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6:鲁滨逊的自由和权利

#第6章#

总算来到了第二部分,在交代完他的哲学之后,现在罗斯巴德开始具体论证权利和法律规则了。

他的论证是从鲁滨逊世界开始的,而且他认为,自由和权利在鲁滨逊世界便已存在,对这种说法,我在多年前便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古典自由主义所说的伦理上的自由,是指免受他人的强制,是一种消极自由,而权利是在人与人之间所划出的行为边界,因而鲁滨逊世界不存在谈论自由和权利的前提,这两个概念在这个世界里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既然罗氏能在鲁滨逊世界发现自由,这种自由必定是积极自由,而我们知道,积极自由所引出的伦理结论是与古典自由主义格格不入的,倒是与当代力勃儒十分合拍。

不过,我可以暂时搁置自己的看法,看看罗氏是怎么论证的。在描述了一番鲁滨逊的处境和状况之后,他说(p.77):

注意这句话:

他也发现了自己的意识能够控制自己身体和行为的事实:也就是个体对自己享有自然的所有权的事实。

“也就是”三个字很重要,表示前后两个事实是“同一的”,即:“能够控制自己身体和行为”(事实A)等同于“个体对自己享有自然的所有权”(事实B)。

假如这构成了一个合法论证,那么,若我们观察到某人甲能够控制某人乙的身体和行为这一事实,是不是我们就能将之等同于“甲对乙享有自然的所有权”?假如甲用镣铐锁着乙的身体,随时将乙拉到他所指向的地方,算不算“控制着乙的身体”?假如甲对乙发出的每个命令都会导致乙的相应行为,算不算“控制着乙的行为”?

这里,罗氏显然混淆了自由意志和伦理上的自由,自由意志是人的一种能力,一个人只要活着和清醒着,即便处于被奴役状态,也仍然拥有自由意志,但他却失去了自由。

如果你将两者等同,那就相当于说:即便他处于被奴役状态,他的内心仍是自由的——听上去好听,可是如果你要的就是这种“自由”,那还需要反对奴役吗?

对意志能力与自由的这一混淆,显然被其他学者指出过,所以罗氏做了个回应(p.79):

瞧,泥鳅式滑行又开始了,前面白纸黑字刚刚说了意志与自由和权利是同一回事,现在却指责别人“一直将能力与自由相混淆”,他很狡猾的用“跨越海洋”这种显白的类比来撇清自己对能力与自由的混淆,却好像忘了他刚刚在上一页里说过“意识控制身体和行为的能力”等同于自由和权利。

再来看罗氏是如何论证生命权的(p.78):

罗氏认为,生命具有终极价值,所以伤害生命是“在客观上是不道德的”【注意:“客观上”这个限定词其实是多余的,因为在罗氏体系中只有客观道德,没有主观道德】,即便伤害的是自己的生命;可是,既然罗氏认为生命权是一种所有权,那么它的主人为何不可任意处置呢?任意处置了就不道德呢?

【假如鲁滨逊明知蘑菇有毒还吃是不道德的,那么我明知有损健康还是抽烟,当然也是不道德的,那么,强行阻止我抽烟岂不是正当的?——瞧,我在第四篇里已经说过,罗氏理论很容易滑向专制主义,这就来了具体例子,不过,既然他自己还没滑到这里,那就先按下不表。】

看看罗氏是如何回答可能质疑的,#罗氏归谬法#来了:

当否定一个命题的人在进行反驳的过程中运用了这个命题,则这个命题就上升为了公理。

笑话!

1)反驳者可以持否定态度的“运用这个命题”,只要他不用它来支持自己的结论,怎么会让它“上升为公理”?

2)反驳者也可以姑且接受这个命题,并从它开始推理,导出一个荒谬的结论,这叫归谬法,怎么会让它“上升为公理”呢?

再看#罗氏归谬法#在生命问题上的具体应用:

任何人,只要其参与某种形式的讨论,包括对价值观的讨论,他的参与本身就是对生命的肯定。

笑话!他的参与只是运用了生命,显示了生命存在这一事实,并不需要在价值上对其加以“肯定”。

罗氏继续推进:

因为如果他真的反对生命,则这样的讨论与其无关,事实上,他不应该继续活着。

笑话!

1)他完全可以否定生命的终极价值,而只肯定其工具价值,即宣称:我活着的唯一目标就是消灭全部其他生命,然后自杀。

2)罗氏没有明确他说的“生命”是泛指所有生物的生命,还是特指人的生命,所以,即便承认生命终极价值的人,也可以宣称:对于其余所有生命,人类是祸害,所以为了获得总体上的最大价值,我的目标就是消灭全部其他人类,然后自杀。

上述两种宣称,都与“继续活着”并“参与某种形式的讨论”丝毫不矛盾。由此可见,被罗粉们奉若法宝的#罗氏归谬法#只是一种修辞,与逻辑毫无关系。

【注意:我在这里的反驳,沿用了#罗氏归谬法#,即,上述两种宣称表明:即便按罗氏归谬法,也无法推出生命权这个“公理”,所以这里说的“矛盾”并非指逻辑矛盾,而按罗氏的用法,指“主张或价值冲突”,类似于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在形式逻辑上,罗氏所说的情况原本就不存在什么矛盾】

