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9:革命!挖你十八代祖坟!

#第9章#

本篇的标题用在该章原文上更贴切,因为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拐弯抹角地想说的,无非就是:在当今美国发动一场革命、并重新分配他视为被罪犯非法占有着的财产,是正当的。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宣称资本家的财富都是剥削来的、财产权是罪恶的,并以此支持其革命主张,而为市场制度辩护的主流(比如功利派自由主义者【罗氏似乎用这个词笼统的指称古典自由主义和其他自由市场派,依我看功利主义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不过方便起见,本篇沿用该词】)对之所做的反驳是错误和无效的,因为他们仅仅强调财产权的意义和社会和平,而不追究这些财产权是否合法(p.100):

奇怪的是,罗氏将权利与合法性分割了开来,即:你拥有一项财产权,不等于这个财产权就是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是你偷来或抢来的;可是,即便是功利派,当他明知某甲所占有的某项财产是偷来的,更一般的说,这一占有是不合法的,他会说甲“拥有这项财产权”吗?而且,按罗氏自己的理论,财产权归属的认定,难道不正是基于某种法律规则吗?因而说“某甲拥有这项财产权”难道不包含了这是合法的意思吗?

当然,我理解,罗氏真正的意思是,他的合法性标准与功利派的不同——后面我们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区别是,他拒绝传统的时效原则——,本来直接指出这一点就行行了,没必要再引入“不合法的财产权”这种概念怪胎,这么做的效果除了制造混乱之外,无非是让功利派的理论显得荒谬一些而已:明知不合法的你也要保护;这样,他就有资格指责功利派是毫无原则的“伦理虚无主义”,可是,为何时效原则不算伦理原则?请看(p.100):

看看,为了让自己显得有理,可以如此歪曲对方的意思,功利派明明为非法占有转变为合法财产权设定了时效,他却硬说是“‘现在’(讨论开始的时点)”,“必须保障罪犯对其设法侵占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照这么说,功利派眼里还有法律吗?为了进一步显示功利派的“荒谬”,他构造了一个案例(p.102):

可是,只要考虑了时效原则,这个案例根本不成立:假如(功利派的)叛乱者认定国王之前并不合法的拥有全部土地,那么他的强行分割分配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这些被分配的土地原先有主,那就是侵占,而从侵占变成合法所有要遵循时效原则,如果是无主的,那就是新近占有,需要符合有效占有的标准,他得有相应的占有能力,如果他真有这个能力,那么无主地本来就是可以占的。【从叛乱能够发生且已接近成功来看,他显然没这能力】

假如叛乱者认为国王之前就合法拥有这些土地,那么他的举动就再好不过了,如果叛乱目的是更替政府,那不是已经实现了嘛,全国土地由12个人拥有,比起由一个人拥有,也无疑是一种改进。【你可能觉得这种情况仍不可接受,那只是因为罗氏把案例设计的太极端,根本不现实,但从事情的性质看,是没问题的,就算真的只有12个地主,几代之后就很多地主了】

于是罗氏结论到:功利派驳斥不了马克思主义,只有他的理论可以,即:必须从源头上确保财产权是合法的,而为了纠正那些非法财产权,发动暴力革命是正当的,因为使用武力对抗非法侵占是正当的,假如你否认这一点,连你妹妹被强奸时,你也不能使用武力来防卫了(p.102,最后一句见p.101):

这里发生了常见的草率泛化谬误(hasty generalization):因为武力自卫是正当的(A),所以武力自力矫正也是正当的(B),所以针对非法财产的暴力革命也是正当的(C);要从A推出B,需要先将A泛化为“针对特定侵占行为使用私人武力是正当的(D)”,而要推出C,需要再将D泛化为“一些人的侵占行为使得另一些人对他们使用武力成为正当的(E)”,因为革命是一次集体行动,不可能单单指向特定侵犯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侵犯发生时的自卫和侵犯完成后的自力救济,是可以区别对待的,对个人对其所遭遇的侵犯的自力救济,和有侵犯所引发的集体行动,也是可以区别对待的,但通过自说自话的草率泛化,罗氏轻易完成了对功利派的“归谬”。然后,罗氏在胜利凯歌声中推出了自己的合法性甄别标准(p.106):

这算得上一份革命纲领,在抛弃了时效原则之后,因侵占而转手的财产将被追索,或者物归原主,或者恢复无主状态并由之后首位占用者获得,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豁免:原主人已死且目前没有继承人,并且当前占有者未参与侵占。

显然,按罗氏标准,即便在美国这样算是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概也找不出多少合法占有的财产,而只要原主人没有绝后,找出个继承人并不是难以达到的条件。

