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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社会性 & 内含适应性

两周前,hulkbill在Buzz上报道了生物学界最近发生的一件大事,Martin Nowak等三位哈佛生物学家在Nature上发表了题为The evolution of eusociality的论文:

……目标直指亲缘选择理论(kin selection theory)及其基础inclusive fitness理论,称此模型解释力不理想,并提出其替代理论。可以想见此文在生物学界肯定是爆炸性的。事实正是如此,目前此文已引起上百名生物学家大混战,就差拳脚相向了。这里是Nature的报道,和New Scientist的报道

看到报道时,我也很吃惊,一方面是暗暗抱着九分怀疑的态度,但同时,因为论文第三作者是大名鼎鼎的E. O. Wilson,该文的研究主题又是真社会性(eusociality),而Wilson无疑是这方面的权威,所以我和bill一样,急切的想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

次日bill给我发来了论文全文,读完之后,我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至少自以为是),这事儿确实值得写一写,不过后来几天忙于博客搬家,拖到今天才顾得上。

下面是我对论文的解读和评论:

1)对于真社会性的起源,可以想象两条进化路径,直观起见,不妨分别称为“子代合作路径”和“亲代控制路径”;前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O)发现,帮助亲代(P)生育和抚养它(O)的姐妹,比自己(O)去生育和抚养子女,在遗传上更有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后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P)发现,若能通过某种手段抑制其部分子女(O)的生育能力,并促使它们(O)帮助自己(P)生育和抚养更多的子女,将获得更大的遗传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Wilson在《昆虫的社会》(The Insect Societies, 1971)一书里,以我理解,似乎为这两种可能性都留有余地,但现在,这篇论文却显然排除了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现有真社会性物种都是沿着亲代控制路径进化而来的,这意味着,最终导致真社会性的一系列变异,最初是从亲代那边开始的,比如,首先发展出的,应该是诸如抑制子代卵巢发育的外激素,而不是诸如在营养不足时自动停止自身卵巢发育的机制。

这一排除同时也意味着,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理论在解释真社会性起源上,并无用武之地。

子代合作路径的排除,对于汉密尔顿理论,确是件尴尬的事情,因为内含适应性和汉密尔顿法则(Hamilton’s rule)的最初提出,正是基于对膜翅目(Hymenoptera)昆虫的单倍二倍性(haplodiploid)性别决定模式与真社会性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其中的推导过程,是沿着子代合作路径进行的,现在看来,这一分析很可能缺乏事实基础。

考虑到Wilson的学术背景和地位,我姑且采信这一结论,但基于下列阅读印象,仍心存疑虑(当然我相信作者们一定考虑过这些情况了):

  • 真社会性在膜翅目中独立起源的次数,貌似远高于其他类别;
  • 膜翅目真社会性物种中,广泛存在多后现象(即多个后虫),而膜翅目以外的真社会性物种,都是单后的;
  • 膜翅(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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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前,hulkbill在Buzz上报道了生物学界最近发生的一件大事,[[Martin Nowak]]等三位哈佛生物学家在Nature上发表了题为The evolution of eusociality的论文:
……目标直指亲缘选择理论(kin selection theory)及其基础inclusive fitness理论,称此模型解释力不理想,并提出其替代理论。可以想见此文在生物学界肯定是爆炸性的。事实正是如此,目前此文已引起上百名生物学家大混战,就差拳脚相向了。这里是Nature的报道,和New Scientist的报道
看到报道时,我也很吃惊,一方面是暗暗抱着九分怀疑的态度,但同时,因为论文第三作者是大名鼎鼎的[[E. O. Wilson]],该文的研究主题又是真社会性([[eusociality]]),而Wilson无疑是这方面的权威,所以我和bill一样,急切的想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 次日bill给我发来了论文全文,读完之后,我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至少自以为是),这事儿确实值得写一写,不过后来几天忙于博客搬家,拖到今天才顾得上。 下面是我对论文的解读和评论: 1)对于真社会性的起源,可以想象两条进化路径,直观起见,不妨分别称为“子代合作路径”和“亲代控制路径”;前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O)发现,帮助亲代(P)生育和抚养它(O)的姐妹,比自己(O)去生育和抚养子女,在遗传上更有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后者的意思是,某些条件下,个体(P)发现,若能通过某种手段抑制其部分子女(O)的生育能力,并促使它们(O)帮助自己(P)生育和抚养更多的子女,将获得更大的遗传优势,于是物种便发展出了这样的特性。 Wilson在《昆虫的社会》(The Insect Societies, 1971)一书里,以我理解,似乎为这两种可能性都留有余地,但现在,这篇论文却显然排除了子代合作路径,而认定了现有真社会性物种都是沿着亲代控制路径进化而来的,这意味着,最终导致真社会性的一系列变异,最初是从亲代那边开始的,比如,首先发展出的,应该是诸如抑制子代卵巢发育的外激素,而不是诸如在营养不足时自动停止自身卵巢发育的机制。 这一排除同时也意味着,亲缘选择([[kin selection]])理论在解释真社会性起源上,并无用武之地。 子代合作路径的排除,对于汉密尔顿理论,确是件尴尬的事情,因为内含适应性和汉密尔顿法则([[Hamilton's rule]])的最初提出,正是基于对膜翅目([[Hymenoptera]])昆虫的单倍二倍性([[haplodiploid]])性别决定模式与真社会性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其中的推导过程,是沿着子代合作路径进行的,现在看来,这一分析很可能缺乏事实基础。 考虑到Wilson的学术背景和地位,我姑且采信这一结论,但基于下列阅读印象,仍心存疑虑(当然我相信作者们一定考虑过这些情况了):
  • 真社会性在膜翅目中独立起源的次数,貌似远高于其他类别;
  • 膜翅目真社会性物种中,广泛存在多后现象(即多个后虫),而膜翅目以外的真社会性物种,都是单后的;
  • 膜翅目真社会性物种的品级决定([[caste]] determining)似乎更多依靠营养决定,而其它类别似乎更多依靠亲代的外激素([[pheromone]])压制;
  • 在后虫死亡后产生新后的过程中,非膜翅目物种的争夺是你死我活的,而膜翅目的似乎较为温和。
2)从亲代控制路径出发,论文认为,解释真社会性起源,无须引入内含适应性([[inclusive fitness]]),也即无须按汉密尔顿法则进行基于亲缘关系的成本/收益计算(即著名的r*B>C不等式),而只须按经典自然选择理论计算个体适应性即可。 这是完全可能的,在许多情形下,基于内含适应性的计算,和基于个体适应性的计算,会得出近似的结果(因此我们常常可以用“自私的个体”去近似“自私的基因”),因而在性状和行为上观察不到显著差异,而在其他一些情形下,即当满足某些条件时,这种差异便足够显著而不得不考虑。 造成两种计算结果近似的最常见条件是信息障碍,听说过[[Richard Dawkins|道金斯]]的绿胡须([[green-beard]] )典故的人应该会了解这种信息障碍,一种性状/行为,要能够基于亲缘关系而区别对待同类,必须基于识别亲缘关系(即估算汉密尔顿不等式中的r参数值)的相应信息手段,否则,产生该性状/行为的基因将无法因此而扩散;如果这样的信息条件不存在,内含适应性和个体适应性就是等价的。 排除内含适应性,也意味着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单倍二倍性降低了膜翅目昆虫发展出真社会性的其他条件;对此,我同样略表怀疑,如同人类家庭一样,在真社会性物种的巢群(colony)中,想必也存在或多或少的亲子冲突([[parent-offspring conflict]]),当冲突过于严重时,社会性巢群是无法维系的,而单倍二倍性应该能降低冲突水平,从而有利于真社会性的进化。 现在看来,论文排除了这一机制的作用,当然,理论上这是可能的,即,现有真社会性物种在进化过程中都找到了其他方式来避开或压制了亲子冲突。 如果到此为止,这篇论文就没有什么颠覆性,我可以轻松接受,只是汉密尔顿摆了个小乌龙,歪打正着的从一个错误案例的分析中得出了正确理论,略显讽刺,但无伤大雅,如此而已。 3)但是,论文显然走的更远,基于上述两点,它进而得出结论:内含适应性概念乃至基于它的整个理论都是无用的,不如回归经典自然选择理论——正是这一说法让事情具有了爆炸性和戏剧性。 说实话,对于得出该结论的逻辑,我颇感惊讶,依我看,这一逻辑似乎暗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内含适应性理论如果是有用的,那么只须知道汉密尔顿不等式中的r值,便可直接推知近亲个体之间的合作模式。 但这一逻辑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如上所述,真正起作用的是可被个体识别的r值,而不是实际的r值,其次,不等式中的B和C值千变万化,仅知道r值是无法做任何具体推断的。 实际上,果若按此逻辑评估内含适应性理论的价值,人们早就该否决它了,首先,非属膜翅目的白蚁和裸鼹([[naked mole rat]])都不具有单倍二倍性的亲缘优势(即把姐妹亲缘rs/女儿亲缘rd的比值从1:1提升到了3:2),其次,单倍二倍性的亲缘优势仅当雌虫只接受单一雄虫或亲缘极近的雄虫的精子时才存在,而许多真社会性昆虫并不满足该条件。 不过,上述逻辑是否真的暗含了,要看过论文的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才能最终确定,我还没得到这个文本。 4)最后,由这样一项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颠覆内含适应性理论,在科学方法论上是不合适的,尽管从思想史角度看,该理论源自对单倍二倍性与真社会性之间关系的分析,但在那之后,它们已经成为整个进化生物学的基础,而不仅仅是亲缘选择理论的基础,它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用拉卡托斯([[Imre Lakatos]])的话说,是组成纲领之硬核(hard core)的一部分(而亲缘选择、亲代投资和和性选择等理论,都是处于“保护带”的二级理论),抛弃它就需要整个重建进化生物学的理论基础,就主题和范围而言,这篇论文显然远远够不上这个量级。 而且,从下面两段引文可以看出,论文所谓的经典自然选择解释,实际上是以拒绝将职虫(worker)视为有效个体,以其为单位计算个体适应性,而只接受后虫(queen)或巢群(colony)为个体/超个体(superoganism)计算适应性,为前提的:
In other words, the queen and her worker have the same genes that prescribe caste and division of labour, but they may differ freely in other genes.This circumstance lends credence to the viewthat the colony can be viewed as an individual, or ‘superorganism’. Further, insofar as social behaviour is concerned, descent is fromqueen to queen, with the worker force generated as an extension of the queen (or cooperating queens) in each generation. Selection acts on the traits of the queen and the extrasomatic projection of her personal genome. This perception opens a new form of theoretical inquiry, which we illustrate in Box 1.
Box1里相应的内容:
Inclusive fitness theory always claims to be a ‘gene-centred’ approach, but instead it is ‘worker-centred’: it puts the worker into the centre of attention and asks why does the worker behave altruistically and raise the offspring of another individual? The claim is that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s a theory that goes beyond the standard fitness concept of natural selection. But here we show that this is not the case. By formulating a mathematical model of population genetics and family structure, we see that there is no need for inclusive fitness theory.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eusocial and the solitary allele is described by a standard selection equation. There is no paradoxical altruism, no payoff matrix, no evolutionary game. A ‘gene-centred’ approach for the evolution of eusociality makes inclusive fitness theory unnecessary.
然而,如此认定个体适应性的主体,之所以在方法论上是“合法的”,不正是因为内含适应性理论扭转了我们对自然选择的作用单位的认识吗?否则,凭啥职虫的个体适应性就不算适应性、不值得被计算?而巢群又为何可以被当作“超个体”而成为计算适应性的单位? 其次,当我们站在后虫角度计算适应性进而解释真社会性起源时,实际上采用的是亲代投资([[parental investment]])理论的思路和算法,而亲代投资理论和性选择、亲子冲突、寿命理论等等一样,都是建立在内含适应性之上的二/三级理论,采用它,实际上需要以接受基于内含适应性的科学纲领(或用库恩的话叫“科学范式”)为前提,否则,你的方法论将是自相冲突的。 至于从亲代投资理论出发如何解释真社会性起源,说来话长,另起一篇吧。
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

