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座/裹脚/割礼/道德僵局……

在围绕占座问题讨论中,小橘子最终将话题引向了“道德是什么?”这一更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大,所以还是另起一帖来讨论。

之前我在《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中从“信念”角度对法律给出了一个定义之后,zhangiii就曾问道:那么“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区别呢?”,我的回答是:与法律一样,道德也是博弈者关于他人对自己行为将如何作出反应的信念,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它们所包含的信念对成本预期的影响不同,道德信念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其他博弈者今后对行为人“另眼相看”——这也是一种惩罚,不过是消极的,而法律信念则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博弈对手的“矫正行动”,可能是报复,也可能是寻求司法救济。

与我不同,小橘子将道德界定为“流行的价值观”,我不喜欢这个定义,因为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它的秩序和制度之间,并没有确切的对应关系,所以这样定义的道德概念对于制度分析并没有太大用处。

的确,人们常常误以为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制度之间存在确切的甚至线性的对应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在《理想与路径》一文中已经讨论过,举个简单例子,我并不相信诸如“让更多人接受宪政思想就能让社会更接近宪政制度”这种看法。

制度如何演变是个发生学问题,它可以也经常完全背离价值观分布,一个被绝大多数人讨厌的均衡/道德规范/制度,不仅可能,也很常见,而且完全可以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长期自发的存在,占座传统或许就是个例子,为更清楚的说明这一点,我举了裹脚这个例子:

我暂时仍坚持我对道德的定义,因为用这个定义让分析变得更简单。

该定义与我对法律的定义很相似,要点都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他人对自己行为之反应的假定(即所谓信念),而不是对自己的规定或约束,因而,它们都可以无关乎自己的价值观,甚至也无关乎他人的价值观,因为他们不必假定对方的反应是基于价值观作出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结果会得到矫正,违反者会得到惩罚,而道德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人会被另眼相看(这意味着他会被排除出未来的某些交易)。

所以,理论上完全可能存在一些“坏的均衡”,即,某个信念支撑了某种道德,而该信念与所有人的价值观相悖,但基于该信念的均衡却真实存在,即,按该信念所做的预期都没有落空。

现实中,这样的“僵局”/“坏均衡”/“低水平均衡”,是可以观察到的;比如裹脚和女性割礼,很可能,每个母亲在给自己女儿裹脚时,在内心都是痛恨这一传统的,她或许会想,要是所有婆家都不在乎大脚媳妇,那该多好啊,而同时,那些要求小脚媳妇的婆家,在内心或许也未必喜欢这种传统,他们或许会想,又不是我喜欢小脚,我也是没办法,要是大家都不取笑大脚媳妇,那我自然不会坚持,难道我当初被裹脚时就不痛不恨吗?难道我为女儿裹脚时就不心疼吗?……然而事实上,婆婆们依然要求小脚媳妇,母亲们依然在给女儿裹脚……当然,裹脚习俗最初发端时,或许是有某种制度价值的,但此时已纯粹是个僵局了。

不过,进化过程的确可能赋予个人一些价值倾向,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那些长期牢固存在的道德信念,因为这或许是种优势,让个人更容易应对社会关系问题,但这些应该是极少数,只有那些支撑了极长期均衡的道德信念才可能获得相应的遗传基础。

一些后续评论:

cx zhang:

这样的“僵局”/“坏均衡”/“低水平均衡”是否可以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如不发生什么革命)自发地被打破。如果一个家庭开始拒绝给自己的女儿缠脚,同时表示愿意迎娶大脚媳妇。这样很明显能带来一些收益,如不缠脚的女儿或媳妇能够干更多的活什么的。

就是说在这些坏均衡中是否能出现一个好的变异并扩散?我觉得有可能。

Whig:

嗯,这是完全可能的,特别是当这个挑战者在其他条件上有很大优势的话,挑战就很可能成功,比如他是个大富豪,宣布绝不给自己女儿们裹脚,爱娶不娶,也绝不接受裹脚的媳妇,爱嫁不嫁,他的其他条件让他完全有能力承担由此带来的代价,并可能由此创造新的风尚。

