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7:和谐乌托邦

#第7章#

星期五来了,鲁滨逊世界开始变成多人世界,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描述这个过渡的:两人开始交换、开始分工,然后出现资本积累、使用雇佣劳动的垂直生产,效率提高,生活变得富裕起来……好一番和谐美好的景象,没有冲突、没有偷窃、没有强制,不知何故,一个完美自由社会就这么出现了……

罗氏抛弃了政治学和制度研究中的一个传统:以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作为思考起点,简单说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伦理和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如何限制冲突,让人类可以和平生活在一起,但在罗氏看来,不需要从这个起点开始,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和谐的,这是典型的乌托邦风格。

好吧,看看罗氏如何描述他的乌托邦,在对交换行为作了番描述后,他说(p.83):

“在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里,强者不会压榨弱者”——这句话很典型的表现了罗氏惯有的语义含混暧昧,含混暧昧的好处是可以从中“推导”出任何他想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得不花点功夫弄弄清楚,似乎有两种可能含义:

1)“强者不会压榨弱者”是“自由市场”的规定性特征,一个东西若出现相反情况,它就不是自由市场;——这样的话,这句话就没有什么信息,废话。

2)一个具备某些特征(比如建立了市场制度),因而称得上“自由市场”的地方,是不会出现强者压榨弱者的事情的;——这是个预测,可是为什么呢?罗氏可没描述过任何制度元素,除了星期五到来之外,没发生其他任何变化,是什么确保了压榨、偷窃、抢劫等事情不会发生?

好吧,先搁着,接着看,罗氏多人世界中的财产权是怎么回事(p.84):

罗氏说了,财产权来源只有两种:1)发现并开发,2)交换;【其实他后面又补了个赠与,这先不管】由于交换是以拥有为前提的,所以财产权的初始来源只有一种,这样,任何资源只可能处于两种状态:要么未被开发而处于无主状态,要么被某人所拥有,不存在中间状态。

问题来了:难道就没有一些资源,处于被开发利用状态,但利用的人不止一个,其中没有人拥有它?当然,罗氏举的那些例子(苹果、耕地、斧头等),恰好都比较容易从未开发状态突然变成完全独占状态。

可是,资源可不止这些种类,土地也不止是耕地,对于那些一开始许多人共同使用,因为拥挤度不高,相互间并行无碍,等到拥挤度逐渐增加,难以再无冲突的共享时,该怎么办?这些资源在罗氏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状态,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因为无视这种中间状态,所以罗氏否认有共有物(p.88):

由于罗氏一开始就忽视人际冲突,采用乌托邦思路,他完全避开了这个问题,但在真实世界中,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多数不可携带资源的财产权都是在拥挤度变得很高时,才开始形成,因为在此之前使用者都没意识到需要划分边界。【关于拥挤度增加时形成产权边界的几种方式,参见我的旧文

假如不能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罗氏的财产权理论整个就是废物,没什么用。

尽管罗氏刻意选取让他容易回避该问题的例子,不过他还是不小心提到了鱼:“A发现并开发了一片土地,然后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鱼”;罗氏可能吃过鱼,但估计没钓过鱼,因为钓鱼的人很少需要占领并“开发”一块土地,去河边钓就行了。

问题来了:假如有一条流淌在无主地上的河,之前没人来过,某日起,某甲经常来此钓鱼,无疑,他拥有他钓到的鱼的所有权,那么——

1)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

2)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里的鱼的所有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肯定的,他是拥有整条河的所有权吗?包括全部支流?还是其中一段?多长一段呢?如果只是一段,再假设问题(2)的回答也是肯定的,那么原本在你这段里的鱼游到属于别人的另一段里怎么算?别人可以钓吗?他的财产权是否被你(没管好自己的鱼而)侵犯了?

要是甲只拥有河不拥有鱼,那倒是最符合罗氏理论,毕竟,甲的劳动与这条河结合了,但并没有与他没钓到的鱼结合(不知钓到但又跑掉的鱼怎么算?)。

再问:若是在甲首次来钓鱼之前,某乙曾驾船从这条河上驶过,乙是否因此先于甲而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这样,甲的钓鱼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如果你回答否,而你承认甲通过钓鱼可以获得河流的所有权,那你又是基于何种理由反对乙通过航行而获得这条河的所有权呢?而且,自从甲开始钓鱼因而拥有河流之后,乙是否就不能再航行于该河流了?否则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否定的,而问题(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此之后,某丙若在此河钓鱼是否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即便他是在100公里外的下游?还是甲只拥有一段河流中的鱼?多长的一段?上面的问题又来了:假如甲拥有的那段里的鱼游到了乙拥有的那段里,怎么算?

