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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罗斯巴德主义者出道题

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导不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所以罗斯巴德主义者恐怕不得不主张废除诸如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切以信息为基础的权利。

不得不放弃知识产权,未必对罗斯巴德追随者构成什么障碍,毕竟,放弃了天也塌不下来嘛,所以我只好想一个更要命一点的例子:

假设有一块无主地,上面有一条自发形成的道路,随着道路日益繁忙,错身而过的机会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养成了靠右行走的习惯,且从来都相安无(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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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导不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所以罗斯巴德主义者恐怕不得不主张废除诸如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切以信息为基础的权利。 不得不放弃知识产权,未必对罗斯巴德追随者构成什么障碍,毕竟,放弃了天也塌不下来嘛,所以我只好想一个更要命一点的例子: 假设有一块无主地,上面有一条自发形成的道路,随着道路日益繁忙,错身而过的机会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养成了靠右行走的习惯,且从来都相安无事;某日,甲与乙驾马车相对而行,甲靠右行驶,乙靠左行驶,甲乙始终不减速也不变道,最后双方的马都撞死了。 请问:乙是否对甲构成侵权?如果是,甲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从罗斯巴德理论如何推导出该权利? 我想来想去,除了“保护合理预期”原则,没有别的理论能推导出甲的权利。
饭文#O9: 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辉格
2010年11月17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财产许诺的有效性问题;由于该解释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最敏感的环节,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庞大,而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责任的认知却日益分歧和模糊的今天,值得花点功夫来理解该解释将给婚姻和家庭带来何种影响。

在读过解释全文之后,我总的观感是,它一方面(第二条)旨在强化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打击第三者从婚外关系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大部分条款),它大力强化了婚姻责任的有限性;在几乎所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边界可能存在模糊的地方,它都将财产认定为个人的;最后,它再次强调了婚姻缔结决定的非交易性质,拒绝支持彩礼性质的财产转移作为婚姻契约的一部分。

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都有着强烈的进步和现代化倾向,强化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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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助推婚姻关系变迁 辉格 2010年11月17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问题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财产许诺的有效性问题;由于该解释触及了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最敏感的环节,在以房产为核心的家庭财产越来越庞大,而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责任的认知却日益分歧和模糊的今天,值得花点功夫来理解该解释将给婚姻和家庭带来何种影响。 在读过解释全文之后,我总的观感是,它一方面(第二条)旨在强化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打击第三者从婚外关系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大部分条款),它大力强化了婚姻责任的有限性;在几乎所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边界可能存在模糊的地方,它都将财产认定为个人的;最后,它再次强调了婚姻缔结决定的非交易性质,拒绝支持彩礼性质的财产转移作为婚姻契约的一部分。 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都有着强烈的进步和现代化倾向,强化一夫一妻制,打击包办和买卖婚姻,切断婚姻与家族义务的联系,否认婚约的交易性质,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等等;本次解释看来朝这个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在我看来是颇为激进的一步,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进步/新潮/女权主义人士眼里,这无疑是个进步。 然而,对于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较为传统和保守期待的人们,这或许会令他们更加无所适从;像中国这样庞大的国家,大城市、小城镇、农村之间,各地区/民族之间,有着十分不同的习俗和文化,人们对婚姻关系的性质、婚姻责任的内容和组建家庭时的财产安排,有着千差万别的看法和期待,法律的意义便在于保护那些合理的期待不至于落空,一部成文法若过分与人们的普遍看法和期待相违逆,它就是在扰乱而不是维护既有的秩序,而它本身也很可能因得不到普遍遵守而无法成为真正的法律。 现代人越来越看重婚姻中的感情成分,这是没错的,然而感情无须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婚姻区别于其它两性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正是其所附带的财产安排和财产性关系;无论浪漫主义者是否承认,缔结一桩婚姻的行动就是一项契约交易,该契约对双方投入于即将运营未来共同生活和子女养育的合伙企业(即家庭)的资源,和在该企业经营过程中各自须履行的义务和可获取的权益,作出了精细的规定。 当然,实际上双方无法将这些条款一一写下来,绝大多数人缺乏将契约成文化所需的抽象和表述能力,多数条款只能是默会的,而默契的内容高度依赖于双方对习俗和传统的共同认知;好的法官和成文法应帮助人们识别、抽象和阐述这些默会的规则,而不是凭空制造规则;比如,由某方长辈提供的婚房,无论是否言明或记在谁的名下,都是投入于新家庭的资产,是对方同意婚约的前提,将其认定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因而属个人财产,是很不恰当的。 传统上,女性选择嫁给某人,是抱着“托付终身”的期待的,由于女性再婚时的处境和议价地位远远弱于男性,其最初选择的机会成本极高,因而有理由要求男方作出可靠的长期承诺;在传统社会,这种承诺包含在几乎永久性的默会契约之中,由对方在整个婚姻存续期中逐日履行,但在现代社会,“托付终身”的期待显得越来越不合理了,而女性也逐渐学会了要求对方提前履约或提供抵押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最好的保障手段就是诸如一套房产这样的巨额抵押品。 法律应支持和保护这种履约手段,至少对于共同生活的那套房产,以及维持双方及子女在婚内事实上长期享有的生活水准所需的财产和费用,应默认的认定为婚内责任,除非有其他成文契约明确的解除了这些责任;最新的司法解释似乎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它认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孳生财产)默认的不随婚姻缔结而进入共同财产,只认定那些婚内形成或明确登记为共同所有的财产才是婚内的,这无疑将弱化女性的契约地位。 显然,要求所有女性在结婚前仔细阅读每条成文法规定并深入精确领会其现实含义,是不合理的,而最终当她们真要面临这些条款带来的冷酷现实时,无异于一盆泼头冷水;更糟糕的是,对于已经存在的婚姻,这些规定将具有事实上的追溯效果:这些婚姻在缔结时,当事者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预期到未来离婚时会有这样的结果。 更何况,对于数亿仍生活于民风保守的农村和小城镇的女性,其中不少或许仍抱着在都市人看来早已不合时宜的托付终身期待,或许仍指望传统的默会契约会保护她们的利益,必要时司法会为她们提供救济,但很明显,有朝一日当她们果真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将是失望。
民法保险 v0.2

去年,我意淫了一个民法保险方案,给有志于无政府主义事业的朋友(如果有的话)作参考;昨天午饭时,看着电视等上菜,又想起这事儿,我发现,另一个版本或许在商业上更为可行,也更兼容于现存各种制度环境,新版本是这样的:

1)民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售民法保险;

2)保险合约规定了承保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判定侵权事实的仲裁机构名单;

3)保险合约包含一项补偿追索权让渡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其受保权利在合约期内遭受侵犯,其因此而可能从他人(即除保险人之外)获得的一切补偿,皆让予保险人,并授予其为获得这些补偿所需的民事代理权;

4)保险合约包含一项承担民事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他在一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由(2)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判定侵犯了其它被保险人由民法保险合约(见7)所承保的民事权利,他将履行判决所要求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可以作为一个选项,未必包含于每份保险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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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意淫了一个民法保险方案,给有志于无政府主义事业的朋友(如果有的话)作参考;昨天午饭时,看着电视等上菜,又想起这事儿,我发现,另一个版本或许在商业上更为可行,也更兼容于现存各种制度环境,新版本是这样的: 1)民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售民法保险; 2)保险合约规定了承保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判定侵权事实的仲裁机构名单; 3)保险合约包含一项补偿追索权让渡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其受保权利在合约期内遭受侵犯,其因此而可能从他人(即除保险人之外)获得的一切补偿,皆让予保险人,并授予其为获得这些补偿所需的民事代理权; 4)保险合约包含一项承担民事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他在一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由(2)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判定侵犯了其它被保险人由民法保险合约(见7)所承保的民事权利,他将履行判决所要求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可以作为一个选项,未必包含于每份保险合约。 5)当被保险人认为其受保权利遭受侵犯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6)保险人的理赔员审查索赔要求后,若无异议,当即赔付,否则,将案件转交指定仲裁机构,保险人按后者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赔付和赔付金额; 7)各民法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相互承认对方保险合约的协议,在协议公司之间,(4)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承诺将覆盖各自所签订的民事保险合约。 v0.2有几个优点: 1)它兼容于法治良好的有政府社会,只是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了一种省心省力的选择,而通过集中处理大批案件,可降低成本,特别是当客户群扩大时,许多案件在内部即可搞定,无须提交到官方法庭; 2)它兼容于法治落后的有政府社会,比如印度,法治条件较差,不是当局没有改进法治的意愿,而是腐败低效的司法系统受许多文化因素局限,一时难以改进,他们可能会容忍此类公司存在; 3)它兼容于法治缺失的有政府社会,由于它的管辖权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只要存在证据提交和赔偿支付的通道,便可提供离岸服务; 4)它兼容于的无政府社会,比如许多部落地区,在那里,民法保险公司或许需要一点自卫力量来抵御其它武力的侵犯。 5)由于管辖权既不是属地的,也不是属人的,而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它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是充分竞争的,因而也是更容易进化的。
金本位 vs CPI为锚

米罗派1反对以CPI为锚的法定货币(fiat money),而同时却又主张恢复金本位,我想不出他们是如何自圆其说的。

金本位的意思是,你拿着纸币(或其他已到期银行票据,比如活期储蓄本)走进银行,便可要求银行按面额所规定的数量兑换给你黄金;而以CPI为锚的意思是,对于给定的商品组合,银行承诺,任何时候你拿着纸币走进你身边的市场,都可以按面额所规定的份数买到上述商品组合。

很明显,这两种承诺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仅有的差别是:

1)金本位的商品组合里只有一种商品:黄金,而CPI的组合里可以有多种;

2)在兑现责任的履行上,法定货币同时免除了储户和银行的两项对称义务:储户不必拿着纸币走进银行,银行不必直接向储户交付本位物,而只须确保市场上能买到面额所规定的本位物。

所以,如果你反对以CPI为锚的货币,而同时主张金本位,就有义务说明,为何只有黄金才适合进入作为本位的商品组合?或者,为何免除兑现责任中的直接交付义务是不好的安排?

