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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词条:多中心法律系统

http://zh.wikipedia.org/wiki/多中心法律系统

多中心法律(Polycentric law)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系统,其中多个法律提供者相互竞争或彼此司法管辖范围相互重叠,相对于垄断性的制定法系统,后者每个司法辖区有一个单一的法律提供者。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前电信与技术研究主管、现任加州查普曼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姆·贝尔(Tom W. Bell)[1] [2]芝加哥大学学习法律时,曾写了一篇题为“多中心法律”的论文,后由人道研究所(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发表,他在论文中指出,其他人(例如兰迪·巴内特(Randy E. Barnett))使用“私造法”、“纯私法”和“非独断法”等名词表述这些多中心的另类法律。[3] 他概述了国家建立之前的传统习惯法,包括由哈耶克布鲁斯·本森(Bruce L. Benson)和大卫·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所阐述的那些,他列举了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行会法商人法等作为多中心法律的例子,他指出,习惯法和制定法并行于历史,当罗马法罗马帝国的扩张而披泽于罗马人之际,非罗马人仍被允许保留其本土法律。[3] 在一篇于蒙特·沛勒林学会所举办的1998年哈耶克奖学金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题为“新千年的多中心法律”的论文中,贝尔预言了三个可能发展出多中心法律的领域:另类争端解决、私人社区和互联网

从1992年至95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资助了一个“多中心法律”研究项目,由拉尔斯·埃里克森(Lars D. Eriksson)领导,其目标在于“通过描绘现代法律和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明确性,展示现有法律范式的不足,并致力于为现代法学理论探索另外的法律和道德可能性”,并“通过摧毁法律统一性观念和重建法律与道德差异性,从而多中心法律理论肇基。”该项目举办了两次国际会议,在1998年由阿瑞·希沃宁(Ari Hirvonen)编辑的《多中心性:法律的多幕剧》一书汇集了该项目参与学者所著论文。[4]

作为最早论述&(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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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多中心法律系统

多中心法律(Polycentric law)是一种独特的法律系统,其中多个法律提供者相互竞争或彼此司法管辖范围相互重叠,相对于垄断性的制定法系统,后者每个司法辖区有一个单一的法律提供者。

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前电信与技术研究主管、现任加州查普曼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姆·贝尔(Tom W. Bell)[1] [2]芝加哥大学学习法律时,曾写了一篇题为“多中心法律”的论文,后由人道研究所(Institute for Humane Studies)发表,他在论文中指出,其他人(例如兰迪·巴内特(Randy E. Barnett))使用“私造法”、“纯私法”和“非独断法”等名词表述这些多中心的另类法律。[3] 他概述了国家建立之前的传统习惯法,包括由哈耶克布鲁斯·本森(Bruce L. Benson)和大卫·弗里德曼(David D. Friedman)所阐述的那些,他列举了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教会法行会法商人法等作为多中心法律的例子,他指出,习惯法和制定法并行于历史,当罗马法罗马帝国的扩张而披泽于罗马人之际,非罗马人仍被允许保留其本土法律。[3] 在一篇于蒙特·沛勒林学会所举办的1998年哈耶克奖学金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题为“新千年的多中心法律”的论文中,贝尔预言了三个可能发展出多中心法律的领域:另类争端解决、私人社区和互联网

从1992年至95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资助了一个“多中心法律”研究项目,由拉尔斯·埃里克森(Lars D. Eriksson)领导,其目标在于“通过描绘现代法律和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明确性,展示现有法律范式的不足,并致力于为现代法学理论探索另外的法律和道德可能性”,并“通过摧毁法律统一性观念和重建法律与道德差异性,从而多中心法律理论肇基。”该项目举办了两次国际会议,在1998年由阿瑞·希沃宁(Ari Hirvonen)编辑的《多中心性:法律的多幕剧》一书汇集了该项目参与学者所著论文。[4]

作为最早论述“非独断法”的作者,兰迪·巴内特后来也采用了“多中心法律秩序”这一术语,他在《自由的结构:法律的公正与规则》一书中,解释了此类系统的优点。[5]

布鲁斯·本森也采用了该术语,他在卡托研究所2007年的一份出版物中写道:“多中心习惯法系统看来远更能为各种不同社区产生大小适宜的有效司法管辖范围——这些社区或许比多数国家小许多,并与许多围绕于它当代政治性司法辖区共存(例如,今日的国际商法便是如此)。”[6]

约翰·帕尔查克(John K. Palchak)和斯坦利·梁(Stanley T. Leung)在题为“无需国家?多中心秩序论批评”的论文中,批评了多中心法律这个概念。[7]

无中心的习惯法系统并不新鲜

我不太喜欢“多中心”(Polycentric)这个词,“多”和“中心”听上去有点自相矛盾的,所以我还是用“无中心”这个词,或许用“无主权”更好。

索马里这样的无中心习惯法系统并不新鲜,令人称奇的只是它在当代索马里还能运行的这么好,实际上,给我的印象是,它与日耳曼习惯法非常相似,这可能提示了此类系统在人类某个时期曾普遍流行。

有两点相似性特别值得引起注意:

1)民法为纲:基本原则是对损害之补偿,而非惩罚,整个法律基本等同于民法,刑法是后来随主权而产生,由于主权将整个社会的安宁视为自己的利益,用普通法的话说就是“国王的安宁”(peace of the King),犯罪不仅侵犯当事人利益,也侵犯了国王利益,于是才引入刑法。

在此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乃至各种日耳曼习惯法)都已补偿原则处理杀人和人身伤害,每个人按身份有不同价格的偿命金,我记得撒克逊国王的偿命金好像是400磅,普通人大概一千多马克。

2)法律救济是一种商品:法律不是天赐的,也不是主权者恩赐的,而是由特定的供应商为特定的顾客提供的边界明确的服务商品,因而也不是无限的,既然这是一种交易,那么只有当各方都认可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条件、并决定参与交易时,它才对他们有效。

从这一原则出发,你就不必对“逐出法外”感到惊奇了,对于无中心习惯法,这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就像你没有购买某种保险,或者未按时续交保费,保险公司便拒绝继续为你承保,是很自然的事。

逐出法外甚至在早期普通法里仍有保留,叫(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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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喜欢“多中心”(Polycentric)这个词,“多”和“中心”听上去有点自相矛盾的,所以我还是用“无中心”这个词,或许用“无主权”更好。

索马里这样的无中心习惯法系统并不新鲜,令人称奇的只是它在当代索马里还能运行的这么好,实际上,给我的印象是,它与日耳曼习惯法非常相似,这可能提示了此类系统在人类某个时期曾普遍流行。

有两点相似性特别值得引起注意:

1)民法为纲:基本原则是对损害之补偿,而非惩罚,整个法律基本等同于民法,刑法是后来随主权而产生,由于主权将整个社会的安宁视为自己的利益,用普通法的话说就是“国王的安宁”(peace of the King),犯罪不仅侵犯当事人利益,也侵犯了国王利益,于是才引入刑法。

在此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乃至各种日耳曼习惯法)都已补偿原则处理杀人和人身伤害,每个人按身份有不同价格的偿命金,我记得撒克逊国王的偿命金好像是400磅,普通人大概一千多马克。

2)法律救济是一种商品:法律不是天赐的,也不是主权者恩赐的,而是由特定的供应商为特定的顾客提供的边界明确的服务商品,因而也不是无限的,既然这是一种交易,那么只有当各方都认可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条件、并决定参与交易时,它才对他们有效。

从这一原则出发,你就不必对“逐出法外”感到惊奇了,对于无中心习惯法,这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就像你没有购买某种保险,或者未按时续交保费,保险公司便拒绝继续为你承保,是很自然的事。

逐出法外甚至在早期普通法里仍有保留,叫outlaw,在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我相信其他日耳曼习惯法类似)里俗称狼头(Wolf's Head),意思是人人得而猎之:

In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a "Writ of Outlawry" declared the subject to be "Caput gerat lupinum" (that is, "Let his be a wolf's head"), and it followed not only that, since the subject was no longer human, he had no legal rights, but also that he could be killed on sight as if a wolf or wild animal. Outlawry was thus one of the harshest penalties in the legal system, since the outlaw could not use the law to protect himself if needed, such as from mob justice, and could be robbed or even murdered with impunity.

无中心习惯法是考察人类自发秩序的极佳对象,关于该主题我几年前曾推荐过两本书,一本是人类学家弗雷德里克·巴特的《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一个社会人类学研究的范例》,是对巴基斯坦邻近阿富汗的斯瓦特山谷(即目前塔利班主要基地所在区域)部落区政治结构和社会秩序的研究,和许多人类学名著一样,这也是一个博士课题的成果。

另一本是法学家罗伯特·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按其内容,更恰当的书名是无需政府的法律),研究了加州牧区居民之间如何遵循习惯法处理纠纷。

 

饭文#H4: 伯南克有何不同?