再来看罗氏对土地所有权的论证(p.80):

像洛克这样用“劳动与土壤相混合”来论证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十分原始的民粹主义观念,其结论常常是仇富的、反资本主义的、指向土地革命的,当然,洛克是古人,思想原始还可以原谅,20世纪的罗斯巴德居然拿来做理论基础,同时还自称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资本主义的捍卫者,实在不可思议。

罗氏说:

每个人享有的财产,取决于他生产了什么,即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开发利用了什么。

那么请问:假如某人占领一大块无主地,比如一平方公里,在所有可能的入口处都安排了守卫,事实上也成功的阻止了别人进入的屡次尝试,但他未对土地进行任何开发和使用,未用他生产任何东西,他只想等着今后别人想用这块地的时候卖给他们,那么,他是否享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按罗氏理论,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当后来的农民试图入侵这块土地,去建造住宅、耕种庄稼时,罗氏显然会站在他们一边,或者,他们已经实施了入侵,种上了庄稼,盖上了房子,那么罗氏显然更会站在他们一边,因为他认为:享有财产取决于他生产了什么,农民生产了粮食和住宅,而原地主什么也没生产。

这不是民粹主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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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总算来到了第二部分,在交代完他的哲学之后,现在罗斯巴德开始具体论证权利和法律规则了。 他的论证是从鲁滨逊世界开始的,而且他认为,自由和权利在鲁滨逊世界便已存在,对这种说法,我在多年前便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古典自由主义所说的伦理上的自由,是指免受他人的强制,是一种消极自由,而权利是在人与人之间所划出的行为边界,因而鲁滨逊世界不存在谈论自由和权利的前提,这两个概念在这个世界里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既然罗氏能在鲁滨逊世界发现自由,这种自由必定是积极自由,而我们知道,积极自由所引出的伦理结论是与古典自由主义格格不入的,倒是与当代力勃儒十分合拍。 不过,我可以暂时搁置自己的看法,看看罗氏是怎么论证的。在描述了一番鲁滨逊的处境和状况之后,他说(p.77): 注意这句话:

他也发现了自己的意识能够控制自己身体和行为的事实:也就是个体对自己享有自然的所有权的事实。

“也就是”三个字很重要,表示前后两个事实是“同一的”,即:“能够控制自己身体和行为”(事实A)等同于“个体对自己享有自然的所有权”(事实B)。 假如这构成了一个合法论证,那么,若我们观察到某人甲能够控制某人乙的身体和行为这一事实,是不是我们就能将之等同于“甲对乙享有自然的所有权”?假如甲用镣铐锁着乙的身体,随时将乙拉到他所指向的地方,算不算“控制着乙的身体”?假如甲对乙发出的每个命令都会导致乙的相应行为,算不算“控制着乙的行为”? 这里,罗氏显然混淆了自由意志和伦理上的自由,自由意志是人的一种能力,一个人只要活着和清醒着,即便处于被奴役状态,也仍然拥有自由意志,但他却失去了自由。 如果你将两者等同,那就相当于说:即便他处于被奴役状态,他的内心仍是自由的——听上去好听,可是如果你要的就是这种“自由”,那还需要反对奴役吗? 对意志能力与自由的这一混淆,显然被其他学者指出过,所以罗氏做了个回应(p.79): 瞧,泥鳅式滑行又开始了,前面白纸黑字刚刚说了意志与自由和权利是同一回事,现在却指责别人“一直将能力与自由相混淆”,他很狡猾的用“跨越海洋”这种显白的类比来撇清自己对能力与自由的混淆,却好像忘了他刚刚在上一页里说过“意识控制身体和行为的能力”等同于自由和权利。 再来看罗氏是如何论证生命权的(p.78): 罗氏认为,生命具有终极价值,所以伤害生命是“在客观上是不道德的”【注意:“客观上”这个限定词其实是多余的,因为在罗氏体系中只有客观道德,没有主观道德】,即便伤害的是自己的生命;可是,既然罗氏认为生命权是一种所有权,那么它的主人为何不可任意处置呢?任意处置了就不道德呢? 【假如鲁滨逊明知蘑菇有毒还吃是不道德的,那么我明知有损健康还是抽烟,当然也是不道德的,那么,强行阻止我抽烟岂不是正当的?——瞧,我在第四篇里已经说过,罗氏理论很容易滑向专制主义,这就来了具体例子,不过,既然他自己还没滑到这里,那就先按下不表。】 看看罗氏是如何回答可能质疑的,#罗氏归谬法#来了:

当否定一个命题的人在进行反驳的过程中运用了这个命题,则这个命题就上升为了公理。

笑话! 1)反驳者可以持否定态度的“运用这个命题”,只要他不用它来支持自己的结论,怎么会让它“上升为公理”? 2)反驳者也可以姑且接受这个命题,并从它开始推理,导出一个荒谬的结论,这叫归谬法,怎么会让它“上升为公理”呢? 再看#罗氏归谬法#在生命问题上的具体应用:

