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骚扰的成本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
辉格
2012年6月26日
上海地铁官方微博用一个透明装实例提醒乘客谨慎着装,以防骚扰,结果惹来大批抗议声,几位女性还亲临地铁现场,举牌宣示她们的态度: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不过依我看,上海地铁的提醒基本上还是善意的,错就错在不该在最后拖了句“姑娘,请自重啊”,这就对衣着开发者构成了指责,暗示在骚扰事件中她们是有过错的。
许多批评和抗议者将地铁方的言论视为对骚扰行为的开脱,但他们显然没有这么做的动机,更可能的是,他们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作为地铁运营商,对发生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骚扰事件通常负有一些责任,即便没有法律上的,也有道义或声誉上的责任,但是该责任的大小应视其对事态的控制能力而定,假如骚扰的潜在受害者自己完全放弃审慎,不采取显而易见的预防措施,使得运营商无论怎样加强防范(比如增加保安和摄像头),都无法控制骚扰频发的情况,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再为这一事态而指责运营商了。
这就好比停车场也对客户车内物品失窃负有某种责任,但假如许多停车者都不锁车门不关车窗,那就很难将失窃归咎于运营商了;法律在划定责任边界时,需要考虑(无论是法官的理性思考还是形成习惯法的自发机制)执行这条边界的可能性和成本,假如成本不合理,那就不会是一个稳定的均衡,因而不会是一条稳定的边界。
所以,无论是财产权还是骚扰所涉及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权利的主人首先要承担主要的保护成本,而不能把负担都转嫁给司法系统(也就是间接的转嫁给别人);这一原则基于这样的假定:权利的主人有最强烈的动机去防范侵权,也拥有最佳的信息条件,知道该如何防范,假如你既不想被骚扰,却又不愿采取最简单易行的防范措施,那就没有理由要求所在场所的主人或司法系统为你提供保护,这并不是说侵权行为是对的,而是说保护是有成本的,寻求保护首先要证明有关权益值得保护,而最起码的证明是你自己的确珍惜它。
除此之外,衣着与骚扰还有另一种关系,上述谈论都假定“什么是骚扰”是清晰而容易界定的,对于身体骚扰,这问题不大,但言语骚扰就没那么清楚了,其界定标准高度依赖于特定社会的习俗和各种圈子的亚文化,同一句话,在不同文化或亚文化中,可能是恭维,可能是骚扰,或者只是中性的搭讪;在某些较为边缘的亚文化中,含有性意味的搭讪或挑逗性言辞是人际交往的常规行为,并不被视为侵犯,甚至可能是受欢迎的,即便对方是陌生人。
在传统小社会,与主流文化相牴牾的亚文化是难以存在的,但现代都市大社会对多元文化具有更大的宽容性,只要遵循自愿和非强制原则,相互间格格不入的亚文化可以相安并行于同一社会,在地理空间上可以交错重叠,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场合,可以在不同亚文化中切换,以不同的人格面貌与不同圈子交往,这种多样性正是现代社会繁荣与自由的体现。
在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人们会借助各种文化符号来标识各自所属的亚文化,这些符号传递着大量的信息: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希望被如何对待,原意与哪些人交往……而服饰发型是其中最常用也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假如你明知某种穿着方式容易被与某种文化联系起来,而那种文化中的交往方式是你不能接受的,却又不在选择衣着时加以留意,那么,当别人果真把你当成“那种”人,以他们特有的方式和你说话时,你就没有理由斥之为骚扰了。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七八十年代美国许多地方的妓女以紧身豹纹装和短皮裤等特定服饰来标识自己的身份,国内刚刚开放时,许多时髦女性不明就里的加以模仿,试想,假如这些模仿者旅行到美国,而四处遭遇召妓客搭讪,她们是否有理由诉其骚扰呢?同样,假如我们要求法律无视各种非主流亚文化的内部习俗,而无条件的以主流文化标准来界定人际行为的正当与否,那无异于主张消灭文化和价值多样性。
小橘子 @ 2012-06-27, 12:01
“法律在划定责任边界时,需要考虑(无论是法官的理性思考还是形成习惯法的自发机制)执行这条边界的可能性和成本,假如成本不合理,那就不会是一个稳定的均衡,因而不会是一条稳定的边界。”
关于功利主义适用的局限,你的意见是否是功利主义只能用于解释和预测,而不能用于伦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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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21
这点我们暂时搁置,以后再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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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0:07
嗯。在你详细论述前,我想指出一个特别困难之处:“集体信念”如何识别?当秩序的维持依赖强制时,如何识别未必体现于秩序的集体信念?而若要剥离秩序中的强制成分,又需要先确定相关权利边界,而该权利边界又是由更早的集体信念确定的。很像套套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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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1:52