伯南克有何不同?
辉格
2009年12月9日

从上周参院听证会的情况看来,伯南克的连任已基本定局;在凭借大胆的非常规行动成功化解货币冻结,从而避免了一场大萧条之后,伯南克的第二任期有望在一种更常规化的状态下展开;危机期的紧急关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和巨大的责任与压力,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来观察其自信心、领导力、执行政策的决心和运用各种工具的边界;但若过份着眼于此,或许对于观察和理解其在常态之下的政策和行动,反而容易造成偏差;现在,是时候来考察一下伯南克的理论背景和基本政策取向了。

格林斯潘的漫长任期不仅极大加强了美联储的权威,实际上已重新塑造了这个机构,通过二十年如一日的行事风格,格老已在人们心目中建立了对美联储的行为预期:它是什么?有何职能?何种情况下会如何反应?伯南克不会遽然打破这些预期,所以,当我们对他进行评估时,格老是一个理想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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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南克有何不同?
辉格
2009年12月9日

从上周参院听证会的情况看来,伯南克的连任已基本定局;在凭借大胆的非常规行动成功化解货币冻结,从而避免了一场大萧条之后,伯南克的第二任期有望在一种更常规化的状态下展开;危机期的紧急关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和巨大的责任与压力,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来观察其自信心、领导力、执行政策的决心和运用各种工具的边界;但若过份着眼于此,或许对于观察和理解其在常态之下的政策和行动,反而容易造成偏差;现在,是时候来考察一下伯南克的理论背景和基本政策取向了。

格林斯潘的漫长任期不仅极大加强了美联储的权威,实际上已重新塑造了这个机构,通过二十年如一日的行事风格,格老已在人们心目中建立了对美联储的行为预期:它是什么?有何职能?何种情况下会如何反应?伯南克不会遽然打破这些预期,所以,当我们对他进行评估时,格老是一个理想的参照。

虽然同为东欧裔犹太人,又都是萨克斯高手和经济学博士,但格伯二位的个人经历和职业背景迥然不同;格老并未过深的投入于学术,虽长期担任公职,他主要是一名独立开业的宏观经济顾问,并且是这一行当的顶尖高手;而伯南克则是职业学者,且学术地位颇高,缺乏实业背景。

在经济学理念上,格老是明确的自由放任主义者,而且是其中偏于极端的,这与他不是职业学者有关,或者反过来说,这让他无法在学术界立足;由于当代美国大学在财政上高度依赖政府资助,极端放任主义者在学术界很难出人头地,常常身处边缘和夹缝,而他们的思想倒是更多的在企业家群体和一些独立研究机构中获得流传和认同。

伯南克则较少派别色彩,尽管他大致认同货币主义,还曾在弗里德曼90大寿晚会上,很正式的承认了弗老对大萧条的解释,甚至以联储官员的身份为大萧条道歉,但总的来说,他是一位偏于中立的技术型学者,较多关注货币体系的实际运作机制,而回避政治倾向和价值问题。

上述差异带来两个结果,在联储职能定位上,格老坚守对其法定职能的最窄解释,将政策目标严格限定于物价稳定和充分就业,而资产泡沫、景气周期和汇率波动等因素虽在其“密切关注”之列,却被排除在政策目标之外,政策工具的运用也限于以利率为主的传统手段。

在高度复杂的经济系统中,所有变量都相互影响,如果对两大目标做最宽泛解释,理论上联储有权控制一切经济行为;就好比负责控制某座大坝的水利机构,法定目标是大坝安全和下游水量充足,按最窄解释,它只须盯着上游流量和下游雨量的短期趋势,控制泄水量即可,而按最宽解释,它可以干预所有上游水坝、上游植被和水土保持、上下游用水、水系间调水、甚至必要时的人工降雨。

在格老看来,充分就业目标对于联储仅意味着为经济体提供足够宽松的信贷环境,至于企业看不到机会而不愿投资,或银行顾虑风险而不愿贷款,或者相反而过于狂热、制造泡沫,那不是联储该管之事,也注定管不好,管得过多只会连活力一起扼杀;联储只须简单的盯着短期消费物价和终端利率走势,据此调节基准利率和短期债券仓位即可。

伯南克大致上延续了格老传统,但这并非出于其理论信念或立场坚守,他对增加联储职能持开放态度,只要国会提出要求并授予相应的权力;这一差异最典型的表现在资产泡沫问题上,格老关注资产价格和泡沫风险,但在行动上持超然和观望态度,而伯南克赞同将泡沫控制纳入联储职能;泛而言之,伯南克更多的将自己定位为技术性官僚,而在政策和制度问题上更顺从立法机构的决定,从长期看,这不是好苗头,很可能随政治风向的变动而逐渐削弱联储独立执掌货币政策的地位。

这种顺从也可从格伯差异的另一个结果中看出,格老虽在联储职能上持最窄解释,但在身为主席的政策言论上却颇为积极,他多次赞扬克林顿的财政平衡政策和小布什的减税政策;而伯南克在这方面则谨慎本份的多,他拒绝对税收与财政政策置喙,认为这是政治问题,无关联储职责。

在政策工具的运用上,伯南克积极的多,他创立了许多新工具,包括通过收购商业票据直接向终端注资,好比人工降雨,在利率归零之后又回购长期国债,好比自己的大坝彻底开闸不够又去打开上游水坝泄洪,这些手段虽诞生于危机关头,有应急将就的成份,但不排除在未来被常规化;作为一个顶尖货币理论专家,他十分清楚为了达致既定政策目标,需要和可能运用哪些手段,在运用和创建新式货币工具方面,他的确表现非凡。

Xeer,索马里人的习惯法

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目录

 [隐藏]

[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编辑]法庭程序

当某人犯下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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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中文添加了Xeer词条,译自同名Wikipedia词条。

顺便说一句,那些有志于为中国学生重写教科书的朋友,其实完全可以从维基开始,这是适合于该任务的最佳平台。


Xeer /ħeːr/ 是索马里多中心法律系统,在该系统下,长老们作为法官依先例调停争端。[1] 这是一个习惯法如何运行于无政府社会的良好例子,也是自然法思想的一种清晰的相似物。多位学者指出,尽管Xeer已有数世纪之旧,仍可为一个现代的、运行良好的经济体提供法律基础。[2][3][4]

据一份报告,索马里民族的产生,并非基于氏族间的共同语言基础,而是对Xeer的共同遵循,故此,Xeer既是索马里民族之父,亦是其子。类似的现象据说也曾发生于邻近的Oromo民族,后者如今在埃塞俄比亚治下。[3]

在Xeer系统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来规定法律是什么,相反,法律乃由法官在找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时所发现,故此,索马里民族在传统上便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即,索马里人从未接受任何中央政府的权力,无论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外人的。[3] 在Xeer法之下,索马里构成了一个自然法共同体Kritarchy),遵循着许多自然法的关切。中央权力的阙如,意味着不同的社区对Xeer的解释有着细微的差别,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法律被称为"xeer guud",而仅适用于特定社区的则被称为"xeer tolnimo"[5]

正如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Xeer系统在不同功能之间存在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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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历史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6]

直到欧洲人于1800年代末到来之前,Xeer始终是索马里唯一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基础,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由欧洲人对印度次大陆的探险与航海活动所滋长的贸易接触之后,英国人和意大利人在索马里领地建立了更多的永久定居点,并分别于1886年和1893年组建了英属索马里兰保护国和意属索马里兰。[7]

两个欧洲人政权引入了自己民族的法律系统,但引入程度上因两个外来权力各自的意图和目标而不同而有异:英国人的主要兴趣在于确保供应也门亚丁的原则上对牛群从索马里顺利穿越红海,因而满足于间接统治,而意大利人则在南方建立了重要的定居点。

在英属索马里兰,司法系统包括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保护国法庭、初级和二级地区法庭和Kadis法庭。经由对习惯法、教法和国家制定法的显式区分,间接统治政策为那里带来了更协调的法律组合。1898年的枢密院律令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所约束,1937年Kadis法庭法令和1947年次级法庭法令承认了教法适用于涉及婚姻、离婚、家庭关系、个人物质责任和继承的争端,而与此相对的,那些涉及英国殖民当局特殊利益的案件的管辖,则被归属于普通法、索马里兰法令、可适用的英国制定法和印度刑法典,并在高等法庭或地区法庭审理。上述安排,连同对索马里人有限的法律训练,在北索马里地区导致了普通法系统的逐渐渗入。

相比之下,意属索马里兰引入了意大利民法和刑法典,实际上,最初它们只应用于外来民族而非索马里人,按第161条法律(1908年4月5日),意大利殖民当局承认索马里人受习惯法和教法管辖,第937号皇家法令(1911年6月8日)建立了分立的教法法庭来处理索马里人的家庭和继承事务。到独立前夕时,索马里人和外来民已受制于同一个由三部分组成的司法系统:民事案件由地方、区域和上诉法院听审,刑事案件的初审和上诉由巡回法院审理,索马里人和其他穆斯林在家庭事务和次要民事纠纷上则向qadi法庭寻求救济,包括初审和上诉,而最高法院则受理所有这些下级法院的上诉,并对这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作出裁决。

