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所思〉分类下的文章(165)

范式与硬核:什么是科学?

(因作品需要,这两天在清理回顾自己的哲学立场,这是其中一部分,先陈列出来供各位批判,既然谈哲学,难免主义横飞,请多包涵,但愿这次横飞完,以后就不用再提主义了)

最初让我思考“什么是科学”这个问题的,是波普的证伪学说[1],不过后来,在如何看待科学的问题上对我影响最大的,是库恩的范式理论[2]和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理论[3];尽管库恩以波普批评者姿态出现,而拉卡托斯是波普的修正和维护者,但我倒觉得他们的理论是互补的。

波普理论其实是休谟思想的自然延续,既然经验事实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是它本身,因而要对世界有所理解和谈论,必须赋予事实以“意义”,并对经验之外的事情有所猜测;比如[4],必须将一个略具椭圆状的东西看作帽子,把帽子、头发和衣服组合看作一个人,并相信竹竿上悬着钓线、钓线下面有鱼钩,假如帽子掉落到两米之外,我会说风吹落了帽子,而不会说帽子从头上跳了下来。

所以,当我说“帽子被风吹落”时,我头脑里已预先有了一套朴素物理学[5],让我相信除非被外力干预,帽子不会无故离开支撑它的物体,而当我说“他在钓鱼”时,我也有一套朴素心理学,让我相信一个人不会为了别的目的或没有任何目的却长时间静坐在河边,身前还斜支着一根竹竿。

证伪主义可以视为这样一种告诫:首先,任何理论建构必须能够帮助我们对世界作出某些推断,才是有意义的,这一条相当于奥卡姆剃刀[6];其次,在进行建构和推断时,需要时刻保持怀疑态度,记住这些仅仅是头脑中的假设,须随时针对新的经验事实作出调整,这一态度也被称为批判理性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

有推断就会有错愕与惊讶,而正是在对待推断与新经验事实之间的冲突的态度上,现代科学与民间科学表现出了根本差异,前科学时代的人们在遭遇惊愕时,比如发现那位垂钓者连续八小时纹丝不动,便会尝试纠正事实推断上的错误,比如走进仔细一看,原来是个稻草人,但通常不会去质疑得出这些推断所依据的概念体系和理论假设,即,不会去修正那套民间科学,假如纠正事实的种种尝试仍无法消除困惑,他们通常会诉诸万能膏药:他会魔法!上帝显灵了!证伪主义所反对的,正是这种万能膏药。

但库恩认为,科学家也不会轻易质疑概念体系和基本假设,相反,他们会坚守既已认定的概念和假设,而把经验事实所带来的困惑视为待解的“难题”,而科学的常规发展就是解难题的过程,而解题过程中的各种尝试和反复所质疑和抛弃的,充其量只是为解题而临时作出的中间假设。

库恩把科学理论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少数奠基性科学家通过哲学思辨提出一套形而上学概念,和由这些概念以特定语法关系构成的命题结构,这个框架决定了观察世界的角度,规定了何种问题是可问的,即,一个合法的问题只能以哪几种句式提出,且只能使用哪些词汇。

接着,科学家会为这些概念确定度量方法,即,在抽象观念和经验事实之间建立连结,由此概念便成了变量,而命题的结论和推断也就有了验证标准,至此,该理论便完成了范式确立,而这套概念、度量方法和命题结构,构成了库恩所称的“范式”(paradigm);然后,科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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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品需要,这两天在清理回顾自己的哲学立场,这是其中一部分,先陈列出来供各位批判,既然谈哲学,难免主义横飞,请多包涵,但愿这次横飞完,以后就不用再提主义了) 最初让我思考“什么是科学”这个问题的,是波普的证伪学说[1],不过后来,在如何看待科学的问题上对我影响最大的,是库恩的范式理论[2]和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理论[3];尽管库恩以波普批评者姿态出现,而拉卡托斯是波普的修正和维护者,但我倒觉得他们的理论是互补的。 波普理论其实是休谟思想的自然延续,既然经验事实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是它本身,因而要对世界有所理解和谈论,必须赋予事实以“意义”,并对经验之外的事情有所猜测;比如[4],必须将一个略具椭圆状的东西看作帽子,把帽子、头发和衣服组合看作一个人,并相信竹竿上悬着钓线、钓线下面有鱼钩,假如帽子掉落到两米之外,我会说风吹落了帽子,而不会说帽子从头上跳了下来。 所以,当我说“帽子被风吹落”时,我头脑里已预先有了一套朴素物理学[5],让我相信除非被外力干预,帽子不会无故离开支撑它的物体,而当我说“他在钓鱼”时,我也有一套朴素心理学,让我相信一个人不会为了别的目的或没有任何目的却长时间静坐在河边,身前还斜支着一根竹竿。 证伪主义可以视为这样一种告诫:首先,任何理论建构必须能够帮助我们对世界作出某些推断,才是有意义的,这一条相当于奥卡姆剃刀[6];其次,在进行建构和推断时,需要时刻保持怀疑态度,记住这些仅仅是头脑中的假设,须随时针对新的经验事实作出调整,这一态度也被称为批判理性主义([[critical rationalism]])。 有推断就会有错愕与惊讶,而正是在对待推断与新经验事实之间的冲突的态度上,现代科学与民间科学表现出了根本差异,前科学时代的人们在遭遇惊愕时,比如发现那位垂钓者连续八小时纹丝不动,便会尝试纠正事实推断上的错误,比如走进仔细一看,原来是个稻草人,但通常不会去质疑得出这些推断所依据的概念体系和理论假设,即,不会去修正那套民间科学,假如纠正事实的种种尝试仍无法消除困惑,他们通常会诉诸万能膏药:他会魔法!上帝显灵了!证伪主义所反对的,正是这种万能膏药。 但库恩认为,科学家也不会轻易质疑概念体系和基本假设,相反,他们会坚守既已认定的概念和假设,而把经验事实所带来的困惑视为待解的“难题”,而科学的常规发展就是解难题的过程,而解题过程中的各种尝试和反复所质疑和抛弃的,充其量只是为解题而临时作出的中间假设。 库恩把科学理论的发展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是少数奠基性科学家通过哲学思辨提出一套形而上学概念,和由这些概念以特定语法关系构成的命题结构,这个框架决定了观察世界的角度,规定了何种问题是可问的,即,一个合法的问题只能以哪几种句式提出,且只能使用哪些词汇。 接着,科学家会为这些概念确定度量方法,即,在抽象观念和经验事实之间建立连结,由此概念便成了变量,而命题的结论和推断也就有了验证标准,至此,该理论便完成了范式确立,而这套概念、度量方法和命题结构,构成了库恩所称的“范式”([[paradigm]]);然后,科学研究才进入常规阶段,即解难题的过程,而每个困难必须先用范式所规定的词汇和句法结构进行描述,才被接受为值得研究的课题,否则不予理睬[7]。 科学家会一直坚持范式,直至对解题过程难以再推进感到绝望,或被另一个与之竞争的范式的光明前景所吸引,假如大批科学家倒向新范式,科学革命便发生了,革命的方式就是范式转换;由于范式之间的基本概念和度量方法不同,因而采用不同范式的科学家之间无法有效对话,如同鸡同鸭讲,范式的取舍无法基于逻辑推导或某种客观标准而得出,往往新范式所面临的难题比旧范式还多,只能凭个人直觉和信念而选择。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库恩严重挑战了波普的科学认定标准,但库恩理论并不是许多人所认为或指责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首先,解难题的过程无论如何迂回反复,都不能引入万能膏药,其次,范式中的每个概念必须给出度量方法,因而不会成为万能膏药,这两点正是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关键所在。 拉卡托斯为证伪主义提出了一个修补方案,试图以此保留判别科学性的客观标准,其大意是,可证伪的不是具体的命题,而是整套研究纲领([[research programme]]),一个纲领包括由若干基本命题组成的“硬核”(hard core),而为了解释具体的经验事实,采用该纲领的科学家需要基于硬核提出各种辅助假说,后者构成了围绕硬核的保护带,质疑和修正只能针对保护带而不能指向硬核;证伪一个纲领的标准是看它是进步的还是退化的,进步是指它启发研究者不断发现新的经验事实,而退化的纲领则停顿于在旧事实所造成的困难面前不断自我辩护的窘境。 假如从库恩的视角看[8],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方法论可以这样理解:在范式所给定的框架下为解决难题而提出的假说,不是被同等对待的,而是被组织在多层次的结构之中,上层(或外围)假说在逻辑上依赖于下层假说,当面临经验事实所带来的困难时,首先被质疑的是最外围的假说,越是下层的假说,承载着越多的上层结构,因而得到更优先的保护,这样,庞大的理论体系才能维持足够的稳定性。 从理论挑战者的角度看,当你质疑一个假说,并试图以替代假说取而代之时,该假说越是处于理论大厦的下层,你就负有越大的责任为你的质疑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并展示替代假说的解释能力,而为了吸引追随者认同或加入你的挑战和替代事业,你就必须用更多更重要的以往成果来显示你的洞察力和研究能力,假如你的挑战已指向了理论体系的最基本命题,那恐怕只能另立山头、另起炉灶了。 ---------------------- [1]卡尔·波普([[Karl Popper]])在其早期著作《科学发现的逻辑》(1934)中提出了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可证伪性([[falsifiability]])标准。 [2]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科学史兼科学哲学家,代表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 [3]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数学哲学和科学哲学家,代表作《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1978)。 [4]我在这里延续了第96篇中的例子。 [5]朴素物理学([[naïve physics]])也叫民间物理学([[folk physics]]),又译常识物理学,和民间生物学([[folk biology]])、民间心理学([[folk psychology]])一样,皆属民间科学([[folk science]]),是对于世界运行法则的一些假设,无须正规教育即可先天拥有或从文化中习得,且在各种文化之间具有相当高的一致性。 [6]奥卡姆剃刀([[Occam's razor]]),也叫简约法则(law of parsimony)或节省法则(law of economy),奥卡姆的原话是“若非必要,勿增实体”。 [7]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将无法在规范的概念和句法结构下恰当提出的含混不清的问题,称为“奥秘”(mysteries)而不是真正的“问题”(problem),这与库恩的思想不谋而合,见《对语言的思考》(1975)。 [8]这也正是我所乐意采用的视角,所以我将自己的科学哲学观擅自称为“经拉卡托斯修正的库恩主义”,虽然实际上拉卡托斯本人并无意采纳或修正库恩主义。
虚无主义 vs 泛灵论