1)“集体信念”如何识别?——大部分凭常识直觉便可识别,一个人只要社会认知能力健全、不具有反社会人格,都能轻易判断哪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少数困难的就通过司法过程识别嘛,包括陪审团的直觉、法官的分析和对先例的把握,判决后的公众反馈,判决对后来事态的影响,等。 2)静态的看是套套逻辑(准确说是循环定义),进化的看就不是了,信念与规范是轮番相互强化的东西,这也正是协调博弈达致均衡的一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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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6:59
适用范围包括极权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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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19:58
你指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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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23:19
通过直觉和司法程序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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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咳嗽 @ 2012-06-27, 14:30
第五段其实概括一句话就是“三教九流云集,注意举止穿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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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 @ 2012-06-27, 15:24
“错就错在不该在最后拖了句“姑娘,请自重啊”,这就对衣着开发者构成了指责,暗示在骚扰事件中她们是有过错的。”
我觉得她们是有过错的啊。据说在美国的性骚扰和强奸案中,女方穿着暴露是符合减刑标准的。即使没有发生骚扰,一些明显有违基础规范的穿着本身就是有过错的,否则那些女生拿什么指责光屁股穿风衣不纽纽扣在她们面前献的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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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咳嗽 回复:
6月 27th, 2012 at 18:06
“光屁股穿风衣不纽纽扣”不算性骚扰,“在她们面前献”应该就算性骚扰吧。女的也一样,如果有个女的穿着暴露故意(我的主观认定)在我面前蹭来晃去,我觉得应该也可以告她性骚扰吧…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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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41
我认为男对女和女对男的裸露行为的性质非常不同,认定伤害不能无视男女心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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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43
举个例子:假如妓女袒胸露乳搔首弄姿向你招揽生意,难道也算骚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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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30
嗯,这句表达的不够清楚,我说的“过错”是指“道德上可指责的”,“自重”的反面是“轻浮”,有道德贬低的意思,而在保护自身权利上未尽到自己的审慎责任,依我看,道德上是无可指责的,只是会削弱其要求司法保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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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zhang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6:27
台湾多年前也有这样的标语 “穿着暴露,招蜂引蝶。自取其辱!”
龙应台批判:果园里的水果好看也好吃,可是不代表你就可以去摘.
这几位抗议的女性估计更多的是强调”骚”在道德上不可指责.在传统中,说女性骚带有强烈的道德贬义.即使是现在,强奸案的女性受害者很多已难以启齿在法庭上作证.
所以财产权和骚扰所涉及的人身权还是的差别.当受到侵犯时,其差异就显示出来.女性受害者将背负”不道德的”骂名.而且似乎越看重女性贞洁的社会,当女性受到侵害时,女性背负的道德压力越大.