任何人,只要其参与某种形式的讨论,包括对价值观的讨论,他的参与本身就是对生命的肯定。

笑话!他的参与只是运用了生命,显示了生命存在这一事实,并不需要在价值上对其加以“肯定”。 罗氏继续推进:

因为如果他真的反对生命,则这样的讨论与其无关,事实上,他不应该继续活着。

笑话! 1)他完全可以否定生命的终极价值,而只肯定其工具价值,即宣称:我活着的唯一目标就是消灭全部其他生命,然后自杀。 2)罗氏没有明确他说的“生命”是泛指所有生物的生命,还是特指人的生命,所以,即便承认生命终极价值的人,也可以宣称:对于其余所有生命,人类是祸害,所以为了获得总体上的最大价值,我的目标就是消灭全部其他人类,然后自杀。 上述两种宣称,都与“继续活着”并“参与某种形式的讨论”丝毫不矛盾。由此可见,被罗粉们奉若法宝的#罗氏归谬法#只是一种修辞,与逻辑毫无关系。 【注意:我在这里的反驳,沿用了#罗氏归谬法#,即,上述两种宣称表明:即便按罗氏归谬法,也无法推出生命权这个“公理”,所以这里说的“矛盾”并非指逻辑矛盾,而按罗氏的用法,指“主张或价值冲突”,类似于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在形式逻辑上,罗氏所说的情况原本就不存在什么矛盾】 再来看罗氏对土地所有权的论证(p.80): 像洛克这样用“劳动与土壤相混合”来论证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十分原始的民粹主义观念,其结论常常是仇富的、反资本主义的、指向土地革命的,当然,洛克是古人,思想原始还可以原谅,20世纪的罗斯巴德居然拿来做理论基础,同时还自称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资本主义的捍卫者,实在不可思议。 罗氏说:

每个人享有的财产,取决于他生产了什么,即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开发利用了什么。

那么请问:假如某人占领一大块无主地,比如一平方公里,在所有可能的入口处都安排了守卫,事实上也成功的阻止了别人进入的屡次尝试,但他未对土地进行任何开发和使用,未用他生产任何东西,他只想等着今后别人想用这块地的时候卖给他们,那么,他是否享有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按罗氏理论,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当后来的农民试图入侵这块土地,去建造住宅、耕种庄稼时,罗氏显然会站在他们一边,或者,他们已经实施了入侵,种上了庄稼,盖上了房子,那么罗氏显然更会站在他们一边,因为他认为:享有财产取决于他生产了什么,农民生产了粮食和住宅,而原地主什么也没生产。 这不是民粹主义是什么?  


已有11条评论

  1. 不停咳嗽 @ 2012-08-28, 11:06

    土地的所有权应依靠什么来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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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lfdemon @ 2012-08-28, 17:02

    辉哥你也用 “力勃儒” 这个词, 莫非你也读芦笛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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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以前在牛博看过几篇,不多,这个词忘了是从哪儿学来的,豆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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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fdemon 回复:

    主要是英语 liberal 的音译吧, 意译成分也有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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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印象中芦笛的文章又臭又长,看不下去,而且好兴奋的样子,都是骂土共之类,我对土共又没啥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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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3 回复:

    土共有时候挺魔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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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各 回复:

    哈哈~~芦笛少年时吃了土共的亏,骂土共是补偿心理。老芦涉猎颇广,谈哲学批辩证法的文章(《黑匣子》系列)也入木三分呢,秉承休谟一脉。不过谈起进化论,似乎又不那么靠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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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fdemon 回复:

    话说他骂 M.运比骂土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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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逸杀 @ 2012-09-22, 11:21

    自我意志天然的有能力控制自身,所以对自身有所有权。这有什么问题?后者将自由与能力区分,是表明有获取欲望的自由意志,但实际未有获取的能力而已,你有能力控制他物,当然他就属于你的。但这要与先占原则不相背,所以你举的强制控制他人身体的例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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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1)罗氏并未以先占原则来论证,而是直接从自我控制的事实得出了自我所有的结论,
    2)如果你用先占原则来论证,那么请问:
    A)婴儿出生时没有自我控制能力吧?假如未经父母同意释放,子女是否永远是他们的奴隶?
    B)债务奴隶的子女若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处于其父母主人的控制之下,他们是否自动沦为其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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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逸杀 回复:

    若无意识,那成长后的意识又何来?父母能保证孩子向机器一样不反抗吗?有反抗,那谁先占不是很明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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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1)意识是从无意识状态逐渐发展成熟而来的,你大概也会同意,一颗受精卵是不会有意识的,在意识足够成熟、足以控制其身体之前,孩子的身体显然是父母控制的,因而,父母是他身体的先占者。

    2)后来的反抗不能用来否定之前的先占,否则,你养的牛一发飙,往牛栏外面一冲,就否认了你的先占?它就证明了自己的自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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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ps.机器也会“反抗”的,比如汽车可能在行驶途中脱离驾驶者对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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