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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
@Azz你脑袋被驴踢啦: 最近很困扰我的一个问题是,生物有没有权利
@Ent_evo: 在人类出现之前,生物显然是没有权利的……
@whigzhou: 这要看权利的定义,按某些自然法论者的定义,只要有自然律,就有权利,而按我的定义,即便有了人类,非人生物也不可能拥有权利
@Azzssss 我倒觉得,只要一个共同体内形成某种共识或传统,动物也可以有权利
@whigzhou: 那你先说说权利是什么嘛,比如有与没有之间有何可观察区别?
@天行剣 比如《人猿星球》里那只猩猩进化出了智慧或者接触了外星人这个权利是不是可以合理延生呢?
@whigzhou: 还是要看你如何定义权利,如果用一组特性指标来规定,而事实表明这些猩猩或外星人具备这些特性,那就只能承认他们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了,但这只是理论,实践上,这样的规定不大可能在事先给出
@whigzhou: 比如,你原本将亲缘关系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以排除智慧猩猩或智慧蚂蚁之类的候选者,但实际遭遇这些物种之后,发现人类无法奴役或消灭它们,承认他们的权利地位可能是明智选择;或者,虽然人类愿意承认他们(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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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
@Azz你脑袋被驴踢啦: 最近很困扰我的一个问题是,生物有没有权利
@Ent_evo: 在人类出现之前,生物显然是没有权利的……
@whigzhou: 这要看权利的定义,按某些自然法论者的定义,只要有自然律,就有权利,而按我的定义,即便有了人类,非人生物也不可能拥有权利
@Azzssss 我倒觉得,只要一个共同体内形成某种共识或传统,动物也可以有权利
@whigzhou: 那你先说说权利是什么嘛,比如有与没有之间有何可观察区别?
@天行剣 比如《人猿星球》里那只猩猩进化出了智慧或者接触了外星人这个权利是不是可以合理延生呢?
@whigzhou: 还是要看你如何定义权利,如果用一组特性指标来规定,而事实表明这些猩猩或外星人具备这些特性,那就只能承认他们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了,但这只是理论,实践上,这样的规定不大可能在事先给出
@whigzhou: 比如,你原本将亲缘关系作为资格条件之一,以排除智慧猩猩或智慧蚂蚁之类的候选者,但实际遭遇这些物种之后,发现人类无法奴役或消灭它们,承认他们的权利地位可能是明智选择;或者,虽然人类愿意承认他们平等享有权利的地位,但他们完全没有权利观念,也无意接受,无法妥协,那就只能一决雌雄了...
@whigzhou: 或者更不幸的:你发现在外星来到之后,人类完全丧失了按自由意志行动的能力,那就说啥都没用了……
@whigzhou: 再或者,这些外星超人恰好还算仁慈,虽然不许人类在他们面前提权利二字,却允许在人类成员之间继续用权利划定他们之间行为边界,即允许人类在二等公民地位上保留权利……
@天行剣: 是的,我意思就是他们接受我们的权利观念,要不然真的无法沟通。要么井水不犯河水,一旦冲突只能决雌雄。
@whigzhou: 嗯,但“智慧”并不自动保证这一点
@天行剣: 现在能到地球的外星人估计也就把我们当做土著甚至猩猩看待。他们不来抢地盘是不是有个类似联合国《人权宣言》的《星际智慧生物权利宣言》?
@whigzhou: 呵呵,没错,放心吧,他们一定会把人类当作珍稀品保护的,地球这点小地盘他怎么可能看得上呢
@旁观用 那还真未必。如果是外星社会主流,那自然是文明人,但若是流寇就不好说了,貌似是霍金的观点。外星人如果星际航行频繁,那有个别人想偷溜出去当土皇帝也不奇怪
@whigzhou: 嗯,这倒是有可能,那就只好指望他们专爱吃石头咯
@天行剣 外星人这个问题我觉得科幻作家都有点想当然了,两类文明接触点一般会在各自据点连线的终点上,即文明程度相同的才可能和平的碰到。能把飞船开到地球所需要的科技以现在我们的文明是无法想象的。如果真开打人家就是动一个指头就把我们灭了,刘慈欣的《三体》在这个问题上尤其脑残
@whigzhou: 是吗?
@whigzhou: 我没读过科幻,不过就道听途说的那些而言,没有什么能吸引我的,好像都很幼稚,依我看外星生命不大会与地球生物在形态上有什么相似,假如他们能到达地球,八成人类都不会以现有任何手段察觉,更遑论与之对话和互动了
@whigzhou: 若是用于伦理学讨论,最好不要考虑外星人,我构思过两个例子,超级蚂蚁和真社会性人类,都是库克船长在澳洲发现的,前者以数字化微波通信获得了智慧,后者因弟弟们推迟性成熟而让家庭团结的像蚂蚁巢群,从而获得超强战斗力
@whigzhou: 虽然他们在澳洲横行无敌,可还是敌不过工业革命后的旧大陆人,于是英国殖民者便面临一个伦理问题…… //每个家庭的弟弟们在大哥存在时都不会性成熟 //真社会性人类是库克船长在澳洲发现的,前者以数字化微波通信获得了智慧,后者因弟弟们推迟性成熟而让家庭团结的像蚂蚁巢群,从而获得超强战斗力
@天行剣: 据国外科学家用概率得出光银河系内就应该存在几百个能进化出类人生物的行星,这还只是碳基的,还有可能存在硅基生命,都是四价键元素么。
@whigzhou: 从Steven Pinker的介绍看,此类计算极度意淫,不顾常识
@喂羊的月亮熊: 超级蚂蚁获得了智慧之后做什么呢?
@黄章晋ster: 从外观上看,朝鲜社会群落已经带有真社会性的色彩了
@whigzhou: 呵呵,还有不小距离,至少平民男子未被阉割,还能娶妻生子,在我的故事里,每个家庭的弟弟们在大哥存在时都不会性成熟
@喂羊的月亮熊:回复@whigzhou:如果他们不承认人类的权威,而人类又不愿意退却。只能一决雌雄。
@whigzhou: 嗯,这里各种可能性分支就可以展开讨论了
【2012-05-26】
@Ent_evo 我倒还是倾向于,外星生物碳基有机物的可能性最大。当然相貌上大概差十万八千里。从现有的化学来看,碳氢氧化合物的多样性要甩其它东西几条街。当然如果外星人进化到抛弃肉身的程度,那就没办法了。
@whigzhou: 我看未必,我甚至怀疑是否会有另一种全然不同的亚原子结构,因而有另一套元素表?
@whigzhou: 我们没见到另一套元素或许只是因为我们所处宇宙局部所特有的物理条件,而已知亚原子结构或许也限定了我们观测外太空物质微观结构的能力9
@whigzhou: 其次,即便外星生命起初也是碳基的,在达到能够星际航行的程度时,抛弃碳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依我看几乎是必然的,特别是决定出发远航的那些
@whigzhou: 我这里说的“限定”是指理论对观察手段的限制,比如从某种辐射信号中判断某星球存在水,其推断逻辑中已经假定了这些物质是基于已知亚原子结构的
@IvanZhai: 这个话题其实很难讨论,正如人没法通过提自己的头发让自己离开地面
@whigzhou: 是的,但用来质疑某些肯定性结论是可以的
@Ent_evo 对了,whig兄对三体的宇宙观怎么看?书倒是不用去读了,基本是这样:如果发现非我族类且不可同化,那么就会抢先打击将之消灭。现实中西方文明面对土著也不过是同化+征服……面对不可同化的异族,会更进一步搞刻意的种族灭绝吗?
@whigzhou: 要我说不必追求同化,但求和平共处
@whigzhou: 如果对方根本无意妥协,在本性上也不可能接受妥协、和平、边界、权利、法律等等理念,那就只好尝试征服和驯化了,如果征服之后发现难以驯化,也难以控制其危险,那就只好消灭了;不过,这样的事情大概不会发生,处于这种心智状态的生命,不大会强大到对人类构成比野生老虎更严重的威胁
@茶博未: 那不就是僵尸吗
@whigzhou: 嗯,所以许多假设只是初看上去可以成立,经不起仔细推敲,假如对方比人类强大的多,又不愿妥协,人类根本没选择,想啥都没用,假如比人类弱小或相当,不会妥协则说明很笨,问题就转变成了值不值得当珍惜物种保护了
@Ent_evo: 在小说的逻辑里,关键是科技发展速度未知。没准对方一开挂,几百年内就超越了你的技术水平……所以就算现在对方很弱,也要斩草除根。这个逻辑如何?
@whigzhou: 嗯,或者虽制服/驯化不是没可能,但代价过高,类似美国在广岛扔原子弹前的处境,如果这种紧迫性很明显,我赞成,因为我是人类中心主义者
@whigzhou: 其实人类中心主义(A)只是自保和“亲亲”伦理的特例,我现在之所以能自称为A主义者,只是因为我比哥伦布晚生了五百多年,有理由相信所有人类在功能性意义上都是“可理喻的”,而哥伦布和库克船长则没有理由如此坚信,对待外星生命同理,假如它们也被确信为可理喻的,那我可能就转变成另一种主义了
@旁观用 解决之道就如同美国要求中美军事交流,有一定程度的互相了解,事态就只能是缓慢地一步步地变化,己方就总有及时地重新考虑重新决策的机会,就不那么恐慌了
@whigzhou: 涉及组织就复杂了,我相信成年健康个人都是可理喻的,但对组织可没这个信心,假如危险来自组织而非个人,那就只能赞同广岛伦理了
@雪枫X: 人类中心主义有很多BUG,其中最大一个。人类这个概念的系统的出现也是在科学诞生之后。而人类世界中不同的族群文明相差过远,基本不会把对方当“同类“看待,如当年欧洲征服非洲土著时,语言及文明的巨大差异,许多人视土著未必与才狼土豹有太大差
@whigzhou: 对啊,所有我强调了我和哥伦布的不同嘛
新闻操守只能靠媒体自律
辉格
2012年5月15日
按上月发出的通知,从本月15日起,新闻出版总署等三个政府机构将展开一场为期三个月的整治行动,旨在清除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新闻界的腐败现象;新闻腐败已泛滥多年,广为诟病,记者曾是一份体面而令人羡慕的职业,也颇具理想主义色彩,如今却早已鱼龙混杂、面目暧昧,甚至有点声名狼藉了。
人们都期待这种状况有所改善,不过由政府机构发动的治理整顿是否管用,却着实让人怀疑,类似的治理行动已有过多次,比如2000年和2003年,在中宣部号召下,也曾大张旗鼓整顿了一番,可是新闻腐败因这些(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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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操守只能靠媒体自律
辉格
2012年5月15日
按上月发出的通知,从本月15日起,新闻出版总署等三个政府机构将展开一场为期三个月的整治行动,旨在清除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新闻界的腐败现象;新闻腐败已泛滥多年,广为诟病,记者曾是一份体面而令人羡慕的职业,也颇具理想主义色彩,如今却早已鱼龙混杂、面目暧昧,甚至有点声名狼藉了。
人们都期待这种状况有所改善,不过由政府机构发动的治理整顿是否管用,却着实让人怀疑,类似的治理行动已有过多次,比如2000年和2003年,在中宣部号召下,也曾大张旗鼓整顿了一番,可是新闻腐败因这些行动而减少的迹象,却很难找到;毕竟,多数新闻腐败行为尽管违背了新闻业界的职业伦理,却并不违法,其边界也难以界定。
每家媒体的采编团队和版面空间都是有限的,相对于近乎无限的潜在新闻题材,这些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因而,在决定赋予哪些课题以优先地位,最终让哪些报道上版面时,都将面临取舍;按职业伦理,取舍的唯一标准是新闻价值,可是,如果一家报纸的主编将涉及其广告大客户的负面报道优先级拉低,正面报道优先级拉高,这么做实际上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可能被任何法律规则所约束。
有人说这么做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这当然是荒谬的,没人有义务为公众提供他所掌握的信息,所谓知情权须以契约义务为前提,比如你雇佣的私人侦探或情报顾问,就有义务将他所获知且在契约条款涵盖范围之内的信息告诉你,或者你的医生和律师,也有义务告知你与病情或案件有关的信息,而媒体与读者之间显然没有这样的契约关系。
显然,很少有人负担得起契约雇佣的私人情报顾问来为他常年提供新闻服务,公众只能依靠广播式的大众媒体来获得资讯,而这些媒体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广告基础之上的,这样,当采访报道题材与广告客户发生关系时,利益与伦理的冲突就难以避免。
这时就只能依靠媒体的自律了,想象不出任何可行的抽象规则来界定和制约媒体在新闻选题上对其广告客户的照顾,难道规定每家媒体必须每年报道两次其前三大广告客户的负面新闻?或者其正面新闻不得超过三次?
