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儿童权利与不知情失窃

【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从未知情的钱,也是偷窃,是犯罪

@whigzhou: 甚至偷走一张汇给你钱的汇票,第二天承兑银行破产,仍是犯罪,尽管即便汇票不被偷走你也拿不到钱

@饼干龟: 既然别人可以替我判定我有阻止别人偷窃我的财产的权利,为什么别人不可以替儿童判定他有阻止父母虐待的权利?

@whigzhou: 因为你能够表达意志因而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啊,这里存在三个层次的判断:1)同意你拥有某种权利;2)同意你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3)同意上述认定该资格的原则,三个层次不可混淆

@饼干龟: 当我已经有了资格,别人就可以替我同意我具有某种权利了,而无需我的自由意志了。那么,又是为什么要以具有自由意志来作为我具有资格的原则呢?

@whigzhou: 不,执行权利仍需自由意志,这是权利与禁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饼干龟: 可是在我执行之前,你就知道他犯罪了。

@whigzhou: 不,如果真是你的权利,征得你同意就合法

@饼干龟: 那么,在我不知情时,就不能判定偷窃者有罪,对吗?

@whigzhou: 不对。司法系统出于效率考虑,将某些行为默认视为“会被权利主体同意”,另一些则相反,对于后者,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已征得权利人同意,即为非法

@饼干龟: 如果失主已经去世,检方是否可控诉该非法行为?

@whigzhou: 此问题分民法与刑法两部分,民法问题上,若失主无继承人,此为无主财产,谁捡到谁得,刑法问题上,符合偷窃要件者,仍受刑法禁则之约束

@饼干龟 你认可此禁则否?

@whigzhou: 视语境而定,讨论现实法律问题,我一般选择(我理解的)普通法背景,姑且认可;但根本上是否认可,还没想好,或许不必要,比如在我的无政府主义方案中,这就扯太远了……

@whigzhou: 前一种情况下,认可也是以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为前提的,假如经验表明该禁则是无效率的,那就撤回

【后记】过去半年中,我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已经改变了,现在我认为,承认儿童主体资格而同时让监护人代理其权利,和否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赋予旁人以阻止某些对儿童的行为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等价的,而两者不等价的部分,前者会让体系更简洁/一致/合理:

1)将人类作为整体来认定主体资格,比将其成员区分对待,在道德情感和直觉上是更容易接受的;

2)这样也更容易用简单一致的原则处理精神病人、昏迷者、植物人、丧失部分记忆或表达能力的病人、被导游带到异乡的游客、远洋轮船上的乘客……等等处于部分被监护状态下的个人的权利问题,实际上,自由意志能力不是个或有或无的问题,而是一个连续谱,简单承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用默示意志和监护权来限制其行使方式,是更简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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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从未知情的钱,也是偷窃,是犯罪 @whigzhou: 甚至偷走一张汇给你钱的汇票,第二天承兑银行破产,仍是犯罪,尽管即便汇票不被偷走你也拿不到钱 @饼干龟: 既然别人可以替我判定我有阻止别人偷窃我的财产的权利,为什么别人不可以替儿童判定他有阻止父母虐待的权利? @whigzhou: 因为你能够表达意志因而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啊,这里存在三个层次的判断:1)同意你拥有某种权利;2)同意你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3)同意上述认定该资格的原则,三个层次不可混淆 @饼干龟: 当我已经有了资格,别人就可以替我同意我具有某种权利了,而无需我的自由意志了。那么,又是为什么要以具有自由意志来作为我具有资格的原则呢? @whigzhou: 不,执行权利仍需自由意志,这是权利与禁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饼干龟: 可是在我执行之前,你就知道他犯罪了。 @whigzhou: 不,如果真是你的权利,征得你同意就合法 @饼干龟: 那么,在我不知情时,就不能判定偷窃者有罪,对吗? @whigzhou: 不对。司法系统出于效率考虑,将某些行为默认视为“会被权利主体同意”,另一些则相反,对于后者,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已征得权利人同意,即为非法 @饼干龟: 如果失主已经去世,检方是否可控诉该非法行为? @whigzhou: 此问题分民法与刑法两部分,民法问题上,若失主无继承人,此为无主财产,谁捡到谁得,刑法问题上,符合偷窃要件者,仍受刑法禁则之约束 @饼干龟 你认可此禁则否? @whigzhou: 视语境而定,讨论现实法律问题,我一般选择(我理解的)普通法背景,姑且认可;但根本上是否认可,还没想好,或许不必要,比如在我的无政府主义方案中,这就扯太远了…… @whigzhou: 前一种情况下,认可也是以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为前提的,假如经验表明该禁则是无效率的,那就撤回 【后记】过去半年中,我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已经改变了,现在我认为,承认儿童主体资格而同时让监护人代理其权利,和否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赋予旁人以阻止某些对儿童的行为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等价的,而两者不等价的部分,前者会让体系更简洁/一致/合理: 1)将人类作为整体来认定主体资格,比将其成员区分对待,在道德情感和直觉上是更容易接受的; 2)这样也更容易用简单一致的原则处理精神病人、昏迷者、植物人、丧失部分记忆或表达能力的病人、被导游带到异乡的游客、远洋轮船上的乘客……等等处于部分被监护状态下的个人的权利问题,实际上,自由意志能力不是个或有或无的问题,而是一个连续谱,简单承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用默示意志和监护权来限制其行使方式,是更简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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