上一篇里我曾提出个问题:被游动性生产所利用的资源算不算合法占有?从原文我看不出罗氏如何认为,假如他承认此类所有权,那么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后裔们大概全都可以来主张追索权。

即便他不承认这些,当前美国人所拥有的土地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手里买来或要来的,而罗氏是拒绝承认政府的土地所有权的,在他的理论中,政府既不是合格的所有权主体,它所采用的非生产性占有方式也无法带来财产权。

如此一来,当前美国几乎所有土地占有都将失去合法性,假如罗氏承认印第安人所有权,那么追索的唯一障碍就是寻找合法继承人,假如不承认,那就更糟糕,全部变成了无主地,陷入哄抢状态。

罗氏的无限追索原则,不仅否定了时效原则,还否定了法律对追索的另一种限制,罗氏特别提到的是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p.107):

罗著中文版译作“可转让票据”,我觉得“流通票据”似乎更贴切,罗氏举的例子是美元纸币,罗的意思是,若甲从乙处偷了1000块钱后,用其中50块到丙的商店里买了些食品,乙(或法官)查明此事后,有权向丙索回这50块,丙要么认倒霉,要么转而向甲索要赔偿。

我们知道,假如这里被转手的不是纸币而是房屋或汽车,那么现行法律确实支持这种追索,但法律对追索的支持不是无限制的,许多情况下会豁免,这是因为某些情况下的追索不仅制度成本极高,而且会给市场交易体系带来极大的混乱,在没有任何线索来确信或怀疑交易物是否合法的情况下,许多买卖没人敢做了,尤其是当追索延伸到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时,带来的冲击更将是致命的。

而且追索一旦实行就面临技术问题:你怎么知道甲付给丙的那50块是偷来那1000里面的?如果他之前自己兜里就有500块怎么算?如果1500块总共花在了10家商店,怎么追索法?分摊?那很可能就强抢了其中无辜的一个哦,而罗氏是绝不容许这种强抢的,不是吗?

