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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迁就暴行换不来宗教宽容

迁就暴行换不来宗教宽容
辉格
2012年9月13日

9.11惨案11周年之际,伊斯兰激进主义者再次以其瞒旰暴行震惊了世人,比暴行本身更让人吃惊的是,从当事国家政要和媒体的反应中,正义的身影正在消退,是非不分的声音占了上风;在利比亚和埃及的美国使馆受攻击之后,希拉里的第一反应是“我的心都碎了”,好像这只是一次意外事故,奥巴马的最初声明也只是谴责,第二天才誓言要伸张正义,将罪犯绳之以法。

奥巴马后来变得强硬起来,明显是出于竞选需要,同时还迫不及待的将利比亚政府与攻击事件做切割,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利比亚官员对暴行作了谴责,其中只有议会主席一人向美国作了道(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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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就暴行换不来宗教宽容 辉格 2012年9月13日 9.11惨案11周年之际,伊斯兰激进主义者再次以其瞒旰暴行震惊了世人,比暴行本身更让人吃惊的是,从当事国家政要和媒体的反应中,正义的身影正在消退,是非不分的声音占了上风;在利比亚和埃及的美国使馆受攻击之后,希拉里的第一反应是“我的心都碎了”,好像这只是一次意外事故,奥巴马的最初声明也只是谴责,第二天才誓言要伸张正义,将罪犯绳之以法。 奥巴马后来变得强硬起来,明显是出于竞选需要,同时还迫不及待的将利比亚政府与攻击事件做切割,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利比亚官员对暴行作了谴责,其中只有议会主席一人向美国作了道歉;而在埃及,刚刚掰倒军方风头正健的兄弟会总统穆尔西,不仅没有谴责和道歉,反而要求美国政府对影片制作者采取行动。 奥巴马的急切切割,只是为了掩盖一个明显的事实:这次事件是阿拉伯之春的直接后果,而这场革命达到目前这样的糟糕局面:利比亚陷入极端教派横行的无政府状态,埃及被伊斯兰激进教派全面掌控,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奥巴马错误的外交政策。 美国政要乃至许多媒体所犯的另一个错误是,当暴行发生时,去指责激怒暴徒的影片制作者,这是赤裸裸的混淆是非,这位制作人仅仅是在用完全和平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某一宗教的看法,他既没有煽动暴力,更没有组织、策划和准备暴力行动,其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当然,你可以反对他的看法,也可以谴责他公布视频的做法,但这一谴责只能基于你认为其言论内容本身是荒谬或恶劣的,而不能以它会刺激某些人作出疯狂举动为由,否则我们的言行自由,岂不是要被那些瞒旰无理的念头所约束? 比如,你生活的社区旁边有几个神经过敏的极端守旧分子,看见有人穿超短裙就要往小区里扔炸弹,难道穿超短裙的人为此而理应被谴责?当然,假如你是温和的守旧分子,你可以因为有碍观瞻而谴责她们,但那是基于另一种的逻辑。 假如我们因为某一和平合法的言论可能激怒暴徒而谴责它,那就是在迁就和奖励暴行,假如这样的谴责起到了效果,压制了这些言论,那么暴徒便借助舆论压力而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强加给了大众。 这一结果为“谁言辞冒犯我我就炸你全小区”的瞒旰狂暴作派创造了激励,告诉人们:谁想推行自己的信仰和规范,最好都这么做;你仇富吗?那就见谁开宝马就去炸他小区,然后他的邻居会去谴责他,迫使他接受你的简朴规范。 伊斯兰激进主义如今在全球所获得的处处被迁就、无人敢招惹丝毫的特殊地位,正是这一激励的结果,它不仅没有带来迁就者所希望的宗教宽容,反而让激进分子变得更加敏感狂暴,导致日益蔓延失控的宗教冲突。 若要避免这等荒唐局面,那么即便我们非常讨厌焚烧古兰经的做法,大声谴责它,可一旦有人因此而向焚烧者和他的邻居发动暴行,我们的谴责就应立即停止,转而将矛头指向暴徒,否则就会发出错误的信号,混淆了是非;而奥巴马作为总统,肩负保卫公民安全与自由的责任,更不能发出这样的错误信号,相反,此时他应该站到制片人身边,告诉他:请放心,在这个自由社会,你不会因此而受到伤害。 对暴力威胁的迁就纵容,在普通百姓还只是道德问题,而对于政府,这么做已经违反了不偏袒任何宗教和教派的宪法原则,因为迁就的结果,为某些教派创造了免受言论冒犯的特殊地位,这是其他宗教都无缘享受的,而这仅仅是因为他们足够温和。 像道金斯这样的无神论者,四处宣讲基督教是文化毒瘤、教皇是罪犯的言论,许多基督徒深感被冒犯,可是哪位美国总统出面谴责过?假如有人贬低孔子焚烧《论语》呢?政治家会谴责吗?难道世人所崇尚的宗教宽容,指的是谁蛮横谁就不能招惹?  
罗斯巴德批判#20:滑回自然主义

#第21章#

罗氏在本章论证了动物权利问题,他的结论是:只有人类才是合格的权利主体,因而动物没有权利(p.216):

这个结论我完全同意,不久前曾就此写过两篇文章(),甚至罗氏提出的理由我也部分同意,可是,他的论证过程却实在蹩脚,浑身槽点,随便一捅就穿帮,不过,为不偏离主线,本篇只对他的自然主义和本质主义说几句。

在本系列的最初两篇里,我曾指出罗氏在元伦理学上是自然主义,将自然法等同于自然律,将应然还原为了实然,这一认定当时曾在豆瓣上引来一片哗然,虽然文本证据明白无误,不过,从第三章起,罗氏果然滑向了康德主义,于是我也不再纠缠,承认他是康德主义,而且此后各章他确实没再表现出过他的自然主义。

可是在本章,这条尾巴又露了出来,这也是因为动物问题触及深层,把话题焦点又带回了元伦理学层面;罗氏之所以老是在自然主义和先验主义之间滑来滑去,是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一个搭配奇特、毫无指望的哲学基础之上,地基打歪了。

本来,若求助于上帝的话,自然法是很容易与自然律区分开(从而避开自然主义)的,因为上帝完全可以制订两套法则,一套让万物实际上按其运行,另一套是对部分被造物的“告诫”,可是罗氏一面把上帝开除了,一面却又要把伦理法则说成是永恒的、不变的、绝对的、普适的、客观的、存在于世界本质之中的,那就只能等同于自然律了,还能是别的东西吗?对此困境他自己似乎也隐约有点心虚(p.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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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罗氏在本章论证了动物权利问题,他的结论是:只有人类才是合格的权利主体,因而动物没有权利(p.216): 这个结论我完全同意,不久前曾就此写过两篇文章(),甚至罗氏提出的理由我也部分同意,可是,他的论证过程却实在蹩脚,浑身槽点,随便一捅就穿帮,不过,为不偏离主线,本篇只对他的自然主义和本质主义说几句。 在本系列的最初两篇里,我曾指出罗氏在元伦理学上是自然主义,将自然法等同于自然律,将应然还原为了实然,这一认定当时曾在豆瓣上引来一片哗然,虽然文本证据明白无误,不过,从第三章起,罗氏果然滑向了康德主义,于是我也不再纠缠,承认他是康德主义,而且此后各章他确实没再表现出过他的自然主义。 可是在本章,这条尾巴又露了出来,这也是因为动物问题触及深层,把话题焦点又带回了元伦理学层面;罗氏之所以老是在自然主义和先验主义之间滑来滑去,是因为他的理论建立在一个搭配奇特、毫无指望的哲学基础之上,地基打歪了。 本来,若求助于上帝的话,自然法是很容易与自然律区分开(从而避开自然主义)的,因为上帝完全可以制订两套法则,一套让万物实际上按其运行,另一套是对部分被造物的“告诫”,可是罗氏一面把上帝开除了,一面却又要把伦理法则说成是永恒的、不变的、绝对的、普适的、客观的、存在于世界本质之中的,那就只能等同于自然律了,还能是别的东西吗?对此困境他自己似乎也隐约有点心虚(p.215): 好在,这一次他的自然主义表达得更清楚,而且都是自己的话,不像第二章里是借他人之口(p.215): 让我们仔细看看这段话的逻辑结构;首先,罗氏不加论证的宣布,物种是界定伦理资格的基本单位,即,当我们认定哪些对象是合格权利主体时,是按物种一个个来的,而不是按界门纲目科属来的,也不是按亚种或更小的分类单位来的,可是,为什么呢?为何不能按科或按亚种来?罗氏说这是“世界本质”决定的,可别人不是也可以说,按科分是世界本质决定的? 继续看,罗氏提出了动物不配拥有权利的理由之一:动物不尊重其他动物的“权利”;比如狼,饿了就要吃羊,不会管羊有没有权利;可是,人不也是饿了就会吃羊甚至吃狼吗?照这么说人也不配拥有权利?要是以“尊重其他动物”为权利资格认定标准,那么羊之类的食草动物岂不是最有资格了? 为了回避这一困难,罗氏狡猾的用了一句“一切物种都已其他物种为食”,可是现在不是在谈论动物权利吗?只要不把植物和细菌包括进来,这句话就不成立,食草动物并不以其他动物为食。 要理解罗氏这句话的真正意思,必须对照后面的另一句话:当狼吃羊时,狼并不是在侵害羊的权利,而“不过是在遵循其赖以存在的自然法则而已”,也就是说: 1)一种动物,若它的被侵害是另一种动物生存法则所要求,它便不可能拥有权利; 而前面的“尊重”一说,是指: 2)一种动物,若它的生存法则要求它去侵害另一种拥有权利的动物,它便不可能拥有权利; 然后我们再加上显而易见的一条: 3)至少一部分人类拥有权利; 这三条加起来起来,便构成了完整的罗氏自然主义:因为人类已占据食物链顶端,所以要让人类(哪怕只是部分)拥有权利主体资格,按第一、二条,就必须排除其他所有生物的主体资格,就是说,主体资格终究取决于生物在生态系统中的位置。 这样我们回过头再看第二段引文里这句:“在自然法上,我们称之为‘具有’对地球上其他一切物种的支配力”,意思就很清楚了,原来人类在伦理上的独特地位,不过是来自他们在食物链上的地位,他们在“生存法则”下所表现出的实力而已,这还不是赤裸裸的自然主义吗? 可问题还是,上述原则只是排除了动物资格,却未能证明智人物种全体成员都具有主体资格,而且仔细检查一下,若将全部人类囊括进来,上述认定条件显然满足不了,连大致上满足都做不到,很多人类不尊重其他人类,甚至还会吃其他人类,在许多社会,杀人、掳人、抢劫、强奸、人身强制都是普遍而经常发生的事情。 假如将罗氏自然主义原则运用到人类的各族群各阶层之间,不是同样可以识别出一条生存法则作用下所形成的食物链?而且如此得到的结果不是更精确的符合上述罗氏三条?当一个部落为了获得生存资源而驱逐甚至屠杀另一个部落时,难道不是“不过是在遵循其赖以存在的自然法则而已”?如此得到的结果,不就是亚里斯多德式的种族主义? 当然,罗氏可以祭出本质主义,说物种间差异才是“本质的”,物种内族群差异是“非本质的”,所有族群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本质,因而具有相同的伦理地位,但这只是自说自话而已,其他人完全可以说种族或家族血统也是“本质的”。 好吧,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本质,首先要问一问:在现代智人的20万年历史上,人类的本质变过没有?假如没变过,那么按罗氏理论,他们早该拥有权利了,他们所遵循的赖以生存的自然法则中,早就排除了相互侵犯了,不是吗?可这显然不是事实,最典型的例子是,当人类学家发现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部落社会时,所看到的生存法则明明白白就是无休止的战争,驱逐、掳掠、屠杀、吃人,都是常规生存手段。 实际上,权利和法律真正成为其成员遵循并赖以生存的自然法则的社会,不仅出现的很晚,按最宽的标准算也最多几千年,而且始终是少数,在智人历史上只是片刻而已,那么,按罗氏的本质主义,这期间必定发生了某个本质性变化,而且只发生在一部分人类身上,从那之后,人类的不同部分已经拥有了不同本质,不是吗?如此得到的结果,不还是亚里斯多德式的种族主义?  
[饭文]化学去势:惩罚还是预防?