假如此类行为不能以简单抽象的规则来界定和约束,“治理整顿”就只能依靠政府直接干预了,必须赋予政府官员直接介入媒体的新闻选题过程,可如此一来,新闻自由、舆论开放性、公众可获得信息的多样性,将遭受严重损害,直接违背了治理此类现象的初衷,也是一个自由开放社会断难容忍的。
媒体自律能达到何种水平,将取决于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和对新闻伦理的恪守,能给从业者带来多少成就和荣誉,足以补偿他们为此而放弃的金钱利益,而这又需要一个开放的新闻业环境为创造这样的成就和荣誉提供机会。
不过,对此我们也不必期望太高,对新闻价值的追求和对金钱诱惑的抵制,未必意味着新闻的客观、真实和全面;那些对专业价值有着执着追求、对金钱诱惑有着强大抵抗力的从业者,往往拥有某种坚定而独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立场,加上新闻价值往往与传播学规律而非客观性联系在一起,因而即便在独立性和廉洁度上毫无瑕疵的记者,同样可以因其意识形态立场而对事实进行剪裁、曲解和夸大,而他们这么做时不容置疑的底气、干劲和高调姿态,远胜于那些拿了好处的腐败记者。
公众对客观全面的新闻报道的需求,最终将由新闻来源的开放和多样性来满足,或许任何一位记者、任何一家媒体在某些时候都是靠不住的,但好在我们有无数家媒体,并且日益兴旺的互联网和自媒体正在提供越来越开阔的信息渠道,再也没有什么火能被纸包住了,对此,我们大可乐观。
辉格
@ 2012-04-26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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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分类:微言大义
【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more...)
标签:伦理 | 儿童 | 权利 | 法哲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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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从未知情的钱,也是偷窃,是犯罪
@whigzhou: 甚至偷走一张汇给你钱的汇票,第二天承兑银行破产,仍是犯罪,尽管即便汇票不被偷走你也拿不到钱
@饼干龟: 既然别人可以替我判定我有阻止别人偷窃我的财产的权利,为什么别人不可以替儿童判定他有阻止父母虐待的权利?
@whigzhou: 因为你能够表达意志因而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啊,这里存在三个层次的判断:1)同意你拥有某种权利;2)同意你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3)同意上述认定该资格的原则,三个层次不可混淆
@饼干龟: 当我已经有了资格,别人就可以替我同意我具有某种权利了,而无需我的自由意志了。那么,又是为什么要以具有自由意志来作为我具有资格的原则呢?
@whigzhou: 不,执行权利仍需自由意志,这是权利与禁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饼干龟: 可是在我执行之前,你就知道他犯罪了。
@whigzhou: 不,如果真是你的权利,征得你同意就合法
@饼干龟: 那么,在我不知情时,就不能判定偷窃者有罪,对吗?
@whigzhou: 不对。司法系统出于效率考虑,将某些行为默认视为“会被权利主体同意”,另一些则相反,对于后者,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已征得权利人同意,即为非法
@饼干龟: 如果失主已经去世,检方是否可控诉该非法行为?
@whigzhou: 此问题分民法与刑法两部分,民法问题上,若失主无继承人,此为无主财产,谁捡到谁得,刑法问题上,符合偷窃要件者,仍受刑法禁则之约束
@饼干龟 你认可此禁则否?
@whigzhou: 视语境而定,讨论现实法律问题,我一般选择(我理解的)普通法背景,姑且认可;但根本上是否认可,还没想好,或许不必要,比如在我的无政府主义方案中,这就扯太远了……
@whigzhou: 前一种情况下,认可也是以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为前提的,假如经验表明该禁则是无效率的,那就撤回
【后记】过去半年中,我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已经改变了,现在我认为,承认儿童主体资格而同时让监护人代理其权利,和否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赋予旁人以阻止某些对儿童的行为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等价的,而两者不等价的部分,前者会让体系更简洁/一致/合理:
1)将人类作为整体来认定主体资格,比将其成员区分对待,在道德情感和直觉上是更容易接受的;
2)这样也更容易用简单一致的原则处理精神病人、昏迷者、植物人、丧失部分记忆或表达能力的病人、被导游带到异乡的游客、远洋轮船上的乘客……等等处于部分被监护状态下的个人的权利问题,实际上,自由意志能力不是个或有或无的问题,而是一个连续谱,简单承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用默示意志和监护权来限制其行使方式,是更简洁的做法。
花和尚犯了什么法?
辉格
2012年4月10日
最近,一对“和尚兄弟”在大庭广众之下搂抱美女、出入豪华酒店、存取巨款的照片在网上风传,引来纷纷嘲笑、不齿、反感、乃至义愤;后来,当两位花和尚又来到法源寺拍照时,被寺内僧众认出并报警,随后被警方拘捕。
事后,中国佛教协会发言人普正法师在记者会上谴责这“两位青年的所作所为是对佛教形象的诋毁,伤害了广大佛教徒的感情”,并“呼吁社会各界对此类事件进行深刻揭露和澄清,使其没有容身之地,还佛门一个清净”。
对于花和尚或假和尚的招摇之举,佛教界人士和信众的反感和义愤是(more...)
标签:伦理 | 佛教 | 宗教 | 法律 |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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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和尚犯了什么法?
辉格
2012年4月10日
最近,一对“和尚兄弟”在大庭广众之下搂抱美女、出入豪华酒店、存取巨款的照片在网上风传,引来纷纷嘲笑、不齿、反感、乃至义愤;后来,当两位花和尚又来到法源寺拍照时,被寺内僧众认出并报警,随后被警方拘捕。
事后,中国佛教协会发言人普正法师在记者会上谴责这“两位青年的所作所为是对佛教形象的诋毁,伤害了广大佛教徒的感情”,并“呼吁社会各界对此类事件进行深刻揭露和澄清,使其没有容身之地,还佛门一个清净”。
对于花和尚或假和尚的招摇之举,佛教界人士和信众的反感和义愤是容易理解的,不过他们的报警和警方的拘捕行动却将此问题推入了司法程序,这就难免让人疑惑:这两位“假和尚”究竟是以什么罪名或嫌疑而被指控的?是“擅自穿着僧衣”?穿僧衣出入需要事先取得谁的授权吗?还是“不守僧道”?僧侣果真有法律义务遵守戒律或超出常人的行为规范吗?
假如能对花和尚行径提出某种指控,我能想到的理由有两个:一是佛教僧侣作为一个集体的声誉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害,或者说,“和尚”这个称谓或形象符号被污损了,因而间接损害了仍在使用这一符号的僧侣们的声誉。
可是,损害未必构成侵权,侵权的前提是存在可被侵犯的权利,这意味着,和尚称谓具有某种排他性,并且僧侣集体在过去确实保有着使用该称谓的排他性,也保有着与该称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为约束和公共声誉;然而,事实恐怕并不支持这些主张。
历史上,佛教僧侣组织始终是很松散的,不像罗马教会,并没有统一的戒律和规范,更不存在监督和执行这些规范的类教会组织,各寺院基本上是独立和自治的,因而不存在某种准入门槛来限制个人自行出家或建立自己的新僧团或新寺院,只要他能赢得自己的信徒和施主,当某人宣称自己是和尚时,其他僧侣并不拥有什么有效手段来阻止他。
其次,和尚称谓与特定品行和声誉之间,果真存在普遍而牢固的联系吗?这种联系是否达到了法律值得视为一种权利而加以保护的程度?这是大为可疑的,自古以来不守戒律的花和尚就不少见,史上多次灭佛运动也都与僧侣的穷奢极欲有关,近古江南繁华地区的一些尼姑庵甚至以风月著称,而当今,许多寺院都已不再要求其僧侣恪守戒律,甚至结婚生子都没问题,既然可以结婚,就不能不让他们谈恋爱和搂抱女友吧?
第二个理由是,僧侣不仅是一种身份,也常常是一种职业,他们为信众提供各种宗教服务,而许多施主接受其服务是以相信他们是遵守戒律的“真正”僧侣为前提的,因而他们不守僧道的行为便对其施主构成了一种欺诈。
这条理由未必与本案有关,不知那两位青年是否曾以僧侣名义为信众提供服务,并试图让对方相信他们是守戒律的;不过它在其他类似案例中或许是有意义的,不难相信,有些施主确实会相信为其提供服务的僧侣是守戒律的,而一旦发现事实相反后会有受骗的感觉,他们甚至会认为那些宗教服务会因此而丧失“法力”而变得无效果。
可问题是,僧侣在提供服务时是否承诺了他们的守戒?假如没有承诺,那么施主的此等信念和预期是否合理?假如不够合理,是否有理由得到法律保护?这同样是大有疑问的,上述信念在古代或许还有些合理,但在近现代已很不合理且越来越不合理了,许多寺院在其招聘广告中早已公开承认不要求僧侣守戒了,施主们怎么还有理由如此天真的一厢情愿呢?
打狼不必忌狗
辉格
2012年3月29日
本月中旬,山东枣庄在六天内连续发生了七起灰狼伤人事件,其中一次造成一位妇女死亡,一个上学途中的孩子重伤;幸好,伤人的那头狼在经过警方的艰难追捕后最终被击毙;期间,当地警方显然提高了防狼警惕,并因此而围捕了几只流浪在外的、外观与狼较为相似的家犬,捕捉过程也不可避免的对它们造成了一些伤害。
奇怪的是,此后媒体的采访报道和网友们的评论,焦点都迅速聚集到了对警方为何不能正确辨认灰狼和哈士奇的质疑之上,有人在讨论或传授辨别灰狼和哈士奇的方法,更多的人则质疑警方是否有权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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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狼不必忌狗
辉格
2012年3月29日
本月中旬,山东枣庄在六天内连续发生了七起灰狼伤人事件,其中一次造成一位妇女死亡,一个上学途中的孩子重伤;幸好,伤人的那头狼在经过警方的艰难追捕后最终被击毙;期间,当地警方显然提高了防狼警惕,并因此而围捕了几只流浪在外的、外观与狼较为相似的家犬,捕捉过程也不可避免的对它们造成了一些伤害。
奇怪的是,此后媒体的采访报道和网友们的评论,焦点都迅速聚集到了对警方为何不能正确辨认灰狼和哈士奇的质疑之上,有人在讨论或传授辨别灰狼和哈士奇的方法,更多的人则质疑警方是否有权以公共安全为由,在难以辨认的情况下伤害甚至击毙“疑似灰狼”,也有人对警方迟迟不肯承认错捕误杀表达不满,认为这是“放不下架子”。
可与此同时,我却看不到任何一家媒体,或任何一位“公共知识分子”,正在关切、调查和追问:那位被咬伤的孩子怎么样了?那位不幸丧生狼口的妇女的家人邻居现在感受如何?当地居民中是否仍弥漫着对灰狼的恐惧?那头狼到底是怎么出现在居民区的?是从养殖场逃逸的吗?是否加强了防范?是从远处山林偶然游荡而来?它所来自的那个种群是否膨胀了?这样的游荡是否会越来越频繁?甚至已在本地形成了野生种群?此类新种群的出现对居民构成了何种风险?如何防范?遭遇灰狼时应如何自保?——没有,完全看不到。
这真是咄咄怪事。当然,作为个人,选择关注哪个问题,都是无可厚非的,你大可以认为自己的宠物比别人的生命更重要,甚至比自己的生命还重要,可是,假如整个社会在这样一个热门事件中,居然没有人关注生活在狼出没地区的人的安全,同时却有很多人在关心如何避免误伤流浪哈士奇,那我就想问问:这是怎么啦?难道这个社会的伦理氛围,已经被新近才蔓延到此的动物保护主义改造成了这副模样?
