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10:我说很容易,那就很容易

#第10章#

罗氏在该章继续谈论财产权纠纷,当然,用的例子仍然是土地,因为他没办法谈论其他资源,一离开土地,他的理论立马玩完。

在讨论本章内容之前,我先补充一点,之前两篇里,我一直没弄明白一个问题:罗氏到底承不承认采用游动式生活/生产方式的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所有权又是怎么界定到个人的?边界如何确定?

之前始终毫无线索,不过,今天我在翻页时,意外的在第8章的一条注释里看到这么一段话(p.98):

也就是说,你绕着一块土地走一圈,不足以构成对它的所有权,不过,你的足迹所组成的那个环带下的土地,就归你了,换句话说,在土地上面行走上,算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算是“开发和利用”;这样看来,游动式生活是可以取得土地权的,可是,怎么确定足迹呢?每步行走都会留下脚印吗?会留多久?怎么鉴别脚印的主人?

我本来希望这一章能解开一些悬念,可是结果好像相反,疑点继续增加(p.112):

之前的一个疑点总算得到了回答:获得土地所有权所需的“开发和利用”不必是连续的,而且按第98页的注释,开发利用强度也没什么要求:一次踏足足矣;从此以后这块土地就归你了,即便你将它长期抛荒也是如此;可同时却添了个新疑点:后来的新人怎么知道有人踏足过这块土地呢?请看(p.112):

罗氏要求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不起,我注意不到,未开发和已开发土地真的“很容易区分”吗?如果你说的“已开发”是要求了一定强度的、并且是连续利用的,比如连续耕种的耕地,那当然很容易区分,可是你既不要求连续,也不要求什么强度,连走一遍都算,那怎么区分?

离开土地这种资源,这种区分更是无从谈起,我在这条河流那个湖泊里捞过鱼,在这片林子里打过野猪采过野果,在这片草原上打猎放牧过,你怎么区分法?而且,就算你能知道我曾经的活动范围,又如何确定我的足迹线路?不确定这条线路,你有办法区分哪一小块土地是归我的吗?

看看罗氏的“容易”是如何实现的吧(p.113):

好吧,就算我们把问题局限在耕地上,想想看,假如现在这位格林来到一片荒地,他看到一座房屋遗址,辨认出若干人类踩踏的痕迹,他该怎么做?显然,这里曾有一位主人(姑且叫他“乌”),可是他如何确定乌曾经的活动范围?显然,肯定比房屋遗址和踩踏痕迹本身要大一些,可是大多少呢?他在遗址和痕迹10米之外开垦合法吗?假如两年后乌出现了,并在离遗址50米处、格林所开垦的地方挖出自己来过这里的证据怎么办?

更好笑的是,按罗氏的无主地认定标准,实际上任何一块土地一旦被开发和拥有,只要留下一丝可辨认的痕迹,它就永远无法被废弃而再度成为无主地了,逻辑上可能,实际上根本做不到,因为罗氏说了,只要看到这个痕迹在,格林就“不能轻率的推定”它是无主的,“必须努力查明”它究竟是否真的无主,可是怎么才能“查明”呢?要证明它有主,只要找到主人即可,可要证明它无主,不把全部活人问一遍,能查明吗?

罗氏说“产权调查所”可以帮我们做到,哈哈,在当今美国这个奴役社会确实可以做到,因为每份土地所有权都在政府机构集中登记了,可是罗氏不是无政府主义者吗?谁有义务来做这一集中登记工作?即便有人做,土地主为何要配合?只要有一个土地主不配合,你就无法确信任何一块荒地是无主的,对吧?而且,按罗氏权利观,配合登记不可能是拥有土地权的前提,对吧?

本章最后,罗氏再次回到了上一章的土地革命主题,而且变得更激进了(p.113):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悄悄修改了第9章的革命纲领,放宽了从地主手里夺过土地据为己有的条件:按之前的纲领,土地的当前耕种者是不能直接从地主手里拿过土地的,即便他已证明地主的所有是非法的,他还需要查明,这块土地在此之前没有合法主人,或者该主人已死且没有继承人,只有确认了这一点,他才能以该土地当前处于无主状态为由而凭先占原则据为己有。