有意思的是,就在我写上面这段时,突然意识到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可以算是这次批罗活动给我自己带来的第一个成果:像罗斯巴德这种通过行为本身(比如所谓劳动与土壤的结合)来获得权利的方式,会面临奎因难题,即,一个事件本身是不包含语义的,而权利的描述是包含语义的,所以,从现象到语义的过渡必须有一个对话过程来完成,而罗氏体系中缺乏这个对话过程。

这样一来,一碰到稍稍复杂一点的情景,罗氏理论就完全无从着手,所以我们看到,罗氏提到的资源只有土地一种,离开土地就彻底抓瞎,比如这里,若不承认钓鱼者拥有河流,只承认他拥有河里的鱼,奎因难题就来了:他因此而拥有的,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鱼吗?还是他所钓的那种鱼?“种”是什么意思?品种?物种?属?科?目?纲?门?还是形态相似的?颜色接近的?大小相似的?为何不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野生动物?

为更好说明这一点,我拟了另一个案例:一群野牛游荡在一片原本无主的草原上,某甲开始追踪它们,伺机射杀一只,那么,甲的劳动究竟是与这片草原结合了,还是与这个牛群?还是仅仅他射中的那头牛?还是他瞄准过的?若是射中没死跑了怎么算?通过这次行动(追踪加射杀一只),他获得了什么财产权?

再回到钓鱼的问题,假如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因而也可当然的推断航行者不能因航行而拥有该河流),那么请问,若甲将一段河流在两端用网拦起来,然后在里面养鱼,这样他总能获得这段河流的所有权了吧?那么,之前在河上航行的人呢?除非取得甲的同意,不能再航行了?否则就侵犯其财产权?

不难看出,罗氏财产权理论根本无法处理比有形物品和土地稍稍复杂一点的资源【其实他对土地权的处理也会导出大量问题,不过本章还没涉及,按下不表】,比如钓鱼和猎牛这两个案例,对我所列问题的可能回答,要么导致很荒谬的结果,要么所认定的财产权根本无法在现实中执行,要么只能在若干选项中毫无道理的任选一个。

接着看,罗氏描述了一番资本家如何组织垂直生产,然后说了句(p.86):

奇怪,资本家为啥非要“辛勤劳动”才能积累资本?不能拼爹吗?当然,罗氏大概不会赞成遗产继承法,但遗嘱赠与呢?再不行生前赠与总可以吧?你可能会说这只是个小瑕疵,我可不觉得,这句话为民粹主义埋下了伏笔,仔细留意,你会在罗氏这里发现很多民粹痕迹。

这段话(连同之前关于生产的描述)也体现罗氏的经济学有多么原始,还停留在马歇尔之前,对现代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多么隔膜,他完全没有要素这个比资本更抽象的概念,也不知道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完全不必要参与要素组织和生产活动,他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资本品出租,而获得租金或红利作为要素报酬,从而成为纯粹的“食利者”。

罗氏之所以对此可能性视而不见,可能也是因为他的民粹主义背景,因为不参与生产的纯粹“食利者”和拼爹资本家一样,在民粹主义眼里都是坏蛋恶棍寄生虫吸血鬼,而罗氏因为又宣称自己是资本主义拥护者,所以不得不把资本家抹红成“辛勤劳动者”和生产的组织参与者。

接着看,罗氏是如何处理雇佣和劳动的(p.87):

这里罗氏其实已经开始引出他的契约理论了,不过契约问题后面有专门讨论,这里先简单说几句。

罗氏将“卖身为奴”的语义扩大到了极限,原本这个词一般指:按某一时刻的意愿,一次性放弃此后终身的全部选择机会;而罗氏将之扩大为:按某一时刻的意愿,放弃此后一段时间内的某方面选择机会;在时间和选择种类上都做了无限放大。

显然,这一语义扩大已经让该词完全偏离了通常含义,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滥用直觉泵,利用人们对该词的直觉反感,来诱使人们抵制另一个已经远远偏离的概念,以达到自己的论证目的。