爱护动物的理念是值得赞赏的,这一赞赏乃基于这样一个假设:你在面对动物时都能表现的如此富有同情心,叫我怎么能怀疑你在对待旁人时会残忍无情呢?可是,假如你要把动物福利的优先级放到人的前面,那么上面的前提就不成立了,我非但要收回我的赞赏,还要提高对你的警惕,离你远一点,你的价值观让我感觉毛骨悚然。
不光要离你远一点,我还要尽我所能的阻止你的价值观成为主流,让我生活于其中的、我的安全和福祉端赖于它的伦理和法律体系免受它的影响,并且我也相信,尽管有了上面的咄咄怪事,我仍可找到足够多的同类来拒绝你的价值观,一旦他们看清你们这种动物保护主义背后并没有通常以为的那种对人的同情心,更没有将人视为至高无上的神圣原则,他们是会和我一样撤回赞许的。
当一个人口密集的居民区频频有野狼出没,并且造成了严重伤害时,警方当然应该尽力捕杀,此时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当地警察此前很少有机会遇见灰狼,而哈士奇与灰狼确实颇为相似,在已经抓到之后,从容而细致的观察下或许容易区分,但追捕过程中的视觉条件和时机要求都不容许从容而细致的观察,当场击毙或采用伤害性手段抓捕,都是无可厚非的。
更何况,让家养大型犬逃逸到野外,且没有为其佩戴项圈等显著标识,本身就是主人的过错,即便警方明知是家犬,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而加以捕杀,也很难说是错的,因为他们无从判断这些流浪犬是否患有狂犬病或其他恶性传染病,是否富有攻击性因而对居民构成威胁,逐个甄别的费用太高而无力承担,纳税人或许不愿意付这笔钱,而他们又提出了很高的公共安全要求,这时警方便别无选择。
【2012-03-17】
@whigzhou: 你认为法律是否应禁止此类交易:甲付钱给乙,换得乙同意进入甲的私人牧场,并允许甲在约定期限内在牧场中追杀他?你的理由是什么?(刚看到洛克和诺齐克的相关理由,不过我觉得我有更好的理由,并专门构造了这个问题)
@whigzhou: 其实也可能是乙付钱给甲,这无关紧要,反正都是自愿交易
@whigzhou: 洛克的观点是:个人没有任意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所以他认为自杀也是非法的,用我的话说,洛克其实把生命权完全国有化了,但洛克恐怕很难说服人们(至少很大一部分)相信:自杀是有罪的
@whigzhou: 诺齐克则习惯于探索各种可能理由(其中有些我看有点道理),而不给出确定的结论,不过他大致倾向于禁止这种交易,理由是它所带来的恐惧,包括:生活在允许这种行为的制度之下本身会给人带来巨大恐惧
@LeKFigure:那我更偏向诺齐克的观点,在我看来,法律存在的一点就是必须保证群众免于受到恐惧
@whigzhou: 而我认为:像追杀游戏这种直接以单方生命为交易对象的交易应予简单禁止,因为交易者很难让旁人相信交易真的是自愿的,而这一自愿性质一旦模糊,将使得社会的互助防卫变得不可能:当我看到某人被追杀时,我不知是否该举枪将追杀者(more...)
4166
【2012-03-17】
@whigzhou: 你认为法律是否应禁止此类交易:甲付钱给乙,换得乙同意进入甲的私人牧场,并允许甲在约定期限内在牧场中追杀他?你的理由是什么?(刚看到洛克和诺齐克的相关理由,不过我觉得我有更好的理由,并专门构造了这个问题)
@whigzhou: 其实也可能是乙付钱给甲,这无关紧要,反正都是自愿交易
@whigzhou: 洛克的观点是:个人没有任意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所以他认为自杀也是非法的,用我的话说,洛克其实把生命权完全国有化了,但洛克恐怕很难说服人们(至少很大一部分)相信:自杀是有罪的
@whigzhou: 诺齐克则习惯于探索各种可能理由(其中有些我看有点道理),而不给出确定的结论,不过他大致倾向于禁止这种交易,理由是它所带来的恐惧,包括:生活在允许这种行为的制度之下本身会给人带来巨大恐惧
@LeKFigure:那我更偏向诺齐克的观点,在我看来,法律存在的一点就是必须保证群众免于受到恐惧
@whigzhou: 而我认为:像追杀游戏这种直接以单方生命为交易对象的交易应予简单禁止,因为交易者很难让旁人相信交易真的是自愿的,而这一自愿性质一旦模糊,将使得社会的互助防卫变得不可能:当我看到某人被追杀时,我不知是否该举枪将追杀者击毙,当面临这种追杀局面时,我也无法判定是否该相信此乃自愿交易的宣称
@whigzhou: 用克莱蒙梭句式:杀人是一项极其严肃的活动,不能当游戏来玩
@tertio:我的直觉也是这样,如果是从事生产而冒生命风险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茶博未:那么你在富士康或等而下之有铁窗有警卫的厂区看到挤在20人通铺宿舍里的劳工,也无法分辨这是奴工还是劳工。在你的追杀例子里,被追杀者没有喊救命是一条。或者追、逃两者都会预料到误会的拔刀相助者因而会携带明显的标志,说,游戏,勿干预。
@whigzhou:回复@茶博未:假如旁人确实普遍认为这与奴役无法区分,那你的类比就成立,可我不这么认为,当然我认为角斗的自愿性无法识别,也是我的猜测,可能人们不这么认为,那样我就认为角斗是合法的,这是经验问题,和我认为杀人是非法的,不是基于同样原则
@whigzhou: 但我不赞成禁止同时以双方生命为交易对象的决斗,只要程序完备,因为双方都把性命押上,并且拥有对等武力、在规范程序下实施,这就容易让旁观者相信他们都是自愿的
@whigzhou: 可我又主张禁止为观赏目的而组织的角斗,因为此时观众成了买方,而他们没把自己性命押上
@whigzhou: 这样我就有了考虑安乐死问题的原则:取决于程序机制能否让旁人相信那确实是自愿的
@LeKFigure: 那如何让非现场的民众相信这是规范且自愿的以生命为赌注的博弈?
@whigzhou: 嗯,这是个经验问题,我只是觉得这样他们大概就能相信了,实际上他们可能仍不肯相信
@wayshall: 这个……禁止,这种交易说到底交易的是人在一定时间内的自由意志吧,而自由意志这东西根本无让渡转移,就是说这个交易不能有效啊。
@whigzhou: 嗯,这个思路我想过,你试试加上一个条件:乙随时可以举牌要求退出,此时甲必须停止追杀。如果合约改成这样,你允许吗?
@Brambles99: 个体没有生命的处置权,意味着这部分权利(如果存在的话),自然让渡给了国家?洛克学说一直在宗教语境下,这里的罪,恐怕是Sin,不是Crime
@whigzhou: 假如杀死某人这一行动所需的许可来自且仅来自国家,那么生命权岂不就是被国有化了?宗教语境下问题性质其实一样:生命是上帝的,不是你自己的
@茶博未:你是说演员的性命重于观众的钱,所以交易不公平?这好象跟你的价值主观论不吻合呵
@whigzhou:回复@茶博未:我已经两次解释过我没这个意思啊,这与性命和门票哪个更值钱没关系,是自愿性是否可识别的问题
@gg1933:安乐死都不允许,何况是这个。
@gg1933:回复@whigzhou: 难道你不承认主观价值论?何以门票的价值就低于生命的价值?在允许性命押上的情况下。
@whigzhou: 第二个问号我在前面不是刚解释过吗?你认为这个解释违背了主观价值论?
@gg1933: 我是指这一条。如果同意同时以双方生命为交易对象的决斗 那么买方付出的门票价值和决斗双方生命价值是主观的。在一个自愿交易系统中推不出禁止观赏的理由。基于交易是为了交易双方都获得收益,一方或双方发生交易会失去接收利益主体(虽然可转继承收益)。我认为应该禁止此类交易连同观赏。
@whigzhou: 我不是从交易是否自愿这个本体问题推导的,而是从旁观者是否能相信它是自愿的这一认识论问题出发的,认识上若无法区分,就不得不同等处理
@gg1933: 基于交易是为了交易双方都获得收益,一方或双方发生交易会失去接收利益主体(虽然可转继承收益)。我认为应该禁止此类交易连同观赏
@whigzhou: 这个思路我也考虑过,可是,交易意愿是在追杀开始之前表达的,人可以将其死后的某种局面视为其当前的利益,不是吗?对遗嘱和信托的保护不是立基于此吗?
@gg1933: 是的。但绝大多数都是主体存在下的利益。考虑你前面也谈过的社会连带问题。所以我不同意这种交易自由
@whigzhou: 我觉得这个多数不太绝大哦,而且这条原则很重要,假如不承认身后事乃合格利益诉求,利益就大大短期化了,诺贝尔之类可能就都不会有了
@gg1933:(因为此时观众成了买方,而他们没把自己性命押上)这个是非主观的。
@whigzhou: 对啊,法律中必须有某些客观的东西来确保主观意愿的可识别性嘛,所以才会需要公证人/第三方独立证据之类的机制啊
@whigzhou: 角斗表演这种交易,我之所以认为需要禁止,是因为我不相信参与者能建立这样的可信机制
@whigzhou: 比如,你可以把程序弄得很完善,但公众可能会觉得,“无耻到”为这种交易提供公证服务的机构,本身就是无法信任的,当然,这一判断是可错的,公众或许会信任它
@gg1933: 呵呵,我说的是指该交易不消灭主体然后能接受交易完成的收益是绝大多数。承认身后事乃合格利益诉求当然是天经地义但不包括该利益的获得以失去主体为代价。
@whigzhou: 那可未必哦,在我明知必死无疑而投入火海去拧上那个煤气龙头之前所立下的遗嘱,是否该得到保护?
@whigzhou: 假如我这么做的前提是你对我做了某个承诺,这个承诺有效吗?
@gg1933: 回复@whigzhou: 呵呵,你说我没仔细,我说你说的太乱。一层是决斗双方是否自愿及是否可鉴别(存在自愿可能可鉴别)。二层是自愿前提下旁观者是否可观赏(在同意决斗的前提下可观赏)三层是否应该同意双方自愿决斗 (不同意决斗和观赏)
@whigzhou: 乱吗?观赏需求可能让某种本来很清楚的自愿行动变得不那么清楚,这只是有点微妙,我并不觉得很乱啊
@gg1933: 简单的说 张三花100W叫李四去拧上火海中煤气龙头然后李四死了的事先交易。我不同意。李四不是这100W的其他遗嘱收益不影响。
@whigzhou: 如果改成张三答应给李四他妈100W呢?
