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豆瓣上看到小白兔的文章《阿罗不可能定律和外部性》,我很早1就对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很不感冒了,所以对从这概念出发的研究也是屡翻白眼。
有些概念我不感冒是因为含混不清,不具有操作性,外部性这个概念倒是清楚的很,不感冒是因为我觉得把它引入经济学毫无用处。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宗交易给未参与交易者所带来的利益增减,如果增进了后者的利益,叫正外部性,反之叫负外部性。
很容易看出,这个概念与我最近刚讨论过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密切相关,因为按定义,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不得减损任何人的利益。
但是,在那篇文章里,我指出了,基于利益定义的帕累托改进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现实的多人世界中几乎找不出符合此等条件的事情,即便是通常认为是帕累托改进的自愿交易其实也会减损第三方的利益。
挽救的办法是,将帕累托改进认定建立在权利界定的基础上,简单说,就是权利先于损害,换句话说,法学先于经济学(这或许可以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何当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为法律建立经济分析基础时,不得不抛弃帕累托概念,转而使用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概念,不过那是后话,暂且按下不表)。
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引入外部性概念,无非是想通过设计某些制度/税收/政策安排,来尽可能消除外部性,以便增进他们所谓的“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但是,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
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这意味着,一宗交易即便减损了第三方的利益,但若为法律所许可(也即在权利边界之内),则不计作外部性;但这样一来,外部性就完全与经济学无关了,它只是个法律问题,消除外部性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加强司法系统,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和矫正,没经济学家啥事。
那么正的外部性呢?政府是否应该从获益的第三方那里征税,来奖励那些带来正外部性的交易者呢?2看了下面的例子,你会明白这么做完全是发疯,而且发的就是书呆子那种疯。
为了让大伙儿绝了对外部性概念的念头,我在小白兔那篇文章后面留言说:“如果为了所谓效率最大化,需要消除外部性,那么消费者剩余是否应予悉数剥夺?”可是这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小白兔同学认为:“消费者剩余推不出外部性”。
好吧,我只好多费点口舌了。
所谓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是指那些对某种商品的支付意愿高于那个边际消费者(marginal consumer)的消费者所“占到的便宜”,因为他们和边际消费者一样,只须支付市场均衡价格,而后者等于边际消费者的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
比如一种手机,有100人愿意为它支付最高3000元的价格,而另外900人最多愿意支付1000元3,而卖家觉得以1000元价格卖掉1000部,比以3000元价格卖掉100部,更划算,于是(假设他无法对上述两种人实施价格歧视),他将手机定价1000,这样,前面100人便每人“占到了2000元的便宜”,即,每笔买卖的消费者剩余是2000元。
那么这跟外部性有啥关系呢?有的,请注意,前面100人之所以能获得消费者剩余,是因为后面900人也在与卖家进行交易,否则,卖家(至少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将能够抬高价格从而降低甚至完全消除上述剩余;因此,后900人与卖家之间的交易行为,增进了前100人的利益,按定义,这就是正的外部性。
任何在大学附近生活过的人都应该能很快领会到这一点,那里经常能见到大量价格极其低廉而品种高度丰富的餐馆,这些低价供给的存在,完全是因为学校聚集了大批支付意愿较低的消费者,而有幸生活在附近的白领们,便有了机会坐享大量消费者剩余,显然,这些剩余中的很大一块,要归因于学生们与餐馆之间交易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外部性的定义。
实际上,上述分析可以扩展到更一般的情况,即,任何交易,仅仅因其促进市场兴旺这一点,即已给市场内的所有人带来了好处。
那么,由政府征税来消除正外部性,意味着什么呢?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消除消费者剩余这种正外部性,其效果将等同于让一个垄断者完全垄断供给并实施彻底的价格歧视,难道我们期待这种结果?而更一般的说,要消除外部性,唯一的办法就是扼杀整个市场。
gaohan_cn @ 2010-10-18, 04:22
看到Pareto improvement,Kaldor-Hicks efficiency,外部性和产权这个几个词真是好感慨。6月份的时候考试,这几个概念老师一直说我理解的有问题,但是我又一直没把他们串起来,狠狠看了10几遍书后才算搞清楚。人活到我这个份上真是悲剧,数理化不好也就算了,逻辑推导能力也差的要死,知识分子太笨太痛苦。社会交际能力也是平平。感觉只能当个普通人,然后这也不敢和爱的人说,怕被瞧不起。辉格啊,你说我是不是死了算了。。胡言乱语一通不必理我。
[回复]
Default @ 2010-10-18, 05:27
Gaohan同学,虽然你不是问我,而且我一般不喜欢也不觉得有资格给人建议啥的,但我看你最后一句说得那么吓人,怕你做傻事(当然,严格地说,也许没人有资格指责别人做的事是“傻事”),因此说几句:
人一般有和人攀比的欲望,而且人的happiness很大程度上正建立在这点上,特别是和自己周围的人。以前没因特网,因此能直接对比的人就集中在自己那个小圈子。但自从有了网络,让你感觉跟自己直接对比的人一下放大到全国甚至全世界。要想在这么个圈子里享受傲视群雄的感觉,难度无疑放大了无数倍,而且就算你在某一点上胜过其他所有人,别人也有很多点胜过你。这样一来,郁闷就很容易了。
所以啊,尽量少跟别人比,尽量让自己的happiness建立在其他因素上,无疑是上策。如果做不到,其实有时候和你觉得不如自己的人比,也不是件坏事。比如,我敢说,你从小学认识的人,大多数现在没有你混得好。我记得你是在哪个欧美国家留学吧?你想想多少你从小认识的人有这种“幸运”呢?你这么想,是不是会感觉好得多?
