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判断 vs 伦理命题

最近谈论伦理话题较多,虽然我是民科,但为了在术语使用上与学术界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阅读了一些相关的维基词条(对该话题有兴趣的同学,也可以从meta-ethics这个词条开始做一次深度为3的遍历)。

在浏览诸多分支流派的观点时,我总想从中找出一种与我看法相同或至少相近的ism,好给自己找顶合适的帽子,可结果却令我失望,一开始我觉得A.J. Ayer的感觉主义(emotivism,被归在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t)这个分支下)很合胃口,但很快发现,在面对现实伦理问题而需要选择立场时,我的选择好像多半落在G.E. Moore的非自然主义(ethical non-naturalism,被归为现实主义(moral realism)之一种,而后者又被归为认知主义(cognitivist)之一种)的区间内,更糟糕的是,当我尝试对各种伦理规范进行评价或为其中一种作出辩护时,我发现自己表现得有点像自然主义(ethical naturalism),甚至是其中我很讨厌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而且这一观感立刻得到印证:在伦理问题上我自以为与之观点最接近的哈耶克,也被归为功利主义者。

这一处境,就像当初我无法在自然法(natural law)与实证法(positive law)之间给自己找到合适帽子一样,然而在仔细检查自己的观点之后,我确信没有发生自相矛盾,相反却觉得这些词条对区分各主义的分歧点表述有误(我相信这也体现了学术界的某种普遍状况);这里先说第一个分歧点,另一个回头再说。

简单说,区分元伦理学(meta-ethics)诸派别的第一个分歧点是:伦理语句(ethical sentence)是不是命题(proposition)?认知主义认为是,非认知主义认为不是;在感觉主义看来,伦理判断与呻吟/喝彩/叫骂类似,只表达了一种情感,并不陈述任何东西,因而不构成命题——这一点我同意。

但这样一来,貌似伦理学就不存在了(尽管认定这一点的元伦理学还可以存在),因为在伦理问题中,理性不再有任何位置,连命题都没有,就更不会有理性可以起作用的命题演算——可是,我又不这么认为,我认为理性在伦理问题上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因而伦理学是一门有价值的学问。

不过这一点对我并不构成两难,因为在我看来,虽然伦理判断不是命题,但它并不是唯一的伦理语句,除此之外还有伦理命题;我在前面的文章里已经说过,做出一个伦理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运行价值函数的过程,这个函数输入现实世界的某个状态或事件,输出一个伦理判断,而这个函数本身,由一组命题构成,命题内容决定了输入输出之间的关系,这些命题,就是我说的伦理命题。

比如当甲看到乙正在用烙铁烙她的女儿,便说:“可恶!”或“畜生!”,这些语句是伦理判断,不构成命题,但输出这些判断的那个函数,却是由若干命题所组成的,比如“虐待孩子是罪恶的”、“用烙铁烙孩子是一种虐待”,等等;这些命题和伦理判断一样,都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实际上,人们在生活中不仅做出伦理判断,也会表达他们所持有的伦理命题,包括道德观、权利观等,因而,伦理学的研究素材至少是存在的。

尽管没有必要要求人们就他们的伦理判断做出解释,即,要求他们给出判断所依据的命题,并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性,但人们有很多理由去探究伦理判断背后的那些命题,以及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理由之一是求得道德上的安宁,假如看到一件事而无法得出确切的伦理判断(也就是价值函数获得了输入却无法输出有意义结果,或者内心的多个价值函数总是输出相互冲突的结果,且没有另一个函数来权衡该冲突,所谓权衡就是输入几个互不一致的判断,输出一个确切的判断),这会让许多人感到不安。

而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伦理命题就必须具有足够的一般性,尽管在理论上,价值函数可以是个一对一映射:枚举所有可能输入并规定相应输出(用pascal写出来就会是一个很长的case语句),但这样的函数很难应付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可能事件,更难以应对新型事件,因而通常人们都会对其伦理观进行或多或少的抽象化和模型化,用一组简单的抽象命题和一个逻辑结构来应付可能事件,越是不断面临新型事件的人,这种抽象化模型化的压力便越大,而这么做的时候,他们便是在构建自己的伦理体系,和与之相应的伦理学。