这一修改虽然细微,却很重要,因为查明这一点很不容易,许多情况下甚至不太可能,这样一来就大大削弱了农民闹革命打土豪分田地的激励,所以,从罗氏这个悄悄修改,或许可以看出他盼望革命早日到来的急切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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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罗氏在该章继续谈论财产权纠纷,当然,用的例子仍然是土地,因为他没办法谈论其他资源,一离开土地,他的理论立马玩完。 在讨论本章内容之前,我先补充一点,之前两篇里,我一直没弄明白一个问题:罗氏到底承不承认采用游动式生活/生产方式的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所有权又是怎么界定到个人的?边界如何确定? 之前始终毫无线索,不过,今天我在翻页时,意外的在第8章的一条注释里看到这么一段话(p.98): 也就是说,你绕着一块土地走一圈,不足以构成对它的所有权,不过,你的足迹所组成的那个环带下的土地,就归你了,换句话说,在土地上面行走上,算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算是“开发和利用”;这样看来,游动式生活是可以取得土地权的,可是,怎么确定足迹呢?每步行走都会留下脚印吗?会留多久?怎么鉴别脚印的主人? 我本来希望这一章能解开一些悬念,可是结果好像相反,疑点继续增加(p.112): 之前的一个疑点总算得到了回答:获得土地所有权所需的“开发和利用”不必是连续的,而且按第98页的注释,开发利用强度也没什么要求:一次踏足足矣;从此以后这块土地就归你了,即便你将它长期抛荒也是如此;可同时却添了个新疑点:后来的新人怎么知道有人踏足过这块土地呢?请看(p.112): 罗氏要求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不起,我注意不到,未开发和已开发土地真的“很容易区分”吗?如果你说的“已开发”是要求了一定强度的、并且是连续利用的,比如连续耕种的耕地,那当然很容易区分,可是你既不要求连续,也不要求什么强度,连走一遍都算,那怎么区分? 离开土地这种资源,这种区分更是无从谈起,我在这条河流那个湖泊里捞过鱼,在这片林子里打过野猪采过野果,在这片草原上打猎放牧过,你怎么区分法?而且,就算你能知道我曾经的活动范围,又如何确定我的足迹线路?不确定这条线路,你有办法区分哪一小块土地是归我的吗? 看看罗氏的“容易”是如何实现的吧(p.113): 好吧,就算我们把问题局限在耕地上,想想看,假如现在这位格林来到一片荒地,他看到一座房屋遗址,辨认出若干人类踩踏的痕迹,他该怎么做?显然,这里曾有一位主人(姑且叫他“乌”),可是他如何确定乌曾经的活动范围?显然,肯定比房屋遗址和踩踏痕迹本身要大一些,可是大多少呢?他在遗址和痕迹10米之外开垦合法吗?假如两年后乌出现了,并在离遗址50米处、格林所开垦的地方挖出自己来过这里的证据怎么办? 更好笑的是,按罗氏的无主地认定标准,实际上任何一块土地一旦被开发和拥有,只要留下一丝可辨认的痕迹,它就永远无法被废弃而再度成为无主地了,逻辑上可能,实际上根本做不到,因为罗氏说了,只要看到这个痕迹在,格林就“不能轻率的推定”它是无主的,“必须努力查明”它究竟是否真的无主,可是怎么才能“查明”呢?要证明它有主,只要找到主人即可,可要证明它无主,不把全部活人问一遍,能查明吗? 罗氏说“产权调查所”可以帮我们做到,哈哈,在当今美国这个奴役社会确实可以做到,因为每份土地所有权都在政府机构集中登记了,可是罗氏不是无政府主义者吗?谁有义务来做这一集中登记工作?即便有人做,土地主为何要配合?只要有一个土地主不配合,你就无法确信任何一块荒地是无主的,对吧?而且,按罗氏权利观,配合登记不可能是拥有土地权的前提,对吧? 本章最后,罗氏再次回到了上一章的土地革命主题,而且变得更激进了(p.113):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悄悄修改了第9章的革命纲领,放宽了从地主手里夺过土地据为己有的条件:按之前的纲领,土地的当前耕种者是不能直接从地主手里拿过土地的,即便他已证明地主的所有是非法的,他还需要查明,这块土地在此之前没有合法主人,或者该主人已死且没有继承人,只有确认了这一点,他才能以该土地当前处于无主状态为由而凭先占原则据为己有。 这一修改虽然细微,却很重要,因为查明这一点很不容易,许多情况下甚至不太可能,这样一来就大大削弱了农民闹革命打土豪分田地的激励,所以,从罗氏这个悄悄修改,或许可以看出他盼望革命早日到来的急切心情。  


已有4条评论

  1. bear @ 2012-09-01, 08:44

    以前真心没觉得罗斯巴德这么二。要是走一圈就算,那追溯到人类走出非洲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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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他说的是,圈里的不算,圈本身算。我觉得他就是胡搅蛮缠

    [回复]

    bear 回复:

    我觉得,他写完这书之后几个月再问他,他会说圈本身也不算,哈哈~

    [回复]

    辉格 回复:

    貌似已经不需要等到写完了,他在第11章里已经否认北美印第安人所有权了…

    [回复]

    zhang3 回复:

    我擦,变得好快

    [回复]

  2. @ 2012-09-01, 12:29

    罗斯巴德的东西,看着新鲜仔细一推敲都站不住脚,只是没有辉格剖析得这么细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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