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批判#2:自然法与“人的本质”

(按:《自由的伦理》全文在此:中文版英文版

#第2章#

在罗斯巴德看来,法律或伦理法则就是自然律,和其他自然律的不同仅在于它是关于人的自然律;而世界之所以会遵循自然律,是因为组成世界的元素具备某些特性:物理定律的成立是因为基本粒子具有某些特性,同样,人与社会遵循某些伦理法则是因为人具有某些特性,罗氏将这些特性叫做“人的本质”。请看:

但这样问题马上就来了:在物理世界,我们说某一法则是自然律,意思是它不可能被违反,假如法律就是自然律,那么它是否可能被违反呢?比如罗氏认为谋杀和抢劫是违反法律的,那是否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发生谋杀和抢劫?

显然,他不可能这么认为,这个休谟之叉是自然主义者必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解决的: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把自然法从自然律悄悄修改成了“趋势(tendency)”,而趋势是可以背离的,这可是个重大修改,本该详加说明,可罗氏却借他人之口一笔带过,这是辩论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退避策略,不事先把观点全部摆明,等对方反驳过来,才临时后撤一步,避过矛头,同时却拒不承认之前未后撤时的观点是错误的,然后,当换个场合的时候,他又把前面没后撤的那个观点重新提出来(因为他不承认之前已经被驳倒了),像滑溜溜的泥鳅一样让你抓不住。

好吧,我们就姑且接受他用“趋势”代替自然律(但愿不会再次滑走),那么“趋势”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指背离某种状态的事情很少发生?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也有一种内在力量将其拉回那个状态?还是像历史决定论认为的那样,世界正走向某个完美状态,而一旦达到这个完美状态后背离就不再发生了?请看:

嗯,听出点意思了,好像是说,作为生物个体,在条件齐备的情况下,会向某种成熟健康状态发育,会依其本性作出某些行为来自我维持,总而言之,具有某种目的性:诸如生存、健康、繁衍,等等。

可是,为什么只举植物幼苗生长这一个例子呢?为何不提一提食草动物?树苗被山羊吃掉算不算依其“本质”而存在的自然“趋势”?依谁的本质?树苗的还是山羊的?

用罗氏的话说:一棵树苗拥有树的“本质”,因而遵循一个长成健康树木的“趋势”,而一头羊拥有羊的“本质”,因而需要寻找食物来维持其作为一头健康正常羊的状态,于是问题就来了:究竟是树苗被羊吃掉背离了趋势,还是羊吃不到树苗而饿死背离了趋势?同样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在羊与狼之间提出。

很明显,每个生物个体拥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因而遵循各自不同的趋势,这些趋势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人类同样未能免于这种目的的分立与趋势的冲突,人类个体出于生存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抢劫他人财物的趋势?出于繁衍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强制异性的趋势?

当然人类也有妥协与合作的趋势,但究竟哪个趋势占主导,从而决定实际的行为,端赖特定情境下的具体条件而定,罗氏可曾举出什么证据,表明何种趋势是主导的、占优的?反倒有大量证据显示,在适当条件下,人类个体普遍具有使用暴力来追求自身目标的倾向。

【友情提供参考补丁:当然,你也可以再后撤一步,说自然法的“趋势”不是个体趋势,而是由相互发生关系的个体所构成的系统的趋势,比如草与羊、羊与狼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趋势,和生活在一起的个人所构成的社会的趋势,可是罗氏同样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表明他所宣称的自然法规则(比如不抢劫、不人身强制)体现了实际存在的趋势,相反,大量证据表明,在人类数十万年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在财产权和人身保护制度形成之前,对陌生和敌对同类的抢劫、杀戮、驱逐、奴役和身体侵占,是常态而非例外。不过,既然罗氏没采用这个补丁,那这段话暂且搁一边。】

按常识,法律正是用来解决上述个体间目的与趋势冲突的规则,它无法从这些趋势本身推导出来,实际上罗斯巴德也没有向我们展示,如何从这些分立于个体之间的不同趋势中推导出了法律规则,他简单的回避了“趋势”的分立与冲突这个关键问题。