关于第一点,我常听到米罗派的人说,锚住CPI只能保证消费品价格稳定,不能保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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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罗派[1. “米罗主义”(mirothism)乃米塞斯-罗斯巴德主义之简称,是我发明用来代替近年来经常被称或自称为“奥派”的那个主义,替换的理由是,奥派这个词在历史上过于宽泛含混,而近些年来其语义收敛了,但已大不同于其原先的意思,至少我这么觉得。]反对以CPI为锚的法定货币([[fiat money]]),而同时却又主张恢复金本位,我想不出他们是如何自圆其说的。 金本位的意思是,你拿着纸币(或其他已到期银行票据,比如活期储蓄本)走进银行,便可要求银行按面额所规定的数量兑换给你黄金;而以CPI为锚的意思是,对于给定的商品组合,银行承诺,任何时候你拿着纸币走进你身边的市场,都可以按面额所规定的份数买到上述商品组合。 很明显,这两种承诺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仅有的差别是: 1)金本位的商品组合里只有一种商品:黄金,而CPI的组合里可以有多种; 2)在兑现责任的履行上,法定货币同时免除了储户和银行的两项对称义务:储户不必拿着纸币走进银行,银行不必直接向储户交付本位物,而只须确保市场上能买到面额所规定的本位物。 所以,如果你反对以CPI为锚的货币,而同时主张金本位,就有义务说明,为何只有黄金才适合进入作为本位的商品组合?或者,为何免除兑现责任中的直接交付义务是不好的安排? 关于第一点,我常听到米罗派的人说,锚住CPI只能保证消费品价格稳定,不能保证资本品价格稳定,而资本品价格波动同样会通过扭曲储蓄和投资行为而扰乱市场,可是,无论理论还是历史皆已证明,金本位既不能保证CPI稳定,又不能保证PPI稳定,也不能保证同时包括消费品和资本品的综合价格指数稳定,为何金本位是更可取的呢? 顺便说明一下,我也反对法定货币,但那不是因为它以CPI为锚,或以任何其他东西为锚,仅仅因为它是法定的。
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

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用博弈论的语言,可以得到更精确的表述:

在N方博弈中,每方都有一个可行决策区间,每个博弈者除了要了解自己的可行区间,也需要考虑其他N-1个博弈者的可行区间;这些区间是在决策空间上用各种条件约束出来的,约束条件可以是“技术性”的,即排除技术上不可能做到的区间,也可以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认为某方那么做对他自己将是得不偿失的。

但还有一些约束条件,则是“信念”(belief),原理上,它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一样,认为这么做对他是得不偿失的,但区别在于,博弈者考虑这些约束条件时,并未从头进行计算,而是直接加以认定。

实际上,如果没有任何信念的话,许多常见的博弈问题,要么是没有均衡解的,要么其均衡解远远背离我们的常识直觉,显得非常荒谬,让我们高度怀疑博弈分析对解释现实中行为有任何用处,这一点,相信见过几个博弈题目的人都会有所体会。

当存在一组信念被博弈各方足够普遍的共同采用,并且采用它们的博弈者通常会发现结果符合预期时,这些信念便构成了法律。

共同信念形成机制的关键特征是正反馈,即,一个信念被越多的人采用,博弈者们就越会发现采用它是有利的,从而它就会被越多的人采用。

基于信念的博弈模型是一种不同于完全理性模型的博弈模型,类似于进化稳定策略( 标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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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用博弈论的语言,可以得到更精确的表述: 在N方博弈中,每方都有一个可行决策区间,每个博弈者除了要了解自己的可行区间,也需要考虑其他N-1个博弈者的可行区间;这些区间是在决策空间上用各种条件约束出来的,约束条件可以是“技术性”的,即排除技术上不可能做到的区间,也可以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认为某方那么做对他自己将是得不偿失的。 但还有一些约束条件,则是“信念”(belief),原理上,它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一样,认为这么做对他是得不偿失的,但区别在于,博弈者考虑这些约束条件时,并未从头进行计算,而是直接加以认定。 实际上,如果没有任何信念的话,许多常见的博弈问题,要么是没有均衡解的,要么其均衡解远远背离我们的常识直觉,显得非常荒谬,让我们高度怀疑博弈分析对解释现实中行为有任何用处,这一点,相信见过几个博弈题目的人都会有所体会。 当存在一组信念被博弈各方足够普遍的共同采用,并且采用它们的博弈者通常会发现结果符合预期时,这些信念便构成了法律。 共同信念形成机制的关键特征是正反馈,即,一个信念被越多的人采用,博弈者们就越会发现采用它是有利的,从而它就会被越多的人采用。 基于信念的博弈模型是一种不同于完全理性模型的博弈模型,类似于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 )模型中的策略,其中的信念是“进化理性”的,而未必是“即时理性”的;我最初在[[Avner Greif]]的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中文版)里看到这一模型,一下子就抓住了我,就感觉这条研究路线大有前途。 与传统的理性人模型相比,我更青睐这样一个模型:人是被一层层信念包裹着的,各层的牢固程度不同,一些信念是由个人在生活经历中形成的,另一些是从其所成长的那个文化中继承的,还有些则是进化史所赋予他的。 从进化角度看,这些信念在不断变动的博弈环境中接受淘汰,淘汰分几层,生活史信念可能被个人直接抛弃,而文化信念则往往牢固的像信仰/价值观而难以摆脱,但它们会随整个社群/文化的变迁而演变/消失。 至于那些具有基因基础的信念,则淘汰的更慢,在可见的历史中都将难以摆脱,它们已是人性的一部分,若从这一角度看,所谓普世权利,倒也有其理论基础,不过,我得出这些法律的分析路径和认定条件,与常见的宣称普世权利的那些说辞,是截然不同的,它的认定,须以它在现实博弈过程中确实普遍有助于达致均衡为前提。
(自然法vs实证法)vs(先验vs经验)

在去年一篇文章(《司法过程不应盲目引入民意》)里,我曾谈论了对自然法(natural law)和实证法(positive law)这两个法理传统的观感,而在最近的文章里,我声明,在我自己的分析中,已放弃了自然法/实证法这对概念,转而使用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考虑到既有文献和当前的许多人仍在使用这对概念,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实证之分野,最初起于对“法律是不是由人制定的?”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自然法派回答“不是”,而实证法派回答“是”。

如果到此为止,那我就没必要放弃这对概念了,因为我的回答很明确:“不是”;但是,这两派不约而同的将这个回答向前做了推进:他们好像都认为,如果法律不是由人制(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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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一篇文章(《司法过程不应盲目引入民意》)里,我曾谈论了对自然法([[natural law]])和实证法([[positive law]])这两个法理传统的观感,而在最近的文章里,我声明,在我自己的分析中,已放弃了自然法/实证法这对概念,转而使用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考虑到既有文献和当前的许多人仍在使用这对概念,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实证之分野,最初起于对“法律是不是由人制定的?”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自然法派回答“不是”,而实证法派回答“是”。 如果到此为止,那我就没必要放弃这对概念了,因为我的回答很明确:“不是”;但是,这两派不约而同的将这个回答向前做了推进:他们好像都认为,如果法律不是由人制定的,那么它就是永恒的和普适的,相反,若是由人制定的,它就可以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并且,他们好像都认为,这一推进是不言自明的。 实际上,有些自然法派把法律视为类似于物理定律的东西,显然,物理定律是永恒、普适、且不是由人制定的,更有趣的是,有些实证法派也把法律视为类似于物理定律的东西,但他们认为物理定律是由某个人格化的上帝制定的,而立法者就是在人间通过揣摩上帝的意图来制定法律。 在把最初的回答推进到是否永恒/普适之后,在司法实践上,两派都遭遇了难题,最显著的困难就是如何对待习惯法([[customary law]]),习惯法看上去不像是人制定的,但显然又不是普适的,它至少随地区而不同,自然法派要么完全否认习惯法是法律,但这样一来,到哪里去寻找真正的法律成了难题,要么认定某一种习惯法并认为它是普适的,现实中未普遍施行只是因为化外还有蛮荒之地,儒家/基督教/伊斯兰好像都有点这种意思;实证法派就更难接受习惯法,它不仅不像是由某个权威立法者制定的,甚至多半是不成文的,或者零星散落于各种非正式的文本之中。 然而,在哈耶克之后,上述究诘其实已经解开了,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一种自发秩序,它是自在的,独立于任何个体的,而不是由某个权威立法者设计制定的,但它又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由人创造的,因而并不是永恒或普适的,因为不同人群在不同的历史/环境条件下互动形成的秩序,完全可能是不同的。 所以,只须把前面提到的演绎倒退回去,那么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显然就是自然法,即,法律需要我们从现实世界中寻找出来,而不是从观念出发演绎出来;可是,要说服使用这对概念的人都作如此倒退,不容易做到,而既有的大堆文献更是难以修改,所以我觉得还是干脆放弃这对概念为妙,它上面积累了太多不易清理的历史沉渣。
帕累托判准vs卡尔多-希克斯判准