我的一个印度朋友,是我智力上最佩服的人之一。他以前说过一句话,我郁闷的时候常会想起:“We always tend to place our focus on what we don’t have, rather than what we do. It’s amazing how life changes when you focus on what you do have. ”
我说的这些,真要做到当然不容易,因为这和我们的人性可以说是相反的。但不妨试试,因为所谓的人性也不是完全一成不变的。希望对你有点帮助吧。
[回复]
浪漫的自由 @ 2010-10-18, 16:43
外部性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呢?一个日常表述的科学性表达?
[回复]
浪漫的自由 @ 2010-10-18, 16:43
外部性这个术语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呢?一个日常表述的科学性表达?
[回复]
辉格 @ 2010-10-18, 16:54
gaohan同学蛋定,default说的很有道理,我补充一句:人展示给旁人的,总是较为光鲜的一面,而那各种虚弱多半只有自己了解,所以在感慨之前需要考虑这种“信息不对称”……
[回复]
辉格 @ 2010-10-18, 16:55
浪漫的自由,好像我整篇都在回答你这个问题啊,如果加上有关wiki词条,应该够完整了吧?
[回复]
Default @ 2010-10-18, 20:25
辉总说的好。所以我很讨厌有些人成天带着炫耀的口吻晒幸福,但对自己的郁闷从来只字不提。这种人的目的也许就是存心让别人郁闷。身边这种中国人挺多。
[回复]
浪漫的自由 @ 2010-10-18, 22:48
恩 足够了 最近看了对心理学行为主义的批判 看得走火入魔了 2了
[回复]
我的偶像的文章:《经济学:治国术、伦理学还是科学?》 | 穿墙链接 http://dld.bz/caonima777 @ 2011-06-08, 01:00
[…] [8]我对帕累托判准的更多分析,见“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No.905)和“帕累托判准vs卡尔多-希克斯判准”(No.1163)。 […]
小橘子 @ 2012-06-21, 01:28
“和帕累托改进一样,如果外部性基于利益来定义,则负的外部性无处不在,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也是经济学这门学问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如果这世界上的资源都不稀缺,经济学就没啥好研究的了,因为连经济品都没了,同样,法律也没必要存在了,人人按需取用,不会有利益冲突)。
所以,负的外部性只能基于权利来定义,才可能具有现实意义,这意味着,一宗交易即便减损了第三方的利益,但若为法律所许可(也即在权利边界之内),则不计作外部性;但这样一来,外部性就完全与经济学无关了,它只是个法律问题,消除外部性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加强司法系统,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和矫正,没经济学家啥事。”
《权利、自由与自由主义》:“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从进化的观点看,这不是循环定义,正如蛋和鸡不构成循环)。” http://headsalon.org/archives/1772.html
================================================
原本想整理一下权利边界是如何界定的,翻看你的文章,看到上面这两段,发现已经直达我想说的关键之处,不如就围绕这两段话展开。
首先,我完全赞同上面两段,以及《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全文(汗,那我还有啥好说的-_-!)。照理来说,有着如此深层的共识,在划定权利边界的原则的问题上,我们不会有分歧。但我们确实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上存在分歧。我仔细体会我们到底有没有分歧,分歧在哪里。想来想去,我发现,我们的区别在于,你是保守的,我是激进的。
在计生的问题上,你是这样说的:虽然我相信它的长期后果如何如何,但我反对它,仅仅因为它违背自由原则。