实际上,新的习俗往往是上层社会创造的,因为他们在某方面的巨大优势,常可以让他们在其他方面所受的约束大为松弛,从而令变革成为可能。

cx zhang:

恩,这个有点意思,自上而下;而从底层发起的农民起义建立政权后,我感觉,很大程度是对前朝的模仿,特别是太平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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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绕占座问题讨论中,小橘子最终将话题引向了“道德是什么?”这一更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大,所以还是另起一帖来讨论。 之前我在《从博弈论角度理解法律》中从“信念”角度对法律给出了一个定义之后,zhangiii就曾问道:那么“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区别呢?”,我的回答是:与法律一样,道德也是博弈者关于他人对自己行为将如何作出反应的信念,而两者的区别在于:

它们所包含的信念对成本预期的影响不同,道德信念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其他博弈者今后对行为人“另眼相看”——这也是一种惩罚,不过是消极的,而法律信念则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博弈对手的“矫正行动”,可能是报复,也可能是寻求司法救济。

与我不同,小橘子将道德界定为“流行的价值观”,我不喜欢这个定义,因为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它的秩序和制度之间,并没有确切的对应关系,所以这样定义的道德概念对于制度分析并没有太大用处。 的确,人们常常误以为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制度之间存在确切的甚至线性的对应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在《理想与路径》一文中已经讨论过,举个简单例子,我并不相信诸如“让更多人接受宪政思想就能让社会更接近宪政制度”这种看法。 制度如何演变是个发生学问题,它可以也经常完全背离价值观分布,一个被绝大多数人讨厌的均衡/道德规范/制度,不仅可能,也很常见,而且完全可以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长期自发的存在,占座传统或许就是个例子,为更清楚的说明这一点,我举了裹脚这个例子:

我暂时仍坚持我对道德的定义,因为用这个定义让分析变得更简单。

该定义与我对法律的定义很相似,要点都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他人对自己行为之反应的假定(即所谓信念),而不是对自己的规定或约束,因而,它们都可以无关乎自己的价值观,甚至也无关乎他人的价值观,因为他们不必假定对方的反应是基于价值观作出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结果会得到矫正,违反者会得到惩罚,而道德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人会被另眼相看(这意味着他会被排除出未来的某些交易)。

所以,理论上完全可能存在一些“坏的均衡”,即,某个信念支撑了某种道德,而该信念与所有人的价值观相悖,但基于该信念的均衡却真实存在,即,按该信念所做的预期都没有落空。

现实中,这样的“僵局”/“坏均衡”/“低水平均衡”,是可以观察到的;比如裹脚和女性割礼,很可能,每个母亲在给自己女儿裹脚时,在内心都是痛恨这一传统的,她或许会想,要是所有婆家都不在乎大脚媳妇,那该多好啊,而同时,那些要求小脚媳妇的婆家,在内心或许也未必喜欢这种传统,他们或许会想,又不是我喜欢小脚,我也是没办法,要是大家都不取笑大脚媳妇,那我自然不会坚持,难道我当初被裹脚时就不痛不恨吗?难道我为女儿裹脚时就不心疼吗?……然而事实上,婆婆们依然要求小脚媳妇,母亲们依然在给女儿裹脚……当然,裹脚习俗最初发端时,或许是有某种制度价值的,但此时已纯粹是个僵局了。

不过,进化过程的确可能赋予个人一些价值倾向,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那些长期牢固存在的道德信念,因为这或许是种优势,让个人更容易应对社会关系问题,但这些应该是极少数,只有那些支撑了极长期均衡的道德信念才可能获得相应的遗传基础。

一些后续评论: cx zhang:

这样的“僵局”/“坏均衡”/“低水平均衡”是否可以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如不发生什么革命)自发地被打破。如果一个家庭开始拒绝给自己的女儿缠脚,同时表示愿意迎娶大脚媳妇。这样很明显能带来一些收益,如不缠脚的女儿或媳妇能够干更多的活什么的。

