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伦理〉标签的文章(96)

[微言]登山者脱绳案

【2011-11-3】

@whigzhou:哲学家Donald Davidson构造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伦理问题:a malignant climber who fully intends to let go of the rope holding his partner, but whose excitement at the thought causes him to let go before he can act on the intention. 你认为这家伙有罪吗?(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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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 @whigzhou:哲学家[[Donald Davidson]]构造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伦理问题:a malignant climber who fully intends to let go of the rope holding his partner, but whose excitement at the thought causes him to let go before he can act on the intention. 你认为这家伙有罪吗? @whigzhou:许多人都会同意甜饼抗辩( http://t.cn/SzGE1O )的荒谬性,但对这个虚拟案例却很可能意见纷纭,不过我觉得这是对道德责任主体之边界的很好说明 @小野猪君: not guilty. 抓这个动作本来对人就是个考验,什么都不想,或者想着都害怕也容易松手,何况他那么兴奋。就像离门一米远,对着空门也射偏了一样。美剧里最喜欢用temporary @whigzhou: 问题是,导致他兴奋的恰是起初那个罪恶动机,即,从初始动机到最终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并未被其它东西所插入或打断 @whigzhou:考虑此题与另一种情况的差别:当事人在恶念闪过之后,又因想起昨日饭局中的笑话而激动得松掉绳子  
[微言]价值观与宽容

【2011-10-31】

@洪国荃:有朋友问我对芙蓉的评价:我从不骂芙蓉,她只是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以名誉做成本,以挨骂为代价,演绎百姓的另类生存方式,她没偷没抢,没有伤害其他人,没有道德败坏,每逢有地震等灾难事件,她总会尽其所能献爱心,可以对她的出名方式有异议,但没有辱骂她的权利。

@tertio: 问题是,如果大多数人都像你这样,那芙蓉还能火起来,到处拿出场费么?

@whigzhou: 是啊,那样的话,名誉就不是成本,代价里也没了挨骂一项,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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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洪国荃:有朋友问我对芙蓉的评价:我从不骂芙蓉,她只是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以名誉做成本,以挨骂为代价,演绎百姓的另类生存方式,她没偷没抢,没有伤害其他人,没有道德败坏,每逢有地震等灾难事件,她总会尽其所能献爱心,可以对她的出名方式有异议,但没有辱骂她的权利。 @tertio: 问题是,如果大多数人都像你这样,那芙蓉还能火起来,到处拿出场费么? @whigzhou: 是啊,那样的话,名誉就不是成本,代价里也没了挨骂一项,生存方式也不再另类了 @whigzhou: 许多人将宽容误解为抛弃自己与之相对立的价值观,甚至接受其价值观,这种理解确实很让人抓狂 @小野猪君: 没看懂这句“许多人将宽容误解为抛弃自己与之相对立的价值观”,宽容为啥还是抛弃了自己与之相对立的价值观,应该是接受了自己与之相对立的价值观吧? @whigzhou: 甲持有价值观A,乙持有价值观B,A与B对立,许多人将“乙应宽容对待甲”理解为“乙应放弃B”甚或“乙应接受A”
毁约是否道德中性

【2011-06-17】

@财新网:【刘胜军:马云的“云计算”】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在中国屡屡发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其根本在于违约的成本太低,违约成本太低则折射出法治的不彰。不能说马云让中国人民失望了,只能说他没有带给中国人民惊喜。http://t.cn/a9zml9

@Ptolemy:自@胡舒立 扯出一个“契约精神”,辩论评论就都在围绕“契约”展开。请问支付宝这件事中,契约究竟在哪了?如果马云和股东之间是违背契约精神的问题,那科斯那篇文章就该叫契约的性质,LLSV的贡献成了契约履行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唯一牵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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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7】 @财新网:【刘胜军:马云的“云计算”】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在中国屡屡发生违背契约的现象,其根本在于违约的成本太低,违约成本太低则折射出法治的不彰。不能说马云让中国人民失望了,只能说他没有带给中国人民惊喜。http://t.cn/a9zml9 @Ptolemy:自@胡舒立 扯出一个“契约精神”,辩论评论就都在围绕“契约”展开。请问支付宝这件事中,契约究竟在哪了?如果马云和股东之间是违背契约精神的问题,那科斯那篇文章就该叫契约的性质,LLSV的贡献成了契约履行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唯一牵涉的契约,是在两家关联企业间低价转移支付宝,值得恪守吗? @whigzhou:契约还是有的,与此事最相关的契约有两个:公司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股东之间的合股经营契约(即公司章程) @Ptolemy:现代的契约观念是:R. Posner, "Let Us Never Blame a Contract Breaker" 107 Mich. L. Rev. 1349 (2009) 如果把#支付宝股权变更#视为契约精神的问题,马云做的就不过是在履约和承担违约责任之间,选择了后者,救济是按约定或法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请问,违约救济对支付宝这件事是合适的吗? @whigzhou:哦,明白你意思了 @whigzhou:Posner的说法有其道理,但作为无政府主义者,我在这一点上不太赞同他,将违约视为道德中性,会让交易活动更多的依赖于官方司法系统。 【后记】 1)其实可以我可以学舌科斯定理的:若毁约救济的制度成本为零,或可全部内化为毁约方成本,那么毁约就是道德中性的; 2)正因为许多情况下毁约救济的成本还很高,因而大量契约仍具有部分人格化特征,即,参与者对契约对方是有所挑选的,而信誉是其挑选时的重要考虑,故信誉仍在契约执行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毁约行为并非道德中性; 3)只有对那些高度非人格化的可转让契约(比如多数金融产品),毁约行为才是道德中性的。  
饭文#O2: 慈善不是道德武器

慈善不是道德武器
辉格
2010年9月13日

盖茨巴菲特中国劝捐之行已敲定行程,正在媒体纷纷猜测国内各大富豪将如何反应之际,素有中国首善之称的陈光标率先行动,在写过盖茨和巴菲特的公开信中,他宣布将在身后捐出全部财产;同时他还在信中透露,近些年来,他的企业每年都将一半以上的利润捐作善款;报道此事的媒体因而将她称为“道德模范”。

然而,在公开信发表之后的访谈中,我却听到了一些离奇高论,陈光标说,未来十几年中,多数富豪将向富二代移交财产,而这些富二代多数是只知享乐的败家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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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不是道德武器
辉格
2010年9月13日

盖茨巴菲特中国劝捐之行已敲定行程,正在媒体纷纷猜测国内各大富豪将如何反应之际,素有中国首善之称的{{陈光标}}率先行动,在写过盖茨和巴菲特的公开信中,他宣布将在身后捐出全部财产;同时他还在信中透露,近些年来,他的企业每年都将一半以上的利润捐作善款;报道此事的媒体因而将她称为“道德模范”。

然而,在公开信发表之后的访谈中,我却听到了一些离奇高论,陈光标说,未来十几年中,多数富豪将向富二代移交财产,而这些富二代多数是只知享乐的败家子,是国家的“高消费品”,他似乎在暗示,鼓励富豪们慷慨捐献,就是为了避免财富被这些败家子所糟蹋,进而他又主张,如果富豪们不肯捐,国家就应征收遗产税和高消费税。