我因为功利主义的倾向,而反感你的上述说辞。但实际上,结合前面的两段话,上面这段话可以翻译成:生育自由是长期以来的事实,它反映了经过长期博弈过程的集体信念,理应被法律认定为权利;即使其长期后果为多数人可欲,权利边界的变化也不应在当下经由某个人的判断而做出,而应留给所有人去选择:倘若人们某时果真通过自发博弈形成了生育应受限制的集体信念,那时才可改变权利边界。判断法律条文正当性的依据是其是否符合既有的集体信念。
而同样赞同前面两段话的我所持的观点可以这样表述:我判断权利边界变化的长期后果是多数人可欲的,从而经过长期博弈,它将成为一个集体信念,从而法律条文将会向这个方向变化。判断法律条文正当性的依据是其是否符合集体信念未来变化的方向。
上述两个观点,并非功利与非功利的区别,而是保守与激进的区别。
这种区别也体现在我们过去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看法上。
显然,激进即冒险,大有可诟病之处:谁敢保证他的判断是正确的?更何况事实上它可以成为计划经济的理论依据;保守即稳妥,也并非无虞:降低进步的速度,如果借鉴先进社区的司法经验风险极小而仍坚持由自己博弈出集体信念,也是明显的浪费。(在《著作权的经济解释》中你支持借用西方司法经验。在关于南非的那篇文章中,我对你的不干预的自洽性提出了质疑,我现在觉得倒不是层次的问题,而是,宪政秩序是可欲的状态,已经是极有把握之事。)
[回复]
tcya 回复:
6月 21st, 2012 at 01:57
前几天发个贴结果沉了,正好我也有个类似的问题,重发一下
这几天看到个布雷耶大法官的访谈http://www.acfun.tv/v/ac356673 ,作为入门者觉得不错,跟大家分享下。以前以为释宪权是马歇尔的天才,看了才知道汉密尔顿们在联邦党人文集里就表达过类似思想,只是最后没写进宪法。还有几点疑问,人身保护令状我记得辉总说过大部分人理解有误,但没搜到,辉总还记得说了什么吗?关于斯科特案和教育委员会案,前者大家骂后者大家夸,但我觉得前者尊重南方当时状况后者引来不必要的冲突,都很不够保守,大家怎么看。这说大了就是司法能动主义,高院像民权运动时候那样积极推动社会变革真的好吗。
ps。论坛直接发帖首页最新回复里不显示,基本就直接沉了,而且那个推送到论坛的js脚本我点了没反应
[回复]
辉格 回复:
6月 22nd, 2012 at 02:10
暂时看不了视频,回家再说
[回复]
辉格 回复:
6月 22nd, 2012 at 02:12
“权利边界变化的长期后果是多数人可欲的,从而经过长期博弈,它将成为一个集体信念,从而法律条文将会向这个方向变化。”——不同意,没有事实依据,只是进步主义愿望。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6月 22nd, 2012 at 11:28
我并不觉得历史一定会按某一路径发展,这样说起来,也不是历史决定论者。
不过,既然已经有很多百年尺度上的倒退,而进步趋势要放到千年尺度上才有可能成立,那么确实,对于集体信念演化的尺度来说,变化方向没有确定性。
[回复]
小橘子 @ 2012-06-22, 14:42
1.只要资源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利益冲突,你的一举一动都会对他人的利益有所影响,这也正是需要法律来划定权利边界的缘故所在。
2.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
======================
再看上述两点。
权利边界“应该”由博弈而来集体信念划定,无论保守还是激进,由于集体信念是一个外在对象,这一道德哲学观,给伦理直觉的参与留下的空间很小。
在权利边界已经明确,即集体信念已经形成的领域,我赞同,激进的态度是不恰当的,应为当下的集体信念是比未来的集体信念更可靠的依据。
然而,在权利边界未明确的领域,对于保守者,这一道德哲学观完全不提供依据。既然集体信念还未形成,权利边界“应该”怎样划定,需要另寻伦理依据。
相反,对于激进者,这一道德哲学观提供了最底层的依据:权利边界“应该”按照符合集体信念未来变化方向的方式划定。虽然对未来变化的看法,恐怕不同的人很难达成一致,但它本身提供了一个相当客观化的依据。
实际上,不同的人关于未来的判断,可能已经运用了个人的伦理直觉。例如,如果他认为在大街上敲鼓是合理的,那么他可能会判断集体信念会容忍大街上的鼓手。但是,这个依据提供了具有不同伦理直觉的人之间对话的可能性。无论认为敲鼓合理或附近居民区的宁静合理,如果他赞同上述底层依据,那么,就可以通过诸如“其他社区有多大比例是这样划定边界的”“在一个类似的问题上人们是那样划定边界的”的理由,这个社区将更有可能这样划定边界。
如果不采用上述依据,具有不同的伦理直觉的人,又凭借什么,去说服对方?或者说,在未定领域,道德哲学的诸多原则之中,最基本的一条是什么?