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我很早1就对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很不感冒了,所以对从这概念出发的研究也是屡翻白眼。

有些概念我不感冒是因为含混不清,不具有操作性,外部性这个概念倒是清楚的很,不感冒是因为我觉得把它引入经济学毫无用处。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宗交易给未参与交易者所带来的利益增减,如果增进了后者的利益,叫正外部性,反之叫负外部性。

很容易看出,这个概念与我最近刚讨论过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密切相关,因为按定义,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不得减损任何人的利益。

但是,在那篇文章里,我指出了,基于利益定义的帕累托改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现实的多人世界中几乎找不出符合此等条件的事情,即便是通常认为是帕累托改进的自愿交易其实也会减损第三方的利益。

挽救的办法是,将帕累托改进认定建立在权利界定的基础上,简单说,就是权利先于损害,换句话说,法学先于经济学(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何当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为法律建立经济分析基础时,不得不抛弃帕累托概念,转而使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概念,不过那是后话,暂且按下不表)。

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引入外部性概念,无非是想通过设计某些制度/税收/政策安排,来尽可能消除外部性,以便增进他们所谓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但是,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

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这意味着,一宗交易即便减损了第三方的利益,但若为法律所许可(也即在权利边界之内),则不计作外部性;但这样一来,外部性就完全与经济学无关了,它只是个法律问题,消除外部性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加强司法系统,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和矫正,没经济学家啥事。

那么正的外部性呢?政府是否应该从获益的第三方那里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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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我很早[1. 约2004年]就对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很不感冒了,所以对从这概念出发的研究也是屡翻白眼。 有些概念我不感冒是因为含混不清,不具有操作性,外部性这个概念倒是清楚的很,不感冒是因为我觉得把它引入经济学毫无用处。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宗交易给未参与交易者所带来的利益增减,如果增进了后者的利益,叫正外部性,反之叫负外部性。 很容易看出,这个概念与我最近刚讨论过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密切相关,因为按定义,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不得减损任何人的利益。 但是,在那篇文章里,我指出了,基于利益定义的帕累托改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现实的多人世界中几乎找不出符合此等条件的事情,即便是通常认为是帕累托改进的自愿交易其实也会减损第三方的利益。 挽救的办法是,将帕累托改进认定建立在权利界定的基础上,简单说,就是权利先于损害,换句话说,法学先于经济学(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何当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为法律建立经济分析基础时,不得不抛弃帕累托概念,转而使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概念,不过那是后话,暂且按下不表)。 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引入外部性概念,无非是想通过设计某些制度/税收/政策安排,来尽可能消除外部性,以便增进他们所谓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但是,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 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这意味着,一宗交易即便减损了第三方的利益,但若为法律所许可(也即在权利边界之内),则不计作外部性;但这样一来,外部性就完全与经济学无关了,它只是个法律问题,消除外部性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加强司法系统,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和矫正,没经济学家啥事。 那么正的外部性呢?政府是否应该从获益的第三方那里征税,来奖励那些带来正外部性的交易者呢?[2. 福利经济学最喜欢用果园和蜂蜜做例子,至少在张五常那篇文章之前<-你懂得,呵呵]看了下面的例子,你会明白这么做完全是发疯,而且发的就是书呆子那种疯。 为了让大伙儿绝了对外部性概念的念头,我在小白兔那篇文章后面留言说:“如果为了所谓效率最大化,需要消除外部性,那么消费者剩余是否应予悉数剥夺?”可是这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小白兔同学认为:“消费者剩余推不出外部性”。 好吧,我只好多费点口舌了。 所谓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是指那些对某种商品的支付意愿高于那个边际消费者(marginal consumer)的消费者所“占到的便宜”,因为他们和边际消费者一样,只须支付市场均衡价格,而后者等于边际消费者的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 比如一种手机,有100人愿意为它支付最高3000元的价格,而另外900人最多愿意支付1000元[3. 为了简化这里暂且假设只有一个卖家],而卖家觉得以1000元价格卖掉1000部,比以3000元价格卖掉100部,更划算,于是(假设他无法对上述两种人实施价格歧视),他将手机定价1000,这样,前面100人便每人“占到了2000元的便宜”,即,每笔买卖的消费者剩余是2000元。 那么这跟外部性有啥关系呢?有的,请注意,前面100人之所以能获得消费者剩余,是因为后面900人也在与卖家进行交易,否则,卖家(至少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将能够抬高价格从而降低甚至完全消除上述剩余;因此,后900人与卖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增进了前100人的利益,按定义,这就是正的外部性。 任何在大学附近生活过的人都应该能很快领会到这一点,那里经常能见到大量价格极其低廉而品种高度丰富的餐馆,这些低价供给的存在,完全是因为学校聚集了大批支付意愿较低的消费者,而有幸生活在附近的白领们,便有了机会坐享大量消费者剩余,显然,这些剩余中的很大一块,要归因于学生们与餐馆之间交易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外部性的定义。 实际上,上述分析可以扩展到更一般的情况,即,任何交易,仅仅因其促进市场兴旺这一点,即已给市场内的所有人带来了好处。 那么,由政府征税来消除正外部性,意味着什么呢?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消除消费者剩余这种正外部性,其效果将等同于让一个垄断者完全垄断供给并实施彻底的价格歧视,难道我们期待这种结果?而更一般的说,要消除外部性,唯一的办法就是扼杀整个市场。
消费离散性vs马尔萨斯极限