化学去势:惩罚还是预防?
辉格
2012年9月4日

近年来,对强奸犯施行化学去势的做法,陆续被多国司法系统采用;韩国在去年立法将其适用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罪犯,今年五月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强奸惯犯,同时还辅以电子脚铐和网上公布罪犯信息等措施;近日,在一次广播演讲中,李明博也表态支持这些立法措施。

所谓化学去势,就是通过定期药物注射降低男性睾酮水平,以减少其性冲动的机会,也常被叫做“化学阉割”,但这种叫法是高度误导性的,因为化学去势与物理阉割的区别不仅在实现方法上,两者在后果上也有根本差别:化学去势没(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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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去势:惩罚还是预防? 辉格 2012年9月4日 近年来,对强奸犯施行化学去势的做法,陆续被多国司法系统采用;韩国在去年立法将其适用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罪犯,今年五月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强奸惯犯,同时还辅以电子脚铐和网上公布罪犯信息等措施;近日,在一次广播演讲中,李明博也表态支持这些立法措施。 所谓化学去势,就是通过定期药物注射降低男性睾酮水平,以减少其性冲动的机会,也常被叫做“化学阉割”,但这种叫法是高度误导性的,因为化学去势与物理阉割的区别不仅在实现方法上,两者在后果上也有根本差别:化学去势没有切除任何器官,其主要后果也是可逆的(尽管有些副作用不太可逆),被施行者也不会因此丧失生育能力。 对化学去势的做法存在许多争议,因为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古代的肉刑,包括宫刑,不过两者的出发点完全不同,古代肉刑是一种惩罚手段,那时候肉刑较为普遍,既是因为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现在十分不同,并不认为肉刑是不可接受的事情,同时,执法者也无力或不愿意承担长期监禁的高昂成本。 现代司法系统开始采用去势做法时,考虑的是预防犯罪,所以仅仅适用于强奸惯犯,这些惯犯或者因其异于常人的性冲动水平,或者因其反社会人格,或两者兼具,刑罚的威慑不足以让他们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终身监禁和死刑才能阻止他们犯罪,一旦放出去往往很快就重新作案。 更重要的区别是:去势并不是新设立的一种刑罚种类,在法官作出判决时,其可选的刑罚中并没有去势这一项,它是为已被定罪判刑的罪犯提供的一个选项,可以用它来替代终身监禁和死刑,这是罪犯自愿作出的选择;在化学去势出现之前,有些国家已经实行了让罪犯在物理阉割和终身监禁之间选择的做法,比如捷克共和国在2008年以前就曾有94名罪犯选择了接受物理阉割代替终身监禁。 【但是,随着化学去势的做法在各国推行,其主导原则已有所改变,特别是在一些东欧国家,还有最近开始实施的韩国,似乎偏离了原先的预防宗旨,变成了一种惩罚措施,由罪犯自愿选择变成了强制实施,而且许多是专门用于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罪犯,似乎因为这种罪行更让人痛恨;这一转变有些不妙,它让化学去势变得更像肉刑了,恐怕会影响公众对它的支持。】 其实,法律对待某些精神病人的做法也遵循了同样的原则,假如一种精神病让病人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对他人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那就可能被长期禁闭在精神病院里,这种禁闭显然不是惩罚,而是预防,所以,假如药物能控制病情发作,或者监护人的监护措施足以避免他其伤害别人,那么,只要能确保他们定期服药,服从监护人的约束,就不妨将他们放回家里,让他们尽可能享受普通人的生活。 更一般的说,自我控制能力是个人有资格作为权利主体的、拥有法律地位的前提;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纠纷冲突中达成妥协,愿意用契约来相互约束,同意接受某种共同行为规范,而不是旁若无人的只顾追求自己目标,随时准备用暴力压服对方,全赖于我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预见这些后果会引发别人何种反应,并据此而对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用俗话说,我们是可以理喻的,如此我们才能做出并履行承诺,遵守规范。 所以,假如某些人因其缺陷或疾病已被证明部分丧失了上述能力,变得不可理喻,我们就会拒绝承认他们拥有同等的权利主体资格,至少需要对此作出必要的限制;类似的,我们限制儿童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也是因为他们的上述心智能力尚未发育成熟;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完全拒绝非人动物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根本听不懂我们的话,更不可能与我们沟通并达成同意,遵守契约或接受规范。
罗斯巴德批判#8:制度在哪里?家庭在哪里?

#第8章#

在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终于提到冲突的可能性了,可是,我们仍看不到一丝一毫制度的踪影,没有任何制度元素被提及,不过,罗氏似乎也意识到了点什么(p.92):

有点奇怪,自然法不是被发现和推导出来的吗?怎么会存在“我们制订规则”和“我们规定”的余地?而且,这些规定和规则,是如何被遵守和执行的?不知道。

显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犯行为出现时将如何被制止、被矫正,如何预防再次出现,而这又关乎冲突将以何种方式发生,我们看看罗氏是如何描述可能冲突的(p.94):

看来,在罗氏眼里,多人世界的冲突状况是非黑即白的,要么互不接触,各自分头开发无主地和打理自己拥有的土地,要么就是“暴力掠夺”,可是,何以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中间状态呢?

比如:甲乙丙丁都每天到一片林子里采集野果,各采各的,相安无事,也没人知道究竟谁先开始在这里采集,或许这种状态已持续几代人,可是,从某天起,他们逐渐发现每天采集到的野果越来越不够吃了,原因是每户家里都添了孩子,然后有一天(D),甲乙丙三家联合起来,一夜之间将林子用篱笆圈了起来,并宣布禁止其他人再进入,丁一怒之下放把火将林子烧了,然后圈起其中一片并种上香蕉。

请问:
1)D日之前,这片林子是无主地吗?若否,它属于谁?采集野果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2)甲乙丙在D日的圈占行为合法吗?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林子的所有权?谁拥有?
3)丁的烧林行为合法吗?为种小麦而烧林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4)丁的圈占行为合法吗?他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所圈土地?

显然,罗氏理论压根没有能力处理这类问题,假如他承认采集狩猎这种大跨度的、强度极低的土地利用方式,那就必须承认采集狩猎部落拥有他们涉猎过的所有土地,无论它有多么辽阔,与其人口和利用强度多么不相称,假如他不承认,那就意味着前农业部落在面临农耕者扩张时,法律上完全没有抵御能力,其生存所赖资源可以被合法摧毁且毫无补偿。

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游耕、游牧部落和渔民同样面临,从下面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无视这一点所带来的问题(p.96):

问题是:罗氏说的“开荒者”里到底包不包括游耕、游牧、狩猎、采集等等游动生产者?假如包括,其足迹所达之处全归他们所有?多长时间内的足迹算有效?如何确定其足迹?

更致命的问题是:假如承认游动者的土地权,权利归谁?部落、家庭还是个人?可是罗氏不承认共有制啊(详后),那该如何划分到个人呢?划分之后还能保持原有生活生产方式吗?

只提土地一种资源、农耕一种生产形式,只是罗氏回避拥挤和竞争问题的手法之一,另一个是:他总是假定鲁滨逊之后的人是一个个到来的(见p.92和p.95引文),这样就可以避免一种常见冲突:两人或更多人同时看中一块无主地,都想占有,这该怎么办呢?还是不知道。

假定每次只到达一个新人的另一个理论后果是:在罗氏体系的所有权形成过程中,完全不存在合作关系,这样,他就可以在起源上杜绝共有制,因为他的理论不容许共有制,请看(p.92-93):

罗氏认为,除了百分百个人所有制之外,只有两种可能:财产(包括自我所有权)完全共有的共产主义和等级特权制;注意:罗氏在此处论证共产制之不可行时,针对的是自我所有权:假如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征得所有人同意,那就寸步难行了,根本不可行;这听上去很合理,问题是,他紧接着又不加论证的把这一结论推广到了自我之外的财产权上,宣称财产与人身一样是不可共有的(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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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在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终于提到冲突的可能性了,可是,我们仍看不到一丝一毫制度的踪影,没有任何制度元素被提及,不过,罗氏似乎也意识到了点什么(p.92): 有点奇怪,自然法不是被发现和推导出来的吗?怎么会存在“我们制订规则”和“我们规定”的余地?而且,这些规定和规则,是如何被遵守和执行的?不知道。 显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犯行为出现时将如何被制止、被矫正,如何预防再次出现,而这又关乎冲突将以何种方式发生,我们看看罗氏是如何描述可能冲突的(p.94): 看来,在罗氏眼里,多人世界的冲突状况是非黑即白的,要么互不接触,各自分头开发无主地和打理自己拥有的土地,要么就是“暴力掠夺”,可是,何以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中间状态呢? 比如:甲乙丙丁都每天到一片林子里采集野果,各采各的,相安无事,也没人知道究竟谁先开始在这里采集,或许这种状态已持续几代人,可是,从某天起,他们逐渐发现每天采集到的野果越来越不够吃了,原因是每户家里都添了孩子,然后有一天(D),甲乙丙三家联合起来,一夜之间将林子用篱笆圈了起来,并宣布禁止其他人再进入,丁一怒之下放把火将林子烧了,然后圈起其中一片并种上香蕉。 请问: 1)D日之前,这片林子是无主地吗?若否,它属于谁?采集野果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2)甲乙丙在D日的圈占行为合法吗?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林子的所有权?谁拥有? 3)丁的烧林行为合法吗?为种小麦而烧林算不算开发利用土地? 4)丁的圈占行为合法吗?他是否因此而拥有了所圈土地? 显然,罗氏理论压根没有能力处理这类问题,假如他承认采集狩猎这种大跨度的、强度极低的土地利用方式,那就必须承认采集狩猎部落拥有他们涉猎过的所有土地,无论它有多么辽阔,与其人口和利用强度多么不相称,假如他不承认,那就意味着前农业部落在面临农耕者扩张时,法律上完全没有抵御能力,其生存所赖资源可以被合法摧毁且毫无补偿。 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游耕、游牧部落和渔民同样面临,从下面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无视这一点所带来的问题(p.96): 问题是:罗氏说的“开荒者”里到底包不包括游耕、游牧、狩猎、采集等等游动生产者?假如包括,其足迹所达之处全归他们所有?多长时间内的足迹算有效?如何确定其足迹? 更致命的问题是:假如承认游动者的土地权,权利归谁?部落、家庭还是个人?可是罗氏不承认共有制啊(详后),那该如何划分到个人呢?划分之后还能保持原有生活生产方式吗? 只提土地一种资源、农耕一种生产形式,只是罗氏回避拥挤和竞争问题的手法之一,另一个是:他总是假定鲁滨逊之后的人是一个个到来的(见p.92和p.95引文),这样就可以避免一种常见冲突:两人或更多人同时看中一块无主地,都想占有,这该怎么办呢?还是不知道。 假定每次只到达一个新人的另一个理论后果是:在罗氏体系的所有权形成过程中,完全不存在合作关系,这样,他就可以在起源上杜绝共有制,因为他的理论不容许共有制,请看(p.92-93): 罗氏认为,除了百分百个人所有制之外,只有两种可能:财产(包括自我所有权)完全共有的共产主义和等级特权制;注意:罗氏在此处论证共产制之不可行时,针对的是自我所有权:假如个人的一举一动都要征得所有人同意,那就寸步难行了,根本不可行;这听上去很合理,问题是,他紧接着又不加论证的把这一结论推广到了自我之外的财产权上,宣称财产与人身一样是不可共有的(p.95): 这就怪了,就一举一动集体同意不可能,能推出:就某项特定财产的处置达成同意也不可能?大社会一致同意不可能,小集体也不可能?两个人之间呢?家庭共有财产也不可能?两个人能否合作开发利用一块土地,并事先约定所得均分、转让须经双方同意?若不可以,那么合伙企业如何建立?股份公司呢? 不过,就在我即将认定罗氏不接受共有制时,突然发现这么一句话(p.96): “共有制的情况除外”,听上去共有制是可以的,但我重新检查全章也没发现是怎么可以的,而且所有论证都指向相反结论,于是找出原文:

And this would be true whether a group or the "world commune" did the expropriation-except that, as in the case of communal ownership of persons. (In practice this expropriation would have to be performed by a group of men in the name of the "world community.")