[回复]
tcya 回复:
6月 23rd, 2012 at 15:42
我觉得如果一件事大家的看法很混乱,那法律应该等待集体信念的形成。让大家在思想市场上去交锋直到稳定下来再最终由法律确立下来。至于这过程中大家是如何互相说服的不重要,大部分说服可能也根本不是通过逻辑辩论和理性思考,就是把对方说服了就行。这期间最高法院基本回避这类案子,低级法院遇到的话一是通过陪审团,二是去先例中找出些勉强适用的逻辑来参考,因为不可能有很类似的强有力的先例,否则也不会有大争议了。这样做正是因为预测不了未来会怎么变化,所以极度权威的最高法院尽量回避以免错判给社会带来混乱,低级法院弄错了影响也比较小。
如果同意法律是且应该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那没有集体信念的时候就不应该有相关法律,这是从定义来的。这并没有什么不好,支配人的行为的规则并不只有法律,法律不需要把什么事情都管上,这种混乱的领域就留给大家去博弈比较好。这样考虑相关法律应靠什么逻辑来划定权利边界就显得多余。我觉得最高法院在历史上基本很好的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但民权运动的时候激进了一把,口碑很好,而我心里对这做法有所担心,所以上面问了辉总斯科特案和教育委员会案之类的事情。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6月 25th, 2012 at 11:58
法律应保守,这一点我现在也赞同。我所问的是道德哲学范畴的问题,是先于法律问题的。
[回复]
小橘子 @ 2012-07-05, 02:13
你会怎么评价这个案例?
http://book.douban.com/annotation/19426605/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2:21
我完全反对Warren而赞同Sumner,Warren的法律观念基本上与我对立,美国社会大幅度滑向左派进步主义的两个关键人物,一是罗斯福,二是Warren,而且后者影响更深远。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2:26
除了司法能动主义和进步主义,Warren也是新政、国家主义和计划经济的积极支持者
[回复]
tcya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02
那辉总对民权运动时沃伦法院的做法应该也不赞同吧。我也这么觉得,但就没见过人批评的,搞得我觉得自己是不是反人类了。斯科特案呢?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16:13
对啊,我反感的正是Warren Court那些判决。斯科特案我没仔细看过,回头看看再说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12
哦。这个案例倒是让我看到保守主义在赢得支持者方面的困难之处:因为一些司法能动主义的案例取得了事后可欲的效果,所以不应冒险干预习俗的观点为什么是值得推崇的,就不那么简单明了。
进步主义如果仅仅产生了有害的后果,那倒简单明了。但是,要把其中有益的个案,与那些有害的个案联系起来,告诉人们,为了避免这些有害案例,必须放弃冒进想法,并付出失去有益个案发生可能性的代价,就很困难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18
我觉得这个案例一点也不构成困难,这是对本已明确的权利的赤裸裸侵犯,并没有出现新的模糊地带需要划定边界。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21
保守主义者怎么看这个案例当然不困难,困难的是,法理原则还没有主张的人,会怎么看这个案例。比如阿伦森就是从案例本身的可欲后果支持该判决的。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27
那就是个人主义/主观价值论和功利主义/客观价值论的根本分歧了,这个不可能一个一个案例去争论说服,只能在起点上就要么同意,要么各说各话。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30
我觉得个人主义/主观价值论和功利主义/客观价值论这样成体系的价值观,并非大多数普通人所具备。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32
未必需要成体系,有这种直觉敏感就行了(比如意识到这种私人选择不能由国家代替),在容易混淆的地方,法官/法学家还可以起作用。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27
或者可以这么说,保守主义/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通常是在对法哲学有所思考之后,运用理性而选择的。对法理问题未曾深入思考的人,更容易在个案中选择具体的立场,这种选择的依据恐怕主要是他对该具体问题的立场。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29
所以需要法官/法学家/法哲学家这样一个法律人团体啊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36
我说的是某套价值观在赢得市场方面的困难嘛。你怎么老觉得我在批评保守主义啊!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7th, 2012 at 00:13
没有,我以为你是在暗示陪审团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3:30
做判断的不只是陪审团,还有法官
[回复]
辉格 回复:
7月 5th, 2012 at 02:22
有个印刷错误,Eear Warren应为Earl Warren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