@gg1933: 也不同意 除非不在一个合同中,无法推出其中关系。
@whigzhou: 好,那再问:如果拧上龙头能挽救10个孩子的性命,有人向围观人群悬赏100万(付给应募者妻儿)招募勇士去拧龙头,这是有效要约吗?
@gg1933:回复@whigzhou: 哈哈,变成和对付恐怖分子炸弹的差不多问题了。在这种特别时刻下我会要求张三自己去拧。如果李四更有把握的情况下,我理性上不同意该交易,感性上还是速度拧吧。嘿嘿
@wayshall:回复@whigzhou:主要是想说个人意志没法让渡,在边界情况无法说清是否还属于自愿(我可能已经反悔,但根本来不及表达),像你说的会变得模糊。这还和“抽签吃谁”类似,到真要死的时候就反悔了(像无法交易还不属于我的东西)。若抛开这些谈这种做法是否应该允许,我就想不出比较好的理由。
@whigzhou: 哦,原来你是这意思
@whigzhou: 那我就不同意了,1)人有权做出且有义务履行他事后可能会懊悔的承诺,2)人有权对尚未拥有的东西做出承诺且有义务加以履行,这两点你同意吗?
@whigzhou: 实际上,任何契约都是对立约人未来意志的约束,如果承诺内容不可能违背未来意志,那契约就不必要存在了
@wayshall: 立约人根据合约进行自我约束并不违背他的自由意志,这和被外部力量强制执行违背立约人的意志不同嘛。
@whigzhou: 啊?你意思是,基于契约规定而被从抵押房产中被强制驱离是不可以的?
@wayshall: 回复@whigzhou:我的意思是,契约不能只是相互空泛的关于将来一些行为的承诺,而应该是关于立约双方一些已经拥有的权利的转让,而对将来行为的一些承诺的所谓契约,都不能强制执行。
@whigzhou: 嗯,所以合伙人之间事先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都是不能算数的,也不能被强制执行,是吗?
【后记】本帖中的想法都是临时一念,未经深思熟虑,事后又看,好像很多自己不同意的地方,不过暂时不打算费脑筋,先存着,以后再想。
KONY2012暴露了国际政治的窘境
辉格
2012年3月14日
近日,一个标题为“Kony 2012”的视频在网上疯狂流传,观看者过亿,相关信息在推特上的转发次数也过百万,在各大SNS都已成为热点,关注者中不乏名人政要;可以想象,假如这样的传播势头和关注热度能持续上几个月,确实能够加重此事在政治天平上的份量,提高政治家为之采取行动的预期收益,这或许真的能促成在一两年内将Kony送上国际刑事法庭的目标。
实际上,Joseph Kony的暴行早已被揭露和广泛报道,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也有表现,国际刑事法庭的逮捕令在七年前便已下达,迟迟得不到解决只是暴露了国际社会尚未发展出预防和矫正此类暴行的政治机制,这一点在波斯尼亚、索马里和卢旺达的历史中,早已展露无遗。
这一次的不同在于,“看不见的孩子”(
标签:伦理 | 和平主义 | 国际 | 战争 |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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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Y2012暴露了国际政治的窘境
辉格
2012年3月14日
近日,一个标题为“[[Kony 2012]]”的视频在网上疯狂流传,观看者过亿,相关信息在推特上的转发次数也过百万,在各大SNS都已成为热点,关注者中不乏名人政要;可以想象,假如这样的传播势头和关注热度能持续上几个月,确实能够加重此事在政治天平上的份量,提高政治家为之采取行动的预期收益,这或许真的能促成在一两年内将Kony送上国际刑事法庭的目标。
实际上,[[Joseph Kony]]的暴行早已被揭露和广泛报道,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也有表现,国际刑事法庭的逮捕令在七年前便已下达,迟迟得不到解决只是暴露了国际社会尚未发展出预防和矫正此类暴行的政治机制,这一点在波斯尼亚、索马里和卢旺达的历史中,早已展露无遗。
这一次的不同在于,“看不见的孩子”([[Invisible Children, Inc.]])利用了全新的传播手段,把它变成了大众舆论热点,从运作方式看,该组织显然对目前的传播环境和西方大国的政治游戏法则有着深刻的领悟,运作成功的可能性不小;不过,即便这件事最后果真做成了,尽管它本身令人欣慰,但世人却没有理由因此而对国际社会处理类似悲剧的能力,改持更乐观的看法。
因为妨碍国际社会干预卢旺达或类似悲剧的那些因素,并未因此而消失,假如我们希望未来有所不同,首先需要弄清这些因素,并澄清种种误解;第一个误解是:没人关心非洲的事,是因为那里没石油;这是错的,非洲在美国政治日程上排序靠后,是因为那里太穷太落后,买不起大杀伤力武器,养育不出多少具有天然反美倾向的知识分子和文艺家,也未能向西方输出大量青年高知移民,因而不大会对美国构成直接威胁,认识到这一点,你才能理解为何美国积极干预中东、阿富汗和北非,这确实与石油有关,但不是以通常所理解的方式,若仅仅为了石油供应,独裁者更容易收买,油价也可更低。
第二个误解是:是政治家面对悲剧时的冷漠纵容了暴行;同样错了,政治家或许会很冷漠,但决不会放弃做英雄的任何机会,没人比政治家更爱扮演救世主、更爱出风头、更爱打仗,阻止他们这么做的原因不外乎:无数血淋淋的惨痛教训告诉他们,实施此类干预不会让你成为英雄,或者顶多做上几天的英雄,而付出的代价则是:在余下任期中成为过街老鼠、以落水狗的窘态度过余生、以刽子手和战争贩子垂名青史。
面对悲剧,记者和观察评论家与政治家的关键区别是:他们只需要说,不需要动手,因而可以轻易避开那些“脏手”的环节;这一点从他们的惯用句式中便可看出,他们喜欢使用被动语态:这种状况必须“被”改变,这种恶人必须“被”阻止,和平必须得到恢复;可是谁来阻止?需要做什么才能阻止?和平能在不发动另一次战争的情况下自动恢复吗?这些疑问,常常都在被动语态中被轻易蒙混过去了,Kony2012也是如此。
[[LRA]]问题的有利之处是,乌干达政府接受并配合国际干预,这让干预更容易进行,但更常见的情况是当地政府拒绝干预,很多时候,它本身就是要被阻止的恶棍,或者是它的利益相关者,或者它认为外部干预者是比叛军更大的威胁,或者更糟糕,那里根本没有政府来接受干预,或者这个政府根本缺乏合法性和控制能力。
这种时候,干预者要想改变局面,只能发动一次战争,让自己成为按下战争按钮的那个历史罪人;而战争一旦发动,你又负上了重建当地秩序的责任,这意味着你必须用武力镇压各种破坏秩序者,这些都是没人愿意沾手的脏活;战争和镇压难免有伤亡和误伤,十几万大军派出去,其中也难免有情绪不稳定、精神不健全或品行恶劣的士兵,做出些罪恶的勾当,在和平主义评论家和抗议者眼里,所有这些血债,都是记在你头上的,而那些当初指责你坐视不管的人,早就拍拍屁股走开了,甚至他还站在和平主义抗议队伍里,理直气壮控诉你的战争罪行,而丝毫不觉得自己有什么言行不一之处。
正是舆论氛围中的这种内在不一致,让政治家在面对悲剧时陷于两难境地,加上本国士兵的伤亡所带来的政治成本更高,结果谁都不愿去按下战争按钮;况且,普选制所筛选出的政治家,多半倾向于追随大众伦理,而不会过分坚持自己内心的道德标准,这样,指望他们凭借自身道德勇气而承担由此带来的政治、伦理和历史代价,就更渺茫了。
目前为止,还看不出上述舆论环境和政治伦理局面会有何改观,互联网所带来的新型传播环境显然无法改变它,这从本次事件的传播特征中便可看出;世人在未来恐怕不得不忍受类似的悲剧场面,或许只有当本国公民面临直接威胁时,这种困境才能被突破,因为只有当危险降临到自己头上时,人们才会变得言行一致,才能被对危险的本能敏感从以往的自欺欺人中唤醒,并鼓起勇气让那些空话连篇的和平主义者滚开。
【2012-03-13】
@黄飞珏:药家鑫案杀敌一千,自损八百。2000年,沭阳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某别墅杀害了德国人普方一家4口。普方母亲写信给法院,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她说“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最终凶犯伏法。普方家及南京的德国人成立了普方慈善协会,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生活状况 ,现已帮助500名少儿入学。
@西峯://@厉戟:普方是奔驰派往中方高管,被灭门后,普方的母亲得知情况,悲恸之余几次来中国交涉,最后还联名德国社会名流力保杀人者不死。未果,罪犯伏法后,老太太在德国媒体上发表文章:"再也不要蹋上这个魔鬼的国度一步
@whigzhou: 假如生命不可作为惩罚对象,为何自由就可以呢,自由不神圣吗?
@西峯:众生态而已……只是觉得血仇不是唯一的选择而已
@whigzhou: 赞同死刑者未必认为那是“唯一的选择”,是废死者认为那是必须排除的魔鬼选择嘛。众生态……这个我自然当然知道,又没让他们闭嘴
@sonicblue_nju: 出错后无法补救
@whigzhou: 嗯,这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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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3】
@黄飞珏:药家鑫案杀敌一千,自损八百。2000年,沭阳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某别墅杀害了德国人普方一家4口。普方母亲写信给法院,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她说“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最终凶犯伏法。普方家及南京的德国人成立了普方慈善协会,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生活状况 ,现已帮助500名少儿入学。
@西峯://@厉戟:普方是奔驰派往中方高管,被灭门后,普方的母亲得知情况,悲恸之余几次来中国交涉,最后还联名德国社会名流力保杀人者不死。未果,罪犯伏法后,老太太在德国媒体上发表文章:"再也不要蹋上这个魔鬼的国度一步
@whigzhou: 假如生命不可作为惩罚对象,为何自由就可以呢,自由不神圣吗?
@西峯:众生态而已……只是觉得血仇不是唯一的选择而已
@whigzhou: 赞同死刑者未必认为那是“唯一的选择”,是废死者认为那是必须排除的魔鬼选择嘛。众生态……这个我自然当然知道,又没让他们闭嘴
@sonicblue_nju: 出错后无法补救
@whigzhou: 嗯,这个可以讨论,假如出错率很高,与死刑所阻止的犯罪相比显得不值得,这就构成了一个收紧死刑适用标准的要求,比如在具体案例中,只要有一丝疑点,法官就应避免使用死刑
@whigzhou: 重要的是:执行后的死刑无法挽回,但未能被震慑住的犯罪所杀死的生命同样无法挽回
@waterise:如果死刑成立的话,那A砍掉B一条胳膊,法院应该判决砍A一条胳膊,而不是有期徒刑。
@whigzhou: 没人说惩罚要与犯罪行为等同啊,惩罚的两种动机:震慑、安抚被害者(包括愤怒的旁观者),都不需要这一等同性,只要求震慑与安抚的有效性,当然,有些人可能觉得只有砍了罪犯手才能获得安抚
@艾里克卡特曼: 除非认为“出于某种正义目的,可以以牺牲极少数人生命为代价”成立,否则不应赞同死刑。
@whigzhou: 这要看“牺牲”一词的意思了,假如它包括“宁愿去死也要挑战正义规则的个人选择”,那我同意该前提
@whigzhou: 这一说法的荒谬性在于:在讨论规则的时候,似乎已经知晓哪些人会被规则所惩罚了,而实际上,是否实施触碰规则的行为,是个人的自由选择
@whigzhou: 在规则已知的前提下,断送自己生命,是罪犯的自由选择
@sonicblue_nju: 以国家和法律名义冤杀一人的罪恶要大得多。为了救五个人就真能推下一人去挡电车吗?
