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罗主张他拥有在其租用的写字间周围排除噪音干扰的权利,但他所罗列的证据看来全都不支持这一主张,甚至相反,这些证据看上去都不利于该主张:
1)歌手们在他入住之前就一直在制造噪音了,他们至少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连续维持了重复这些行为的事实状态,他们最初或许没有在此制造噪音的权利,但两年时间足以形成某种“固有的权利”了;
2)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在执行其产权排他性上的代理人——似乎并不认为排除这些噪音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在业主长期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也代表了业主的看法;
3)拥有强制力的治安机构对老罗的主张提供了某些支持,但这些支持并不连贯而明确,也未能改变上述事实状态。
老罗或许认为,业主的房屋产权中,已经默认包含了排除噪音干扰的权利,然而,这并非显而易见的;如果你买的是一栋周围空旷的别墅,我赞同包含了这样的默认权利,若有人把大功率音箱扛到你家门口来制造噪音,显然是侵权。
但现在你的房屋是在拥挤的闹市区,拥挤和闹市本身就意味着各种行为空间存在着先在的、可预见的重叠和冲突,个人的行为边界并非自然可辨的,实际的权利边界须基于对行为的历史和事实状态的考察才能确定,这就需要双方拿出证据来证明他对有关行为空间事实上的“占有”,而已经呈现的证据看上去支持了歌手们的占有状态,而业主——由于其长期不主张和不行动——已经丧失了排除噪音的权利,当然,这只是基于有限信息的初步看法。
这件事与孟买机场周边贫民窟的案例颇为相似,机场当初通过购买确实获得了周边大块土地的所有权,但在许多年中,他对一批批涌入的贫民搭建棚屋并长期居住的行为并未采取恢复占有的行动,直到很多年后当他计划扩建机场时,才想到要清理贫民窟,我认为,此时他已经丧失了无条件赶走入侵者的权利。
在英国普通法中,恢复占有的时效为一年零一天,当然,时效的长度随习俗而异,可以讨论,但我觉得两年显然已经足够长久了。
关于所有权问题的更多讨论,参加我的两篇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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