按扩大后的语义,固定期限学徒契约是无效的,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排他性合约都是无效的,经纪人与歌星签订的分成合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按百分比出售了该歌星“资本化的未来价值”,企业与高管签订的同行禁业合约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因为罗氏没有独立的契约理论【这显然是因为他根本上反对契约主义】,他的契约理论上从财产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结果,其理论所允许的唯一契约形式,是两种商品之间的跨时间交换,与普通交易唯一差别是,双方商品交付可以存在时间差,其实存在时间差是许多交易本来就有的特点,所以还不如说罗氏根本就废除了契约,各种不直接对应约定商品交付的、甚至立约时根本还无法知晓会交付什么的那些契约(比如分成契约),都不可能存在了。

所谓契约,本来就是用来限制立约者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机会的,这种限制可以为立约双方(或各方)带来可预期性,这是有效组织复杂迂回生产的前提,离开这一条件,迂回生产将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

人当然可以在某时刻选择放弃未来某些选择机会,可是#罗氏归谬法#却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理由是:“因为他不能放弃自己的意志,他的意志在将来可能会改变,并否定当前的决定”,一个人提前对未来的事情做出选择,而到事情真发生时,他的意愿与这个选择相违背,这种情况叫“后悔”,不是什么“自相矛盾”,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比如“甲是人并且甲又不是人”)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后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接着看。之前在abada微博上曾指出,罗氏权利理论的论证是要用到平等原则的,逻辑上确实是,不过我一直没看到他在哪里引入了,倒是他的学生霍普在论证时明确引入了平等原则,现在总算看到了(p.89):

