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
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论证起点是否恰当,即便我们接受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无法得出死刑应予废除的结论。
这一前提同样可以用来支持死刑:生命是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要最大程度的保护它免受伤害,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可能需要杀死对他人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人;比如,当我们遭受致命攻击而进行自卫时,必要时可以杀死对方,对此似乎并无异议。
那么,得到公认的自卫权究竟体现了什么原则呢?有三点:首先,若出于挽救无辜生命所必需,可以杀死生命;其次,一个人若对他人实施致命攻击,便成了可以被正当杀死的对象,第三,假如杀死他可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那么这一正当杀死便有理由实施。
不难看出,谋杀犯因其谋杀行为而成了正当杀死对象,而是否真的将他处死,要看处死他能否挽救生命;有人说,谋杀既已完成,再杀死凶手已无法挽回被害者的生命,这没错,但是可能会挽救未来其他人的生命,如果死刑确实能够吓阻犯罪的话;所以,假如废死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死刑起不到吓阻致命犯罪的作用,那倒是废除死刑十分有力的理由。
有人又说,因为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是绝对的,所以即便死刑真的能吓阻犯罪,也要废除;这个论证也无法成立,一种东西并不能因为它是“神圣的”,就不能成为惩罚的对象,不能出于公正的目的而加以剥夺,在许多人(大概也包括多数废死派)看来,自由同样是神圣的,甚至比生命更神圣,正如裴多菲的著名诗篇里所颂扬的,为了它生命爱情皆可抛,那么,基于公正的理由,作为惩罚的手段,是否可以剥夺自由呢?若不可以,监禁是否也该废除?
除了震慑犯罪,赞成死刑者提出的另一条理由是公正,司法救济必须给当事人带来公正和正义感,而在许多人看来,杀人偿命才算得上公正,假如这是社会的普遍看法,那么取消死刑就会阻止正义得到恢复,法律和司法系统将因此而丧失权威性,法律和秩序可能会因此而松动,人们会更多的在法外寻求正义;对此,废死派的回答是:这是一种原始野蛮的复仇心态,理应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唾弃。
可是,道德感是个人的,不能由一部分人将道德感强加给另一部分,你觉得原始野蛮的事情人家觉得是正义的,要唾弃也要他们自己来唾弃;从个体立场看,死刑问题的出发点其实是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出价,旨在告诉别人:取走我的性命你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每个人的出价可以不同,佛祖和耶稣或许会说:免费好了,而原始野蛮的我则坚持:得拿你的命来换。
这样,面对一份免除了死刑的社会契约,我就不会认可,假如一部分人在其他人认可的情况下废除了死刑,那就等于代替我把我对自己生命的出价压低了;当然,法律必须取得一致,我可能不得不接受别人对我的压价,但是,我们能不能找到一种保留各自出价的方案呢?
比如,废死派可以先从自己做起,签署声明放弃偿命主张,这样,仅仅杀死他的罪犯就不会被处以死刑;依我看,这样的声明理应被法官和公诉人接受,同时,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制造冤案,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死刑都应停止;这样一来,按照废死派对人性的乐观看法,可以相信,随着文明进步,放弃偿命主张的人会越来越多,此时我们也有了机会观察死刑究竟有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到那时,我们将有一个更坚实的基础来谈论是否该最终废除死刑。
小橘子 @ 2012-08-29, 11:54
自卫和死刑是不同的事件,两者的正当性,不可能仅仅通过对这两个事件的语言抽象,就等同起来。
“其次,一个人若对他人实施致命攻击,便成了可以被正当杀死的对象,第三,假如杀死他可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那么这一正当杀死便有理由实施。”这样一种归纳法,是既符合自卫又符合死刑的;但对自卫权的归纳方法,不止这一种,例如可以这样归纳来取代上述两条:甲若首先对乙进行致命攻击,则乙为阻止该攻击而杀死甲是正当的。
两个事件,必定既可以归纳出共同的原则(虽然某些归纳法可能显得荒谬),又可以归纳出只符合其一,不符合其二的原则,且若其一是被普遍认为合理的事件,其二不被包含在其一中,则必定存在一种只符合其一不符合其二的合理的原则。
貌似有奎因难题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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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5:42
对自卫权确实可以有不同解读,存在奎因难题,但解读是必须的,否则无法论证了,我选择了有利于自己论证的那一种。不过,这么选也不是完全出于论证需要,道理是这样:假如自卫时的杀伤仅仅是包含了自卫方的考虑,而没包含对方的“可杀性”的意思,那就意味着:一个凶手可以因其迅捷而获得比愚钝凶手更有利的法律地位,一枪爆头比持刀杀人更安全,这看来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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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5:43
本来原文中包含了这一节,篇幅所限,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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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04
如果自卫权包含“可杀性”,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假设被攻击者乙左手握麻醉枪,右手握手枪,且麻醉枪足以制止攻击者甲是可被乙合理预期到的,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乙选择了使用手枪致甲死亡,乙的行为仍是正当的。
但我认为上述结论不会得到陪审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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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07
对,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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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32
http://en.wikipedia.org/wiki/Right_of_self-defense
New York Penal Law section 35.15 effectively ordains that: “A person may… use DEADLY physical force upon another person” “when and to the extent he reasonably believes such to be NECESSARY to defend himself or a third person from what he reasonably believes to be …. a kidnapping, forcible rape, forcible sodomy or ROBBERY; or (c) … a burglary….” There is no duty to retreat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However, if one is “challenged” in a bar for a fight, accepting such challenge and using deadly force, instead of walking away, generally will not constitute a self defense.