举个例子:农妇因为自家放养的鸡下的鸡蛋被偷可以骂街表示愤怒,但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却几乎没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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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2:03
嗯,衣着问题在传统社会涉及一层规范,我文章里没有讨论:女性避免招惹异性,是婚姻契约所加于她的一种责任,因为传统婚姻契约是包含了性排他条款(现代婚姻是否包含还需另外讨论)的,所以若因衣着不慎而引来骚扰,那么这种疏忽不仅是对自身的人身权,也是对丈夫的性排他权,甚至还有家族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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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zhang 回复:
7月 1st, 2012 at 21:32
“女性避免招惹异性,是婚姻契约所加于她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在传统社会中非常重大,所以传统社会的习俗是要求女性小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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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jiti 回复:
6月 1st, 2014 at 00:38
可能也有道德上的责任,若女方穿着暴露真的会加大被侵害概率,那么这就加剧了zf负担,也对别人的心理造成了损害(因为大多数人看到这种事情都不会高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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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1st, 2014 at 16:05
那不锁门或不装防盗门有没有道德上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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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34
“据说在美国的性骚扰和强奸案中,女方穿着暴露是符合减刑标准的”
——我不清楚如此处理背后的法理是什么,未必是认为受害方有过错,也可能是降低了对侵犯者的恶意和暴力强度的认定,正如偷窃案中,顺手牵羊和撬门入室盗窃的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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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39
“否则那些女生拿什么指责光屁股穿风衣不纽纽扣在她们面前献的人性骚扰?”
——男性对女性露阴的行为构成骚扰,我想是因为这种场面会让女性产生强烈的负面心理感受吧,这一点大概是可以推定的,推翻需要特别举证,而男性面对女人的裸体通常不会有多少负面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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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咳嗽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9:58
如果这个女的长得很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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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咳嗽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0:00
我觉得不能以被骚扰方是否有负面心理感受来判定吧,主观色彩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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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9:50
伤害都是主观的,问题是能否让陪审团和法官对这种主观感受引起共鸣,产生同情,然后就有了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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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1:28
有道理,违背个人意愿的性行为中,女性所受的损失比男性大得多,甚至可能要抚养额外的孩子。因此,面对性威胁的时候,女性与生俱来的恐惧和厌恶也就要大得多。
话说回来,我一直怀疑男性对女性露阴是侵害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如果成立的话,那就是说女性拥有“阻止男性在她面前裸露性生殖器”的权利,这个权利似乎有点太过了,在很多场景中不适用。只有穿着风衣针对一个女性露阴的做法还比较好理解成侵害,这就好比你能够带枪在街上走,但你不能拿枪指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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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2:07
“那就是说女性拥有“阻止男性在她面前裸露性生殖器”的权利”——我觉得没问题啊,居民们甚至拥有“阻止他人在社区公共视野内裸露身体”的权利,比如在家洗澡没拉窗帘都可能被诉侵权,男人当众裸露生殖器当然就更严重了,这一点在电影分级中也有体现,一般都认为男性生殖器裸露是更难以容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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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4:07
我觉得裸露身体的禁忌和性侵害没有关系,所以不该有性别差异。一个女性看到100米开外有个裸男45度角仰望星空,应当不会觉得是性骚扰吧!
小时候住在上海的棚户区,居住条件很差,很多成年男子夏天都是在家门口的水龙头下洗澡的;以前上海公共厕所很难找,男人内急的时候一般都找个相对人少的地方就办了;那时候城乡结合部的地方还有点小河,夏天常常是光着身子游泳的人。甚至在大学的时候,女学生干部到男生寝室查房也偶尔会遇到点尴尬的镜头。这些情况女性都可能看到男性生殖器,但这和性侵害性骚扰都没有关系啊!我觉得女方也不会这么觉得,大多是一扭头装作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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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20:06
要区分两个问题:一是起源问题,对裸体的禁忌,以及与之相应的嫌恶感,是如何形成的,对此我的解释是:女性裸体禁忌是为了保护性排他性,男性裸体禁忌是为了防范性侵犯。
二是一旦有了这种禁忌和嫌恶感,即便脱离了上述需要,禁忌可能仍是有必要加以维护的习俗,因为嫌恶感本能的存在,让裸体展示构成真实的心理伤害,当然这一点的认定可能随文化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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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20:10
“一个女性看到100米开外有个裸男45度角仰望星空,应当不会觉得是性骚扰吧!”