前两天豆瓣上又有人在争论民族的话题,争论内容本身很拙劣,我没兴趣插嘴,不过这倒让我想到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虚无主义(nihilism)和泛灵论(animism,也叫万物有灵论)在气质上是如此截然相对,一个天真烂漫兴致勃勃的把什么东西都看作有生命的,简直就是可爱多,另一个则总在一旁鄙视的哼哼,这些都是假的,幻象而已,根本不存在,活像看穿一切的世故老朽,随时准备扫每个人的兴。

可实际上,这对活宝有着共同的哲学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本质主义(essentialism)。

本质主义的意思是,任何存在物都有一个不可分割、不可异动的“本质”,这是它得以作为其所属种类而存在的基础,丧失了本质,它就不再是这种东西了,并且,同一种类存在物的本质们是完全相同的——这也是它们被归为一类的原因所在,不同的只是“表面”特性。

听起来有点抽象,举个例子吧,比如我屁股下的这把椅子,本质主义者看来,它“里面”存在着某个东西,姑且叫它“椅性”,这是它之成为椅子的基础,我砍掉它一条腿,它还是椅子,因为它并未丧失椅性,只是有点“缺陷”而已,我再敲掉它靠背上的一根木条,它也还是椅子;或许有人会不知好歹的问:那要敲掉多少它才会丧失椅性啊?或者:椅性到底躲在它的哪条腿里啊?但本质主义者是不屑于回答如此庸俗的问题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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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豆瓣上又有人在争论民族的话题,争论内容本身很拙劣,我没兴趣插嘴,不过这倒让我想到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虚无主义([[nihilism]])和泛灵论([[animism]],也叫万物有灵论)在气质上是如此截然相对,一个天真烂漫兴致勃勃的把什么东西都看作有生命的,简直就是可爱多,另一个则总在一旁鄙视的哼哼,这些都是假的,幻象而已,根本不存在,活像看穿一切的世故老朽,随时准备扫每个人的兴。 可实际上,这对活宝有着共同的哲学基础,这个基础就是本质主义([[essentialism]])。 本质主义的意思是,任何存在物都有一个不可分割、不可异动的“本质”,这是它得以作为其所属种类而存在的基础,丧失了本质,它就不再是这种东西了,并且,同一种类存在物的本质们是完全相同的——这也是它们被归为一类的原因所在,不同的只是“表面”特性。 听起来有点抽象,举个例子吧,比如我屁股下的这把椅子,本质主义者看来,它“里面”存在着某个东西,姑且叫它“椅性”,这是它之成为椅子的基础,我砍掉它一条腿,它还是椅子,因为它并未丧失椅性,只是有点“缺陷”而已,我再敲掉它靠背上的一根木条,它也还是椅子;或许有人会不知好歹的问:那要敲掉多少它才会丧失椅性啊?或者:椅性到底躲在它的哪条腿里啊?但本质主义者是不屑于回答如此庸俗的问题的,呵呵。 泛灵论是本质主义的一个实例化:所有存在物都有一个本质,这个本质叫“灵魂”([[soul]]或[[spirit]]),各种灵魂虽有所不同,但都和人的灵魂一样,会思考、有欲望和喜好、会感受痛苦与喜悦,并控制着其所在存在物的行动。 一个稍高级的泛灵论版本是多神教([[polytheism]],比如希腊多神教),他们认为,同一种类存在物的灵魂不仅相同,还是从同一个灵魂母体中分离出来的,并且,尽管这些灵魂脱离了母体,却仍受母体的控制(每个希腊神就是这样一个母体);更高级的版本是一神教([[monotheism]]),他们认为这样的母体有且只有一个,但灵魂子体在分离时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质,因而构成不同的种类。 虚无主义否认许多被提及的存在物的实在性,而他们否认的方式和我对付椅子的方式一样:把椅子腿一条条砍下来,边砍边问:椅性呢?在这条里吗?还是这条?嗯?究竟在哪条?说!说不出来吧?所以嘛,根本没有什么椅性!根本不存在椅子这种东西! 显然,虚无主义判别实在性的方法就是本质主义,只不过他们否认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被提及的东西的实在性而已,而其中有些虚无主义者使用的还是泛灵论版本的本质主义,即,他们否认某种实在性是因为他们找不到其中的灵魂。 比如民族问题,那些滥用民族概念的人,不仅认为民族是存在的,而且民族还会像个人那样成长、发育和思考,可以拥有自己的光荣和梦想,可以感受到痛苦和自豪,总之,它有灵魂,这些人不妨称之为泛灵论民族主义者,而民族虚无主义者则认为民族根本不存在,理由是民族既不能思考,也感受不到痛苦,更无法拥有梦想,那些以为它能这么做的历史叙事都是虚构的,是胡说八道。 两种说法都很荒谬,当然,他们不会表述的看起来这么荒谬,他们甚至不会承认自己是本质主义,但那只是因为没有深挖下去,比如,虚无主义的一句名言是“根本没有社会,只有一个个的人”,假如挖下去就会问:那为何不说,根本没有人,只有一个个细胞呢?或,根本没有细胞,只有一个个分子呢? 归根结蒂,他们顽固的相信,相对于其他结构层次,个人这个结构层次有着哲学上的特殊地位,可以否认社会的实在性而不能否认个体的实在性,说到底是因为人是“有灵魂的”。 抛弃本质主义即可避免这两种荒谬处境:是否存在某个叫“人性”或“民族性”的东西并不重要,对于怀疑论者来说,承认某种实在性仅仅意味着,他认为引入这个概念可以让他更好的在某个结构层次上观察和谈论世界,比如“民族”,这个概念可以让他更好的理解,为何某一时刻一大群人会同时涌向一个征兵站?或冲向一挺重机枪?或在脸上和屁股上都刷上三色图案?假如对此有所助益,那就够了。 就方法论而言,识别或界定什么椅性、人性、民族性之类的东西是无聊的,重要的是语义约束,即,某个概念是否可以置入某种句子结构的某个语法位上?比如是否可以成为某些谓词的主语?换句话说,只要我们没糊涂到把民族用作“思考”或“拉屎”的主语,那就够了。
赌球的金融价值