尽管北方和南方在法律内容上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各自所引入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和意大利民法传统颇为不同,但它们所发展起来的司法系统还是在三个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性:首先,南北当局都将法典化的西方世俗法律置于最高地位,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上,其次,南北当局都允许索马里人由Xeer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至少在这些纠纷尚不危及公共秩序时是如此,第三,都为在家庭和次要民事事务上实施教法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总之,这一司法系统使得一个正式统治机器得以规制而非替代索马里人的习惯法实践。

[编辑]当代实践

Xeer在索马里北部保持最为完整,而在南部,意大利人在殖民期间试图将其根除,然而,它还是在各地都以很大限度上存续了下来,甚至在城市地区继续存在,而在乡村在几乎原封未动。[8] 据报道,生活在埃塞俄比亚Ogaden地区的450万索马里人,其90%的纠纷在初审时选择Xeer系统下的法庭,而埃塞俄比亚当局常介入其余的10%案件,却往往无法获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只得设立另一个或许包括更多法官的Xeer法庭,纠纷最终还是在索马里习惯法系统下得以解决。

甚至在西亚德·巴雷统治期内,索马里人仍得以维续Xeer而免遭国家权力干预力量之干涉。

自治的索马里兰大区也通过任命25位长老进入国会上院,而尝试将Xeer并入其政府结构,这一举措对于增进许多国民对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信任,其作用微乎其微。即便有了授权征税的制定法,但税收在Xeer系统中仍属非法,国民对待征税官态度坚决,他们会呼唤自己的法父们前来以便和平应付此类麻烦。

在整个索马里,习惯法相对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优先地位是明白无误的:

比如,杀人犯或许会被带到法庭接受实证法审判,但如果当事双方已在法庭外依Xeer法达成和解,他或她便可能被释放而免遭处罚,尤其在司法强制力和法庭虚弱和阙如的地方,或者担保无法被执行的地方,这一特点尤其突出,在那些情况下,由罪犯的亲属们将其逮捕,并在正规司法系统以外依习惯法作出处置,那些被亲属们押至法庭的罪犯,当亲属们在达成调解后坚持要求释放罪犯时,法官和执法官员也不得加以阻止。

[7]

[编辑]法定权利

传统索马里社会将永恒的、不变的、普世的人类权利,而非易变的政府制定法,置于中心地位。

法律,进而罪行,皆由财产权术语获得定义,法律原则是赔偿而非惩罚,因为依据财产权所引出的仅仅是补偿而非惩罚,那里没有监禁,罚款也很罕见。即便偶尔有罚款,也是作为超额赔偿,并不支付给任何法庭和政府,而是直接支付给受害者。比如,一种罚款的形式是,当杀死他人一头骆驼的行为是故意和预谋的,受害者将获得两头而非一头骆驼作为赔偿。声誉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诸如教士、政治权贵、警察或法官之类的显赫公共人物,被期望带头过一种模仿生活,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支付双倍于普通人的赔偿。另外需要指出,由于法律和罪行是由财产权术语所定义,因而Xeer毫不含糊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征税。[6]

[编辑]分立权力

索马里习惯法在法律和宗教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就像许多西方世俗国家那样。家庭和继承事务是例外,这些事务上宗教将是头等考虑,此时索马里人服从教法。然而甚至在此类案件中,如果Xeer和教法的观点存在冲突,通常以Xeer优先,正如一句索马里格言所称:

“Diinta waa labaddali karaa, xeer se lam baddali karo”
(一个人可以改变他的宗教,却无法改变法律)

这清晰的显示了,对于索马里人,宗教是个人私事,而法律是社区性的和公共的,适用于所有人。[5]

不同于西方国家,索马里社会令人惊奇的在法律和政府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不像多数西方司法系统那样由政府官员制订法律,Xeer系统明确禁止政府干预法律。

结果是,在索马里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担当法官角色,除了政治和宗教领袖。

[编辑]保险

为了确保赔偿能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执行,即便犯事者是儿童,或身无分文,或是疯子,或已外逃,Xeer要求每个人对其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拥有充分的保险,如果个人无法支付所需赔偿,其亲属中的一个规定集体须对此负责,范·诺滕[10]以一种有趣的方式描述了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某人如果侵犯了他人权利而又没有能力支付独力支付赔偿,就通知其家人,由后者作为其利益代表者代为支付。从情感的角度看,作这样的通知是个痛苦的过程,因为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不失时机的训斥犯错者,他是多么恶劣和愚蠢,并且他们还会要求他保证今后会谨慎从事。实际上,所有被迫替家人的过错支付赔偿的人,此后都会紧盯着犯错者,并会在他将要招致又一个责任之前便施加干预,比如,他们将不允许他持有或携带武器。在其它大陆上,罪犯再教育通常是政府的任务,而在索马里,这成了家庭的职责。[6]

如果一个家庭对被迫反复援助一个惯犯感到厌倦,他们可以宣布与其脱离关系,在此情况下,他将便成为法外之人,失去了保险,他将丧失一切法律保护,为安全计,他只得离开这个国家。在这一点上以及其他许多问题上,世界各地的习惯法颇有相似之处。

[编辑]法父(Oday)

每个索马里人在出生之时便被指定了他自己的法官,后者将为他所涉及的案件出席法庭,该法官便是他的法父(oday)。一个人的法父由其所在扩展家庭的头人担任,而扩展家庭由拥有共同曾祖父的全体男性及其配偶与孩子组成。

法父,即法官,是由氏族长老们在历时数周甚至数月的仔细商议之后,精心挑选出来的,他并不拥有对所在家庭的权力,而仅仅因其对人类事务的知识和他的智慧而被挑选,而当社区不再对他所作的决定抱有高度尊重时,他也将失去这个位置。

每个人从出生起便知晓谁会成为其法官之一,反之,法官也从某人一出生便知道自己将会为他而出席法庭,这一安排的好处之一是,法父可以熟识其扩展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从而在小节滋长为罪行之前,获得观察和劝谕的机会。

[编辑]氏族结构

参见:Demographics of Somalia

索马里人生为扩展家庭或氏族之人,它们在政治上是独立的,任何族人都不会接受超过比本氏族成员更多的外氏族成员的统治。若干氏族可以联合而成为一个juffo,从而扩展其规模。[4]

一个吉利布(jilib)或许会包括数千人,将保护其成员的权利,并在必要时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4] 吉利布由若干扩展家庭组成,当其成员杀死另一个吉利布或氏族成员时,该集团有责任支付“血价”。

乔治·阿耶提(George Ayittey)用流体来比喻氏族结构的动力机制,一切取决于每个索马里个人的需要:

如果联盟(吉利布)对他不再助益于他,索马里人便会离之而去并另建联盟,实际上,吉利布总是不断分裂为若干部分,每个都又发展为独立的新吉利布,他们不会为建立统一国家而合并到一起。

[编辑]法庭程序

当某人犯下罪行,他会首先去找他的法父,后者便与原告的法父一起建立一个法庭,如果两位法父无法解决问题,他们便召集代表更多家庭、吉利布或氏族的法父们,建立另一个法庭。根据Xeer法,受害方氏族有义务在案件提交其他氏族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评估伤害程度。[7]

案件总是在尽可能低的氏族层级(因而其范围也最小)上审理,其范围由小到大依次为:核心家庭、近亲、吉利布、亚氏族、氏族。被选出来处理争议的长老们,称作xeer beegti,实质上就是一个扮演法官角色的长老集体。一个氏族最资深的法官也是氏族领袖的个人法律顾问。对于具体的案件,法庭通常由来自受害方和被告方,以及,如果必要的话,第三方中立氏族的法官所组成。[7]

Xeer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回避规则来禁止特定个人参与纠纷裁决,与当事人有亲近家庭关系者,与当事某方有宿怨者,先前作为法官已出席过该案此前之判决者,都将被回避。如前所述,宗教和政治领袖也不允许担任法官。

法庭一经建立并确认对案件之管辖权,其首要之务便是指定一名书记员,负责记忆、复述和概述长老们的口头审理过程。[7]法庭然后宣布将于何时何地听审此案。

开庭期间,法庭请原告陈述其案件,原告有权指定一名代表代其陈述。陈述过程中,原告可以与其家人商议以确保他没有遗漏,原告陈述完之后,法庭会要求他概述案件并提出其诉求。最后,法庭要求被告作出答辩或提出反诉。

然后法庭休庭以商议是否需要听取证词。一项争议事实仅当至少三名证人作证时才会被采信,当事人也可以请来专家证人或品格证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受伤,法庭会指示一名高僧评估受害者的死伤原因,这些高僧通常按照十二世纪穆斯林学者al-Nawawii's Minhaaj at-Talibiin在其经注中所罗列的准则来对伤害作出评估。当原告援引证人证物阐述其案件时,被告有机会对原告的归责、论点和证据作出反驳,但并不存在程序化的交叉质证过程。

最后,法庭再次休庭以评估证据,如果支持一项事实的证人少于三个,或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法庭将要求起誓。有几种起誓方式,最简单的誓词是这样开头的,“凭我的生殖力发誓”,或者他也可以说,“对安拉发誓”,更有力的誓词是所谓的三倍誓词,即把相同誓词重复三遍,还有比这更强有力的,是重复50遍的誓词。还有一种所谓离婚宣誓,发誓者以其婚姻做赌咒,如果此后被发现说了谎,他的所有婚姻关系将被宣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原告未能在案件上说服法庭,法庭也不会对被告作出有利判决,除非后者为其清白宣誓。

