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续)
【现在总算可以开始检查罗氏对诺齐克的批判了,虽然把前半部分分了出去,篇幅还是有点长】
罗氏一上来便宣称,无论诺齐克是如何论证的,其结论肯定是错的,因为(p.300):
第一条更具体的版本是(p.298):
第一条质疑表明罗氏根本没理解诺齐克在说什么,诺齐克尝试论证的是:从个人无政府主义心目中的理想无政府状态,会自动、合法的滑向有政府状态;他为了让这个讨论得以开始,无条件的接受了你的前提,这是无政府主义能期待的最友善的讨论方式了,罗氏却以为诺齐克是在为现实中的国家辩护,或者是在论证现有国家是如何起源的,实际上人家半个字也没提到现实中的国家。
第二条进一步暴露了罗氏对原文理解存在障碍,诺齐克的论证不正是从“自由市场无政府主义确立之后”这个前提开始的嘛。
第三条着实让人无语,听上去就像:达尔文你说人是猴子进化来的,那你就该先把自己变成一只猴子,再静静等待进化过程发挥作用;或者更贴切一点:史密斯你说哪怕是穷人只要勤劳就能致富,那你就该先把自己变成穷光蛋,然后慢慢等着勤劳让你致富。
第四条中的“社会契约论的谬误”具体是指(p.299):
这是罗氏契约理论的老调重弹,确实,按罗氏理论,保护契约很难订立,可是,若适用罗氏契约有效性标准,他口口声声说的保险公司同样无法提供保护服务,比如,为谋杀寻求正义的服务就无法提供,因为罗氏说了(第19章),契约义务不能约束立约人死后的事情,所以一旦你被谋杀,你身前所立契约就全部失效了,保险公司当然就没有义务再帮你寻求正义。
再如,替你追索债务和违约索赔的服务也无法提供,除非你们事先商定服务价格,可是索债和索赔的难度和工作量通常与规模相关,因而通行做法是比例分成,事先无法确定价格,可采用比例分成的契约在罗氏标准下是无效的,因为双方并未交换任何东西,而是约定对某项可能收入进行分成,这样,当实际服务需要出现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提供帮助(或许是因为预感这笔业务太麻烦),因为罗氏说了,除非不履约构成了事实上的偷窃,否则没有义务履约,既然保险公司并未从客户那里拿走任何东西,当然没有履约义务了。
让委托人承诺放弃某些自力救济权,承诺接受某种司法程序的裁决结果的契约条款,更是不可能执行,因为在罗氏看来,这种条款无异于卖身为奴。
问题是,诺齐克的论证前提只是个人无政府主义,而该主义提倡者不止罗氏一人,其他人未必也采用罗氏这种彻底否认承诺效力、毫无契约内涵的契约理论,诺齐克所用的契约,显然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契约。
【打完四棍之后,罗氏总算开始针对诺齐克的具体论证了。】
首先,罗氏拒绝了程序转移条款的必要性(p.300-301):
他轻飘飘的说这“不是不证自明的”,好像诺齐克只是提出而没有论证这一点,这让我怀疑罗氏是否认真阅读了第二章之后的各章,实际上诺齐克花了很多篇幅(包括第三、四两章的预备性论证)来论证程序转移的必要性。
程序转移具有根本重要性,其意义不仅在于让保护组织得以有效履行契约责任,提供质量更高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正是这种制度进化的可能性让无政府主义取得了说服力,假如从无政府状态中无法发展出程序正义,社会仍处于自行裁断、冤冤相报、血仇轮回的状态,那么这种社会根本就是不可欲的。
所以按常理,罗氏本该乐见诺齐克对此条的论证,那为何他会拒斥呢?实际上这反映了罗氏对程序正义的漠视,而根本原因在于他的客观主义,客观主义不承认主体间认识差异,因而只需要实质正义,不需要程序正义,在他们看来,事实永远是一清二楚、不存在分歧余地的,“甲侵犯了乙”等同于“乙认为自己受到了甲的侵犯”,这样,乙是选择自力救济,还是诉诸司法程序,在合法性上便没有区别。
接着,罗氏又否定了诺齐克(第6点)对组织间冲突的三种后果的分析(p.301):
他认为保护组织为捍卫其委托人的权利或为其寻求正义而向另一个组织使用暴力,是一种非法的“侵略”行为,可是罗氏明明说过(p.137):“受害者,或受害者的朋友,有权向罪犯施加惩罚吗?答案是当然可以。”
那么为何保护组织就不能算是委托人的朋友呢?难道正式委托关系还不如法律内涵模糊不清的“朋友”关系有效?【说实在,罗氏居然把“朋友”这种概念引入到伦理学中并赋予其如此重要的地位,也算是极品了】假如对方保护组织强行阻止你惩罚罪犯,难道你就只能放弃惩罚了?这么说只要有一个朋友替我出面拦着,我就能随便杀人了?