慈善热情和慷慨捐赠是值得赞赏和尊重的,但它们不应被用作道德挞伐的武器,更不应被用来支持国家通过高额赋税没收私人财产的主张;不向慈善事业捐款的富豪未必就是守财奴,和慈善活动一样,盈利性的生产和投资活动同样可以惠及他人,只是途径的不同,就效果而言,盈利性活动对惠及他人的程度未必低于慈善活动,考虑到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前者的效果更容易被证实。

因此,通过盈利性企业还是慈善机构来增进人类福祉,这纯粹是个人选择的问题,不存在截然分明的高下之分,而把私人财富交给国家来经营,则更谈不上高明,只能带来浪费、低效和腐败;所以,富豪是否参与慈善事业,是个人价值观的问题,与道德无涉,道德是旨在避免人际冲突的行为规范,而拒绝捐献并不会带来冲突。

如果我们回到传统社会,或许确能在慈善和道德之间扯上关系;在古代,许多社会的习惯法中,家族成员负有接济孤寡的责任,这是慈善传统的渊源,这实际上是一种家族内部的保险机制,有些家族还为此设立公共基金;或许可以更进一步,将这一传统上溯至部落时代近亲男性的合作狩猎团队,接济孤寡的责任显然可以加强团队的互惠合作关系。

中古之后,慈善传统开始向两个方向分化,一方面,城市行会组织模仿家族为其成员提供保险性质的慈善救济,这可以强化行会的内聚力,另一方面,教会越来越多的向公众提供开放性的慈善救济服务,作为其树立价值感召力和吸引教众的一种方式;最后,随着市场化变迁和现代流动性大社会的发展,行会组织瓦解,同时原本附属于教会的慈善组织日益世俗化,两种慈善形式逐渐合流为现代慈善事业。

所以,在现代社会,慈善行为已不再是个人作为家族成员所背负的习惯法责任,或作为行会成员而履行的组织义务,通常也不是作为宗教信徒而被其所上帝赋予的使命,它已成为个人基于其价值观而做出的选择,也是他对运用财富达到同样目的的不同途径的效果做出评估后所做出的个人判断,因而,旁人对它的评判也只能基于个人价值取向而非作为社会共同规范的道德标准。

盖茨巴菲特中国之行,若将重点放在介绍他们多年从事慈善活动的经验,并分享他们从中获得的个人体验,是很有价值的,但如果把它变成一次劝捐大会,就看不出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尤其是在中国社会目前的条件下,私人资本力量薄弱、地位憋屈,民间投资严重不足,而慈善组织又缺乏发育,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存在的情况下,大规模捐献恐怕不会有好的效果,私人资本留在实业领域或许更有机会增进国民福祉。

饭文#M5: 慈善事业需要钱,更需要智慧

慈善事业需要钱,更需要智慧
辉格
2010年7月6日

最近,巴菲特又完成了一轮总额近20亿美元的慈善捐赠,除了为履行其对盖茨基金会的承诺而做的年度捐赠之外,还分别向以其前妻和三个孩子的名义所设立的几个基金会捐赠了数亿美元;不过,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巴菲特和盖茨夫妇这一慈善业的天王级组合,近来似乎越过了“不以自己的行动向别人施压”这条界线,开始高调呼吁富人们慷慨捐献,在过去一年的一系列慈善餐会上,他们号召亿万富翁们作出慈善宣誓,承诺捐出一半以上的财产。

如果盖茨和巴菲特们只是运用自己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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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需要钱,更需要智慧
辉格
2010年7月6日

最近,巴菲特又完成了一轮总额近20亿美元的慈善捐赠,除了为履行其对盖茨基金会的承诺而做的年度捐赠之外,还分别向以其前妻和三个孩子的名义所设立的几个基金会捐赠了数亿美元;不过,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巴菲特和盖茨夫妇这一慈善业的天王级组合,近来似乎越过了“不以自己的行动向别人施压”这条界线,开始高调呼吁富人们慷慨捐献,在过去一年的一系列慈善餐会上,他们号召亿万富翁们作出慈善宣誓,承诺捐出一半以上的财产。

如果盖茨和巴菲特们只是运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去推动他们认为值得的事业,并从中获得满足,旁人是难以置喙的;然而现在,他们正将自己的行动上升到道德层面,试图以自身的影响力构建一种道德氛围和舆论压力,让富人们都来追随他们的脚步,其规模甚至将改变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格局,这样,就难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索:他们所推动的这一慈善潮流,对于其事业所针对的人群,对于经济,对于社会的未来,究竟意味着什么?

有些基于特定价值偏好的慈善机构,比如资助某个流派音乐的基金,旨在保护野生鹤类的基金等等,其实是特殊利益组织;而像盖茨、福特、洛克菲勒这样的超大型慈善基金,通常都不会将其宗旨限定在某种特殊价值偏好之上,而是设定一个诸如“在世界范围内改善人类福利”这样笼统宽泛的目标,至少从宣称的目标看,他们旨在帮助任何需要帮助的人,无论他是谁,无论他的爱好与追求是什么;所以,蕴涵在各种慈善行为中的慈善精神,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两条价值观:帮助他人是好的,帮助穷人比帮助富人更好,除此之外,他们是价值中立的。

然而,正是在这两点上,人们常常对慈善行动做出错误判断;第一种错误是常说的合成谬误,即,帮助若干个人实现某方面的改善,累加起来就等同于整个群体在这方面的改善,事实往往并非如此,比如,你资助100个学生去参加高考,其中70个考上了,这些个人的处境当然是改善了,但如果高校录取名额不变,整个中学生群体的升学机会并不会有任何改善。

所以实际上,你只是加强了一部分学生与其他学生竞争教育资源的能力;当然,有些慈善家的目的就是要加强穷人在竞争中的地位,但这样问题又来了:穷人在竞争中处于弱势是因为他们没钱,因而改变这一状况的最简捷办法就是给钱,这也是同时保持价值中立的唯一办法;不给钱而资助上学,等于是在说,你们不知道自己利益所在,而我知道,这三千块钱花在教育上比花在别处更值得;显然,不经意中你已经把自己的价值观施加在他们身上了。

这种施加的后果常常出乎意料,由于资源总量有限,倾向性资助会大幅改变资源配置,结果处于价值盲区的那些条件恶化了;比如,《洛杉矶时报》的一篇报道就认为,由于盖茨基金会将医疗赞助的目标集中在死因排名最靠前的几种疾病上,而该基金的压倒性实力将大量医疗资源和人才急剧的吸引到攻克这些疾病的任务中,在短期内便导致其他医疗领域资源匮乏,服务质量下降,价格上涨,这恐怕不是盖茨们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那么,通过恰当合理的计划来平衡资源配置,能否消除这种倾向性呢?计划经济的历史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能的任务;对于大规模资源配置这等复杂的问题,我们唯一可依赖的就是市场,实际上,斯密在两百多年前便得出了这样的洞见:在市场中,唯一可以让你确信自己的确是在帮助他人的东西,就是价格信号,如果你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服务,而自己又挣到了钱,就表明你在用最少的资源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满足他人的需求。

然而对于慈善家们,仍有两个问题有待解决:首先,穷人缺乏支付能力,他们的需求无法在市场上得到表达,其次,也更要命的,是许多地方根本不存在起码的市场环境,财产得不到保护,契约无法履行,大跨度交易受到重重阻碍;这样一来,问题就清楚了,在斯密洞见的启发下,要秉持慈善精神而同时做到价值中立(这意味着不会在改善穷人某些处境的同时,恶化穷人的其他处境),唯一可做的事情只有三件:推动市场制度的建立,给穷人发钱,投资或经营盈利性企业。

如果我们放眼纵观世界,不需要多少洞察力,便可发现,那些吸引了最多慈善家目光的地区,和那些源源不断产生慈善家的地区,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制度;若不改变制度,不建立起码的市场环境,再多的慈善捐助都无法消除那些制度每时每刻在制造着的贫困、苦难和不公;遗憾的是,很少有实力雄厚的慈善组织致力于推动市场制度的建设,除INGKA之外的前三大慈善基金,全都将资源集中在医疗上;更可悲的是,在非洲,正是因为大量慈善和国际援助组织依靠当地政府和军阀来分发援助物资,大大强化了这些反市场政权的合法性和统治能力。

饭文#M2: 《非诚勿扰》扰了什么?