说实话,没看懂,as后面跟的是“对人身的社区共有权”,漏译了“of persons”这个限定,可是为啥要“except that”?搜了一通,在mises.org发现了这段文字的另一个版本:

And this would be true whether a group or the "world commune" did the expropriation — except that, as in the case of communal ownership of persons, in practice this expropriation would have to be performed by a group of men in the name of the "world community."

这下好像通了,意思是:对于财产权,共有是一种侵夺,而对于人身,共有在技术上根本不可行,所以实践上总是会滑向特权制(这重复了他在p.93第三节的观点)。 结论:他对共有制确实是拒斥的。【草,没想到还要做文字考据】 接着看,罗氏再次表演了他惯用的回避招数,这次要回避的是我第6篇里提出的问题:占而不用怎么算?他说(p.95): 在罗氏看来,到达无主地的人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口头宣称所有权,要么实际开发利用;奇怪,为何他不可以实际占有但不开发利用呢?(详见第6篇倒数第3节) 本章最后,罗氏借[[Franz Oppenheimer]]之口重申他的财产权源自生产这一观点(p.97): 有趣的事情出现了,注意“伟大”这个词,为啥伟大呢?因为奥本海默是罗氏的重要思想来源,可是,奥老师看上去是个有严重民粹倾向的人,这一点可不能暴露,所以罗氏把奥老师的原话篡改了一下,原话是:

There are two fundamentally opposed means whereby man, requiring sustenance, is impelled to obtain the necessary means for satisfying his desires. These are work and robbery, one's own labor and the forcible appropriation of the labor of others. Robbery! Forcible appropriation! These words convey to us ideas of crime and the penitentiary, since we are the contemporaries of a developed civilization, specifically based on the inviolability of property.

人家说的可是“work”哦,楞给换成了生产(production),民粹色彩淡了不少,而且“requiring sustenance”也被换成了“acquisition of wealth”,前者暗示工作合法目的只是为获取生活所需,而后者显然包含了资本品,对资本主义就显得亲和一些,假如保持原貌,这段话看上去好像是主张一种劳动者结成的互助合作社会,呵呵。  
[饭文]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

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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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 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论证起点是否恰当,即便我们接受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无法得出死刑应予废除的结论。 这一前提同样可以用来支持死刑:生命是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要最大程度的保护它免受伤害,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可能需要杀死对他人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人;比如,当我们遭受致命攻击而进行自卫时,必要时可以杀死对方,对此似乎并无异议。 那么,得到公认的自卫权究竟体现了什么原则呢?有三点:首先,若出于挽救无辜生命所必需,可以杀死生命;其次,一个人若对他人实施致命攻击,便成了可以被正当杀死的对象,第三,假如杀死他可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那么这一正当杀死便有理由实施。 不难看出,谋杀犯因其谋杀行为而成了正当杀死对象,而是否真的将他处死,要看处死他能否挽救生命;有人说,谋杀既已完成,再杀死凶手已无法挽回被害者的生命,这没错,但是可能会挽救未来其他人的生命,如果死刑确实能够吓阻犯罪的话;所以,假如废死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死刑起不到吓阻致命犯罪的作用,那倒是废除死刑十分有力的理由。 有人又说,因为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是绝对的,所以即便死刑真的能吓阻犯罪,也要废除;这个论证也无法成立,一种东西并不能因为它是“神圣的”,就不能成为惩罚的对象,不能出于公正的目的而加以剥夺,在许多人(大概也包括多数废死派)看来,自由同样是神圣的,甚至比生命更神圣,正如裴多菲的著名诗篇里所颂扬的,为了它生命爱情皆可抛,那么,基于公正的理由,作为惩罚的手段,是否可以剥夺自由呢?若不可以,监禁是否也该废除? 除了震慑犯罪,赞成死刑者提出的另一条理由是公正,司法救济必须给当事人带来公正和正义感,而在许多人看来,杀人偿命才算得上公正,假如这是社会的普遍看法,那么取消死刑就会阻止正义得到恢复,法律和司法系统将因此而丧失权威性,法律和秩序可能会因此而松动,人们会更多的在法外寻求正义;对此,废死派的回答是:这是一种原始野蛮的复仇心态,理应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唾弃。 可是,道德感是个人的,不能由一部分人将道德感强加给另一部分,你觉得原始野蛮的事情人家觉得是正义的,要唾弃也要他们自己来唾弃;从个体立场看,死刑问题的出发点其实是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出价,旨在告诉别人:取走我的性命你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每个人的出价可以不同,佛祖和耶稣或许会说:免费好了,而原始野蛮的我则坚持:得拿你的命来换。 这样,面对一份免除了死刑的社会契约,我就不会认可,假如一部分人在其他人认可的情况下废除了死刑,那就等于代替我把我对自己生命的出价压低了;当然,法律必须取得一致,我可能不得不接受别人对我的压价,但是,我们能不能找到一种保留各自出价的方案呢? 比如,废死派可以先从自己做起,签署声明放弃偿命主张,这样,仅仅杀死他的罪犯就不会被处以死刑;依我看,这样的声明理应被法官和公诉人接受,同时,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制造冤案,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死刑都应停止;这样一来,按照废死派对人性的乐观看法,可以相信,随着文明进步,放弃偿命主张的人会越来越多,此时我们也有了机会观察死刑究竟有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到那时,我们将有一个更坚实的基础来谈论是否该最终废除死刑。
罗斯巴德批判#7:和谐乌托邦

#第7章#

星期五来了,鲁滨逊世界开始变成多人世界,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描述这个过渡的:两人开始交换、开始分工,然后出现资本积累、使用雇佣劳动的垂直生产,效率提高,生活变得富裕起来……好一番和谐美好的景象,没有冲突、没有偷窃、没有强制,不知何故,一个完美自由社会就这么出现了……

罗氏抛弃了政治学和制度研究中的一个传统:以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作为思考起点,简单说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伦理和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如何限制冲突,让人类可以和平生活在一起,但在罗氏看来,不需要从这个起点开始,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和谐的,这是典型的乌托邦风格。

好吧,看看罗氏如何描述他的乌托邦,在对交换行为作了番描述后,他说(p.83):

“在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里,强者不会压榨弱者”——这句话很典型的表现了罗氏惯有的语义含混暧昧,含混暧昧的好处是可以从中“推导”出任何他想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得不花点功夫弄弄清楚,似乎有两种可能含义:

1)“强者不会压榨弱者”是“自由市场”的规定性特征,一个东西若出现相反情况,它就不是自由市场;——这样的话,这句话就没有什么信息,废话。

2)一个具备某些特征(比如建立了市场制度),因而称得上“自由市场”的地方,是不会出现强者压榨弱者的事情的;——这是个预测,可是为什么呢?罗氏可没描述过任何制度元素,除了星期五到来之外,没发生其他任何变化,是什么确保了压榨、偷窃、抢劫等事情不会发生?

好吧,先搁着,接着看,罗氏多人世界中的财产权是怎么回事(p.84):

罗氏说了,财产权来源只有两种:1)发现并开发,2)交换;【其实他后面又补了个赠与,这先不管】由于交换是以拥有为前提的,所以财产权的初始来源只有一种,这样,任何资源只可能处于两种状态:要么未被开发而处于无主状态,要么被某人所拥有,不存在中间状态。

问题来了:难道就没有一些资源,处于被开发利用状态,但利用的人不止一个,其中没有人拥有它?当然,罗氏举的那些例子(苹果、耕地、斧头等),恰好都比较容易从未开发状态突然变成完全独占状态。

可是,资源可不止这些种类,土地也不止是耕地,对于那些一开始许多人共同使用,因为拥挤度不高,相互间并行无碍,等到拥挤度逐渐增加,难以再无冲突的共享时,该怎么办?这些资源在罗氏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状态,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因为无视这种中间状态,所以罗氏否认有共有物(p.88):

由于罗氏一开始就忽视人际冲突,采用乌托邦思路,他完全避开了这个问题,但在真实世界中,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多数不可携带资源的财产权都是在拥挤度变得很高时,才开始形成,因为在此之前使用者都没意识到需要划分边界。【关于拥挤度增加时形成产权边界的几种方式,参见我的旧文