理由之二是让道德争辩成为可能,求得自我道德安宁的过程其实是自由心证的过程,而当你就特定事件的伦理判断与他人发生共鸣、争议、讨论、说服时,便可能将原本发生在内心的论证转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此时,抽象化、模型化和逻辑一致性的压力便更大了。

在独自做伦理判断时,并不总是需要理性,通常诉诸直觉便可,只要头脑里那个(些)做判断的价值函数在那里起作用,你无须有意识的了解它是如何工作的,只要它能在输入事件后输出确切结果,便可让你在道德上感到安心,正如你无须了解你的感觉和运动系统是按何种逻辑工作的,只要它能让你平稳的走路即可。

在与他人对话时,许多时候诉诸直觉仍是有效的,比如将残忍的烙铁虐待画面展示给他们看,并问:难道你不觉得恶心吗?这是因为人类个体之间的相似性,他们拥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函数,有时候只是没有被调用到,诉诸直觉的说服就是用强信号输入信息,以图激活之前未被激活的那个共同价值函数。

但人性差异也是巨大的,因而有些差异无法仅凭诉诸直觉的说服而被弥合,当然其中有些可能无论如何都难以弥合,但也有一些,可以通过理性的伦理论证而被说服,而伦理学的第二项价值便在于此。

比如,起初,你对烙铁烙孩子的行为说:“这没啥”,而你得出这一判断,并非基于直觉,而是经过了一番内心论证的,而论证所依据的,是你早先对自己的伦理体系进行抽象化和模型化的结果,或者你只是接受了别人介绍给你的一套伦理学,你觉得它很有道理。

现在,我向你指出了这套伦理体系的逻辑矛盾(我能够这么做是因为,如上所述,不像伦理判断,构成伦理体系的伦理命题是可以成为命题演算对象的,因而伦理体系存在是否逻辑一致的问题),或者,我先让你对另一些事件做判断,然后将其输入这套伦理体系,而它输出了一些与你刚刚对它所做判断相反的结果,此时,你对这套体系的信心便可能被动摇,你可能会抛弃它,或者不得不承认它只是个幌子,你的判断其实是基于直觉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在这么做时,并未证明你的伦理判断是“错的”,因为伦理判断不存在对错之分,我只是证明了:

1)你宣称据之而做出伦理判断那个伦理系统是逻辑不一致的(确实,你原本没有义务宣布你的伦理判断依据了什么,它可以什么也不依据,而仅仅是个直觉判断,但既然你宣布了,就给我留下了反驳余地),或,

2)上述伦理系统会输出一些违背你的直觉判断的结果,这可能会让你尴尬,或在第三者面前失去说服力,但同样不能说你“错了”,因为你没有义务在你的伦理判断上保持一致性,或,

3)上述伦理系统会输出一些违背许多其他人的直觉判断的结果,这会让你和这套伦理系统在这些人面前失去说服力。

当我们找到一种让道德争辩得以进行的方式之后,所有在伦理问题上有所表达的人,便可分为两种:

1)拒绝在伦理问题上“讲道理”的人,他们必须承认自己的伦理判断都是基于直觉的,不存在可加以陈述的理由(这意味着,或者他们没有探究过其价值函数所包含的命题,或者该函数是个简单case语句,或者只是个完全不考虑输入的随机函数);但这样一来,他们也就放弃了进行道德争辩的机会,为自己的道德主张做辩护的机会,和以诉诸直觉以外的方式说服他人的机会;

2)愿意在伦理问题上讲道理的人,他们相信至少有些价值函数是可以被探究的、可以被理性的谈论的,可以以命题形式加以陈述的,因而可以对其进行逻辑一致性检查的;对于他们,道德争辩是可以以理性方式进行的,形式化的伦理学和伦理系统也是可以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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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7条评论

  1. 杨博 @ 2012-02-26, 07:20

    > 2)愿意在伦理问题上讲道理的人,他们相信至少有些价值函数是可以被探究的、可以被理性的谈论的,可以以命题形式加以陈述的,因而可以对其进行逻辑一致性检查的;对于他们,道德争辩是可以以理性方式进行的,形式化的伦理学和伦理系统也是可以建立的。