《非诚勿扰》扰了什么?
辉格
2010年6月29日

《非诚勿扰》等电视相亲节目在掀起一阵收视狂潮之后,看来已小命难保;随着广电总局整改通知下达,央视带头痛斥,各地媒体一拥而上,深入揭批,一顿乱棍之下,终于呜呼哀哉,壮烈牺牲了;团队散伙,节目改版,一切恢复平静与和谐,近在眼前的喧哗却已恍如梦境。

从大热到猝死,相亲节目一定是惹到了什么,不过和以往类似猝死事件不同的是,这次它所触动的,确是大众的道德神经;部分女嘉宾对择偶倾向中物质因素的直率表达,显然激怒了大批观众,让群众的道德激情如洪水决堤般暴发,汹涌口水掀起巨浪,最终引起历来关心爱护群众心脏健康的有关部门的担忧了。

所谓物质女之所以会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应,并不是因为她们所触及的道德藩篱有多么重要而根本,一旦破坏对社会有多大危险,而是因为这些道德恰恰是肤浅而虚弱的;实际上,在择偶时考虑物质条件,甚至将其列为首要条件,古今中外都是极为普遍的情况,问题是,这是件只能做而不能说的事情,对此人人心知肚明,却不得说破,这便是社会在此问题上的道德规范,它只是一层面纱。

在我们的道德体系中,存在两类规范,第一类是对我们的行为有着实质性约束的,而且事实上也制约了它所针对的那些行为,至少将其发生频率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比如有关偷盗和欺诈的规范;当人们抓住一个小偷或骗子时,会鄙视、会叱责,甚至痛打,但通常不会产生我们所看到的那种针对物质女的愤怒。

第二类规范则是起装饰作用的,其存在的价值仅在于帮助人们掩盖其行为的真实性质,对于某些行为,这种掩饰的需求是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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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扰了什么? 辉格 2010年6月29日 《非诚勿扰》等电视相亲节目在掀起一阵收视狂潮之后,看来已小命难保;随着广电总局整改通知下达,央视带头痛斥,各地媒体一拥而上,深入揭批,一顿乱棍之下,终于呜呼哀哉,壮烈牺牲了;团队散伙,节目改版,一切恢复平静与和谐,近在眼前的喧哗却已恍如梦境。 从大热到猝死,相亲节目一定是惹到了什么,不过和以往类似猝死事件不同的是,这次它所触动的,确是大众的道德神经;部分女嘉宾对择偶倾向中物质因素的直率表达,显然激怒了大批观众,让群众的道德激情如洪水决堤般暴发,汹涌口水掀起巨浪,最终引起历来关心爱护群众心脏健康的有关部门的担忧了。 所谓物质女之所以会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应,并不是因为她们所触及的道德藩篱有多么重要而根本,一旦破坏对社会有多大危险,而是因为这些道德恰恰是肤浅而虚弱的;实际上,在择偶时考虑物质条件,甚至将其列为首要条件,古今中外都是极为普遍的情况,问题是,这是件只能做而不能说的事情,对此人人心知肚明,却不得说破,这便是社会在此问题上的道德规范,它只是一层面纱。 在我们的道德体系中,存在两类规范,第一类是对我们的行为有着实质性约束的,而且事实上也制约了它所针对的那些行为,至少将其发生频率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比如有关偷盗和欺诈的规范;当人们抓住一个小偷或骗子时,会鄙视、会叱责,甚至痛打,但通常不会产生我们所看到的那种针对物质女的愤怒。 {*quote(装饰性规范)第二类规范则是起装饰作用的,其存在的价值仅在于帮助人们掩盖其行为的真实性质,对于某些行为,这种掩饰的需求是非常强烈的,而一旦面纱被揭开,当事人会感到十分难堪甚至无比羞愤,婚姻关系中的物质考虑和利益交换便属此类/quote*};所以,当那些慎于作此种掩饰的人们揪住一个悍然直言的物质女时,其感觉就像自己的裤子被当众扒了下来,因为大家心里都清楚,其实面纱之下,你我都是如此行事。 以我的观察,人们在亲属关系和两性关系中,特别需要这类装饰性规范;比如亲友之间的礼尚往来,虽然人人心知肚明,这是一种无截止期的长期等额互换关系,许多人甚至小心翼翼的用账本记下每一笔礼物的金额,但要是你果真当面将此关系的性质点破,那将是非常无趣和尴尬的,你们的关系很可能从此破裂。 另一个需要细心掩盖的部位,就是两性关系;从内容和结构上看,婚姻无疑是一项交易,不过与那些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不同,婚姻是基于契约、内容庞杂、时间跨度极大、且涉及复杂家族关系的一揽子交易;我们知道,对于这两种类型的交易,双方所冒的风险、所需要的信任,是有极大差别的,因而,婚姻双方对对方在善意诚信守约等方面的品质,有着高得多的要求,同样,他们对证明自己这些方面的高品质,也有着更急切的需求。 {*quote(装饰性规范)正是这种结构化一揽子长期交易中对检查对方品质和证明自身品质的需求,促使人们竭力将此类交易与即时交易作明确而截然的区分,当他们参与这些交易时,会断然否认这是一种交易,因为交易这个概念本身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些出门概不退换的即时交易,为此,就需要设计出一种鲜明的面纱来包装这种交易,使其容易与其它交易区分。/quote*}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娼妓自古以来就遭受鄙视、唾骂、乃至禁止;实际上,道德和法律的禁制,从来不曾消灭甚至未必减少娼妓和性交易;这些规范,与其说是为了压制性交易,不如说是为了加固包裹婚姻的那道面纱,受贬斥的娼妓就像一面镜子,可供淑女照出自己的贤淑,叱骂娼妓无异于自证为淑女的宣言,所以,据心理学家的统计,当女人骂另一个女人时,频率最高的词汇就是婊子。 诸如包裹在两性关系外面的以及其它种种道德面纱,是历史留给我们的遗产,在保守人士看来,它们已成为人性和文化的一部分,值得加以珍惜和维护,而在进步人士看来,它们与现代流动性大社会和市场经济早已格格不入,须加以唾弃,而依我看,此类争议大可留给社区自我选择,不必上升到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政策。 媒体素有挑逗大众价值观和道德感以提升收视率的习惯,表面上看,这似乎颇伤害了许多人的感情,但实际上,这些节目为那些道德感强烈的人们,提供了一个释放其道德情感的窗口,这是个无害的窗口,不会造成实际的冲突,大可不必加以干涉;富有道德感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也常热衷于窥视他人的生活,希望从中挖掘出些污迹加以挞伐,既满足了道德倾诉欲,又自证着清白,现在有电视台免费提供合格标准素材,岂非乐事?
饭文#L3: 什么样的换偶才是非法的?

