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H3: 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辉格
2009年12月4日

在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一片反对声中,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或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为电动摩托车,而后者属于机动车范畴;这一界定,对生产者意味着必须取得摩托车生产许可才能继续生产,对消费者意味着必须考得驾照才能继续驾车上路,而且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上述标准制订过程的荒谬之处在于,它把攸关一个行业生死存亡的强制性标准的制订工作,交给了直接与其竞争的另一个行业,就好比把一只年幼的花豹交给狮群,由后者判断这是不是一名合格的猎手,是否值得养大;毫不意外,狮群齐声叫道:瞧这只没用的狮子,老是往树上躲,宰了它!

不幸的是,国家标委会片面采纳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标准,而后者是代表汽车摩托车企业的行业利益组织;由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权赋予了国标委,该标准的实施将自动改变现有电动车的法律地位;一夜之间,1.2亿辆电动车变为废铁,2000多家生产企业陷于无牌生产的非法境地,500万工人须另谋出路,至少4000亿公民合法财产等同于被当场罚没就地销毁,数亿人每日享用的生活便利被剥夺,好一番狮豹出没的丛林景象。

无须深奥的法理分析,依常识可知,任何法律都不能将千百万善良民众衣食所赖的日常行为归为非法;数亿民众多年来每日骑驾电单车行于道路,对这一行为空间已构成了既有的权利,这是不能随意加以剥夺的;如果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当初他们就应遭遇抗拒和阻止,如果说这种侵犯是在道路日渐拥挤之后才凸显出来,那么出来阻止他们的也应该是与他们竞争道路的行人、脚踏车和其他车辆,但我们并未看到这方面的呼吁和抗议;退一步讲,即便此等权利重划是必要且公正的,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的车主和企业也必须得到恰当的补偿。

实际上,相对于其它代步工具,电单车以极小的负面外部效应,却为低收入和老弱百姓带来了极大的出行便利,无论在事故率、道路占用率、噪音和空气污染等方面,都表现优异,它本应成为政策鼓励的对象,却不可思议的成了打压和扼杀的对象,完全背离了以制约私人行为负外部性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原则。

恰当的行业标准,应尊重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那些低于多数参与者期望的状况排除出去,如果一个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将绝大多数规范对象排除在外,既不切实际也无法得到执行,这样的标准,其唯一的作用是为执行者创造寻租机会;不幸的是,国内的许多标准正是这种情况;许多部门和地方以规范市场秩序和国际接轨的名义,热衷于制订这样的标准,其背后的激励机制是:严苛而不可能执行的标准,是提升其雇员福利而同时免于财政负担的最方便途径。

就其后果而言,电摩的划界标准,并非一个向消费者提供何种品质产品的问题,而是一个道路行驶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一个车辆制造商协会,显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恰当主体,它既非利益相关方,亦非合格仲裁者,却被赋予了骤然改变数亿公民权利的权力;如果为了挽救一个行将就木的摩托行业,可以如此冒消费大众之大不韪,市场秩序何在?

要解决此等问题,须由道路的掌管者、道路通行权利的既得者、承受交通污染的当地居民、负担道路成本的地方纳税人,共同协商谈判议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政策倾向,也应在这样的框架下推行实施;更何况电单车并未成为一个怨声载道而有待解决的麻烦,相关利益各方原本相安无事,何必如此无风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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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生杀不能由其对手掌握
辉格
2009年12月4日

在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一片反对声中,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即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或车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定义为电动摩托车,而后者属于机动车范畴;这一界定,对生产者意味着必须取得摩托车生产许可才能继续生产,对消费者意味着必须考得驾照才能继续驾车上路,而且必须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上述标准制订过程的荒谬之处在于,它把攸关一个行业生死存亡的强制性标准的制订工作,交给了直接与其竞争的另一个行业,就好比把一只年幼的花豹交给狮群,由后者判断这是不是一名合格的猎手,是否值得养大;毫不意外,狮群齐声叫道:瞧这只没用的狮子,老是往树上躲,宰了它!