在上月的《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一文(以及更早的《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里,我说明了为何在权利得以界定之前,帕累托判准(Pareto criterion)是无用的,因而,作为一门分析权利如何被界定的学问,法经济学必须引入另一个效率判准,即卡尔多-希克斯判准(Kaldor-Hicks criterion),当时没有展开说,今天来填填这个坑。

帕累托判准是经济学的边际革命家们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提供了一种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对多人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优劣评判的客观方法,从而使政治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不仅可能,还被建构成了一套复杂庞大而自洽的“理论”,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点,我近期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按主观价值论,现实中发生的任一事件,究竟是让这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这样看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评价方法,但帕累托说:未必,至少对某些事件,这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可见,帕累托实际上是尝试在保留每个人的主观价值的同时,找出一种至少能运用于某些事件的客观价值标准,可是仔细一想就会发现,这一判准其实没什么用处,因为现实社会中几乎找不出符合判准的事件,许多看起来貌似符合也被许多人认为符合的事情,一经推敲就露(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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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月的《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一文(以及更早的《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里,我说明了为何在权利得以界定之前,帕累托判准([[Pareto criterion]])是无用的,因而,作为一门分析权利如何被界定的学问,法经济学必须引入另一个效率判准,即卡尔多-希克斯判准([[Kaldor-Hicks criterion]]),当时没有展开说,今天来填填这个坑。 帕累托判准是经济学的[[marginal revolution|边际革命]]家们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提供了一种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对多人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优劣评判的客观方法,从而使政治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不仅可能,还被建构成了一套复杂庞大而自洽的“理论”,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点,我近期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按主观价值论,现实中发生的任一事件,究竟是让这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这样看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评价方法,但帕累托说:未必,至少对某些事件,这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可见,帕累托实际上是尝试在保留每个人的主观价值的同时,找出一种至少能运用于某些事件的客观价值标准,可是仔细一想就会发现,这一判准其实没什么用处,因为现实社会中几乎找不出符合判准的事件,许多看起来貌似符合也被许多人认为符合的事情,一经推敲就露馅了,比如: 1)许多人曾以为自愿交易是帕累托改进,但实际上许多交易切切实实的让旁人感觉不爽,比如性交易,不爽就是状况恶化的另一种说法; 2)更一般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的会影响某些商品的价格,只有在所谓“完全竞争”模型(即,买家和卖家都无穷多,单笔买卖数量都无穷小)下,单次交易才不影响价格,但“完全竞争”模型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顶多在个别交易领域近似的有效,所以,在N人世界(N>2)里,任何交易实际上都不是帕累托改进; 3)这样一来,貌似只剩下那些类似天下掉馅饼的事情,才是帕累托改进了:被馅饼砸到头的人改进了,别人没恶化; 4)可问题比这还严重,有些人就是“见不得别人好”,只要存在一个这样的人(无论逻辑还是经验都无法让我们排除这种可能性),天上掉馅饼也不是帕累托改进了,除非每块掉下来的馅饼只被一个人看到并拣走,并且他只能搂着馅饼偷着乐,不能对别人说,免得恶化“见不得别人好”的人的处境; 这就清楚了,帕累托判准仅当社会退化为N个孤立的鲁滨逊世界时,才是有意义的,这N个世界之间,既没有行为上的互动(比如交易),也不存在让两个人同时有机会捡到同一块馅饼的中间地带,甚至相互看不见;由此便可断定,对于任何以N人世界(N>2)为研究对象社会学科,帕累托判准毫无意义。 但是,放弃已经建立在帕累托判准之上的整套精妙理论,又十分可惜,于是,我尝试对它进行修补,把它变为形式上等价的另一个版本(这里所谓“形式上等价”可这么理解:比如两个函数,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形式参数和返回值类型,形式等价的好处是可以单独替换一个函数的同时保留整个系统): 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或者,基于社会的权利分布状态,这一恶化是可以被预期到的,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这样的修正可以保住政治经济学,但引出了新问题:需要建立另一套函数库——也就是法学——来判定权利分布;然而,法学家/法经济学家在这么做时就会发现,在许多时候,他们也需要一个判准来判定某项改变是好的还是坏的。 但法官的判断不同于人们在生活中的日常判断,后者只须从个人价值观出发做直观判断即可,而法官的判断要体现出所谓“公正性”,而对于“什么是公正”的回答,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即,当法官做判断时,他实际上暂时压制了他那个和所有人一样拥有一套独特价值观的“自我”,而假想出一个虚拟人,然后假想把自己的大脑临时借给那个虚拟人,它拥有某套知识系统,看到如此这般个案事实,将会如何判断。 所谓法学,就是要赋予这个虚拟人以特定的知识系统,并指望它是一台图灵机,在输入个案事实之后,将输出法学家所期望的判决结果,至于现实中的法官多大程度上掌握这套知识系统,多大程度上屏蔽个人价值观,多大程度上接近一台图灵机,多大程度上能准确输入个案事实,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在法学(至少法理学/法经济学)所探究范围之内。 当这台图灵机运行时,至少在一些环节上,他需要一个判准来做取舍,比如: 1)法律得以实施的途径,无非是为权利遭受侵犯者提供司法救济,而救济的手段就是矫正,所以当司法结论得出之后,需要确定矫正方案,比如对侵权者施加某些惩罚,或强制侵权者向被侵权者支付赔偿,于是,惩罚的方式/强度和赔偿的金额,便需要某个标准来确定; 2)当社会发生某种变动时,早先已经确立的多种权利,可能变得不再相容,因而必须做出取舍,比如,以前两个村子A和B,裸奔权在A村得到确立,而“免于目睹裸奔”的权利在B村得以确立,现在因为两村各自的扩大,加上楼层加高因而视野范围加大,现在A村的人在A村里裸奔也能被B村人轻易看见,实际上A/B两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村子;此时,同时对两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必须对在两种权利间作出取舍,显然,他需要一个判准; 3)在上一篇里,我将法律推导分解为9个环节,其中大部分环节都会引入新的事实命题,这就意味着,当某些事实状态发生变化之后,一些既已确立的法理原则/权利类别/具体权利之间,都难免会出现类似于(2)的冲突,此时,一个判准就是必须的。 但是,这个虚拟人显然不能引用前述(即便是修正过的)帕累托判准(我不是说递归设计一定不能用,而是这里找不出如何让此等递归终止的条件),法学家需要为他另找一条,结果,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就被找了出来,它是这样的:若一件事情至少改善了一个人的状况,并且,其改善的程度足以补偿全部其他人因此事而导致的状况恶化,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问题是,什么叫“足以补偿”?如果是指受损者愿意接受这样的补偿而忍受那样的恶化,那么,这个“足以”就只能通过交易来观察到(关于这一点的更多讨论,参见《举例详解交易与价值度量的关系》和《自我服务为何不可估价?》),但这样的话,若交易发生了,就根本不存在损害,也就无须补偿了,若交易未发生,是否“足以”就无从判断,因此,这里的“足以”一定不是基于主观价值论的“足以”,而只能基于某种客观价值。 此时,就必须引入第二个虚拟人,即所谓的“公正的旁观者”,来估算这一客观价值,这有两层含义:首先,他是中立的,即1)被判定的事件不影响他的利益,2)当事各方的没有共同利益,现实中可能找不出这样的人,但可以虚拟的假想一个;其次,他应具有恰当把握公正感的能力,即,他作出的判断,将是最大程度的能够安抚当事各方和所在社会的其它成员,令其产生最少的不公正感。 显然,要构造出这样一个虚拟人,需要引入一组只有心理学才能提供的事实命题,因而,这一构造也将是更困难的,是法学本身注定无法完成的,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发现了一个不错的替代品,那就是法官这个肉人和陪审团这个由好多肉人组成的判别器。 引入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实际上是在权利问题上——即当多人社会中人与人的行为发生冲突,需要判断公正性时——,搁置主观价值论,而采用客观价值评估法,与修正帕累托判准结合起来,它们构造了这样一个伦理框架:当行为之间发生冲突,因而需要划定行为边界时,必须采用某种客观标准,而一旦边界划定,每个人在其边界之内追求各自的价值,非如此,我们无法判定:斯大林的世界是否比华盛顿的世界更美好,因为将前者变为后者,至少可能减损一个人的福利——比如斯大林。
法律中的价值与事实

那天与冯克利老师/薛兆丰前辈/zhangiii吃饭时,兆丰谈到了人权观念的演变问题(这也是他次日演讲的主题之一),我听着听着,念头一闪,意识到我的权利观所面临的接受障碍在哪里了。

在最近的一系列文章里,我阐明了我对如何认定“某项权利是否存在”所持的判断原则,在随后的讨论中引出了一个问题:关于“某项权利的存在与否”的命题,究竟是一个实然命题,还是应然命题?