去年的衍生品大批斗期间,我连写了三篇文章(1,2,3)为它辩护,其中一个观点是:

即便是交易双方都没有需要对冲的风险的纯对赌,也不是没有金融价值的。

其价值在于价格发现(price discovery),而要发现价格,必须有足够多的交易者和足够高的交易频率,这样一旦有人需要对冲相关风险时,才有市价可循,才能找到交易对手。

对于衍生品,需要发现的,是风险的价格,抽象的说,风险价格就是人们对未来某一事件的看法的分布状态,而价格发现的过程就是设法让足够多的人把他们的看法表达出来。

问题是,如何确保他们的表达是真实而负责任的?答案是:打赌,设立赌局是目前人类已发现的收集关于未来事件的真实且负责的看法的唯一有效手段(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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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衍生品大批斗期间,我连写了三篇文章(1,2,3)为它辩护,其中一个观点是: {*quote(衍生品.价格发现)即便是交易双方都没有需要对冲的风险的纯对赌,也不是没有金融价值的。 其价值在于价格发现([[price discovery]]),而要发现价格,必须有足够多的交易者和足够高的交易频率,这样一旦有人需要对冲相关风险时,才有市价可循,才能找到交易对手。 对于衍生品,需要发现的,是风险的价格,抽象的说,风险价格就是人们对未来某一事件的看法的分布状态,而价格发现的过程就是设法让足够多的人把他们的看法表达出来。 问题是,如何确保他们的表达是真实而负责任的?答案是:打赌,设立赌局是目前人类已发现的收集关于未来事件的真实且负责的看法的唯一有效手段。/quote*} 那么,哪些看法值得收集(因而有金融价值)?我的判别标准是(见第2篇):这取决于,看法所针对的未来事件,是不是仅仅为收集看法而专门制造的,如果是,比如掷骰子或洗牌发牌,那就是普通的赌场赌博,没有除它本身之外金融价值,否则,就有服务于其他部门的金融价值。 记得当时有人提出了赌球的问题,按我的标准,除非球赛是专门且仅仅为赌球而组织的——那就相当于把球赛当骰子来掷——,它必定有某种金融价值,即便目前尚未被开发出来。 不过,当时我没有细想这种价值可能会如何被利用,昨天整理这几篇旧文时,想到了一种可能性。 假如现在离下届世界杯开幕还有6个月,中国队还剩一场预选赛没踢,对手是香港队,只要赢下这一场就能进决赛圈,这场比赛被安排2个月之后;现在,我是一家旅行社老板,打算向中国球迷推出一项看球套餐,花5000美元,包括往返机票和三天食宿,并保证帮你买到球票。 显然,这项业务的一大障碍是最后一场比赛胜负未定,球迷面临在白跑一趟的风险,但是,出于机票和酒店预订方面的种种考虑,假如我等到2个月之后再推出产品,就会错过最佳销售时机,于是我决定为球迷提供保险选项:假如你愿意额外支付一笔保险费,那么万一中国队未出线,你可以全额退款(保险费除外)。 问题是,1)保险费如何定价?2)我的风险如何控制? 有了赌球市场就好办了,比如最后那场预选赛香港队的赔率是1:10,而每个全额退款会给我带来1000美元的损失,那就很简单:我把保险费定在100美元,然后,每卖掉一份保险,就在香港队上押注100美元,无论香港队是输是赢,都与我毫无关系。 赌场的妙处在于,我可以做涉及某一未来事件的生意,而不必对此事件持有任何看法,有看法就意味着担风险,而赌场里充满了看法,我可以随时找到足够多的人来让他们对自己的看法承担后果。
货币本位:价值基准 vs 兑现责任

记得05年时在万科论坛上讨论过金本位的问题,当时我提出了用“金基准”代替“金本位”的想法,刚才整理旧文时,又想了一下,思路貌似更清楚了一点。

从字面上看,金本位(gold standard)的意思只是以黄金作为交易的价值度量基准,即价格的单位,假如仅仅停留于此,金本位便不会带来数量不足和通货紧缩的问题。

但在对货币系统的讨论和实践中,“本位”实际上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采用某种本位即意味着,银行对其发行的纸币(或其它信用凭据)承担兑现义务,即,当你拿着纸币走进银行并提出兑现要求,银行有法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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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05年时在万科论坛上讨论过金本位的问题,当时我提出了用“金基准”代替“金本位”的想法,刚才整理旧文时,又想了一下,思路貌似更清楚了一点。 从字面上看,金本位(gold standard)的意思只是以黄金作为交易的价值度量基准,即价格的单位,假如仅仅停留于此,金本位便不会带来数量不足和通货紧缩的问题。 但在对货币系统的讨论和实践中,“本位”实际上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采用某种本位即意味着,银行对其发行的纸币(或其它信用凭据)承担兑现义务,即,当你拿着纸币走进银行并提出兑现要求,银行有法定责任当即交付纸币面额所对应数量的本位物,所以本位货币也叫可兑现货币(convertible money)。 而正是对特定单一物质的即时兑现责任,造成了本位货币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银行为了确保履行兑现责任,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本位物储备,而这种物质的数量,不可能那么巧,刚好满足整个经济体系的交易、储蓄和投资需求。 许多人似乎不假思索的认定,价值基准与兑现责任是当然不可分割的:假如解除兑现义务,如何保证银行不滥发纸币?如何保证纸币面额所对应的购买力具有稳定性? 但实际上,价值基准与兑现责任是可分的,比如,你拿着面额1盎司黄金的纸币来要求兑现,而我恰好没这么多黄金,但有很多白银,假如当前市场金银比价是35:1,于是我给你35盎司白银;假如法律允许银行如此履行纸币兑现责任,我看不出会对货币的信用和币值稳定带来何种伤害。 当然,这一兑现方式有效运作的前提是,用于兑现的候选商品(这里是白银)必须有普遍认可的市价可循,这意味着它具有相当规模的交易量和足够高的流动性,这在古代或许有点困难,但在当今的发达市场环境下,满足这一条件的商品很多。 现在考虑一种更加灵活的兑现责任:银行不承担任何直接的商品即时交付责任,但他保证,用这张纸币随时能够在市场上买到规定数量的一组商品;这样的货币不妨称为有锚货币(anchored money),它承诺能买到的那个商品组合,就是该货币的锚。 实际上,美元大致上就是这样一种货币,假如Fed的货币政策严格锁定CPI,并且CPI的商品篮子是明确而稳定的,那么Fed就是在以锚定方式履行兑现责任;所欠缺的只是,这一责任还有待被法律明确固定下来。
双性恋基因面临的另一个不利