罗氏又说,对其他组织动用暴力,在经济上也不划算(p.301):
当然,如果只考虑一个案子或一个委托人,那很可能不划算,但由此而建立的“无力帮委托人讨回公道”的声誉却是极为高昂的代价,这一点靠收保护费吃饭的黑手党都知道。
不过,罗氏对诺齐克说的第三种可能性(第9点)的分析是正确的(p.301-302):
这我前面已经说过。
接着,罗氏否定了诺齐克(第13、14点)对支配性组织强制其地域内独立个体放弃自力救济权、遵守司法程序的必要性,认为诺齐克的第9点已经解决了这问题(p.304):
其实第9点解决的是组织间分歧,针对的是发生在两个组织的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而根据第1-4点,能够在保护市场上发展壮大的保护组织,都会采纳程序转移条款,即,他们都已认可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只是对何种程序更正义可能存在分歧。
独立个人就不同了,因为他们未与任何保护组织签约,因而其自力救济权不受任何契约约束,所以他的邻居们总是面临着他随时基于自行裁断(很可能是错误的)实施自力救济的危险。
质疑完其必要性之后,罗氏进而质疑其现实合理性(p.305):
独立个人当然可以这么主张,但保护组织的支配地位意味着他没有能力实现这一主张,同样,支配地位的存在也意味着没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不过这倒提醒我们,其实诺齐克(第6点)的组织间对抗还可能产生第5种后果:陷入无休止冲突,而没有任何组织取得支配地位,势力范围也始终稳定不下来,但这只是可能性之一,并不排除其它四种可能性。
第5种可能性实际上体现了无政府主义的缺陷,诺齐克忽略不提实际上是在照顾无政府主义讨论对手,不知罗氏为何因识破这一点而如此得意。
接着罗氏更进一步,对保护组织以防范危险为由而强制独立个人放弃自力救济权的正当性提出质疑(p.305-306):
然而,诺齐克在第四章里对预防性自卫的正当性已经做出了充分论证,只要你考虑几种现实情形便会发现,这一正当性是不容否认的,这里我不妨再帮诺齐克补充一下。
比如有人在十米开外举起手枪瞄准你,这显然尚未构成罗氏说的“实际侵犯”,因为到现在为止你还毛发无损,这只是一种危险,甚至他扣下扳机的动作也只是危险而已,你怎么知道枪里一定装着子弹呢?如此说来,即便面对这样的危险,你也不能预防性自卫吗?
不妨将例子再弱化一些,假如你的邻居在紧邻你家卧室的一间仓库里堆满烟花爆竹呢?假如他在你们村子上游拥有一个水库但从不维护其日渐破败的水坝呢?假如他任由自家那几条恶狗在村庄公共道路上肆意乱窜,时而将人咬伤呢?
再举个与自力救济更贴近的例子吧,比如你们隔壁村子住着一群伊斯兰极端分子,公然宣称谁对先知出言不逊,,他们就要灭他全家,甚至他的亲戚朋友邻居也将被视为同伙而受到惩罚,他们不仅如此宣称,还时而(比如每隔几年一次)付诸行动,再比如你们村里住着一个瞒旰狂妄之徒,谁不小心一脚踩进他的稻田就他就把人家的脚砍了。
生活在一(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