不幸的是,国家标委会片面采纳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标准,而后者是代表汽车摩托车企业的行业利益组织;由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权赋予了国标委,该标准的实施将自动改变现有电动车的法律地位;一夜之间,1.2亿辆电动车变为废铁,2000多家生产企业陷于无牌生产的非法境地,500万工人须另谋出路,至少4000亿公民合法财产等同于被当场罚没就地销毁,数亿人每日享用的生活便利被剥夺,好一番狮豹出没的丛林景象。

无须深奥的法理分析,依常识可知,任何法律都不能将千百万善良民众衣食所赖的日常行为归为非法;数亿民众多年来每日骑驾电单车行于道路,对这一行为空间已构成了既有的权利,这是不能随意加以剥夺的;如果他们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那么当初他们就应遭遇抗拒和阻止,如果说这种侵犯是在道路日渐拥挤之后才凸显出来,那么出来阻止他们的也应该是与他们竞争道路的行人、脚踏车和其他车辆,但我们并未看到这方面的呼吁和抗议;退一步讲,即便此等权利重划是必要且公正的,因此而遭受直接损失的车主和企业也必须得到恰当的补偿。

实际上,相对于其它代步工具,电单车以极小的负面外部效应,却为低收入和老弱百姓带来了极大的出行便利,无论在事故率、道路占用率、噪音和空气污染等方面,都表现优异,它本应成为政策鼓励的对象,却不可思议的成了打压和扼杀的对象,完全背离了以制约私人行为负外部性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原则。

恰当的行业标准,应尊重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那些低于多数参与者期望的状况排除出去,如果一个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将绝大多数规范对象排除在外,既不切实际也无法得到执行,这样的标准,其唯一的作用是为执行者创造寻租机会;不幸的是,国内的许多标准正是这种情况;许多部门和地方以规范市场秩序和国际接轨的名义,热衷于制订这样的标准,其背后的激励机制是:严苛而不可能执行的标准,是提升其雇员福利而同时免于财政负担的最方便途径。

就其后果而言,电摩的划界标准,并非一个向消费者提供何种品质产品的问题,而是一个道路行驶权利如何分配的问题,一个车辆制造商协会,显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恰当主体,它既非利益相关方,亦非合格仲裁者,却被赋予了骤然改变数亿公民权利的权力;如果为了挽救一个行将就木的摩托行业,可以如此冒消费大众之大不韪,市场秩序何在?

要解决此等问题,须由道路的掌管者、道路通行权利的既得者、承受交通污染的当地居民、负担道路成本的地方纳税人,共同协商谈判议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和政策倾向,也应在这样的框架下推行实施;更何况电单车并未成为一个怨声载道而有待解决的麻烦,相关利益各方原本相安无事,何必如此无风兴浪?



已有4条评论

  1. 犬儒之王 @ 2010-11-29, 13:36

    取缔摩托、纵容盗窃自行车、排挤助动车(上海名称),可能是一系列的有预谋的干涉政策,目的是逼迫百姓要么坐市政公司的公共交通、要么逼我们买汽车拉动当地GDP。最终,取消非机动车道会是最后一步棋。

    [回复]

    辉格 回复:

    逼着买车这个动机看来是有的,这大概是为何上海/广州/武汉这些汽车基地在禁摩上都很积极,但逼着去坐公交这个说法我不太赞同。

    [回复]

  2. 犬儒之王 @ 2010-11-29, 23:44

    辉格先生:取缔了摩托与助动车(轻骑或电动车),合法化偷窃自行车(按照您的权利逻辑,警察已经不抓,受害者已经不报案,盗车犯已经获得合理预期了),汽车买不起或养不起(事实上正腐忽悠买,同时也忽悠不开)。接下来只有公共交通可以选择,我有知道某地公交的副总一年出国考察2次以上,当然,企业还是亏损的。不管怎么说,公交部门是跟当地正腐有利益关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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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按我的权利逻辑”,并不能说,偷窃自行车已经合法化了,而只能说,人们无法指望在自行车被偷后从司法系统获得救济,这并不等于他们不能进行自力救济:比如,在寻获车子后自行取回,在抓住偷车贼时把他打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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