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贱同学认为我对他情绪的担忧是多余的,而他的问题依然那么切题:
我还没这么自恋,你又不是学法的,赢你也是胜之不武,何来陶醉,呵呵。看见你的博文,补充一点。
我是实习律师,所有的实习律师都知道实习要办暂住证(户口不在实习地的)是实习必须的,事实上所有实习律师(外地户口)的都办理了暂住证(言论自由方面很多人都知道自己写怎样的文章就会被河蟹,他们的行为的确也做出了调整),按照你的意思这些都是“法律”了?
很多法条和司法实践都满足了“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相应调整”,法院不受理拆迁案件是“可预期的常例”,所有拆迁时没人疯到去法院,最后只好自焚了;同样的是政法委直接指示具体案件办理也是司法实践的惯例,一般正常人打官司都知道找和法院等政法机构有关系的律师,而法院的判决最终当然是偏向了这些跑了关系的人,这无疑是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人们在计划或作出相关行为时,的确普遍基于它来预期可能面临的障碍、风险和代价,并对行为作出了相应调整”,你的意思这都是“法律”?
那就继续吧:
1)你举的例子中,其中有些,比如关于拆迁和政法委的,我并不认为它们已经构成了“可预期的常例”,至少没有你所认为的那么“常”。
2)撇开这些具体判断上的差异,我的回答是:Yes。
3)断言“他们现在不拥有此项权利”,或“那里现在不存在支持该项权利的法律”,并不包含“这项权利是不值得争取的”,或“这项法律是不值得推动和促成的”,这样的意思。
4)反之亦然,断言“他们拥有此项权利”或“那里存在支持该项权利的法律”,并不包含“这项权利是值得维护的”,或“这项法律是值得坚守的”,这样的意思。
5)在(3)和(4)中,前半句是对系统状态的判断,后半句则涉及个人的价值观。
回复完邮件之后我又想补充几点:
6)法官是人,会有自己的价值观,因此可以预料他会基于自己的价值观来尝试改变权利和法律;
7)此种尝试若确能顺利改变权利状态而不遭遇大规模抵制从而带来混乱,他就成功的改变了法律,或许他会因此而被视为某项权利的确立者而广受赞许并垂名青史;
8)相反,造法尝试若遭遇大规模抵制而带来混乱(所谓混乱就是原有的规则被动摇,而试图建立的新规则却未被遵守),这些判决将被作为偏差/错误/乃至恶劣的判例而载入史册;
9)好的法官,可以谨慎的施加自己的价值观,但也应该能避免(8)的出现,这意味着他具备体察其所在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状态的良好意愿和能力。
逻辑上,我们不能说“我拥有某某权利”而同时又说“我要争取这项权利”,在我看来,这是不言自明的,这让我想起某些人成天嚷嚷要“完成统一大业”,而同时却不承认“实际上处于分裂状态”。
小橘子 @ 2012-01-10, 03:57
刚回复完上一篇,又看到这篇,特别是上面这段话。
在上一篇,我认为,你说的法律与非法,等同于我说的良法与恶法。法律带有褒义,而非法则带贬义。而在这一篇,法律与非法两词则回归中性。
随着你所使用的法律与非法词义感情色彩的下降,我们的分歧减小。不过,我感觉到你赋予这两个词的感情色彩在摇摆。
你既有因一种秩序已经存在而认为该秩序应受尊重,因一种新建法律条文不符合既有秩序而认为该法律条文不合理的看法,又有上述3)4)的看法。这两者仍存在一定矛盾。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1月 10th, 2012 at 03:58
“上面这段话”指主帖中的3)4)。
[回复]
辉格 回复:
1月 10th, 2012 at 16:29
其实我一直挺中性的,或许是擅自你赋予了某种感情色彩?或者你还没熟悉我随意使用经常被认为带感情色彩的词汇而其实并不暗示个人情感倾向的习惯?——我将此视为脱敏疗法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1月 22nd, 2012 at 22:25
我说的感情色彩,是从你的用法中感觉到的。比如《原来罗小贱的“自我挫败”是这意思》中有这样一段话:“所以我说,当一项成文法与一项既已确立的权利相冲突时,它是非法的,基于它所作出的判决和执行时侵权行为,但是,当此种判决发展为可预期的常例时,它就成了法律。”
你的保守主义倾向很明显。比如,在《婚姻法不应为进步独立女性定制》的评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当单一社会中不同的习俗或传统发生冲突时,应以旧的模式为优先,即,无明文约定时,按旧规则处理,新的婚姻模式完全可以通过合约创新和明文约定来实现,直到该模式取得足够大优势,被普遍采用,而成为人们对婚姻责任形成认知和预期的基础,此时法律方可将新模式作为婚姻契约之默示条款。”
我感到你的观点有矛盾之处,正是这种对既有秩序的一般性尊重,无法面对“对那些明显糟糕的秩序你怎么看?”的质问。
上述观点如果代表的是一种出世的观察角度,倒是可以接受的。但我感到,你的保守主义并不仅是静观其变的出世者态度,而是以一个入世者的身份对强力推动型的变革报以先验的反对。
。。。写着写着,我突然又理解你的观点了。你只是认为强制力量不应提前于自发的变化的发生,去强力推动变化,而不认为“分散的弱力不应积极推动他们各自所希望的新秩序形成,”对吗?