(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至于处于或靠近底层的这部分占人口的比例多少,随社会制度而不同,马尔萨斯为我们描绘了两种可能的图景:一种是扁平化社会,绝大部分人生活中生存线附近,这种情况下,人口的绝对数量就达到了资源极限,另一种是层次化社会,财产权、身份特权、继承权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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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几天小差,留下好多坑待填,今天先填一个) bear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马尔萨斯认为人口数量最终会达到自然资源能够承受的极限,大多数人将生活在仅仅能维持生计的状态。这个说法隐含了一个假设,即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根据辉格的消费离散型假说能简单得出这样的推论--个人和家庭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消费水平而放弃多生一个孩子。换句话说,人口数量除了受自然资源约束外,还会被家庭的生活层次和收入限制,也就是说人口数量不可能达到马尔萨斯极限。

处在上级消费层次的家庭多一个孩子的边际支出比下级的家庭大得多,支出甚至可以是指数级的增加(这点从经验上看没问题,是否确切有待验证)。加上这条,消费离散型假说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越富有的家庭(和国家)越不愿意生孩子。

首先需要稍稍修正一下,{{马尔萨斯}}([[T. R. Malthus]])的“极限”的意思是,无论生产能力如何进步,均衡状态下(只有战争、瘟疫和自然灾难外部事件会让系统偏离均衡),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部分人永远只能生活在勉强温饱的生存线上。 至于处于或靠近底层的这部分占人口的比例多少,随社会制度而不同,马尔萨斯为我们描绘了两种可能的图景:一种是扁平化社会,绝大部分人生活中生存线附近,这种情况下,人口的绝对数量就达到了资源极限,另一种是层次化社会,财产权、身份特权、继承权等制度条件,使得部分人得以远离生存线,从而使得社会形成一种复杂多层的等级结构,此时,人口数量并未达到理论极限。 所以,“人口数量仅仅受到自然资源的限制”这句话,只能是在“给定社会结构或制度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马尔萨斯认为,当时的中国正是典型的扁平化社会,所以他说,如果按同等资源供养人口数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中国无疑是最成功的社会了,这个国家的制度成功的将绝大多数人拉到了生存线上;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还有待考察,但这两幅图景的对比是很有启发的。 但很明显,马尔萨斯并不认为这种社会是可取的,相反,在他看来,正是由于财产权得到保障,西方社会才维持了复杂而繁荣的文明结构。 好,现在就容易看出消费离散性假说在上述理论框架中的含义了:等级阶梯的存在,激励人们为了维持现有的较高地位,或者爬升到较高的地位,通过克制生育数量来确保消费水准,从而在整体上,使得人口的极限水平低于没有这种等级阶梯的情况。 注意:这不是让人口脱离了马尔萨斯极限,而是移动了马尔萨斯极限本身,因为马尔萨斯极限原本就不是指绝对的资源供养极限,而是给定制度条件和社会结构下的极限。 但是,克制生育数量只是确保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的手段之一,是牺牲数量换质量的办法,另外还有两个更重要的手段:一个是{{嫡庶}}之分,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子女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 第二个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也不牺牲数量,但只确保其中一部分作为主继承人的长子的消费水准和社会地位不低于自己,其他子女则能保障多少就算多少。
重阳

重阳节大概是从化一年当中最热闹的一天了,据说每年过节都有十几万人上山,分往四个山头,我们村背后的风云岭,因为紧靠县城,游人也最多。

而且这一热潮看来完全是自发的,没看见有衙门或机构出面组织或煽动,不像平湖这些年中秋前后的西瓜灯会,或某些地方的端午龙舟,倒是像古代的元宵灯会。

风云岭在县城西南郊,因而上山的大路在北坡,我们村在南坡,占据着东南坡的一条小路,只有百分之小几的游人从这儿上山,不过那也有一两千人了。

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绿野仙踪

所以警方也要假装紧张一下,每年此时,两车警察就带着一批联防队蹲在村口,主要任务好像就是收缴打火机。

(秋天的从化极其干燥,其程度与雨季的潮湿同样让人惊骇,我必须像在北京一样随时涂抹蛇油果酸护手霜,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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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大概是{{从化}}一年当中最热闹的一天了,据说每年过节都有十几万人上山,分往四个山头,我们村背后的风云岭,因为紧靠县城,游人也最多。 而且这一热潮看来完全是自发的,没看见有衙门或机构出面组织或煽动,不像{{平湖市|平湖}}这些年中秋前后的西瓜灯会,或某些地方的端午龙舟,倒是像古代的元宵灯会。 风云岭在县城西南郊,因而上山的大路在北坡,我们村在南坡,占据着东南坡的一条小路,只有百分之小几的游人从这儿上山,不过那也有一两千人了。
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绿野仙踪 所以警方也要假装紧张一下,每年此时,两车警察就带着一批联防队蹲在村口,主要任务好像就是收缴打火机。 (秋天的从化极其干燥,其程度与雨季的潮湿同样让人惊骇,我必须像在北京一样随时涂抹蛇油果酸护手霜,这是我在亲身经历之前万万没想到的。) 这种时候,村长就会杀几条狗招待他们,土地爷也是很注重跟条子们处好关系的,村里的路灯也全都打开了,安全警告车也来回用我迄今只能听懂一小半的从化话一遍遍播放着安全告示录音。 村里难得这么热闹,更难得的是,这热闹是人而不是狗制造的。 一直以为重阳登高是白天进行的,没想到这里是晚上登,许多人还要在山顶守夜,不知别处是否也如此。 山不高,路虽不直,也不过40分钟就登顶了,一到山顶,乌鸦鸦叽喳喳一片片坐满了人,满登登连根草都见不着。 因为去年来过,知道山顶其实没啥好看的东东,瞄了一圈就原路下坡了,好在爬山过程本身也算得上是享受,虽然我更喜欢在白天爬。
经济政策&政治创新

为了写时评混饭吃,我不得不每天看新闻,但这着实是件痛苦差事,特别是那些经济政策,就像天天重复上演的荒诞剧,荒诞剧这东西看一遍可以,天天看反复看剧情还一成不变,就太荒诞了。

比如反垄断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这是政客举起大刀砍向企业,口号是保护消费者,上午刚砍完,到下午,同一帮恬不知耻的政客就又举起大刀,这回砍的是全体消费者,而口号变成了保护企业和就业岗位。

当然,如你所知,这把大刀就是贸易保护和汇率政策。

类似的,当某个政客还是某州参议员时,就把自己扮演成挺身挡在消费者前面对抗大公司的蜘蛛侠,可一旦进入国会,成为联邦参议员,立马变得像本州公司们花钱雇来的小二,不遗余力毫不脸红的从全国纳税人和消费者身上搜刮猪油。

这样的荒诞剧就每日在我的Google Reader里随着页面的高速滚动而不断上演,让我哭笑不得。

不过话说回来,从这无聊乏味的观剧中我也不是毫无收获,今天看着看着我就想起在Scott Gordon在《控制国家》里提出的观点:无论政体如何,政治现实永远是:有组织的少数统治无组织的多数。

于是我有了一个念头:(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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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写时评混饭吃,我不得不每天看新闻,但这着实是件痛苦差事,特别是那些经济政策,就像天天重复上演的荒诞剧,荒诞剧这东西看一遍可以,天天看反复看剧情还一成不变,就太荒诞了。 比如反垄断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这是政客举起大刀砍向企业,口号是保护消费者,上午刚砍完,到下午,同一帮恬不知耻的政客就又举起大刀,这回砍的是全体消费者,而口号变成了保护企业和就业岗位。 当然,如你所知,这把大刀就是贸易保护和汇率政策。 类似的,当某个政客还是某州参议员时,就把自己扮演成挺身挡在消费者前面对抗大公司的蜘蛛侠,可一旦进入国会,成为联邦参议员,立马变得像本州公司们花钱雇来的小二,不遗余力毫不脸红的从全国纳税人和消费者身上搜刮猪油。 这样的荒诞剧就每日在我的Google Reader里随着页面的高速滚动而不断上演,让我哭笑不得。 不过话说回来,从这无聊乏味的观剧中我也不是毫无收获,今天看着看着我就想起在Scott Gordon在《控制国家》里提出的观点:无论政体如何,政治现实永远是:有组织的少数统治无组织的多数。 于是我有了一个念头:{*quote(政治与组织创新)所谓政治家,就是那些能够做出组织创新,从未组织的多数中筛选出一个子集,将其组织起来,获得某种政治产出,的人;这不就是个市场价值发现过程吗,听上去很像是创新企业家干的事情啊。/quote*} 是的,有能力做到的政客,就变成伟大的政治家了。 不过,这里说的“组织化”,要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并不一定要裆证裆徽裆旗执行委员会之类东东,或许一份专为某群体代言的刊物即可,同业协会所雇佣的律师团当然也算,发挥想象力吧,我就不细说了。 当然,不同的基础制度背景下,组织进化的条件是不同的,产生的组织类型也大不相同,某些环境条件下,就只能产生带头大哥+马仔的抢钱抢地盘抢女人组织了,那个说来就话长了,暂且按下不表。
饭文#O5: 复苏迹象依然渺无踪影

