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27:伯林与哈耶克

27、28两章内容较简单,而且罗氏所提到的这两位学者(伯林和哈耶克)的观点和言论有许多与我的印象颇有出入,要细究的话需要查对的大量原文,我不打算花这个精力了,所以本篇仅就我与罗氏对这两位思想的认知的重合部分简单说几句,不过好在,我们在主要问题上的印象大致吻合。

#第27章#

罗氏在本章将矛头指向了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理论,在我看来,伯林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辨析区分,为自由主义伦理提供了一块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石,但罗氏否认这一点,可是他的理由比较奇特,主要有两条:1)伯林后来的许多言论偏离了他最初对消极自由的表述,2)伯林有许多与自由主义相抵触的言论。

假如伯林提出两种自由之分是为了建立一套(古典标准的)自由主义伦理,那么你倒是可以说他的努力是失败的,可是伯林显然并无此意,实际上他并不是立场很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其政治倾向只能算是中间偏右,作为一位分析哲学家和思想史家,他重在概念辨析和思想梳理,而非理论建构。

伯林的一些反市场反资本主义言论,并不让我吃惊,因为他虽然区分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但并未否定积极自由的伦理地位,在他看来,对于一个自由社会,两者都是重要的。

至于罗氏所说的前后表述不一致,我懒得查对,但很可能是他的误解,因为他提到的那些与最初表述不一致的言论中,伯林在说的似乎都是笼统的“自由”,而不是特指“消极自由”,这样的话,与他最初对消极自由的表述不一致也就很正常了,因为他并未拒斥积极自由,所以提到自由时当然可能把后者的涵盖内容也包括进去。

但是,伯林所阐明的消极自由概念确实能够为自由主义伦理提供一块重要的基石,其表述也是足够清晰的(而不是罗氏所暗示的那样,注定是表述不清的),请看伯林1958年在牛津的教席就职演说稿中对消极自由的表述(这是最早的公开发表版本):

liberty in the negative sense involves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at is the area within which the subject — a person or group of persons — is or should be left to do or be what he is able to do or be,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other persons’.

这个表述中最重要的一个词是“area”,可以很自然的转换为我说的行为空间,而引入行为空间的概念可以让我们避免哈耶克所遭遇的困境:如何界定“强制”,因为哈耶克将自由定义为免于强制,可是他始终没能说清楚,到底什么才算强制。【我们马上会看到,这个弱点被罗氏抓住了。】

这样,消极自由的概念其实将自由与(以否定性句式定义的)权利内容上等同了起来,只是词性和语法地位上有所不同:权利是给定边界之内免受打扰的行为空间,而自由是该边界不受侵犯的状态;而在逻辑上,权利先于自由:必须先界定清楚权利,然后我们才能谈论自由;这一等同实际上恢复了古代传统,在大宪章时代,权利与自由原本就近乎于同义词,而且都是从消极意义上界定的。

在权利与自由的关系上,罗氏倒是和我没有分歧,他也认为自由就是权利不受侵犯的状态(p.280):

区别在于,他的权利是在物理空间上界定的,并且以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比如人对自己身体的掌控、劳动与土壤的结合)为基础,而不是像我那样,在行为空间上界定,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可是,这种界定方式注定解决不了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协调和规范人际关系。

因为许多人可以在同一个物理空间中行动,这一点无法通过将物理空间的精细划分解决,因为考虑到时序性,无论多小的空间,都可以有多人进入;同样,许多人也可以与同一物品发生关系,仅仅基于人与物的关系而界定权利,实际上回避了人际冲突和拥挤问题,当这些人发生接触和拥挤时,仍没有相应的规范来解决纠纷。

罗氏理论的这一根本缺陷,在第二部分的各篇里已反复暴露过。

#第28章#

本章轮到了哈耶克,前面说了,我同意罗氏在此处对哈耶克的批评,将自由主义伦理仅仅建立在“免于强制”上面,是很难成立的,除非把强制这个概念扩大到非常离谱的程度,而且这种扩大是无原则的,完全是为了满足直觉需要的实用主义式扩展,否则你就无法处理欺诈、背诺、敲诈勒索、剽窃、隐私侵犯等等显然与自由主义相悖的行为范畴。