即,当我说“我有权(利)这么这么做”时,究竟是在表达一个价值主张,还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判断?

的确存在两种相互排斥的看法,那些使用“天赋权利”或“普世权利”之类概念的人,似乎就是把权利视为价值主张的,比如,个人选择配偶的权利(俗称婚姻自由),认为这是一项天赋权利的人,会无视现实状态而确认该权利的普遍存在,他会说:“每位阿富汗妇女都拥有“将配偶选择机会保留到成年并由她自己做出选择”的权利”,无论实际上有多少阿富汗妇女真的有机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显然,这样的权利判断不是事实判断。

相反,按照我所持有的认定原则,我会说:依我对阿富汗现实的观察,我发现,阿富汗妇女不拥有选择配偶的权利;显然,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与我的价值观无关。<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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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与冯克利老师/薛兆丰前辈/zhangiii吃饭时,兆丰谈到了人权观念的演变问题(这也是他次日演讲的主题之一),我听着听着,念头一闪,意识到我的权利观所面临的接受障碍在哪里了。 在最近的一系列文章里,我阐明了我对如何认定“某项权利是否存在”所持的判断原则,在随后的讨论中引出了一个问题:关于“某项权利的存在与否”的命题,究竟是一个实然命题,还是应然命题? 即,当我说“我有权(利)这么这么做”时,究竟是在表达一个价值主张,还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判断? 的确存在两种相互排斥的看法,那些使用“天赋权利”或“普世权利”之类概念的人,似乎就是把权利视为价值主张的,比如,个人选择配偶的权利(俗称婚姻自由),认为这是一项天赋权利的人,会无视现实状态而确认该权利的普遍存在,他会说:“每位阿富汗妇女都拥有“将配偶选择机会保留到成年并由她自己做出选择”的权利”,无论实际上有多少阿富汗妇女真的有机会做出这样的选择;显然,这样的权利判断不是事实判断。 相反,按照我所持有的认定原则,我会说:依我对阿富汗现实的观察,我发现,阿富汗妇女不拥有选择配偶的权利;显然,这是一个事实判断,与我的价值观无关。 但这样问题就来了,正如我在去年的一篇文章里所说,法律终究是一个伦理系统,即,和道德评判一样,对于具体某项行为的法律结论(比如司法判决),必定是一个价值命题,如果作为法律演绎之基础的权利都是事实判断,那么,价值又是在何处引入的呢? 上周的某个夜晚,在zhangiii友情扮演苏格拉底对我进行了三个多小时拷问之后,终于初步理清了思路。 首先,任何法律结论都是对某项行为之正当性的价值判断,即,它是对“他是否应该这么做?”这个问题的回答,该回答不可避免的体现了某种价值观。 生活中,每个人对自己和身边他人的行为,随时在做价值判断,这些判断可以是“直觉的”和“孤立的”;所谓“直觉的”是指,判断者无须接受对判断的追问,比如,我说“他不应该吃狗肉”,而无须回答“为何你认为他不应该吃狗肉”这样的问题,因为价值判断原本就是武断和先验的,无须解释。 所谓“孤立的”是指,我无须确保我的各种价值判断之间具有逻辑一致性/或标准连贯性/或现实可行性,比如,起先我说“他不应该吃狗肉”,后来我看到他孩子面黄肌瘦,又说“他不应该让孩子没肉吃”,尽管我知道他除了狗肉弄不到其他肉;再比如,某穷人欠某富人债不还,我说“这富人不应该逼债”,而在另一件事情中,我又说,“他欠债不还很无赖”。 但是,当法官/法学家/或任何依循法律体系评判行为的人(以下统称法官),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做判断,否则,法律结论便与日常舆论中的道德评判没有差别了,法律也就起不到稳定预期的作用了;所以,法官必须对各种可能的司法判断以及其背后的原则和逻辑进行内在一致化,以便让被评判者最方便的预先推知:如何做才能免于被评判为不正当。 在我看来,一致化的结果,将使得法律成为一个逻辑一致因而可据以进行推导的命题系统,该系统仅在起点上保留了少数几个价值命题,而主干部分全部由事实命题所组成,而运用该系统所做出的每个司法判断,是某(几)个价值命题,和若干事实命题做逻辑运算的结果,得出的就是一个价值命题。 但对于持有不同法哲学的人来说,应在多少推理环节上保留多少价值命题,有着很大的分歧,为了清楚的展示这些分歧,需要把推理链条上的各环节仔细分解开来。一个典型的法律结论,其推理链条将由下列环节组成(实际运用中会因先例的存在而大幅简化): 1)如此这般的一套规范系统,是法律; 2)法律应该得到维护,违反它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评估法律系统好坏的一般原则;(比如稳定预期原则,宽容原则,等等) 4)存在如此这般认定权利的规则;(比如时效取得规则,先来先占规则,人身权利自动取得原则,等等) 5)存在如此这般认定具体行为事实的规则;(这相当于证据法范畴,比如关于证据有效性的规则,举证责任规则等等) 6)存在如此这般的权利种类;(比如土地财产权,著作权,专营权,婚姻自主权,等) 7)此人保有此项特定权利;(比如甲拥有土地A的财产权) 8)乙的此行为侵犯了甲的此项权利; 9)乙的此行为是不正当的。 我想所有法学派别都会同意:(1)是武断给出的定义,以便让后面的话可以说下去,(2)和(3)是先验的价值判断,(8)是事实判断,(9)是价值判断;但对于从(4)到(7)的各环节,都可能存在分歧,最彻底的先验主义者会认为它们全是价值判断,而最彻底的经验主义者会认为它们全是事实判断(注意:我在这里特意使用了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而回避了法学领域常见的自然/实证这对概念,因为后者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高度的语义混杂,至于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后再说)。 在先验主义者看来,既然法律规则的存在与否与事实状态无关,它们就完全可以是永恒且普适的,事实状态只表明法律得以实施的程度,这样,如果自主择偶权被认定为一项权利,那么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它都受法律保护,而阿富汗在此事上便处于普遍的非法状态;所以,假如一位先验主义法官被殖民当局任命为阿富汗大法官,他或许会把所有阿富汗家长的结亲行为判为非法,并且认为自己这么做是在“推行法律”。 而在一位经验主义法官看来,这么做是在破坏已有的法律,并且该看法可能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将绝大部分人判为非法的行动,让社会更少程度上运行在法律秩序之下;也就是说,在先验主义法哲学指导下,难以在现实世界建立或推进法治。 当然,现实中两类法官的表现未必如此泾渭分明,一位法官即便持有先验主义法哲学,也可能在考虑现实可能性之后做出妥协,问题是,如何决定何时妥协?什么条件下可以妥协到什么程度?要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要么完全奉行机会主义,要么只好在他们已有的法学理论之外,另行建立一套指导法官如何进行妥协的理论,但这样一来,指导司法实践的,就是两套独立理论了,它们的内在一致性如何保证?(如果它们果真足够一致,那很可能就是一个经验主义理论)相反,经验主义法官可以用一套单一而自洽的理论来指导全部司法实践。 而另一方面,一位经验主义法官尽管认为某条法律规则的存在无关与其价值观,但同时,他可以对这条规则本身持有和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他可以说:阿富汗妇女不拥有选择配偶的权利,然后又说:我认为她们应该拥有这样的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他可能会把这种价值取向带入进来,做出偏离既有法律的判决。 但是,如果他是一名职业素养良好的法官,他会考虑到这么做的后果,如果他预感到这种偏离并不能通过逐渐改变人们的预期而实现法律的变迁,相反却破坏了既有的法律,甚至导致大规模抗法从而破坏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他是会小心从事的;这里关键的区别是:先验法官认为阿富汗不存在可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因而其推行法律的行动是没有这部分机会成本的,而经验法官则认为存在这样的秩序,因而需要小心加以维护。 不过,实际上,除了一些乌托邦派别之外,各大法学派别中似乎并没有彻底的先验主义,多数所谓先验权利都是属于人身权利范畴的,而对于财产权,似乎所有主义都持经验观点,比如某块土地,先验主义说法将是:土地A属于甲,无论甲或甲的祖先曾否占有过它,曾否在它上面居住/或耕种/或放牧,甚至曾否踏足或目睹过这块土地,但毫无疑问,它就属于他,阿门。——好像没听过任何法官说出如此荒谬可笑的话。 但关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婚姻/肖像/荣誉……,我们确实常听到此类说法,而且好像大家也都同意;但实际上,同样认可这些权利的法官,却未必承认先验权利观,和财产权一样,他们同样可以认为这些权利的存在是经验事实,当事实不同时,权利便不存在,比如,存在奴隶制度的社会,人身自由便是一项需要经验事实来“证实”的权利,而自由社会有两种:或者,无人有能力举证说明另一人是他的奴隶,或者,无人能举证说明:奴役权作为一个权利类别,在这个社会仍得到有效保护。 显然,按经验权利观,前一种自由状态的长期持续,就会导致后一种自由状态,在司法史上,农奴制从英格兰消失的过程,就是自由主义法官们不断增大农奴主的举证难度来完成的,这是法官将个人价值观引入司法实践的一个例子,但若换成先验主义法官,他的理论所推出的合理做法应当是直接全面废除农奴制。 经过这番澄清之后,现在我大致清楚自己在上述从最先验到最经验的光谱中处于什么位置了(当然,这是目前的位置,今后完全可能移动);首先,我认定几条基础规则用来评价法律系统的好坏(它们构成了前述之第(3)环节): 3.1)稳定预期原则:法律应最大程度上让每个人可对其行为所可能遭遇的人为障碍形成稳定预期; 3.2)宽容原则:法律应使最多可能形态的行为成为可能;一个能提供高度稳定预期的法律系统也可能是很坏的,比如某种拥有铁一般秩序的极权社会,相反,一个容纳很多种行为的法律系统也可能很坏,比如一个摩加迪沙那样失序的无政府社会(注:摩加迪沙≠索马里); 3.3)简易原则:法律应让个人从规则形成预期所需的计算尽可能简单;这意味着,如果某个社会的成员大部分是文盲,那么该社会的法律规则应符合这样的条件:文盲能理解这些规则并能从中推知哪些事不该做; 3.4)节省原则:法律系统带给各方的负担应尽可能低。 在此基础上,我预感,波斯纳范式下的法经济学研究,当能推导出第(4)和第(5)环节的诸原则,而推导过程中将引入一些关于人类和社会的事实性假定,比如社会规模/认知局限/信息条件等,因而,(4)和(5)将是一组中间价值命题,即,它们形式上是价值命题,但其中的价值是服务于(2)和(3)中的终极价值的工具价值。 比如,我说“在财产权认定上应该采用时效取得原则”,但这只是因为(经法经济学分析发现)时效取得原则有利于(3)中目标的实现,而不是其本身有何价值;但它们又不同于(6)中的事实命题,即,我并不是在说“事实上该社会中财产权的确认乃是遵循着时效取得原则”。 (6)(7)(8)都是经验的,且此类经验是高度地方性和时代性的,甚至是个案性的,需要在针对具体社会和个案的观察中辨明;大部分(7)和所有(8)需要在个案审理过程中辨明。
北大的猫