就是说在这些坏均衡中是否能出现一个好的变异并扩散?我觉得有可能。

Whig:

嗯,这是完全可能的,特别是当这个挑战者在其他条件上有很大优势的话,挑战就很可能成功,比如他是个大富豪,宣布绝不给自己女儿们裹脚,爱娶不娶,也绝不接受裹脚的媳妇,爱嫁不嫁,他的其他条件让他完全有能力承担由此带来的代价,并可能由此创造新的风尚。

实际上,新的习俗往往是上层社会创造的,因为他们在某方面的巨大优势,常可以让他们在其他方面所受的约束大为松弛,从而令变革成为可能。

cx zhang:

恩,这个有点意思,自上而下;而从底层发起的农民起义建立政权后,我感觉,很大程度是对前朝的模仿,特别是太平天国。



已有22条评论

  1. 剑寒秋水 @ 2010-11-26, 16:37

    关于道德是什么这个问题,我有这么两篇文章求商榷:
    http://www.ideabyme.com/?p=26
    http://www.ideabyme.com/?p=127

    现在一般谈论中的”道德”,实际上是两种概念的混杂体。我这两篇谈到了其中一种——和良知相对应的那一部分,辉格兄谈的则是另一种——和社会规则相对应的一部分。在我的概念里,后者并不应该称其为道德,它实际上是一种“不成文法”。这也是为什么总是会有人提出“道德和法律的分别何在”的原因。

    (这两篇在1510上都有长篇的评论,我还没来得及转过来,辉格兄如果有兴趣可以去1510找找看.)

    [回复]

  2. gaohan_cn @ 2010-11-26, 22:07

    楼主不专心写‘饭文’后,讨论的问题开始慢慢变扯。。。

    [回复]

  3. 小橘子 @ 2010-11-27, 00:04

    对一个词,各人有各人的用法,事先申明即可,这是一词多用,是不需要争论的。
    如果要争论一个词的定义优劣,那么只能限定于双方共同所指的那一种用法,看怎样定义最准确。也就是说,有意义的定义之争,是对同一种事物,看定义是否抽象出了它的本质。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判定定义优劣的唯一方法,是看定义与事物的对应,即是否所指的事物都符合定义,是否符合定义的事物都是所指的那种事物。

    当我对道德做定义时,我所指的是最普遍的那种用法。如果你所指的也是这种事物,那么我们可以争一争。当然标准只能是哪种定义更符合“事实”,而不是哪种定义更有用。(也许在两种定义同等准确的情况下,简洁、方便会成为标准。)

    你说:“道德信念是相信某种行为将导致其他博弈者今后对行为人“另眼相看””,这一定义,表明道德是一种理性选择,即某种行动是根据行动的预期后果(他人的反馈)而决定的。我认为这样的定义,与人们的一般看法不同。
    一个因具有尊老爱幼观念而让座的人,和一个因不想受别人白眼而让座的人,一般会说,前者的道德水平比后者高。按照你的定义,前者不是道德信念,后者是道德信念,这与对道德的一般用法不同。
    在占座的例子中,澳洲的同学不愿意占座,可能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本能的反感,一种是理性选择,即占座会遭到他人的白眼。按照你的定义,前者不是道德,后者是道德,这与一般看法也是不同的。
    又如,一个人在一个无人的环境下捡起一个垃圾,这样的行为,按照一般看法,是有道德的,但是按照你的定义,这不属于道德信念。

    道德是预期后果(他人反馈)后的决定,我认为这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恰恰相反,往往本能行为体现道德,而计算后果之后作出的有利他人的行为,被认为道德价值较低。

    关于“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分布状态与它的秩序和制度之间,并没有确切的对应关系,所以这样定义的道德概念对于制度分析并没有太大用处。”,我认为,道德不一定要和事实上的秩序建立确切地对应关系。事实秩序和道德不是一回事,正如占座已经形成秩序,但人们仍然认为占座是不道德的。
    人们在一个占座成风的环境下占座,不会受到白眼,但他内心仍然感到理亏,这正说明,道德是一种价值观,而不是理性选择。
    按照你的定义,占座者是符合道德的,而破坏占座者,由于预期到占座者可能的白眼或争执,是不道德的。这和道德的一般用法是有悖的。