当然,实用主义也未必不可以,凭直觉罗列一组拇指法则,而不去考究它们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追求结构井然的统一体系,也未尝不可,但在罗氏这样的先验主义者眼里,这种做法无疑是拙劣的、不可接受的,更满足不了罗氏所设定的“为自由主义提供一个可防御的根基”这一要求。

不过按我的方案,这个困难不存在,行为空间上的边界划定之后,只须将“强制”替换为对权利的“侵犯”即可,自由不是免于强制,而是权利免于侵犯,于是问题转换为:权利边界从何而来,而哈耶克的思想恰好为此提供了启示:来自习俗这种自发秩序,也就是合作博弈与协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信念,在连续迭代过程中,这些信念既来自博弈均衡,也强化和维持着均衡。

罗氏正确的指出了哈耶克的困难【这似乎也是诺齐克所面临的困难,他虽然给出了一些处理方法,但看上去不太理想】,可是他的替代方案却是非常糟糕的,一方面,他沉迷于古老的“物的迷信”中,将人际冲突仅仅理解为物理空间上的冲突,这样,为了确保其消极自由的纯粹性,只好把强制严格限制于“物理上的侵犯”。

这样,他就把欺诈、背诺、敲诈勒索、隐私散布等等显然与自由主义完全不容的行为都合法化了,或者像在商标权和著作权之类的信息财产权问题上,只能用一些无比荒唐的手法来处理(见第17篇),可以说,他察觉到了困难,但没有认真严肃的去处理,而是像面对难题无计可施的宠坏小孩那样采取了躺倒策略,往地上一躺,四腿一伸,宣布我啥也不搭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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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两章内容较简单,而且罗氏所提到的这两位学者(伯林和哈耶克)的观点和言论有许多与我的印象颇有出入,要细究的话需要查对的大量原文,我不打算花这个精力了,所以本篇仅就我与罗氏对这两位思想的认知的重合部分简单说几句,不过好在,我们在主要问题上的印象大致吻合。 #第27章# 罗氏在本章将矛头指向了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理论,在我看来,伯林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辨析区分,为自由主义伦理提供了一块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石,但罗氏否认这一点,可是他的理由比较奇特,主要有两条:1)伯林后来的许多言论偏离了他最初对消极自由的表述,2)伯林有许多与自由主义相抵触的言论。 假如伯林提出两种自由之分是为了建立一套(古典标准的)自由主义伦理,那么你倒是可以说他的努力是失败的,可是伯林显然并无此意,实际上他并不是立场很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其政治倾向只能算是中间偏右,作为一位分析哲学家和思想史家,他重在概念辨析和思想梳理,而非理论建构。 伯林的一些反市场反资本主义言论,并不让我吃惊,因为他虽然区分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但并未否定积极自由的伦理地位,在他看来,对于一个自由社会,两者都是重要的。 至于罗氏所说的前后表述不一致,我懒得查对,但很可能是他的误解,因为他提到的那些与最初表述不一致的言论中,伯林在说的似乎都是笼统的“自由”,而不是特指“消极自由”,这样的话,与他最初对消极自由的表述不一致也就很正常了,因为他并未拒斥积极自由,所以提到自由时当然可能把后者的涵盖内容也包括进去。 但是,伯林所阐明的消极自由概念确实能够为自由主义伦理提供一块重要的基石,其表述也是足够清晰的(而不是罗氏所暗示的那样,注定是表述不清的),请看伯林1958年在牛津的教席就职演说稿中对消极自由的表述(这是最早的公开发表版本):
liberty in the negative sense involves an answer to the question: 'What is the area within which the subject — a person or group of persons — is or should be left to do or be what he is able to do or be,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other persons'.
