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太喜欢“多中心”(Polycentric)这个词,“多”和“中心”听上去有点自相矛盾的,所以我还是用“无中心”这个词,或许用“无主权”更好。
索马里这样的无中心习惯法系统并不新鲜,令人称奇的只是它在当代索马里还能运行的这么好,实际上,给我的印象是,它与日耳曼习惯法非常相似,这可能提示了此类系统在人类某个时期曾普遍流行。
有两点相似性特别值得引起注意:
1)民法为纲:基本原则是对损害之补偿,而非惩罚,整个法律基本等同于民法,刑法是后来随主权而产生,由于主权将整个社会的安宁视为自己的利益,用普通法的话说就是“国王的安宁”(peace of the King),犯罪不仅侵犯当事人利益,也侵犯了国王利益,于是才引入刑法。
在此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乃至各种日耳曼习惯法)都已补偿原则处理杀人和人身伤害,每个人按身份有不同价格的偿命金,我记得撒克逊国王的偿命金好像是400磅,普通人大概一千多马克。
2)法律救济是一种商品:法律不是天赐的,也不是主权者恩赐的,而是由特定的供应商为特定的顾客提供的边界明确的服务商品,因而也不是无限的,既然这是一种交易,那么只有当各方都认可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条件、并决定参与交易时,它才对他们有效。
从这一原则出发,你就不必对“逐出法外”感到惊奇了,对于无中心习惯法,这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就像你没有购买某种保险,或者未按时续交保费,保险公司便拒绝继续为你承保,是很自然的事。
逐出法外甚至在早期普通法里仍有保留,叫outlaw,在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我相信其他日耳曼习惯法类似)里俗称狼头(Wolf’s Head),意思是人人得而猎之:
In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 a “Writ of Outlawry” declared the subject to be “Caput gerat lupinum” (that is, “Let his be a wolf’s head”), and it followed not only that, since the subject was no longer human, he had no legal rights, but also that he could be killed on sight as if a wolf or wild animal. Outlawry was thus one of the harshest penalties in the legal system, since the outlaw could not use the law to protect himself if needed, such as from mob justice, and could be robbed or even murdered with impunity.
无中心习惯法是考察人类自发秩序的极佳对象,关于该主题我几年前曾推荐过两本书,一本是人类学家弗雷德里克·巴特的《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一个社会人类学研究的范例》,是对巴基斯坦邻近阿富汗的斯瓦特山谷(即目前塔利班主要基地所在区域)部落区政治结构和社会秩序的研究,和许多人类学名著一样,这也是一个博士课题的成果。
另一本是法学家罗伯特·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按其内容,更恰当的书名是无需政府的法律),研究了加州牧区居民之间如何遵循习惯法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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