案的法理辨析
辉格
2009年5月12日

近日,《广州日报》报道了深圳机场拾金案:清洁工梁丽在机场内拾获一箱价值数百万的黄金首饰,拿回家中,当日下午被接到报案的派出所上门索回,现正面临盗窃罪起诉。据报,此案在司法界引起极大关注和争议,其案例价值被认为不亚于许霆案。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丽的拾金行为,究竟是属于重罪的盗窃,还是属于侵权的财产侵占,两者在诉讼程序和矫正手段上大相径庭,在量刑上更有天壤之别:前者由公诉人起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后者由受害人自行决定是否告诉,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像如此高度争议的案件,恰恰给了法律界和公众一个难得的机会,来探究和把握庞杂难解的法律规则背后所隐藏的一般原理。从根本上讲,法律的功能,在于为生活于社会的人们提供一个可预期的人际环境;在此环境下,人们可以相信:他们对未来所抱有的合理期待,不会被他人的行为所打破;同时,他们也可以相信:如果他们的行为打破了别人的合理期待,其后果会得到矫正,而自己还可能受到惩罚。因而,判定一项行为为非法的标准便是:行为人是否可以在事先合理的预期到,该行为将会打破他人的合理期待。

人的预期,和对此预期是否合理的判断,都是非常主观的,况且,这样的判断发生在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境中,这就很难用明确的条文来细致的规定各种情境下的各种预期是否合理;对此困难,普通法的做法是借助普通人的常识理性,由随机选取的当地居民所组成的陪审团,来判定双方的预期是否合理;特别是当案件涉及一种全新的情境时,陪审团的作用便更加必要,它可以避免法官的个人偏见;而随着常识理性的不断重复运用,一些情境下的判断便逐渐被积累和总结下来,一般化为实体法规则;此时,法官的专业判断力和已有的实体法规则,作用便优于陪审团,在这里,法官实际上是在代表历次陪审团判定中所蕴涵的精神。

对当事双方合理预期的判定,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值判断,从完全合理到荒谬透顶之间,有许多中间状态;具体到财产侵犯,财物存放场所和物主的安全措施,都是构成对财产安全性之预期的决定因素:你把钱包放在大街上并贴上“此物属某某所有”,你的菜园不用篱笆围起来,你的家门从不上锁,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降低了财产安全预期的合理性;而对于侵犯者,上述原理就意味着:侵犯后果越是显而易见、侵犯手段越是难以预料和防范,他的罪行就越重。这样我们就容易理解,为何街头扒窃是轻罪,而入室盗窃是重罪,为何使用作案工具和破坏性措施会加重罪行,为何家门是否上锁是盗窃罪量刑甚至定性的关键因素,为何撬保险柜和盗窃银行罪行格外严重。

梁丽案中,物主在人群混杂的公共场所,脱离对财物的控制长达十分钟,无疑大大降低了其安全预期之合理性,这是减轻梁丽罪责的关键因素;然而,另一些情节却对梁丽十分不利:她声称以为箱内是丢弃物,因而预期其捡拾行为不会构成侵犯,这一辩解不应得到支持,14公斤重的箱子足以合理的引起一探究竟的兴趣,而此后得知箱内为贵重物之后仍决定拿回家,也印证了其侵犯之故意;其次,梁丽身为机场清洁工这一点尤为不利,这使其侵犯行为更难防范:长时间的现场巡查和停留,使其有比过往旅客高得多的机会,来观察和利用旅客在财物保管上的疏忽,而其清洁工身份又使得捡拾行为不容易引起怀疑,这种以捡拾丢弃物为名的财产侵犯,其防范难度大大高过偶发性僭取,而按上面阐述的原理,防范难度越大,罪行越重。

综合下来,梁丽拾金的法律责任,似乎介于入室盗窃和偶发性窃取(俗称顺手牵羊)之间;遗憾的是,我国现有刑法对偷窃行为的罪名分类尚显粗糙,在量刑上又过度偏重案值,而对影响预期合理性的情节和手段考虑不足,也没有像普通法那样对偷窃(larceny)和盗窃(burglary)作明确的划分;这样,一旦梁丽被判定为盗窃,其巨大案值很可能使其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而如此重刑,恐怕会极大的冲击公众的法律直觉和常识理性,对此,司法当局应慎重考虑和灵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