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物理空间的天然排他性,即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占有同一块空间,所有关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的规则,皆由此推导演绎出来。
且不论所谓的“推导”是否成立——依我看是谈不上什么逻辑的,充满了自说自话的跳跃——他使用的“权利”和“财产”等词汇,实际上很难与任何现实世界正在起作用的规则系统联系起来,如果你试图用它们来描述法律,那就不得不把现有的法律全都扔进垃圾堆。
比如知识产权,由于信息不像有形物体那样具有空间排他性,从罗斯巴德的理论基础是推导不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的,所以罗斯巴德主义者恐怕不得不主张废除诸如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一切以信息为基础的权利。
不得不放弃知识产权,未必对罗斯巴德追随者构成什么障碍,毕竟,放弃了天也塌不下来嘛,所以我只好想一个更要命一点的例子:
假设有一块无主地,上面有一条自发形成的道路,随着道路日益繁忙,错身而过的机会越来越多,人们逐渐养成了靠右行走的习惯,且从来都相安无事;某日,甲与乙驾马车相对而行,甲靠右行驶,乙靠左行驶,甲乙始终不减速也不变道,最后双方的马都撞死了。
请问:乙是否对甲构成侵权?如果是,甲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从罗斯巴德理论如何推导出该权利?
我想来想去,除了“保护合理预期”原则,没有别的理论能推导出甲的权利。
相关文章
标签:
慕容飞宇 @ 2010-11-21, 23:59
我觉得这个例子的关键不在于怎么走,而在于“无主地”的假设。罗斯巴德主义者可能会认为乙对甲没有侵权并攻击“无主地”这个前提。
我不知道罗斯巴德主义者会怎么处理这个问题:一个房主占有自己房地面积上方多高空间的权利?怎么界定?
[回复]
元非 回复:
11月 22nd, 2010 at 08:07
http://mises.org/daily/2120#10
[回复]
慕容飞宇 回复:
11月 22nd, 2010 at 08:10
谢谢:)
[回复]
gaohan_cn @ 2010-11-22, 00:59
财产权是财产权;
Tort就是Tort,a general civil duty。
=======================================
两个不一样嘛。
罗斯巴德财产权理论——我虽然不知道这个理论——但是它显然不必处理tort,只需要处理财产权就好了。
所谓术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
—-
当然,你可以说他们没有区别,但我也可以说他们有区别——总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总有不相似的地方。
然后又不得已去追求其中‘本质’的不同,累啊。
[回复]
辉格 回复:
11月 22nd, 2010 at 01:14
你能举出一种侵权,它没有对应的权利吗?(注:罗斯巴德并不区分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理论基础)
[回复]
wayshall @ 2010-12-02, 10:48
知识、专利产权那是因为人的劳动所得……
财产权只不过是人身的延伸……
有什么问题?
[回复]
辉格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12:25
1)劳动?啥叫劳动?某男趴在某女身上劳动一天该女就归该男了?
2)延伸?怎么延伸?我把胳膊伸进你家窗户怎么算啊?
[回复]
wayshall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13:42
劳动是指个体自身的创造,某男趴在某女身上劳动显然不能创造出该某女
财产权是人身权(人身权自有)的延伸,延伸的手段就是劳动
个体通过劳动所得的东西当然属于自己,就正如你写的文章的所有权属于你辉格一样
总不至于,你辉格写了篇文章出来,要大家都承认辉格对这篇文章拥有其所有权,你才拥有吧?
或者,你辉格写了篇文章出来,某人写上自己的名字在三年的时间在网上发布上万次,而你老人家因为不知道或者觉得无所谓而没能及时阻止,
然后某人就可以说我拥有这篇文章的所有权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12月 2nd, 2010 at 13:52
没听说过专利的第二个发明者也劳动了吧?为啥就不能分享专利许可费?
[回复]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罗斯巴德批判#16:要有光,就有了光 @ 2012-09-07, 01:14
[…] 相关文章罗斯巴德批判#15:来我岛上做客吧,然后将你扔进海里罗斯巴德批判#6:鲁滨逊的自由和权利给罗斯巴德主义者出道题罗斯巴德批判#14:自愿为奴不行,债务奴隶可以罗斯巴德批判#13:警察和法庭是用来帮嫌犯逃跑的罗斯巴德批判#12: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一样坏?罗斯巴德批判#11:外国资本家统统滚粗!罗斯巴德批判#10:我说很容易,那就很容易罗斯巴德批判#9:革命!挖你十八代祖坟!罗斯巴德批判#8:制度在哪里?家庭在哪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