整理旧文时,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两年前我曾提出一个观点:文化宽容或许会大幅降低“同性恋/双性恋基因”的频率;今天又想了想,发现双性恋基因的麻烦还不止于此,避孕和亲子鉴定技术的普及或许是更大的威胁,逻辑是这样的:

前提仍然是同性恋的“副产品假说”,即,同性恋本身没有遗传优势,它是双性恋的副产品,而后者有显著遗传优势,是因为:1)性关系开始早;2)性伴数量多。

姑且假定,男性有两种性策略:顾家好男人和花花公子(实际上我认为主要策略有三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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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旧文时,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两年前我曾提出一个观点:文化宽容或许会大幅降低“同性恋/双性恋基因”的频率;今天又想了想,发现双性恋基因的麻烦还不止于此,避孕和亲子鉴定技术的普及或许是更大的威胁,逻辑是这样的: 前提仍然是同性恋的“副产品假说”,即,同性恋本身没有遗传优势,它是双性恋的副产品,而后者有显著遗传优势,是因为:1)性关系开始早;2)性伴数量多。 姑且假定,男性有两种性策略:顾家好男人和花花公子(实际上我认为主要策略有三种,第三种我叫它霸王策略,简化起见这里暂不予考虑),前者以质量和成功率取胜,后者以数量和低成本取胜。 显然,双性恋优势只能在后一种策略中才能体现,而他收获其成果的关键在于:要么说服单身女性独立抚养孩子,要么成功的给已婚女性的丈夫戴上绿帽并欺骗他把孩子养大,可是,避孕、堕胎和亲子鉴定技术的发展,使得这两种可能性都大大降低了。 避孕和堕胎技术让女方可以很自如的选择与哪位性伴侣生育子女,本来,她可以选择与花花公子怀孕,并让顾家好丈夫相信这是自己的孩子并尽力抚养,可现在有了亲子鉴定,她要说服丈夫和她一起抚养孩子就只能选择怀上他的孩子了,而同时,她也不大可能像过去那样因为一夜春情而被迫独自养大一个孩子了。
其实韩寒已经为作家低收入提供了答案

只不过不是通过他的文字,而是通过他本人的境遇。

对作家的低收入状况,我原先的想法比较简单,认为那不过是格雷欣法则的又一个案例:既然读者不怎么区分文章的质量,媒体自然乐意采用那些稿酬要求较低的作品。

不过,最近韩寒那篇哭穷文章却让我对此问题有了新的困惑和思考,和多数时候一样,我的反应比较迟钝,过去一周几次想起这事儿,都没什么头绪,直到刚才在翻一篇旧文章时,才发现答案其实很简单。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你是某公园经理,需要雇10名清洁工分区负责捡拾公园垃圾,假如众所周知的历史经验表明,每位清洁工有1%的概率在每一年内捡到一枚价值数十万的戒指,但此事何时何地发生在谁头上,完全无法预料,那么,清洁工的工资水平,是不是(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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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不是通过他的文字,而是通过他本人的境遇。 对作家的低收入状况,我原先的想法比较简单,认为那不过是格雷欣法则的又一个案例:既然读者不怎么区分文章的质量,媒体自然乐意采用那些稿酬要求较低的作品。 不过,最近韩寒那篇哭穷文章却让我对此问题有了新的困惑和思考,和多数时候一样,我的反应比较迟钝,过去一周几次想起这事儿,都没什么头绪,直到刚才在翻一篇旧文章时,才发现答案其实很简单。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你是某公园经理,需要雇10名清洁工分区负责捡拾公园垃圾,假如众所周知的历史经验表明,每位清洁工有1%的概率在每一年内捡到一枚价值数十万的戒指,但此事何时何地发生在谁头上,完全无法预料,那么,清洁工的工资水平,是不是会显著低于不存在上述经验的情况?甚至可能低到小于零? 韩寒就是那个捡到了戒指的人。 上述价格模型(姑且称之为“戒指假说”吧),在演艺业大概表现的更加纯粹。 那么,戒指拉低价格的程度,是否恰好被戒指价格所补偿呢?不一定,取决于社会的风险偏好分布,戒指所吸引来的,必定是那些风险偏好较高、且未被其它风险活动所吸引走的人,假如这些人风险偏好足够高,戒指价格可以大幅低于补偿其所拉低的报酬所需的水平(正如彩票收益期望值可大幅低于彩票价格)。 注意,上述解释与基于格雷欣法则的解释并不冲突或相互替代,实际上,格雷欣法则和戒指假说拥有一个共同的前提:读者不区别质量;正因此,捡到戒指的事件才会变得高度随机,所以,相对于一般的柠檬市场([[lemons market]]),写作市场在适用格雷欣法则时,其特别之处仅在于:有戒指可捡;故此,不妨称之为“有戒指的柠檬市场”。
团购是昙花,团练才是王道

团购是个好东西,但那只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好东西,前者血拼的很爽,后者多了个实施价格歧视的简易工具,但对于运营商,它并不是很好的商业模式,因为你很难用它来构筑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或者说很难建立排他性,至少我现在还没看出来,这种排他性会如何建立。

这样看来,团购可能只是一种破坏性力量,它会推动消费者和商家行为模式发生变化,团购风潮刮过之后,整个零售/服务业的面貌或许会大为改观,但它本身却未必能发展成一个诱人而富有想象空间的产业。

依我看,更有意思的东西,是团练,我用这个词来命名这样一种未来的商业模式:一群人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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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是个好东西,但那只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好东西,前者血拼的很爽,后者多了个实施价格歧视的简易工具,但对于运营商,它并不是很好的商业模式,因为你很难用它来构筑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或者说很难建立排他性,至少我现在还没看出来,这种排他性会如何建立。 这样看来,团购可能只是一种破坏性力量,它会推动消费者和商家行为模式发生变化,团购风潮刮过之后,整个零售/服务业的面貌或许会大为改观,但它本身却未必能发展成一个诱人而富有想象空间的产业。 依我看,更有意思的东西,是团练,我用这个词来命名这样一种未来的商业模式:一群人通过SNS或者其他网络途径凑在一起,不仅仅是购买一种已经存在的商品/服务,而是提出一种需求,进而触发一个经由设计/参与/组织/生产/分享、最终满足这一需求的过程,显然,团购只是它的一个很初级的特例。 在此过程中,运营商可以起这样的作用: 1)把一群有着共同偏好的人凑在一起,比如他们都对家居用品很在意; 2)提供一种机制让需求在互动中涌现出来,容易想到的是,新需求的涌现往往是出于对旧产品的共同不满,比如许多人都觉得现在的电源插座有许多不便之处; 3)提供一种机制让有想法的人提供产品创意和改良设计,或许很多人都有改良插座的想法,但很少有人会真的动手,因为他很难指望找到厂家来生产它,规模经济门槛和信息障碍会杀死绝大部分创新念头,而团练的机会就在这里; 4)一旦某种设计获得足够多的预订者,就开始招募制造商来生产,当然,从概念设计到最终工艺可能会有多个角色参与;这个环节上你或许瞥见了些众包的影子? 5)运营商需要为上述整个过程中,利益如何分配,权利/责任如何分割,提供一个清晰易懂的机制,特别是激励回路的设计是关键; 这才是真正革命性的商业模式,它将彻底改变整条整条的产业链,淘宝的发展已经培植了一大批淘宝工厂,团练也同样会培植出一大批团练设计师和团练作坊。
人格/行动/关系/交易/聚集/社会/……

越来越感觉SNS这个概念有问题,SNS们似乎始终没弄明白他们想要做什么(或许只是我了解的不多),在我看来,网络社会的进化将沿着下面几个概念依此展开:

1)首先需要解决人格分裂的问题;用户需要一个地方来存放和运行他的人格,而这个人格应能以用户想要的各种“身份”在各种场景中“表现”;巨头们都想成为头号人格运营商,如果互通性不解决,或者人格继续分裂,或者形成垄断;

2)需要赋予人格以行动能力,诸如:写信,交谈,评论,评价,阅读,欣赏,投票,竞拍,购买……,这些并非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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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感觉SNS这个概念有问题,SNS们似乎始终没弄明白他们想要做什么(或许只是我了解的不多),在我看来,网络社会的进化将沿着下面几个概念依此展开: 1)首先需要解决人格分裂的问题;用户需要一个地方来存放和运行他的人格,而这个人格应能以用户想要的各种“身份”在各种场景中“表现”;巨头们都想成为头号人格运营商,如果互通性不解决,或者人格继续分裂,或者形成垄断; 2)需要赋予人格以行动能力,诸如:写信,交谈,评论,评价,阅读,欣赏,投票,竞拍,购买……,这些并非人格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后者只保证他所维护的那些人格能进入实施行动的相应场景; 3)在行动中,关系得以建立;作为当然知情者,该行动场景运营商了解并维护了这些关系;用户或许希望这些关系被它的人格运营商所收集;当用户出现在其他场合时,他或许希望这些关系中的某些部分被该场景中的其他人所感知; 4)交易是一种行动能力,插入适当的社会层之后,个人博客便可直接成为网店,这才真正的C2C嘛,淘宝顶多就是做做评级/排名/分类/精选/推荐之类; 5)与行动能力同样重要的是组织能力,一种是正式组织,有预先规定的控制机制,加入/退出程序,从空白开始创建,比如豆瓣小组,但这不是重点,重要的是自发组织,它们从关系中自动浮现,现在SNS们都侧重于从个人出发的关系网扩散,没人去尝试建立以内聚度分析为基础的组织浮现机制,这显然更有意思,设想某一天,豆瓣提醒你:不妨招呼这几个人建个小组吧?你回答“好啊”,于是,小组有了,不是空白的,里面有成员,有豆列,有作品,有评论…… 6)人格运营商注定只剩下一两家,但社会运营商可以也注定会有很多,他们的业务是建立活动场所,适合于某类活动的开展,比如讨论/看球/拍卖/团购/麻将/记者招待会……
文化 vs 亚文化

过去,区隔不同文化的,主要是地理屏障,今后,足以区隔不同文化的屏障,就只剩下语言了(更宽泛的说是符号系统),但这并不是说语种会越来越多,相反,语言将只剩下一种,但它将变得越来越庞杂,每个人只能掌握其中一小部分,而共享足够多部分因而能够沟通的人们,将构成一个文化群体。

换句话说,文化多样性将被亚文化多样性所取代,在单一的全球文化中,任意两个人之间都能进行最低限度的交流,但只有同一亚文化群体中才可能发生较为复杂和深入的交流,而地理空间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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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区隔不同文化的,主要是地理屏障,今后,足以区隔不同文化的屏障,就只剩下语言了(更宽泛的说是符号系统),但这并不是说语种会越来越多,相反,语言将只剩下一种,但它将变得越来越庞杂,每个人只能掌握其中一小部分,而共享足够多部分因而能够沟通的人们,将构成一个文化群体。 换句话说,文化多样性将被亚文化多样性所取代,在单一的全球文化中,任意两个人之间都能进行最低限度的交流,但只有同一亚文化群体中才可能发生较为复杂和深入的交流,而地理空间对于区分亚文化不是有用的维度(其实这正是亚文化与文化的差别所在)。 货币,作为一种人人能懂的符号,连同以其为基础的价格信号,使得被语言之庞杂性所区隔的各亚文化共存于同一个地理空间与合作网络成为可能。 会是这样吗?或者可以问,多大程度上,已经是这样了呢?
占座/裹脚/割礼/道德僵局……

在围绕占座问题讨论中,小橘子最终将话题引向了“道德是什么?”这一更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大,所以还是另起一帖来讨论。

之前我在《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中从“信念”角度对法律给出了一个定义之后,zhangiii就曾问道:那么“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区别呢?”,我的回答是:与法律一样,道德也是博弈者关于他人对自己行为将如何作出反应的信念,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它们所包含的信念对成本预期的影响不同,道德信念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其他博弈者今后对行为人“另眼相看”——这也是一种惩罚,不过是消极的,而法律信念则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博弈对手的“矫正行动”,可能是报复,也可能是寻求司法救济。

与我不同,小橘子将道德界定为“流行的价值观”,我不喜欢这个定义,因为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它的秩序和制度之间,并没有确切的对应关系,所以这样定义的道德概念对于制度分析并没有太大用处。

的确,人们常常误以为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制度之间存在确切的甚至线性的对应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在《理想与路径》一文中已经讨论过,举个简单例子,我并不相信诸如“让更多人接受宪政思想就能让社会更接近宪政制度”这种看法。

制度如何演变是个发生学问题,它可以也经常完全背离价值观分布,一个被绝大多数人讨厌的均衡/道德规范/制度,不仅可能,也很常见,而且完全可以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长期自发的存在,占座传统或许就是个例子,为更清楚的说明这一点,我举了裹脚这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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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绕占座问题讨论中,小橘子最终将话题引向了“道德是什么?”这一更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大,所以还是另起一帖来讨论。 之前我在《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中从“信念”角度对法律给出了一个定义之后,zhangiii就曾问道:那么“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区别呢?”,我的回答是:与法律一样,道德也是博弈者关于他人对自己行为将如何作出反应的信念,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它们所包含的信念对成本预期的影响不同,道德信念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其他博弈者今后对行为人“另眼相看”——这也是一种惩罚,不过是消极的,而法律信念则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博弈对手的“矫正行动”,可能是报复,也可能是寻求司法救济。

与我不同,小橘子将道德界定为“流行的价值观”,我不喜欢这个定义,因为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它的秩序和制度之间,并没有确切的对应关系,所以这样定义的道德概念对于制度分析并没有太大用处。 的确,人们常常误以为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制度之间存在确切的甚至线性的对应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在《理想与路径》一文中已经讨论过,举个简单例子,我并不相信诸如“让更多人接受宪政思想就能让社会更接近宪政制度”这种看法。 制度如何演变是个发生学问题,它可以也经常完全背离价值观分布,一个被绝大多数人讨厌的均衡/道德规范/制度,不仅可能,也很常见,而且完全可以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长期自发的存在,占座传统或许就是个例子,为更清楚的说明这一点,我举了裹脚这个例子:

我暂时仍坚持我对道德的定义,因为用这个定义让分析变得更简单。

该定义与我对法律的定义很相似,要点都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他人对自己行为之反应的假定(即所谓信念),而不是对自己的规定或约束,因而,它们都可以无关乎自己的价值观,甚至也无关乎他人的价值观,因为他们不必假定对方的反应是基于价值观作出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结果会得到矫正,违反者会得到惩罚,而道德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人会被另眼相看(这意味着他会被排除出未来的某些交易)。

所以,理论上完全可能存在一些“坏的均衡”,即,某个信念支撑了某种道德,而该信念与所有人的价值观相悖,但基于该信念的均衡却真实存在,即,按该信念所做的预期都没有落空。

现实中,这样的“僵局”/“坏均衡”/“低水平均衡”,是可以观察到的;比如裹脚和女性割礼,很可能,每个母亲在给自己女儿裹脚时,在内心都是痛恨这一传统的,她或许会想,要是所有婆家都不在乎大脚媳妇,那该多好啊,而同时,那些要求小脚媳妇的婆家,在内心或许也未必喜欢这种传统,他们或许会想,又不是我喜欢小脚,我也是没办法,要是大家都不取笑大脚媳妇,那我自然不会坚持,难道我当初被裹脚时就不痛不恨吗?难道我为女儿裹脚时就不心疼吗?……然而事实上,婆婆们依然要求小脚媳妇,母亲们依然在给女儿裹脚……当然,裹脚习俗最初发端时,或许是有某种制度价值的,但此时已纯粹是个僵局了。