最终的裁决在索马里语中被称为gar

[编辑]当地人的认可

许多索马里人仍对任何形式的中央权力持怀疑态度,并认为政府的法院是不公正的,用一位生活在Garowe的索马里当地人的话说:

Xeer永不会被弃用,Xeer比任何政府法律都强,政府法律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它们无法带来足够的公正,因而也无法为群体之间带来和平。

大多数索马里人,无论是进步派还是保守派,仍支持这一系统,许多人相信,索马里的Xeer口述传统和对长期关系的看重,使得Xeer成为最适合该民族的司法系统,其所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或许难以容纳一个更常规化的系统,用一位当地非政府组织项目官员的话说:

人民接受Xeer,你无法否认这一点,这是个奇特的文化,索马里文化,却有其优美之处,所有一致的达成和所有争端的解决,都协商而成,没有争斗,永无任何争斗。

[编辑]参见

索马里的法律

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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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翻译几个维基词条,我觉得这可能是种不错的方式,呼吁有志老中青年一起来参与,也向已经翻译过心理学词条的老摇致敬。

下面是“索马里”词条的法律子条目,初次尝试,手脚还不太利索,欢迎指正:


法律

主条目:Xeer

索马里的法律结构分为三个系统:民法,宗教法,和传统习惯法。

[编辑]民法

在索马里正规司法系统随莫哈梅·西亚德·巴雷政权倒台而崩溃之后,它已得到重建,并由诸如邦特兰索马里兰等自治大区的地区政府实施。对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TFG),一个新的司法结构已经由各种国际协商而得以构建。

尽管有着显著的政治差异,所有这些政权有着类似的司法结构,其中多半以此前的索马里政府司法系统为基础,其相似性包括:[7]

  • 一个确认伊斯兰教法优先地位的宪章,尽管在实践中教法仅主要应用于诸如婚姻、继承和民事争端。
  • 上述宪章并保障按普世标准尊重所有法律主体人权,并保证由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司法独立。
  • 一个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按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的三级司法系统。
  • 推翻巴雷政权的政变发生之前生效的文人政府的法律,直至被修改之前依然有效。

[编辑]伊斯兰教法(Shari'a)

传统上,伊斯兰教法在索马里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理论上,在每部索马里宪法中,它都是全部国家立法的基础,但实际上,它仅应用于涉及诸如婚姻、继承和家庭事务的普通民事案件,这一情况在内战开始之后有所改变,在那之后一些新的教法法庭开始涌现于贯穿全国的许多城市和城镇。[7]

这些新教法法庭提供三项职能:

  • 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作出裁决;
  • 组织民兵抓捕罪犯;
  • 监禁被定罪者。

这些教法法庭,虽然作为一个集合结构简单,但各自却表现出一种传统的层次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四位法官。一个向法院汇报的警察机构负责执行法官们的裁决,但同时也协助平息社区争端和抓捕嫌犯。另外,法庭还管理着关押罪犯的拘留中心。一个独立的财政委员会被赋予征收和管理税收的任务,这些税负由地方权力分配给地区内商人。[7]

2009年3月,新建立的索马里联合政府宣布将把教法作为国家正式司法系统加以实施。[8]

[编辑]Xeer法

数世纪来,索马里人实践着一种被称为“Xeer”的习惯法,Xeer是一种多中心法律系统,其中不存在一个垄断代理机构来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或法律应如何被阐释。

Xeer法系据信是约于7世纪产生于非洲之角的独特产物,没有证据显示它是在别处发展起来,或曾受外来司法系统重大影响,索马里语中的法律术语中缺乏外来词汇这一事实,也印证了Xeer是真正的本土产物。[9]

Xeer法系并已在各种法律职能上出现了确切的专业化分工,你能从中识别出法官(odayal)、法理家(xeer boggeyaal)、侦探(guurtiyaal)、律师(garxajiyaal)、证人(murkhaatiyal)和警官(waranle)。[10]

Xeer由少量不可改变的基础原则所限定,类似于国际法中的断然规范(jus cogens):[7]

  • 为诽谤、偷窃、身体伤害、强奸和致死支付赔偿金(Diyya),对亲属的这些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确保氏族间良好关系,包括公正对待妇女、通过和平使者善意协商、善待受保护成员(如孩子、妇女、虔信者、诗人、客人等)。
  • 家庭义务,诸如应付的嫁妆、对私奔的制裁等。
  • 涉及牧地、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则。
  • 为已婚女眷和新婚夫妇提供资助。
  • 向穷人捐赠牲口和其它财产。

最消极司法系统和无政府主义

有朋友问:

(你说的)无政府状态,是指没有一个名叫”政府”的机构,还是指不存在权力和强制?

我的回答:

都不是,前一个太宽,后一个太窄,我的定义是:没有一个提供秩序的最高权力(或称中央权力)。该定义不排除下列情况:
1)存在强盗,比如索马里;
2)存在许多政府,但没有一个最高权力,比如现在的国际社会;
3)存在许多遵守共同法律和秩序的权力,但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的;
4)不存在任何权力,但存在提供秩序服务的组织,你把它叫称作政府也无妨。

无政府主义当然不是指向任意无政府状态的主义,具体的某种无政府主义应该是指向一种特定状态,排除了上述若干可能,甚至给出更具体的实现形式。

至于我所偏爱的那种,是指向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其基础是一个不存在中央强制执行机构的法律系统,我在两年前的一个帖子中曾有所提及,可称之为“最消极司法系统”:

关于司法的消极性,再扯几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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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

(你说的)无政府状态,是指没有一个名叫"政府"的机构,还是指不存在权力和强制?

我的回答:

都不是,前一个太宽,后一个太窄,我的定义是:没有一个提供秩序的最高权力(或称中央权力)。该定义不排除下列情况:
1)存在强盗,比如索马里;
2)存在许多政府,但没有一个最高权力,比如现在的国际社会;
3)存在许多遵守共同法律和秩序的权力,但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的;
4)不存在任何权力,但存在提供秩序服务的组织,你把它叫称作政府也无妨。

无政府主义当然不是指向任意无政府状态的主义,具体的某种无政府主义应该是指向一种特定状态,排除了上述若干可能,甚至给出更具体的实现形式。

至于我所偏爱的那种,是指向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其基础是一个不存在中央强制执行机构的法律系统,我在两年前的一个帖子中曾有所提及,可称之为“最消极司法系统”:

关于司法的消极性,再扯几句

我把司法系统可能做的事情归为以下几种:

1)受理诉讼,作出裁决。
2)发出有关如何执行裁决的指令。
3)动用自身力量执行裁决。
4)主动收集证据以便做出正确的判决。
5)检查以便发现可能的非法行为。
6)为公民之人身和财产提供积极保护。(如巡逻、警戒、救险、抗灾、消防等)

上述职能依次按消极到积极排列。

首先,我心目中理想的司法系统,只需要第一项功能。
其次,我认为古代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与现代社会相比,更接近于消极一端,特别是第5、6两项功能一般不具备。

有人会说,这样的系统是不可能成立的,或者是无用的,有大量案例可证明他们是错的。

 

另一个索马里

前几天在边际革命上看到Tyler Cowen的关于索马里海盗上市公司的文章,提到:

在索马里,海盗主要的巢穴哈拉尔代雷(Haradheere),这帮海上强盗成立了一个公司,来为他们的近海抢劫提供资金支持,一个证券交易所会见了犯罪辛迪加集团。……

“4个月前,季风雨季的时候,我们决定成立这个证券交易所。开始时我们拥有15家‘航海公司’客户,现在我们拥有了72家客户。其中10家公司在海上劫持方面做的很出色。”穆罕默德(Mohammed)说。

这立刻勾起了我的兴趣,能建立发行股票,还能建立证券交易机构,这个经济体一定至少在某方面颇具活力,这与我对索马里的印象好像协调不起来,于是我查了一些资料,结果远远出乎我的意料,完全颠覆了我从媒体所获得的对索马里的印象,尽管我始终对我所处的新闻环境抱有怀疑,但如此程度的反差也是让我有点震惊。

从已经读过的材料看来,索马里虽然从91到06年没有政府,06年后也几乎没有政府,但远比我以前想象的有秩序,也更繁荣,在许多方面获得了进步,好多指标超出了其非洲邻居,当然这只是相对过去和非洲穷国而言,绝对水平仍然很低。

实际上,索马里在无政府状态下所保有的秩序和取得的进步,近年来已吸引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包括人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制度学者,以及一批处于学术圈边缘的无政府主义学者,米塞斯研究所和CATO研究所都组织了专题研讨。

不少朋友将我称为无政府主义者,对此我不反对,我的确认为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时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当然,我很清楚,这只是个乌托邦,不是一种可能达致的状态,但却是我评价任何现实状态的标杆。

其实,无政府并不像听上去那么虚无缥缈,它与“和平”几乎是同义词,自由主义者认为强制需要最小化,而一个拥有最低职能的政府是保证这一最小化的条件,而无政府主义认为这一条件不是必须的,至少一个拥有垄断地位的政府不是必须的。

