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絮#
第一篇贴出之后,引来不少口水,不过也有干货,豆瓣上韩乾的回应就挺好,我说好是因为他比较清楚的表述了康德主义,而他认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是康德主义的,不是我说的自然主义。
康德主义当然不是自然主义,而且可以说是最不自然主义了,可是,从罗斯巴德的前两章看,他所表达的,明明白白就是自然主义。
不过韩乾说了,看罗斯巴德不能从字面上理解,而要看他的思想“精神”,而这个精神在前两章里还没体现出来,要到第六章才看得清。
好吧。不过,让读者从字面上读出与“精神”相反的意思,那是谁的错呢?
#第3章#
幸运的是,我们似乎不需要等到第六章了,在仔细读过第三章之后,我发现罗斯巴德已经悄悄滑向康德主义了,请看(p.60):
注意,现在罗氏的伦理法则已经不是第二章里那棵幼苗所表现出的现实“趋势”,而是“理性所绝对不能宽恕的现实情况”了,而且他还“要强调”:“理性发现的自然法总是对现状形成潜在的威胁”,最后,他终于借阿克顿之口说出了他站在应然而非实然一边,而不是将休谟之叉向某一侧合并了(p.61):
可是,他在第二章第50页上还明明白白说:他的伦理法则所基于的人的本质,是可以“被理性地所观察和反映”的“自然属性”,注意,是自然属性,而这个本质所表现出的,是类似于幼苗在适宜条件下健康成长的、可观察到的、“实际存在的趋势”,现在他却未加说明、也丝毫没有转折语气的悄悄滑向了康德主义。
我总说罗氏脑筋混乱,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不过既然我已承诺批判到底,那就跟着他滑吧,好,从现在开始,我就接受罗斯巴德是康德主义这个前提。
我在微博上已经说过,康德主义本身可以自洽的成立(至少我所理解的部分,但可能这个理解是不全面的,未来了解更多之后,或许会发现它是不自洽的),但需要一个天钩,一个笛卡尔式的自由意志。
【我是进化论者,也是兼容主义的决定论者,所以肯定不会相信笛卡尔式的自由意志或其他种种天钩(我平时说的自由意志是丹内特式的),不过为了讨论继续下去,那就暂且接受,既然它是可以自洽的,那也无妨,正如我在前两篇里也姑且接受了人的“本质”这个概念,尽管我是反本质主义者】
按康德主义的说法,自由意志是一种不受物理世界自然律支配的独立存在,它具备一项能力叫“理性”,这个理性可以直接领悟到伦理法则,同时,自由意志像一个小人坐在笛卡尔剧场里认识到外部事件(所谓外部包括该小人存在于其中的那个肉体,所以外部事件也包括肉体所产生的欲望和冲动之类),并按伦理法则作出善恶判断,然后以判断结果指导行为。
问题来了:既然自由意志存在于每个人的肉体之中,那么是不是每个活人都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自由意志?既然是一个个独立的存在,为何它们恰好会领悟到相同的伦理法则呢?假如它们各自领悟到的是不同的法则,那一致而自洽的伦理学和法律体系从何而来?
显然,要是有一个上帝,那就好办了,这些自由意志都是上帝统一规格制造的,内含了他自己的善恶标准,那么,他们降生之后会领悟到同一套伦理法则,也就不难理解了,甚至你可以说这些意志就是上帝意志的分身,似乎也说的通。
当然,尽管引入上帝让上述个体间一致性变得好理解,但两者关系并非必然,因为相信上帝是自由意志和善恶标准来源的人,也可以说,上帝制造一个个人时,工艺不够精确稳定,因而每个质量有所不同,于是每个的理性能力也有不同,结果领悟到的伦理法则的版本有所差异,其实,北美新教徒在订立宪法时所主张的宗教自由,意思大概就是如此,每个人可以按自己的方式理解上帝,如此才为自由主义留出了余地。
再看罗氏,他去掉了上帝这个前提,但同时强调一致性:“人类自然本质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这里的普适就是一致,因而伦理法则也是“客观的”,所以上面那段引文里也说“产生于人类自然本质的客观道德原则体系”。
去掉上帝前提,一致性就成了一种巧合,说服力似乎差些,不过也不是不可以,毕竟,物理世界的亚原子粒子(中子/质子/电子)不是也都一模一样吗?