假如不能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罗氏的财产权理论整个就是废物,没什么用。

尽管罗氏刻意选取让他容易回避该问题的例子,不过他还是不小心提到了鱼:“A发现并开发了一片土地,然后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鱼”;罗氏可能吃过鱼,但估计没钓过鱼,因为钓鱼的人很少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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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星期五来了,鲁滨逊世界开始变成多人世界,看看罗斯巴德是怎么描述这个过渡的:两人开始交换、开始分工,然后出现资本积累、使用雇佣劳动的垂直生产,效率提高,生活变得富裕起来……好一番和谐美好的景象,没有冲突、没有偷窃、没有强制,不知何故,一个完美自由社会就这么出现了…… 罗氏抛弃了政治学和制度研究中的一个传统:以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作为思考起点,简单说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伦理和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如何限制冲突,让人类可以和平生活在一起,但在罗氏看来,不需要从这个起点开始,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和谐的,这是典型的乌托邦风格。 好吧,看看罗氏如何描述他的乌托邦,在对交换行为作了番描述后,他说(p.83): “在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里,强者不会压榨弱者”——这句话很典型的表现了罗氏惯有的语义含混暧昧,含混暧昧的好处是可以从中“推导”出任何他想要的东西,所以我不得不花点功夫弄弄清楚,似乎有两种可能含义: 1)“强者不会压榨弱者”是“自由市场”的规定性特征,一个东西若出现相反情况,它就不是自由市场;——这样的话,这句话就没有什么信息,废话。 2)一个具备某些特征(比如建立了市场制度),因而称得上“自由市场”的地方,是不会出现强者压榨弱者的事情的;——这是个预测,可是为什么呢?罗氏可没描述过任何制度元素,除了星期五到来之外,没发生其他任何变化,是什么确保了压榨、偷窃、抢劫等事情不会发生? 好吧,先搁着,接着看,罗氏多人世界中的财产权是怎么回事(p.84): 罗氏说了,财产权来源只有两种:1)发现并开发,2)交换;【其实他后面又补了个赠与,这先不管】由于交换是以拥有为前提的,所以财产权的初始来源只有一种,这样,任何资源只可能处于两种状态:要么未被开发而处于无主状态,要么被某人所拥有,不存在中间状态。 问题来了:难道就没有一些资源,处于被开发利用状态,但利用的人不止一个,其中没有人拥有它?当然,罗氏举的那些例子(苹果、耕地、斧头等),恰好都比较容易从未开发状态突然变成完全独占状态。 可是,资源可不止这些种类,土地也不止是耕地,对于那些一开始许多人共同使用,因为拥挤度不高,相互间并行无碍,等到拥挤度逐渐增加,难以再无冲突的共享时,该怎么办?这些资源在罗氏理论中究竟处于什么状态,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因为无视这种中间状态,所以罗氏否认有共有物(p.88): 由于罗氏一开始就忽视人际冲突,采用乌托邦思路,他完全避开了这个问题,但在真实世界中,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多数不可携带资源的财产权都是在拥挤度变得很高时,才开始形成,因为在此之前使用者都没意识到需要划分边界。【关于拥挤度增加时形成产权边界的几种方式,参见我的旧文】 假如不能自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罗氏的财产权理论整个就是废物,没什么用。 尽管罗氏刻意选取让他容易回避该问题的例子,不过他还是不小心提到了鱼:“A发现并开发了一片土地,然后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鱼”;罗氏可能吃过鱼,但估计没钓过鱼,因为钓鱼的人很少需要占领并“开发”一块土地,去河边钓就行了。 问题来了:假如有一条流淌在无主地上的河,之前没人来过,某日起,某甲经常来此钓鱼,无疑,他拥有他钓到的鱼的所有权,那么—— 1)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 2)甲是否因这一行动就获得了这条河里的鱼的所有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肯定的,他是拥有整条河的所有权吗?包括全部支流?还是其中一段?多长一段呢?如果只是一段,再假设问题(2)的回答也是肯定的,那么原本在你这段里的鱼游到属于别人的另一段里怎么算?别人可以钓吗?他的财产权是否被你(没管好自己的鱼而)侵犯了? 要是甲只拥有河不拥有鱼,那倒是最符合罗氏理论,毕竟,甲的劳动与这条河结合了,但并没有与他没钓到的鱼结合(不知钓到但又跑掉的鱼怎么算?)。 再问:若是在甲首次来钓鱼之前,某乙曾驾船从这条河上驶过,乙是否因此先于甲而获得了这条河的所有权?这样,甲的钓鱼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如果你回答否,而你承认甲通过钓鱼可以获得河流的所有权,那你又是基于何种理由反对乙通过航行而获得这条河的所有权呢?而且,自从甲开始钓鱼因而拥有河流之后,乙是否就不能再航行于该河流了?否则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假如问题(1)的答案是否定的,而问题(2)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此之后,某丙若在此河钓鱼是否就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即便他是在100公里外的下游?还是甲只拥有一段河流中的鱼?多长的一段?上面的问题又来了:假如甲拥有的那段里的鱼游到了乙拥有的那段里,怎么算? 有意思的是,就在我写上面这段时,突然意识到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可以算是这次批罗活动给我自己带来的第一个成果:像罗斯巴德这种通过行为本身(比如所谓劳动与土壤的结合)来获得权利的方式,会面临奎因难题,即,一个事件本身是不包含语义的,而权利的描述是包含语义的,所以,从现象到语义的过渡必须有一个对话过程来完成,而罗氏体系中缺乏这个对话过程。 这样一来,一碰到稍稍复杂一点的情景,罗氏理论就完全无从着手,所以我们看到,罗氏提到的资源只有土地一种,离开土地就彻底抓瞎,比如这里,若不承认钓鱼者拥有河流,只承认他拥有河里的鱼,奎因难题就来了:他因此而拥有的,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鱼吗?还是他所钓的那种鱼?“种”是什么意思?品种?物种?属?科?目?纲?门?还是形态相似的?颜色接近的?大小相似的?为何不是这条河里的全部野生动物? 为更好说明这一点,我拟了另一个案例:一群野牛游荡在一片原本无主的草原上,某甲开始追踪它们,伺机射杀一只,那么,甲的劳动究竟是与这片草原结合了,还是与这个牛群?还是仅仅他射中的那头牛?还是他瞄准过的?若是射中没死跑了怎么算?通过这次行动(追踪加射杀一只),他获得了什么财产权? 再回到钓鱼的问题,假如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因而也可当然的推断航行者不能因航行而拥有该河流),那么请问,若甲将一段河流在两端用网拦起来,然后在里面养鱼,这样他总能获得这段河流的所有权了吧?那么,之前在河上航行的人呢?除非取得甲的同意,不能再航行了?否则就侵犯其财产权? 不难看出,罗氏财产权理论根本无法处理比有形物品和土地稍稍复杂一点的资源【其实他对土地权的处理也会导出大量问题,不过本章还没涉及,按下不表】,比如钓鱼和猎牛这两个案例,对我所列问题的可能回答,要么导致很荒谬的结果,要么所认定的财产权根本无法在现实中执行,要么只能在若干选项中毫无道理的任选一个。 接着看,罗氏描述了一番资本家如何组织垂直生产,然后说了句(p.86): 奇怪,资本家为啥非要“辛勤劳动”才能积累资本?不能拼爹吗?当然,罗氏大概不会赞成遗产继承法,但遗嘱赠与呢?再不行生前赠与总可以吧?你可能会说这只是个小瑕疵,我可不觉得,这句话为民粹主义埋下了伏笔,仔细留意,你会在罗氏这里发现很多民粹痕迹。 这段话(连同之前关于生产的描述)也体现罗氏的经济学有多么原始,还停留在马歇尔之前,对现代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多么隔膜,他完全没有要素这个比资本更抽象的概念,也不知道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家完全不必要参与要素组织和生产活动,他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资本品出租,而获得租金或红利作为要素报酬,从而成为纯粹的“食利者”。 罗氏之所以对此可能性视而不见,可能也是因为他的民粹主义背景,因为不参与生产的纯粹“食利者”和拼爹资本家一样,在民粹主义眼里都是坏蛋恶棍寄生虫吸血鬼,而罗氏因为又宣称自己是资本主义拥护者,所以不得不把资本家抹红成“辛勤劳动者”和生产的组织参与者。 接着看,罗氏是如何处理雇佣和劳动的(p.87): 这里罗氏其实已经开始引出他的契约理论了,不过契约问题后面有专门讨论,这里先简单说几句。 罗氏将“卖身为奴”的语义扩大到了极限,原本这个词一般指:按某一时刻的意愿,一次性放弃此后终身的全部选择机会;而罗氏将之扩大为:按某一时刻的意愿,放弃此后一段时间内的某方面选择机会;在时间和选择种类上都做了无限放大。 显然,这一语义扩大已经让该词完全偏离了通常含义,这种做法是典型的滥用直觉泵,利用人们对该词的直觉反感,来诱使人们抵制另一个已经远远偏离的概念,以达到自己的论证目的。 按扩大后的语义,固定期限学徒契约是无效的,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排他性合约都是无效的,经纪人与歌星签订的分成合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按百分比出售了该歌星“资本化的未来价值”,企业与高管签订的同行禁业合约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因为罗氏没有独立的契约理论【这显然是因为他根本上反对契约主义】,他的契约理论上从财产权理论中推导出来的,结果,其理论所允许的唯一契约形式,是两种商品之间的跨时间交换,与普通交易唯一差别是,双方商品交付可以存在时间差,其实存在时间差是许多交易本来就有的特点,所以还不如说罗氏根本就废除了契约,各种不直接对应约定商品交付的、甚至立约时根本还无法知晓会交付什么的那些契约(比如分成契约),都不可能存在了。 所谓契约,本来就是用来限制立约者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机会的,这种限制可以为立约双方(或各方)带来可预期性,这是有效组织复杂迂回生产的前提,离开这一条件,迂回生产将变得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 人当然可以在某时刻选择放弃未来某些选择机会,可是#罗氏归谬法#却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理由是:“因为他不能放弃自己的意志,他的意志在将来可能会改变,并否定当前的决定”,一个人提前对未来的事情做出选择,而到事情真发生时,他的意愿与这个选择相违背,这种情况叫“后悔”,不是什么“自相矛盾”,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比如“甲是人并且甲又不是人”)是不可能发生的,而后悔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接着看。之前在abada微博上曾指出,罗氏权利理论的论证是要用到平等原则的,逻辑上确实是,不过我一直没看到他在哪里引入了,倒是他的学生霍普在论证时明确引入了平等原则,现在总算看到了(p.89): 可惜,逻辑不通。从“将统一的规则适用于每个人”,并不能推出罗氏所需要的结论:每个人拥有同一组自然法权利;一个成王败寇的规则也是统一规则,也可以“适用于每个人”,正如只产生一个冠军的比赛规则,也是统一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  
罗斯巴德批判#4:虚构的进步,分裂的本质

#第4章#

上一篇说到,罗斯巴德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的本质推导出来的,而这个本质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普适意味着每个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因而推导出的自然法也是一样的,因而自然法是“客观的”。

可是,既然人的本质都一样,那么照理说,从地球上出现第一个人那时起,自然法就应该被发现了,而且他所发现的和罗氏本人所发现的应该是一样的,是因为口头流传靠不住,所以失传了?可是既然曾存在过那么多人,每个都有相同的本质,它怎么没有一次又一次的重新被发现呢?是因为口头表达不清楚?那么,至少在文字出现之后,它就应该很普遍了吧?是因为没人有兴趣把它写下来?那么,至少在第一批哲学家出现之后,它总该很多见了吧?显然,连罗氏本人也不这么认为,请看(p.65):

可见,罗氏认为对自然法的认识是逐渐进步的,而且进步的很慢,所以直到17世纪末,洛克的《政府论》才“肯定是最早系统论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然权利”,虽然自然法的提出更早些,但最早像他罗氏那样将其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结成一体的,是洛克,而且就算洛克的理论也不尽完善(p.66):

然后斯宾塞和斯波纳又做出了改进,并“达到了一个高峰”。【实际上斯宾塞根本不是自然法派,将其他学者生拉硬扯进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是罗(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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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上一篇说到,罗斯巴德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的本质推导出来的,而这个本质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普适意味着每个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因而推导出的自然法也是一样的,因而自然法是“客观的”。 可是,既然人的本质都一样,那么照理说,从地球上出现第一个人那时起,自然法就应该被发现了,而且他所发现的和罗氏本人所发现的应该是一样的,是因为口头流传靠不住,所以失传了?可是既然曾存在过那么多人,每个都有相同的本质,它怎么没有一次又一次的重新被发现呢?是因为口头表达不清楚?那么,至少在文字出现之后,它就应该很普遍了吧?是因为没人有兴趣把它写下来?那么,至少在第一批哲学家出现之后,它总该很多见了吧?显然,连罗氏本人也不这么认为,请看(p.65): 可见,罗氏认为对自然法的认识是逐渐进步的,而且进步的很慢,所以直到17世纪末,洛克的《政府论》才“肯定是最早系统论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然权利”,虽然自然法的提出更早些,但最早像他罗氏那样将其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结成一体的,是洛克,而且就算洛克的理论也不尽完善(p.66): 然后斯宾塞和斯波纳又做出了改进,并“达到了一个高峰”。【实际上斯宾塞根本不是自然法派,将其他学者生拉硬扯进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是罗氏的惯用伎俩,不过,为了将批判维持在思想主线上,这些枝节我回头另外交代】 问题来了:既然人的本质是“不变的”,从本质先验的推导出的自然法体系为何会发生进步?假如推导过程是借助了经验的,那进步就好理解,因为经验是可以积累的,也是可以经由科学检验程序而得到筛选的,可是罗氏是持先验主义的,并且从第三章开始已经滑向了康德主义,不再搭理外部世界,纯粹由理性对自己内在本质的认识来推导自然法,这种积累和进步又如何实现呢? 当然,通过思辨和讨论,可以消除推导过程中的一些逻辑错误,这是可能的(但并没人向我们展示过这种纠错过程),但怎么纠正错误的起始命题呢?比如被罗氏称为“经典自然法理论”创立者的亚里斯多德,便宣称“大自然意图让野蛮人做奴隶是不言而喻的”,注意:“不言而喻”意味着这不是一个从其他前提推出的推论,而是一个起始命题,像这种命题,是如何不借助经验而由纯粹的理性思辨和讨论过程而消除,从而让自然法理论获得进步的? 再来看本章的第二个笑点(p.68): 你笑了吗?请随意,反正我是笑了。作为康德主义者的罗斯巴德居然把自然法伦理和“个人伦理”分成了两个相互独立的东西! 当然,我不是说如此区分是不可能的,假如你是契约主义者,这种区分是很自然的,既然法律(及其背后的伦理)是个人之间基于“同意”而缔结契约的结果,那么它与个人的道德准则就是可以分离的,而且不同个人的道德标准可以是不同的,个人标准之间只要存在最低限度的重合,达成同意和缔结契约便是可能的,而法律和公共伦理只体现了它们的重合部分。 甚至个人标准间没有任何重合也可能达成合意和契约,因为处于功利的考虑,个人可以委屈求全,假意迎合别人的道德标准,以求在社区内获得生存机会和社会地位,在表面上遵从公共的伦理标准和法律规范。 或者,假如你是自然法派中的主观主义者,承认每个人由良心或理性所推导出的伦理法则可以不同,那么上述分离也是可能的,它们重合的部分可以成为自然法或公共伦理,而差异部分可以各自保留为“个人伦理”(洛克似乎就是这么认为的,他所倡导的宗教宽容原则大概就是这意思),可是,罗斯巴德已经宣称自己是客观主义者! 既然你宣称(第三章),一项行为理应被法律所禁止,是因为那是你的“理性认为绝对不能宽恕的”(p.60),也就是被你内心那个善恶判决器判定为“恶的”,那么,你有何理由认为法律不该禁止同样被该判决器判定为恶的其他行为呢?而且,你认为每个人的本质是一样的,因而所有人的判决器对此行为所作出的判定结果也应该是一样的,即,被你判定为恶的那种行为,也将被其他人(至少其中的正常健康人)判定为恶,那么,一种被所有正常人都判定为恶的行为,有何理由不让法律去禁止呢? 在上一篇中,我已指出,自然法+客观主义这种组合,通常是与专制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如上所述,该组合在逻辑上直接导向了专制主义,所以它们在罗氏体系中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结合,是很古怪的,逻辑上完全没有这种结合的需要,是一种生硬的拼凑,他把同一个“本质”所作出的善恶判断人为的划分为两部分,而且这种划分完全缺乏更基本的理念的支持,完全是武断的,所以,这个划分只须稍稍松动,就会立即滑向专制主义。  
罗斯巴德批判#3:理性?谁的理性?