这个例子并不符合NECESSARY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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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30th, 2012 at 15:33
实际做法可能和我的观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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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30th, 2012 at 16:26
这正是我隐隐疑惑的地方。在继续推进那篇文章中,你谈到个人价值观可与社会规范N不完全重合,存在某些事件被认为是合法的,合道德的,但是不合个人正义感的,或反过来,存在某些事件合个人正义感而不合法,不合道德。 也就是说,某些社会规范,按照个人价值观,是非正义的。 如何看待非正义的社会规范,对于进步主义者来说,不存在困难,他可以简单的不支持对这些社会规范的遵守。但保守主义者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他会否支持对社会规范的遵守?如果支持,为什么社会规范优先?如果不支持,为什么个人价值观优先? 如果在不同的案例中答案不同,他又是依据什么更高的原则去权衡两者的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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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30th, 2012 at 20:04
这个问题只能等我完整的东西来回答,否则反而引出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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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30th, 2012 at 20:12
嗯。有大作将出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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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31st, 2012 at 10:59
想了想,保守主义至少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看待规范形成的,一种是看待规范与个人价值观关系的。
前者意义的保守主义者只是反对强制力干预规范形成,并未谈论规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这种保守主义只谈论国家应该如何,而不谈论个人应该如何。
后者意义的保守主义者则持有传统价值观,或认为个人价值观应符合既有社会规范。其个人价值观与社会规范的重合程度,反映了其保守程度。我提到的个人正义感与社会规范相冲突时的困难,只存在于这个范畴。保守主义者的冲突更少,且冲突发生时倾向于对社会规范赋予高优先级,进步主义者相反。
而你明确表态的保守主义属于前一范畴,并不存在这个困难。
本文对自卫权的分析,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规范混为一谈。自卫权是以社会规范的身份出现的,它不仅仅是作者个人的价值观,在分析自卫权时,不应引入个人价值观。如果自卫权的社会规范会在麻醉枪例中输出不正当的判断,则应根据该条件,调整模拟计算装置的函数特征,将“可杀性”排除出该计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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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31st, 2012 at 13:56
这么想来,伦理学是一门求价值观的模拟计算装置的学科,其中,求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具有某一特征的价值观体系,如你对道德的定义)的计算装置的部分称为道德哲学,求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子集)的计算装置的部分称为法哲学。
然后又看继续推进那篇文章,哇靠,终于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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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08
但警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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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咳嗽 @ 2012-08-29, 12:16
其实就是逐步引导与改变社会认知,而不是直接从上层着手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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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 2012-08-29, 12:38
所谓生命是神圣的,我想是指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用“生命是神圣的”这一前提来支持死刑,需要补充以下条件:1)生命是等价值的,2)死刑可以减少致死犯罪,且因减少而获救的生命数量大于因死刑而丧失的数量,3)同等效果不能被其他手段实现。第三条也可以换一种方式表述:为避免致死犯罪而采取一切手段后,死刑仍可显著减少致死犯罪。
上述第3条是很难满足的,因而用“生命是神圣的”来支持死刑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我并不是废死派。我说过我全盘接受你的法哲学,适用于这里的部分就是禁则的惩罚应符合集体信念中的正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表达可改变应用于该事件的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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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5:45
在死刑存在的条件下,论证责任在废死派,保守派无须预设这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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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5:49
所以,这些前提,我只是为了反驳废死派而股且从他们那里接受的,我对自己观点的论证不需要。
我的论证既不需要神圣,也不需要等值,只须归责和对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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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5:50
也就是契约主义的进路,而神圣、价值之类都是自然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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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5:58
但你不能在接受此前提的条件下得出你的结论。在死刑存在条件下,保守派确实无需论证,但死刑并非在“生命是神圣的”前提下仍存在的,保守派不能排除对新前提与旧结论之间关系的论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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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06
哦,你是这意思,那没错啊,我在反驳时是这么假定的,即:只要统计上一个死刑能挽救一条或更多生命,废死派的反驳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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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12
还要加上“采用其他一切手段都不可能挽救同等数量生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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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14
应该是“不存在已被验证的其他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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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30th, 2012 at 13:17
又想了下,不能这么改。一切手段包括那些未被验证的,甚至经济上不可行的手段。对于xx神圣派,xx最高价值派,既然有了最高的目的,也就无所谓经济性了,减少死亡犯罪的手段,可以是:把所有人监禁起来。这当然是荒谬无比的,但这是因为“生命是神圣的”本身就荒谬无比。