什么样的换偶才是非法的?
辉格
2010年5月21日

马尧海等22人因集体换偶而被控聚众淫乱罪一案,初审以有罪判决告结;此案从一开始便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电视台还组织了专题辩论,正反双方可谓水火不容;在正方看来,换偶行为直接且严重挑战了道德传统和社会习俗,而法律既是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保护道德与习俗;而在反方看来,换偶案中没有受害者,而所谓公共危害,也没有说清楚究竟何种公共利益如何遭受了侵犯,既然没有受害方,就不存在犯罪。

从一般意义上讲,道德和法律的确有着密切关系,包括核心规则的同源性,功能上的等(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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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换偶才是非法的? 辉格 2010年5月21日 马尧海等22人因集体换偶而被控聚众淫乱罪一案,初审以有罪判决告结;此案从一开始便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电视台还组织了专题辩论,正反双方可谓水火不容;在正方看来,换偶行为直接且严重挑战了道德传统和社会习俗,而法律既是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保护道德与习俗;而在反方看来,换偶案中没有受害者,而所谓公共危害,也没有说清楚究竟何种公共利益如何遭受了侵犯,既然没有受害方,就不存在犯罪。 从一般意义上讲,道德和法律的确有着密切关系,包括核心规则的同源性,功能上的等价,和它们的相互支撑作用;但区别同样明显,道德体系中包含了大量基于价值观的规范,而价值判断是不能轻易引入法律的,而且价值观的分布随时间的变化非常快,地区和社区差异也相当大,尤其在现代社会,这种引入通常只会带来更多的冲突和混乱而非共识与秩序;所以,在个案评价中,应切忌用泛泛的道德评判代替对权利、伤害、过错与责任的具体分析。 就本案而言,我们确实找不出受害者,甚至没有听到过任何人抱怨被告的换偶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具体的伤害;如果换偶行为都如本案被告那样做到了圈子的封闭性和行为的隐秘性,那么我们实在找不出理由动用纳税人所供养的警力,去窥探和揭露这些行为,并施加惩罚;实际上,这群人不过是组成了一个自己的虚拟社区,按他们独特的价值观选择了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已,一个多元化的大社会,应该容忍这种无害的独特性。 不过,这一辩护并不意味着,任何换偶行为都是无害且合法的;首先,换偶团体应确保其封闭性,不能开放或无条件的招募新成员,只应接受单身者或成对夫妇加入,而不能接受夫妻一方单独加入,否则,他们便会对现有婚姻关系构成规模化的冲击;在多数现代社会中,婚姻契约只包括了财产和抚养等经济责任,但也有许多社会的婚姻契约还保留着性忠诚责任,在这些社会,通奸仍是有罪的;即便在通奸非罪的社会,规模化的引诱和实施通奸从而破坏婚姻关系,很可能仍会被认为有罪。 其次,换偶团体应保持其隐秘性,除非换偶者离开他们现在生活的社区,在物理上另建新社区,否则,公开的换偶行为仍可能对其邻居的构成伤害;有两种潜在的伤害,首先是心理感受上的直接伤害,持有某些价值观的人看到听到身边的这种事情,会真切的感受到恶心和惊恐,就像有些女性看到陌生男子的裸体时的反应那样;当然,个体感受不能作为判定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但如果此种感受普遍存在于这个社区里,已构成习俗,那就不同了。 另一种是间接的财产性损害,假如我生活在一个民风朴厚、邻里和睦的社区,现在出现了一群换偶者,还闹得沸沸扬扬,远近皆知,从那以后,当别人问起我住在哪里时,我都难以启齿,乃至最后无奈搬离了该社区;很明显,在我眼里,或与我持类似看法的别人眼里,我的住宅的价值贬低了,我的生活质量也下降了;如果这种看法在社区和周边地区很普遍,这一损害会直接反映在房价上,它虽然是间接的,却是真实、具体而可度量的。 我认为,一个社区有权利阻止这种损害行为,并在其实际发生时获得司法救济,当然,他们有责任证明这种伤害确实存在,并且是基于社区居民的普遍看法,而非个人的特定价值观,即,感受到生活水平下降和房产贬值,并非仅仅出于他本人对身边换偶行为的厌恶,而是周围居民的普遍评价所造成的难堪与恶名;重要的是,即便他本人对换偶行为并无特别看法,也无法避免此种损害,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该损害是“客观的”。 让我们再考虑另一种情况,假设上述社区中出现换偶行为并已广为人所知之后,没有人提出侵权诉讼,甚至没有人提出抗议或驱逐动议,那么,多年以后,该社区便对换偶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容纳,或者说,它的习俗已经改变了;此时若再有人提起诉讼,就不应得到支持,换偶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了社区居民的一项权利。 同样,如果你搬进一个此前已存在换偶行为的社区,而你在后来才听说,此时,你也没有权利主张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你感觉到生活质量受损、房产贬值、乃至被迫再次搬家,也是因为你自己事先不够审慎,没有打听清楚,理应自负其责;个人所特有的价值观,是不能用来挑战社区已经存在的习俗和规范的。 如前所述,在确保封闭性和隐秘性的前提下,换偶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构成伤害,因而,即便该行为在某些条件下是非法甚至有罪的,治安和司法部门也不应对它展开主动侦查和公诉,而应由实际遭受损害者自己提起诉讼;首先,侦查会破坏隐秘性,使得原本无害的行为变成有害的;其次,由于换偶行为是否有罪随社区习俗而异,而公诉则很可能忽视其中的差异,不必要的发起没有实际受害人的案件。
饭文#I7: 动物伦理问题应留给地方解决

(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动物伦理问题应留给地方解决
辉格
2010年1月26日

近日,首部《动物保护法》在经过三个多月的征集意见并更名为《反虐待动物法》之后,其专家意见稿已由专家组向立法部门提交;草稿的某些条款很快引出了大量争议,特别是其中对宰杀和食用猫狗行为处以罚款、具结悔过和拘留的规定。

确实,这是一次草率的立法行动;从已经报道出的内容看,这部法律所针对的,并非作为公共资源的野生动物的保护,而是人们应如何对待动物这一更一般的伦理问题,而人们对此问题的态度,取决于他们看待人与动物关系的价值观。

因而,这是纯粹的价值观立法;原则上,司法系统应保持价值中立,不应干预个人价值观,或力挺某种价值观;尽管法律不是绝对不能涉及价值观,但在价值问题上,法律应更倚求于传统习俗和地方文化,而不是国家立法部门的武断规定,而一个大国的中央立法机构,更不应轻易介入价值分歧。

一个人杀了他自己养的狗吃肉,既没有损耗公共资源,也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他的邻居或许会因此而难受、恶心,甚至感觉遭受了严重冒犯;但是,在观感和心理上冒犯某些随机旁观者的可能性,并不能构成禁止某种行为的理由。