尽管有点多余,还是强调一下,我把索马里的例子拎出来,不是想说索马里是一个理想社会,索马里并未证明无政府的可取,但它却赤裸裸的昭示了政府之恶,索马里的状况依旧很糟糕,但已经比它曾经有政府的时候好了很多,在许许多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刮目的进步,下面是我找到的部分资料,每个都会通向更多的资料:



Mises Daily: Wednesday, September 12, 2007 by Spencer Heath MacCallum
by Spencer MacCal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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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边际革命上看到Tyler Cowen的关于索马里海盗上市公司的文章,提到:

在索马里,海盗主要的巢穴哈拉尔代雷(Haradheere),这帮海上强盗成立了一个公司,来为他们的近海抢劫提供资金支持,一个证券交易所会见了犯罪辛迪加集团。……

“4个月前,季风雨季的时候,我们决定成立这个证券交易所。开始时我们拥有15家‘航海公司’客户,现在我们拥有了72家客户。其中10家公司在海上劫持方面做的很出色。”穆罕默德(Mohammed)说。

这立刻勾起了我的兴趣,能建立发行股票,还能建立证券交易机构,这个经济体一定至少在某方面颇具活力,这与我对索马里的印象好像协调不起来,于是我查了一些资料,结果远远出乎我的意料,完全颠覆了我从媒体所获得的对索马里的印象,尽管我始终对我所处的新闻环境抱有怀疑,但如此程度的反差也是让我有点震惊。

从已经读过的材料看来,索马里虽然从91到06年没有政府,06年后也几乎没有政府,但远比我以前想象的有秩序,也更繁荣,在许多方面获得了进步,好多指标超出了其非洲邻居,当然这只是相对过去和非洲穷国而言,绝对水平仍然很低。

实际上,索马里在无政府状态下所保有的秩序和取得的进步,近年来已吸引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包括人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制度学者,以及一批处于学术圈边缘的无政府主义学者,米塞斯研究所和CATO研究所都组织了专题研讨。

不少朋友将我称为无政府主义者,对此我不反对,我的确认为法治下的无政府状态时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当然,我很清楚,这只是个乌托邦,不是一种可能达致的状态,但却是我评价任何现实状态的标杆。

其实,无政府并不像听上去那么虚无缥缈,它与“和平”几乎是同义词,自由主义者认为强制需要最小化,而一个拥有最低职能的政府是保证这一最小化的条件,而无政府主义认为这一条件不是必须的,至少一个拥有垄断地位的政府不是必须的。

尽管有点多余,还是强调一下,我把索马里的例子拎出来,不是想说索马里是一个理想社会,索马里并未证明无政府的可取,但它却赤裸裸的昭示了政府之恶,索马里的状况依旧很糟糕,但已经比它曾经有政府的时候好了很多,在许许多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刮目的进步,下面是我找到的部分资料,每个都会通向更多的资料:



Mises Daily: Wednesday, September 12, 2007 by Spencer Heath MacCallum

by Spencer MacCallum

December 22, 2006
Benjamin Powell

CATO Issue:

书评:
Michael van Notten's, The Law of the Somalis: A Stable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Horn of Africa, was published by the Red Sea Press, Inc. in 2005.

节选本:
The Law of the Somalis: A Stable Founda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Horn of Africa
by Michael van Notten

Tabarrok, Alex (2004-04-21). "Somalia and the theory of anarchy". Marginal Revolution. Retrieved 2008-01-13.

 

三种基本消费风格,及其储蓄含义

我在年初一篇文章《高储蓄率是我们的时代特征》里,提出了对消费行为的一种看法:

个人消费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这很明显,但这种同步提高并不是线性和连续的,而是在一系列生活方式所对应的消费水平中,作阶梯式的跃迁。假如你原先的收入勉强维持你的单身公寓、QQ车和15元快餐构成的白领生活,现在你的工资涨了两千元,远不足以支付梦想中的三居室公寓、凯美瑞和保姆构成的小富生活,那你很可能将新增收入的大部分储蓄起来,为将来的跃迁做准备;相反,如果你的收入只差一点就能负担小富生活,便很可能借助信贷来提前实现梦想。

上述分析的逻辑结果是:储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生活的期望与当前水平的差距,也取决于他们对下一代生活的期望与这一代的差距,(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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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年初一篇文章《高储蓄率是我们的时代特征》里,提出了对消费行为的一种看法:

个人消费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这很明显,但这种同步提高并不是线性和连续的,而是在一系列生活方式所对应的消费水平中,作阶梯式的跃迁。假如你原先的收入勉强维持你的单身公寓、QQ车和15元快餐构成的白领生活,现在你的工资涨了两千元,远不足以支付梦想中的三居室公寓、凯美瑞和保姆构成的小富生活,那你很可能将新增收入的大部分储蓄起来,为将来的跃迁做准备;相反,如果你的收入只差一点就能负担小富生活,便很可能借助信贷来提前实现梦想。

上述分析的逻辑结果是:储蓄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生活的期望与当前水平的差距,也取决于他们对下一代生活的期望与这一代的差距,人们对自己未来或下一代进行生活方式跃迁的期待越高,就会把越多的钱堆积在两级台阶之间。很明显,正是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存在着巨大差异。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和门户开放,使中国社会的生活方式经历了急剧的动荡和变迁,所有人都在调整对未来生活的期望,各种前所未有的消费生活模式展现在他们眼前。

今天又在想这个问题,发现原先的说法有点问题,只考虑到其中一种情况,实际上,从“消费行为在若干非连续状态(我将这些状态称为生活方式)间迁越”这一假定,可以推出三种消费风格,其储蓄含义不同: A)及时享乐主义:选定一种自己能够轻松负担的生活方式,并在此方式下尽可能多消费; B)韬光养晦主义:选定一种自己能够轻松负担的生活方式,并在此方式下尽可能少消费,多储蓄,为下一次迁越做尽可能快的准备; C)冒进主义:选定一种可能的最高阶生活方式,即便为此穷尽一切已有的或预期可获得的资源; 显然,这三种消费风格带来不同的储蓄倾向,对应的储蓄率C<A<B。 这样,那篇文章对中美储蓄率差异的解释便可表述为:中国消费者更多的持有B型消费风格,即他们对本人或其子女的未来生活方式都有较高的期望,并为此而大量储蓄。原文中对应这个意思的文字是:

正是因为他们迫切渴望改变生活状况,尤其是下一代的状况,他们才需要更多的储蓄,因为当前的收入还不足以立即负担这些期望。在美国,各种主要的生活方式都已存在好几代,上几代为此而准备的储蓄已经在当前转变为消费,从而抹平了总的储蓄率;而在中国,多数人都在为从未有过的更好生活而打拼和积累;并且,中国传统令他们对下一代背负更多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对未来消费流赋予了更大的权重。

上述澄清虽未推翻但削弱了此文的解释力,因为该解释不再由消费的非连续性直接得出,而加入了额外的假定,原文包含了这个意思,但没表述清楚。 题外话,实际上还可以想象第四种风格: D)清心寡欲主义:无论收入多少,选定一种尽可能低阶的生活方式,多出的钱自动变为储蓄。 但是,风格D与经济学硬核中的“稀缺性假定”相矛盾(该假定认为,人必有至少部分欲望永难满足),故不予考虑。 补充说明:我用了“阶梯”这个词来表述生活方式之间的高下,容易造成这样的误解,生活方式集合构成一个单向链,其实我觉得,用一个有向网络(directed network)来描述可能更贴切。
饭文#H3: 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辉格
2009年12月4日

在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一片反对声中,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或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为电动摩托车,而后者属于机动车范畴;这一界定,对生产者意味着必须取得摩托车生产许可才能继续生产,对消费者意味着必须考得驾照才能继续驾车上路,而且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上述标准制订过程的荒谬之处在于,它把攸关一个行业生死存亡的强制性标准的制订工作,交给了直接与其竞争的另一个行业,就好比把一只年幼的花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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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辉格
2009年12月4日

在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一片反对声中,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或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为电动摩托车,而后者属于机动车范畴;这一界定,对生产者意味着必须取得摩托车生产许可才能继续生产,对消费者意味着必须考得驾照才能继续驾车上路,而且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上述标准制订过程的荒谬之处在于,它把攸关一个行业生死存亡的强制性标准的制订工作,交给了直接与其竞争的另一个行业,就好比把一只年幼的花豹交给狮群,由后者判断这是不是一名合格的猎手,是否值得养大;毫不意外,狮群齐声叫道:瞧这只没用的狮子,老是往树上躲,宰了它!