#花絮#

第一篇贴出之后,引来不少口水,不过也有干货,豆瓣上韩乾的回应就挺好,我说好是因为他比较清楚的表述了康德主义,而他认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是康德主义的,不是我说的自然主义。

康德主义当然不是自然主义,而且可以说是最不自然主义了,可是,从罗斯巴德的前两章看,他所表达的,明明白白就是自然主义。

不过韩乾说了,看罗斯巴德不能从字面上理解,而要看他的思想“精神”,而这个精神在前两章里还没体现出来,要到第六章才看得清。

好吧。不过,让读者从字面上读出与“精神”相反的意思,那是谁的错呢?

#第3章#

幸运的是,我们似乎不需要等到第六章了,在仔细读过第三章之后,我发现罗斯巴德已经悄悄滑向康德主义了,请看(p.60):

注意,现在罗氏的伦理法则已经不是第二章里那棵幼苗所表现出的现实“趋势”,而是“理性所绝对不能宽恕的现实情况”了,而且他还“要强调”:“理性发现的自然法总是对现状形成潜在的威胁”,最后,他终于借阿克顿之口说出了他站在应然而非实然一边,而不是将休谟之叉向某一侧合并了(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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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絮# 第一篇贴出之后,引来不少口水,不过也有干货,豆瓣上韩乾的回应就挺好,我说好是因为他比较清楚的表述了康德主义,而他认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是康德主义的,不是我说的自然主义。 康德主义当然不是自然主义,而且可以说是最不自然主义了,可是,从罗斯巴德的前两章看,他所表达的,明明白白就是自然主义。 不过韩乾说了,看罗斯巴德不能从字面上理解,而要看他的思想“精神”,而这个精神在前两章里还没体现出来,要到第六章才看得清。 好吧。不过,让读者从字面上读出与“精神”相反的意思,那是谁的错呢? #第3章# 幸运的是,我们似乎不需要等到第六章了,在仔细读过第三章之后,我发现罗斯巴德已经悄悄滑向康德主义了,请看(p.60): 注意,现在罗氏的伦理法则已经不是第二章里那棵幼苗所表现出的现实“趋势”,而是“理性所绝对不能宽恕的现实情况”了,而且他还“要强调”:“理性发现的自然法总是对现状形成潜在的威胁”,最后,他终于借阿克顿之口说出了他站在应然而非实然一边,而不是将休谟之叉向某一侧合并了(p.61): 可是,他在第二章第50页上还明明白白说:他的伦理法则所基于的人的本质,是可以“被理性地所观察和反映”的“自然属性”,注意,是自然属性,而这个本质所表现出的,是类似于幼苗在适宜条件下健康成长的、可观察到的、“实际存在的趋势”,现在他却未加说明、也丝毫没有转折语气的悄悄滑向了康德主义。 我总说罗氏脑筋混乱,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不过既然我已承诺批判到底,那就跟着他滑吧,好,从现在开始,我就接受罗斯巴德是康德主义这个前提。 我在微博上已经说过,康德主义本身可以自洽的成立(至少我所理解的部分,但可能这个理解是不全面的,未来了解更多之后,或许会发现它是不自洽的),但需要一个天钩,一个笛卡尔式的自由意志。 【我是进化论者,也是兼容主义的决定论者,所以肯定不会相信笛卡尔式的自由意志或其他种种天钩(我平时说的自由意志是丹内特式的),不过为了讨论继续下去,那就暂且接受,既然它是可以自洽的,那也无妨,正如我在前两篇里也姑且接受了人的“本质”这个概念,尽管我是反本质主义者】 按康德主义的说法,自由意志是一种不受物理世界自然律支配的独立存在,它具备一项能力叫“理性”,这个理性可以直接领悟到伦理法则,同时,自由意志像一个小人坐在笛卡尔剧场里认识到外部事件(所谓外部包括该小人存在于其中的那个肉体,所以外部事件也包括肉体所产生的欲望和冲动之类),并按伦理法则作出善恶判断,然后以判断结果指导行为。 问题来了:既然自由意志存在于每个人的肉体之中,那么是不是每个活人都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自由意志?既然是一个个独立的存在,为何它们恰好会领悟到相同的伦理法则呢?假如它们各自领悟到的是不同的法则,那一致而自洽的伦理学和法律体系从何而来? 显然,要是有一个上帝,那就好办了,这些自由意志都是上帝统一规格制造的,内含了他自己的善恶标准,那么,他们降生之后会领悟到同一套伦理法则,也就不难理解了,甚至你可以说这些意志就是上帝意志的分身,似乎也说的通。 当然,尽管引入上帝让上述个体间一致性变得好理解,但两者关系并非必然,因为相信上帝是自由意志和善恶标准来源的人,也可以说,上帝制造一个个人时,工艺不够精确稳定,因而每个质量有所不同,于是每个的理性能力也有不同,结果领悟到的伦理法则的版本有所差异,其实,北美新教徒在订立宪法时所主张的宗教自由,意思大概就是如此,每个人可以按自己的方式理解上帝,如此才为自由主义留出了余地。 再看罗氏,他去掉了上帝这个前提,但同时强调一致性:“人类自然本质是绝对的、不变的、普适的”,这里的普适就是一致,因而伦理法则也是“客观的”,所以上面那段引文里也说“产生于人类自然本质的客观道德原则体系”。 去掉上帝前提,一致性就成了一种巧合,说服力似乎差些,不过也不是不可以,毕竟,物理世界的亚原子粒子(中子/质子/电子)不是也都一模一样吗? 然而,从理论后果上看,一致性和客观性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设定,它一方面否认了个体间差异,而同时,康德主义认为伦理法则是先验的,是被理性所直接领悟到的,而不是从经验中获得的,这两条合起来就使得伦理争辩成为不可能,完全变成了自说自话,结果也使得它自己对实在法所做批驳变得完全无效。 在本篇第一段引文中我们已经看到,罗氏说从人的自然本质所引出的自然法,往往是与实际存在的习惯法和由主权立法者所制定的实在法相冲突的,可是,既然你说每个人的本质、每个自由意志、每个理性都是一致的,那么每个人的理性所领悟到的伦理法则难道不应该是一样的吗?你凭什么说你的理性所领悟到的那些法则是正宗的,而那些制定实在法的统治者领悟到的就是错误版本呢?他们不是可以简单的宣称自己正是运用了自己的理性,将领悟到的伦理法则书写成了实在法吗?这种宣称与你的宣称有何不同? 当然,你可以宣称自己的理性更“纯粹”、更聪明、更诚实,你的表达也更准确,而别人的理性质量差一些,或者不够诚实,歪曲了领悟到的法则,或者表达能力太差,把领悟到的法则说歪了,等等,可是,所有这些说辞,对方不是也同样可以用吗?况且,你并没有可能接替过别人的自由意志,用他们的理性去领悟过,你又是怎么知道并确信你的理性比他们的更可靠的?而且你的先验主义已经断绝了任何借助经验事实和实证方法来对各方说辞进行检验的可能性,不是吗? 不难看出,个体间一致性和客观性这一设定,与构成古典自由主义核心基础的主观价值论水火不容,实际上罗斯巴德已经明确放弃了主观价值论,而这一点也是他和米塞斯的关键区别。 可是,放弃主观价值论之后,你是很难继续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因为一旦你毫无怀疑的认定自己的价值标准和伦理体系是绝对的、不变的、客观的、普适的(注意这些都是罗氏本人的措辞),便可理直气壮的强加于别人;实际上,这种客观价值论与理性主义的联合,在历史上总是与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的,与古典自由主义格格不入。 当然,理论上还是有可能,或许你本可强加于别人的伦理体系中,恰好不包含或不需要任何强制措施,那你仍可幸运的继续成为自由主义者,不过我还想象不出罗斯巴德会如何构建这样一个体系。不着急,慢慢来。  
罗斯巴德批判#2:自然法与“人的本质”

(按:《自由的伦理》全文在此:中文版英文版

#第2章#

在罗斯巴德看来,法律或伦理法则就是自然律,和其他自然律的不同仅在于它是关于人的自然律;而世界之所以会遵循自然律,是因为组成世界的元素具备某些特性:物理定律的成立是因为基本粒子具有某些特性,同样,人与社会遵循某些伦理法则是因为人具有某些特性,罗氏将这些特性叫做“人的本质”。请看:

但这样问题马上就来了:在物理世界,我们说某一法则是自然律,意思是它不可能被违反,假如法律就是自然律,那么它是否可能被违反呢?比如罗氏认为谋杀和抢劫是违反法律的,那是否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发生谋杀和抢劫?

显然,他不可能这么认为,这个休谟之叉是自然主义者必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解决的: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把自然法从自然律悄悄修改成了“趋势(tendency)”,而趋势是可以背离的,这可是个重大修改,本该详加说明,可罗氏却借他人之口一笔带过,这是辩论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退避策略,不事先把观点全部摆明,等对方反驳过来,才临时后撤一步,避过矛头,同时却拒不承认之前未后撤时的观点是错误的,然后,当换个场合的时候,他又把前面没后撤的那个观点重新提出来(因为他不承认之前已经被驳倒了),像滑溜溜的泥鳅一样让你(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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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由的伦理》全文在此:中文版英文版) #第2章# 在罗斯巴德看来,法律或伦理法则就是自然律,和其他自然律的不同仅在于它是关于人的自然律;而世界之所以会遵循自然律,是因为组成世界的元素具备某些特性:物理定律的成立是因为基本粒子具有某些特性,同样,人与社会遵循某些伦理法则是因为人具有某些特性,罗氏将这些特性叫做“人的本质”。请看: 但这样问题马上就来了:在物理世界,我们说某一法则是自然律,意思是它不可能被违反,假如法律就是自然律,那么它是否可能被违反呢?比如罗氏认为谋杀和抢劫是违反法律的,那是否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不可能发生谋杀和抢劫? 显然,他不可能这么认为,这个休谟之叉是自然主义者必定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看看他是怎么解决的: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把自然法从自然律悄悄修改成了“趋势(tendency)”,而趋势是可以背离的,这可是个重大修改,本该详加说明,可罗氏却借他人之口一笔带过,这是辩论中常见的机会主义退避策略,不事先把观点全部摆明,等对方反驳过来,才临时后撤一步,避过矛头,同时却拒不承认之前未后撤时的观点是错误的,然后,当换个场合的时候,他又把前面没后撤的那个观点重新提出来(因为他不承认之前已经被驳倒了),像滑溜溜的泥鳅一样让你抓不住。 好吧,我们就姑且接受他用“趋势”代替自然律(但愿不会再次滑走),那么“趋势”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是指背离某种状态的事情很少发生?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也有一种内在力量将其拉回那个状态?还是像历史决定论认为的那样,世界正走向某个完美状态,而一旦达到这个完美状态后背离就不再发生了?请看: 嗯,听出点意思了,好像是说,作为生物个体,在条件齐备的情况下,会向某种成熟健康状态发育,会依其本性作出某些行为来自我维持,总而言之,具有某种目的性:诸如生存、健康、繁衍,等等。 可是,为什么只举植物幼苗生长这一个例子呢?为何不提一提食草动物?树苗被山羊吃掉算不算依其“本质”而存在的自然“趋势”?依谁的本质?树苗的还是山羊的? 用罗氏的话说:一棵树苗拥有树的“本质”,因而遵循一个长成健康树木的“趋势”,而一头羊拥有羊的“本质”,因而需要寻找食物来维持其作为一头健康正常羊的状态,于是问题就来了:究竟是树苗被羊吃掉背离了趋势,还是羊吃不到树苗而饿死背离了趋势?同样的问题,我们还可以在羊与狼之间提出。 很明显,每个生物个体拥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因而遵循各自不同的趋势,这些趋势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人类同样未能免于这种目的的分立与趋势的冲突,人类个体出于生存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抢劫他人财物的趋势?出于繁衍的本性,何尝没有表现出过强制异性的趋势? 当然人类也有妥协与合作的趋势,但究竟哪个趋势占主导,从而决定实际的行为,端赖特定情境下的具体条件而定,罗氏可曾举出什么证据,表明何种趋势是主导的、占优的?反倒有大量证据显示,在适当条件下,人类个体普遍具有使用暴力来追求自身目标的倾向。 【友情提供参考补丁:当然,你也可以再后撤一步,说自然法的“趋势”不是个体趋势,而是由相互发生关系的个体所构成的系统的趋势,比如草与羊、羊与狼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趋势,和生活在一起的个人所构成的社会的趋势,可是罗氏同样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表明他所宣称的自然法规则(比如不抢劫、不人身强制)体现了实际存在的趋势,相反,大量证据表明,在人类数十万年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在财产权和人身保护制度形成之前,对陌生和敌对同类的抢劫、杀戮、驱逐、奴役和身体侵占,是常态而非例外。不过,既然罗氏没采用这个补丁,那这段话暂且搁一边。】 按常识,法律正是用来解决上述个体间目的与趋势冲突的规则,它无法从这些趋势本身推导出来,实际上罗斯巴德也没有向我们展示,如何从这些分立于个体之间的不同趋势中推导出了法律规则,他简单的回避了“趋势”的分立与冲突这个关键问题。 正是这一回避为他后面的种种错误埋下了伏笔。不着急,慢慢来。  
罗斯巴德批判#1:自然法与上帝