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原来认为的,“存在即合理”vs“今天存在代表昨天合理,今天合不合理有待明天的存在去检验”的问题就转化成自发秩序与非自发秩序的问题了。
你好像非常欣赏哈耶克和他的自发秩序理念。但是我觉得自发秩序过于割裂“强力推动力”这样一种特殊的“自发”力量形式。
但为什么强制力在秩序形成中就应避免呢?如果理由是强制力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正如计划经济者不知道需求是什么一样,那我觉得这个理由并不有力。总有某些情况,强制力者知道普遍的需要是什么,在这些情况下,强制力者为什么不应积极推动新秩序?
没怎么读过哈耶克,就我读到的说什么历史没有必然性的哈耶克的几页书,未敢对哈耶克报以厚望。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1月 22nd, 2012 at 22:51
其实我多多少少可以从以前在这里的讨论中想起一些反对非自发秩序的理由。第一,强制力者不知道什么是可欲的。第二,即使强制力者知道某种新秩序是可欲的,他不知道追求该新秩序需要付出的代价是否值得。第三,即使强制力者可以以可承受的代价追求该新秩序,不能保证追求过程遗留下来的机制和权力,产生的负面收益,比此次正面收益小。
那么,如果,某次强制力推动的新秩序,以可承受的代价追求可欲的新秩序,并且不遗留适用于其他情况的机制和权力,此时,该强制力推动新秩序的行为,是可接受的么?
比如,在校园占座问题中,如果校方以很低的成本——比如学生课外研究项目设计的座位取号机,推动座位使用的新秩序形成,对该校方行为,你持什么态度?
[回复]
辉格 回复:
1月 23rd, 2012 at 14:10
这当然是赞成的,这就是我常说的私人制度创新,学校是校方的私产(至少是某个法人财团的私产),在私人领地内试验各种制度是我乐意见到的,这里关键的区别是:这种在自身利益范围内进行的变革尝试,其收益/成本是对称的。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1月 25th, 2012 at 18:08
那么,如果学校是国有的呢?如果学校换成乡政府,教室座位换成乡公共图书馆的座位呢?如果学校换成乡政府,教室座位换成公共林地的树材呢?
在最后一个情景中,构造能够排除前述“第一”“第二”“第三”的条件比较困难,但似乎无法从理论上排除该可能性。
[回复]
辉格 回复:
1月 29th, 2012 at 17:35
我曾经说过,国企做什么都是错的,除了关门散伙,因为国企存在的背后就是以武力为后盾的持续强制。
[回复]
辉格 回复:
1月 29th, 2012 at 17:36
当然,这一判断也是基于某种“主义”而作出的,未必是道德判断
[回复]
辉格 回复:
1月 23rd, 2012 at 14:00
嗯,你对我的保守主义理解很到位,但我不觉得我面临你所说的困难,“对那些明显糟糕的秩序你怎么看?”,这很好回答:1)假如我是个不掌握武力的草民,我会尽我的力量去推动它的改变(究竟尽多大的力量还要看它在我的偏好序列中的位置),2)假如我掌握巨大武力,我会把这个机会用于推动宪政的建立,此时,假如上述低水平均衡是在宪政框架之下存在的,我不会在我放弃武力之前介入,假如它是在宪政之外存在的,我会等着看看它在宪政之下是否会有变化。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1月 25th, 2012 at 17:15
嗯,当我意识到“不应改变既有秩序”的限制条件是“以巨大武力的方式”时,我明白了该观点并不面临怎么看待低水平均衡秩序的困难。
不过,正如人类早已进入权力社会,而使武力并不总以显明的形式呈现。什么是“以巨大武力的方式”,仍是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回复]
辉格 回复:
1月 29th, 2012 at 17:32
假如要说的更精确,所谓巨大就是足以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推行规则的那种程度呗。
[回复]
辉格 回复:
1月 23rd, 2012 at 14:02
需要强调一下,现在我认为,秩序的“自发”和非自发其实不是个很好的区分标准,是否使用巨大武力去推动秩序的改变是更贴切的标准。
[回复]
youjiti 回复:
2月 27th, 2014 at 17:01
或许能从法律经济学得到一些启示。如果巨大武力能够增加整体效率呢?
[回复]
youjiti 回复:
2月 27th, 2014 at 16:40
“但是我觉得自发秩序过于割裂“强力推动力”这样一种特殊的“自发”力量形式。”嗯,有启发。
就像对是什么是自然的,什么是不自然的区分一样容易让人误解。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