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在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终于提到冲突的可能性了,可是,我们仍看不到一丝一毫制度的踪影,没有任何制度元素被提及,不过,罗氏似乎也意识到了点什么(p.92):
有点奇怪,自然法不是被发现和推导出来的吗?怎么会存在“我们制订规则”和“我们规定”的余地?而且,这些规定和规则,是如何被遵守和执行的?不知道。
显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犯行为出现时将如何被制止、被矫正,如何预防再次出现,而这又关乎冲突将以何种方式发生,我们看看罗氏是如何描述可能冲突的(p.94):
看来,在罗氏眼里,多人世界的冲突状况是非黑即白的,要么互不接触,各自分头开发无主地和打理自己拥有的土地,要么就是“暴力掠夺”,可是,何以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中间状态呢?
比如:甲乙丙丁都每天到一片林子里采集野果,各采各的,相安无事,也没人知道究竟谁先开始在这里采集,或许这种状态已持续几代人,可是,从某天起,他们逐渐发现每天采集到的野果越来越不够吃了,原因是每户家里都添了孩子,然后有一天(D),甲乙丙三家联合起来,一夜之间将林子用篱笆圈了起来,并宣布禁止其他人再进入,丁一怒之下放把火将林子烧了,然后圈起其中一片并种上香蕉。
请问:
1)D日之前,这片林子是无主地吗?若否,它属于谁?采集野果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2)甲乙丙在D日的圈占行为合法吗?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林子的所有权?谁拥有?
3)丁的烧林行为合法吗?为种小麦而烧林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4)丁的圈占行为合法吗?他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所圈土地?
显然,罗氏理论压根没有能力处理这类问题,假如他承认采集狩猎这种大跨度的、强度极低的土地利用方式,那就必须承认采集狩猎部落拥有他们涉猎过的所有土地,无论它有多么辽阔,与其人口和利用强度多么不相称,假如他不承认,那就意味着前农业部落在面临农耕者扩张时,法律上完全没有抵御能力,其生存所赖资源可以被合法摧毁且毫无补偿。
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游耕、游牧部落和渔民同样面临,从下面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无视这一点所带来的问题(p.96):
问题是:罗氏说的“开荒者”里到底包不包括游耕、游牧、狩猎、采集等等游动生产者?假如包括,其足迹所达之处全归他们所有?多长时间内的足迹算有效?如何确定其足迹?
更致命的问题是:假如承认游动者的土地权,权利归谁?部落、家庭还是个人?可是罗氏不承认共有制啊(详后),那该如何划分到个人呢?划分之后还能保持原有生活生产方式吗?
只提土地一种资源、农耕一种生产形式,只是罗氏回避拥挤和竞争问题的手法之一,另一个是:他总是假定鲁滨逊之后的人是一个个到来的(见p.92和p.95引文),这样就可以避免一种常见冲突:两人或更多人同时看中一块无主地,都想占有,这该怎么办呢?还是不知道。
假定每次只到达一个新人的另一个理论后果是:在罗氏体系的所有权形成过程中,完全不存在合作关系,这样,他就可以在起源上杜绝共有制,因为他的理论不容许共有制,请看(p.92-93):
罗氏认为,除了百分百个人所有制之外,只有两种可能:财产(包括自我所有权)完全共有的共产主义和等级特权制;注意:罗氏在此处论证共产制之不可行时,针对的是自我所有权:假如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征得所有人同意,那就寸步难行了,根本不可行;这听上去很合理,问题是,他紧接着又不加论证的把这一结论推广到了自我之外的财产权上,宣称财产与人身一样是不可共有的(p.95):
这就怪了,就一举一动集体同意不可能,能推出:就某项特定财产的处置达成同意也不可能?大社会一致同意不可能,小集体也不可能?两个人之间呢?家庭共有财产也不可能?两个人能否合作开发利用一块土地,并事先约定所得均分、转让须经双方同意?若不可以,那么合伙企业如何建立?股份公司呢?
不过,就在我即将认定罗氏不接受共有制时,突然发现这么一句话(p.96):
“共有制的情况除外”,听上去共有制是可以的,但我重新检查全章也没发现是怎么可以的,而且所有论证都指向相反结论,于是找出原文:
And this would be true whether a group or the “world commune” did the expropriation-except that, as in the case of communal ownership of persons. (In practice this expropriation would have to be performed by a group of men in the name of the “world community.”)
说实话,没看懂,as后面跟的是“对人身的社区共有权”,漏译了“of persons”这个限定,可是为啥要“except that”?搜了一通,在mises.org发现了这段文字的另一个版本:
And this would be true whether a group or the “world commune” did the expropriation — except that, as in the case of communal ownership of persons, in practice this expropriation would have to be performed by a group of men in the name of the “world community.”
这下好像通了,意思是:对于财产权,共有是一种侵夺,而对于人身,共有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行,所以实践上总是会滑向特权制(这重复了他在p.93第三节的观点)。
结论:他对共有制确实是拒斥的。【草,没想到还要做文字考据】
接着看,罗氏再次表演了他惯用的回避招数,这次要回避的是我第6篇里提出的问题:占而不用怎么算?他说(p.95):
在罗氏看来,到达无主地的人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口头宣称所有权,要么实际开发利用;奇怪,为何他不可以实际占有但不开发利用呢?(详见第6篇倒数第3节)
本章最后,罗氏借Franz Oppenheimer之口重申他的财产权源自生产这一观点(p.97):
有趣的事情出现了,注意“伟大”这个词,为啥伟大呢?因为奥本海默是罗氏的重要思想来源,可是,奥老师看上去是个有严重民粹倾向的人,这一点可不能暴露,所以罗氏把奥老师的原话篡改了一下,原话是:
There are two fundamentally opposed means whereby man, requiring sustenance, is impelled to obtain the necessary means for satisfying his desires. These are work and robbery, one’s own labor and the forcible appropriation of the labor of others. Robbery! Forcible appropriation! These words convey to us ideas of crime and the penitentiary, since we are the contemporaries of a developed civilization, specifically based on the inviolability of property.
人家说的可是“work”哦,楞给换成了生产(production),民粹色彩淡了不少,而且“requiring sustenance”也被换成了“acquisition of wealth”,前者暗示工作合法目的只是为获取生活所需,而后者显然包含了资本品,对资本主义就显得亲和一些,假如保持原貌,这段话看上去好像是主张一种劳动者结成的互助合作社会,呵呵。
kealdon @ 2012-08-30, 13:47
“喷回去”系列的后续估计要难产了
在罗氏的孤立世界观是要回避公有制的,不利于他的系统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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