#第一章#

这章是认祖归宗,交代思想渊源,尚未提出具体观点,所以还没啥好批的,不过说几句澄清一下背景,对后面的理解有帮助。

简单说,罗斯巴德认了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这两个宗,以托马斯主义为其哲学起点,其对立面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和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

传统上,自然法派一般认为法律和自然律一样(其实在英语里两者本来就用的是同一个词),都是上帝的规定,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因而触犯法律就是冒犯上帝,而惩罚犯罪不仅是信仰的要求,也是为了避免被冒犯的上帝发怒殃及众人(看来上帝要么视力不太好,要么打击精度不够高)。

可是,宣称法律和自然律都是上帝的规定,立即面临一个问题:“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实然”——实际上不可能违反,还是“应然”——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可能不是如此?这个问题即所谓的“休谟之叉”( 标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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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这章是认祖归宗,交代思想渊源,尚未提出具体观点,所以还没啥好批的,不过说几句澄清一下背景,对后面的理解有帮助。 简单说,罗斯巴德认了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这两个宗,以托马斯主义为其哲学起点,其对立面是休谟的怀疑主义和经验主义,和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 传统上,自然法派一般认为法律和自然律一样(其实在英语里两者本来就用的是同一个词),都是上帝的规定,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因而触犯法律就是冒犯上帝,而惩罚犯罪不仅是信仰的要求,也是为了避免被冒犯的上帝发怒殃及众人(看来上帝要么视力不太好,要么打击精度不够高)。 可是,宣称法律和自然律都是上帝的规定,立即面临一个问题:“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实然”——实际上不可能违反,还是“应然”——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可能不是如此?这个问题即所谓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 不过,近代科学观念普及之前,这个问题并不致命,那时许多人认为自然律和法律一样是可以被违反的,比如巫师、鬼怪、撒旦,可以做出违背自然律的反自然或“超自然”事情,只不过那么做冒犯了上帝的意志而已,是“邪恶的”但不是“不可能的”,实际上,那时的流行观念并不截然区分物理世界的自然律和伦理上的自然法,甚至,在万物有灵论看来,任何物体的运动背后都有一个意志在驱动,这样,自然律和法律变合一了,都变成了伦理问题,休谟之叉也就消除了。 但随着科学观念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不这么看待世界了,连自然法派现在一般也认为物理定律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东西,不过,与其他学派不同的是,尽管在看待物理世界上,他们可以不提及上帝,因为自然律的成立与否,可以由观察和实证研究来验证,但伦理法则既然是可以在事实上违背的“规定”,就必须有其他认定方法了,所以他们在伦理问题上,不得不保留上帝,因为这些先验而普世的规定,必须有一个来源,一个规定者。 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何与自然法对立的观念(比如实证法派)随科学进步而影响日增,而自然法派/天赋人权派/普世价值派/人文主义者...尽管在自然科学领域可以欣然接受进化论,在涉及人与社会的学科却坚拒进化论,用Daniel Dennett的话说,他们需要为其道德哲学保留一个天钩([[skyhook]])——无论是否用“上帝”一词来称呼——,而进化论是消融一切天钩的万能酸。 然而,罗斯巴德的自然法理论却去掉了上帝这个前提,他是怎么做到的?办法刚好与前面提到的古代方式相反,古代方式是将休谟之叉向左(即向“应然”)合并,而罗斯巴德则是向右合并,认为伦理法则是由实然命题直接推出的,或者说就是实然命题,是关于人的自然规律,而这些规律,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 这种向右合并的做法在道德哲学上叫“自然主义”,并非罗氏首创,这么做实际上取消了伦理学,把伦理学原本所承担的任务转交给了科学,即:只要研究清楚人是怎么怎么样的,社会是怎么怎么样的,就自然可以得出伦理结论。 假如只看到这里,你可能会以为罗斯巴德的伦理学大概是由一大堆对人与社会的实证研究所组成,实际上完全相反,他丝毫不做实证研究,也明确拒绝这么做,这是怎么回事?好像说不通啊?答案是:他虽然是个自然主义者,但他看待自然的方式不是经验主义的,而是先验主义+理性主义的,而当今的整个实证科学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所以,尽管他把法律等同于自然律,却不认为认识法律需要做实证研究。 这是大背景,罗斯巴德的一切毛病都可以追溯到这个根子上,因为他的哲学基础很离谱,所以他的理论往现实稍稍推一推就立即暴露硬伤,不得不用大量幼稚离奇不堪一击的补丁来修补,而在逻辑上也必须经常做草率的跳跃,才能勉强自圆其说。  
[微言]同性恋、婚姻与自由

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

【2011-09-02】

@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方电视台的《全民议事听》节目,辩论关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我们将很难拒绝一夫多妻、近亲婚姻等婚姻形式,如果他们也号称自愿结合。

@Ent_evo: 如果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只能是私下结合,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两人的权利,这说到底还是歧视。近亲结婚会伤害后代,同性结婚伤害谁了呢?

@whigzhou: 有合同法啊,可以签民事契约嘛,同性婚姻支持者中不缺律师,可以帮助设计若干标准契约备选

@whigzhou: 在那些认为同性“(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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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 【2011-09-02】 @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方电视台的《全民议事听》节目,辩论关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我们将很难拒绝一夫多妻、近亲婚姻等婚姻形式,如果他们也号称自愿结合。 @Ent_evo: 如果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只能是私下结合,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两人的权利,这说到底还是歧视。近亲结婚会伤害后代,同性结婚伤害谁了呢? @whigzhou: 有合同法啊,可以签民事契约嘛,同性婚姻支持者中不缺律师,可以帮助设计若干标准契约备选 @whigzhou: 在那些认为同性“父母”是一种病态抚养环境的人看来,同性婚姻将比近亲婚姻更直接的伤害后代,假如他们收养子女的话 @whigzhou: 而我认为,要求人们放弃这种看法,放弃基于该看法而构成的习俗,是不正当的 @sanqia: 这种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是不是真正成立是不是需要学术上的证明?即使确实成立,也不见得足以构成同性婚姻关系获得法律承认的障碍吧?比如可以修改领养法,对同性婚姻领养作特殊规定。 @whigzhou: 对儿童结婚的障碍不也是“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吗?至于论证,微博上肯定是看不到了 @tertio: 我以为他人眼中的看法不足够,条件还应该更强一些,比如构成对大多数人合理预期的挑战并因此造成损害。按此条件有些习俗似乎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whigzhou: 我曾经提出一个更强的标准,就是看这些第三方是否愿意为之付出实际代价,比如,为留在该习俗内或离开缺乏该习俗的社区而承担更高的房租 详见:http://t.cn/a3HALa @唐唐37: 回复@whigzhou:不愿意去同性恋酒吧享受低价,是否符合你这个所谓的标准 @whigzhou: 当然不符合,“不愿意去”和“厌恶看到别人去”毫不相干 【补记:整理时发现我当时没看清@唐唐37 那句话,没注意到“享受低价”这四个字,原来他想说的是:放弃同性恋酒吧低价消费机会也是反感同性恋的一种“代价”,理论上确实可是算,但这证据太弱了,不具有多少说服力,因为很难将你不去该酒吧的各种可能理由分离开来,更重要的是:“近距离目睹同性恋行为对你构成代价”并不能证明“与同性恋者同处一个社区也对你构成代价”,而主张所在社区禁止同性恋行为,需要的是后一种证据】 【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 @whigzhou: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 @洪浩_kaoputive: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但如果这类言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法律也不能禁止;而禁止纳粹言论是应该的。辉总怎么看这个问题? @whigzhou: 1)反同性婚姻只是反对同性关系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未必是反同性恋,比如我反对五言绝句获得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我不喜欢五言绝句 @whigzhou:2)反同性恋可能只是拒斥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未必主张禁止、惩罚或干预同性恋行为,因而未必侵犯个人自由,比如我可能拒斥儒家或伊斯兰文化,但我并不主张任何强制 @whigzhou:3)攻击性言论仅当指向具体个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时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法律干预,泛泛的攻击都是合法的,比如有人说“你们人类比蟑螂更肮脏下贱”——我认为这在言论自由边界之内 @whigzhou:因为当攻击并非指向具体个人时,你不知道理论上的“被攻击者”是否真的在心理上受到了伤害,比如对我前面这句话,有人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觉得很有趣,有人或许还觉得很受用,够刺激,等等,只有被攻击者自己提出诉讼时,才表明他可能真的受到伤害了 @清风不识字偏爱乱翻书 辉总,法律该不该保护同性婚姻 @whigzhou:这个问法好像本身就不成立,婚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已经认可同性间结成的那种关系是“婚姻”,那当然应该受保护,所以恰当的问题是,这种关系是否有理由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依我看,这问题应由最低层级的共同体决定 @whigzhou:将此类本属地方传统、本应由地方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提升到联邦层面,是个错误  
[微言]同性婚姻

【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 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

@whigzhou: 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

@洪浩_kaoputive: 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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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 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 @whigzhou: 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 @洪浩_kaoputive: 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但如果这类言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法律也不能禁止;而禁止纳粹言论是应该的。辉总怎么看这个问题? 【那我就替老头说上几句吧】 @whigzhou: 1)反同性婚姻只是反对同性关系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未必是反同性恋,比如我反对五言绝句获得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我不喜欢五言绝句 @whigzhou: 2)反同性恋可能只是拒绝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未必主张禁止、惩罚或干预同性恋行为,因而未必侵犯个人自由 @whigzhou: 比如我可能拒斥儒家或伊斯兰文化,但我并不主张任何强制 @whigzhou: 3)攻击性言论仅当指向具体个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时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法律干预,泛泛的攻击都是合法的,比如有人说“你们人类比蟑螂更肮脏下贱”——我认为这在言论自由边界之内 @whigzhou: 文艺界整天在谩骂“资本家是吸血鬼”,也经常站在土著立场上攻击西方文化,好像没人觉得这些构成了侵权? @whigzhou: 因为当攻击并非指向具体个人时,你不知道理论上的“被攻击者”是否真的在心理上受到了伤害,比如对我前面这句话,有人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觉得很有趣,有人或许还觉得很受用,够刺激,等等,只有被攻击者自己提出诉讼时,才表明他可能真的受到伤害了 @清风不识字偏爱乱翻书 辉总,法律该不该保护同性婚姻 @whigzhou: 这个问法好像本身就不成立,婚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已经认可同性间结成的那种关系是“婚姻”,那当然应该受保护,所以恰当的问题是,这种关系是否有理由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依我看,这问题应由最低层级的共同体决定 @whigzhou: 将此类本属地方传统、本应由地方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提升到联邦层面,是个错误 @whigzhou: 顺便解释一下我为何反对五言绝句享有著作权,因为它太短了,我很容易开个博客,用“绝句发生器”每天发表100万首五言绝句,几年后,别人大概就很难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再写出新的五言绝句了…… @tertio: 不至于的吧,5000的20次方=9.5367431640625e+73,就算用算法精简1000倍,也还有70次方 @whigzhou: 怎么可能只精简1000倍?绝句又不是汉字的随机拼凑,有章法的
[微言]斯宾塞/洛克/康德/Dennett