——没错,但要是发生在三米之内就不同了,情境和心理感受都是需要考虑的条件,光着身子游泳和在街上对着你脱下衣服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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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zhang @ 2012-06-27, 22:57
想到一个例子,lap dancer(特别是提供聚会演出的),往往会带上保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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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44
嗯,而且事先会声明行为界线,绝不能动手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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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zhang @ 2012-06-27, 23:13
除了”权利的主人首先要承担主要的保护成本,而不能把负担都转嫁给司法系统(也就是间接的转嫁给别人)”外,这个事件中似乎还有一个问题:衣着暴露能不能增加骚扰者(权利侵入者)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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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46
说“增加正当性”好像听起来不太顺,但降低对其恶意和暴力强度的认定,我看是合理的,正如同样是偷窃,顺手牵羊和撬门入室盗窃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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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udfly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7:19
顺手牵羊暗示权利主人自身的疏漏,这也的确是文中所表达的观点。但是个人认为衣着暴露更类似于主人把自己的房屋建成四面透明,例如玻璃房间,而不是大门打开,要是被其中的物品吸引想非法取得,还是要撬门入室。如何认定性骚扰是技术性问题,但任何人如果只是衣着暴露,却没有主观暗示或明示(个人认为衣着暴露并不能作为一种暗示),就说明ta的身体并不能任人侵犯。如果有人对于这种暴露感到不适,或认为是对自身的侵犯,可以用适当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但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体侵犯也不会因此变得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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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0:15
疏于防范有两种:一种会减轻侵权者责任,另一种(也是本文侧重论证的)会削弱要求保护的理由,或兼而有之;你论证的是衣着暴露对骚扰侵权不存在第一种效果,但仍可能存在第二种效果。不过我觉得,两种效果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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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hao @ 2012-06-28, 00:45
辉格谈一下某些女权主义者经常挂在嘴边的“生育权”吧。根据你对权利的定义,你觉得“生育权”算是女性的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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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2:50
按我的定义,“生育权”只能是“他人不得阻止其生育”,女人当然有这权利,不知道女权主义者主张的具体是什么,社会有责任为她们提供精子?有责任为她们的不孕不育提供治疗?为她们提供接生服务?还是抚养她们的孩子?那就很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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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hao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04:25
恩我本来是按照你的那个关于“排除他人行为空间”的方式来思考这个权利的,发现说不通。但是你这么一说,我觉得把“生育权”理解为“不被阻止生育的权利”就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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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 2012-06-28, 09:36
我觉得上海地铁官方这样做,更多的是发出一种类似“禁止游泳,后果自负”的声明。一方面对最近出现的地铁猥亵案表明一种态度,另一方面为以后发生类似事件撇清责任买下伏笔。至于那些“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人,我不知道是为了证明什么,它们有某方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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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0:05
是的,我文章的前半篇说的正是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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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 @ 2012-06-28, 14:40
这个例子和商场抢劫是类似的吧,商场担负的某种“责任”应该属于和消费者之间的不成文的协议,正因为不成文,真正意义上的责任也不存在。商场和消费者进行反复的说服与妥协,互相陈述自己花掉了多少成本(对地铁,就是摄像头和安保,对消费者,就是选择衣服的自由),但这属于协商,还不涉及到责任。既然地铁商没有明示“我们承诺在我们的车上不会带来安全问题,即使您穿成什么样”,大不了对衣物有特殊要求的消费者选择其他的交通方式。如果不是公权力,这些问题就自由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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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5:26
你和餐馆之间“厨师不许向菜里吐口水”的协议是成文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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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fdemon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7:17
美国几个月前发生过麦当劳的一个黑人雇员故意往顾客吐痰的事情, 结果被顾客发现了, 被逮捕起诉. 但餐馆本身貌似没事.