只有当他作出该行为时,能够或应(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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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 动物伦理问题应留给地方解决 辉格 2010年1月26日 近日,首部《动物保护法》在经过三个多月的征集意见并更名为《反虐待动物法》之后,其专家意见稿已由专家组向立法部门提交;草稿的某些条款很快引出了大量争议,特别是其中对宰杀和食用猫狗行为处以罚款、具结悔过和拘留的规定。 确实,这是一次草率的立法行动;从已经报道出的内容看,这部法律所针对的,并非作为公共资源的野生动物的保护,而是人们应如何对待动物这一更一般的伦理问题,而人们对此问题的态度,取决于他们看待人与动物关系的价值观。 因而,这是纯粹的价值观立法;原则上,司法系统应保持价值中立,不应干预个人价值观,或力挺某种价值观;尽管法律不是绝对不能涉及价值观,但在价值问题上,法律应更倚求于传统习俗和地方文化,而不是国家立法部门的武断规定,而一个大国的中央立法机构,更不应轻易介入价值分歧。 一个人杀了他自己养的狗吃肉,既没有损耗公共资源,也没有侵犯他人财产,他的邻居或许会因此而难受、恶心,甚至感觉遭受了严重冒犯;但是,在观感和心理上冒犯某些随机旁观者的可能性,并不能构成禁止某种行为的理由。 只有当他作出该行为时,能够或应该能够确切的预期到,这么做会一定会冒犯他的典型邻居时,这种行为才能成为禁止和惩罚的对象;比如,在一个犹太社区的集市上公然宰猪卖肉,在一个保守的穆斯林村镇里穿着比基尼招摇过市,或带着两位妻子旅居于一个基督教社区、甚至给女儿缠小脚,等等。 社区和地方习惯法通过禁止某些与当地主流价值观严重冲突的行为,来保护其成员免受心理伤害,是有其正当性的;肉刑的废除、对父母监护权的限制、对虐食虐杀、自由搏击竞赛和安乐死的禁止,都是显著的例子。 然而,这一原则在运用时必须极为谨慎,否则很容易沦为压制个人自由和价值多元化的工具;价值立法的理论依据在于价值共性,而共性是高度地方性的,当社会扩大时,价值分歧便呈指数式上升。 因此,{*quote(价值立法.交集原则)价值立法应遵循“取交集而非取并集”的原则,即,当来自不同习俗和文化的人们在一个更大的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发生关系时,只有他们的共同禁忌才能进入共同社会层面的法律,而独有的禁忌只能各自留在自己的社区里,若非如此,整个社会将走向极端禁欲主义,每个人都寸步难行。 将价值立法限制在尽可能低的司法层次上、尽可能小的司法范围内,也是最大程度保留个人自由的需要,因为越是地方性的、小范围的价值钳制和行为禁忌,越是容易逃离,不满意这些限制的人,可以更低的成本选择去其它社区生活。/quote*} 对于中国这样文化高度多元化的国家,上述原则尤显重要,诸多民族经过数千年的迁徙扩散、分化融合、交叠杂错,形成了极大的价值和习俗多样性,而随着现代经济和城市化发展,来自各自文化的人们要和谐共存,须懂得尊重各自的习俗和习惯法,同时也意识到这些基于价值观的习惯法是不能强加于他人的。 屠狗、吃狗肉,在将猫狗当宠物养的现代城市人看来,或许是难以接受的,然而,在许多地方文化中,狗既是看家护院的役畜,却也是重要的肉食来源,烹狗肉、熬狗膏、寝狗皮,是许多农家山民之冬令乐事,不能因为远在城市的另一些人仅仅听着不舒服就横加剥夺,毕竟,他们没有跑进城市小区里公然屠宰宠物狗。 食猫狗的禁则,其依据显然是这些动物与人类的特殊关系,而非普遍的动物伦理,否则为何不将禁则延伸至老鼠和蟑螂呢?这种特殊关系的认定是现代宠物爱好者的特定价值观,因而有关的价值立法必须限于其所流行的社区和文化。 对于特定的乡村和城市,若屠狗会对其大部分居民构成严重冒犯,自然可以立法禁止,但由省级乃至中央政府立法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实施普遍禁令,既毫无必要的试图保护许多本没有被冒犯的人,还会惹出大量纷争,殊不可取。
饭文#G9: 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辉格
2009年11月23日

日前,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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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辉格
2009年11月23日

日前,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的这份规范,仅仅针对性别认同障碍(GID,又称易性癖)患者的变性手术,而未涵盖各种雌雄间性(intersex,俗称阴阳人)等其他性别异常情况,后者同样面临着社会角色的尴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进展,或许将为改善他们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

GID和间性一样,都是因基因或荷尔蒙异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出一致而鲜明的性别特征,不同的是,尽管导致间性的十几种综合征生理表现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影响到生殖器官的外观,或至少在第二性征上有所表现,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统和第二性征则有明确且一致的性别,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绝接受自己的生物学性别,而强烈希望拥有相反的性别身份。

早先的心理学家认为GID是教育和文化环境的结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当成女孩来教养,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别错位,这种认识导致了通过心理治疗矫正性别错位的尝试;但后来的研究表明GID有着更深层的生理机制,许多GID患者的大脑结构在发育过程中已经异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别错位,却多半会在青春期后自行矫正,而心理治疗对真正的GID却没什么效果。

实际上从某种角度看,大脑本身就是一个性器官,男女颇为不同,GID男性虽然有着雄性生殖系统,却拥有一颗女性的大脑;当两者相冲突时,由于表达个人意志的“自我”存于大脑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统的服从来解决冲突了,这是变性手术的生物学伦理基础。

由于GID患者有着尽管错位但却明确的自我性别定位,因而明确其法定性别身份并不存在太大障碍,只须简单的承认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别系统中按个人意愿选择其一的权利;此次《规范》的重点,在于为认定性别错位的事实存在和患者意愿的真实表达,设定了严苛的条件;由于真假GID的区分要到青春期后才能认定,而此时患者已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实意愿的识别不存在根本性障碍。

相比之下,间性人面临的法律地位问题则更加棘手;首先,间性通常在发育早期便可识别,此时进行手术矫正的决定只能由父母来做,然而上古时代那种生杀予夺的无限监护权早已为习俗所限制,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可以覆盖如此重大的决定,已经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争议;困难在于,处置和不处置都可能给间性孩子的未来造成伤害,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家长、医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

其次,更困难的是,不同于GID,间性人特别是未经手术和荷尔蒙治疗的间性人,在成年之后,可能没有明确的自我性别认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别中的任何一种,他们中的许多已开始主张在法定性别系统中为他们另设一个性别(即第三性别),以便让他们也可享有与正常两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类似的问题对于同性恋者一样存在。

与性别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间性人和同性恋者却不可能在拒绝二元性别认定的同时,建立起类似婚姻的长期伴侣关系;尽管婚姻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理论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两个人也可以签订包含类似夫妻义务的契约,交易费用也不是障碍,因为民间组织可以为此类需求设计标准契约,就像开源社区的GPL那样。

真正的障碍在于,婚姻关系不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建立了义务,同时也默认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义务,比如当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暂时失去行为能力时,在旁的配偶便自动的接管了其民事责任,一方要动大手术或病危时,医生有义务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这些义务,在非婚姻伴侣关系中是否会得到第三方承认,是大有疑问的;另外,婚姻关系也影响到许多法定权利,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孩子领养权。

明确和保障性别异常者的权利,无疑是制度演进和社会走向宽容开放的应有之义,然而,简单的引入第三性别,会对现有制度造成太大的冲击,大量民事法律都需要重新审视,由此带来的制度成本或许过于昂贵;较为可行的路线是,通过比附和拟制,尽量往既有的二元体系上靠,将为性别异常者创建的新权利通过简单的接口接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而对婚姻法的扩展或许是找到这种接口的一条便利途径。