@whigzhou: 这是个滥用直觉泵的好例子,冤杀是在事后才发觉的(否则就是滥杀了),而被推下电车者的无辜是事先明了的
@whigzhou: 这就好比,士兵可能拒绝投入预先抽签定生死的战斗,但并不能由此得出他也不会投入死亡率相当但生死不可预知的战斗
@whigzhou: 比如轰炸机编队死亡率50%,很多飞行员愿意,但要是事先抽签选出50%飞行员去执行自杀轰炸,未必愿意
@whigzhou: 这是现实案例,美军研究过,因为后一种方案能大幅提升效率
@茶博未:假如枉杀率万分之1,阻吓率万分之5,这4个万分点能justify那个倒楣的冤魂的牺牲吗?付出最大代价和取得最大收益的不是同样的人。
@whigzhou: 当我们评价一项规则时,是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谁都可能是那个倒霉蛋,因而代价/收益是对称的,假如你发现该规则在事先就能预知有利于某些人,可以提出来作为作为争议点
@whigzhou: 从实用角度看,这一原则也是合理的,因为无论评价如何,过去都已无法改变,评价只能影响规则是否建立或持续
@茶博未:我想你是对的。假如我能用低成本在众多司法体系中作选择,其他条件若相同,我会选择加入一个无死刑的体系,这个只能算个人价值观吧?在没得选的现实中,就得被迫接受满足无知之幕的相对最优了。。。
@饼干龟: 无知之墓之所以可以广泛适用在何为正义的具体案例问题中,是因为它只是一个做判断方式的建议,而不是判断本身,得不出确切的答案。放在这里,是否justify,我觉得采用无知之墓的人仍可能有不同的答案
@whigzhou: 那当然,这是必要前提,但不充分,而在这一具体争议点上,你一旦站到它后面,疑问便消失了
@饼干龟: 回复@whigzhou:你的意思是牺牲是值得的,并且这是幕后的人所共认的?
@whigzhou: 不是,我仅仅指 @茶博未 同学提出的代价/收益不对称这一问题消失了,其它争议当然并未因此而终结
【后记】
1)我见过的各种废死理由中,以@艾里克卡特曼 的最傻,他同样可以问:出于某种正义目的,可以以牺牲极少数人自由为代价吗?
2)对死刑话题的更多评论,参见饭文“
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最近谈论伦理话题较多,虽然我是民科,但为了在术语使用上与学术界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维基词条(对该话题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从meta-ethics这个词条开始做一次深度为3的遍历)。
在浏览诸多分支流派的观点时,我总想从中找出一种与我看法相同或至少相近的ism,好给自己找顶合适的帽子,可结果却令我失望,一开始我觉得A.J. Ayer的感觉主义(emotivism,被归在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t)这个分支下)很合胃口,但很快发现,在面对现实伦理问题而需要选择立场时,我的选择好像多半落在G.E. Moore的非自然主义(ethical non-naturalism,被归为现实主义(moral realism)之一种,而后者又被归为认知主义(cognitivist)之一种)的区间内,更糟糕的是,当我尝试对各种伦理规范进行评价或为其中一种作出辩护时,我发现自己表现得有点像自然主义(ethical naturalism),甚至是其中我很讨厌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而且这一观感立刻得到印证:在伦理问题上我自以为与之观点最接近的哈耶克,也被归为功利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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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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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谈论伦理话题较多,虽然我是民科,但为了在术语使用上与学术界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维基词条(对该话题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从[[meta-ethics]]这个词条开始做一次深度为3的遍历)。
在浏览诸多分支流派的观点时,我总想从中找出一种与我看法相同或至少相近的ism,好给自己找顶合适的帽子,可结果却令我失望,一开始我觉得[[A.J. Ayer]]的感觉主义([[emotivism]],被归在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t]])这个分支下)很合胃口,但很快发现,在面对现实伦理问题而需要选择立场时,我的选择好像多半落在[[G.E. Moore]]的非自然主义([[ethical non-naturalism]],被归为现实主义([[moral realism]])之一种,而后者又被归为认知主义([[cognitivist]])之一种)的区间内,更糟糕的是,当我尝试对各种伦理规范进行评价或为其中一种作出辩护时,我发现自己表现得有点像自然主义([[ethical naturalism]]),甚至是其中我很讨厌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而且这一观感立刻得到印证:在伦理问题上我自以为与之观点最接近的哈耶克,也被归为功利主义者。
这一处境,就像当初我无法在自然法([[natural law]])与实证法([[positive law]])之间给自己找到合适帽子一样,然而在仔细检查自己的观点之后,我确信没有发生自相矛盾,相反却觉得这些词条对区分各主义的分歧点表述有误(我相信这也体现了学术界的某种普遍状况);这里先说第一个分歧点,另一个回头再说。
简单说,区分元伦理学(meta-ethics)诸派别的第一个分歧点是:伦理语句(ethical sentence)是不是命题(proposition)?认知主义认为是,非认知主义认为不是;在感觉主义看来,伦理判断与呻吟/喝彩/叫骂类似,只表达了一种情感,并不陈述任何东西,因而不构成命题——这一点我同意。
但这样一来,貌似伦理学就不存在了(尽管认定这一点的元伦理学还可以存在),因为在伦理问题中,理性不再有任何位置,连命题都没有,就更不会有理性可以起作用的命题演算——可是,我又不这么认为,我认为理性在伦理问题上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因而伦理学是一门有价值的学问。
不过这一点对我并不构成两难,因为在我看来,虽然伦理判断不是命题,但它并不是唯一的伦理语句,除此之外还有伦理命题;我在前面的文章里已经说过,做出一个伦理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运行价值函数的过程,这个函数输入现实世界的某个状态或事件,输出一个伦理判断,而这个函数本身,由一组命题构成,命题内容决定了输入输出之间的关系,这些命题,就是我说的伦理命题。
比如当甲看到乙正在用烙铁烙她的女儿,便说:“可恶!”或“畜生!”,这些语句是伦理判断,不构成命题,但输出这些判断的那个函数,却是由若干命题所组成的,比如“虐待孩子是罪恶的”、“用烙铁烙孩子是一种虐待”,等等;这些命题和伦理判断一样,都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实际上,人们在生活中不仅做出伦理判断,也会表达他们所持有的伦理命题,包括道德观、权利观等,因而,伦理学的研究素材至少是存在的。
尽管没有必要要求人们就他们的伦理判断做出解释,即,要求他们给出判断所依据的命题,并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性,但人们有很多理由去探究伦理判断背后的那些命题,以及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理由之一是求得道德上的安宁,假如看到一件事而无法得出确切的伦理判断(也就是价值函数获得了输入却无法输出有意义结果,或者内心的多个价值函数总是输出相互冲突的结果,且没有另一个函数来权衡该冲突,所谓权衡就是输入几个互不一致的判断,输出一个确切的判断),这会让许多人感到不安。
而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伦理命题就必须具有足够的一般性,尽管在理论上,价值函数可以是个一对一映射:枚举所有可能输入并规定相应输出(用pascal写出来就会是一个很长的case语句),但这样的函数很难应付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可能事件,更难以应对新型事件,因而通常人们都会对其伦理观进行或多或少的抽象化和模型化,用一组简单的抽象命题和一个逻辑结构来应付可能事件,越是不断面临新型事件的人,这种抽象化模型化的压力便越大,而这么做的时候,他们便是在构建自己的伦理体系,和与之相应的伦理学。
理由之二是让道德争辩成为可能,求得自我道德安宁的过程其实是自由心证的过程,而当你就特定事件的伦理判断与他人发生共鸣、争议、讨论、说服时,便可能将原本发生在内心的论证转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此时,抽象化、模型化和逻辑一致性的压力便更大了。
在独自做伦理判断时,并不总是需要理性,通常诉诸直觉便可,只要头脑里那个(些)做判断的价值函数在那里起作用,你无须有意识的了解它是如何工作的,只要它能在输入事件后输出确切结果,便可让你在道德上感到安心,正如你无须了解你的感觉和运动系统是按何种逻辑工作的,只要它能让你平稳的走路即可。
在与他人对话时,许多时候诉诸直觉仍是有效的,比如将残忍的烙铁虐待画面展示给他们看,并问:难道你不觉得恶心吗?这是因为人类个体之间的相似性,他们拥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函数,有时候只是没有被调用到,诉诸直觉的说服就是用强信号输入信息,以图激活之前未被激活的那个共同价值函数。
但人性差异也是巨大的,因而有些差异无法仅凭诉诸直觉的说服而被弥合,当然其中有些可能无论如何都难以弥合,但也有一些,可以通过理性的伦理论证而被说服,而伦理学的第二项价值便在于此。
比如,起初,你对烙铁烙孩子的行为说:“这没啥”,而你得出这一判断,并非基于直觉,而是经过了一番内心论证的,而论证所依据的,是你早先对自己的伦理体系进行抽象化和模型化的结果,或者你只是接受了别人介绍给你的一套伦理学,你觉得它很有道理。
现在,我向你指出了这套伦理体系的逻辑矛盾(我能够这么做是因为,如上所述,不像伦理判断,构成伦理体系的伦理命题是可以成为命题演算对象的,因而伦理体系存在是否逻辑一致的问题),或者,我先让你对另一些事件做判断,然后将其输入这套伦理体系,而它输出了一些与你刚刚对它所做判断相反的结果,此时,你对这套体系的信心便可能被动摇,你可能会抛弃它,或者不得不承认它只是个幌子,你的判断其实是基于直觉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在这么做时,并未证明你的伦理判断是“错的”,因为伦理判断不存在对错之分,我只是证明了:
1)你宣称据之而做出伦理判断那个伦理系统是逻辑不一致的(确实,你原本没有义务宣布你的伦理判断依据了什么,它可以什么也不依据,而仅仅是个直觉判断,但既然你宣布了,就给我留下了反驳余地),或,
2)上述伦理系统会输出一些违背你的直觉判断的结果,这可能会让你尴尬,或在第三者面前失去说服力,但同样不能说你“错了”,因为你没有义务在你的伦理判断上保持一致性,或,
3)上述伦理系统会输出一些违背许多其他人的直觉判断的结果,这会让你和这套伦理系统在这些人面前失去说服力。
当我们找到一种让道德争辩得以进行的方式之后,所有在伦理问题上有所表达的人,便可分为两种:
1)拒绝在伦理问题上“讲道理”的人,他们必须承认自己的伦理判断都是基于直觉的,不存在可加以陈述的理由(这意味着,或者他们没有探究过其价值函数所包含的命题,或者该函数是个简单case语句,或者只是个完全不考虑输入的随机函数);但这样一来,他们也就放弃了进行道德争辩的机会,为自己的道德主张做辩护的机会,和以诉诸直觉以外的方式说服他人的机会;
2)愿意在伦理问题上讲道理的人,他们相信至少有些价值函数是可以被探究的、可以被理性的谈论的,可以以命题形式加以陈述的,因而可以对其进行逻辑一致性检查的;对于他们,道德争辩是可以以理性方式进行的,形式化的伦理学和伦理系统也是可以建立的。
(按:这本来应该是两篇文章,但我估计短期内不会再有有偿发表的机会,所以就拼在一起了,不过我在中间做了明确的过渡,大概不至于混淆,另外,因为是饭文,有些地方没说太细,回头我会做些补充)
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
辉格
2012年2月24日
归真堂事件仍在继续发酵,从舆论势头看,即便此事被淡忘,还会有下一件、下下件,这是个正在兴起的潮流,今后若干年的公共议题中我们会看到它的反复出现,所以不妨在此刻多费些口舌,把日后注定会遭遇的交火点提前拿到台面上来。
假如这仅仅是一股价值观潮流,其所宣扬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诉求、人类的价值关切——保护物种多样性,是为了人类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生态系统中,保护某些动物免遭虐待,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是为了避免人类因此而遭受的痛苦——那就没什么好紧张的,即便其主张目前看来难以成立,未来或许会成立,毕竟,新的价值观总是在不断涌现,新型权利也时常被确立,一个开放社会理应能够接纳和适应这种变化。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animal protectionism)的主张却不止于此,许多甚至构成其主力的保护主义者,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即,承认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断难接受了,假如这世上有什么事情可以称作“大是大非”的话,这就是,因为它直接从根基上挑战了我们据以评判是非的伦理标准。
实际上,动物权利论(theory of animal rights)并不是对这一伦理基础的首次挑战,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制度和政策领域日益蔓延的福利主义传统的自然延续;在福利主义看来,个体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可以用某些客观指标(诸如收入、健康指数、快乐指数、幸福指数之类)来度量的,并且度量结果可以加总为社会总福利,因而这个总福利的高低和增减便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的好坏。
一旦承认了个体价值的客观可度量性,其自然的后果便是对权利概念的歪曲和滥用;在我们古老的伦理观念中,权利从来都是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判定一项财产转(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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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本来应该是两篇文章,但我估计短期内不会再有有偿发表的机会,所以就拼在一起了,不过我在中间做了明确的过渡,大概不至于混淆,另外,因为是饭文,有些地方没说太细,回头我会做些补充)
拒绝动物拥有权利是无可退让的底线
辉格
2012年2月24日