地址在这: http://news.yahoo.com/cops-mcdonalds-worker-spit-customers-drinks-23593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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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fdemon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7:18
* 往顾客的饮料里偷偷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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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0:13
1、保证食物的干净卫生,人的唾液里有细菌;2、应该有关于餐饮的相关法律可以引用;3、如果实在不成文,消费者可以下次拒绝他们,并且向社会宣传自己的经历,只要所述事实为真,造成负面影响,商家就会自我约束。博弈也是需要次数的嘛,大家考虑的都是长远利益,而不仅仅是坑一次。——坑一次真正严重的时候,那也大约会是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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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0:14
大约会是“犯重罪”了,更可能的结果是能找到成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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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20:15
不理解你为何对是否成文那么介意,英美法中那些著名判例,在判决作出之前,有对应的成文法条款吗?再往大里说,假如成文那么重要,没有文字的社会就不能有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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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20:24
因为我觉得契约文明就建立在写在“纸”上的东西。这个我承认,法律是在对很多未曾发生过的事进行权衡,“代言角色”遵守责任伦理是必要的,但我觉得应该把更多的判断交给个人,协商妥协总是一直发生的,当然,性骚扰者,或者抢劫者是要受惩罚的,前面的观点仅仅是对两个例子中的场所。没有文字……很原始,它的法律(道德)可以和英美法比较吗?当然你应该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说有法大体来讲总比没有好,如果是我,有足够的权力,想必会去尽量把条文写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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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20:31
在性骚扰中,视具体程度,如果只是秽语搭讪、很小的摸摸碰碰并没有被当事人明显制止,没有受伤,这个在各文化下有不同的解释,大可把选择交给个人。如果上升到更剧烈的动作,并且当事人拒绝后还不能停止侵犯者的行为,那态度相比就比较分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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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d @ 2012-06-28, 18:36
很冷静的文章,读过以后我也冷静下来了(本来有点激动)。转换一下思路对争论的双方都有好处。
关于亚文化造成的不同情境,确实存在一个理解上的差异。不过,也有犯罪学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综合各种因素以后发现着装暴露程度、长相、甚至是否有敌意,都对性侵害犯罪没有直接关系。换句话说,犯罪者倾向于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快感和动机也基本上是来源于自身的,被侵害者基本上是个道具的角色。犯罪的时间地点隐蔽程度等条件倒是相关性更多。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承担自我保护的成本”的界定是不是也需要斟酌了呢?
比方说,尽量避免深夜单独前往性侵害案件多发地点,这是“负责任的自我保护”;但是在相对安全的公共场合同时穿着短裙等夏装,这也不该算是“没有主动做到防范骚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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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19:59
你说的犯罪学研究可以用作证据来反驳“着装暴露让骚扰更容易发生”这一判断,如果该证据足够强的话,“疏于防范”这一点便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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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0:04
嗯,场合很重要,我同意;我觉得正是因为地铁的拥挤造成了局部隐秘性(让小动作难以被发现),还有人流的随机混杂也提高了骚扰风险,才对自我防范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反,像歌剧院这种场合,就很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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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d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1:39
哦,这一点我刚才还真没想到,之前只是考虑到地铁一般照明光线都很充足,骚扰者的长相很容易被被侵害人看清楚,骚扰动作也相对容易被旁观者发现,而且乘客数量多也形成了较多旁观者的环境。
不过就像辉格老师指出的,过度拥挤时就反而形成了局部隐密性很高的小空间。还有人流混杂。这一切都使性骚扰的风险成本降低,骚扰者很容易就伸手得逞。问题是,这种情况下,自然更加需要严加防范,但是要完全靠女性增强自我保护来防范骚扰,也实在很难。何况气温较高的夏天总是需要穿夏装的,而职场女性也不能疏忽外表的齐整和美观,地铁作为交通工具也不是可以轻易由其他通行方式替代。
那么这该怎么办呀?在侵害成本低到一定程度、侵害事实几率高到一定程度、防范成本高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怎样来界定被侵害者的自我防范是不是做足了,足够达到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承担了主要的保护成本,而不是间接转嫁给别人——呢?