上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发表的数据中,正式确认了始于2007年的本次经济衰退的结束点为2009年6月;民众和媒体对此反应冷淡,这也难怪,高企的失业率,低迷的住房市场,捂紧钱包的消费者,惶惶不安的银行,甚至危机以来一直表现坚韧的实业界,也是谨小慎微,创新乏力,景象依然萧条。

当然,这里并没什么悖谬或反差,NBER的宣布只是在统计学上对商业周期所作的一次识别,并不意味着他们发现了什么迄今未被察觉的情况;他们也指出了,目前的数据显示,经济活动水平仍低于通常复苏早期所具有的水平,换句话说,并未出现复苏的迹象,这与市场气氛中所透露出的投资者的普遍观感,是一致的。

面对这一惨淡而无望的局面,眼看中期选举临近,黔驴技穷的奥巴马政府决定狗急跳墙,祭出保护主义大棒来转移公众视线;可悲的是,这种老掉牙的拙劣招数还就是屡试不爽,本周在众院通过的《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是奥巴马贯彻其经济政策的过程中,极少数未遭共和党抵制的重大法案之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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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BER]])发表的数据中,正式确认了始于2007年的本次经济衰退的结束点为2009年6月;民众和媒体对此反应冷淡,这也难怪,高企的失业率,低迷的住房市场,捂紧钱包的消费者,惶惶不安的银行,甚至危机以来一直表现坚韧的实业界,也是谨小慎微,创新乏力,景象依然萧条。 当然,这里并没什么悖谬或反差,NBER的宣布只是在统计学上对商业周期所作的一次识别,并不意味着他们发现了什么迄今未被察觉的情况;他们也指出了,目前的数据显示,经济活动水平仍低于通常复苏早期所具有的水平,换句话说,并未出现复苏的迹象,这与市场气氛中所透露出的投资者的普遍观感,是一致的。 面对这一惨淡而无望的局面,眼看中期选举临近,黔驴技穷的奥巴马政府决定狗急跳墙,祭出保护主义大棒来转移公众视线;可悲的是,这种老掉牙的拙劣招数还就是屡试不爽,本周在众院通过的《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是奥巴马贯彻其经济政策的过程中,极少数未遭共和党抵制的重大法案之一;这种损人害己的政策,只能给全球经济带来更大的伤害,但奥巴马团队显然已顾不得这些了,眼下是竞选士气第一。 与此同时,[[Fed|美联储]]内部也正在为是否需要加大定量宽松政策的力度而争执不下,据说新一轮大规模资产购买计划正在讨论之中;不过,就复苏何时来临这个问题而言,美联储的动向基本可以忽略,可以说,现在他无论做什么都没用。 许多人对美联储的作用仍抱有幻想,无非是受了那些陈腐的宏观经济学教条的影响,这些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经济所以持续低迷,是因为终端信贷市场利率太高,消费者和企业借不到钱或借贷成本太高,因而压制了消费和投资,而终端利率过高又是由普遍悲观情绪所导致,所以,对应的药方就是,央行注入更多的货币来压低利率。 然而,这一逻辑链条中埋伏了致命的错误,首先,悲观情绪会抬高人们的储蓄倾向,这就意味着金融市场上货币供给会增加,当然,悲观情绪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的储备率,因而降低了货币乘数,两相抵消,最终结果利率水平未必是提高的,其次,实际上一级市场的利率已经低的不能再低了,银行并不缺乏流动性,只是不肯借给消费者和企业,那么,往银行口袋里塞更多的钱就能说服他们放出去了? 上述错误的根源在于这样一种认知:利率是货币的价格,所以货币供给越多,它的价格就越低;然而,更贴切的看法是:利率是克服分歧进行资源再配置的代价,这一分歧是乐观者与悲观者之间对未来看法的差异;这一认知所引出的现实含义是,社会总的分歧程度越大,利率水平就越高,更具体的,发生在分歧较大者之间的借贷,其利率高于分歧较小者之间的。 当一位企业家需要为某桩生意筹资时,如果他能找到足够多与他对此生意前景看法近似的人,他就不需要借钱,向他们发行股票好了;更有甚者,如果他找到的人更多,连股票都无须发行,直接让他们带着开展这桩生意所需的各种资源(设备、人力、材料、管理技能等等)入股好了。 将此原理运用到宏观水平上,其含义是,在繁荣期,市场洋溢着乐观气氛,即大家对未来都很乐观,利率就会很低;在萧条期,大家都很悲观,利率也会很低——甚至会低到负的,因为太多人都想储蓄又不知道该把钱往哪里放——,但这个很低是对绝大多数悲观者之间而言,对于那些在萧条期仍很乐观并保持消费和创业热情的极少数,待遇就不同了,利率变得极高。 如此推论,市场利率水平最高的阶段应在复苏早期,此时少数先知先觉者开始意识到新一轮创新和投资机会的来临,他们急于要捕捉这些机会,但能被说服把钱借给他的人还不多,于是利率开始上升;然后,当这些人慢慢开始取得成就,了解到这些情况的人开始跟进,利率继续上升,直到跟进者的比例达到某个点,此时乐观者已足够多,利率再次向下。 这样就很容易看出,在复苏尚未开始之时,注入货币是无效的,因为此时作为多数的悲观者之间其实泛滥着大量的货币,只不过到不了那幸存的极少数乐观者手里;那么,能不能直接往乐观者手里直接塞钱呢?可以,但就那不是货币政策,而是财政刺激了,由政府扮演乐观的消费或投资者,或充当他们的天使向他们撒钱,直接消费或向终端投资。 问题是,财政刺激实际上等同于经济活动的大规模国有化,短期内确有可能带来繁荣的景象,但其低效率和浪费,很可能使大笔投资在周期下一阶段没有带来相应的产出,最终幻想破灭之后将是更大的震荡,而国有化对市场制度的长期深层伤害则更是众所周知,无须多言了。 货币政策真正能起作用的,是在复苏前半期利率最高的阶段注入货币,并在繁荣高涨期收紧银根来压制过度乐观情绪;然而,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从根本上说,商业周期的决定因素来自经济系统之外,而作为核心因素的创新,在逻辑上就是无法预知的,所以,任何人包括美联储官员,在事先都无法判断市场正走在周期的那个阶段——拥有过16位诺奖得主的NBER,不是也要延迟15个月才能确认上一次衰退的结束点吗? 正是出于类似的考虑,[[Milton_Friedman|弗里德曼]]建议用一个死板的电脑程序来代替美联储的货币决策,按固定增长率增加货币供给,这恐怕是最不坏的办法了,值得人们重新加以考虑。
访客指南 & 意见簿(2013/1/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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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01-04】“论坛”页面增加了“搜索”功能,可全文搜索,搜索范围覆盖主帖和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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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博客内容/特性/功能的一些说明,新来的朋友可以先看看。 ● 对本博客有任何改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Bug、功能、版面安排)的朋友请在此帖留言。 【更新:2013-01-04】“论坛”页面增加了“搜索”功能,可全文搜索,搜索范围覆盖主帖和回帖; 13)本站的RSS时而出现异常,表现为文不对题的重复条目,我尝试了多次都未能找到原因,也没能解决问题,给订阅的朋友带来骚扰,请谅解; 12)新增了文章“分享”功能,你可以将喜欢的文章分享到Buzz/twitter/豆瓣/围脖/饭否/等等SNS; 11)本站不欢迎匿名评论,这里的“匿名”是指没有稳定且易识别的ID,即,“非匿名”并不是指“实名”; 10)目前本站的评论是开放的,但不排除未来某天会改成只允许注册用户评论,所以我建议需要发表评论者还是注册一个ID,可以在本站直接注册,或者去Gravatar去用现有邮箱注册一个ID,该ID将在所有WordPress博客上通用; 9)添加了嵌套评论和评论回复邮件提醒功能,默认状态下,你的评论在被回复后将有提醒邮件发到你的邮箱,若不想收到提醒邮件,请勾除“发表”按钮下的选项; 8)关于本站文章的版权和转载须知,请看:http://headsalon.org/copyright 7)我对于讨论的态度,可参见:http://headsalon.org/archives/539.html 6)关于我的写作习惯,这里有个说明:http://headsalon.org/archives/771.html 5)文章中有些链接是指向我以前在牛博国际的博客的,墙内无法打开,有空我会纠正过来,暂时可以用站内搜索功能,搜索框在右上角。 4)新的目录已做好,在这里:http://headsalon.org/catalog 3)点击任何一个标签,可找出所有附有该标签的文章。 2)使用IE且屏幕较窄的朋友可能会发现页面排版有点混乱,这是因为我的页面设计只在Chrome下测试过,未能考虑其他浏览器,精力和能力所限,实在抱歉。 1)最后,对本博客有任何改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Bug、功能、版面安排),或只是想说点什么,皆可在此帖留言。
感谢牛们