不幸的是,国家标委会片面采纳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标准,而后者是代表汽车摩托车企业的行业利益组织;由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权赋予了国标委,该标准的实施将自动改变现有电动车的法律地位;一夜之间,1.2亿辆电动车变为废铁,2000多家生产企业陷于无牌生产的非法境地,500万工人须另谋出路,至少4000亿公民合法财产等同于被当场罚没就地销毁,数亿人每日享用的生活便利被剥夺,好一番狮豹出没的丛林景象。

无须深奥的法理分析,依常识可知,任何法律都不能将千百万善良民众衣食所赖的日常行为归为非法;数亿民众多年来每日骑驾电单车行于道路,对这一行为空间已构成了既有的权利,这是不能随意加以剥夺的;如果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当初他们就应遭遇抗拒和阻止,如果说这种侵犯是在道路日渐拥挤之后才凸显出来,那么出来阻止他们的也应该是与他们竞争道路的行人、脚踏车和其他车辆,但我们并未看到这方面的呼吁和抗议;退一步讲,即便此等权利重划是必要且公正的,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的车主和企业也必须得到恰当的补偿。

实际上,相对于其它代步工具,电单车以极小的负面外部效应,却为低收入和老弱百姓带来了极大的出行便利,无论在事故率、道路占用率、噪音和空气污染等方面,都表现优异,它本应成为政策鼓励的对象,却不可思议的成了打压和扼杀的对象,完全背离了以制约私人行为负外部性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原则。

恰当的行业标准,应尊重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那些低于多数参与者期望的状况排除出去,如果一个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将绝大多数规范对象排除在外,既不切实际也无法得到执行,这样的标准,其唯一的作用是为执行者创造寻租机会;不幸的是,国内的许多标准正是这种情况;许多部门和地方以规范市场秩序和国际接轨的名义,热衷于制订这样的标准,其背后的激励机制是:严苛而不可能执行的标准,是提升其雇员福利而同时免于财政负担的最方便途径。

就其后果而言,电摩的划界标准,并非一个向消费者提供何种品质产品的问题,而是一个道路行驶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一个车辆制造商协会,显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恰当主体,它既非利益相关方,亦非合格仲裁者,却被赋予了骤然改变数亿公民权利的权力;如果为了挽救一个行将就木的摩托行业,可以如此冒消费大众之大不韪,市场秩序何在?

要解决此等问题,须由道路的掌管者、道路通行权利的既得者、承受交通污染的当地居民、负担道路成本的地方纳税人,共同协商谈判议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政策倾向,也应在这样的框架下推行实施;更何况电单车并未成为一个怨声载道而有待解决的麻烦,相关利益各方原本相安无事,何必如此无风兴浪?

饭文#H2: 社区应成为水务交易主体

社区应成为水务交易主体
辉格
2009年12月3日

年初以来,国内许多城市大幅上调了自来水价格,近日北京、深圳、重庆、济南等城市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典型的涨价幅度在25%左右;水作为最基本必需品,其价格斗涨自然引起每个人的关注,而因其市政“公共品”的性质,如同电费和车票一样,涨价也难免引来许多怨言。

本次涨价的背景,一方面是缺水状况日益普遍和严重,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同时,城市供水市场也正在经历一场悄悄的改革,包括市政供水部门的企业化改制,和引入外资水务公司的参与;不幸的是,这一“市场化&rdq(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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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应成为水务交易主体
辉格
2009年12月3日

年初以来,国内许多城市大幅上调了自来水价格,近日北京、深圳、重庆、济南等城市也加入了这一行列,典型的涨价幅度在25%左右;水作为最基本必需品,其价格斗涨自然引起每个人的关注,而因其市政“公共品”的性质,如同电费和车票一样,涨价也难免引来许多怨言。

本次涨价的背景,一方面是缺水状况日益普遍和严重,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同时,城市供水市场也正在经历一场悄悄的改革,包括市政供水部门的企业化改制,和引入外资水务公司的参与;不幸的是,这一“市场化”改革,很可能与教育和医疗的市场导向改革一样,因仅仅改善了供方的处境而没有让广大消费者获益,最终留下一片抱怨和骂名,而真正的市场化也将因此而再次失去民众的同情。

准确的说,无论教育医疗还是电力交通水务,过去所发生的变化并非真正的市场化,而仅仅是商业化,它把这些市政部门的供给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剥离出来,赋予其单一的财务目标,以及相应的投资、经营和定价权,从而实现了组织上的企业化和行为上的商业化;但这些领域的开放市场却从未建立,行政垄断没有打破,供方准入没有放开,消费者选择权也没有确立。

许多人认为,是外资水务巨头的大规模进入推高了水价,这一抱怨虽由来有自,却不得要领;外资水务企业虽然庞大,却有许多家,竞争也很激烈,并不具备获得垄断溢价的能力;况且水务企业的交易对方是市政当局,并非广大消费者,而水务合约里是可以限定服务期内零售价格的;常识告诉我们,任何市场都不会因为引入新的供方而抬高价格。

在已经历了商业化改制的城市中,大致存在着两种供水模式,第一种类似于电力,市场被分割成了两级,市政自来水公司在一级市场作为需方向水务公司采购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作为供方向居民零售自来水;该模式的弊端是显著的,市政公司和电网公司一样,成了横插在最终供需双方之间的双面垄断者,拥有绝对优势的议价能力。

第二种模式把供水交易构造成了一个两阶段博弈:首先由市政府作为买方为一段时间内的城市供水排污服务招标,水务公司一旦中标,便拥有了在合约规定的质量和限价条件下的垄断供给地位,此时消费者成为买方,但他只能选择数量而不能议价;理论上,特许经营模式通过引入事先竞争而解决了垄断溢价问题:虽然事后的供给是垄断的,但事先的竞标可迫使供应商接受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质量标准。

水务和电力交通一样,在形成市场充分竞争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过程中,需要交易各方作出许多复杂的合约创新来解决潜在的垄断问题,因而历来吸引制度经济学家的关注;核心困难是所谓的财产特化(asset specificity):无论供需两侧在事先竞争何等激烈,选择如何广泛,但交易一旦达成,资本投入之后,其中一方或双方更换交易对象的代价极高,从而形成单边或双边垄断。

事先竞争确实能改善财产特化带来的垄断困境,但并不完美,由于无法预知未来的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商业创新,长期合约难免带来无效率;而特许经营模式更大的问题是,由于政府代替市民拟定标书、谈判和议价,因而将一个私人交易问题转变为了公共选择问题,而公共选择总是会面临众口难调和权力寻租的困境:究竟多高的水质才是可接受的?管网的覆盖率应达到何种范围?何种条件下允许调价?如何保证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如何保证政府官员在谈判和执行中为消费者寻求最大利益?当然,随着民意表达、公共决策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进步,可以缓解公共选择带来的争议和冲突,但却不可能消除这一困境。

较为理想的改革方向,是在保留事先竞争和两阶段博弈这一交易框架的前提下,替换其中的交易主体,由居民社区、地产开发商和企业用水大户直接与水务公司谈判,而市政公司仅扮演城市主干管网的可选供应商角色,从而将公共选择降解为市场交易。

尽管大社区同样存在众口难调问题,但现有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已可以处理公共物品采购中的难题,而在开发阶段开发商的大业主地位更加强了其谈判和议价能力,开发商的品牌价值也是激励其谋求优质水务服务的条件;社区直接交易虽无法避免财产特化困境,但由于国内城市仍在快速发展,新建社区不断出现,这会约束水务巨头在对待已签约社区时,不会无所顾忌。

赋予最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开放水务市场的供方准入,实施真正的市场化,将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缓解供水不足问题,同时也反映了资源的真实稀缺性,保护了环境;尽管在市场化条件下未来水价或许会更高,但自由选择和充分竞争下的涨价,涨的令人心服口服;改革开放以来,同为生活必需品的蔬菜和食用油,价格已上涨了许多倍,但并未引发太多争议和抱怨。

院子里生活着房东的四只母鸡,为了给她们的生活增添些色彩,我从附近的鸡场抓了只公的来,这些天观察下来,有几点引起了我兴趣:

1)新来的鸡完全融入群体需要点时间,小公鸡头两天不懂得回窝,天黑后自己找个角落躲着,需要我把他抓进窝,好在第三天就学会了,不过在此之前的白天活动中,已明显与群体逐渐开始同步;

2)公鸡并未独立于啄序(pecking order)之外,亦非当然的居于啄序之顶端,这稍稍出乎我的预料,啄序似乎主要取决于体重,母鸡可能跟生育能力也有关,事实上,小公鸡在头一个星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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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子里生活着房东的四只母鸡,为了给她们的生活增添些色彩,我从附近的鸡场抓了只公的来,这些天观察下来,有几点引起了我兴趣:

1)新来的鸡完全融入群体需要点时间,小公鸡头两天不懂得回窝,天黑后自己找个角落躲着,需要我把他抓进窝,好在第三天就学会了,不过在此之前的白天活动中,已明显与群体逐渐开始同步;

2)公鸡并未独立于啄序(pecking order)之外,亦非当然的居于啄序之顶端,这稍稍出乎我的预料,啄序似乎主要取决于体重,母鸡可能跟生育能力也有关,事实上,小公鸡在头一个星期好像处于啄序底端,当时他的体重三斤多,而母鸡们是五到六斤,目前公鸡体重大概已超过四斤,啄序已升至第二或第三位;

3)小公鸡虽然地位低下,在头几天甚至经常被肆意无故欺负,却不影响其交配时的胆量和威风,交配在未满一周时即已开始;