不过,进化过程的确可能赋予个人一些价值倾向,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那些长期牢固存在的道德信念,因为这或许是种优势,让个人更容易应对社会关系问题,但这些应该是极少数,只有那些支撑了极长期均衡的道德信念才可能获得相应的遗传基础。

一些后续评论: cx zhang:

这样的“僵局”/“坏均衡”/“低水平均衡”是否可以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如不发生什么革命)自发地被打破。如果一个家庭开始拒绝给自己的女儿缠脚,同时表示愿意迎娶大脚媳妇。这样很明显能带来一些收益,如不缠脚的女儿或媳妇能够干更多的活什么的。

就是说在这些坏均衡中是否能出现一个好的变异并扩散?我觉得有可能。

Whig:

嗯,这是完全可能的,特别是当这个挑战者在其他条件上有很大优势的话,挑战就很可能成功,比如他是个大富豪,宣布绝不给自己女儿们裹脚,爱娶不娶,也绝不接受裹脚的媳妇,爱嫁不嫁,他的其他条件让他完全有能力承担由此带来的代价,并可能由此创造新的风尚。

实际上,新的习俗往往是上层社会创造的,因为他们在某方面的巨大优势,常可以让他们在其他方面所受的约束大为松弛,从而令变革成为可能。

cx zhang:

恩,这个有点意思,自上而下;而从底层发起的农民起义建立政权后,我感觉,很大程度是对前朝的模仿,特别是太平天国。

民法保险 v0.2

去年,我意淫了一个民法保险方案,给有志于无政府主义事业的朋友(如果有的话)作参考;昨天午饭时,看着电视等上菜,又想起这事儿,我发现,另一个版本或许在商业上更为可行,也更兼容于现存各种制度环境,新版本是这样的:

1)民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售民法保险;

2)保险合约规定了承保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判定侵权事实的仲裁机构名单;

3)保险合约包含一项补偿追索权让渡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其受保权利在合约期内遭受侵犯,其因此而可能从他人(即除保险人之外)获得的一切补偿,皆让予保险人,并授予其为获得这些补偿所需的民事代理权;

4)保险合约包含一项(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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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意淫了一个民法保险方案,给有志于无政府主义事业的朋友(如果有的话)作参考;昨天午饭时,看着电视等上菜,又想起这事儿,我发现,另一个版本或许在商业上更为可行,也更兼容于现存各种制度环境,新版本是这样的: 1)民法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出售民法保险; 2)保险合约规定了承保的民事权利清单和判定侵权事实的仲裁机构名单; 3)保险合约包含一项补偿追索权让渡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其受保权利在合约期内遭受侵犯,其因此而可能从他人(即除保险人之外)获得的一切补偿,皆让予保险人,并授予其为获得这些补偿所需的民事代理权; 4)保险合约包含一项承担民事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承诺,当他在一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由(2)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判定侵犯了其它被保险人由民法保险合约(见7)所承保的民事权利,他将履行判决所要求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可以作为一个选项,未必包含于每份保险合约。 5)当被保险人认为其受保权利遭受侵犯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6)保险人的理赔员审查索赔要求后,若无异议,当即赔付,否则,将案件转交指定仲裁机构,保险人按后者的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赔付和赔付金额; 7)各民法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相互承认对方保险合约的协议,在协议公司之间,(4)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承诺将覆盖各自所签订的民事保险合约。 v0.2有几个优点: 1)它兼容于法治良好的有政府社会,只是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了一种省心省力的选择,而通过集中处理大批案件,可降低成本,特别是当客户群扩大时,许多案件在内部即可搞定,无须提交到官方法庭; 2)它兼容于法治落后的有政府社会,比如印度,法治条件较差,不是当局没有改进法治的意愿,而是腐败低效的司法系统受许多文化因素局限,一时难以改进,他们可能会容忍此类公司存在; 3)它兼容于法治缺失的有政府社会,由于它的管辖权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只要存在证据提交和赔偿支付的通道,便可提供离岸服务; 4)它兼容于的无政府社会,比如许多部落地区,在那里,民法保险公司或许需要一点自卫力量来抵御其它武力的侵犯。 5)由于管辖权既不是属地的,也不是属人的,而是基于契约的,因而它不具有天然的排他性,是充分竞争的,因而也是更容易进化的。
金本位 vs CPI为锚

米罗派1反对以CPI为锚的法定货币(fiat money),而同时却又主张恢复金本位,我想不出他们是如何自圆其说的。

金本位的意思是,你拿着纸币(或其他已到期银行票据,比如活期储蓄本)走进银行,便可要求银行按面额所规定的数量兑换给你黄金;而以CPI为锚的意思是,对于给定的商品组合,银行承诺,任何时候你拿着纸币走进你身边的市场,都可以按面额所规定的份数买到上述商品组合。

很明显,这两种承诺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仅有的差别是:

1)金本位的商品组合里只有一种商品:黄金,而CPI的组合里可以有多种;

2)在兑现责任的履行上,法定货币同时免除了储户和银行的两项对称义务:储户不必拿着纸币走进银行,银行不必直接向储户交付本位物,而只须确保市场上能买到面额所规定的本位物。

所以,如果你反对以CPI为锚的货币,而同时主张金本位,就有义务说明,为何只有黄金才适合进入作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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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罗派[1. “米罗主义”(mirothism)乃米塞斯-罗斯巴德主义之简称,是我发明用来代替近年来经常被称或自称为“奥派”的那个主义,替换的理由是,奥派这个词在历史上过于宽泛含混,而近些年来其语义收敛了,但已大不同于其原先的意思,至少我这么觉得。]反对以CPI为锚的法定货币([[fiat money]]),而同时却又主张恢复金本位,我想不出他们是如何自圆其说的。 金本位的意思是,你拿着纸币(或其他已到期银行票据,比如活期储蓄本)走进银行,便可要求银行按面额所规定的数量兑换给你黄金;而以CPI为锚的意思是,对于给定的商品组合,银行承诺,任何时候你拿着纸币走进你身边的市场,都可以按面额所规定的份数买到上述商品组合。 很明显,这两种承诺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构,仅有的差别是: 1)金本位的商品组合里只有一种商品:黄金,而CPI的组合里可以有多种; 2)在兑现责任的履行上,法定货币同时免除了储户和银行的两项对称义务:储户不必拿着纸币走进银行,银行不必直接向储户交付本位物,而只须确保市场上能买到面额所规定的本位物。 所以,如果你反对以CPI为锚的货币,而同时主张金本位,就有义务说明,为何只有黄金才适合进入作为本位的商品组合?或者,为何免除兑现责任中的直接交付义务是不好的安排? 关于第一点,我常听到米罗派的人说,锚住CPI只能保证消费品价格稳定,不能保证资本品价格稳定,而资本品价格波动同样会通过扭曲储蓄和投资行为而扰乱市场,可是,无论理论还是历史皆已证明,金本位既不能保证CPI稳定,又不能保证PPI稳定,也不能保证同时包括消费品和资本品的综合价格指数稳定,为何金本位是更可取的呢? 顺便说明一下,我也反对法定货币,但那不是因为它以CPI为锚,或以任何其他东西为锚,仅仅因为它是法定的。
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

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用博弈论的语言,可以得到更精确的表述:

在N方博弈中,每方都有一个可行决策区间,每个博弈者除了要了解自己的可行区间,也需要考虑其他N-1个博弈者的可行区间;这些区间是在决策空间上用各种条件约束出来的,约束条件可以是“技术性”的,即排除技术上不可能做到的区间,也可以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认为某方那么做对他自己将是得不偿失的。