牛们&嫣牛们,

在你们的热情陪伴之下,过去三天中我对法律的思考算是圆满告一段落了,我想我大概两年内都不需要再将注意力回到这些问题上面了(哦,这不是个承诺,为了挣钱难免还会写写的)。

尽管我在这些问题上的想法,早在四五年前便已成形,不过要转变为文字,还是要费一番功夫的,不是说打字有多吃力,我的意思是,把“念头”映射为语句的过程,对陈述之有效性、逻辑自洽性乃至可读性的要求,会大幅提升,这才是最吃力的部分,而在此过程中,也常会发现原先的念头是无聊的或者错误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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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们&嫣牛们, 在你们的热情陪伴之下,过去三天中我对法律的思考算是圆满告一段落了,我想我大概两年内都不需要再将注意力回到这些问题上面了(哦,这不是个承诺,为了挣钱难免还会写写的)。 尽管我在这些问题上的想法,早在四五年前便已成形,不过要转变为文字,还是要费一番功夫的,不是说打字有多吃力,我的意思是,把“念头”映射为语句的过程,对陈述之有效性、逻辑自洽性乃至可读性的要求,会大幅提升,这才是最吃力的部分,而在此过程中,也常会发现原先的念头是无聊的或者错误的,这也是为何我经常会建议那些认为自己有所想法的朋友尝试把它写出来的缘故。 可喜的是,这样一个每每让我畏畏却步的任务,在你们活泼迷人的摇尾跳脚哞咩唧喳的助兴之下,居然毫无困难的完成了,我想,如此欢快喜悦的场面,足以让那些屡屡告诫我莫要对牛弹琴的家伙,为自己的浅薄短见羞愧的无地自容了吧? 我猜,那些未曾像我这样多年来沉醉于对牛弹琴式写作的人,或许是无法领会其中乐趣的,可是,所谓博客,其核心特征不就是对牛弹琴吗?无须牛群助兴的纯自言自语,给自己发email不就得了?若是要基于共同语言的有效对话,不是有BBS吗? 有人或许会反驳道,你对牛弹琴就得用牛听的懂的语言啊,嗯,确实可以,问题是你是否愿意把自己变成巫师,用牛们能够对其做出可预期反应的那种信号体系来弹奏,以便获得你想要的那种反应,这不就是在对牛施巫嘛,或许也挺好玩,不过我是没啥兴趣。 现在,我要去度假了,也祝你们假期快乐。
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

不少朋友在驳斥我的观点时,所提出的理由都是,时效取得原则只适用于对有形财产和物理空间的占有,而不适用于其他形式权利的确立;但在我看来,这样的限制是没有必要的,这是一种陈旧的观念,与财产权形式的现代发展已不相适应,关于这一点,可参阅我的旧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基于实物或物理空间来描述权利(包括财产权),许多时候是非常困难和别扭的,尤其在财产权的形式已高度多样化之后,比如,你拥有一块土地的耕种权,却没有在上面盖房子或采伐或采矿的权利,你算不算“拥有”了这块土地呢?

还有,你有权使用网眼大于5寸的渔网在某块水域捕鱼,那么,你算不算拥有这块水域呢?或者那里的鱼呢?再如,你拥有某某波段电波的排他性发射权,这与物品或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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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在驳斥我的观点时,所提出的理由都是,时效取得原则只适用于对有形财产和物理空间的占有,而不适用于其他形式权利的确立;但在我看来,这样的限制是没有必要的,这是一种陈旧的观念,与财产权形式的现代发展已不相适应,关于这一点,可参阅我的旧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 基于实物或物理空间来描述权利(包括财产权),许多时候是非常困难和别扭的,尤其在财产权的形式已高度多样化之后,比如,你拥有一块土地的耕种权,却没有在上面盖房子或采伐或采矿的权利,你算不算“拥有”了这块土地呢? 还有,你有权使用网眼大于5寸的渔网在某块水域捕鱼,那么,你算不算拥有这块水域呢?或者那里的鱼呢?再如,你拥有某某波段电波的排他性发射权,这与物品或空间是啥关系?同样,狩猎权、版权、专利权、专营权、排污权、通行权等等,同样难以基于“物”来界定,但它们都是财产,可以出租或转让。 所以,依我看,完全可以将物的概念剔除掉,而仅仅从行为出发描述权利,当然,描述行为有时还会提到物,但那不是出发点,也不必赋予它特殊地位。 这样一来,所有权利可以一致的在行为空间上进行界定,所谓行为空间,并不是物理空间那样的欧氏三维空间(霍古DADA老师对此有所误解),而应从代数意义上理解它,它的每个维度,是其所描述的行为的一项特征,并且是与利益冲突相关的那些特征。 比如,界定捕鱼权时,可以采用两个维度:网眼尺寸和月份,至于船只类型,虽然也是行为特征,但与利益冲突无关,就无须考虑了;这样,界定捕鱼权的行为空间就是个二维空间,而具体权利就该空间中的一个区域,区域的边界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行为边界。 类似的,界定排污权可能用浓度和流量,噪音权用分贝、频率和钟点,频段权用频率、功率和地理区域,著作权用介质、语种和国别,专利权用年限和国别,通行权用工具类型、吨位、排量、速度和钟点,股权用投票资格和清算优先级,等等;当然,欧氏空间的维度有时也会被采用,但它们相对于其他可做维度的指标并不具有什么特殊地位。 在选取维度并构造行为空间之后,有三种方式来描述一项具体权利:1)甲有权实施区域A内的行为,或,2)甲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区域A内的行为,或,3)同时声明(1)和(2);通俗地说,(1)是非排他性权利,或者叫准入权,(2)是管制权,(3)是排他性权利,财产权通常是指第三种。 再说时效取得,这一原则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它被发现有许多好处,比如: 1)对于“无主空间”(注:这里的空间是指行为空间),该原则是确定初始权利的最“自然”也最少引发冲突的方式; (以下三条针对有主空间被侵占后的情况) 2)可以节省制度成本,从而以成本合理的司法系统成为可能,相反,若允许无限追溯,确定权利的司法过程将变得永无休止,也就无法形成稳定的权利; 3)若允许无限追溯,所有权利保有者都将失去安全感,不知何时有人会挖掘出老掉牙的不利证据来挑战其权利; 4)追溯时效拉得越长,侵占行为被矫正时侵占者遭受的损失越大,因而司法所面临的抗拒将越激烈,在某个临界点之上,司法系统无法维持; 该原则鼓励且要求保有者在权利被侵犯时及时进行自力救济或寻求司法救济,这带来几个好处: 5)倾向于让权利落到那些真正关切和需要它的人,而不是闲置在对它无所谓的人手中; 6)倾向于让权利落到那些有意愿和能力捍卫它的人,而不是那些只能依靠治安机构和司法救济的人手中(当然,这同时也是个坏处,它倾向于让权利落入强者手中); 从这些好处来看,我看不出什么理由可以认为,一旦离开物权领域,这些好处便消失了,因此也没有理由将时效取得原则局限于物权;在我看来,“物的迷信”之所以仍有顽固影响,是因为现代法律关于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基础概念,大都源自于古代围绕土地权利的争议而形成的,那时候,土地是最重要的甚至常常是唯一重要的资源,所谓安身立命之本;然而,自近代以来,财产权利在广延和内涵上皆已大大扩展,继续陷于这一迷信之中,会让你很难看清这个世界,因而也难以理解法律之真义。 最后需要说明,对于具体的时效长度,我并没有强烈的看法,而且很明显,不同类型的权利应适应不同的时效长度,而确定长度的具体方法,我想波斯纳的理论应该具有指导意义。
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

当然,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损害”。

从获得的反应看,不少人认为,在你楼下大音量卖唱,严重干扰了你的生活工作,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明白无误的,依直觉便可知,理应得到司法救济来加以矫正。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逻辑上,权利先于损害,干扰的事实仅仅表明住户的利益受到了减损,但他人的行为减损了你的利益,并不意味着他在法律上侵犯了你的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要认定损害,必须先证明你拥有排除这种行为的权利。

比如,我住的村子以前有且仅有一家饭店,后来有人又开了一家,此后,前一家店的生意减少了30%,显然,后者的开店行为,减损了前店老板的利益,那么,他是否能够主张:我的权利遭受了侵犯,应获得司法救济来加以矫正呢?