北大那只哲学猫曾一度风靡网络,相信不少人都有印象,这次来北大住了两天,才发现,原来在这儿,如此雍容福态,神闲气定,不抓老鼠,整天沉湎于哲学思考的猫,不是两三只,而是几百只,它们就这样猫腰驼背,四爪收拢,双眼眯缝,三五成群的蹲伏于路边草地上,茶饭无忧,饱食终日……

就我所见,这些猫看上去都非常相似,除了年龄和毛色,而毛色似乎只有三种,很明显,它们在血缘上非常接近。


当我看到这幅景象时,大脑里立刻闪过了Wall-E里那艘太空船上那些白白胖胖的地球移民,

随后,又闪过了方力钧画中的那些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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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那只哲学猫曾一度风靡网络,相信不少人都有印象,这次来北大住了两天,才发现,原来在这儿,如此雍容福态,神闲气定,不抓老鼠,整天沉湎于哲学思考的猫,不是两三只,而是几百只,它们就这样猫腰驼背,四爪收拢,双眼眯缝,三五成群的蹲伏于路边草地上,茶饭无忧,饱食终日……

就我所见,这些猫看上去都非常相似,除了年龄和毛色,而毛色似乎只有三种,很明显,它们在血缘上非常接近。

当我看到这幅景象时,大脑里立刻闪过了[[Wall-E]]里那艘太空船上那些白白胖胖的地球移民,

随后,又闪过了方力钧画中的那些光头…… 在享受了片刻美妙的科幻感觉之后,我对陪我一起漫步校园的zhangiii说,这可是一次难得的福利主义实验,我猜,不久之后这些猫就要面临计划生育政策了,呵呵,zhangiii说,说不定已经开始了呢…… 我们都好奇,如此有潜力的题材,为何至今没有八卦记者来挖掘一下呢?
饭文#O7: 汽油地区差价中的奥妙

汽油地区差价中的奥妙
辉格
2010年10月27日

近日,价格管制当局在年内第二次上调了国内燃油价格上限,于是,燃油价格浮动机制的合理性这个陈年话题,又被拖出了水面;然而,围绕该问题的争议,却早已在起点上就被带歪了;国内燃油市场,是基于行政法令所赋予的进口专营权,由国企所垄断的,而创设该垄断的理由,是保障“国计民生”,所以,该专营制度乃至具体的定价政策,都应被证明或多或少的达成了这一目标,否则,要么定价方法需要修改,要么整个专营制度应被废除。

依常识,若上述制度果真保障了“国计民生”,国内消费者所面临的油价,如果不是低于那些由政府巨额补贴燃油的国家,也至少应明显低于那些价格和流通都放开的国家,但这一目标显然没有达到;不仅如此,该目标显然已被遗忘,于是在有关价格机制的讨论中,计算的基础竟变成了“该为油企留出多少利润空间”,而不是相比无专营制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得到多少价格优惠。

以利润为考量来讨论国企定价毫无意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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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地区差价中的奥妙 辉格 2010年10月27日 近日,价格管制当局在年内第二次上调了国内燃油价格上限,于是,燃油价格浮动机制的合理性这个陈年话题,又被拖出了水面;然而,围绕该问题的争议,却早已在起点上就被带歪了;国内燃油市场,是基于行政法令所赋予的进口专营权,由国企所垄断的,而创设该垄断的理由,是保障“国计民生”,所以,该专营制度乃至具体的定价政策,都应被证明或多或少的达成了这一目标,否则,要么定价方法需要修改,要么整个专营制度应被废除。 依常识,若上述制度果真保障了“国计民生”,国内消费者所面临的油价,如果不是低于那些由政府巨额补贴燃油的国家,也至少应明显低于那些价格和流通都放开的国家,但这一目标显然没有达到;不仅如此,该目标显然已被遗忘,于是在有关价格机制的讨论中,计算的基础竟变成了“该为油企留出多少利润空间”,而不是相比无专营制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得到多少价格优惠。 以利润为考量来讨论国企定价毫无意义,因为国企没有追求利润的激励,再高的销售价格(因而再高的垄断租金),都可以化为诸如数万元一次的过节费之类而进入成本项,国企永远能摆出足够多的数字来证明它的确在亏损或“勉强维持”;因此,在行政性垄断前提下,讨论定价机制是否合理,必须换个角度来问:如果它失去垄断地位,价格是会上升还是下降? 答案可以从一些边际条件中找到;只须浏览一下各省汽油零售价对照表,不难看出,油价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高度相关,这是典型的[[Price discrimination|价格歧视]],是厂商用来榨取[[consumer's surplus|消费者剩余]]的手段;原理是这样的:如果中石化在全国都按北京价格卖油,销量就会降低,特别是那些对价格更敏感的低收入省份,但要是都按长春的价格卖(此时北京消费者就获得了大量消费者剩余),毛利又降低了,所以,最好是能用高价在北京卖,用低价在长春卖。 普通商家当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竞争者马上可以在北京降价抢走你的生意,甚至只需要从长春买你的油运到北京赚差价你就撑不住了,最终价格将被拉回到均衡水平;但背靠政府的垄断者却可以轻易做到,首先,专营权使它可以限制甚至断绝竞争者的燃油来源,其次,它可以说服政府来禁止地区间燃油流通;毫不奇怪,这两种手段都不止一次的被使用过。 地区差别定价只是垄断国企榨取消费者剩余的手段之一,另一种同样常见的手段是时序差价,即,先定一个很高的价格,等支付意愿最高的那批消费者买完之后,把价格降低一点,卖给支付意愿稍低者,如此阶梯式进行,可以把消费者剩余充分榨干,这种策略多用于那些较少重复购买的大件耐用消费品,比如早先的电话,垄断电信公司就采用了逐级降价策略。 乍一看,逐级降价好像是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降低的结果,其实并非如此,许多规模经济效应是可以预见的,而在竞争条件下,如果未来成本降低可以预见,它就会被提前纳入价格策略,实际上正如我们看到的,为了在一个新兴领域抢先占据市场地位,许多商家都愿意在早期亏本销售,以尽快获取市场份额,并指望这些亏损能被未来的规模经济所弥补,如果你从一开始就计较成本,就会被竞争者抢先;但垄断国企就不同了,它无须担心竞争者。 除了地区和时序差价,垄断者用来榨取消费者剩余的价格歧视手段还有许多,我能想到的那些可用来识别支付意愿和实施流通隔离的信号,几乎都被开发过了;比如许多垄断国企都有学生优惠价,须凭学生证才能享受,听上去很温馨,实则无意中暴露了他们的价格底线,如果放开竞争,市场均衡价很可能比学生价还低,90年代原垄断产业一个接一个开放时,已为此提供了大量例证。 垄断油企精心榨取消费者剩余的努力表明了,专营制度或许能实现“国计”,但显然无益于“民生”,政府果若体谅百姓高油价之苦,不如放开市场,容许竞争,甚或减免加诸燃油生产流通环节之上的各种税收,若非要保留专营制,便应规定一个显著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限价。
Henry George