改善器官短缺状况的一种保险方案

刚刚在Adxon上看到唐纳德·梅隆(Donald Marron)的文章,又谈到了器官供需困境:

和最低工资和租金管制一样,人体器官市场也是讲解供求基本知识时的典型例子。器官买卖市场一般是非法的,所以器官的需求量总是大大地超过供应量。比如,根据估算,美国每年有多达4,000人在等待肾脏捐赠的过程中死亡(原则上来讲,其中部分肾脏来自于健康捐赠者)。

Dick Thaler在今天的《纽约时报》上提到,经济学家一般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允许人体器官的买卖,但这不能成为一项政策。正如经济学家Alvin Roth说过,很多人认为这种想法“令人厌恶”。

并介绍了一种用“默示同意”规则来提高捐献率的想法,有点意思:

另一个方法,几个欧洲国家正在使用,是一种“退出”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假定同意”,就是说,在这些地方的公民都被假定为同意捐赠,除非他们主动登记说明自己不愿意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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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Adxon上看到唐纳德·梅隆(Donald Marron)的文章,又谈到了器官供需困境:

和最低工资和租金管制一样,人体器官市场也是讲解供求基本知识时的典型例子。器官买卖市场一般是非法的,所以器官的需求量总是大大地超过供应量。比如,根据估算,美国每年有多达4,000人在等待肾脏捐赠的过程中死亡(原则上来讲,其中部分肾脏来自于健康捐赠者)。

Dick Thaler在今天的《纽约时报》上提到,经济学家一般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允许人体器官的买卖,但这不能成为一项政策。正如经济学家Alvin Roth说过,很多人认为这种想法“令人厌恶”。

并介绍了一种用“默示同意”规则来提高捐献率的想法,有点意思:

另一个方法,几个欧洲国家正在使用,是一种“退出”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假定同意”,就是说,在这些地方的公民都被假定为同意捐赠,除非他们主动登记说明自己不愿意捐赠。

参照奥地利和德国,这两个相似的国家在同意率上的差别。德国采用“参加”的规则,只有12%的人同意捐赠;而奥地利采用“退出”的规则,几乎所有人(99%)同意捐赠。

我在年初一篇文章《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里也表达过与Roth类似的看法,的确,旁观者的伦理底线,可以成为某些自愿交易的合法障碍,这已成为司法传统的一部分。(需要强调,触及伦理底线的情况很少很特殊,不应将其任意扩大。) 但同时我又认为,伦理厌恶所针对的是赤裸裸的器官交易,也就是交易的外表,而非交易的实质,比如包括婚姻和婚外情在内的男女关系中,实际上充斥着各种精打细算的交易,对此公众并无意见,但一手交钱一手脱裤的赤裸裸交易就成了过街老鼠,所以,只要设法给交易披上一件温情脉脉的外衣,公众是可以接受的。现在我想到了一种对于器官交易貌似可行的外衣:

1)保险公司可以在销售医疗保险时,可以建议客户与该公司签署一份捐献协议,签了之后,可享受保费折扣;

2)凡持有捐献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将协议下的捐献器官优先使用于其保险客户;

3)保险公司可将接受上述器官移植的优先机会,与其特定医保产品绑定。

没有福利,不等于福利主义不可怕

批评李子旸和我的朋友们,有一点说对了:中国毫无社会福利可言。

问题是:如果带来了真正社会福利的福利主义需要反对,那么,没带来任何社会福利的福利主义就无须或无可反对吗?

确实,在这个国家丝毫见不到任何社会福利,可是——

福利主义名义下的大规模抢劫,在一片赞美声中,已经开始了,

剥夺最底层工人工作机会的新劳动法,在一片赞美声中,已经实施了,

社保和医保帐户下的掠夺,在一片赞美声中,已经开始了,

全民医疗名义下的垄断恶医,已经夺去了无数生命,(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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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李子旸和我的朋友们,有一点说对了:中国毫无社会福利可言。

问题是:如果带来了真正社会福利的福利主义需要反对,那么,没带来任何社会福利的福利主义就无须或无可反对吗?

确实,在这个国家丝毫见不到任何社会福利,可是——

福利主义名义下的大规模抢劫,在一片赞美声中,已经开始了,

剥夺最底层工人工作机会的新劳动法,在一片赞美声中,已经实施了,

社保和医保帐户下的掠夺,在一片赞美声中,已经开始了,

全民医疗名义下的垄断恶医,已经夺去了无数生命,

全民义务教育名义下的意识形态填鸭,已经戕害了无数儿童、少年和青年,

在福利主义名义下,本届政府已经完成了增税、财政扩张和国进民退的政策大转折,

在亲民和关注弱势的名义下,他们已经获得了热情歌颂,

……

福利主义是反慈善和反道德的

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主张自由市场和小政府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新近的批评者常称之为新自由主义,其实就其核心主张而言,没什么新的)更注重效率和经济增长,而福利主义者更关心教育、医疗、贫困、饥饿等问题,后者对穷人抱有更多的同情心,更热心于帮助穷人和弱者;在这一二分法中,古典自由主义者被描绘为缺乏同情心的、宣扬冷酷无情的竞争和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其主张的极端状态便是丛林社会。

不仅批评者这么说,甚至许多古典自由主义者和保守派自己也这么认为,并因此而在道德上缺乏自信,比如小布什初次竞选时把自己的政策描绘为“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似乎暗示保守派天然的比自由派(即美国左派,请原谅术语上的混乱,没办法)缺乏同情心。

这种说法大错特错,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可以和其他(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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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主张自由市场和小政府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新近的批评者常称之为新自由主义,其实就其核心主张而言,没什么新的)更注重效率和经济增长,而福利主义者更关心教育、医疗、贫困、饥饿等问题,后者对穷人抱有更多的同情心,更热心于帮助穷人和弱者;在这一二分法中,古典自由主义者被描绘为缺乏同情心的、宣扬冷酷无情的竞争和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其主张的极端状态便是丛林社会。

不仅批评者这么说,甚至许多古典自由主义者和保守派自己也这么认为,并因此而在道德上缺乏自信,比如小布什初次竞选时把自己的政策描绘为“富有同情心的保守主义”,似乎暗示保守派天然的比自由派(即美国左派,请原谅术语上的混乱,没办法)缺乏同情心。

这种说法大错特错,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可以和其他任何人一样富于同情心,一样关心教育、医疗和贫困,一样热心于帮助穷人和弱者,他可能自己掏钱行善,也可能创建和组织NGO去行善,也可能劝导甚至跪求别人行善,他唯一反对的是:抢别人的钱去行善。他们主张,这些善行应基于个人的价值判断和自愿决定,由施善者自己付出热情、精力和代价去做,而不是强求他人付出代价而为自己博得善名,更不能借助暴力和政府强制把这些代价转嫁给他人,简单的说:不可以劫富济贫。

相反,由于福利主义者主张让他人承受代价来博取自己的善名,他们将自己置于道德上可疑的境地,更严重的是,由政府用税收来兴办社会福利的做法,破坏了慈善这一古老事业的激励机制和道德基础,福利主义者们无法推却由此带来的道德责任,因此,缺乏道德自信的本应是他们。