答案并非一目了然,在中世纪欧洲,此类主张通常会得到司法支持,那时候的法律一般会承认商家或行会组织在某地的长期无竞争存在能够构成垄断性权利,因而他/他们拥有排除他人在本村开饭店的权利。

后来,随着自由贸易运动的影响力不断增长,行会权利(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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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损害”。 从获得的反应看,不少人认为,在你楼下大音量卖唱,严重干扰了你的生活工作,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明白无误的,依直觉便可知,理应得到司法救济来加以矫正。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逻辑上,权利先于损害,干扰的事实仅仅表明住户的利益受到了减损,但他人的行为减损了你的利益,并不意味着他在法律上侵犯了你的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要认定损害,必须先证明你拥有排除这种行为的权利。 比如,我住的村子以前有且仅有一家饭店,后来有人又开了一家,此后,前一家店的生意减少了30%,显然,后者的开店行为,减损了前店老板的利益,那么,他是否能够主张:我的权利遭受了侵犯,应获得司法救济来加以矫正呢? 答案并非一目了然,在中世纪欧洲,此类主张通常会得到司法支持,那时候的法律一般会承认商家或行会组织在某地的长期无竞争存在能够构成垄断性权利,因而他/他们拥有排除他人在本村开饭店的权利。 后来,随着自由贸易运动的影响力不断增长,行会权利逐渐被剥夺,到今天,至少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一般不再支持此类权利了,但也有少数例外,比如某些地方的医疗业、律师业、邮递业等等;这一过程之中,法律被改变了,既有的权利被废除了。 扯远一点,经济学家常说,自由交易在增进交易双方利益的同时,没有降低其他人的利益,因而交易总是带来[[Pareto_efficiency|帕累托改进]],而帕累托改进是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唯一可被客观确认的改进。 但是,经济学家(至少科斯之前的经济学家)在这么说的时候,常常忘了一个前提:认为交易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权利是明确的,而认定损害的依据是权利而非实际利益;如果脱离这一前提,可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交易会带来帕累托改进。 比如,当我在两家相邻饭店门口徘徊时,两位店老板都面临着达成一次交易的机会,而当我终于踏进其中一家并坐下开始点菜时,另一家便即刻丧失了上述交易机会,也就是说,这两家饭店的任何一家,每当他招揽到一笔生意时,便减损了另一家的利益,于是按定义这笔交易便不是帕累托改进。 类似的,作为消费者,在给定供给能力时,我的每次购买行为实际上都或多或少会抬高所购商品的价格,因而减损了其他可能购买这些商品的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按定义,这些交易也不是帕累托改进;所以,[[Pareto_efficiency|帕累托效率]]这个概念,离开权利明确且损害以权利而定这一前提,便毫无用处。 言归正传,上述离题扯蛋说明了,利益冲突无处不在,若法律的宗旨是消除利益冲突,就只能把多人社会降解为一个个鲁滨逊孤岛,舍此无他;但法律的宗旨并不在此,相反,法官的每一次判决,在将确认一方权利的同时,总是减损另一方的利益。 其次,尽管我承认直觉与法律并非无关,但在个案中,个体的直觉常常并不能准确判断权利边界之所在,他们所处信息环境常常令他们将对当事一方所遭受之利益减损的同情,错误的转变为对其权利遭受侵犯的认定,而这种误认指向当事哪一方,与事件被陈述和传播的方式高度相关。 试想,假如你听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外地来的下岗妇女,多年来在某个社区外的街角摆摊卖早点,挣到的钱勉强能供两个孩子上学,在早点摊站稳脚跟之后,她把老公也接来摆了个修车摊了,现在全家租住在某间地下室里,突然有一天,城管来了……(此处省略3000字和20张照片)……声称附近居民投诉早点摊每日早晨人头攒动喧闹不堪致沿街居民损失睡眠时间平均长达1.5小时,现依据XXXX规定予以取缔清除…… 很明显,附近居民的利益减损是显著的事实,而他们的投诉和城管的行动也有着充分的成文法支持,但我并不认为公众对此的直觉感受、评价和反应,是一目了然不容置疑的。
(转)霍古DADA和望月居士的评论

这是两位老师对我文章的评论,我认为不应被埋没在一摊口水之中,特意转出来存档,非常专业,推荐一读。

霍古DADA写道

从法理及法哲学的角度驳斥辉格老师的观点。
根据辉格老师的帖子,最有可能支持得出“两年时间足以形成某种“固有的权利”了”的法学上的理论有以下三个,国际法与民法上的先占理论,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理论,以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结合本事件的具体情况这三个理论都不足以支持辉格老师得出该结论。原因有以下三点。
1 先占理论。先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指先占人以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很明显可以看出该事件中的歌手并无取得该空间所有权的意思,最多只有取得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其所在的空地以及空间也并非无主物,根据我国法律它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很明显这种情况不符合先占理论,不会因辉格老师所谓的“对有关行为空间事实上的占有”而取得权利。
2 诉讼时效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但在起诉时侵权行为依然在进行的不受上述诉时效的限制辉格老师认为“业主——由于其长期不主张和不行动——已经丧失了排除噪音的权利”。显然是指诉讼时效,但本事件中,制造噪音的侵权行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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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位老师对我文章的评论,我认为不应被埋没在一摊口水之中,特意转出来存档,非常专业,推荐一读。 霍古DADA写道

从法理及法哲学的角度驳斥辉格老师的观点。 根据辉格老师的帖子,最有可能支持得出“两年时间足以形成某种“固有的权利”了”的法学上的理论有以下三个,国际法与民法上的先占理论,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理论,以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结合本事件的具体情况这三个理论都不足以支持辉格老师得出该结论。原因有以下三点。 1 先占理论。先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指先占人以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很明显可以看出该事件中的歌手并无取得该空间所有权的意思,最多只有取得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其所在的空地以及空间也并非无主物,根据我国法律它们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很明显这种情况不符合先占理论,不会因辉格老师所谓的“对有关行为空间事实上的占有”而取得权利。 2 诉讼时效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但在起诉时侵权行为依然在进行的不受上述诉时效的限制辉格老师认为“业主——由于其长期不主张和不行动——已经丧失了排除噪音的权利”。显然是指诉讼时效,但本事件中,制造噪音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进行,直到现在也没有停止。故诉讼时效在此无阻断功能。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该事件中行政机关两年都未对制造噪音行为给予制止,连续维持重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使当事人产生错误的信赖预期,因而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采取驱逐行为,从而获得某种“固有的权利”。看似符合该原则,但该原则首先要求其原先取得的权利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正当合法的。显然在公众场所制造噪音的侵权行为不合法,不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保护。 二 另外对于辉格老师所说在“英国普通法中,恢复占有的时效为一年零一天”这一点,本人未找到相关具体判例,希望辉老师能给出具体的先例。我所知最接近辉格老师的表述出现1536年英国《用益法》中“如封臣犯大罪,领主可没收其土地,但此时国王土地应当由国王占有一年零一天,然后再归领主。”显然这完全不适用于此事件。且纵观英国普通法中关于占有恢复的内容,都是针对所有权设置而不可能针对使用权。制造噪音显然不是所有权行为。故基于先例的区别技术,这显然不适用于该案件。 关于此问题的法理学及法哲学最接近的理论为善意取得制度及信托制度。但不辉老师是如何“由此推导/发挥/清议/插嘴/意淫……”最后得出结论的?请给出具体论证。

霍古老师不厌其烦的为我的论点寻找可能的理论支持,令我钦佩,但我不得不说,尽管都是法理分析,其实我所选择的逻辑起点在推理链条上还要更靠前一点,而霍古老师选择的起点在更下游方向。 假如从更靠前的起点开始分析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可以发现,霍古老师所列的三条原则,其实背后有着更为抽象的共同原理:某种行为的不受挑战的长期重复实施可以构成权利。 其次,物权的特殊性并不值得那么强调,权利所指向的,是行为,而不是物,也不是物理空间;在我看来,历史上人们对所有权和权利的认识中,存在着我所称的“物的迷信”,而拨开这层迷雾之后,许多问题会显得更为简化,也更易于理解和阐述,关于这一点,稍后我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望月居士写道

1、關於“印度貧民窟”事件,本人在網上沒有找到案例,貌似根本就沒有官司一說,土地所有者機場方連法院都沒去,更多的討論是圍繞民主和選票,階級之間的權力制約談開。作為學科,法律是一種高度經驗性的學科,法理固然重要,但哲學式的法理玄想最多進入立法考量或者釋法時候的極特殊情況,普通司法之中絕非無規則無基礎地動不動回到“法律的原點”和“法律的本質”,因為這會導致極大的混亂,法律本身也就難以具備任何的約束性和指導性。所以我才說樓主給個案例,案例裏面ratio decidendi和obiter dicta一出來,就可以從裏面看法官的思路,而專業法官認為的法理比坐地玄想法律應該是什麽的法理,有參考價值多了吧?