【2012-08-01】

@beeplin [友人授权发布] 《为什么说蒋师妹你又错了》 鄙清知名校友蒋方舟今天又有一篇新文引燃微博舆论,名叫《达尔文改变中国》,乱炖进化论、社会达尔文主义与中国近现代历史。我的友人说:“蒋这篇文章最大的问题是以为会认字就可以说话,会说话就能写文章。” -_-# 全文见http://t.cn/zWCJkaj

@小蓟: 这个吐槽,至少比较热闹。。。。把那段:人类合群,也是天演界物竞相择的结果…也标黄吧,那个表示了作者对进化论的态度,也是个重点,免得有人看丢了。

@Ent_evo 这个槽只吐了一半,另一半是达尔文进化论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关系还没提。

@whigzhou: 斯宾塞的理论很好,被叫做社会达尔文主义很奇怪,成型时《物种起源》还没发表,叫马尔萨斯主义更合适,渊源上,斯宾塞和达尔文是马门兄弟,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和相互启发关系是难以否认的,只是前者后来被歪曲抹黑了

@whigzhou: 斯宾塞是以进化理论为基础构建整个社会科学的初次努力,有所成但不扎实,算不上失败,进化论也是在孟德尔、现代综合、数学基础重构之后,才变得像现在这么扎实的;此后新达尔文主义已再度向社会科学挺进,斯宾塞的思想传统将在新基础上得以重生和光大

@何山pophe: 我倒是想认真找两本批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书看看,就是找不到

@whigzhou: 嗯,都是些“万恶的种族主义,证毕”之类

@whigzhou: 把优生政策和种族屠杀栽赃到斯宾塞头上,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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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 @beeplin [友人授权发布] 《为什么说蒋师妹你又错了》 鄙清知名校友蒋方舟今天又有一篇新文引燃微博舆论,名叫《达尔文改变中国》,乱炖进化论、社会达尔文主义与中国近现代历史。我的友人说:“蒋这篇文章最大的问题是以为会认字就可以说话,会说话就能写文章。” -_-# 全文见http://t.cn/zWCJkaj @小蓟: 这个吐槽,至少比较热闹。。。。把那段:人类合群,也是天演界物竞相择的结果...也标黄吧,那个表示了作者对进化论的态度,也是个重点,免得有人看丢了。 @Ent_evo 这个槽只吐了一半,另一半是达尔文进化论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关系还没提。 @whigzhou: 斯宾塞的理论很好,被叫做社会达尔文主义很奇怪,成型时《物种起源》还没发表,叫马尔萨斯主义更合适,渊源上,斯宾塞和达尔文是马门兄弟,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和相互启发关系是难以否认的,只是前者后来被歪曲抹黑了 @whigzhou: 斯宾塞是以进化理论为基础构建整个社会科学的初次努力,有所成但不扎实,算不上失败,进化论也是在孟德尔、现代综合、数学基础重构之后,才变得像现在这么扎实的;此后新达尔文主义已再度向社会科学挺进,斯宾塞的思想传统将在新基础上得以重生和光大 @何山pophe: 我倒是想认真找两本批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书看看,就是找不到 @whigzhou: 嗯,都是些“万恶的种族主义,证毕”之类 @whigzhou: 把优生政策和种族屠杀栽赃到斯宾塞头上,就像把计划生育栽赃到马尔萨斯头上一样荒谬,他们的理论明明得不出这样的结论,甚至得出的是相反结论,马尔萨斯明确反对人口控制,优生运动则是左派社会改良运动的一部分 @whigzhou: 这场抹黑运动是从Richard Hofstadter 1944年发表的Social Darwinism in American Thought一书开始的,普林斯顿经济学家Tim Leonard 2009年出了本书清理了这个谎言 @whigzhou: 制度/政策上,斯宾塞就是个典型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并无特别主张,详见 http://t.cn/zWC1qwX @Ent_evo: 求书名……我只搜到了他那年的一篇paper。 @whigzhou: 哦,是文章不是书,Origins of the Myth of Social Darwinism @小小nopainkiller:@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 你的偶像。。。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回复@小小nopainkiller:那本书是hofstadter的处女作,我觉得写的一般。hofstadter那时比较radical,后来就。。。但我觉得hofstadter有点说的没错,社会达尔文主义号称自然选择,适者生存,啥都是竞争出来的,等于否认了有一套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古典自由主义都该反对。 @whigzhou: 看不出怎么“等于”过去的,竞争的参与者可以达成一些规则,并将遵守规则视为值得夸耀的品质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 这个规则是什么?难道是随意制定?如果订立规则与基本权利概念冲突怎么办? @whigzhou: 在进化论者看来,所谓基本权利就是由人际互动过程所产生的规则来界定的,没有什么先于人类互动而存在的“天赋权利”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 如果我是信奉社会契约学说的呢?那我为什么不能去批判社会达尔文主义?更何况古典自由主义是与秉承洛克精髓的社会契约关系大还是与所谓进化论关系大?难道全世界非得信社会领域进化论 @whigzhou: 我质疑的是“等于”,甲认为规则不是天定、权利不是天赋,不能“等于”甲否认规则与权利 @linsantu: 确实可以“等于”过去。你仔细看,他说的是否认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i.e.对必然性的否定),而你说的是“可以”达成规则(i.e.对可能性的肯定),两者不矛盾 @whigzhou: 嗯,还真是,我错了,我之前没把“无论什么情况”这个条件考虑清楚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 那就等于甲否认了有一套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whigzhou: 嗯嗯,其实还是在“什么是权利”上的分歧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回复@whigzhou:什么是权利该是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区别,而社会达尔文主义则是在权利来源上就与两大自由主义彻底分道扬镳了。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人该具有哪些权利上有区别,但在认识这些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上无区别,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自然选择使得权利压根不神圣了。 @whigzhou: 洛克时代是这样,但自那时以来,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已经可以不同了(尽管因主张上的相似性仍可将他们归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旗下),至少哈耶克是这么做的,我认同他。进化论的启示是:意义和神圣性是可以从无意义、不神圣的东西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不是只有天赋的才是神圣的,意义也不必从起源之际便存在 @hiaobai: 古典自由主义,并不认为,天赋人权吧.古典自由主义应该接近进化论的观点 @whigzhou: 洛克是的,休谟就不是,但休谟找不出替代方案,致死纠结中 @whigzhou: 同样,Daniel Dennett已经论证,似康德式的自由意志/价值/理性,是可以从无价值/无理性/无意志/无意识/无生命/无意义中发展出来的,尽管康德式的“纯粹理性”是不存在的 @日下天怎么样: 可是一旦被人们知道神圣之物并非来自天赋,一旦被人质疑起这一点,其神圣性也就荡然无存了,理性的权威最终会摧毁自身的根基。 @whigzhou: 嗯,担忧不无道理,可用Dennett的话说,人类已经成熟,不再是小孩,不用再依靠哄骗,况且科学发展到今天这样,已注定哄骗不住,反而起负作用 @whigzhou: 事到如今,若再将伦理体系建立在经不住理性推敲的哲学基础上,反而会让那些不易受哄骗的人敌视伦理道德 @居貲: 问题是现在的几乎所有伦理学就是不依赖于任何事实的,所以卡尔纳普也把它们归入形而上学领域,认为是无意义的。一门完整的“伦理的科学”还未出现 @whigzhou: 所以说哲学远未进养老院,还充满了生命力嘛,衰老的只是哲学家个人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 那难道建立在弱肉强食丛林法则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就有伦理道德呢吗? @whigzhou: 你这就不对了,拥有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起源并不表明它本身就只能包含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从丛林状态中可以发展出非丛林法则,看看斯宾塞嘛,还有Robert Axelrod @日下天怎么样: 个人认为人类最终能不能接受还真是个问题,现在不受重视,但也许以后成为人人所接受的观念也是有可能的。但结果是好是坏就不知道了,搞不好就是虚无主义了。现在国内哲学界有一股主要潮流就理直气 @whigzhou: 呵呵,那就不好说了,至少作为个体思考者,你总不能把理论建立在明知错误的基础上吧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何时要建立在错误基础上了。社会契约只是提供一种思考模式,没有指定出必须要有上帝的存在。 @JohnnyTong假装是学者 如果说法则本身就是斗争出来的那就等于没有永恒的法则。那还谈什么道德伦理,今天的伦理只是为了斗争而存在,明天的斗争就可以让他不存在 @whigzhou: 你似乎混淆了“永恒”和“不容争辩的必须遵守”,足球规则不是永恒的吧?至少在足球比赛出现之前不会存在,但在赛场上它是不容争辩的 @whigzhou: 从这意义上说,足球规则和球员得到公正裁判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它显然不是天赋的,而是人制订的,伦理规则虽不是人有意识制订的,却也是人创造的,经由文化进化过程,此过程充满了竞争,且起初是无伦理规则的 @whigzhou: 嗯,我也觉得是这样,至少是下意识的信神的【这句不知是回谁的,失考,囧】 @D-E-R-: 我信文化意义上的神佛仙怪啊,但是在世界观上,我支持強无神论。与基督徒天主徒朋友,则说,我是不可知论,不否定三位一体的存在,也不承认 @whigzhou: 比较好奇你的“文化意义上的神佛仙怪”是什么样的? @D-E-R-: ……就是在不同的解释世界的体系里,用不同的思维去思考。有点像庄子说的“至人之用心若镜,不将不迎,应而不藏,故能胜物而不伤”。 @whigzhou: 哦,知道了,这个有点难度,不过倒也不是不可以,唯一的麻烦好像是你想构造些东西时,可能不知道该放在哪个基础上,不过人可以避免做这样的事情 @日下天怎么样 我认为现代的实用主义也是这么认为的。只是辉格老师是否认为权利观念的形成是偶然的,有历史机缘的,主要由哲人们构造而成。还是是必然会发展出来的观念,是类似于历史决定论的? @whigzhou: 我认为有历史机缘(但不是由哲人构造),正如人类出现也很机缘,我是决定论者,但不是历史决定论者 @居貲: 这点上辉格老师是不是受罗蒂影响啊? @whigzhou: 不是啊,我是从复杂系统的敏感性方面考虑的,历史决定论其实是宿命论(fatalism),罗蒂躺在我的书单里还没轮到读:( @日下天怎么样: 表示我不是特别懂您指的你是决定论者,但不是历史决定论者 @whigzhou: 决定论是说时刻T的世界状态由之前任一时刻的世界状态完全决定,而我理解的历史决定论是说历史会按某个已经展露出的趋势发展,循某些特定阶段持续稳定的走向某个状态,且这些趋势、阶段、最终状态都是事先可知的,你觉得呢? @日下天怎么样: 表示我个人觉得您说的决定论岂不是比历史决定论要更强吗?虽然我知道这里面有无数含混和值得探讨之处 @whigzhou: 这两个东西根本两码事,不好比较,不过我理解你说的“强”,大概是指因果链的明晰性,是这样的:同一系统在不同层次上观察到的因果明晰性是不同的,比如一股飓风和其中的每个分子 @whigzhou: 每个空气分子的运动可以很清楚的描述,但一团分子构成的飓风的运动,就很难描述为一个清晰的因果链 @whigzhou: 拉普拉斯说的因果和我们通常理解的因果关系是不同的;虽然后一时刻全局状态(S1)由前一时刻全局状态(S2)完全决定,但并不能说S1是S2的“原因”,因为通常我们说X是Y的原因时,是包含了X是Y必要条件的意思的,但S1并不是S2的必要条件。 @whigzhou: 所以,1)在一个决定论世界里,某件事情可以没有原因,这一点Dennett在Freedom Evolves第3章第2节里有详细阐述; @whigzhou: 2)不同层次上,实体和事件组成皆不同,因而同一系统某个层次上因果关系可能清晰易辨,另一层次上可能一片混沌 @日下天怎么样: 但是能详细的区分出后一时刻和前一时刻吗?我们连时间是不是连续变化的都不清楚,如果要说到什么普朗克时间,最小间隔什么的,那也只对量子有意义吧,对宏观尺度很难说吧。 @whigzhou: 这是枝节问题,暂时可以这么简化 @whigzhou: 3)当我们谈论因果律时,不会问“在完全一样条件下事情是否还会如此?”(否则就只是重复事实了),而会将条件适当放松,问“近似条件下是否会出现何种结果?”,此时,复杂性带来的高度不确定性就表现出来了,因为复杂系统对起始状态十分敏感,这一点Dennett在Elbow Room特别是第6章里有详尽阐述 @日下天怎么样: 我并不愿意与辉格老师抬杠,但是我并不觉得这是枝节问题,我觉得很多形而上学的问题正如同波粒二象性 @whigzhou: 这问题当然有,但就目前所谈论的话题,可以简化处理,实际上我前面的谈论并不依赖时间的离散性,我说的两个时刻可以任意取自连续时间轴上两个点嘛,并未暗示两者之间没有其他时刻 @tertio: 谈因果律是要引入可能世界的 @whigzhou: 放松条件就是引入可能世界啊 @whigzhou: 比如你射箭,第一箭脱靶,问“条件完全相同时你能否射中?”毫无意义,按决定论,当然还是射不中,有意义的问题是“近似条件下你有没有机会射中?多大机会?与哪些因素分别多大关系,等等” @tertio: 嗯,就是这个「近似」容易被误解 @whigzhou: 休谟用了个词叫looseness 【后记】瞧这楼都歪到哪儿了,你可真能扯。  
[饭文]防范骚扰的成本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