这里面的道理与逼捐十分相似,如果你反对逼捐,那就更应该反对政府福利;去年大地震后,一时逼捐成风,为此我写过一篇《逼捐毒化慈善环境》,分析了逼捐的几大危害,包括:逼捐模糊了捐助者是否心甘情愿这一信息,从而剥夺了他们本应获得的慰籍、荣誉和善名,而在另一边,逼捐将受助者陷于不义,同时又消灭了他们的感恩之情。

政府福利与逼捐类似,逼迫纳税人掏钱施善于穷人和弱者,更有甚者,逼捐还只是用嘴催逼,而政府福利则是借助国家暴力机器强夺,在道德上更加恶劣。

与个人直接向穷人施善相比,政府征税转施的结果,直接剥夺了施善者本应获得的慰籍和荣誉,相反,那些倡导和实施此事的福利主义者和政府官僚,自己没有付出代价(除了口水),却不仅获得了美名和感激,还得到了职位、工资和政治资本,于是,慈善的激励机制完全被扭曲了:获得激励者没有付出代价,付出代价者却籍籍无名;这是对慈善事业的釜底抽薪。

在受助者那边,情况一样糟糕,如果善行由个人或NGO直接向受助者施予,受助者得到的是一份来源明确的恩惠,有一个具体的恩人,当他感恩时(如果他懂得感恩的话),他知道该向谁感恩,当他要报恩时,也是如此;这种感恩和报恩的人类本性,是激励和维持慈善事业的重要基础,许多人在致富之后热衷行善,便是因为他们早先在困境中获得过帮助。

又一次,政府福利破坏了这一基础,由政府转施的恩惠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施恩者,感恩与报恩失去了对象,并且,政府福利的享用者通常压根不认为这是一种恩惠,而视之为理所当然,根本没有感恩可言;是的,在福利社会,恩惠、恩人、报恩,这些都已成为古代词汇,或者已经变成传销家嘴里一个空洞而不知所谓的口头禅,这真是个悲剧。

即便是那些将政府福利视为恩惠的受助者,也将感恩和报答的对象指向了福利政策的主张和实施者,通常用选票作为回报,而实际上,真正的施恩者是纳税人,和激励机制一样,报答机制也被扭曲了,结果,受助者一方面被陷于分赃之不义,而同时,他们被浪得善名的伪善政客揽为其博取权势的政治工具,他们的道德处境也十分不妙。

福利主义就是这样在破坏着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它既是反慈善的,也是反道德的,而可悲的是,它的主张者们却总是自认为也常常被认为占据着道德高地。

死亡小组:曲解了字面,却抓住了要害

死亡小组:曲解了字面,却抓住了要害
辉格
2009年9月1日

美国社会围绕医改法案的争论已进入了白热化状态,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各方关注和参与的热情不亚于大选;根据公共意见战略(POS)上周发布的调查结果,法案的支持和反对者各为25%和37%,与94年克林顿医改相比,支持和反对率都上升了2个百分点,可见这次人们表达立场的欲望更强烈;医改也给奥巴马带来了他上台后最大的反对和抗议声浪,支持率降至最低点,如果国会中的民主党人扛不住民意压力,奥巴马将遭遇与15年前一样的失败,那曾是克林顿总统生涯的最大败绩,而当时(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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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小组:曲解了字面,却抓住了要害
辉格
2009年9月1日

美国社会围绕医改法案的争论已进入了白热化状态,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各方关注和参与的热情不亚于大选;根据公共意见战略(POS)上周发布的调查结果,法案的支持和反对者各为25%和37%,与94年克林顿医改相比,支持和反对率都上升了2个百分点,可见这次人们表达立场的欲望更强烈;医改也给奥巴马带来了他上台后最大的反对和抗议声浪,支持率降至最低点,如果国会中的民主党人扛不住民意压力,奥巴马将遭遇与15年前一样的失败,那曾是克林顿总统生涯的最大败绩,而当时民主党同样控制着国会两院;面临政治险境的奥巴马已开始表现出焦躁,他抱怨媒体偏离主题,还罕见的宣称为了医改成功甘愿只做一届总统。

就在这场争论日趋激烈之时,前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佩林扔下了一颗炸弹,她把法案中一项允许政府支持的医保用于支付临终意愿咨询服务的规定,解读成了最终导向由政府指定的死亡小组来裁定是否听任某些病人不治而亡的可怕结果;死亡小组这一简练鲜明的说法,立刻传遍全国,成为热议话题,并在各种针对医改的基础会议上占据了焦点位置;佩林成功运用了一度成为奥巴马竞选利器的网络新媒体,她的文章发表于自己的facebook,然后又通过twitter迅猛扩散,在医改反对者尤其是保守派选民中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怒火,对奥巴马政策的种种不满,很可能因这一浪潮而得以聚集和展示。

从字面上看,佩林无疑是曲解了法案的意思,所谓临终意愿咨询,是为医保客户解释未来可能面临的临终医疗的代价、效果和治疗中的痛苦,以便客户斟酌是否接受那些代价高、效果差而又痛苦的治疗,斟酌之后,他可以在医保合约上签字放弃这些治疗;咨询服务提供的只是信息和建议,决定还是由客户自己做,况且是否接受咨询也是他自己决定的,这里谈不上什么死亡小组;但是,如果我们从奥巴马医改的整体内容和主要指向来看,死亡小组这个字眼,尽管十分夸张,却准确的抓住了政府在健康和生命问题上,深度介入和干预了个人价值判断这一实质要害。

医改争议的背景是,美国人医疗开支的高得离谱,总额占GDP的16%,达OECD平均水平的两倍,且仍在以高出GDP2.5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增长;联邦医保计划(Medicare)的无准备负债高达36万亿美元,在许多州,联邦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开支占据了州税收收入的3/4,而雇主和个人支付的保险费,常常花掉一个中等家庭收入的1/4;这样的系统显然难以为继,因此任何改革计划成立的首要前提是能够控制医疗开支。

同样由政府提供医疗福利,美国开支却比欧洲高得多,原因是,美国采用的是需方补贴:穷人看不起病或买不起医疗保险,政府掏钱替你买单或给予补贴,美国政府大约负担了43%的医疗开支,法规还要求雇主为雇员购买医保,并为个人医保开支提供税务减免,这三方面措施大大提高了医疗需求,而对供给方则不予控制,相反,国家卫生研究院(NIH)每年300亿预算创造了大量新型医疗供给;而欧洲国家则通过公立医院系统,包办了医疗供给,医疗服务由计划系统平等分配给国民,所以,尽管医疗服务近乎免费,但开支是可控的,其典型的结果是英国诊所里漫长的令人绝望的排队。

美国的系统尽管代价高昂,但因为供需双方都得到了额外激励,国民确实获得了充裕而优质的医疗服务,美国人更频繁的看门诊,更多使用新药和新技术;医疗消费的独特之处在于,消费本身会自动创造出新的需求,当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不断延长寿命的时候,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也随之而急剧增长,随着寿命从65岁延长到75、85、95岁,每位美国老人的医疗开支分别为30万、40万、55万和81万美元;多花数十万美元来多活几年,是否值得?这纯属个人价值判断,你可以把毕生节俭下的储蓄用来维持最后几年甚至几个月的生存,也可以趁年轻尽情享受,生了大病就潇洒一蹬脚,旁人无从置喙。

然而奥巴马方案正是要在这方面替个人做判断,通过严格限制保单设计,禁止保险商对客户区别定价,推行社区统一价,个人按自我价值取向而选择适合自己保单的自由,很大程度上将被剥夺;那些情愿放弃昂贵的老年慢性病和临终治疗的人,那些拥有健康饮食和生活习惯的人,原本可以低廉的价格获得日常医疗保障,而新法案将把他们强行拉入标准化保单和统一定价的行列,因为没有这些低成本客户,全覆盖的医保系统将无法负担留下的高成本客户;而同时,即便拉进低成本客户,政府还是必须对永无止境的医疗需求做出限制,否则,随着日益昂贵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医保仍难免被拖垮。

这样,一方面必须压制需求,一方面又必须惩罚低需求者,至于什么才是对待健康和生命的“恰当”方式,政府会告诉你;由此,政府将不可避免的背上这个沉重的道德包袱,称之为死亡小组并不为过。

钱塘记忆#2:主观价值论是经验命题还是先验命题?