4)当鸡群探索新食源、应对外部威胁时,有些会比较大胆进取,有些则跟在别人后面,这种进取性和胆量的大小,与啄序无关,这一点很容易在你观察啄序时造成烟幕,让你误以为那些总是冲在最前面、威胁面前最不甘于退缩、貌似引导着鸡群漫游路线的,是地位较高者,错了,相反的情况更多,真正的老大步履雍容沉稳,常常拖在队伍后面,观察啄序的最佳时机是集中喂食的时候;

5)进取性和面对外部威胁的胆量,似乎取决于雄性激素水平,小公鸡虽然内部地位低,对外却是最大胆的,有只母鸡起初被我误以为老大(其实是老三),显然有雄性化倾向,鸡冠和肉垂都又红又大;

6)最令我惊喜的发现是,第二性征果然是代价高昂的,小公鸡刚来时,鸡冠和肉垂大得与其体型不相称,且十分鲜红,不到两周,鸡冠和肉垂缩小了,且褪成了暗红色,很明显,是大鸡场中激烈的性竞争迫使他一度维持了高水平的雄性激素,现在,当他获得垄断地位之后,不再需要负担由此带来的成本了,尽管性选择理论可以轻松解释这一现象,但亲眼看到还是让我有点兴奋。

争取明年能从孵化开始再完整观察一遍,挺有意思,呵呵。

饭文#H1: 迪拜,另一种泡沫

迪拜,另一种泡沫
辉格
2009年11月27日

日前,迪拜国企巨头迪拜世界宣布重组并延迟偿还债务,穆迪和标普等评级机构随后大幅拉低相关企业的债券评级,其中有些甚至降至垃圾级;这一消息迅速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强烈反应,与迪拜甚至海湾有所牵扯的股票和债券被大量抛售,债权银行和建筑承包商的风险敞口也受到投资者热切关注和担忧,有人甚至惊呼,迪拜债务危机的蔓延将掀起金融危机的第二波浪潮。

第二波的担忧可能过头了,迪拜债券损失的潜在规模应该远小于美国次贷损失,而且金融企业在危机之后普遍经历了痛苦的去杠杆化过程,损失的放大蔓延范围将更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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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另一种泡沫
辉格
2009年11月27日

日前,迪拜国企巨头迪拜世界宣布重组并延迟偿还债务,穆迪和标普等评级机构随后大幅拉低相关企业的债券评级,其中有些甚至降至垃圾级;这一消息迅速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强烈反应,与迪拜甚至海湾有所牵扯的股票和债券被大量抛售,债权银行和建筑承包商的风险敞口也受到投资者热切关注和担忧,有人甚至惊呼,迪拜债务危机的蔓延将掀起金融危机的第二波浪潮。

第二波的担忧可能过头了,迪拜债券损失的潜在规模应该远小于美国次贷损失,而且金融企业在危机之后普遍经历了痛苦的去杠杆化过程,损失的放大蔓延范围将更为局限,也更容易评估,因而其带来的恐慌也不会如雷曼破产那么可怕;所以,即便有第二波,其范围和冲击力也与第一波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但迪拜危机对于企业家、投资者和政府,仍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它对于那些勇于盲目扩张、狂热建设和泡沫追逐者们,将是一个长久的告诫,而它所遗留下的众多烂尾项目,恐怕在未来十几二十年内都将难以消化,甚至会留下一些永久性的泡沫纪念碑。

过去二十年,凭借石油收入和贸易投资开放政策,迪拜这颗海湾明珠,已成为阿拉伯乃至整个伊斯兰世界一盏罕见的市场明灯,不仅成为中东贸易和金融中心,其基础设施、城市发展、生活水平和文化宗教宽容等各方面的进步,在阿拉伯各国中都极为突出,俨然已跻身世界级大都市,这一成就,在中东这一充满动荡和冲突、在文化和宗教上守旧排外的地区,确属巨大而难能可贵。

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如同其它海湾国家一样,迪拜在建设市场经济所需的制度基础方面,却进展寥寥;尽管迪拜王室施行了对商人、企业家和投资者十分友好的政策,也为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基础设施和营商环境,但这一切却没有一个可自我维持的制度加以保障,而只是建立在统治者个人的开明和善意之上,甚至只是策略性友善之上。

制度建设的缺失,一方面激励了商人和投资者的短期行为,让他们热衷于可短期内盈利的生意和项目,而更重要的是,国内的人民基本上被排除在发展所带来的机会之外;尽管迪拜人民享受到了王室所恩赐的高水平福利和繁荣带来的资源租值,但由于没有国内市场制度保障,且生产性资源几乎为王族所垄断,普通国民很少有机会以企业家的角色参与经济发展。

类似的,文化、传媒、学术、慈善、社团等通常随市场繁荣而发育丰满的、作为一个公民社会之血肉的那些组织元素,都没有发展起来;这样的社会,虽然拥有了七星级酒店、顶级奢侈品牌和高楼大厦,在文化上却依然是沙漠,远没有走向现代化。

王室的垄断和支配地位,脱离了市场化分散决策所带来的淘汰和纠错机制,使得经济行为不可避免的倾向于片面乐观和盲目扩张,而整天围绕在王爷们身边的那些追逐短期利益的商人,也乐得鼓动他们的自大和狂热情绪,迪拜泡沫的伏笔,其实在多年前早已埋下;与集体乐观情绪所酿就的美国地产泡沫不同,迪拜泡沫是少数垄断和支配者的狂热加上众星拱月式的鼓动追捧所造就的吃大户式泡沫,是由人傻钱多速来电报所召集的泡沫。

自古王子身边多骗子,更何况是来自落后文化的暴发户王子,文化上的劣势带给他们深层的自卑感,而金钱上的丰裕又给了他们不甘人后的决心和豪迈阔绰的支付意愿;这两种心态的结合,造就了骗子的最佳顾客,过去十年的迪拜,就像一个强力真空泵,吸引了全世界新奇玩意的兜售者,从奢侈品牌、高级酒店、前卫艺术,到未来派建筑师、奇形怪状的摩天大楼、和零排放太阳能建筑。

如今,蛊惑家们早已扛着猪肉跑了,来自广大伊斯兰兄弟穷国的数十万建筑工人,多半也已卷铺盖回老家,留下沮丧的王子们在这里应付着已收起笑脸的众多债主;或许下一次他们会更加谨慎和冷静,而我们这些旁观者,只能希望同样的故事不要在我们身边上演。

饭文#H0: 国民无须承担更多气候义务

国民无须承担更多气候义务
辉格
2009年11月25日

就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哥本哈根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上周突然发生了“气候门”事件,有黑客侵入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的服务器,从中窃取了1000多封邮件和3000多份其他文件,并将窃得的共160MB数据上传到了多个网络服务器上,一时间在关注气候问题的评论圈和公共舆论中炸开了锅。

据一些读过部分邮件的评论者介绍,这些文件暴露了,持人为全球暖化学说的研究者,如何刻意选择统计方法修饰数据,如何在私下抱怨研究结果不确定的同时却对外界信誓旦旦,又如何在学术同行中拉帮结派排斥异己,甚至(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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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无须承担更多气候义务
辉格
2009年11月25日

就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哥本哈根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上周突然发生了“气候门”事件,有黑客侵入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的服务器,从中窃取了1000多封邮件和3000多份其他文件,并将窃得的共160MB数据上传到了多个网络服务器上,一时间在关注气候问题的评论圈和公共舆论中炸开了锅。

据一些读过部分邮件的评论者介绍,这些文件暴露了,持人为全球暖化学说的研究者,如何刻意选择统计方法修饰数据,如何在私下抱怨研究结果不确定的同时却对外界信誓旦旦,又如何在学术同行中拉帮结派排斥异己,甚至对学术对手的病逝幸灾乐祸;这些信息,经过人为暖化怀疑者的挑选、渲染和传播,在舆论中造成了巨大影响,很可能影响各国选民对气候政策的态度,这样的态度转变继而会影响政客们的姿态和立场,或许在哥本哈根就会有所显露。

讨论气候问题,需要意识到一个前提:地球气候是一个极其复杂、高度不确定、难以认识清楚的系统,对气候的研究包括了从天体物理、天文史、太阳物理,到空气力学和化学、地质史、生物史和生态学等诸多学科,这些研究所需要的事实,绝大部分已湮没在漫长的历史之中,而研究所依赖的诸学科,却多半还很年轻稚嫩。

所以,即便在这方面代表人类最高智慧的学者们,对于气候系统运行和历史演变的认识,迄今仍处于十分初步的探索阶段,因而,他们对气候趋势及其背后的动力机制所做出的任何总体性判断,都不能给予过高的置信度;可以这样说,如果具有同等可信度的证据用来提起刑事指控,是远远不足以让法官定罪的,甚至不足以立案;IPCC在人为暖化上的结论,应该放在这样背景下解读。

气候问题之所以如此充满激烈纷争,是因为一方面关于气候的学问庞杂深奥,为外人所难以理解,更无从评估和判断,但同时,如果IPCC的结论是可信的,且框架公约付诸实施,便意味着低碳大气已成为一项稀缺资源,因而需要为此资源创建排他性,而这将大大影响每个人的生活,不仅提高我们日常的生活成本,对某些产业还将带来毁灭性打击。