归真堂事件仍在继续发酵,从舆论势头看,即便此事被淡忘,还会有下一件、下下件,这是个正在兴起的潮流,今后若干年的公共议题中我们会看到它的反复出现,所以不妨在此刻多费些口舌,把日后注定会遭遇的交火点提前拿到台面上来。
假如这仅仅是一股价值观潮流,其所宣扬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诉求、人类的价值关切——保护物种多样性,是为了人类生活在一个更好的生态系统中,保护某些动物免遭虐待,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是为了避免人类因此而遭受的痛苦——那就没什么好紧张的,即便其主张目前看来难以成立,未来或许会成立,毕竟,新的价值观总是在不断涌现,新型权利也时常被确立,一个开放社会理应能够接纳和适应这种变化。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animal protectionism]])的主张却不止于此,许多甚至构成其主力的保护主义者,是要赋予动物以权利,即,承认动物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断难接受了,假如这世上有什么事情可以称作“大是大非”的话,这就是,因为它直接从根基上挑战了我们据以评判是非的伦理标准。
实际上,动物权利论([[animal rights movement|theory of animal rights]])并不是对这一伦理基础的首次挑战,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制度和政策领域日益蔓延的福利主义传统的自然延续;在福利主义看来,个体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可以用某些客观指标(诸如收入、健康指数、快乐指数、幸福指数之类)来度量的,并且度量结果可以加总为社会总福利,因而这个总福利的高低和增减便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制度或政策的好坏。
一旦承认了个体价值的客观可度量性,其自然的后果便是对权利概念的歪曲和滥用;在我们古老的伦理观念中,权利从来都是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判定一项财产转手是自愿交易还是抢劫或偷窃,一次两性交往是约会还是强奸,一次赤手肉搏是拳击比赛还是人身侵犯,辨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被违背,无疑都是判断的关键。
原本,确立和保护权利是为让权利主体能够按其意愿追求和保有他所珍视的价值,通俗的说,就是“为了他好”,现在既然价值是可客观度量的,福利主义者便可以说:什么才是“对他好”无须询问他自己,也无须由他自己决定,我们只须按照度量结果为他安排那些能让他变得更好的条件即可。
潘朵拉之盒由此打开:为了你的孩子好,我可以强制你把他送进我指定的学校,强制你把指定数量的收入拿来支付孩子学费,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不能吃哪些食物,禁止你在哪些劳动条件下工作,强制你拿出指定数量的收入购买医疗和养老保险,也是为了你好,我可以禁止你卖掉你的房子和土地,免得你拿去换酒喝或在赌桌上输个精光。
不仅如此,福利主义者为这些强制行径都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叫做“权利”:教育权、健康权、养老权、居住权、公平起跑线权,等等;但在这串令人眼花缭乱的“权利”清单中,权利的核心要素——自由意志——却已消失的无影无踪。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它的下一个逻辑后果:既然自由意志不再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既然福利高低无须由权利主体自己说了算,那为何不会说话也不能表达意志的动物就不能拥有权利呢?确实,这一推导十分自然,实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权利观的,恰恰就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哲学的祖师爷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而功利主义正是福利主义的哲学基础。
所以,动物权利论其实是福利主义的一种极端形态,它在常识直觉上就显得极其荒谬,在持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主观价值论立场的人看来,它是在一个极端边界上归谬了福利主义,然而在现实舆论中,荒谬性本身似乎并未能阻止其传播并获得影响力(这一局面也并非没有先例,二十世纪的许多主义都在展示出其荒谬性后继续扩张乃至走向狂热)。
在这场伦理观念的对抗中,个人主义者早已失地无数,如今他们被逼到了底线,再退让下去,个体和自由意志这个东西将从伦理话语中被彻底清除掉。
个人主义者之所以执意捍卫他们的伦理立场,首先当然是因为他们不想让别人来摆布自己的命运,不想让别人代替他们做价值判断和行动选择,这些事情在他们的道德直觉上便是不可接受的;其次,当他们试图说服别人接受基于他们的伦理观来维护和建设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体系时,自然也会在元伦理的层面上提出一些现实理由,这些理由难免带有某种功利性,这在任何辩护和说服他人的任务中都是难免的,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主张的伦理体系本身是功利主义的。
关键的不同是,个人主义用来说服他人的功利性理由,所需要的价值共识是最小的,比如哈耶克所提出的,维持多元价值人群的和平共存,确保现有人口规模和繁荣程度的文明得以延续,等等,很难被公然否定;因此,在我表达了自己的价值立场之后,再为个人主义从现实功利性上提出一些辩护,或许不是多余的。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些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其意义在于建立某种秩序从而避免丛林状态,就通过规则约束行为这一点而言,它与象棋、桥牌、足球等游戏中的规则很像,人们也经常做这样的类比。
但这里有个关键差别:游戏规则通常由一组禁则([[regulation]])组成,所谓禁则就是无条件禁止某种行为,与犯规者的对手是否同意无关,即,这里没有自由意志;而法律规则却不同:除了禁则之外,还有权利([[rights]]),后者将是否许可某种行为的判断交给了权利主体;如此安排的规则体系有何好处?答案是:它特别适合于两种情况:1)上帝缺位的游戏,2)非零和博弈([[non-zero-sum game]])。
所谓上帝就是那个能预知游戏中所有可能出现情况的规则制定者,假如某些情况无法事先预知,最好交给了解情况的当事某方在情况出现后自己去判断;在竞赛游戏中,由于类似的对局已重复无数次,各种可能情况都已经出现过,所以规则制定者实际上处于上帝的地位,例外是:新游戏流行的最初阶段,当未料到的情况出现时,便需要修改规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现在多数人大概都已相信,没有人能够站在上帝视角上来为生活制定规则——除了那些仍将圣经或可兰经奉为上帝律法的少数原教旨主义者之外——,因为生活实在太复杂了,可能性和变化也太多了。
即便在竞赛游戏中,也有规则制定者永远无法预知的情况,比如桥牌中的越序出牌(lead out of turn),人们发现,禁止一个已经作出的越序出牌生效,有时反而不利于违规者的对手,而有利与否,取决于事先无法预知的特定局面,所以
桥牌规则规定,是否接受一个越序出牌,由违规者的对手凭其自由意志自行决定。
游戏与生活的另一个区别是,几乎所有竞赛游戏都是非胜即负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而生活中却充满了通过协调与合作实现共赢的非零和博弈,而引入了自由意志和权利规则的系统,更适合于非零和博弈,因为合作的达成常常需要这种意志表达和同意机制。
实际上,在竞赛游戏中,偶尔也会出现非零和博弈的局面,而凡是出现这种局面的地方,通常就会存在权利规则(而非无条件禁则),比如,象棋中的求和,尽早承认并结束一个已经注定的和棋局面,可以节约双方时间与精力,所以,规则便将是否接受一个和棋请求的判断,交给了博弈者,听任其自由意志作出决定。
只要你相信没有人能够站在上帝的位置上为全人类的生活制定规则,而这些规则都是由非权利性的无条件禁则所组成,并且相信生活是高度复杂多变的,充满了难以预料的情况,也充满了协调与合作的机会,那么,你便可以体会到个人主义的魅力,即便你原本并不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道德倾向。
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more...)
标签:价值观 | 伦理 | 动物 | 权利 | 法律 |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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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
辉格
2012年2月21日
作为一种新兴的价值观潮流,近年来动物保护主义在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从吃狗肉习俗、流浪猫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胆问题,一个个热点被激活,善待动物的理念也随之而得以广泛传播;这一过程中,它难免会与既有的价值观、习俗乃至权益发生冲突,贩运肉犬的车辆遭遇拦截已屡见不鲜,而这次,归真堂又成为众矢之的。
在一个开放社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之间的对立冲突本是常态,自然不必为此惊慌,不过,多元价值得以和平共存于一个社会,价值冲突不至于变成相互侵犯和强制,需要有一些规则来划定行为的边界,这些边界就是所谓的权利,因而,当我们需要回答由某种价值主张所引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合理或合法时,首要的问题便是:对立双方在这件事情上各自拥有何种权利?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围绕动物权利的争议似乎并未得以澄清;在支持归真堂的意见中,有一种认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免受侵犯的原则,外人无权干涉取胆行为;这种意见并不切题,因为并没有人否认那些胆熊是归真堂的财产,遭到反对的只是胆熊主人对待它们的方式。
这就涉及到了财产权的基本含义,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权,它赋予了你按你的意志排除他人某些行为的能力,你拥有一头熊的意思是,你可以阻止他人对这头熊做任何事,而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对这头熊做任何事,因为其他人也可能在这件事上拥有权利;比如我拥有一支香烟,我就能阻止他人在未经我允许时对它做任何事,但我并不能在任何场合点燃它,后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阻止别人在他附近点燃香烟。
类似的,大概没人会反对,我完完全全拥有自己的肉体,我也拥有我的阳台,但我或许不能在阳台上裸露自己的肉体,后者取决于我的邻居们是否拥有阻止别人在他视野内裸身的权利;所以,笼统的援引财产权保护原则,对论证并没有帮助,真正的问题是反对取胆者是否有权阻止胆熊主人们这么做。
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主张者有义务证明:人们(包括取胆者自己)大都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被阻止,而实际上它们通常也都被有效阻止了;依我看,这样的权利至少在目前的中国尚不存在,实际上,任何新兴价值观所主张的权利是注定得不到经验支持的,熊胆制品需求的广泛存在这一事实便足以表明大量消费者并不十分介意取胆方式。
但这并不是说持有新兴价值观的人只能放弃他们的主张,通过价值观的宣扬和传播,通过发动拒绝购买与合作等非强制性运动,他们完全可能在若干年的努力之后,将这种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减少到微小程度,逼迫到边缘化的、自惭形秽的、见不得人的境地,那时候,他们便可骄傲的宣称,这种新型权利已经牢固确立了。
当然,他们也可能求助于拥有压倒性暴力的立法与行政机构,来强制推行其权利主张,或许有些权利经过长期强制可以确立,但这种方式违背了自由、开放和宽容等广受推崇的更基本层次上的伦理原则,况且常常并不成功。
然而,目前许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所选择的,是一条根本上错误的道路:他们试图将非人类的动物确立为权利的主体,这就挑战了现有伦理体系的基础:只有人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如此主张者或许并未理解到,该主张意味着我们的伦理体系同时需要承认动物拥有自由意志,从而有能力做出意思表达、订立契约、进行交易、并承担责任。
如上所述,权利意味着主体可以凭其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阻止他人的某些行为,假如“阻止取胆”不是人的而是熊的权利,那便意味着:首先,熊的意志是可以被了解的,其次,假如我理解了熊的意志表达,我就能够在求得他的同意之后取它的胆,正如我在求得旁人同意之后可以在他身边抽烟一样。
尽管主张“动物权利”者未必理解了这层含义,但他们的论证方式却已经滑入了这样的轨道:阻止取胆是因为熊会感到痛苦,而不是因为旁观的人会感到痛苦;这种论证不仅本身很荒谬,也无益于推动其主张,比如取胆者可能会这么回答:熊知道走进这个笼子会被取胆,但他为了吃到我手里这盆食物,还是进来了,这是笔公平交易。
权利主体就是手握“是否阻止他人特定行为”的开关的那个人,这一原则在我们的伦理体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关于权利的种种说辞中,最蛊惑人心的一种便是:一方面宣称某个对象拥有某种权利,而同时却把上述开关牢牢抓在自己手里,这类似于房产公司告诉你:这套房子是你的,但钥匙必须拿在我手里,谁能进出由我说了算。
动物保护主义者需要认识到,这是一条死胡同,要推动他们的主张,应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明确承认所谓“动物权利”实际上是人的权利,而不是动物的权利。
在上一篇里,我澄清了对涉及价值观和道德的几个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习惯,从朋友们的反应看,对讨论是有帮助的,有了这个基础,我想把这个话题再向前推进一点。
不妨将价值观视为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某些输入,这些输入描述了发生在现实世界中的特定事件,然后它输出一个值域为{好,坏}确定结果,这个结果就叫“价值”,当然价值不必是二值的,其值域也可以是某个有序集,这里姑且简化为二值的。
类似的,科学理论也是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关于世界状态的某些输入,获得关于世界另一些状态的输出;区别在于,科学理论的输出接受事实检验,它(事实判断)会被用来与给定度量方法所获得的结果(经验事实)做比较,从而被判定为真或假,而价值观的输出不存在真假之分,因而无须接受事实检验,这个区别就是常说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注:对休谟(more...)