为了给博客增添点色彩,我做了个叫“历史上的今天”的widget放在边栏顶部,按日期显示一个我预先输入的历史事件,内容很简单,一个标题/一张图片/一个维基链接,每天浏览一下维基的日期条目挑一条感觉有意思的就行。

这样等一年下来,这个widget就可以连续自动翻样了(如果我继续往里添加事件,它会在遇到重复时随机挑一个),这也算是给了读者一个访问博客首页(而不仅仅读RSS)的理由,呵呵。

之前挑的事件也就博一瞄而已,不过今天找到的这个人物有点意思,值得单独拎出来陈列一下:

1897年10月29日,认为私人土地产权乃万恶之源,主张单一土地税(Single Land Tax)的乔治主义(Georgism)创始人Henry George死于中风,约10万人出席了次日的葬礼。

作为一名蹩脚业余经济学家,Henry George对世界影响之广泛和奇特,恐怕超出任何正统经济学家,他(至少部分地)启发了针对自然垄断者的反垄断运动、中国的土改、香港的土地财政、美国的新镇(new town)运动,以及,最意外的,乔治无政府主义( 标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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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博客增添点色彩,我做了个叫“历史上的今天”的widget放在边栏顶部,按日期显示一个我预先输入的历史事件,内容很简单,一个标题/一张图片/一个维基链接,每天浏览一下维基的日期条目挑一条感觉有意思的就行。 这样等一年下来,这个widget就可以连续自动翻样了(如果我继续往里添加事件,它会在遇到重复时随机挑一个),这也算是给了读者一个访问博客首页(而不仅仅读RSS)的理由,呵呵。 之前挑的事件也就博一瞄而已,不过今天找到的这个人物有点意思,值得单独拎出来陈列一下:

1897年10月29日,认为私人土地产权乃万恶之源,主张单一土地税([[land value tax|Single Land Tax]])的乔治主义([[Georgism]])创始人[[Henry George]]死于中风,约10万人出席了次日的葬礼。

作为一名蹩脚业余经济学家,Henry George对世界影响之广泛和奇特,恐怕超出任何正统经济学家,他(至少部分地)启发了针对自然垄断者的反垄断运动、中国的土改、香港的土地财政、美国的新镇([[new town]])运动,以及,最意外的,乔治无政府主义([[Geoanarchism]])。

其实,这家伙我在去年推荐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这本书时已经提到过一点。 07年,在《沙器和蚁穴:举例详解自发秩序》一文(这其实是对《理想与路径》一文的补充说明)里,我曾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观念确能改变世界,但它如何改变,改变结果与那个观念之间有何种相关性,却是几乎完全无法预料的事情,Henry George算得上是一个绝妙的注脚。
饭文#O6: 从摊贩胜诉看印度法治

从摊贩胜诉看印度法治
辉格
2010年10月25日

上周,印度全国摊贩联合会赢得了对新德里市政府的上诉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新德里市政府在英联邦运动会期间大规模驱逐街头摊贩的行动非法;实际上,在运动会开办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联合会与市政府之间就摊贩问题进行了许多次磋商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虽未能阻止大规模驱逐的发生,但它对于摊贩们的传统权利,无疑是一次有力的确认,而对于政府权力的机会主义运用,则是一次严正警告。

从报道的部分判词看,法官的意思,并不是街头任意摆摊的行为是不受限制的,而居民和行人对清洁、安静和道(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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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摊贩胜诉看印度法治 辉格 2010年10月25日 上周,印度全国摊贩联合会赢得了对新德里市政府的上诉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新德里市政府在英联邦运动会期间大规模驱逐街头摊贩的行动非法;实际上,在运动会开办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联合会与市政府之间就摊贩问题进行了许多次磋商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虽未能阻止大规模驱逐的发生,但它对于摊贩们的传统权利,无疑是一次有力的确认,而对于政府权力的机会主义运用,则是一次严正警告。 从报道的部分判词看,法官的意思,并不是街头任意摆摊的行为是不受限制的,而居民和行人对清洁、安静和道路通畅的关切是不正当因而无须理睬的;而是说,首先,在程序法上,摆摊行为的边界应被清晰的划定,而不能被随机事件(比如一次运动会)所打破,政府应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来推动行为边界的明确化,而不得用机会主义行动来扰乱这一边界;其次,在实体法上,这条边界显然不应划在让现有摊贩行当无以为继的位置上。 这一结果是令人欣慰的,连同过去发生在印度的许多类似判决,可以让我们感受到法治在印度的坚实存在;相比之下,在那些缺乏法治的国家,类似情形下我们常会看到,政府平时对街道混乱不管不顾,等到要装国际面子了,就来次大扫荡,此时权利瞬间成为草芥;不幸的是,此类行动还常被视为行政高效率和官员施政得力而获得群众拍手称快的待遇。 有些意见认为,城市街道是公共空间,市政府受托对其行使管理权,因而未获得它许可的摊贩,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予以容忍或加以驱逐;然而,这种推导是出于对权利的错误理解,街道并不因它叫街道就自动成为公共空间,一个空间须被证明确在公共机构的持续有效控制之下,才能被认定为是“公共的”,否则,它便是私人空间或者无主空间。 摊贩最初对街道的占据,可能是对无主空间的进占,也可能是对公共空间的入侵,但无论何种,这一占据若能不受挑战的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它便构成了一项权利;此时,尽管摊位权利的排他性远不如私人宅院,但该空间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空间了;公共机构在这段漫长时间中的不主张和不作为,或者主张和作为缺乏连贯性,也未能改变事实状态,因而已经丧失了对该空间的某些控制权;此时,它若再动用强制力驱逐摊贩而不给予合理补偿,便是对既有权利的侵犯了。 摊贩的权利来自蕴藏于传统之中的正当性,如伯克所指出,长久性本身便可赋予行为以正当性,另一件同样发生在印度的事情,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点;孟买机场的扩建计划长期受阻于其周边的大量贫民窟,这些贫民窟就建在原本属于机场的土地上,自发涌入的贫民定居者未获得任何许可或支付任何价款,他们的最初建房定居行为显然是入侵,但几十年之后,这种定居状态便构成了权利。 幸运的是,他们生活在印度,机场和作为大股东的政府虽然头痛,也没有悍然强力驱逐,经长期僵持,政府最后决定为机场周边的近九万户居民提供住房作为搬迁补偿,就在上周,首批一千多户家庭已搬入新居;诸如此类的种种事情,强化了我对印度确有法治这一判断的信心。 许多观察者都不看好印度的前景,特别是拿它与其它金砖国家作对比时,当然,他们有许多的证据,拥挤、混乱、肮脏、懒惰、腐败、行政效率低下、基础设施差,任何改进和建设行动都无可避免的遭遇时常令人绝望的阻碍和拖延;但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阻碍变革与建设的,常常是权利,尽管在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等宏大词汇下面,这些权利常显得细微、琐碎、陈旧、腐朽,以至讨厌,但它们终究是权利,是权利就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即使非要废除也应予以补偿。 西方的现代化所带来的巨大物质繁荣,常迷乱了人们的眼睛,以为现代化就是对物质繁荣的长期追求的结果,这导致后发国家为获得现代化成功不惜强力清除这一追求道路上所遭遇的一切障碍,毫不奇怪,这将包括大部分传统权利;某些案例中,这样的行动确能在短期内造就疾风暴雨似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但造就不出一个具备良好法治的现代国家,而离开了法律对权利与秩序的保障,一切繁华都可能是过眼云烟。 印度,或许仍将像一部老牛拉的破车那样缓慢蹒跚前行,但它的每一步都是坚实的,不易被颠覆和逆转,而它的百富榜上的人名,十年后也无须去监狱花名册上搜寻,它不仅值得被看好,也值得被羡慕。
市场vs蚂蚁:创造复杂性的两条途径

上一篇里,我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的角度,对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做了一番解读,不难看出,生物建造有机体(organism)乃至抚育后代以传播所携带基因的勾当,与企业家组织资源建立企业最终产出产品的营生,着实相似,其中的成本/收益/风险算计和策略权衡,皆遵循着类似的逻辑。

今天,我打算将思绪再向远处放飞一点,看看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和自然环境中的有机体,处境有何不同。

经常听到有人对evolution一词被译作“进化”颇为不满,认为该词暗示了某种方向性,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方向性;不过,我倒不觉得这种译法有何误导性,尽管一度流行的爬阶梯式的单向线性进化思维确属无稽,但以整个生物界而论,随着时间推进,有机体复杂性之上限,确实是不断提高的,从这一意义上而言,进化确有某种方向性。

而这种方向性,恰是进化的最迷人之处,无论上帝是否会将世界导向至善,他至少正在带给我们一个日益繁复而精彩的世界,仅此一端,已足以让我们赞美和感谢他/她/它……

复杂性(complexity)源自功能上的分化与组合,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叫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它们以两种方式推进复杂性:当分化发生时,它在原有层次上带来多样性(diversity),也即增进了系统的横向复杂性(horizontal complexity),而当组合发生并形成某种长期稳定的排他性组合结构时——用系统学黑话说,发生了一次元系统跃迁(metasystem transition)——,它将在原有层次之上建立新的层次,从而增进系统的纵向复杂性(hierarchical complexity)。