但还有一些约束条件,则是“信念”(belief),原理上,它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一样,认为这么做对他是得不偿失的,但区别在于,博弈者考虑这些约束条件时,并未从头进行计算,而是直接加以认定。

实际上,如果没有任何信念的话,许多常见的博弈问题,要么是没有均衡解的,要么其均衡解远远背离我们的常识直觉,显得非常荒谬,让我们高度怀疑博弈分析对解释现实中行为有任何用处,这一点,相信见过几个博弈题目的人都会有所体会。

当存在一组信念被博弈各方足够普遍的共同采用,并且采用它们的博弈者通常会发现结果符合预期时,这些信念便构成了法律。

共同信念形成机制的关键特征是正反馈,即,一个信念被越多的人采用,博弈者们就越会发现采用它是有利的,从而它就会被越多的人采用。

基于信念的博弈模型是一种不同于完全理性模型的博弈模型,类似于进化稳定策略( 标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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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用博弈论的语言,可以得到更精确的表述: 在N方博弈中,每方都有一个可行决策区间,每个博弈者除了要了解自己的可行区间,也需要考虑其他N-1个博弈者的可行区间;这些区间是在决策空间上用各种条件约束出来的,约束条件可以是“技术性”的,即排除技术上不可能做到的区间,也可以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认为某方那么做对他自己将是得不偿失的。 但还有一些约束条件,则是“信念”(belief),原理上,它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一样,认为这么做对他是得不偿失的,但区别在于,博弈者考虑这些约束条件时,并未从头进行计算,而是直接加以认定。 实际上,如果没有任何信念的话,许多常见的博弈问题,要么是没有均衡解的,要么其均衡解远远背离我们的常识直觉,显得非常荒谬,让我们高度怀疑博弈分析对解释现实中行为有任何用处,这一点,相信见过几个博弈题目的人都会有所体会。 当存在一组信念被博弈各方足够普遍的共同采用,并且采用它们的博弈者通常会发现结果符合预期时,这些信念便构成了法律。 共同信念形成机制的关键特征是正反馈,即,一个信念被越多的人采用,博弈者们就越会发现采用它是有利的,从而它就会被越多的人采用。 基于信念的博弈模型是一种不同于完全理性模型的博弈模型,类似于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 )模型中的策略,其中的信念是“进化理性”的,而未必是“即时理性”的;我最初在[[Avner Greif]]的Institutions and the Path to the Modern Economy中文版)里看到这一模型,一下子就抓住了我,就感觉这条研究路线大有前途。 与传统的理性人模型相比,我更青睐这样一个模型:人是被一层层信念包裹着的,各层的牢固程度不同,一些信念是由个人在生活经历中形成的,另一些是从其所成长的那个文化中继承的,还有些则是进化史所赋予他的。 从进化角度看,这些信念在不断变动的博弈环境中接受淘汰,淘汰分几层,生活史信念可能被个人直接抛弃,而文化信念则往往牢固的像信仰/价值观而难以摆脱,但它们会随整个社群/文化的变迁而演变/消失。 至于那些具有基因基础的信念,则淘汰的更慢,在可见的历史中都将难以摆脱,它们已是人性的一部分,若从这一角度看,所谓普世权利,倒也有其理论基础,不过,我得出这些法律的分析路径和认定条件,与常见的宣称普世权利的那些说辞,是截然不同的,它的认定,须以它在现实博弈过程中确实普遍有助于达致均衡为前提。
(自然法vs实证法)vs(先验vs经验)

在去年一篇文章(《司法过程不应盲目引入民意》)里,我曾谈论了对自然法(natural law)和实证法(positive law)这两个法理传统的观感,而在最近的文章里,我声明,在我自己的分析中,已放弃了自然法/实证法这对概念,转而使用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考虑到既有文献和当前的许多人仍在使用这对概念,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实证之分野,最初起于对“法律是不是由人制定的?”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自然法派回答“不是”,而实证法派回答“是”。

如果到此为止,那我就没必要放弃这对概念了,因为我的回答很明确:“不是”;但是,这两派不约而同的将这个回答向前做了推进:他们好像都认为,如果法律不是由人制(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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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一篇文章(《司法过程不应盲目引入民意》)里,我曾谈论了对自然法([[natural law]])和实证法([[positive law]])这两个法理传统的观感,而在最近的文章里,我声明,在我自己的分析中,已放弃了自然法/实证法这对概念,转而使用先验/经验这对概念,考虑到既有文献和当前的许多人仍在使用这对概念,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两对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然/实证之分野,最初起于对“法律是不是由人制定的?”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自然法派回答“不是”,而实证法派回答“是”。 如果到此为止,那我就没必要放弃这对概念了,因为我的回答很明确:“不是”;但是,这两派不约而同的将这个回答向前做了推进:他们好像都认为,如果法律不是由人制定的,那么它就是永恒的和普适的,相反,若是由人制定的,它就可以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并且,他们好像都认为,这一推进是不言自明的。 实际上,有些自然法派把法律视为类似于物理定律的东西,显然,物理定律是永恒、普适、且不是由人制定的,更有趣的是,有些实证法派也把法律视为类似于物理定律的东西,但他们认为物理定律是由某个人格化的上帝制定的,而立法者就是在人间通过揣摩上帝的意图来制定法律。 在把最初的回答推进到是否永恒/普适之后,在司法实践上,两派都遭遇了难题,最显著的困难就是如何对待习惯法([[customary law]]),习惯法看上去不像是人制定的,但显然又不是普适的,它至少随地区而不同,自然法派要么完全否认习惯法是法律,但这样一来,到哪里去寻找真正的法律成了难题,要么认定某一种习惯法并认为它是普适的,现实中未普遍施行只是因为化外还有蛮荒之地,儒家/基督教/伊斯兰好像都有点这种意思;实证法派就更难接受习惯法,它不仅不像是由某个权威立法者制定的,甚至多半是不成文的,或者零星散落于各种非正式的文本之中。 然而,在哈耶克之后,上述究诘其实已经解开了,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一种自发秩序,它是自在的,独立于任何个体的,而不是由某个权威立法者设计制定的,但它又是由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产生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它是由人创造的,因而并不是永恒或普适的,因为不同人群在不同的历史/环境条件下互动形成的秩序,完全可能是不同的。 所以,只须把前面提到的演绎倒退回去,那么作为自发秩序的法律显然就是自然法,即,法律需要我们从现实世界中寻找出来,而不是从观念出发演绎出来;可是,要说服使用这对概念的人都作如此倒退,不容易做到,而既有的大堆文献更是难以修改,所以我觉得还是干脆放弃这对概念为妙,它上面积累了太多不易清理的历史沉渣。
帕累托判准vs卡尔多-希克斯判准

在上月的《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一文(以及更早的《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里,我说明了为何在权利得以界定之前,帕累托判准(Pareto criterion)是无用的,因而,作为一门分析权利如何被界定的学问,法经济学必须引入另一个效率判准,即卡尔多-希克斯判准(Kaldor-Hicks criterion),当时没有展开说,今天来填填这个坑。