然而,从理论后果上看,一致性和客观性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设定,它一方面否认了个体间差异,而同时,康德主义认为伦理法则是先验的,是被理性所直接领悟到的,而不是从经验中获得的,这两条合起来就使得伦理争辩成为不可能,完全变成了自说自话,结果也使得它自己对实在法所做批驳变得完全无效。
在本篇第一段引文中我们已经看到,罗氏说从人的自然本质所引出的自然法,往往是与实际存在的习惯法和由主权立法者所制定的实在法相冲突的,可是,既然你说每个人的本质、每个自由意志、每个理性都是一致的,那么每个人的理性所领悟到的伦理法则难道不应该是一样的吗?你凭什么说你的理性所领悟到的那些法则是正宗的,而那些制定实在法的统治者领悟到的就是错误版本呢?他们不是可以简单的宣称自己正是运用了自己的理性,将领悟到的伦理法则书写成了实在法吗?这种宣称与你的宣称有何不同?
当然,你可以宣称自己的理性更“纯粹”、更聪明、更诚实,你的表达也更准确,而别人的理性质量差一些,或者不够诚实,歪曲了领悟到的法则,或者表达能力太差,把领悟到的法则说歪了,等等,可是,所有这些说辞,对方不是也同样可以用吗?况且,你并没有可能接替过别人的自由意志,用他们的理性去领悟过,你又是怎么知道并确信你的理性比他们的更可靠的?而且你的先验主义已经断绝了任何借助经验事实和实证方法来对各方说辞进行检验的可能性,不是吗?
不难看出,个体间一致性和客观性这一设定,与构成古典自由主义核心基础的主观价值论水火不容,实际上罗斯巴德已经明确放弃了主观价值论,而这一点也是他和米塞斯的关键区别。
可是,放弃主观价值论之后,你是很难继续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因为一旦你毫无怀疑的认定自己的价值标准和伦理体系是绝对的、不变的、客观的、普适的(注意这些都是罗氏本人的措辞),便可理直气壮的强加于别人;实际上,这种客观价值论与理性主义的联合,在历史上总是与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的,与古典自由主义格格不入。
当然,理论上还是有可能,或许你本可强加于别人的伦理体系中,恰好不包含或不需要任何强制措施,那你仍可幸运的继续成为自由主义者,不过我还想象不出罗斯巴德会如何构建这样一个体系。不着急,慢慢来。
没有名字 @ 2012-08-26, 01:06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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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批判#2:自然法与“人的本质” - 龙猫(1) @ 2012-08-26, 01:54
[…] 罗斯巴德批判#3:理性?谁的理性? […]
沉喧 @ 2012-08-26, 08:55
對羅斯巴德的批判還是很到位的,不過對康德的關於純粹理性如何推導出一致性的絕對律令的質疑有問題。康德當初在這個問題上被刁難過,康德的回答是:由於理性是純粹的,是去掉了個人背景,文化,習俗,價值觀後引導出的那種純粹的理性,所以其推到出的絕對律令必定是一致的。這意味著,如果一對雙胞胎,他們同時出生,接受一模一樣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而且時時刻刻在一起,人生經歷也完全相同(我們假設完全相同,以排除任何基於個人背景、文化、習俗以及價值觀上差異的東西),那麼他們兩個人的理性所推到出的道德律令也是相同的。這個觀點後來被羅爾斯延伸到了無知之幕。本質上無知之幕的後面,人們的無知,其實就是剔除了個人背景、文化、習俗價值觀這些隨機因素所引導出的那種純粹理性。
就羅斯巴德,我個人不認為他的哲學本質是一種自由主義,而是一種自我主義(egoism);羅斯巴德所謂的自由意志也不是獨立的個人意志,而是孤立的個人意志。這可以清晰的從他的絕對的“自有權”看出。Whig說的沒錯,羅斯巴德刻意的誇大了“人和動物之間的區別”。按照羅斯巴德的完全“自有權”,一個人與狗的區別和這個人與他父母的區別是一樣大的。因為人僅僅是自有的,那麼這個人僅僅對自己有責任,更具體的表述就是只對自己的財產有責任。注意,這是一種典型的為財產權的責任觀。他完全無視了這個人作為人性的更為普遍的責任感,這個責任蘊含在歷史性的因素中,例如,個人的出身背景,文化習俗以及特定因素,也忽略了同做為生命的一些普遍責任感,例如,尊重生命。這樣的羅斯巴德的信徒,完全可以推導出用作取樂的虐殺和用作食用的屠宰在道德上是無差異的——因為基於財產權的責任觀,這確實是無差異的。但個人不是孤立存在,也不是自我主義的,所以羅斯巴德的自由主義,不僅在邏輯上不完整,在手段和結果上也是非常極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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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6th, 2012 at 15:15
谢谢对康德观点的澄清,我对他的了解都是二手的,很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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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wenzi @ 2014-05-18, 10:05
我不知道纯粹靠逻辑推理怎么可能得出康德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只能是信仰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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