从类似病毒这样的简单生命,到原核生物(prokaryote)的细胞结构,便是一次跃迁,原核细胞不妨视为许多功能上高度分化且互补的病毒相互合作形成的稳定结构(当然,弄清早期进化史之前,这还只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真核细胞是在原核细胞基础上的第二次跃迁,它是多种原核细胞分化组合的结果,然后是单细胞向多细胞有机体的跃迁,在细胞分化的基础上,高度复杂的组织、器官、行为乃至外于身体的各种延伸表现型( 标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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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里,我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的角度,对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做了一番解读,不难看出,生物建造有机体([[organism]])乃至抚育后代以传播所携带基因的勾当,与企业家组织资源建立企业最终产出产品的营生,着实相似,其中的成本/收益/风险算计和策略权衡,皆遵循着类似的逻辑。 今天,我打算将思绪再向远处放飞一点,看看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和自然环境中的有机体,处境有何不同。 经常听到有人对evolution一词被译作“进化”颇为不满,认为该词暗示了某种方向性,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方向性;不过,我倒不觉得这种译法有何误导性,尽管一度流行的爬阶梯式的单向线性进化思维确属无稽,但以整个生物界而论,随着时间推进,有机体复杂性之上限,确实是不断提高的,从这一意义上而言,进化确有某种方向性。 而这种方向性,恰是进化的最迷人之处,无论上帝是否会将世界导向至善,他至少正在带给我们一个日益繁复而精彩的世界,仅此一端,已足以让我们赞美和感谢他/她/它…… 复杂性([[complexity]])源自功能上的分化与组合,或者用经济学的术语,叫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它们以两种方式推进复杂性:当分化发生时,它在原有层次上带来多样性(diversity),也即增进了系统的横向复杂性(horizontal complexity),而当组合发生并形成某种长期稳定的排他性组合结构时——用系统学黑话说,发生了一次元系统跃迁([[metasystem transition]])——,它将在原有层次之上建立新的层次,从而增进系统的纵向复杂性([[hierarchical complexity]])。 从类似病毒这样的简单生命,到原核生物([[prokaryote]])的细胞结构,便是一次跃迁,原核细胞不妨视为许多功能上高度分化且互补的病毒相互合作形成的稳定结构(当然,弄清早期进化史之前,这还只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真核细胞是在原核细胞基础上的第二次跃迁,它是多种原核细胞分化组合的结果,然后是单细胞向多细胞有机体的跃迁,在细胞分化的基础上,高度复杂的组织、器官、行为乃至外于身体的各种延伸表现型([[extended Phenotype]]),得以浮现。 真社会性是在个体基础之上的又一次跃迁,它创建了巢群(colony)这一被[[E. O. Wilson]]称为超个体([[superorganism]])的结构层次,在巢群中,个体按功能分化成了不同品级([[caste]]),通过合作共同完成散播同一组基因的任务,其中的职虫(worker)就像个体的体细胞,它们的可育姐妹就像个体的性细胞,而后虫则是巢群的繁殖器官。 类似的,人类组织也是超乎个体之上的结构,这种组织若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足够清晰的边界,并且,其结构是可以被仿效和复制的,那么,我们便可望从它的结构、工作机制、兴衰周期中,发现某些类似于超个体的特征;在人类组织中,家庭和企业,大概最接近于满足上述认定超个体的条件了。 然而,人类的超个体组织,与真社会性巢群,也有着极大的差异,而根本的区别在于,在真社会性巢群中,职虫们丧失了或被压制了生殖能力,因而失去了其独立的遗传通道,因而也就丧失了独立生存的能力(用黑格尔式的文青话说,它们丧失了个性和独立存在的“意义”),用会计行话说,在成本/收益账簿上,不再有它们的独立账户,它们只是巢群账户上的一些中间科目,因为它们已不再是独立民事主体了。 相反,在人类组织中,无论组织目标多有号召力,组织控制力多强,参与其中的个体仍保有其独立的成本/收益账户,有自己的行动目标和生存能力,而这些都是因为他们仍保有独立的遗传通道,即,他们未被阉割。 这一差异导致的结果是,人类组织是一种松耦合([[loosely coupled]])系统,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较低,通常他们并非因为丧失了其他可能性而组合在一起,而是基于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算计而发现这种组合对他们有利;而个体在组织中的角色和职能分工(differentiation),是基于个体的比较优势,后者或许基于某种程度的专业化,但并不是职虫那样的特化(specialization),一个铁匠改行种田效率或许会下降,但并无特别障碍,但一只兵蚁是无法变为工蚁的。 对于物种本身来说,像真社会性那样的紧耦合(closely coupling)有很大的好处,特化的过程中,许多不必要的器官都可以退化抛弃,比如像储蜜蚁的大脑只须保留一点点就行了,附肢也无须保留,线粒体在被真核细胞的祖先捕获收养之后,也已高度退化了;无用器官的退化可以节省许多成本,而有用的器官大幅改造和强化,则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切断职虫的遗传通道,可防止其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打小算盘,生异心。 然而,对于整个种群乃至生态系统的复杂度和多样性来说,松耦合有着诸多奇妙的好处;近年来,软件产业似乎就意识到了这一点,软件工程的潮流,已经历了一次从紧耦合向松耦合的转变,过去自顶向下的结构化模式已遭唾弃,而到处谈论的[[SOA]]/[[SaaS]]/[[UDDI]]/等概念,无不与松耦合潮流有关。 归结起来,松耦合对于创造复杂性和多样性有这样一些好处: 1)在紧耦合结构中,作为其组成元件的个体被高度特化,因而,当整体结构因环境适应性下降而灭绝时,元件类型随之而灭绝;相反,松耦合结构保持了元件物种的独立性,免于随上层结构而灭绝,从而为生态系统创造新结构保留了最大可能的且不断扩充的可用元件库。 比如,当报业衰败时,造纸业尽管也受到冲击,但不会随报业一起灭亡,因为造纸企业同时服务于其他下游产业,它并未对报业形成完全依赖,因而也未按报业的需要而完全特化(当然,某些产业链中,会有高度特化的情况,但那是例外而非常态),相反,市场中每个企业都直接面对选择压力,他们的独立生存能力随时在经受考验,而不像真社会性物种,面对选择压力的是巢群而非个体。 2)在紧耦合模式中,构造每种上层结构所使用的元件库,是相互隔绝的,即结构之间无法共享和交流元件,相反,松耦合模式下可以做到共享与交流,这指数级的提高了结构创新的可能性,使得创新涌现的速度被极大的加快,同时,在解决具体适应性问题时,由于路径依赖性大为降低,选择空间将被充分遍历,优化速度因而得以加快。 在一个繁荣的市场中,创新企业家随时可以雇佣到各类工程师/会计/秘书/销售经理等专业人员,也很容易买到或学到新企业所需的各种工具/机器/工艺/管理方法,而无需自己动手从头培养和建立。 3)在紧耦合模式中,当一种新结构开始被构造时,一切都将从零开始,即,通往各种更上层结构的进化路径,是树状分枝的,各分枝间不会有重叠部分,结果是,轮子总是被一遍遍的重新发明,比如,功能雷同的眼睛和翅膀就各自被发明了很多次;一个蚂蚁类元在通往真社会性的道路上,不可能借用另一个类元已经发明的品级,它必须从头逐个创造品级。 相反,在松耦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家创新不必从零开始,既已存在的各种产业链都可经交易和合约安排而加以借用,所有成熟的环节都可以采购/租赁/或外包出去,创新者只须专注于其独特的部分。 4)在紧耦合模式中,几乎不存在“产业链”,即,从原材料(初级资源)到最终产品(成熟子代)之间,所有生产环节都在结构内部自己完成,这也意味着它需要承担生产过程所有环节上的风险,只能在结构内部分工,而无法与外部环境实现产业级的生产分工和风险分配。 这样,生产的迂回程度便大为受限,因而也难以生产出市场中见到那种高度复杂的产品;当然,生物界也有些办法来突破这一限制,比如奴役(比如某些蚂蚁对蚜虫)、寄生/操纵、或形成互惠共生关系,但这些办法所增加的生产迂回性和产品复杂度,远不如在市场在价格机制这双看不见的手协调下所创造的漫长产业链和高度复杂的产品。 上述几条,或许可以让我们理解,为何市场只用了几百年时间,便创造了堪与生物界媲美的高度复杂多样的繁荣社会,而自然花了数十亿年才让生物界拥有如此复杂度。
从亲代投资看真社会性起源

上一篇里,我谈到,Nowak等人的论文,否定了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的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亲代控制路径,随后我又说,若沿该路径,那么对真社会性起源的解释,将(不可避免的)是基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理论的。

所谓亲代投资理论,是用来分析生物个体在特定资源约束下,如何在生育尽可能多的后代,和为这些后代准备尽可能好的生存/发育/繁殖条件(在宽泛意义上,可统称为“抚育”)之间,做出权衡,即,如何将有限的可用资源按恰当比例分配到生育和抚育的各个环节,以获得最大产出。

所谓产出就是遗传收益,可以用这样一个函数表示(符号是我自己随意拟的):

LER = SUM(LERi), {i: 1..r}

其中r是个体自身的繁殖数,LERi是每个子代的长期期望繁殖数,而最终的遗传收益,即是个体本身的长期期望繁殖数(即若干年后它的后代数量);这是个递归函数,递归的终止条件取决于“长期”的长度,而该长度值则随分析的需要由分析者任意给定。