这个表述中最重要的一个词是“area”,可以很自然的转换为我说的行为空间,而引入行为空间的概念可以让我们避免哈耶克所遭遇的困境:如何界定“强制”,因为哈耶克将自由定义为免于强制,可是他始终没能说清楚,到底什么才算强制。【我们马上会看到,这个弱点被罗氏抓住了。】 这样,消极自由的概念其实将自由与(以否定性句式定义的)权利内容上等同了起来,只是词性和语法地位上有所不同:权利是给定边界之内免受打扰的行为空间,而自由是该边界不受侵犯的状态;而在逻辑上,权利先于自由:必须先界定清楚权利,然后我们才能谈论自由;这一等同实际上恢复了古代传统,在大宪章时代,权利与自由原本就近乎于同义词,而且都是从消极意义上界定的。 在权利与自由的关系上,罗氏倒是和我没有分歧,他也认为自由就是权利不受侵犯的状态(p.280): 区别在于,他的权利是在物理空间上界定的,并且以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比如人对自己身体的掌控、劳动与土壤的结合)为基础,而不是像我那样,在行为空间上界定,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可是,这种界定方式注定解决不了伦理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协调和规范人际关系。 因为许多人可以在同一个物理空间中行动,这一点无法通过将物理空间的精细划分解决,因为考虑到时序性,无论多小的空间,都可以有多人进入;同样,许多人也可以与同一物品发生关系,仅仅基于人与物的关系而界定权利,实际上回避了人际冲突和拥挤问题,当这些人发生接触和拥挤时,仍没有相应的规范来解决纠纷。 罗氏理论的这一根本缺陷,在第二部分的各篇里已反复暴露过。 #第28章# 本章轮到了哈耶克,前面说了,我同意罗氏在此处对哈耶克的批评,将自由主义伦理仅仅建立在“免于强制”上面,是很难成立的,除非把强制这个概念扩大到非常离谱的程度,而且这种扩大是无原则的,完全是为了满足直觉需要的实用主义式扩展,否则你就无法处理欺诈、背诺、敲诈勒索、剽窃、隐私侵犯等等显然与自由主义相悖的行为范畴。 当然,实用主义也未必不可以,凭直觉罗列一组拇指法则,而不去考究它们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追求结构井然的统一体系,也未尝不可,但在罗氏这样的先验主义者眼里,这种做法无疑是拙劣的、不可接受的,更满足不了罗氏所设定的“为自由主义提供一个可防御的根基”这一要求。 不过按我的方案,这个困难不存在,行为空间上的边界划定之后,只须将“强制”替换为对权利的“侵犯”即可,自由不是免于强制,而是权利免于侵犯,于是问题转换为:权利边界从何而来,而哈耶克的思想恰好为此提供了启示:来自习俗这种自发秩序,也就是合作博弈与协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信念,在连续迭代过程中,这些信念既来自博弈均衡,也强化和维持着均衡。 罗氏正确的指出了哈耶克的困难【这似乎也是诺齐克所面临的困难,他虽然给出了一些处理方法,但看上去不太理想】,可是他的替代方案却是非常糟糕的,一方面,他沉迷于古老的“物的迷信”中,将人际冲突仅仅理解为物理空间上的冲突,这样,为了确保其消极自由的纯粹性,只好把强制严格限制于“物理上的侵犯”。 这样,他就把欺诈、背诺、敲诈勒索、隐私散布等等显然与自由主义完全不容的行为都合法化了,或者像在商标权和著作权之类的信息财产权问题上,只能用一些无比荒唐的手法来处理(见第17篇),可以说,他察觉到了困难,但没有认真严肃的去处理,而是像面对难题无计可施的宠坏小孩那样采取了躺倒策略,往地上一躺,四腿一伸,宣布我啥也不搭理了。  


已有2条评论

  1. 洛叶 @ 2012-09-22, 11:29

    最后那句比喻用的太到位太形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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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飞洒过 @ 2013-05-30, 22:03

    “合作博弈与协调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信念,在连续迭代过程中,这些信念既来自博弈均衡,也强化和维持着均衡。”
    ====================================
    这句话不是很好理解。例如什么是合作博弈,什么是协调博弈,什么是均衡?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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