2、印度貧民窟是建在機場購買的私人土地上,那讓老羅痛苦的吼歌的兩位是站在公共鬧市區,僅就這一點,就已經夠成了material fact的不同。所以即使貧民窟在司法實踐中獲勝,稍有法律常識的都不會將這個例子用在推導老羅此事的法律結果,在前者法理依然不明朗的情況下,兩個事件之間實在是差異太大。打個不恰當的比方:你的狗天天來我院子里拉屎,我兩年不過問,今天開始過問;和:你的狗天天在我門口的馬路上拉屎,我兩年中又是報警又是喊環衛局,沒人治你(或你的狗),今天是兩年零一天,你來給我說“過期了”……

3、Common Law vs Equity, Equity prevails; Equity vs Statue, Statue prevails. 這個是英美法系的基本原則。要說常識,就是非常簡單的一句話:“No one is above the Law”,這比什麽“隐藏在海量具体法律规则背后的少量一般原理”對一般法盲或者類法盲的群眾有指導性得多吧?如果用這種原則來老羅這件事(只是個胡亂猜想),法官再怎麼判,除非把中國管噪音的法律吃了,否則到最後他只有在“兩個吼歌的算不算噪音”上進行闡釋,而不是去判定“發噪音的權利”應該如何界定。在英美法系裏面,法官判決相當忌諱open floodgate,如果判決導致出來的結果是公眾對法律本身的不信任,那可能最差的結果莫過於此。所以說老羅的草根思維其實基本上直指核心,有法就要依,而不是繞過法律坐地玄思權利邊界……

4、中國的司法差得令人髮指,事實如此。但司法的現實性對立法的正當性有多大挑戰,這個難以說清。但總不至於因為司法黑暗,所以乾脆繞過法律,直指核心。一、這個核心是什麽,難以取得統一;二、繞過的方式千奇百怪,你默認潛規則我制定新規則,你玄想我買凶,更深層次的道德或者正義的約束在哪兒,估計也難以取得統一。簡單白話,法律肯定不是最“好”的,但截至目前看起來好像是最“有用”的。因為爲了去尋求最“好”,搞到最後大面積徹底“無用”,那又為何?

5、不論是自然法還是實證主義,都有很久的傳統。這兒說句大而無當的話,很多傳統如果只停留在坐地論道,吹吹牛,搞搞嘴皮子上的邏輯統一,彼此之間基本上都沒有問題,可以很和諧;一旦付諸實踐,上升到實用層面,問題立馬浮現,與其指望一個大哲跳出來,一抓根本眾皆醒悟,不如好好坐下,研究研究問題。

題外話:我個人去了樓主的博客,看了置頂目錄的內容之繁雜、涵蓋之廣泛,又見諸如“老罗并未能证明他拥有排除噪音的权利”這種標題,直覺相當不妥,真的是非常不妥…………

望月老师说的非常好,但我不准备详细回应,因为我未能发现在理论上有什么分歧可供讨论,分歧仅在于“回到起点去做法哲学思考并由此出发而谈论现实法律纠纷”这种做法是否有价值?而这是非常个人的事情,我觉得挺有意思,如此而已。
原来小罗的“自我挫败”是这意思啊

总算明白罗小贱同学说的“自我挫败”是什么意思了,原来是指他无法将我归入实证主义自然法派中的任何一种:

呵呵,我的提问就是为了逼出辉格兄的法律实证主义,看来现在可以指出你具体的自我挫败之处了。

你自己肯定没有发现,你同时持有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两种法理学观点。如果你坚持“一项规则,是否已确立为认定权利的依据,取决于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是否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实证主义式的恶法亦法),那么你回答的yes(比如某个国家司法实践中99%的案件依据噪音保护法来拒绝流浪歌手的权利)就会推翻“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长期持续能够构成一项权利”(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因为显然此时流浪歌手“现在不拥有此项权利”了。

坚持可“预期的常例”(这没有规定具体内容,只是形式)和坚持“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长期持续能够构成一项权利”(这规定了实质性的具体内容)之间是冲突,因为前者可以推翻后者,而后者是禁止前者推翻自我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可能同时能够持有实证主义和自然法两种法理学观点,这就是我为什么说你是自我(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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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明白罗小贱同学说的“自我挫败”是什么意思了,原来是指他无法将我归入[[Positive_law|实证主义]]和[[Natural_law|自然法]]派中的任何一种:

呵呵,我的提问就是为了逼出辉格兄的法律实证主义,看来现在可以指出你具体的自我挫败之处了。

你自己肯定没有发现,你同时持有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两种法理学观点。如果你坚持“一项规则,是否已确立为认定权利的依据,取决于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是否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实证主义式的恶法亦法),那么你回答的yes(比如某个国家司法实践中99%的案件依据噪音保护法来拒绝流浪歌手的权利)就会推翻“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长期持续能够构成一项权利”(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因为显然此时流浪歌手“现在不拥有此项权利”了。

坚持可“预期的常例”(这没有规定具体内容,只是形式)和坚持“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长期持续能够构成一项权利”(这规定了实质性的具体内容)之间是冲突,因为前者可以推翻后者,而后者是禁止前者推翻自我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可能同时能够持有实证主义和自然法两种法理学观点,这就是我为什么说你是自我挫败。

说实话,连我自己都无法将自己归入现存的某个学派或主义,如果这是一种挫败的话,我倒觉得这是小罗自己的挫败,因为我自己还未曾像他那样作此种归类尝试。 归类是有用的,可以快速了解某人的思想背景,以节省讨论时间,不过,既然我的思想并非那么博大精深,全都袒露在这个博客里了,我看就没必要归类了,哪里有问题直接指出便是,如果非得取个名字的话,就叫2005主义好了,因为我目前所持的这套看法,大致成型于2005年。 我对法律思想史考究不多,对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这两个传统的发展脉络也仅限于一般的了解,我如何理解这两大传统以及我的倾向性,可参见去年《司法过程不应盲目引入民意》一文。 粗略的说,我是倾向于自然法传统的,但我从该传统中所采纳的,只是这一思想:法律是外在的和自足的,它无须由某个人或机构有意识的创立,它甚至可以在未被任何人理解、阐明或意识到的情况下而存在并发挥作用,就像物理定律在无人知晓和理解的情况下也在起作用;法官和法学家的功能,在于识别和阐明这些实际正在起作用的法律,并将其抽象为一般规则,适用到新的案件上。 但我不同意对自然法的这种理解:法律像自然规律一样是永恒不变的、单一而普适的,它不能被个人、组织或国家机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改变;相反,我认为这样的改变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而其中多数改变是无意识的发生的——尽管参与者可能以为他们在有意识的按特定意图改变着法律;不难看出,这一观点与[[Friedrich_von_Hayek|哈耶克]]的[[Spontaneous_order|自发秩序]]有着亲密关系。 上一段的表述或许看起来颇具实证主义色彩,但我并不这么认为,关键的差别在于,实证主义认为拥有权威的立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而我根本不承认国家具有创建或修订法律的权威,换句话说,我拒绝接受世界上存在“立法者”这种主体,但是我承认,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当事人,如同其他当事人一样,有机会改变法律,而此种改变得以发生的逻辑,依然遵循着我所理解的自然法原则。 所以我说,当一项成文法与一项既已确立的权利相冲突时,它是非法的,基于它所作出的判决和执行时侵权行为,但是,当此种判决发展为可预期的常例时,它就成了法律——注意,这仍然是自然法的法律,因为它得以确立的逻辑依然是自然法原则,它的确立实际上与时效取得所遵循的原则是完全相同的,我不认为这是实证主义。 当然,了解我思想背景的人都知道,我是十分反对国家以这种方式去改变法律的,我只是说,如果这样的改变既已发生,我会承认改变后的状态,这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因为按自然法原则,法律是一种外在的东西,你不承认它也存在着,只要一项规则正在像法律那样起作用,它就是实际存在的法律。
争取权利的逻辑前提是承认没有权利

罗小贱同学认为我对他情绪的担忧是多余的,而他的问题依然那么切题:

我还没这么自恋,你又不是学法的,赢你也是胜之不武,何来陶醉,呵呵。看见你的博文,补充一点。

我是实习律师,所有的实习律师都知道实习要办暂住证(户口不在实习地的)是实习必须的,事实上所有实习律师(外地户口)的都办理了暂住证(言论自由方面很多人都知道自己写怎样的文章就会被河蟹,他们的行为的确也做出了调整),按照你的意思这些都是“法律”了?

很多法条和司法实践都满足了“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法院不受理拆迁案件是“可预期的常例”,所有拆迁时没人疯到去法院,最后只好自焚了;同样的是政法委直接指示具体案件办理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一般正常人打官司都知道找和法院等政法机构有关系的律师,而法院的判决最终当然是偏向了这些跑了关系的人,这无疑是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的确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了相应调整”,你的意思这都是“法律”?

