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化学去势:惩罚还是预防?

化学去势:惩罚还是预防?
辉格
2012年9月4日

近年来,对强奸犯施行化学去势的做法,陆续被多国司法系统采用;韩国在去年立法将其适用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罪犯,今年五月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强奸惯犯,同时还辅以电子脚铐和网上公布罪犯信息等措施;近日,在一次广播演讲中,李明博也表态支持这些立法措施。

所谓化学去势,就是通过定期药物注射降低男性睾酮水平,以减少其性冲动的机会,也常被叫做“化学阉割”,但这种叫法是高度误导性的,因为化学去势与物理阉割的区别不仅在实现方法上,两者在后果上也有根本差别:化学去势没有切除任何器官,其主要后果也是可逆的(尽管有些副作用不太可逆),被施行者也不会因此丧失生育能力。

对化学去势的做法存在许多争议,因为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古代的肉刑,包括宫刑,不过两者的出发点完全不同,古代肉刑是一种惩罚手段,那时候肉刑较为普遍,既是因为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现在十分不同,并不认为肉刑是不可接受的事情,同时,执法者也无力或不愿意承担长期监禁的高昂成本。

现代司法系统开始采用去势做法时,考虑的是预防犯罪,所以仅仅适用于强奸惯犯,这些惯犯或者因其异于常人的性冲动水平,或者因其反社会人格,或两者兼具,刑罚的威慑不足以让他们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终身监禁和死刑才能阻止他们犯罪,一旦放出去往往很快就重新作案。

更重要的区别是:去势并不是新设立的一种刑罚种类,在法官作出判决时,其可选的刑罚中并没有去势这一项,它是为已被定罪判刑的罪犯提供的一个选项,可以用它来替代终身监禁和死刑,这是罪犯自愿作出的选择;在化学去势出现之前,有些国家已经实行了让罪犯在物理阉割和终身监禁之间选择的做法,比如捷克共和国在2008年以前就曾有94名罪犯选择了接受物理阉割代替终身监禁。

【但是,随着化学去势的做法在各国推行,其主导原则已有所改变,特别是在一些东欧国家,还有最近开始实施的韩国,似乎偏离了原先的预防宗旨,变成了一种惩罚措施,由罪犯自愿选择变成了强制实施,而且许多是专门用于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罪犯,似乎因为这种罪行更让人痛恨;这一转变有些不妙,它让化学去势变得更像肉刑了,恐怕会影响公众对它的支持。】

其实,法律对待某些精神病人的做法也遵循了同样的原则,假如一种精神病让病人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对他人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那就可能被长期禁闭在精神病院里,这种禁闭显然不是惩罚,而是预防,所以,假如药物能控制病情发作,或者监护人的监护措施足以避免他其伤害别人,那么,只要能确保他们定期服药,服从监护人的约束,就不妨将他们放回家里,让他们尽可能享受普通人的生活。

更一般的说,自我控制能力是个人有资格作为权利主体的、拥有法律地位的前提;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纠纷冲突中达成妥协,愿意用契约来相互约束,同意接受某种共同行为规范,而不是旁若无人的只顾追求自己目标,随时准备用暴力压服对方,全赖于我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预见这些后果会引发别人何种反应,并据此而对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用俗话说,我们是可以理喻的,如此我们才能做出并履行承诺,遵守规范。