所以现实世界中,没有任何法律制度会极端到支持对普通零星交易中转移的货币的追索(大宗转手或许可能),而罗氏正是如此极端和疯狂,所以我把他封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实在不算太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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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本篇的标题用在该章原文上更贴切,因为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拐弯抹角地想说的,无非就是:在当今美国发动一场革命、并重新分配他视为被罪犯非法占有着的财产,是正当的。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宣称资本家的财富都是剥削来的、财产权是罪恶的,并以此支持其革命主张,而为市场制度辩护的主流(比如功利派自由主义者【罗氏似乎用这个词笼统的指称古典自由主义和其他自由市场派,依我看功利主义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不过方便起见,本篇沿用该词】)对之所做的反驳是错误和无效的,因为他们仅仅强调财产权的意义和社会和平,而不追究这些财产权是否合法(p.100): 奇怪的是,罗氏将权利与合法性分割了开来,即:你拥有一项财产权,不等于这个财产权就是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是你偷来或抢来的;可是,即便是功利派,当他明知某甲所占有的某项财产是偷来的,更一般的说,这一占有是不合法的,他会说甲“拥有这项财产权”吗?而且,按罗氏自己的理论,财产权归属的认定,难道不正是基于某种法律规则吗?因而说“某甲拥有这项财产权”难道不包含了这是合法的意思吗? 当然,我理解,罗氏真正的意思是,他的合法性标准与功利派的不同——后面我们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区别是,他拒绝传统的时效原则——,本来直接指出这一点就行行了,没必要再引入“不合法的财产权”这种概念怪胎,这么做的效果除了制造混乱之外,无非是让功利派的理论显得荒谬一些而已:明知不合法的你也要保护;这样,他就有资格指责功利派是毫无原则的“伦理虚无主义”,可是,为何时效原则不算伦理原则?请看(p.100): 看看,为了让自己显得有理,可以如此歪曲对方的意思,功利派明明为非法占有转变为合法财产权设定了时效,他却硬说是“‘现在’(讨论开始的时点)”,“必须保障罪犯对其设法侵占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照这么说,功利派眼里还有法律吗?为了进一步显示功利派的“荒谬”,他构造了一个案例(p.102): 可是,只要考虑了时效原则,这个案例根本不成立:假如(功利派的)叛乱者认定国王之前并不合法的拥有全部土地,那么他的强行分割分配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这些被分配的土地原先有主,那就是侵占,而从侵占变成合法所有要遵循时效原则,如果是无主的,那就是新近占有,需要符合有效占有的标准,他得有相应的占有能力,如果他真有这个能力,那么无主地本来就是可以占的。【从叛乱能够发生且已接近成功来看,他显然没这能力】 假如叛乱者认为国王之前就合法拥有这些土地,那么他的举动就再好不过了,如果叛乱目的是更替政府,那不是已经实现了嘛,全国土地由12个人拥有,比起由一个人拥有,也无疑是一种改进。【你可能觉得这种情况仍不可接受,那只是因为罗氏把案例设计的太极端,根本不现实,但从事情的性质看,是没问题的,就算真的只有12个地主,几代之后就很多地主了】 于是罗氏结论到:功利派驳斥不了马克思主义,只有他的理论可以,即:必须从源头上确保财产权是合法的,而为了纠正那些非法财产权,发动暴力革命是正当的,因为使用武力对抗非法侵占是正当的,假如你否认这一点,连你妹妹被强奸时,你也不能使用武力来防卫了(p.102,最后一句见p.101): 这里发生了常见的草率泛化谬误(hasty generalization):因为武力自卫是正当的(A),所以武力自力矫正也是正当的(B),所以针对非法财产的暴力革命也是正当的(C);要从A推出B,需要先将A泛化为“针对特定侵占行为使用私人武力是正当的(D)”,而要推出C,需要再将D泛化为“一些人的侵占行为使得另一些人对他们使用武力成为正当的(E)”,因为革命是一次集体行动,不可能单单指向特定侵犯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侵犯发生时的自卫和侵犯完成后的自力救济,是可以区别对待的,对个人对其所遭遇的侵犯的自力救济,和有侵犯所引发的集体行动,也是可以区别对待的,但通过自说自话的草率泛化,罗氏轻易完成了对功利派的“归谬”。然后,罗氏在胜利凯歌声中推出了自己的合法性甄别标准(p.106): 这算得上一份革命纲领,在抛弃了时效原则之后,因侵占而转手的财产将被追索,或者物归原主,或者恢复无主状态并由之后首位占用者获得,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豁免:原主人已死且目前没有继承人,并且当前占有者未参与侵占。 显然,按罗氏标准,即便在美国这样算是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概也找不出多少合法占有的财产,而只要原主人没有绝后,找出个继承人并不是难以达到的条件。 上一篇里我曾提出个问题:被游动性生产所利用的资源算不算合法占有?从原文我看不出罗氏如何认为,假如他承认此类所有权,那么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后裔们大概全都可以来主张追索权。 即便他不承认这些,当前美国人所拥有的土地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手里买来或要来的,而罗氏是拒绝承认政府的土地所有权的,在他的理论中,政府既不是合格的所有权主体,它所采用的非生产性占有方式也无法带来财产权。 如此一来,当前美国几乎所有土地占有都将失去合法性,假如罗氏承认印第安人所有权,那么追索的唯一障碍就是寻找合法继承人,假如不承认,那就更糟糕,全部变成了无主地,陷入哄抢状态。 罗氏的无限追索原则,不仅否定了时效原则,还否定了法律对追索的另一种限制,罗氏特别提到的是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p.107): 罗著中文版译作“可转让票据”,我觉得“流通票据”似乎更贴切,罗氏举的例子是美元纸币,罗的意思是,若甲从乙处偷了1000块钱后,用其中50块到丙的商店里买了些食品,乙(或法官)查明此事后,有权向丙索回这50块,丙要么认倒霉,要么转而向甲索要赔偿。 我们知道,假如这里被转手的不是纸币而是房屋或汽车,那么现行法律确实支持这种追索,但法律对追索的支持不是无限制的,许多情况下会豁免,这是因为某些情况下的追索不仅制度成本极高,而且会给市场交易体系带来极大的混乱,在没有任何线索来确信或怀疑交易物是否合法的情况下,许多买卖没人敢做了,尤其是当追索延伸到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时,带来的冲击更将是致命的。 而且追索一旦实行就面临技术问题:你怎么知道甲付给丙的那50块是偷来那1000里面的?如果他之前自己兜里就有500块怎么算?如果1500块总共花在了10家商店,怎么追索法?分摊?那很可能就强抢了其中无辜的一个哦,而罗氏是绝不容许这种强抢的,不是吗? 所以现实世界中,没有任何法律制度会极端到支持对普通零星交易中转移的货币的追索(大宗转手或许可能),而罗氏正是如此极端和疯狂,所以我把他封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实在不算太夸张。


已有2条评论

  1. dfg @ 2012-08-31, 09:01

    感觉有点意思哦

    [回复]

  2.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罗斯巴德批判#30:来,挥起你的红宝书 @ 2012-09-28, 05:35

    […] 在第9篇里,我曾说罗氏提出了一个彻底清算财产权的革命纲领,在第11篇里,我们看到这个纲领被扩展了,为第三世界的革命群众提供了指导,号召他们没收外国投资者的资产,然后在第24篇,纲领继续细化,宣布革命群众可以自发动手拿走任何国有资产,在本书最后一章,罗氏最终将革命纲领补充完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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