我想强调的是,死刑存废可以随着集体信念的变化而改变其合理性,但“生命是神圣的”这样的理由无论如何都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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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30th, 2012 at 15:33
嗯,推远了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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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15
论证等效替代手段的责任在废死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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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19
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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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8月 29th, 2012 at 16:15
而签声明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论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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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zhang @ 2012-08-29, 16:42
“司法系统在选择刑罚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罪罚相当,也要考虑公众对某一刑罚实施过程及其后果的审美感受肉刑的废除过程最好的展示了这条原则,“,媒体对死刑犯临刑前的密集深入报道也许是促使民众废除死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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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9月 1st, 2012 at 03:44
嗯。我是说过这句话,不过后来仔细考虑之后,又附加了个条件:光嘴上说说没用,你得表现出某些行动,证明你愿意为你的主张付出些什么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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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zhang @ 2012-08-29, 17:01
还有一个问题:法律应该是维护个人正义的手段(以牙还牙),还是促使社会更好的发展(震慑犯罪)的手段?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着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如何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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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9月 1st, 2012 at 03:47
这个问题恐怕只能通过波斯纳那种法律经济学分析才能回答,因为两者的出发点是一样的,权衡的是成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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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fdemon @ 2012-08-29, 18:54
赞同辉哥的看法. 尤其是最后一段. 我觉得, 废除死刑派的可憎可恶之处, 并非其废除死刑的信仰. 反对杀生古已有之, 什么民族都有, 没什么大不了. 关键在于不能把自己的信仰强加于人, 而现代西方左派邪恶之处就在于总是想把其废除死刑的个人偏好使用国家机器, 强行在整个社会范围推广, 不给个人以选择权, 个体的权力就这么被强行剥夺了. 这些废除死刑派, 整天哭闹什么生命宝贵, 却不遗余力的剥夺他人自由, 甚为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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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han_cn @ 2012-08-31, 03:03
说点反对意见!
1。死刑能否有效震慑致命犯罪
贺卫方的研究是没有效果。http://edu.people.com.cn/GB/5139469.html
2。死刑的正义性
我的看法是,道德感可以是个人的,但是司法救济确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
我可以认为杀人偿命是正义的,但是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你可以要求用国家行政手段去实现你的道德观点。
司法系统判断对错,但是其后果,如是否要由政府去起诉,花多大精力去追查,各类罪名的相应刑罚标准却是由行政或立法系统去规定。
换句话说如果杀人偿命不是所谓人的基本权利,那现行立法代议体制的博弈结果是废除死刑(假设我们同意应该由立法机关去决定刑罚标准),那我以为这一结果即是正当的。
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自卫,可以杀人就是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一个例子。
但要求国家替你报仇以实现个人的道德感,似乎只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正义问题。如果讨论不涉及政治体制,那拥护死刑和废除死刑都只是两派,什么时候都可以谈,谁上台谁说了算。既不更正义,也不更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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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9月 1st, 2012 at 03:53
哈,贺卫方法盲一个,哪里有能力和兴趣做这种研究,随便罗列了个不靠谱三手材料而已。我倒见过几份研究:每次死刑所阻止的杀人案,Isaac Ehrlich(1975):7件,Naci Mocan(2007):5件,Joanna M. Shepherd(2002):18 +/-10件,Shepherd的论文 http://t.cn/zW1h8vN 前两条来自: http://t.cn/zWBov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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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巴德批判#8:制度在哪里?家庭在哪里? | 吃杂烩 @ 2012-08-3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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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人c的空间 @ 2012-09-02, 11:05
很有说服力。但是,从操作上看,这些废死的声明签署者们,是否可以充当陪审员呢?进而,是否可以当检察官和法官呢?好像比较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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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文]化学去势:惩罚还是预防? | 吃杂烩 @ 2012-09-08, 09:06
[…] [饭文]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
没有名字 @ 2012-10-29, 01:34
这想法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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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微言]死刑 @ 2012-11-03,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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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 @ 2013-09-25, 23:50
受教了,不过我有一点点不同的意见。废除死刑可以避免无辜的人被冤杀,冤假错案在所难免,如果事后真相浮现,有机会挽救。如果是谋杀的话,我还是天真地认为,一个蓄意谋杀自己的同类的人,本身的遭遇肯定很悲惨其心理肯定是有重大问题的,一个人由基因与环境共同塑造,以上两点都不是人自己可以选择的,既然他值得同情,而且被抓后他基本上失去了对人的威胁,为什么我们还要把这个可怜人处死呢?一个人如果谋杀了我,我不愿意让他陪我死,但20年监禁且期间不可保释那还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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