所以,假如某些人因其缺陷或疾病已被证明部分丧失了上述能力,变得不可理喻,我们就会拒绝承认他们拥有同等的权利主体资格,至少需要对此作出必要的限制;类似的,我们限制儿童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也是因为他们的上述心智能力尚未发育成熟;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完全拒绝非人动物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根本听不懂我们的话,更不可能与我们沟通并达成同意,遵守契约或接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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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去势:惩罚还是预防? 辉格 2012年9月4日 近年来,对强奸犯施行化学去势的做法,陆续被多国司法系统采用;韩国在去年立法将其适用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罪犯,今年五月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强奸惯犯,同时还辅以电子脚铐和网上公布罪犯信息等措施;近日,在一次广播演讲中,李明博也表态支持这些立法措施。 所谓化学去势,就是通过定期药物注射降低男性睾酮水平,以减少其性冲动的机会,也常被叫做“化学阉割”,但这种叫法是高度误导性的,因为化学去势与物理阉割的区别不仅在实现方法上,两者在后果上也有根本差别:化学去势没有切除任何器官,其主要后果也是可逆的(尽管有些副作用不太可逆),被施行者也不会因此丧失生育能力。 对化学去势的做法存在许多争议,因为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古代的肉刑,包括宫刑,不过两者的出发点完全不同,古代肉刑是一种惩罚手段,那时候肉刑较为普遍,既是因为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现在十分不同,并不认为肉刑是不可接受的事情,同时,执法者也无力或不愿意承担长期监禁的高昂成本。 现代司法系统开始采用去势做法时,考虑的是预防犯罪,所以仅仅适用于强奸惯犯,这些惯犯或者因其异于常人的性冲动水平,或者因其反社会人格,或两者兼具,刑罚的威慑不足以让他们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终身监禁和死刑才能阻止他们犯罪,一旦放出去往往很快就重新作案。 更重要的区别是:去势并不是新设立的一种刑罚种类,在法官作出判决时,其可选的刑罚中并没有去势这一项,它是为已被定罪判刑的罪犯提供的一个选项,可以用它来替代终身监禁和死刑,这是罪犯自愿作出的选择;在化学去势出现之前,有些国家已经实行了让罪犯在物理阉割和终身监禁之间选择的做法,比如捷克共和国在2008年以前就曾有94名罪犯选择了接受物理阉割代替终身监禁。 【但是,随着化学去势的做法在各国推行,其主导原则已有所改变,特别是在一些东欧国家,还有最近开始实施的韩国,似乎偏离了原先的预防宗旨,变成了一种惩罚措施,由罪犯自愿选择变成了强制实施,而且许多是专门用于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罪犯,似乎因为这种罪行更让人痛恨;这一转变有些不妙,它让化学去势变得更像肉刑了,恐怕会影响公众对它的支持。】 其实,法律对待某些精神病人的做法也遵循了同样的原则,假如一种精神病让病人丧失了自我控制能力,对他人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那就可能被长期禁闭在精神病院里,这种禁闭显然不是惩罚,而是预防,所以,假如药物能控制病情发作,或者监护人的监护措施足以避免他其伤害别人,那么,只要能确保他们定期服药,服从监护人的约束,就不妨将他们放回家里,让他们尽可能享受普通人的生活。 更一般的说,自我控制能力是个人有资格作为权利主体的、拥有法律地位的前提;我们之所以能够在纠纷冲突中达成妥协,愿意用契约来相互约束,同意接受某种共同行为规范,而不是旁若无人的只顾追求自己目标,随时准备用暴力压服对方,全赖于我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预见这些后果会引发别人何种反应,并据此而对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用俗话说,我们是可以理喻的,如此我们才能做出并履行承诺,遵守规范。 所以,假如某些人因其缺陷或疾病已被证明部分丧失了上述能力,变得不可理喻,我们就会拒绝承认他们拥有同等的权利主体资格,至少需要对此作出必要的限制;类似的,我们限制儿童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也是因为他们的上述心智能力尚未发育成熟;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完全拒绝非人动物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根本听不懂我们的话,更不可能与我们沟通并达成同意,遵守契约或接受规范。


已有6条评论

  1. wys2493 @ 2012-09-07, 15:12

    按照文中逻辑,对个体权利的剥夺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这些权利与法律力图保护的合理预期(比如财产权,契约)相冲突的范围与程度。对某些人强制去势是因为在这些人缺少自制力的情况下此措施有效防止性侵犯;对未成年和某些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是因为在他们缺少某种特定的价值观或判断后果的能力或自制力的情况下此措施有效防止对他人的侵犯。然而,对动物权利的剥夺远远超出了迫使其遵守法律以实现某些合理预期的程度和范围(是否存在这样的预期尚且值得讨论),否则按道理讲至少饲主将之作为宠物的支配权应加以限制。我认为动物没有主体资格的主要原因不过是动物无法与人类交流又无法反抗人类的支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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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最后一句里的“不过是”是很关键的,很不“不过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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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ahael @ 2012-09-08, 12:31

    站里文章看了一大半,很喜欢辉格老师您的文见解,大部分都让我有共鸣。
    大概了解了一下网站的前世今生,觉得有很多需要学习,出来冒个泡只是想由衷的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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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幸会,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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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蒋劲松 @ 2012-09-11, 12:21

    “因为它们根本听不懂我们的话,更不可能与我们沟通并达成同意,遵守契约或接受规范。”这点我不同意,很多动物还是很听话的,也可以和人沟通,也会遵守某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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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没有名字 @ 2012-10-29, 01:05

    a clockwork 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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