防范骚扰的成本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
辉格
2012年6月26日

上海地铁官方微博用一个透明装实例提醒乘客谨慎着装,以防骚扰,结果惹来大批抗议声,几位女性还亲临地铁现场,举牌宣示她们的态度: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不过依我看,上海地铁的提醒基本上还是善意的,错就错在不该在最后拖了句“姑娘,请自重啊”,这就对衣着开发者构成了指责,暗示在骚扰事件中她们是有过错的。

许多批评和抗议者将地铁方的言论视为对骚扰行为的开脱,但他们显然没有这么做的动机,更可能的是,他们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作为地铁运营商,对发(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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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骚扰的成本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 辉格 2012年6月26日 上海地铁官方微博用一个透明装实例提醒乘客谨慎着装,以防骚扰,结果惹来大批抗议声,几位女性还亲临地铁现场,举牌宣示她们的态度: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不过依我看,上海地铁的提醒基本上还是善意的,错就错在不该在最后拖了句“姑娘,请自重啊”,这就对衣着开发者构成了指责,暗示在骚扰事件中她们是有过错的。 许多批评和抗议者将地铁方的言论视为对骚扰行为的开脱,但他们显然没有这么做的动机,更可能的是,他们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作为地铁运营商,对发生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骚扰事件通常负有一些责任,即便没有法律上的,也有道义或声誉上的责任,但是该责任的大小应视其对事态的控制能力而定,假如骚扰的潜在受害者自己完全放弃审慎,不采取显而易见的预防措施,使得运营商无论怎样加强防范(比如增加保安和摄像头),都无法控制骚扰频发的情况,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再为这一事态而指责运营商了。 这就好比停车场也对客户车内物品失窃负有某种责任,但假如许多停车者都不锁车门不关车窗,那就很难将失窃归咎于运营商了;法律在划定责任边界时,需要考虑(无论是法官的理性思考还是形成习惯法的自发机制)执行这条边界的可能性和成本,假如成本不合理,那就不会是一个稳定的均衡,因而不会是一条稳定的边界。 所以,无论是财产权还是骚扰所涉及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权利的主人首先要承担主要的保护成本,而不能把负担都转嫁给司法系统(也就是间接的转嫁给别人);这一原则基于这样的假定:权利的主人有最强烈的动机去防范侵权,也拥有最佳的信息条件,知道该如何防范,假如你既不想被骚扰,却又不愿采取最简单易行的防范措施,那就没有理由要求所在场所的主人或司法系统为你提供保护,这并不是说侵权行为是对的,而是说保护是有成本的,寻求保护首先要证明有关权益值得保护,而最起码的证明是你自己的确珍惜它。 除此之外,衣着与骚扰还有另一种关系,上述谈论都假定“什么是骚扰”是清晰而容易界定的,对于身体骚扰,这问题不大,但言语骚扰就没那么清楚了,其界定标准高度依赖于特定社会的习俗和各种圈子的亚文化,同一句话,在不同文化或亚文化中,可能是恭维,可能是骚扰,或者只是中性的搭讪;在某些较为边缘的亚文化中,含有性意味的搭讪或挑逗性言辞是人际交往的常规行为,并不被视为侵犯,甚至可能是受欢迎的,即便对方是陌生人。 在传统小社会,与主流文化相牴牾的亚文化是难以存在的,但现代都市大社会对多元文化具有更大的宽容性,只要遵循自愿和非强制原则,相互间格格不入的亚文化可以相安并行于同一社会,在地理空间上可以交错重叠,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场合,可以在不同亚文化中切换,以不同的人格面貌与不同圈子交往,这种多样性正是现代社会繁荣与自由的体现。 在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人们会借助各种文化符号来标识各自所属的亚文化,这些符号传递着大量的信息: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希望被如何对待,原意与哪些人交往……而服饰发型是其中最常用也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假如你明知某种穿着方式容易被与某种文化联系起来,而那种文化中的交往方式是你不能接受的,却又不在选择衣着时加以留意,那么,当别人果真把你当成“那种”人,以他们特有的方式和你说话时,你就没有理由斥之为骚扰了。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七八十年代美国许多地方的妓女以紧身豹纹装和短皮裤等特定服饰来标识自己的身份,国内刚刚开放时,许多时髦女性不明就里的加以模仿,试想,假如这些模仿者旅行到美国,而四处遭遇召妓客搭讪,她们是否有理由诉其骚扰呢?同样,假如我们要求法律无视各种非主流亚文化的内部习俗,而无条件的以主流文化标准来界定人际行为的正当与否,那无异于主张消灭文化和价值多样性。
[微言]主体资格与个人主义

【2012-05-25】

@赵昱鲲: 是否可以把有“自我”概念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准?

@whigzhou: 本来我也觉得自由意志(自我意识是其基础)这条标准就够了,但是考虑了未知生命和组织之后好像就不够了,因为人类只实现了一种特定形式的自由意志,与非人实体的实现形式之间的差异可能大到难以划定权利,或者它们可能拒绝承认个人权利

@赵昱鲲 我是想写一篇科幻,讲外星人定期从地球抽样调查,看我们是否愿意接触外星人。结果大部分地球人都投票不愿意(随后记忆被擦去),外星人科学家对此很感兴趣,跟踪其中一人进行调查,同时与一位闯入生态保护区胡作非为的外星人展开斗争。具体情节还没想好,但结论是光明的,故事是积极的无疑

@whigzhou: 先不说未知生命,组织就是很现实的候选者,比如公司,显然已能够进行自我表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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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 @赵昱鲲: 是否可以把有“自我”概念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准? @whigzhou: 本来我也觉得自由意志(自我意识是其基础)这条标准就够了,但是考虑了未知生命和组织之后好像就不够了,因为人类只实现了一种特定形式的自由意志,与非人实体的实现形式之间的差异可能大到难以划定权利,或者它们可能拒绝承认个人权利 @赵昱鲲 我是想写一篇科幻,讲外星人定期从地球抽样调查,看我们是否愿意接触外星人。结果大部分地球人都投票不愿意(随后记忆被擦去),外星人科学家对此很感兴趣,跟踪其中一人进行调查,同时与一位闯入生态保护区胡作非为的外星人展开斗争。具体情节还没想好,但结论是光明的,故事是积极的无疑 @whigzhou: 先不说未知生命,组织就是很现实的候选者,比如公司,显然已能够进行自我表征,拥有清晰的边界和独立目的,能对自身行为进行计划、预见、反思和控制,能理解规则并对惩罚作出反应,因而已被法律接受为合格权利主体,但公司根本上是个人权利的衍生物,其创立和维持都是个人意志表达的结果,否则呢? @whigzhou: 比如现代国家,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已拥有上述公司所拥有的各项能力,没有理由说它没有自由意志,但它的创立和维持都不是个人意志表达的结果,相反它以强力压制个人意志为前提,那么是否承认它为权利主体? @whigzhou: 所以我坚持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个人主义必须作为一种武断的先验原则来加以捍卫,不能用功能性标准来替换,其实,基本的伦理原则必定是武断的 @whigzhou: 需要强调的是,组织是个人货真价实的对手,不是虚幻的,若果真像撒切尔说的“社会根本不存在”,国家也没有独立意志和行动能力,那个人主义者还整天担心个屁? @whigzhou: 奥派在财产权问题上犯了类似的错误,假如财产权果真如米罗派说的那样像物理定律一样不可避免,一消失就“世界立即崩溃”,那你们还整天操心个啥?世界不是没崩溃嘛? @Azzssss: 国家主义不就讲那一套,梯利,格申克龙还有波兰尼那堆人,不过我觉得如果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角度去建构组织是很靠谱的 @whigzhou: 个人主义方法论否认组织拥有独立目标,依我看很不靠谱,我坚持的是个人主义价值观,不是方法论 @局外人c的空间 能否仔细说说为何不靠谱? @whigzhou: 若你真正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像“IBM计划通过裁员在下年度削减5亿美元成本”之类的话就不能说了,因为这假定了组织可以拥有和追求其独立目标 @whigzhou: 类似的,你也不能以“美国”或“美国政府”为主语说类似的话 @Azzssss: 用这种词不代表这个主体就存在,说IBM计划裁员实际上讲具体的董事或经理通过商议后计划裁员。墨菲的书上有说明 @whigzhou: 1)什么叫“就存在”?2)说“张三想去吃饭”实际上讲他的血糖、胃和大脑里发生了某些微观事件 @whigzhou: 详细讨论见旧文《结构与层次》 http://t.cn/zOBpCgh @Azzssss: 那就换个准确的说法,使用这个词不代表这个组织就有独立的目标。想不到更多 @whigzhou: 问题是,你何以认为个人有独立目标?他们的意志和行动不“只”是细胞活动的集体表现吗?从意向性立场来观察和述说它,不就是因为这么做更有效吗?假如对公司和国家这么做也更有效,那为何要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 @Azzssss: 这个也可以用来反驳自由意志了吧。不用方法论个人主义来研究的有比较政治经济学,国际政治经济 @whigzhou: 我感觉你仍深陷于本质主义中,建议看看我这三篇小文 http://t.cn/hDxdGM http://t.cn/hguh04 http://t.cn/zOBpCgh 非个人主义方法当然也可能表现很差,但并不表明坚持个人主义方法是有前途的 【2012-05-26】 @旁观用 可不可以用“绕路”的方法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比如说,不讲“某公司有某某目标”,而讲“某一群董事按他们每个人都同意的程序,得出某某决议”,当然,实际生活中人们会用简略的表达,结果还是“某公司有某某目标”,但背后的意义并不是把某公司当作活物 @whigzhou: 那要看这么做的有效性了,恐怕很差 @whigzhou: 某些实体,若不采取意向性立场,你几乎无法描述它的行为,解释和预见则更不可能,此时为何要坚持原有方法论?方法论不是帮助我们更有效认识和理解世界,解释过去和预见未来的吗?假如IBM的许多行为特征和倾向可以在你完全不关心其董事会组成和变动的情况下加以识别并据此做判断,为何舍此而求曲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