那就继续吧:

1)你举的例子中,其中有些,比如关于拆迁和政法委的,我并不认为它们已经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至(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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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贱同学认为我对他情绪的担忧是多余的,而他的问题依然那么切题:

我还没这么自恋,你又不是学法的,赢你也是胜之不武,何来陶醉,呵呵。看见你的博文,补充一点。

我是实习律师,所有的实习律师都知道实习要办暂住证(户口不在实习地的)是实习必须的,事实上所有实习律师(外地户口)的都办理了暂住证(言论自由方面很多人都知道自己写怎样的文章就会被河蟹,他们的行为的确也做出了调整),按照你的意思这些都是“法律”了?

很多法条和司法实践都满足了“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法院不受理拆迁案件是“可预期的常例”,所有拆迁时没人疯到去法院,最后只好自焚了;同样的是政法委直接指示具体案件办理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一般正常人打官司都知道找和法院等政法机构有关系的律师,而法院的判决最终当然是偏向了这些跑了关系的人,这无疑是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的确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了相应调整”,你的意思这都是“法律”?

那就继续吧:

1)你举的例子中,其中有些,比如关于拆迁和政法委的,我并不认为它们已经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至少没有你所认为的那么“常”。

2)撇开这些具体判断上的差异,我的回答是:Yes。

3)断言“他们现在不拥有此项权利”,或“那里现在不存在支持该项权利的法律”,并不包含“这项权利是不值得争取的”,或“这项法律是不值得推动和促成的”,这样的意思。

4)反之亦然,断言“他们拥有此项权利”或“那里存在支持该项权利的法律”,并不包含“这项权利是值得维护的”,或“这项法律是值得坚守的”,这样的意思。

5)在(3)和(4)中,前半句是对系统状态的判断,后半句则涉及个人的价值观。

回复完邮件之后我又想补充几点:

6)法官是人,会有自己的价值观,因此可以预料他会基于自己的价值观来尝试改变权利和法律;

7)此种尝试若确能顺利改变权利状态而不遭遇大规模抵制从而带来混乱,他就成功的改变了法律,或许他会因此而被视为某项权利的确立者而广受赞许并垂名青史;

8)相反,造法尝试若遭遇大规模抵制而带来混乱(所谓混乱就是原有的规则被动摇,而试图建立的新规则却未被遵守),这些判决将被作为偏差/错误/乃至恶劣的判例而载入史册;

9)好的法官,可以谨慎的施加自己的价值观,但也应该能避免(8)的出现,这意味着他具备体察其所在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状态的良好意愿和能力。

逻辑上,我们不能说“我拥有某某权利”而同时又说“我要争取这项权利”,在我看来,这是不言自明的,这让我想起某些人成天嚷嚷要“完成统一大业”,而同时却不承认“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
老罗千万别紧张

我的看法纯属看法,而已,对于案子(如果它会成为案子的话)的前景,我未作任何猜测,我也没能力猜测,这种事情的结果对于我们圈外人而言,是高度不确定的,而这也正是我认为中国没有法治甚至没多少法律的理由——因为在我看来,法律的价值便在于消除此种不确定。

其实,当我在任何场合谈论与法律和权利有关的话题时,脑子里很少会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或某某条例宪法章程规定守则人大常委会法院律师之类东东,这些东西关我屁事啊(当然,为了挣稿费偶尔难免也引用一下),我只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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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纯属看法,而已,对于案子(如果它会成为案子的话)的前景,我未作任何猜测,我也没能力猜测,这种事情的结果对于我们圈外人而言,是高度不确定的,而这也正是我认为中国没有法治甚至没多少法律的理由——因为在我看来,法律的价值便在于消除此种不确定。 其实,当我在任何场合谈论与法律和权利有关的话题时,脑子里很少会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或某某条例宪法章程规定守则人大常委会法院律师之类东东,这些东西关我屁事啊(当然,为了挣稿费偶尔难免也引用一下),我只不过要享受一点思考的乐趣而已,从未奢望应付现实法律事务的能力有任何提升。 所以,我的思考和谈论,仅仅停留在法哲学和基本法理的层面,所谓法哲学,是关于“法律是什么?法律如何产生?又如何起作用?”之类问题的一套看法,而所谓法理,是隐藏在海量具体法律规则背后的少量一般原理,这些东西,距离庞杂多样的现实法律系统,实在还很遥远。 我清楚的知道,无论在法哲学还是法理学上,我所采纳的那套看法在汉语世界根本没什么地位,更谈不上主流和影响力,但这并不妨碍我由此推导/发挥/清议/插嘴/意淫……并从中获得乐趣,不幸的是,老罗这个案例恰好被我一眼相中,感觉是个好题材,于是…… 所以,我的谈论,只适合那些能从这些问题中获得同样乐趣的读者,而绝不适合那些正为某项具体法律事务所困扰而寻求解惑或帮助的朋友……
噪音/权利/法律/成文法/判决/……

上午我对老罗噪音案表达了看法,很快在豆瓣上收到罗小贱同学的邮件,于是有了这样一段对话:

罗小贱:
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事实行为不构成实际的权利占有。就像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主物当然不能由发现的人所占有,其占有的事实并不构成法律承认的所有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连续维持了重复这些行为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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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我对老罗噪音案表达了看法,很快在豆瓣上收到罗小贱同学的邮件,于是有了这样一段对话:

罗小贱: 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事实行为不构成实际的权利占有。就像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主物当然不能由发现的人所占有,其占有的事实并不构成法律承认的所有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连续维持了重复这些行为的事实状态”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噪音权,只能说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和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不熟悉,而在老罗并未放弃自己的法定权利下,他当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whig: 我不认为那些是法律,某个文本是否或多大程度上是法律,与该文本的标题无关,也与谁出于什么目的发布了它无关,只与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起作用有关。

罗小贱: 呵呵,那如果老罗告到法院,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判决流浪歌手败诉,以后很多司法实践拒绝这种事实行为,这就构成法律了? 刘Xiaobo和很多人都被那一条罪名给判了,所以刑法里的那一条就是法律了?

whig: 嗯,如果这样的判决成为可预期的常例,它就成为法律了。

罗小贱: 那你就是自我挫败了嘛,你一会说“连续维持了重复这些行为的事实状态,但两年时间足以形成某种'固有的权利'了”,一会又说要法院判决了才算是权利。 那法院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判决,不恰恰就驳斥你的“重复这些行为的事实状态”形成固有权利(加一定的占有期限)的说法了嘛。 更别提你说法隐含的备受争议的法律实证主义了。

whig: 那种判决如果惯例化,等于是将该法律系统中形成固有权利的时效延长到了两年以上,恕我愚笨,看不出这里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罗小贱: 呵呵,法院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判了,法院的意思就是拒绝可以通过事实状态的形成固有权利,更别提时效了,法院这样判就是在这个问题完全否认事实状态可以成为法律权利,而必须依照实在的法条,这难道还不是对你的“连续维持了重复这些行为的事实状态,但两年时间足以形成某种'固有的权利'了”的驳斥?

很明显,小罗同学已经陶醉在胜利的喜悦之中了,所以我决定终止这一对话,以免破坏了他的好心情,呵呵。说实话,我的逻辑能力仍无法让我看出哪里出现了自相矛盾,我反倒觉得小罗同学在处理条件分支语句上好像有点障碍。 尽管这次对话质量不高,但还算切题,持同样疑问的朋友可能不少,我还是再理理吧: 1)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的长期持续能够构成一项权利; 2)成文法的存在本身不能支持或否定任何权利,一项成文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律,视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运用,因而如何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而定; 3)一项基于某成文法的判决(及相应的执行),可能会否决和剥夺(1)所涉及的权利,若此等判决乃孤立而随机的发生,这是对既有权利的侵犯,是非法行为,或者叫枉法裁判; 4)一种行为,即便其在孤立而随机发生时是非法的,但若能长期持续重复而不遭遇显著的障碍,便能够成为合法的(注:承认其合法并不包含任何赞许的意思); 5)(4)所表述的原则运用到基于成文法判决和执行上,便意味着,若某项成文法总是在相关争议中被援引、被裁决和执行者所遵循,那么,它就成了真正的法律;实际上,这是国家作为特殊当事人在(1)所表述的原则下创建新权利(同时废除旧权利)的方式。 6)我不认为《噪音条例》已经达到(5)所描述的状态,甚而,我认为中国大陆并没有多少成文法达到了这样的状态; 7)(3)和(4)所指出的可能性,意味着既有的权利可能会被新的法律所废除,而新的权利可能被创建,这并未让(1)变得无效;当然,一个司法系统若总是以这种方式废除和创建权利,它在我眼里就不是一个好的司法系统,但这是另一个问题; 如果你觉得这一表述有点复杂,可以这么理解:一项规则,是否已确立为认定权利的依据,取决于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是否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如果是,它就是法律,相关权利就依它而划定;一项成文法是不是法律,要看它是否能促成上述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