正是这一回避为他后面的种种错误埋下了伏笔。不着急,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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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由的伦理》全文在此:中文版英文版) #第2章# 在罗斯巴德看来,法律或伦理法则就是自然律,和其他自然律的不同仅在于它是关于人的自然律;而世界之所以会遵循自然律,是因为组成世界的元素具备某些特性:物理定律的成立是因为基本粒子具有某些特性,同样,人与社会遵循某些伦理法则是因为人具有某些特性,罗氏将这些特性叫做“人的本质”。请看: 但这样问题马上就来了:在物理世界,我们说某一法则是自然律,意思是它不可能被违反,假如法律就是自然律,那么它是否可能被违反呢?比如罗氏认为谋杀和抢劫是违反法律的,那是否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发生谋杀和抢劫? 显然,他不可能这么认为,这个休谟之叉是自然主义者必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解决的: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把自然法从自然律悄悄修改成了“趋势(tendency)”,而趋势是可以背离的,这可是个重大修改,本该详加说明,可罗氏却借他人之口一笔带过,这是辩论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退避策略,不事先把观点全部摆明,等对方反驳过来,才临时后撤一步,避过矛头,同时却拒不承认之前未后撤时的观点是错误的,然后,当换个场合的时候,他又把前面没后撤的那个观点重新提出来(因为他不承认之前已经被驳倒了),像滑溜溜的泥鳅一样让你抓不住。 好吧,我们就姑且接受他用“趋势”代替自然律(但愿不会再次滑走),那么“趋势”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指背离某种状态的事情很少发生?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也有一种内在力量将其拉回那个状态?还是像历史决定论认为的那样,世界正走向某个完美状态,而一旦达到这个完美状态后背离就不再发生了?请看: 嗯,听出点意思了,好像是说,作为生物个体,在条件齐备的情况下,会向某种成熟健康状态发育,会依其本性作出某些行为来自我维持,总而言之,具有某种目的性:诸如生存、健康、繁衍,等等。 可是,为什么只举植物幼苗生长这一个例子呢?为何不提一提食草动物?树苗被山羊吃掉算不算依其“本质”而存在的自然“趋势”?依谁的本质?树苗的还是山羊的? 用罗氏的话说:一棵树苗拥有树的“本质”,因而遵循一个长成健康树木的“趋势”,而一头羊拥有羊的“本质”,因而需要寻找食物来维持其作为一头健康正常羊的状态,于是问题就来了:究竟是树苗被羊吃掉背离了趋势,还是羊吃不到树苗而饿死背离了趋势?同样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在羊与狼之间提出。 很明显,每个生物个体拥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因而遵循各自不同的趋势,这些趋势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人类同样未能免于这种目的的分立与趋势的冲突,人类个体出于生存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抢劫他人财物的趋势?出于繁衍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强制异性的趋势? 当然人类也有妥协与合作的趋势,但究竟哪个趋势占主导,从而决定实际的行为,端赖特定情境下的具体条件而定,罗氏可曾举出什么证据,表明何种趋势是主导的、占优的?反倒有大量证据显示,在适当条件下,人类个体普遍具有使用暴力来追求自身目标的倾向。 【友情提供参考补丁:当然,你也可以再后撤一步,说自然法的“趋势”不是个体趋势,而是由相互发生关系的个体所构成的系统的趋势,比如草与羊、羊与狼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趋势,和生活在一起的个人所构成的社会的趋势,可是罗氏同样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表明他所宣称的自然法规则(比如不抢劫、不人身强制)体现了实际存在的趋势,相反,大量证据表明,在人类数十万年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在财产权和人身保护制度形成之前,对陌生和敌对同类的抢劫、杀戮、驱逐、奴役和身体侵占,是常态而非例外。不过,既然罗氏没采用这个补丁,那这段话暂且搁一边。】 按常识,法律正是用来解决上述个体间目的与趋势冲突的规则,它无法从这些趋势本身推导出来,实际上罗斯巴德也没有向我们展示,如何从这些分立于个体之间的不同趋势中推导出了法律规则,他简单的回避了“趋势”的分立与冲突这个关键问题。 正是这一回避为他后面的种种错误埋下了伏笔。不着急,慢慢来。  


已有12条评论

  1. bear @ 2012-08-23, 20:05

    辉总真和罗斯巴德杠上了啊!让我联想到陈志武写《金融的逻辑》驳斥《货币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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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嗯,以前低估了他的影响,现在发现他的身影还真无处不在,许多还算靠谱的作家也提他,更别说我最近参加的几次聚会了。我希望这个系列可以一劳永逸的把这个名字从我的讨论环境里清除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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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r 回复:

    哈哈,我倒觉得或许会有反效果,说不定此后辉总就被大批罗粉盯上,从此陷入罗斯巴德的汪洋大海了。
    即便菜如两年前的我,看了张维迎推荐的著名的《美国大萧条》也受不了了,罗斯巴德简直是为了理论的成立不择手段乱凑数据!相信他的粉丝肯定都看过这本书。这样还粉,八成辉总说破嘴都不可能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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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3 回复:

    辉总掀起了阅读罗斯巴德的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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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估计会因此增加不少罗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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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擦,这都成国际事件了 http://t.cn/zlHd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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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阿斗 @ 2012-08-24, 00:36

    写的很好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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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斗 回复:

    引人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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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adrick @ 2012-08-24, 08:46

    搬张凳子,喜看罗斯巴德被调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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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adrick @ 2012-08-24, 08:47

    友情提供参考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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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zhang3 @ 2012-08-25, 00:19

    罗斯巴德哲学素养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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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呵呵,要不是早发现这一点,我敢在仔细读过之前就夸下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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