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这章是认祖归宗,交代思想渊源,尚未提出具体观点,所以还没啥好批的,不过说几句澄清一下背景,对后面的理解有帮助。
简单说,罗斯巴德认了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这两个宗,以托马斯主义为其哲学起点,其对立面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和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
传统上,自然法派一般认为法律和自然律一样(其实在英语里两者本来就用的是同一个词),都是上帝的规定,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因而触犯法律就是冒犯上帝,而惩罚犯罪不仅是信仰的要求,也是为了避免被冒犯的上帝发怒殃及众人(看来上帝要么视力不太好,要么打击精度不够高)。
可是,宣称法律和自然律都是上帝的规定,立即面临一个问题:“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实然”——实际上不可能违反,还是“应然”——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可能不是如此?这个问题即所谓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
不过,近代科学观念普及之前,这个问题并不致命,那时许多人认为自然律和法律一样是可以被违反的,比如巫师、鬼怪、撒旦,可以做出违背自然律的反自然或“超自然”事情,只不过那么做冒犯了上帝的意志而已,是“邪恶的”但不是“不可能的”,实际上,那时的流行观念并不截然区分物理世界的自然律和伦理上的自然法,甚至,在万物有灵论看来,任何物体的运动背后都有一个意志在驱动,这样,自然律和法律变合一了,都变成了伦理问题,休谟之叉也就消除了。
但随着科学观念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不这么看待世界了,连自然法派现在一般也认为物理定律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东西,不过,与其他学派不同的是,尽管在看待物理世界上,他们可以不提及上帝,因为自然律的成立与否,可以由观察和实证研究来验证,但伦理法则既然是可以在事实上违背的“规定”,就必须有其他认定方法了,所以他们在伦理问题上,不得不保留上帝,因为这些先验而普世的规定,必须有一个来源,一个规定者。
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何与自然法对立的观念(比如实证法派)随科学进步而影响日增,而自然法派/天赋人权派/普世价值派/人文主义者…尽管在自然科学领域可以欣然接受进化论,在涉及人与社会的学科却坚拒进化论,用Daniel Dennett的话说,他们需要为其道德哲学保留一个天钩(skyhook)——无论是否用“上帝”一词来称呼——,而进化论是消融一切天钩的万能酸。
然而,罗斯巴德的自然法理论却去掉了上帝这个前提,他是怎么做到的?办法刚好与前面提到的古代方式相反,古代方式是将休谟之叉向左(即向“应然”)合并,而罗斯巴德则是向右合并,认为伦理法则是由实然命题直接推出的,或者说就是实然命题,是关于人的自然规律,而这些规律,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
这种向右合并的做法在道德哲学上叫“自然主义”,并非罗氏首创,这么做实际上取消了伦理学,把伦理学原本所承担的任务转交给了科学,即:只要研究清楚人是怎么怎么样的,社会是怎么怎么样的,就自然可以得出伦理结论。
假如只看到这里,你可能会以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大概是由一大堆对人与社会的实证研究所组成,实际上完全相反,他丝毫不做实证研究,也明确拒绝这么做,这是怎么回事?好像说不通啊?答案是:他虽然是个自然主义者,但他看待自然的方式不是经验主义的,而是先验主义+理性主义的,而当今的整个实证科学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所以,尽管他把法律等同于自然律,却不认为认识法律需要做实证研究。
这是大背景,罗斯巴德的一切毛病都可以追溯到这个根子上,因为他的哲学基础很离谱,所以他的理论往现实稍稍推一推就立即暴露硬伤,不得不用大量幼稚离奇不堪一击的补丁来修补,而在逻辑上也必须经常做草率的跳跃,才能勉强自圆其说。
军各 @ 2012-08-22, 21:39
前排占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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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 @ 2012-08-23, 12:40
清晰,赞一个。
顺便板了个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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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新华 @ 2012-08-24, 08:28
这个批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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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批判#2:自然法与“人的本质” | 吃杂烩 @ 2012-08-2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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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Chou @ 2013-01-23, 23:40
最近准备看《自由的伦理》,想起之前辉格有长篇批判,觉得应该搭配在一起搞个“注释本”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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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羊 @ 2014-02-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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