    但这样一来,他们也就放弃了动之以情的机会,让自己的道德主张感动他人的机会,和以诉诸直觉的方式说服他人的机会;

    [回复]

    辉格 回复:

    不是的,构成一个伦理系统的诸命题中,必定有一些是基础命题,其它命题则是它们的逻辑演算结果,对于基础命题,说服别人接受的办法只能是诉诸直觉,因而第二类人并未放弃诉诸直觉这一争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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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gaohan_cn @ 2012-02-26, 10:05

    教科书观点:依据功利主义作出的伦理命题可以被接受为可被认知(cognitive)的命题——除了功利主义在现实中无法被衡量这个缺点不谈,哈哈。ethics我学到这里觉得真的到头了,再说下去都是胡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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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教科书可以重写嘛,呵呵,我觉得他们在层次问题上没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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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zhang3 @ 2012-02-26, 14:42

    哦哦哦,开宗立派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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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呵呵,每个民科都是开宗立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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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goodweather @ 2012-02-26, 21:30

    辉总你的书什么时候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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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我也不知道,貌似在出版流程的某个环节卡住了,我也懒得且不好意思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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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樊复然 @ 2012-02-26, 22:18

    道德直觉,只是没有明确的道德标准。理论停止在直觉层面上,确实不能被认知的,更不能被信服。在逻辑上,只能走回“道德主观主义”的老路。。。

    基础层面的命题,实际上就是对相关范畴的明确界定,以及对伦理学逻辑必然性的推演(即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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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辉格 @ 2012-03-07, 01:39

    嗯,对于非兼容主义者,伦理学是无法存在的,假如他们是非决定论者,就不会承认外部输入和伦理判断输出之间存在确定的函数关系,因而也找不出伦理命题,假如是决定论者,就会认为那个输出根本算不上伦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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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这样,Ayer的立场就好理解了,因为他是个非兼容主义者,至少兼容的很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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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橘子 @ 2012-03-29, 00:47

    过了一段时间,再看这篇文章,竟然无论如何都找不到反对之处。我现在同意伦理学有价值,并且正是有如你所说的那两种,尤其是第二种价值。

    另外我想我现在理解了你说我不能把人当成图灵机看待的意思。不过在那篇文章里我提出异议,并非因为不能把人看成图灵机,而是对你最初所做客观化道德的定义的反感。不过刚才我又去看了一遍你的道德定义,道德仍属价值观。

    然后又看了继续推进这篇,除了要对你把道德又按社会规范意义使用引起我的理解困难表达愤愤之情外,也没有什么要反对的地方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把道德又按社会规范意义使用”,这个过渡我还没完成,需要另一篇文章,题目我已经拟好了——价值主体vs道德上帝——等心情合适的时候就写

    [回复]

    辉格 回复:

    大意是,为了最好的说服别人,伦理学家需要躲到无知之幕后面去,为此,他们需要拟构一个公正、中立而又富有同情心的道德上帝,将自己的伦理主张虚拟为该上帝的“规定”或“命令”,把支持伦理主张的价值虚拟为上帝之“善”。

    [回复]

    辉格 回复:

    实际上,不仅伦理学家,普通大众也是这么做的(虽然未必是有意识的),这也是普遍而根深蒂固的宗教情怀的两大基础之一,另一个基础是理解自然的需求,所以,上帝可以视为自然上帝和道德上帝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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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暂时认为试图通过无知之幕构造一个公正中立有同情心的上帝的做法是危险的。且等你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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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对,很危险,所以只能把最少的、必须的判断交给它做,其余的都留给个人,换句话说,最少的禁则,最多的权利,这是我和罗尔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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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最少的,必须的判断,难道不正是最容易在陪审团中得到一致意见的判断吗?