可惜,逻辑不通。从“将统一的规则适用于每个人”,并不能推出罗氏所需要的结论:每个人拥有同一组自然法权利;一个成王败寇的规则也是统一规则,也可以“适用于每个人”,正如只产生一个冠军的比赛规则,也是统一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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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星期五来了,鲁滨逊世界开始变成多人世界,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描述这个过渡的:两人开始交换、开始分工,然后出现资本积累、使用雇佣劳动的垂直生产,效率提高,生活变得富裕起来……好一番和谐美好的景象,没有冲突、没有偷窃、没有强制,不知何故,一个完美自由社会就这么出现了…… 罗氏抛弃了政治学和制度研究中的一个传统:以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作为思考起点,简单说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伦理和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如何限制冲突,让人类可以和平生活在一起,但在罗氏看来,不需要从这个起点开始,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和谐的,这是典型的乌托邦风格。 好吧,看看罗氏如何描述他的乌托邦,在对交换行为作了番描述后,他说(p.83): “在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里,强者不会压榨弱者”——这句话很典型的表现了罗氏惯有的语义含混暧昧,含混暧昧的好处是可以从中“推导”出任何他想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得不花点功夫弄弄清楚,似乎有两种可能含义: 1)“强者不会压榨弱者”是“自由市场”的规定性特征,一个东西若出现相反情况,它就不是自由市场;——这样的话,这句话就没有什么信息,废话。 2)一个具备某些特征(比如建立了市场制度),因而称得上“自由市场”的地方,是不会出现强者压榨弱者的事情的;——这是个预测,可是为什么呢?罗氏可没描述过任何制度元素,除了星期五到来之外,没发生其他任何变化,是什么确保了压榨、偷窃、抢劫等事情不会发生? 好吧,先搁着,接着看,罗氏多人世界中的财产权是怎么回事(p.84): 罗氏说了,财产权来源只有两种:1)发现并开发,2)交换;【其实他后面又补了个赠与,这先不管】由于交换是以拥有为前提的,所以财产权的初始来源只有一种,这样,任何资源只可能处于两种状态:要么未被开发而处于无主状态,要么被某人所拥有,不存在中间状态。 问题来了:难道就没有一些资源,处于被开发利用状态,但利用的人不止一个,其中没有人拥有它?当然,罗氏举的那些例子(苹果、耕地、斧头等),恰好都比较容易从未开发状态突然变成完全独占状态。 可是,资源可不止这些种类,土地也不止是耕地,对于那些一开始许多人共同使用,因为拥挤度不高,相互间并行无碍,等到拥挤度逐渐增加,难以再无冲突的共享时,该怎么办?这些资源在罗氏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状态,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因为无视这种中间状态,所以罗氏否认有共有物(p.88): 由于罗氏一开始就忽视人际冲突,采用乌托邦思路,他完全避开了这个问题,但在真实世界中,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多数不可携带资源的财产权都是在拥挤度变得很高时,才开始形成,因为在此之前使用者都没意识到需要划分边界。【关于拥挤度增加时形成产权边界的几种方式,参见我的旧文】 假如不能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罗氏的财产权理论整个就是废物,没什么用。 尽管罗氏刻意选取让他容易回避该问题的例子,不过他还是不小心提到了鱼:“A发现并开发了一片土地,然后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鱼”;罗氏可能吃过鱼,但估计没钓过鱼,因为钓鱼的人很少需要占领并“开发”一块土地,去河边钓就行了。 问题来了:假如有一条流淌在无主地上的河,之前没人来过,某日起,某甲经常来此钓鱼,无疑,他拥有他钓到的鱼的所有权,那么—— 1)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 2)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里的鱼的所有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肯定的,他是拥有整条河的所有权吗?包括全部支流?还是其中一段?多长一段呢?如果只是一段,再假设问题(2)的回答也是肯定的,那么原本在你这段里的鱼游到属于别人的另一段里怎么算?别人可以钓吗?他的财产权是否被你(没管好自己的鱼而)侵犯了? 要是甲只拥有河不拥有鱼,那倒是最符合罗氏理论,毕竟,甲的劳动与这条河结合了,但并没有与他没钓到的鱼结合(不知钓到但又跑掉的鱼怎么算?)。 再问:若是在甲首次来钓鱼之前,某乙曾驾船从这条河上驶过,乙是否因此先于甲而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这样,甲的钓鱼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如果你回答否,而你承认甲通过钓鱼可以获得河流的所有权,那你又是基于何种理由反对乙通过航行而获得这条河的所有权呢?而且,自从甲开始钓鱼因而拥有河流之后,乙是否就不能再航行于该河流了?否则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否定的,而问题(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此之后,某丙若在此河钓鱼是否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即便他是在100公里外的下游?还是甲只拥有一段河流中的鱼?多长的一段?上面的问题又来了:假如甲拥有的那段里的鱼游到了乙拥有的那段里,怎么算? 有意思的是,就在我写上面这段时,突然意识到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可以算是这次批罗活动给我自己带来的第一个成果:像罗斯巴德这种通过行为本身(比如所谓劳动与土壤的结合)来获得权利的方式,会面临奎因难题,即,一个事件本身是不包含语义的,而权利的描述是包含语义的,所以,从现象到语义的过渡必须有一个对话过程来完成,而罗氏体系中缺乏这个对话过程。 这样一来,一碰到稍稍复杂一点的情景,罗氏理论就完全无从着手,所以我们看到,罗氏提到的资源只有土地一种,离开土地就彻底抓瞎,比如这里,若不承认钓鱼者拥有河流,只承认他拥有河里的鱼,奎因难题就来了:他因此而拥有的,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鱼吗?还是他所钓的那种鱼?“种”是什么意思?品种?物种?属?科?目?纲?门?还是形态相似的?颜色接近的?大小相似的?为何不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野生动物? 为更好说明这一点,我拟了另一个案例:一群野牛游荡在一片原本无主的草原上,某甲开始追踪它们,伺机射杀一只,那么,甲的劳动究竟是与这片草原结合了,还是与这个牛群?还是仅仅他射中的那头牛?还是他瞄准过的?若是射中没死跑了怎么算?通过这次行动(追踪加射杀一只),他获得了什么财产权? 再回到钓鱼的问题,假如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因而也可当然的推断航行者不能因航行而拥有该河流),那么请问,若甲将一段河流在两端用网拦起来,然后在里面养鱼,这样他总能获得这段河流的所有权了吧?那么,之前在河上航行的人呢?除非取得甲的同意,不能再航行了?否则就侵犯其财产权? 不难看出,罗氏财产权理论根本无法处理比有形物品和土地稍稍复杂一点的资源【其实他对土地权的处理也会导出大量问题,不过本章还没涉及,按下不表】,比如钓鱼和猎牛这两个案例,对我所列问题的可能回答,要么导致很荒谬的结果,要么所认定的财产权根本无法在现实中执行,要么只能在若干选项中毫无道理的任选一个。 接着看,罗氏描述了一番资本家如何组织垂直生产,然后说了句(p.86): 奇怪,资本家为啥非要“辛勤劳动”才能积累资本?不能拼爹吗?当然,罗氏大概不会赞成遗产继承法,但遗嘱赠与呢?再不行生前赠与总可以吧?你可能会说这只是个小瑕疵,我可不觉得,这句话为民粹主义埋下了伏笔,仔细留意,你会在罗氏这里发现很多民粹痕迹。 这段话(连同之前关于生产的描述)也体现罗氏的经济学有多么原始,还停留在马歇尔之前,对现代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多么隔膜,他完全没有要素这个比资本更抽象的概念,也不知道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完全不必要参与要素组织和生产活动,他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资本品出租,而获得租金或红利作为要素报酬,从而成为纯粹的“食利者”。 罗氏之所以对此可能性视而不见,可能也是因为他的民粹主义背景,因为不参与生产的纯粹“食利者”和拼爹资本家一样,在民粹主义眼里都是坏蛋恶棍寄生虫吸血鬼,而罗氏因为又宣称自己是资本主义拥护者,所以不得不把资本家抹红成“辛勤劳动者”和生产的组织参与者。 接着看,罗氏是如何处理雇佣和劳动的(p.87): 这里罗氏其实已经开始引出他的契约理论了,不过契约问题后面有专门讨论,这里先简单说几句。 罗氏将“卖身为奴”的语义扩大到了极限,原本这个词一般指:按某一时刻的意愿,一次性放弃此后终身的全部选择机会;而罗氏将之扩大为:按某一时刻的意愿,放弃此后一段时间内的某方面选择机会;在时间和选择种类上都做了无限放大。 显然,这一语义扩大已经让该词完全偏离了通常含义,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滥用直觉泵,利用人们对该词的直觉反感,来诱使人们抵制另一个已经远远偏离的概念,以达到自己的论证目的。 按扩大后的语义,固定期限学徒契约是无效的,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排他性合约都是无效的,经纪人与歌星签订的分成合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按百分比出售了该歌星“资本化的未来价值”,企业与高管签订的同行禁业合约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因为罗氏没有独立的契约理论【这显然是因为他根本上反对契约主义】,他的契约理论上从财产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结果,其理论所允许的唯一契约形式,是两种商品之间的跨时间交换,与普通交易唯一差别是,双方商品交付可以存在时间差,其实存在时间差是许多交易本来就有的特点,所以还不如说罗氏根本就废除了契约,各种不直接对应约定商品交付的、甚至立约时根本还无法知晓会交付什么的那些契约(比如分成契约),都不可能存在了。 所谓契约,本来就是用来限制立约者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机会的,这种限制可以为立约双方(或各方)带来可预期性,这是有效组织复杂迂回生产的前提,离开这一条件,迂回生产将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 人当然可以在某时刻选择放弃未来某些选择机会,可是#罗氏归谬法#却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理由是:“因为他不能放弃自己的意志,他的意志在将来可能会改变,并否定当前的决定”,一个人提前对未来的事情做出选择,而到事情真发生时,他的意愿与这个选择相违背,这种情况叫“后悔”,不是什么“自相矛盾”,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比如“甲是人并且甲又不是人”)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后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接着看。之前在abada微博上曾指出,罗氏权利理论的论证是要用到平等原则的,逻辑上确实是,不过我一直没看到他在哪里引入了,倒是他的学生霍普在论证时明确引入了平等原则,现在总算看到了(p.89): 可惜,逻辑不通。从“将统一的规则适用于每个人”,并不能推出罗氏所需要的结论:每个人拥有同一组自然法权利;一个成王败寇的规则也是统一规则,也可以“适用于每个人”,正如只产生一个冠军的比赛规则,也是统一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  