更严重的是,由于无法阻挡大气的全球性流动,碳浓度的排他性必须由一个全球性强制机制来实施,这将史无前例的为一项生存必需品建立全球排他性,是迈向创建全球政府的一大步;一个对权利、生活、法律和政治体系即将带来如此广泛而深刻变化的进程,无疑会激励人们对此作出评估和表达意见,此时此刻要求外行闭嘴,是粗暴和不切实际的。

作为外行,我们有理由怀疑IPCC的结论,尤其当得出这一结论所依赖的推理链条如此漫长的时候;在赞同气候政策的报道和评论中,最多听到的是关于全球暖化的各种迹象和警告,却常常忽视气候政策背后的逻辑链:存在暖化趋势,这种暖化从历史上看是异常的,异常暖化的主因是温室效应,温室效应的主因是碳浓度上升,碳浓度上升的主因是人类活动。

这是极端简化的推理链,实际上每个环节都需要大量复杂的因果推断和论证,如果其中许多环节的可信度都不高,那么基于整个链条的结论就十分可疑了;用如此高度可疑的结论去要求全世界每个人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此次气候门所暴露的问题,由于尚没有足够的文件被仔细解读,还无从判断;且不论气候学界是否存在有组织的编造和歪曲,但可以相信的是,在科学意见从学术界走向舆论和政治的过程中,极可能被扭曲和放大,因为传播学和政治动员体系内在的具有这种扭曲和放大的本性。

媒体历来偏好灾难事件,这从灾难时期的收视率和点击率便可看出,而暖化危机是很好的危机题材,而且气候趋势的不确定性使耸人危言在短期内很难被证伪;同样,政治家也喜欢危机,所谓乱世出英雄,灾难是最有效的动员令,无论所动员的是战士、选票、还是税收。

所幸的是,媒体也喜欢丑闻,科学造假是很好的题材,而造假带来的选民愤怒和信任危机也定会引起某些政客的兴趣,或许气候门会发展为一次反方向的舆论和政治浪潮;这样的潮流反复是好事,有助于我们从双方的辩论和争斗中看清真相,作为最终承担代价的老百姓,不妨抱着警惕心静观其斗,而对于实际的政治进程和权利变动则尽量施加阻力,随着更多的事实、理论和逻辑过程被暴露,最终基于常识做出自己的判断;历史上,许多纷争反复都曾帮助我们看清道理和走向成熟。

退一步讲,即便IPCC结论可信,气候政策难以避免,中国国民也不应承担比现在更多的义务;事实上,过去数十年的人口形势大扭转和快速城市化,是中国人对全球环境的最大贡献,并且这种转变在今后几十年仍将继续,它的效果远超过将碳排放压缩几个百分点;与传统农牧业相比,城市的高度密集生活大大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碳排放;与中国相比,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年增长率高达2%以上,他们才应承担更多责任,如果必须有人承担责任的话。

常见推理错误一例

刚刚看到一篇文章《山狮为什么要找病弱的鹿》,里面犯了个很常见的推理错误,类似错误在科学报道中经常看到,不过多数出现在记者的发挥中,而这篇看来是研究者自己的问题,看来即便自然学科的专业训练也不能排除这种低级错误:

国家野生动物部的卡罗琳·伊·克鲁姆、迈克尔·伍·米勒,在科罗拉多州北端沿线工作,他们与同事一道,抽样选取了已知被山狮杀害的成年骡鹿尸壳,测试它们的慢性消耗性疾病,一种类似于疯牛病的神经退行性疾病。

他们同时抽样的还有在同一地区遭猎人捕杀的鹿群,以了解在鹿群总数中感染比率的情况。由于通常情况下,鹿并没有明显症状,被猎人打死的鹿被感染的机会将近乎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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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一篇文章《山狮为什么要找病弱的鹿》,里面犯了个很常见的推理错误,类似错误在科学报道中经常看到,不过多数出现在记者的发挥中,而这篇看来是研究者自己的问题,看来即便自然学科的专业训练也不能排除这种低级错误:

国家野生动物部的卡罗琳·伊·克鲁姆、迈克尔·伍·米勒,在科罗拉多州北端沿线工作,他们与同事一道,抽样选取了已知被山狮杀害的成年骡鹿尸壳,测试它们的慢性消耗性疾病,一种类似于疯牛病的神经退行性疾病。

他们同时抽样的还有在同一地区遭猎人捕杀的鹿群,以了解在鹿群总数中感染比率的情况。由于通常情况下,鹿并没有明显症状,被猎人打死的鹿被感染的机会将近乎随机。

正如生物书简中所报道的,他们发现,遭山狮杀害的鹿群的感染发病率普遍高于被猎人捕杀的鹿群,这表明大型猫科动物是在积极找寻生病的猎物。

米勒博士说,山狮可能会察觉到捕猎对象的一些疾病征兆,而这些征兆往往过于微妙以至人类无法识别,例如说,稍嫌缓慢的行为反应。

他说,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山狮是否易感此类疾病。但是,在消化染病尸体的过程中,动物可能将传染因子排出环境,减少传染给更多健康的鹿。

显然,从被山狮和猎人捕杀的鹿的染病率差异,无法得出“这表明大型猫科动物是在积极找寻生病的猎物”的结论,这一差异只需要一个弱得多的解释:染病与否,会影响鹿在山狮面前的生存率,却不影响其在猎枪面前的生存率。按奥卡姆剃刀原则,除非必要,不得引入新假定。

这个例子清晰得可以做教科书案例,呵呵。

饭文#G9: 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辉格
2009年11月23日

日前,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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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辉格
2009年11月23日

日前,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的这份规范,仅仅针对性别认同障碍(GID,又称易性癖)患者的变性手术,而未涵盖各种雌雄间性(intersex,俗称阴阳人)等其他性别异常情况,后者同样面临着社会角色的尴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进展,或许将为改善他们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

GID和间性一样,都是因基因或荷尔蒙异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出一致而鲜明的性别特征,不同的是,尽管导致间性的十几种综合征生理表现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影响到生殖器官的外观,或至少在第二性征上有所表现,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统和第二性征则有明确且一致的性别,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绝接受自己的生物学性别,而强烈希望拥有相反的性别身份。

早先的心理学家认为GID是教育和文化环境的结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当成女孩来教养,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别错位,这种认识导致了通过心理治疗矫正性别错位的尝试;但后来的研究表明GID有着更深层的生理机制,许多GID患者的大脑结构在发育过程中已经异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别错位,却多半会在青春期后自行矫正,而心理治疗对真正的GID却没什么效果。

实际上从某种角度看,大脑本身就是一个性器官,男女颇为不同,GID男性虽然有着雄性生殖系统,却拥有一颗女性的大脑;当两者相冲突时,由于表达个人意志的“自我”存于大脑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统的服从来解决冲突了,这是变性手术的生物学伦理基础。

由于GID患者有着尽管错位但却明确的自我性别定位,因而明确其法定性别身份并不存在太大障碍,只须简单的承认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别系统中按个人意愿选择其一的权利;此次《规范》的重点,在于为认定性别错位的事实存在和患者意愿的真实表达,设定了严苛的条件;由于真假GID的区分要到青春期后才能认定,而此时患者已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实意愿的识别不存在根本性障碍。

相比之下,间性人面临的法律地位问题则更加棘手;首先,间性通常在发育早期便可识别,此时进行手术矫正的决定只能由父母来做,然而上古时代那种生杀予夺的无限监护权早已为习俗所限制,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可以覆盖如此重大的决定,已经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争议;困难在于,处置和不处置都可能给间性孩子的未来造成伤害,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家长、医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

其次,更困难的是,不同于GID,间性人特别是未经手术和荷尔蒙治疗的间性人,在成年之后,可能没有明确的自我性别认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别中的任何一种,他们中的许多已开始主张在法定性别系统中为他们另设一个性别(即第三性别),以便让他们也可享有与正常两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类似的问题对于同性恋者一样存在。

与性别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间性人和同性恋者却不可能在拒绝二元性别认定的同时,建立起类似婚姻的长期伴侣关系;尽管婚姻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理论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两个人也可以签订包含类似夫妻义务的契约,交易费用也不是障碍,因为民间组织可以为此类需求设计标准契约,就像开源社区的GPL那样。

真正的障碍在于,婚姻关系不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建立了义务,同时也默认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义务,比如当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暂时失去行为能力时,在旁的配偶便自动的接管了其民事责任,一方要动大手术或病危时,医生有义务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这些义务,在非婚姻伴侣关系中是否会得到第三方承认,是大有疑问的;另外,婚姻关系也影响到许多法定权利,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孩子领养权。

明确和保障性别异常者的权利,无疑是制度演进和社会走向宽容开放的应有之义,然而,简单的引入第三性别,会对现有制度造成太大的冲击,大量民事法律都需要重新审视,由此带来的制度成本或许过于昂贵;较为可行的路线是,通过比附和拟制,尽量往既有的二元体系上靠,将为性别异常者创建的新权利通过简单的接口接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而对婚姻法的扩展或许是找到这种接口的一条便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