    [回复]

    辉格 回复:

    包括陪审团在内的法庭的正当性便在于:它是道德上帝的化身。

    [回复]

    辉格 回复:

    否则你如何回答这样的质疑:你们有什么资格审判我?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原来是这个意思。上帝有什么资格审判我?呵呵。
    伦理基础本就不需要每个人同意。

    [回复]

    辉格 回复:

    但这个集合不能是空的,否则像“斯大林主义是恶的”之类命题就只能永远停留在个人价值观中,你也就无法与“凭什么斯大林不能按其价值观行事”之类的主张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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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我不太看好这篇文章和前几篇的一致性。哈哈。无知之幕和客观化的道德定义以及“将计算装置与真实世界的道德规范或人们对具体案例的实际伦理判断进行比较”,根本不是一回事。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引号内应改成“将价值观计算装置的输出与人们对具体问题的伦理判断进行比较,从而检验该计算装置对社会规范的拟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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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看懂之后更崇拜你了。竟然能把这样的问题说得这么清楚。。。哈哈哈,虽然我还是费了一点力才理解。。

    [回复]

  8. 小橘子 @ 2012-03-29, 00:52

    这个我原以为是我们最重要分歧的争论竟然这么快就以我赞同你的观点告终,真遗憾啊,没有超越你的机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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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小橘子 @ 2012-08-29, 17:10

    “伦理判断不是命题”,那么,“伦理判断”这一概念与“价值判断”“事实判断”这组概念是什么关系?
    “虐待孩子是罪恶的”是一个伦理命题,不是伦理判断,那么,是否是价值判断?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我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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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小橘子 @ 2012-10-13, 10:45

    向司马南扔鞋是正义的吗?想听听你的看法。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典型看法。第一种看法是,向司马南扔鞋是不正义的,因为这和“因意见不同而向发言者扔鞋是不正义的”矛盾。第二种看法是该行为是正义的,因为司马南的言论将造成恶劣的后果,而且异议者没有获得同等话语地位。

    我觉得这个案例非常有意思。首先,它的结论不那么显而易见。如果换成“为送危重病人就医而闯红灯是正义的吗?”争议性就弱很多了。对于后一个问题,结论的显见,既来自于行为的必要性、效果的重要性和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对于闯红灯这一微小错误的压倒性对比,也来自于它与“普通闯红灯行为”区别的易见性。在假设的例子里,直觉是压倒性的:救人比不闯红灯重要,伦理原则的自洽性也不难实现:“通常情况闯红灯是不正义的,救人的必要而直接的举措要求闯红灯的情景不是通常情况。”

    但在扔鞋的例子里,情况就很不一样了。姑且认为,对于反对司马南观点的人,向其扔鞋是符合直觉正义的。如果持第一种看法的人确实拥有这种直觉,那么,可以说,人们可以因为寻求伦理原则的自洽性,而放弃他的伦理直觉。对于寻求伦理原则自洽性的人来说,在此例中改变伦理判断显然是更简单的做法——实际上,这个直觉本身就不强,而为这个直觉寻求自洽的伦理原则体系又太难了。

    对于持第二种看法的人,他们坚持了伦理直觉,但放弃了构建一套可言说的自洽的伦理体系的目标。“通常情况下向异见者扔鞋是不正义的,但发言者的言论将造成恶劣后果且听者不具备同等话语权时,扔鞋是正义的。”这套伦理原则本身是自洽的,但显然是经不住考验的。比如说,如果有人认为提倡降低福利的言论将造成恶劣后果而自己的影响力远低于前者,那么他向提倡者扔鞋是正义的吗?此例中的第二种意见者,必定不会赞同该正义性。此种意见者,只是为他的伦理直觉寻找了两条理由,而并不试图一般化地支持“不具备同等话语权的听者向将造成恶劣后果的发言者扔鞋是正义的。”

    现在,这个案例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有意义的问题:为直觉构建自洽的伦理原则体系非常困难时,是直觉优先,还是伦理原则自洽性优先?