标签:价值 | 价值观 | 伦理 | 哲学 |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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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上一篇里,我澄清了对涉及价值观和道德的几个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习惯,从朋友们的反应看,对讨论是有帮助的,有了这个基础,我想把这个话题再向前推进一点。
不妨将价值观视为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某些输入,这些输入描述了发生在现实世界中的特定事件,然后它输出一个值域为{好,坏}确定结果,这个结果就叫“价值”,当然价值不必是二值的,其值域也可以是某个有序集,这里姑且简化为二值的。
类似的,科学理论也是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关于世界状态的某些输入,获得关于世界另一些状态的输出;区别在于,科学理论的输出接受事实检验,它(事实判断)会被用来与给定度量方法所获得的结果(经验事实)做比较,从而被判定为真或假,而价值观的输出不存在真假之分,因而无须接受事实检验,这个区别就是常说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注:对休谟之叉一词的含义有几种认定,这里取其一种,并且我以前和今后都只取这一种)。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小橘子好像一直没从这个混淆里绕出来):尽管价值观这一计算装置的输出是无所谓真假的,但任何计算装置的逻辑结构如何,本身都是一个事实,因而对此所做的陈述都存在真假之分。(这个区分很微妙,所以容易被混淆,比如,当有人给我一个苹果,我说“好吃”或“我喜欢”,此时我做出的是一个价值判断,但假如你问我“你喜欢苹果吗?”或“你喜欢苹果还是香蕉?”我回答“我喜欢苹果”,此时,我做出的就是事实判断,我在陈述一个有关我的价值观的事实命题。)
科学研究的任务,是构造一个有最大机会输出真结果的计算装置,为此,科学家需要针对其输出与经验事实不吻合的地方,对装置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那么当我们研究被认为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社会规范——比如道德和法律——时,我们在做什么?
我的回答是:和科学研究一样,我们构造一个计算装置来模拟假定中的现实道德规范,然后比较它的输出是否与现实中人们针对相同输入所做出的价值判断相一致,并针对不一致的地方对计算装置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道德研究与科学研究的这种相似性并不奇怪,因为既然其研究对象都是某种计算装置存在与否、结构如何这样的事实问题,自然可以用相同的方法。
但这种相似性并未改变这一点:价值观这种计算装置的输出并不
表征任何现实状态(除该输出本身之外),它仅仅输出了一个可以识别的东西,而科学理论却必须输出表征了某些现实状态的东西。
另一个更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当我们依据一个从现实中识别出来的道德/法律规范,针对特定事件作出道德/法律判断时,我们到底是不是还在做价值判断?或者仅仅是在做事实判断?
我的回答是:我们先针对道德/法律规范这个计算装置做了一番事实判断,最后操纵这个(我们认定它存在且如此这般工作的)装置输出了一个价值判断,因而一个道德/法律结论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
我承认,理解这一点有些困难,因为它与纯粹个人的价值判断有所不同,当我对着苹果说“好吃”时,这个价值判断是直接作出的,无须依赖其他准备工作,这是因为,输出该判断的那个计算装置,事先已经存在于我的头脑之中,而我在道德/法律判断时,则是在操纵一个或许事先并不存在于我头脑之中的计算装置,这个装置可能是一套专用软件,运行在一台电脑上,或者等价的,以口头/文字命题的形式存在于某个知识体系中。
当然,在我对这套规范进行研究、获得认知(其间将经历一系列事实判断)之后,该装置就会被装载进我的头脑,但这未必意味着它就自动成了我的价值观组合的一部分,也可能我只是将自己大脑的一部分计算能力分配给它,让它在里面运行而已,当我这么做时,我就进入了我称之为该社会规范“代言角色”的状态,即,我让它在自己大脑里运行起来,赋予它所需输入,获得其输出结果,最后将结果陈述出来。
当法官或试图以公正面貌出现的道德评论者对特定事件进行评判时,就是这么做的,此时他们所输出的,并不是基于个人价值观的判断,而是在头脑里运行一个被认定实际存在于社会的规范所得出的结果。
之所以这么做是可能的,是因为运行规范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计算装置,假如我们愿意,完全可以让它运行在一台电脑上(当然,现实中公众可能不能接受一位电脑法官,但那只表明存在一个不接受电脑法官的规范,而不是因为规范无法运行在电脑上)。
可以想象一种情况,假如某社会的道德/法律规范复杂到某个程度,任何个人的大脑都没有能力单独运行它,而必须由某个超个人装置来运行,那么,这一规范便可能在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全面理解的情况下却真实存在且有效运行中,我觉得英美的法庭或许已经或正在演变成一种这样的装置。
作为个人,对特定行为(A),既可以基于个人价值观作出直接判断(Vp),也可以将自己代入某个社会规范(N)的代言人角色,作出“按某某规范的”判断(Vn),这样,便出现下面几种可能:
1)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也是好的;并且,我赞同N;(赞同的意思是可以将其纳入个人价值观集合)
2)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也是好的;但我不赞同N,即Vp=Vn只是在此案例上的巧合;
3)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是坏的;可是,我赞同N,所以一定是我哪里搞错了(人脑计算错误是可能的);
4)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是坏的;但我不赞同N;
5)我觉得A是好的;我认为N根本不存在,无论它会把A判定为好或坏;但假如N存在,我赞同;
6)我觉得A是好的;我认为N根本不存在,无论它会把A判定为好或坏;但假如N存在,我不赞同;
……
要正确区分这6种(或更多)情况确实不容易,每项区别中都已栽进了无数跟头……
方舟子式打假意义何在?
辉格
2012年2月1日
从海外中文网络社区的元老,到科普作家,又到职业打假斗士,方舟子的社会角色已历经几番嬗变,没有改变的是他高昂的劲头和不依不饶的性情;不过,自从他妻子学位论文的抄袭丑闻被揭露之后,他的心态似乎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不仅举止失态,打假对象也已从学术界和权力层转向了与他有过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社会名人。
特别是之前针对罗永浩的行动,纯粹起于私人恩怨,而且在毫无事实线索的情况下草率发动,结果也没抓到对方把柄,只好不了了之;本来这件事情已将他陷于十分难堪的境地,幸好紧接着出现了另一个目标,而韩寒又恰好是罗永浩的朋友,符合他近来选择目标的口味,于是焦点很快就被转移了。
像方舟子这样的打假行动,对于公众究竟有没有价值,历来争议不休,一方面,他确实揭露了许多抄袭、剽窃、虚构夸大学术经历或研究成果的造假丑闻,对净化学术界起了正面作用,也为关心某些领域真相的人们提供了另一个信息来源。
而另一方面,许多人也指出,他在进行质疑时,对证据材料的选择和采信常常是片面的,推理过程经常是草率的,甚至违背基本的逻辑常识,判断经常是基于预设立场的,并且常把不可靠(more...)
3299
方舟子式打假意义何在?
辉格
2012年2月1日
从海外中文网络社区的元老,到科普作家,又到职业打假斗士,方舟子的社会角色已历经几番嬗变,没有改变的是他高昂的劲头和不依不饶的性情;不过,自从他妻子学位论文的抄袭丑闻被揭露之后,他的心态似乎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不仅举止失态,打假对象也已从学术界和权力层转向了与他有过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社会名人。
特别是之前针对罗永浩的行动,纯粹起于私人恩怨,而且在毫无事实线索的情况下草率发动,结果也没抓到对方把柄,只好不了了之;本来这件事情已将他陷于十分难堪的境地,幸好紧接着出现了另一个目标,而韩寒又恰好是罗永浩的朋友,符合他近来选择目标的口味,于是焦点很快就被转移了。
像方舟子这样的打假行动,对于公众究竟有没有价值,历来争议不休,一方面,他确实揭露了许多抄袭、剽窃、虚构夸大学术经历或研究成果的造假丑闻,对净化学术界起了正面作用,也为关心某些领域真相的人们提供了另一个信息来源。
而另一方面,许多人也指出,他在进行质疑时,对证据材料的选择和采信常常是片面的,推理过程经常是草率的,甚至违背基本的逻辑常识,判断经常是基于预设立场的,并且常把不可靠的判断当作铁板钉钉不容置疑的信条而加以无限制演绎,而同时很少顾及相反证据,也不愿听取基于相同证据而做出的替代分析,反而将一切反对意见斥为伪科学或帮凶之类。
其实,这两方面的观感是可以同时成立的,因为两者并不矛盾,这也是另一个例子,表明推进了某项公共事业、为公众带来某些好处的人,未必是一个在智慧、品质和能力等方面符合他们所期望水平的人,甚至不必是一个心怀善意的人,他可能很偏狭,缺乏理性与科学精神,也没有造福公众的理想,但在客观上却导致了某些可欲事态的出现,果若如此,我们何必要求更多呢?