帕累托判准是经济学的边际革命家们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提供了一种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对多人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优劣评判的客观方法,从而使政治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不仅可能,还被建构成了一套复杂庞大而自洽的“理论”,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点,我近期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按主观价值论,现实中发生的任一事件,究竟是让这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这样看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评价方法,但帕累托说:未必,至少对某些事件,这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可见,帕累托实际上是尝试在保留每个人的主观价值的同时,找出一种至少能运用于某些事件的客观价值标准,可是仔细一想就会发现,这一判准其实没什么用处,因为现实社会中几乎找不出符合判准的事件,许多看起来貌似符合也被许多人认为符合的事情,一经推敲就露(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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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月的《消费者剩余vs外部性》一文(以及更早的《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里,我说明了为何在权利得以界定之前,帕累托判准([[Pareto criterion]])是无用的,因而,作为一门分析权利如何被界定的学问,法经济学必须引入另一个效率判准,即卡尔多-希克斯判准([[Kaldor-Hicks criterion]]),当时没有展开说,今天来填填这个坑。 帕累托判准是经济学的[[marginal revolution|边际革命]]家们的一项天才发明,它提供了一种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对多人社会中的行为进行优劣评判的客观方法,从而使政治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不仅可能,还被建构成了一套复杂庞大而自洽的“理论”,成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关于这一点,我近期会另写一篇来讨论。) 按主观价值论,现实中发生的任一事件,究竟是让这世界变得更好了还是更坏了,每个人有自己的看法,这样看来,似乎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的评价方法,但帕累托说:未必,至少对某些事件,这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可见,帕累托实际上是尝试在保留每个人的主观价值的同时,找出一种至少能运用于某些事件的客观价值标准,可是仔细一想就会发现,这一判准其实没什么用处,因为现实社会中几乎找不出符合判准的事件,许多看起来貌似符合也被许多人认为符合的事情,一经推敲就露馅了,比如: 1)许多人曾以为自愿交易是帕累托改进,但实际上许多交易切切实实的让旁人感觉不爽,比如性交易,不爽就是状况恶化的另一种说法; 2)更一般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的会影响某些商品的价格,只有在所谓“完全竞争”模型(即,买家和卖家都无穷多,单笔买卖数量都无穷小)下,单次交易才不影响价格,但“完全竞争”模型在逻辑上就是无法成立的,顶多在个别交易领域近似的有效,所以,在N人世界(N>2)里,任何交易实际上都不是帕累托改进; 3)这样一来,貌似只剩下那些类似天下掉馅饼的事情,才是帕累托改进了:被馅饼砸到头的人改进了,别人没恶化; 4)可问题比这还严重,有些人就是“见不得别人好”,只要存在一个这样的人(无论逻辑还是经验都无法让我们排除这种可能性),天上掉馅饼也不是帕累托改进了,除非每块掉下来的馅饼只被一个人看到并拣走,并且他只能搂着馅饼偷着乐,不能对别人说,免得恶化“见不得别人好”的人的处境; 这就清楚了,帕累托判准仅当社会退化为N个孤立的鲁滨逊世界时,才是有意义的,这N个世界之间,既没有行为上的互动(比如交易),也不存在让两个人同时有机会捡到同一块馅饼的中间地带,甚至相互看不见;由此便可断定,对于任何以N人世界(N>2)为研究对象社会学科,帕累托判准毫无意义。 但是,放弃已经建立在帕累托判准之上的整套精妙理论,又十分可惜,于是,我尝试对它进行修补,把它变为形式上等价的另一个版本(这里所谓“形式上等价”可这么理解:比如两个函数,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形式参数和返回值类型,形式等价的好处是可以单独替换一个函数的同时保留整个系统): 若一件事情至少让一个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得到了改善,而未让任何人觉得他自己的状况恶化了,或者,基于社会的权利分布状态,这一恶化是可以被预期到的,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这样的修正可以保住政治经济学,但引出了新问题:需要建立另一套函数库——也就是法学——来判定权利分布;然而,法学家/法经济学家在这么做时就会发现,在许多时候,他们也需要一个判准来判定某项改变是好的还是坏的。 但法官的判断不同于人们在生活中的日常判断,后者只须从个人价值观出发做直观判断即可,而法官的判断要体现出所谓“公正性”,而对于“什么是公正”的回答,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的,即,当法官做判断时,他实际上暂时压制了他那个和所有人一样拥有一套独特价值观的“自我”,而假想出一个虚拟人,然后假想把自己的大脑临时借给那个虚拟人,它拥有某套知识系统,看到如此这般个案事实,将会如何判断。 所谓法学,就是要赋予这个虚拟人以特定的知识系统,并指望它是一台图灵机,在输入个案事实之后,将输出法学家所期望的判决结果,至于现实中的法官多大程度上掌握这套知识系统,多大程度上屏蔽个人价值观,多大程度上接近一台图灵机,多大程度上能准确输入个案事实,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在法学(至少法理学/法经济学)所探究范围之内。 当这台图灵机运行时,至少在一些环节上,他需要一个判准来做取舍,比如: 1)法律得以实施的途径,无非是为权利遭受侵犯者提供司法救济,而救济的手段就是矫正,所以当司法结论得出之后,需要确定矫正方案,比如对侵权者施加某些惩罚,或强制侵权者向被侵权者支付赔偿,于是,惩罚的方式/强度和赔偿的金额,便需要某个标准来确定; 2)当社会发生某种变动时,早先已经确立的多种权利,可能变得不再相容,因而必须做出取舍,比如,以前两个村子A和B,裸奔权在A村得到确立,而“免于目睹裸奔”的权利在B村得以确立,现在因为两村各自的扩大,加上楼层加高因而视野范围加大,现在A村的人在A村里裸奔也能被B村人轻易看见,实际上A/B两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个村子;此时,同时对两村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必须对在两种权利间作出取舍,显然,他需要一个判准; 3)在上一篇里,我将法律推导分解为9个环节,其中大部分环节都会引入新的事实命题,这就意味着,当某些事实状态发生变化之后,一些既已确立的法理原则/权利类别/具体权利之间,都难免会出现类似于(2)的冲突,此时,一个判准就是必须的。 但是,这个虚拟人显然不能引用前述(即便是修正过的)帕累托判准(我不是说递归设计一定不能用,而是这里找不出如何让此等递归终止的条件),法学家需要为他另找一条,结果,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就被找了出来,它是这样的:若一件事情至少改善了一个人的状况,并且,其改善的程度足以补偿全部其他人因此事而导致的状况恶化,那么便可判定,这件事情改善了整个世界的状况。 问题是,什么叫“足以补偿”?如果是指受损者愿意接受这样的补偿而忍受那样的恶化,那么,这个“足以”就只能通过交易来观察到(关于这一点的更多讨论,参见《举例详解交易与价值度量的关系》和《自我服务为何不可估价?》),但这样的话,若交易发生了,就根本不存在损害,也就无须补偿了,若交易未发生,是否“足以”就无从判断,因此,这里的“足以”一定不是基于主观价值论的“足以”,而只能基于某种客观价值。 此时,就必须引入第二个虚拟人,即所谓的“公正的旁观者”,来估算这一客观价值,这有两层含义:首先,他是中立的,即1)被判定的事件不影响他的利益,2)当事各方的没有共同利益,现实中可能找不出这样的人,但可以虚拟的假想一个;其次,他应具有恰当把握公正感的能力,即,他作出的判断,将是最大程度的能够安抚当事各方和所在社会的其它成员,令其产生最少的不公正感。 显然,要构造出这样一个虚拟人,需要引入一组只有心理学才能提供的事实命题,因而,这一构造也将是更困难的,是法学本身注定无法完成的,好在,法律实践中已经发现了一个不错的替代品,那就是法官这个肉人和陪审团这个由好多肉人组成的判别器。 引入卡尔多-希克斯判准,实际上是在权利问题上——即当多人社会中人与人的行为发生冲突,需要判断公正性时——,搁置主观价值论,而采用客观价值评估法,与修正帕累托判准结合起来,它们构造了这样一个伦理框架:当行为之间发生冲突,因而需要划定行为边界时,必须采用某种客观标准,而一旦边界划定,每个人在其边界之内追求各自的价值,非如此,我们无法判定:斯大林的世界是否比华盛顿的世界更美好,因为将前者变为后者,至少可能减损一个人的福利——比如斯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