    这仍然是一个价值判断。直觉正义和伦理原则自洽性是两个价值目标,这一问题是让我们为这两个价值目标排序。

    实际上,自洽性困难只存在于构建伦理原则体系的过程。任何直觉构成的伦理判断集合都是自洽的,只要他对同一事(而不是同一类事)的判断是相同的。因为,对不同的事件,无论其伦理判断的结果相同与否,都可以说它们是不同的事件,而不致引起矛盾。同时持有“向韩寒扔鞋是不正义的”“向司马南扔鞋是正义的”,并不构成矛盾,只有在试图一般化时才可能构成矛盾——“向异见者扔鞋是正义的/不正义的”两者是矛盾。

    我反复说过,构建一套符合任意事件的伦理判断结果的伦理原则体系是不可能的,也许,从这个“向某甲扔鞋是正义的,向某乙扔鞋是不正义的”例子,可以窥见这种构建目标的困难。好在,通常,个人只是无法言说出他得出伦理判断的依据,而不是不能做出可重复的判断。不仅个人判断的可重复性很好,不同人之间的伦理判断的结果的可预见性也很高。从而,可言说的重要性就下降了,也就是为构建原则体系,而放弃一些直觉判断,或为自洽性而使不同直觉判断趋同的重要性,就下降了。

    但是在法律问题上,则不仅要求个人的重复性,还要求不同的法官和不同的陪审团的可重复性,对可预期的要求更高,因而有必要一般化,自洽性要求才随之而来。

    [回复]

    辉格 回复:

    出门几天,刚看到。我认为扔鞋是不正当(在弄明白怎么用之前,暂不使用“正义”一词)的,不正当的意思是它违背了一个我之前已经接受的规范,但不一定背离我的价值观。

    [回复]

    辉格 回复:

    你下面的分析很好,但我不同意一点:这个案例并不造成规范体系的不自洽,因为某一行为违反我认同的规范,但又符合我的个人价值观,这不矛盾,比如我接受这样的规范:饿的快死也不能偷,但我自己饿的快死时,可能选择去偷,这不矛盾,因为我也同意:如果我被抓住,甘愿接受惩罚。

    但我同意:不可能构建出一个自洽的规范体系,能够适用于所有未知事件,并且符合伦理直觉,这种自洽性和完备性只能在事后合理化时才能获得。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你觉得扔鞋的人相信他的行为会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负面评价吗?

    我觉得社会规范中道德规范部分的可言说要求没有那么高,或者说,道德规范没有那么死板。

    明知不正当而为,和认为不符合一般化的规范的行为仍是正当的,可以同时存在。饥饿的小偷属于前者,闯红灯的送医者属于后者。至于扔鞋者,则视前面的问题的答案而定。
    不可言说的关于正当性的观点,未必要排除出道德规范的范畴,而划入个人价值观。虽然我说不清为什么在某情景中向某人扔鞋是正当的,但当我相信我的行为不会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负面评价,认为该行为正当的观点就不仅是个人价值观了。(此结论涉及什么是“社会其他成员”,如果是较小比例的其他成员,那么道德规范的一般性就强,那些含糊不清的部分,例如向司马南扔鞋就可能要被判为违反社会规范。)

    P.S. 《若干用词》一文中的道德定义只界定了道德的恶,而没有界定善,另外,不正当是否等同于恶,“正当”的范围是否等于非“恶”?

    [回复]

    辉格 回复:

    我这里说的“不正当”,依据的规范是法律,不是道德,若依道德,会有不同答案,不必要求一致性,按我本人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我不会这么做,但也不会对这么做的朋友产生负面看法。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按照此前对道德所做的客观化定义:“……社会多数成员都相信它会得到遵循,”道德就要求一致性。能够据以得出不同答案的,是个人价值观,即个人可以认同或不认同道德规范的某部分,从而得出某一行为是否恶/不正当的不同判断。 可能的分歧似乎在于,那些微妙而难以言说的部分,是否可能具有足够的主体间无关性而成为道德规范的一部分?我想,至少,在否定形式上,是可能的。即以下情况是可能的:社会多数成员都相信某种情况下某一更一般的规范不必得到遵循。肯定的形式好像难找,我再想想。

    [回复]

    辉格 回复:

    道德规范通常关乎善恶,但法律规范未必,法律规范是一种约定,两个善恶观不同的人也可以达成约定,而该约定可以与双方的善恶观都无关(当然,不排除某些规则是基于共同善恶观而达成的)。

    [回复]

    辉格 回复:

    如果一项规范是关乎善恶的,那么,违背它便是恶的,恰好不违背就是中性,若行为表现的比恰好不违背更加远离边界,或者做出了促使更多人也遵循规范的事情,大概就能算是“善”的,好像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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