    至于为什么会形成坏的均衡,我认为是因为存在非道德的价值观。例如占座行为是出于此种价值观。非道德的价值观,我觉得可以称为自私的价值观。说到这,我发现我所做的定义也是不准确的。因为自私的价值观也可以是流行的。大众小众并不是区分道德与否的标准。对一般所指的那种道德,我现在这样定义:具有利他性的价值观。道德规范则是流行的道德。

    [回复]

    辉格 回复:

    我在group上回答bear的话,也适用于这里:

    是,按我的定义,这种行为是非道德的,在我看来,道德只能是社会的,而价值观是个人的,鲁滨逊世界不可能有道德,但可以有价值观。

    不过确实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是因为,有些道德会内化为价值观,甚至内化为本能,即,一种行为方式,在起源上是对道德规范的反应,是一种策略,但一经内化之后,便成了价值观,此时,即便没有旁观者在场,他仍会依此方式行事,然而,许多时候我们很难区分,这种内化究竟完成了没有,或者多大程度上完成了。

    在《人性:策略的遗骸》一文中,我曾猜想,我们的大部分价值观都是策略内化的产物,把它们重重剥去之后,就只剩下自私的基因了。

    在经济学分析上,这种模糊性表现为,有时候我们很难知晓,究竟如何对一项选择记录成本和收益,如果我出于道德考虑不去抢人家占的座位,就只有放弃座位的成本,如果是出于价值观,则我在承担该成本的同时,还获得了实现该价值观的收益,而且后者肯定高于前者。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回过头来看,发现我们几乎没有分歧。如寒剑秋水所说,道德的含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良知,一种是社会规范。我所指的道德是第一种,你所指的是第二种。
    寒剑秋水的留言竟然是第一篇,当时我们俩的讨论竟然还是各说各的。。

    [回复]

    辉格 回复:

    内化的问题的确比较棘手,我的道德定义与日常语义的差异,我看也是因为内化所带来的混淆,但我仍坚持,道德是社会的,至少从起源上说,鲁滨逊世界是没有道德的,但因为鲁滨逊在社会中生活过,所以他还是会把一些行为习惯带到孤岛上来。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但因为鲁滨逊在社会中生活过,所以他还是会把一些行为习惯带到孤岛上来。”我想你是在强调后天养成的道德。我认为道德既有先天成分,也有后天成分。但是后天的那些道德,也是内化了的观念,表现为既成习惯的行为,而不是计算后果的行为。后者可以与道德相对,或者与价值观相对,可以称为理性。

    关于道德是社会的,这一点我很赞同。不过我觉得不用担心。想一想社会性的起源吧,不就是利他性么?没有利他性,哪里来的社会性?回想一下真社会性,其实就是强烈的利他性。而人类的利他性,不同于真社会性物种的基因纽带,是基于高度发达的智力,建立起的互利合作。利他性的价值观,从起源开始,就与社会性分不开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带到岛上的,不仅有文化给他的,还有父母给他的东西。

    我这里说的社会性未必与利他有关,完全对抗性关系中也可以形成规范,比如战争法,许多动物在对抗中也会达成一些尽量避免下死手的默契,经常在程序化的武力展示/恐吓/退让中分出胜负,这些也是社会性规范(包括道德)的来源。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你这么说起来,我倒是觉得,社会性规范有两种来源,一种是道德(按我的用法),一种是理性(后面解释)。
    前者是直接的利他性,而背后是基于自然选择的基因利益。换句话说,从自利到利他的过程,发生在进化层面,道德是进化的结果,看似利他,背后还是自利,只不过要从长时间和统计意义上才能看出来。
    后者是间接的利他性。是从自利的目的出发(自私的价值观),运用理性,博弈后的策略。
    前者从自利到利他的过程是自然选择,后者从自利到利他的过程是理性博弈。