诚然,由于缺乏听取反面证据的开放心态,缺少严谨的逻辑推理和因果分析能力,以及对既有信念保持审慎怀疑和进行自我反思的习惯,等等这些常被概括于所谓科学精神之中的品质,方舟子的打假行动很难说是遵循科学界标准的,如同他的科普写作一样,对于示范和传播科学精神恐怕不会有多大益处。
但是,传播科学精神只是诸多公共事业之一,他做不到做不好,别人不妨来做,揭露造假作弊同样有其公共价值,他在证据选择、因果分析和逻辑上的缺陷,尽管会妨碍其打假的质量、效果和命中率,但这不是什么值得紧张的事情,他的行动价值主要在于花力气收集早期线索,并且有勇气将问题推上台面,而最终结果,要么在法庭上解决,要么更多的由听众自己做出判断。
只要讨论空间是开放的,在他发动案例之后,自然会引来许多质量更高的分析,也会刺激相反的证据浮出水面,当事人也有机会做出辩解,这些都是听众据以判断的信息,当然有些人会因为偏听他这一方而被误导,但容易偏听偏信的人无论到哪里都会被误导,有没有方舟子都一样。
实际上,像打假这种充满对抗性、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吃官司是家常便饭,有时还要冒点生命危险的事情,反倒需要方舟子这样认死理、有些偏执和狂热、并且精力旺盛的人,才能长期坚持下来,而那些拥有良好科学精神的人,通常不会具有这些品质,我们也很少有机会见到他们公开质疑其学术同行;鱼和熊掌往往不可兼得。
当然,指出其价值所在,并不意味着他是免受批评和指责的,假如他的打假行动因其拙劣草率而误伤无辜,无论是无意的误伤还是故意的错伤,旁人都有理由做出批驳并加以谴责;不过这里仍需指出一条界线,{*SNL/[S:[NP:[AP:可以被谴责的][N:行为]][VP:[Adv:未必][VP:[V:是][AP:[AP(1):[A:有罪的][Con:或者][AP:[VP:[V:构成][NP:(T2)]][Sfx:了][#2:[A:对既有权利的][N:侵犯]]]][Con:,][AP:[VP:[PP:[AP:(T1)][P:因而]][VP:[V:需要][NP:[N:加以司法矫正][Con:或][N:施以惩罚]]]][Sfx:的]]]]]]/*}。
对他人品行的错误陈述确实可能减损后者的利益,但未必构成侵权,因为利益未必是权利,也可能只是一个不受保护的随机事态,比如我家附近有一家我特别喜欢的餐馆,它的消失将减损我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有权阻止老板关门,类似的,方舟子的言论只要没有逾越其自身权利的边界而构成辱骂、诽谤或侵犯隐私等言语侵权,即便损及他人利益,也只是可以被谴责而无须接受司法系统的矫正或惩罚。
【2012-01-28】
@whigzhou: 《政治人物的道德评价》 http://t.cn/zOvzfe0
@tertio:这段大妙:我强化暴政的力度,你可以说我助纣为虐,我努力减轻暴政给民众带来的痛苦,你可以说我在延长暴政的寿命,反之亦然,你也可以说,我在加速暴政的灭亡,我在帮助民众抵挡暴政的肆虐——这样一来,道德评判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了。
@茶博未: 有些零碎想法,总体上不同意。长时间的后果,原则上可以用利率折现;折现率和价值观一样是主观和不可加的;欲求共识/判决,陪审团制;跟辉格关于刑求情报的文章主旨似不符
@whigzhou: 因果链的长度和时间长短是两码事,(more...)
4089
【2012-01-28】
@whigzhou: 《
政治人物的道德评价》 http://t.cn/zOvzfe0
@tertio:这段大妙:我强化暴政的力度,你可以说我助纣为虐,我努力减轻暴政给民众带来的痛苦,你可以说我在延长暴政的寿命,反之亦然,你也可以说,我在加速暴政的灭亡,我在帮助民众抵挡暴政的肆虐——这样一来,道德评判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了。
@茶博未: 有些零碎想法,总体上不同意。长时间的后果,原则上可以用利率折现;折现率和价值观一样是主观和不可加的;欲求共识/判决,陪审团制;跟辉格关于刑求情报的文章主旨似不符
@whigzhou: 因果链的长度和时间长短是两码事,一棵树龄3000年的树的存在和那颗种子的埋下之间,因果链很短
@whigzhou: 关键是因果链的拉长和复杂化,削弱了可预见性
@茶博未: 有理!但事后的道德评价,可否看作对未来类似情形下决策的一种输入/期许,使得决策者对因果链的把握比otherwise更长些(对还是错另说)?
@茶博未: 一个题外的问题:假如简化形式化你的比喻为种子 气候 土壤=树,那么认为种子比另2个因更直接,有什么一般性的判据呢?
@whigzhou: 哦,我这是简单的把种子->成树这条因果链单独拎出来了,我们谈论事情时总是需要把某个因果链从错综复杂的网络中拎出来,否则就没法说了
@whigzhou: 或者不妨换个例子,李世民把兰亭集序带进了坟墓,昨天有人把它挖出来了……时间跨度不算小吧
@whigzhou: 但这条因果链显然算不上复杂,在依常识可轻易理解
@茶博未: 假如人们普遍赞赏太宗这样的"高瞻远瞩"(动机固然不是)那么金三世也可能把宝物带进坟墓,搏一个后世好名声(假设他对尸体被动不很介意)。在道德评价竞争的情况下,被未来决策者接受的那部分(meme?)将会得以在行动上传播,按进化论看最符合主流道德的将survive,免除了麻烦的因果推理
@whigzhou: 有效的激励机制要以激励对象对因果关系的认知能力为前提,否则他无法理解奖励/惩罚所针对的究竟是什么,这样的奖惩也就没有激励效果,反而扰乱激励机制了
@whigzhou: 好比你的狗,朝试图闯入的陌生人狂吠,获得你赞许,这个它能理解,但它的狂吠或许打乱了你的诱敌深入计划,此时你斥责或惩罚它吗?我看没什么用,它理解不了这个,反而可能破坏了它防备陌生人的反应机制
@whigzhou: 当然,一条久经训练的狩猎犬或许能学会诱捕策略,但训练过程所用的激励方法仍须依靠它之前所能认识到的因果关系
@茶博未: 我觉得存在这样的可能:一些类似定理的基于直觉/因果推理的“历史教训”或“道德”会浮现(伴随多得多的淘汰)并成为主流价值观,从而影响政客的决策,他引用/纳入考虑这些类
@whigzhou: 那是那是,所以规范会演进嘛。对因果关系的认知和相应预见能力也不必依赖于对整个因果链的充分理解,黑箱可以关着
昨天和老木匠一起吃饭,聊得很开心,其间我们也未能免俗的扯了几句时局和对几个大人物的评价,这时我提出了一个观点,值得拿出来再细细探究一番。
我认为,对于历史上或当今的政治人物,我们可以基于某些理论分析他们的决策或言行的历史后果,即,这些行为对后续历史进程的影响,也不妨对这些影响及其后果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但是,我们不能基于这样的判断,进而对他们的行为作出道德评判。
这是因为,作为当事人,只须对他能够预见到的(或依合理的要求应该预见到的)行为后果负责,而无须对他无法预见到,或依他所处的地位和情境不能合理的要求他预见到的后果负责,这是关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普遍原则,我想不出什么理由不将其适用于政治人物和政治行动。
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因而其影响及于整个社会的重大政治行动,其长远后果通常都是难以预见的,对于这种影响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以及描绘这些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或许随着知识的积累和研究的深入而不断进步,然而,且不论这些理论中是否有任何一种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可,只要我们承认个人理性的局限性,就不能要求政治家个体拥有当前最佳最全面理论体系所能支持的预见能力,因为这样的理论体系本身可能复杂的难以被单一个人所全面理解和恰当运用。
假如我们不对道德评判所依据的因果关系之常识显明性和因果链长度作出限制,那么任何行为都既可以被判定为善良的,也可以被判定为罪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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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老木匠一起吃饭,聊得很开心,其间我们也未能免俗的扯了几句时局和对几个大人物的评价,这时我提出了一个观点,值得拿出来再细细探究一番。
我认为,对于历史上或当今的政治人物,我们可以基于某些理论分析他们的决策或言行的历史后果,即,这些行为对后续历史进程的影响,也不妨对这些影响及其后果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但是,我们不能基于这样的判断,进而对他们的行为作出道德评判。
这是因为,{*quote(道德评判.原则)作为当事人,只须对他能够预见到的(或依合理的要求应该预见到的)行为后果负责,而无须对他无法预见到,或依他所处的地位和情境不能合理的要求他预见到的后果负责,这是关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普遍原则,我想不出什么理由不将其适用于政治人物和政治行动。
我们知道,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因而其影响及于整个社会的重大政治行动,其长远后果通常都是难以预见的,对于这种影响中所涉及的因果关系,以及描绘这些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或许随着知识的积累和研究的深入而不断进步,然而,且不论这些理论中是否有任何一种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可,只要我们承认个人理性的局限性,就不能要求政治家个体拥有当前最佳最全面理论体系所能支持的预见能力,因为这样的理论体系本身可能复杂的难以被单一个人所全面理解和恰当运用。
假如我们不对道德评判所依据的因果关系之常识显明性和因果链长度作出限制,那么任何行为都既可以被判定为善良的,也可以被判定为罪恶的/quote*}:我强化暴政的力度,你可以说我助纣为虐,我努力减轻暴政给民众带来的痛苦,你可以说我在延长暴政的寿命,反之亦然,你也可以说,我在加速暴政的灭亡,我在帮助民众抵挡暴政的肆虐——这样一来,道德评判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了。
当然,社会可以对政治家(尤其是他们的重大行动)提出一个比普通人高得多的预见要求,但究竟有多高,随具体时代和社会所通行的社会/政治伦理而不同;对于政治家来说,只要他遵循了当时当地的伦理规范,其行为在道德上便无可指责,相反,假如他违反了这些规范,即便其行动在事后被证明是效果良好的,推动了某种可欲事态的出现,他在道德上仍是有罪的。
比如蒙古人对中亚的大扫荡大屠杀,曾极大推进了东西方贸易和文化交流,很可能刺激了西方的文艺复兴,甚至可能间接的刺激了欧洲在中亚门户再次关闭后发动了大航海事业,最终导致地理大发现,但我们显然不能因此而在道德上赞美蒙古人的屠杀行为。
比如计划生育,我始终认为,它确实会带来某些可欲的后果,但在道德上,它显然是罪恶的。
比如皮诺切特,他的铁腕反共行动和亲市场政策将智利送上了一条光明大道,但假如他果真像传说中那样把共产党人未经审判而装在麻袋里从直升机里扔进大海,那无疑是罪行;在赞叹皮诺切特的“历史贡献”和认定他的罪行之间,我并不觉得有什么逻辑困难[1. 或许某些人会因此而面临情感困难——究竟该恨他还是爱他呢?——这可以理解,但我自己是不大会对某个无缘谋面的历史人物或遥远的政治人物产生什么情感的,至少不会多到带来困扰的程度,说到底,我为何要去介意那个造就了今天这个“我”的历史为何是如此而非那般呢?]。
再如朱镕基,一个更复杂的例子,他对银行/电信等基础部门的企业化改造和对国企的垂直化整合,无疑都是市场导向的,但在客观上,这些行动极大改变了中央/地方的力量对比,强化了中央集权,其恶果在今天已显露无遗,但我并不认为,他在道德上有什么可指责的地方。
再如贪官和腐败问题,我同意许多市场派朋友的说法:腐败比管制好多了,而且常常是化解管制恶果的有效途径,但是,我不会(像有些朋友那样)再向前跨一步,在道德上称许贪腐行为,这些行为在我眼里当然仍是无耻可鄙的。
不过,对于究竟什么才算是“当时当地的伦理规范”,肯定会有不少争议,但这不是问题,因为不像中心化司法系统,道德规范是分散执行的,是个无须完全同步的分布式并发系统(当然,作为社会规范,最低限度的协调一致性是必须的),即,在实现机制上,道德评判的算法在每个个人头脑里执行,且无须输出单一或一致的评判结果(对于中心化司法系统,这一点在原则上是必须的),这是另一个话题,回头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