这样,所谓亲代投资决定就是,随着时间的推进,随时决定是否新增一个子代,并决定如何将那时所拥有的资源分配到每个子代的抚养上;这样一个动态决策看上去非常复杂,但实际情况比这简单,因为生物的可遗传性要求使得一些早先的决定一旦作出,后续的决策空间便被限定在很窄的范围内。

如果我们将有机体看作一部传播其所携带基因的机器的话,其生产周期由两阶段组成:首先是机器的建造(发育),(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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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里,我谈到,Nowak等人的论文,否定了真社会性([[eusociality]])起源的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亲代控制路径,随后我又说,若沿该路径,那么对真社会性起源的解释,将(不可避免的)是基于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理论的。 所谓亲代投资理论,是用来分析生物个体在特定资源约束下,如何在生育尽可能多的后代,和为这些后代准备尽可能好的生存/发育/繁殖条件(在宽泛意义上,可统称为“抚育”)之间,做出权衡,即,如何将有限的可用资源按恰当比例分配到生育和抚育的各个环节,以获得最大产出。 所谓产出就是遗传收益,可以用这样一个函数表示(符号是我自己随意拟的):

LER = SUM(LERi), {i: 1..r}

其中r是个体自身的繁殖数,LERi是每个子代的长期期望繁殖数,而最终的遗传收益,即是个体本身的长期期望繁殖数(即若干年后它的后代数量);这是个递归函数,递归的终止条件取决于“长期”的长度,而该长度值则随分析的需要由分析者任意给定。 这样,所谓亲代投资决定就是,随着时间的推进,随时决定是否新增一个子代,并决定如何将那时所拥有的资源分配到每个子代的抚养上;这样一个动态决策看上去非常复杂,但实际情况比这简单,因为生物的可遗传性要求使得一些早先的决定一旦作出,后续的决策空间便被限定在很窄的范围内。 如果我们将有机体看作一部传播其所携带基因的机器的话,其生产周期由两阶段组成:首先是机器的建造(发育),然后是开动机器制造成品(生育和抚育),而亲代投资只覆盖了该周期的第二阶段,所以,若想真正了解某种投资模式效率如何,需要把整个周期都纳入分析,这样的分析所用到的,是生活史理论([[life history theory]])。 经济学家把这种先造工具/机器、再用工具造产品的生产方式,叫做“迂回生产”,生产周期的迂回程度越复杂、工艺链条越长,往往投入的资源也越多,中间产品丧失的风险也越大,而补偿这些代价的好处是:最终产品的存活率和预期繁殖能力将得到提高,即,投资(发育投资和亲代投资)降低了收益函数中的r值,但提高了每个LERi的值。 在均衡状态下,边际上的那份追加资源投入,应具有收益无差别性,即,它投入于旨在增加子代数量的努力,和投入于旨在改进某个或几个LERi值的努力,收益将是相等的,这与经济学中的等优曲线([[indifference curve]])所表达的边际效用无差别,原理相同。 对于病毒和单细胞生物,发育和亲代投资都几乎为零,它们采用的是极端数量策略,只要营养条件满足就分裂;多细胞生物开始建造身体,因而有了发育投资;然后,有些多细胞物种开始在孢子/配子里存储额外的营养,以维持其在获得发育条件之前的存活,于是开始了亲代投资。 从鱼类到两栖类到爬行类、鸟类,对卵的投资越来越大,而鸟类更开始保护/喂食雏鸟,哺乳类更进一步,把幼雏留在身体里养大,出生后还经历漫长的哺乳期,以及生存技能的学习/训练期,人类则又通过幼态保持,在七岁到青春期之间又额外建立了一个漫长学习期,现代人类更将学习期拉长到青春期之后许多年。 至此,亲代投资貌似已发展到了极度夸张的地步,能不能再多投入呢? 先考虑这样一种策略,你在抚育孩子上很愿意投入,给他们请奶妈、家教、钢琴教师,还每人配两个保镖一个书僮;现在对策略稍作调整,要给孩子这些条件,其实还有另一种办法:你先生下一群儿女,把他们都阉了,然后分别训练成奶妈、家教、钢琴师、保镖和书僮,功成之后,最后再生几个孩子,让前面那群来伺候;甚至更狠,一些前面生的孩子被做成人肉包子,用来喂最后几个孩子。 真社会性物种正是这么做的:有些蚂蚁所产下的卵中,部分是营养性卵,就是专门喂给其他孩子吃的(蚁后自己也吃),有些蚂蚁会把部分孩子培养成腹部极度膨胀的储蜜蚁,其唯一价值就是给其他孩子当储蜜罐,还有些把部分孩子培养成一种高度特化的防卫兵蚁——门卫,其头部完全像个软木塞,它们是真正的“活”塞,负责堵住巢穴入口,至于普通的工蚁和兵蚁,大概都听说过了。 从数学上说,此种策略,实际上是在将资源分配给每个子代时,精心安排了一种歧视性方案,在此之前,其他物种也可能差别对待子代,即设定不同的LERi目标,但通常这只是数量上的歧视,比如长子多喂点奶,多照顾几个月,但真社会性物种的歧视是结构性的,投入不同品级([[caste]])子代的资源被用于制造出了功能不同的工具。 其实,人类在较弱的程度上也发展出了这种策略,我见过不少家庭,好多姐姐加一个弟弟这种组合,这些姐姐在出嫁之前唯一的奋斗目标,似乎就是为这个弟弟挣够上学/盖房/娶妻的钱,甚至做生意的资本。(我在另一篇文章里曾提到过人类的另外两种歧视性亲代投资策略:嫡庶之分和长子继承制,可参考) 另外,扯远一点,我有种模糊的感觉,那些多见于环境条件极度恶劣地区的一妻多夫制([[polyandry]])家庭,其中的弟弟们,虽说不像工蚁那样丧失了生育能力,(以下纯猜测)其实让妻子(或许更像嫂子)受孕的机会并不多,性机会多半是大哥独占的,所以其地位也有点像工蚁,出现这种策略,大概是因为恶劣的环境条件造成了罕见的Cost/Benefit值搭配,使得弟弟们单组家庭的成功率很低,不如留在家里帮哥哥造侄子呢——汉密尔顿复活啦,呵呵。
自杀-基因-偏好-同义反复-膏药-被套……

hulkbill那个对进化心理学在自杀问题上的表现的感慨,在Buzz上就不幸被如此歪楼了,呵呵。

楼是从zhangiii开始歪的:

开始我老以为进化论的基本原理是一个同义反复,适者生存。后来想到其实不是,还有一个前提是“有代代相传的稳定的遗传物质”,如果没有第二条,根本不可能产生进化。这种遗传物质后来知道是基因,基因所控制的那些性状是可以进化的。还有一种是meme,这是意识层面的东西,可以说独为人类所具备,也可以通过口述,文字和基于此形成的传统代代相传。

歪楼我最喜欢了:

嗯,这类似于经济学里的偏好稳定假设,离开这个假设,经济学也是同义反复了。

zhangiii继续煽风点火: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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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lkbill那个对进化心理学在自杀问题上的表现的感慨,在Buzz上就不幸被如此歪楼了,呵呵。 楼是从zhangiii开始歪的:
开始我老以为进化论的基本原理是一个同义反复,适者生存。后来想到其实不是,还有一个前提是“有代代相传的稳定的遗传物质”,如果没有第二条,根本不可能产生进化。这种遗传物质后来知道是基因,基因所控制的那些性状是可以进化的。还有一种是meme,这是意识层面的东西,可以说独为人类所具备,也可以通过口述,文字和基于此形成的传统代代相传。
歪楼我最喜欢了:
嗯,这类似于经济学里的偏好稳定假设,离开这个假设,经济学也是同义反复了。
zhangiii继续煽风点火:
好像是一个道理。我本来是想为同义反复也可以产生科学理论找个例子的,结果发现进化论不是这么一回事。有这个误会的人恐怕不少吧。
结果我就像被打了鸡血:
嗯,我隐约感觉,如果你挖的足够深的话,其实仍可发现科学果然还是同义反复系统,只是链条们被拉的足够长,而可操作定义又在链条的各处与“现实”打上了些铆钉,从而将最终需要的那块万能膏药推到足够远的地方而已,万能膏药仍是存在的,且永远会存在下去…… 这有点像我们给被子套被套那样,从一个起点开始,逐个打结固定,同时把剩余的凌乱部分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往外推,如此反复继续,但世界这个被套永远没有最后一个结,它是波普说的开放世界…… 比如牛顿力学,你当然观察不到“无外力作用下的匀速直线运动”,所以必须引入摩擦力/空气阻力之类的万能膏药,于是:滑块为何停下来?因为摩擦力;摩擦系数如何度量?测标准滑块能滑多远——同义反复诞生了;很久以后,当表面力学流体力学已足够进步,摩擦力/空气阻力之类膏药被展开,开始打出新的结,膏药被推向远方…… 所谓科学革命就是,某些人(革命家)在某些阶段发现,向外推被套打铆钉的工作越来越难以继续了,他们意识到不如拔除一大片区域已经打下的铆钉,(至少在某个很大的局部)重头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