    战争法、避免下死手的默契、在吆喝中分胜负,这些都是具有利他性的社会性规范哦。不仅对自己有利,也对其他人有利。

    不具有利他性的社会性规范,也是有的。因为理性这条路径上来的社会性规范,是不保证利他性结果的。从自私的价值观出发,经过理性博弈,结果很可能是不利他的。例如中国校园的占座风气。如果尽量避免与人直接冲突这条价值观流行,同时,避免损害不确定目标的公共利益的价值观不强,可以想象博弈结果是形成占座风气的。
    从不同的价值观分布出发,经过博弈,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澳洲同学的不愿意占座,有可能是在不怕直接批评别人的价值观下通过博弈得到的结果。当然,也有可能是基于道德的直接结果,即,他本能地不愿意占座。

    我觉得这样来谈社会性规范、道德、理性、自利、利他,挺自洽的呢~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看了我们过去关于道德一词的争论,我还是觉得我说得更有道理。哈哈。不过上面这篇评论有一个地方要修改,道德规范是道德与社会规范的交集。道德和社会规范的量纲不一样,严格来说不能做交集运算,不过,意会就好,我向来纵容自己的懒惰而对自己的语言规范性要求很低:P

    这个修改借用了你的思想:某些社会规范可能不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

    你说的道德,就是社会规范嘛。与其改变人们对道德这个词的一般用法,说那些明显不可欲的社会规范是道德规范,不如说那些社会规范是不道德的。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我承认我对道德一词的用法和通常不一样,但通常的用法在我看来是不够清楚的,常常是混乱的,所以改变是必须的,如果向个人价值判断方向改变,那就需要另外发明一个词来指称基于社会规范的评判,所以我选择了另一个方向,把道德一词限于后一种意思。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通常的用法的混乱,我认为主要是两种用法的混乱,一是良知,一是道德规范。在后者的用法中,并不包含违背良知的社会规范,例如占座秩序是一个社会规范,但不是一个道德规范。在这两种用法中,如果“道德”只表示前一种,而用“道德规范”四字表示后一种,便不致混乱。或许混乱正是由于省略“规范”两字引起的。

    对于专门指称一种含义的需要,我觉得选用一个有多种含义的常用词,这种做法将难以避免进一步增加这个词的用法混乱。我在你的其他文章里也会看到你把道德用作通常的含义,如《法律中的价值与事实》一文中:“法律终究是一个伦理系统,即,和道德评判一样,对于具体某项行为的法律结论(比如司法判决),必定是一个价值命题”。选用一个不常用的词会是更好的做法。

    [回复]

    辉格 回复:

    这团麻确实比较乱,不容易理清,我试一下,权当是挖坑,以后再埋萝卜。

    1)任何价值观最终都由个人持有,任何价值判断都由个人作出;

    2)但个人的价值观是一个多元素集合,其中每个元素(即每项价值观)对特定事件的判断可以不同,因而最终个人面对特定事件的价值观感可能是冲突的;

    3)在个人的价值组合中,其中一些是纯个人的,即可以在鲁滨逊世界存在,我通常用“偏好”一词指称它;

    4)另一些则只能存在于某个社会化的价值体系中,也就是文化系统中(当然文化系统不止于此),因为它们既产生于人际互动,其价值判断的对象也是人际互动,我通常用“社会价值倾向”或“XX主义”来指称这些价值体系;

    5)上述社会化价值体系中,有些在某个社会获得了社会规范的地位(这本身是个事实判断),即,该社会多数成员都相信它会得到遵循,这里,“遵循”的意思是:当某项行为被该价值体系判定为恶时,行为主体会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都对他的行为作出了负面价值评判,他进而可能遭受更多社会关系损失,而且这一切在他实施该行为之前就是可以预期到的;一旦某个价值体系获得这种地位,我便称之为道德;

    6)在这些道德体系中,有些获得了某种司法机制的执行(这也是个事实判断),我称之为法律;(这里回答了:我为何说特定案件的最终司法结论是个价值命题,因为它是一个价值体系的运算结果)