已有11条评论

  1. tcya @ 2012-08-29, 08:27

    奎因难题那段有点费解,给的wiki链接大概说的是翻译没办法唯一?跟权利什么关系

    [回复]

    辉格 回复:

    对照词条第三节和本文猎牛案例,是不是很相似?

    土著在一只兔子跑过时说出“gavagai”,但听者无法确定这个词的语义,是指“兔子”,还是“真快”,或:白色、小动物、动物、跑、移动?

    同样,猎牛案例中,你不知道该说该猎人所实施的行为算是:打死了一头牛,追猎一群牛,在这片草原上狩猎,在这片草原上猎牛——不同陈述所对应的权利含义不同。

    [回复]

    tcya 回复:

    现实生活中的翻译似乎并没有遇上这种问题,是怎么回事

    [回复]

    辉格 回复:

    因为:1)因为人类拥有许多共同特性,也有移情能力,也很能利用语境,所以在对方开口之前,已经有了大量约定,对方想说什么,可能说什么,已经预见了个大概;

    2)有些概念可能先天就有,即便后天形成的,因为许多基本生活问题每个人都一样要面临,所以形成的概念体系大致相仿,加上各文化系统本身就是同一起源分支形成的,继承了一组相同的基本概念,这样,词汇之间容易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过,当离开上述共同性时,这种关系就靠不住了,所以有些词就很难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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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Pinker在《语言本能》里谈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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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沉喧 @ 2012-08-29, 11:25