谢谢您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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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2:47
“在侵害成本低到一定程度、侵害事实几率高到一定程度、防范成本高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怎样来界定被侵害者的自我防范是不是做足了,足够达到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假如出现这种情况,人们通常会规避这些场合,假如想尽办法还是规避不了,那就说明这种权利类型本身就是无效的,无法维持的,可是,既然历史已经证明人身权和常见物权是有效的、可以合理成本实现的,那就说明人身权的情况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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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2:50
仅从一些抽象可能性来考虑,有时会得出一些违背直觉、难以接受的结论,但放到实际案例中、给出具体情形,就不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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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d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2:03
还有,上面提到的相关犯罪学研究,据我所知是有着调查数据和案例支持的(原谅我能力尚不足以立刻举出具体数字和论文链接),不过其结论确实与大众的直觉判断相去甚远,类似的分析也仍在进行中,所以虽然可作为证据尝试反驳“着装暴露让骚扰更容易发生”的判断,但是恐难强有力的推翻公共认知当中对这个判断的赞同。
所以,仍然还是想要继续请教您关于“女性要防止被骚扰至少要承担的自我防范”的看法(已经从本文受益颇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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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30th, 2012 at 12:52
我的意思是,如果这个研究报告存在,就可以以证据的形式提交到法庭上(当然对方可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如果被采信,那结论就不同了,我的结论并不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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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ze @ 2012-06-28, 20:12
能不要把骚扰和亚文化混淆概念吗?
骚扰难道不是单方面的意愿被对方视为非礼吗?
说到底是你情,我不愿
穿得少就表示"你愿"吗?
这种逻辑跟强盗有什么区别!
你拿着几万块钱,路人就能要求你请客吃饭吗?
你愿吗?
挽救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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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6月 28th, 2012 at 20:21
又来一小屁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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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石 @ 2012-06-29, 00:09
不能完全同意你的觀點。
防範騷擾的成本不能完全轉嫁給公共部門是對的,但是這裡面還牽涉到一些更複雜的問題。
而且,你舉的兩個例子來對比性騷擾,是有失偏頗的。
汽車門鎖的設計目的是用來防盜,這個無可爭議,並且為人共知。如果因車主不鎖門而使車內物品遭到盜竊,車主在一定程度上必須負有責任。
女子身穿妓女所普遍著有的衣物,走到妓女經常出沒的地區而被別人誤認為是妓女,遭到騷擾,也要為自己的行為失當負責。
在這兩個例子裏,不鎖門和身穿妓女服裝這兩個行為,是違背了社會通常的行為準則和普通常識的。
我舉個例子。
我拿著一個杯子湊在嘴上作喝水狀,你看到了判斷我在喝水,然後我向你展示杯中并沒有水,我也不是在喝水,因而指責你判斷錯誤。
判斷錯誤的責任是否歸咎於你?通常認為不是。
因為“把嘴湊在杯子上是在喝水”這一動作符合人類普遍的行為規則,你的判斷是基於常識做出的判斷。
之所以你判斷錯誤,是因為我的行為失當了。
你舉的例子裏,存在這種行為失當。
而在性騷擾事件中,受害者並不存在這種行為失當。
受害人身穿夏裝坐地鐵,主觀上沒有勾引色狼的故意。而“女子穿著性感代表想被性騷擾”,並不是社會普遍的行為準則和常識。起碼絕大部分正常人不會這樣去判斷。
這隻是一小部分色狼為自己行為開脫的藉口。
其次,公共部門以執法成本高為理由,妨礙公民做出合法合理的自由選擇(在這件事中是著裝性感或保守),本身就是推卸責任。
當然,對於政府的相關言論,我們早已見怪不怪。
比如因為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蕭條而引起的就業崗位不足,往往會被歸咎於求職者學歷不高。
因為泡沫經濟引起的高房價無法滿足百姓對住房的剛性需求,視線也往往會被轉移到租房和推遲結婚年齡上面去。
不管是從事政法工作的人,還是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如果能牢記道德和良善是很重要的公民性,而不是死鑽在專業知識中計算成本和得益,那將是一件天大的幸事。
[回复]
tcya 回复:
6月 29th, 2012 at 00:23
你说的很好,但这与文章的意思毫不违背啊。题目说的就是责任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讲的是并不是你穿任意服装都可以完全免责的,如文中所说的某些极端情况。