    7)生活于某个社会的特定个人,未必将“在该社会取得了道德地位的价值体系中所包含的价值观”纳入他自己的个人价值组合中,此时,他在价值观上是反社会的,但仅此而已,假如不表现在行动上,他可以相容于该社会;

    8)我很少使用“良知”一词是因为,我不太确定人们用它来指称上述各种价值观中的哪一种?它显然不是鲁滨逊价值观,但也不总是道德或法律,或许,它指的是某种“主义”,已经或尚未取得道德的地位;

    9)假如一种“良知”并未取得道德地位,那么我认为,依据它所作出的价值判断,便不是道德判断,而是代表了个人的、或某个拥有共同价值的群体的价值取向,当然,这些个人和群体经过持续的努力,或许有朝一日会让该价值体系取得道德或法律的地位。

    10)那么,作为一个既愿意维护道德和法律,又持有某种未获得道德地位的价值取向,并希望推动它,的个人,是否会处于无所适从的处境呢?我看不必,个人无时无处不在面临各种价值之间的权衡,任何基于某一价值观的选择,都以搁置另一些价值观为代价,当我从某套价值体系出发判定某种行为为恶,并不意味着我不会为了对我个人更重要的价值而去做它。

    [回复]

  4. gaohan_cn @ 2010-11-27, 09:30

    我现在越发觉得zhangiii大师的工作是有意义的了。

    本质啊,定义啊,原因啊,作用啊,制度啊,。。。都是些什么词汇啊,怎么用啊。。。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先说定义,“A指的是B/A是B/A:B,称B是A的定义”。对于这类用法的定义一词,我认为有两个要素,一个是等价性:所有A都符合B,且所有符合B的事物都是A。一个是实用性:1.更明确:B中使用的词语含义更明确。2.更简洁:A更简洁。
    本质可以这样定义:事物的特征,满足:所有该事物都具有该特征,所有具有该特征的事物都是该事物。

    作用这个词很难定义,因为这个词本身比较基础,即含义比较明确,用更基础的词来解释说明就很困难了。
    制度这个词应该是容易一些,不过我现在不会。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另外,不会做定义,不表示不会用。很多词语,不是通过定义来把握它的用法,而是通过枚举,来把握用法的。例如,艺术这个词,对它做准确定义非常难,但大家都会用。
    定义是对词语把握的更高要求,是抽象、归纳的过程。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家族类似是形式化所面临的一个难点,或许只能用统计学方法来解决。

    [回复]

    zhang3 回复:

    无法定义却可以使用的的概念,跟视觉上的模式是一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性,你看到一只鸟,别人也看到一只鸟,但是让你做形式化的定义却几乎不可能。

    [回复]

    zhang3 回复:

    好吧,想这些问题的后果就是患上失语症,很快你就不会说话了。

    [回复]

  5. 小魏 @ 2010-11-27, 12:08

    辉格说“法律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结果会得到矫正,违反者会得到惩罚,而道德信念是相信违反规则的人会被。”

    这是不是说:如果被人“另眼相看”就一定会导致受到惩罚的话,道德和法律就没有区别哪?

    [回复]

    辉格 回复:

    所谓另眼相看,是指以下情形的任意组合:

    1)他被贴上某个标签(或者说归入某个类别),人们在遭遇贴了这种标签的人时,会采用不同的博弈策略;
    2)他会被排除出某些交易;
    3)他会被排除出某些互惠圈。

    在宽泛的意义上,另眼相看也是一种惩罚,但与违法法律时所遭受的直接惩罚是不同的,它不涉及强制。

    [回复]

    辉格 回复:

    在民法保险方案中,另眼相看的意义就更明确:更高的保费,或者列入拒绝承保的黑名单。

    [回复]

  6. 小魏 @ 2010-11-27, 14:12

    嗯,想明白了。按照这个标准,以道德为理由侵害他人时无非是两种情况:
    1)扯淡,比方说在反日游行中打砸跟日本有关的店铺,汽车。
    2)不成文法跟成文法相互抵触时,以所谓“道德”作为实践不成文法依据。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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