    這篇真是深得我心。我一直在批評如今的奧們離現實太遠了。調子唱的太高,都不知道人們到底是如何進行經濟活動的了。當年哈耶克對新古典脫離現實的批評現在完全可以用在奧地利本身身上。在哈耶克和米塞斯之後,奧地利無論是經濟週期、資本理論還是市場的分析,都開始變的乏善可陳。
    就產權和交易費用的概念,奧地利幾乎一塌糊塗。產權本身就難以界定清晰,這恰恰是現實世界中,經濟問題的本身,而不是已知條件。而產權一定是一系列的權利,包括所有權、收益權、處置權、讓渡權等一系列權利。羅斯巴德顯然以為產權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所有權一種,其他權利都是附著所有權之上的。這種不顧現實的理論簡直荒謬透頂!現代資本主義極其金融市場的最偉大成就就是將產權拆分,然後進行分工。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技術已經極其成熟——即,職業經理人制度。在金融市場上甚至還可以通過衍生品將更細緻的產權細分然後拆開交易。這意味著同一個物理形態的財產,事實上其產權已經被拆分、分工、交易從而由眾多人同時擁有。並且這些人之間的產權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然而,羅斯巴德的世界顯然是沒有這些的。他認為所有權就是產權的全部,只有獨佔性。
    在魚和河的例子中,行船的權利河釣魚的權利是不是不可分割的?這顯然是荒謬的。釣魚的人只在垂釣上進行了投資,但是並沒有在行船上進行投資。而行船者在行船上進行了投資和使用,但是在釣魚上沒有進行投資,那出來了,這條河的使用權力怎麼分?是不是要拆分?

    我記得羅斯巴德最荒謬的一個例子是關於N塊土地的例子。一個人的土地被其他N個人的土地包圍。周圍N個人不允許這個人通過他們N個人的土地走入這個人自己的土地。那麼請問,周圍N個人到底有沒有侵犯這個人的產權呢?如果這個人找架飛機空降可不可行?那N個人的土地的領空算不算私產?多高算私產?羅斯巴德給出的答案是,N個人阻止這個人通過他們的土地是符合私產倫理制度的。而這個人唯一能做的就是和周圍人搞好關係。。。

    最後,我對羅斯巴德的理論容易導向民粹甚至專制是深以為然的,我記得當初鉛筆社著名羅斯巴德信徒布爾費墨宣揚無政府言論,我說:政府的本質是一組社會契約的安排形式。
    布爾費墨回:政府的本質是奴役,因為稅是強制的。
    我大笑,說:“強制代表沒有最基本的霍布斯選擇權(用腳投票的權利)。顯然,民主國家的政府比專制國家的政府有本質區別,專制國家的自由選擇權只有逃亡和移民,民主國家的自由退出權利至少還包括了把當屆政府選下來。政府需要警惕,但絕不是這種政府即奴役的民粹主義論調”。
    布爾費墨再回:民粹主义是集体主义,我是个人主义。

    羅斯巴德主義的民粹本質傾向十分明顯。無論是其信徒在網上的素質,還是其理論的實質,披著自由主義(我認為其實只是一種自我主義egoism)的民粹嘴臉暴露無遺。

    [回复]

    不停咳嗽 回复:

    “搞好关系”,哈哈哈哈哈哈。
    你对国内奥派的论述真不错,但其实他们也不都是无政府主义或民粹的。
    沉喧老师有博客或者微博或者豆瓣么?

    [回复]

    沉喧 回复:

    我可不敢稱老師,只是個學生罷了。可能Whig老師忘了,當初好像我們之間有些分歧,您把我拉黑或者屏蔽了。我連您微博好友都加不了。我的微博是:http://blog.sina.com.cn/financalxiaoyin

    豆瓣只在羅門流的拉赫曼小組混過,不長用。

    [回复]

    不停咳嗽 回复:

    我不是辉总…..

    [回复]

  3. 罗斯巴德批判#8:制度在哪里?家庭在哪里? | 吃杂烩 @ 2012-08-31, 09:05

    […] 罗斯巴德批判#7:和谐乌托邦 […]

  4. 1043522250 @ 2021-02-16, 04:14

    感觉批判比原著好看多了,哈哈。之前刚接触古典自由的思想就是从国内一些奥派,现在看来,他们的偶像罗斯巴德确实问题很大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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