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

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用博弈论的语言,可以得到更精确的表述:

在N方博弈中,每方都有一个可行决策区间,每个博弈者除了要了解自己的可行区间,也需要考虑其他N-1个博弈者的可行区间;这些区间是在决策空间上用各种条件约束出来的,约束条件可以是“技术性”的,即排除技术上不可能做到的区间,也可以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认为某方那么做对他自己将是得不偿失的。

但还有一些约束条件,则是“信念”(belief),原理上,它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一样,认为这么做对他是得不偿失的,但区别在于,博弈者考虑这些约束条件时,并未从头进行计算,而是直接加以认定。

实际上,如果没有任何信念的话,许多常见的博弈问题,要么是没有均衡解的,要么其均衡解远远背离我们的常识直觉,显得非常荒谬,让我们高度怀疑博弈分析对解释现实中行为有任何用处,这一点,相信见过几个博弈题目的人都会有所体会。

当存在一组信念被博弈各方足够普遍的共同采用,并且采用它们的博弈者通常会发现结果符合预期时,这些信念便构成了法律。

共同信念形成机制的关键特征是正反馈,即,一个信念被越多的人采用,博弈者们就越会发现采用它是有利的,从而它就会被越多的人采用。

基于信念的博弈模型是一种不同于完全理性模型的博弈模型,类似于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 )模型中的策略,其中的信念是“进化理性”的,而未必是“即时理性”的;我最初在Avner Greif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中文版)里看到这一模型,一下子就抓住了我,就感觉这条研究路线大有前途。

与传统的理性人模型相比,我更青睐这样一个模型:人是被一层层信念包裹着的,各层的牢固程度不同,一些信念是由个人在生活经历中形成的,另一些是从其所成长的那个文化中继承的,还有些则是进化史所赋予他的。

从进化角度看,这些信念在不断变动的博弈环境中接受淘汰,淘汰分几层,生活史信念可能被个人直接抛弃,而文化信念则往往牢固的像信仰/价值观而难以摆脱,但它们会随整个社群/文化的变迁而演变/消失。

至于那些具有基因基础的信念,则淘汰的更慢,在可见的历史中都将难以摆脱,它们已是人性的一部分,若从这一角度看,所谓普世权利,倒也有其理论基础,不过,我得出这些法律的分析路径和认定条件,与常见的宣称普世权利的那些说辞,是截然不同的,它的认定,须以它在现实博弈过程中确实普遍有助于达致均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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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用博弈论的语言,可以得到更精确的表述: 在N方博弈中,每方都有一个可行决策区间,每个博弈者除了要了解自己的可行区间,也需要考虑其他N-1个博弈者的可行区间;这些区间是在决策空间上用各种条件约束出来的,约束条件可以是“技术性”的,即排除技术上不可能做到的区间,也可以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认为某方那么做对他自己将是得不偿失的。 但还有一些约束条件,则是“信念”(belief),原理上,它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一样,认为这么做对他是得不偿失的,但区别在于,博弈者考虑这些约束条件时,并未从头进行计算,而是直接加以认定。 实际上,如果没有任何信念的话,许多常见的博弈问题,要么是没有均衡解的,要么其均衡解远远背离我们的常识直觉,显得非常荒谬,让我们高度怀疑博弈分析对解释现实中行为有任何用处,这一点,相信见过几个博弈题目的人都会有所体会。 当存在一组信念被博弈各方足够普遍的共同采用,并且采用它们的博弈者通常会发现结果符合预期时,这些信念便构成了法律。 共同信念形成机制的关键特征是正反馈,即,一个信念被越多的人采用,博弈者们就越会发现采用它是有利的,从而它就会被越多的人采用。 基于信念的博弈模型是一种不同于完全理性模型的博弈模型,类似于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 )模型中的策略,其中的信念是“进化理性”的,而未必是“即时理性”的;我最初在[[Avner Greif]]的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中文版)里看到这一模型,一下子就抓住了我,就感觉这条研究路线大有前途。 与传统的理性人模型相比,我更青睐这样一个模型:人是被一层层信念包裹着的,各层的牢固程度不同,一些信念是由个人在生活经历中形成的,另一些是从其所成长的那个文化中继承的,还有些则是进化史所赋予他的。 从进化角度看,这些信念在不断变动的博弈环境中接受淘汰,淘汰分几层,生活史信念可能被个人直接抛弃,而文化信念则往往牢固的像信仰/价值观而难以摆脱,但它们会随整个社群/文化的变迁而演变/消失。 至于那些具有基因基础的信念,则淘汰的更慢,在可见的历史中都将难以摆脱,它们已是人性的一部分,若从这一角度看,所谓普世权利,倒也有其理论基础,不过,我得出这些法律的分析路径和认定条件,与常见的宣称普世权利的那些说辞,是截然不同的,它的认定,须以它在现实博弈过程中确实普遍有助于达致均衡为前提。


已有11条评论

  1. 栩栩 @ 2010-11-12, 12:04

    眼界大开,受益匪浅。但是博弈路径是史学家看“某个社会曾经怎样,将会怎样”而不是法学家关注的“该怎样”。

    [回复]

    辉格 回复:

    关于“该怎样”在法学中的位置,我在这篇里已经详细说明了: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128.html
    简单说,“存在哪些共同信念”是事实判断,而“既有的共同信念应得到保护”和“哪些共同信念值得被保护”则是价值判断,因而针对个案的最终司法结论,仍是个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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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zhangiii @ 2010-11-12, 13:56

    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区别呢?

    [回复]

    辉格 回复:

    还没想清楚,目前感觉,它们所包含的信念对成本预期的影响不同,道德信念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其他博弈者今后对行为人“另眼相看”——这也是一种惩罚,不过是消极的,而法律信念则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博弈对手的“矫正行动”,可能是报复,也可能是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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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栩栩 @ 2011-01-30, 23:06

    我在休谟的《人性论》里面读到了类似的内容。他说的是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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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权利、自由与自由主义 @ 2011-04-20, 00:37

    […] 那么,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从进化的观点看,这不是循环定义,正如蛋和鸡不构成循环)。 […]

  5. agoodweather @ 2012-05-18, 23:48

    想问问辉总觉得数学在社会科学中的用处大么?个人感觉作为一种工具,数学对研究社会的用处并不算大,很多模型并不复杂,但是如何将各种因素量化并且提出有前途的理论靠的却是另一种能力。不过具体何种能力我也说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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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随着形式化程度提高(我想会这样),数学对社会科学肯定也会越来越重要,对研究者,至少掌握各种数学思考方法是必要的,解题和证明能力倒不必很强,因为比较起来,社会科学中纯数学工作显然比自然科学少得多,在物理学里,数学差的人几乎找不到独立任务(除了实验助手之类?),社会科学家则可将纯数学部分分给别人,剩下的部分仍足以成为一份很有价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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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可以这么说,社会科学越来越离不开数学和数学家,但还不至于像物理学那样只剩下数学家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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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许多模型并不复杂是因为研究还不够深入,模型涉及的公式和参数都还不靠谱,把模型建的太细致就没多大意义,换句话说,其实真正可用于模拟现实的模型实在太太太太复杂了,理论和知识储备还远远没到真正去建立它的程度,只能先用一些简单模型来阐明某个概念或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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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微言]策略、规范与鲍德温效应 @ 2012-12-12, 00:39

    […] 这种方案我完全同意,我在“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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