这次在杭州,翟振明教授、苏振华教授和另一位学者(我忘了是谁)都重点讲解了自由意志、主观价值论(我更喜欢“价值主体间无关性”这一术语)和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一组密切相关的基本命题,按我的理解,它们是这样的:

1)自由意志论:除非被他人所强制,人的每一项行为,是他的自由选择,即:他原本可以在那一刻作出其他选择:不作出那个行为,或作出其他行为。

2)主观价值论:对价值的度量(即对世界各种状态之好与坏的评价),只能由个体自己作出,并且,不同人的度量结果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即:其中任何一个不能以任何比例折算为另一个,因而,价值度量结果之间也不具有可加性。<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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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在杭州,翟振明教授、苏振华教授和另一位学者(我忘了是谁)都重点讲解了自由意志、主观价值论(我更喜欢“价值主体间无关性”这一术语)和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一组密切相关的基本命题,按我的理解,它们是这样的: 1)自由意志论:除非被他人所强制,人的每一项行为,是他的自由选择,即:他原本可以在那一刻作出其他选择:不作出那个行为,或作出其他行为。 2)主观价值论:对价值的度量(即对世界各种状态之好与坏的评价),只能由个体自己作出,并且,不同人的度量结果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即:其中任何一个不能以任何比例折算为另一个,因而,价值度量结果之间也不具有可加性。 3)方法论个人主义:行动或选择这个动词的主语必须是具体的个人。 这组命题对于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所以我很高兴能被如此重视,然而同时,我也遗憾的发现,我对这组命题的态度与这些学者有着根本的分歧;简单说,这些学者如同其他许多学者包括几年前的我一样,认为或暗示了,自由意志论或主观价值论是经验命题;而我却认为:这些命题只能被当作先验命题,这意味着,它们是武断的认定,不接受任何实证检验,也无视任何事实的挑战,不会因为任何事实发现或科学进展而改变。 我认为,一些学科(如道德哲学、伦理学、法学)以这些命题作为逻辑起点,因为是起点,本身无须加以论证,而一旦你放弃这一立场,退而将之认定为经验命题,那么这些学科的基础将被动摇。比如翟教授在他的精彩演讲最后,却打开了一个实证后门,他说(大意):自由意志和个人主义之所以成立且难以动摇,是因为人就是一个一个的,他们的思想原本就是独立的,他们的选择必定也只能是分别作出的。 实证后门一旦打开,魔鬼就跟着来了:我们在团体操上很容易看到一个号令同时引发一群人的相似行为,你可以讨厌这种团体行动,但它们确实存在,你可以说,每个人听到号令后作出了自由选择,听从号令是他的选择,他原本也可以作出其他行为。 是的,“原本也可以”,但“原本也可以如何如何”这句话不可能用任何实证方法来证伪,它在逻辑上就直接与“实证”这个词相矛盾,因而,支持你说出“原本也可以如何如何”的,只能是一个先验而武断的观念,而不可能是经验。 正是在这一点上的混淆,导致了社会科学界对心理学和生物学的反感和抵制,这些研究行为的自然科学,把人当作实证研究的对象,试图发现人在何种条件下会作出何种行为,很明显,这些学科不可能引入自由意志这个概念,因为一旦这样做,会让它们的所有命题立刻失去实证意义,在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看来,“原本也可以”这句话不仅毫无意义,且被禁止提及。 相反,对于道德学家和法学家,自由意志是逻辑起点,假如你从别人家里拿走了一件东西,无论你为这项行为说出多少“原因”,无论你如何用经验科学论证在那种条件下你必定会那么做,法官都不会理睬。 在自然科学家眼里,人只是世界这部运转机器的一个普通部分,所谓个人意志只是因果链的一个环节,而在道德学家和法学家眼里,每个人是世界的一个“奇点”:任何因果链一旦碰上个人,立刻终结,同时,任何来自个人的因果链,此人就被认定为因果链起点,换句话说:不承认存在任何以个人为中间点的因果链。(唯一的例外是枪,只有当你用枪指着另一个人时,你才能得到一条以那个人为中间点的因果链) 这种以人为断点分割因果链的做法是人为的和武断的,用哲学黑话说就是先验的,它不以任何经验为前提,无论科学家作出多少研究,来证明被分割的因果链上的前后事件之间“其实”具有高度可信的因果关系,都不能改变这一武断假定,这就是道德哲学和经验科学的根本差异所在。 一旦你认清两种观念体系下的两个世界的这一差异,许许多多围绕这一问题而产生的纷争便迎刃而解,你可以在两个世界之间轻松切换:在不碰到人的时候,一切相安无事,而一旦碰到人,在经验科学世界里,继续把他当作普通对象看待,在道德哲学世界里,你马上掏出剪刀把因果链剪断,至于形式逻辑,哪个世界都少不了,照用无误。
老鼠的第二种公共性其实就是开放式要约

老鼠在《萧瀚混淆了两种公共性》一文中区分了两种“公共性”:

所谓的公共性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指的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提供的服务,一种是商店、饭馆之类对公众营业,但属于私人所有的产业。萧瀚老师把这两种公共性混为一谈了。

这两种东西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凭借暴力作出的强制性安排,而后者是私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把“公共”这个形容词用于后一种情况,仅在如下意义上才是正当的:按习俗,此类契约中的服务提供方,其开业这(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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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在《萧瀚混淆了两种公共性》一文中区分了两种“公共性”:

所谓的公共性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指的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提供的服务,一种是商店、饭馆之类对公众营业,但属于私人所有的产业。萧瀚老师把这两种公共性混为一谈了。

这两种东西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凭借暴力作出的强制性安排,而后者是私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把“公共”这个形容词用于后一种情况,仅在如下意义上才是正当的:按习俗,此类契约中的服务提供方,其开业这一事实本身便构成了一个默示要约,除非以得到习俗所支持的理由,要约方不得拒绝向任何人按要约条件提供服务。

这样的要约不妨称之为开放式要约,与封闭式要约不同,后者用肯定式条件限定交易对象,而前者只能用否定式条件排除特定交易对象,而接受全部其它交易对象;除了饭馆、电影院,常见的例子还有:公募基金,上市公司;经常被误会的例子:学校,不具有此类公共性,因为学校是用肯定式录取名单来限定交易对象的。

具体到牛博的案例,注册要约是开放式的,即牛博不得拒绝任何接受注册协议的人来注册开博,但是,牛博的服务契约中未承诺所有注册用户的文章都会出现在首页,也不存在任何习俗要求博客网站确保全部文章出现在首页,因而以“公共性”为由指责老罗毫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