主旨其实都不在这事的对错,辉总借这事阐述一下价值判断的标准,而这标准不同于许多所谓自由主义者的"怎么穿都是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极端立场。
当你把这样的判断标准用到普通身穿夏装的女性身上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回复]
Lbert 回复:
6月 29th, 2012 at 09:53
不,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按照这个标准,女性公共场合穿着暴露也是“失当”的。
为什么说“车主不鎖門而使車內物品遭到盜竊,車主在一定程度上必須負有責任”是有道理的么?你的逻辑更像是,因为门锁本来就是用来保护安全的,所以不锁门就是失当,而着装暴露跟骚扰没有内在联系。这种目的论的论证并不与现代的法理相合吧。如果失当本身是没有“做出切合门锁存在目的的行为”,那么看到别人的门锁没有合上而无视之,是不是也是失当?我觉得这里失当的论证更像是,在已知“我不锁门会增加被盗几率的情况下”,车主因为疏忽或者reckless的态度没有锁门,因此他要求保护的理由就削弱了。
在这篇文章的情境里,女性着装暴露的时候,可以假设她们知道“我着装暴露会增加被骚扰的几率”。这不是应然的假设,并不是说着装暴露就该被骚扰。而是说“有一些男性会因为着装暴露更易骚扰”这种实然的情况。因而在明知骚扰几率会被增加的情况下,女性仍然选择了着装暴露,这是不是也削弱了她要求保护的理由?那么照这个标准,她的行为也就跟不锁门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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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己 @ 2012-06-30, 16:07
相对于女性不能将受骚扰的成本完全转嫁他人,那么,地铁机构更不能将应承担的营运成本全部以女性穿衣的借口转嫁给有穿衣自由权利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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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1st, 2012 at 02:17
你好像只看了本文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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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己 @ 2012-06-30, 16:14
在此次事件里,女性穿衣权利,地铁机构以及人们的道德眼光,是三方面的冲突,而大家都用道德规范去支持地铁机构的言论,这种支持是否就是在破坏一种权利的均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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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小石 @ 2012-07-01, 12:54
有道理。
呵呵,和你交流很有意思。
有空多來拜讀閣下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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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松 @ 2012-07-01, 18:59
穆斯林的女士要全身穿袍,头脸遮住,只露出眼睛,这个,也有本文所说的这方面的均衡,就是对女性太压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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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2nd, 2012 at 20:12
这要看跟谁比了,比起女性割礼和闭锁术、闺房禁锢,面罩袍子算是宽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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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2012-07-10, 16:45
上海地铁最大的问题是错误地暗示了“衣着暴露导致性骚扰”,而事实上绝大部分遭受地铁性骚扰的女性的衣着都是符合社会规范的。受害人一般都是看上去乖巧、文静、内向、会忍气吞声的女性,色狼很容易判断她们被骚扰后也不敢或羞于做出剧烈反抗。真正衣着暴露,展现出对自己肉体极大自信的女性,传达出的是一种带有攻击性的信号,反而让人不敢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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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回复:
7月 10th, 2012 at 19:56
这是事实判断的不同了,可以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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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 2012-07-19, 02:06
最后的例子不合适了。
我还没听说过大陆哪里有“在地铁上可以挑逗衣着暴露的女子”的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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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嚼烂 @ 2017-01-17, 13:36
关键,怎样算“不暴露”,无法界定,没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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