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用词:价值观/偏好/主义/道德/法律

一个阶段性澄清。

最近经常谈论伦理问题,也经常因为用词问题而带来交流障碍,其实我自己也不是一贯坚持某种清晰而确切的含义,这里先简单清理一下,表明了我到目前为止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以及使用这些概念时试图传达的含义,当然,我是希望自己对这些概念的用法能稳定下来,但实际上能否做到,还不能肯定。

另外,我也承认,用词不仅仅是语言问题,某种用词方式背后必定有一些理论预设,因而获得认同也意味着需要对话者接受或至少听取这些理论预设,而这是未必能成功的。

1)任何价值观最终都由个人持有,任何价值判断都由个人作出;

2)但个人的价值观是一个多元素集合,其中每个元素(即每项价值观)对特定事件的判断可以不同,因而最终个人面对特定事件的价值观感可能是冲突的;

3)在个人的价值组合中,其中一些是纯个人的,即可以在鲁滨逊世界存在,我通常用“偏好”一词指称它;

4)另一些则只能存在于某个社会化的价值体系中,也就是文化系统中(当然文化系统不止于此),因为它们既产生于人际互动,其价值判断的对象也是人际互动,我通常用“社会价值倾向”或“XX主义”来指称这些价值体系;

5)上述社会化价值体系中,有些在某个社会获得了社会规范的地位(这本身是个事实判断),即,该社会多数成员都相信它会得到遵循,这里,“遵循”的意思是:当某项行为被该价值体系判定为恶时,行为主体会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都对他的行为作出了负面价值评判,他进而可能遭受更多社会关系损失,而且这一切在他实施该行为之前就是可以预期到的;一旦某个价值体系获得这种地位,我便称之为道德;

6)在这些道德体系中,有些获得了某种司法机制的执行(这也是个事实判断),我称之为法律;(这里回答了:我为何说特定案件的最终司法结论是个价值命题,因为它是一个价值体系的运算结果)

7)生活于某个社会的特定个人,未必将“在该社会取得了道德地位的价值体系中所包含的价值观”纳入他自己的个人价值组合中,此时,他在价值观上是反社会的,但仅此而已,假如不表现在行动上,他可以相容于该社会;

8)我很少使用“良知”一词是因为,我不太确定人们用它来指称上述各种价值观中的哪一种?它显然不是鲁滨逊价值观,但也不总是道德或法律,或许,它指的是某种“主义”,已经或尚未取得道德的地位;

9)假如一种“良知”并未取得道德地位,那么我认为,依据它所作出的价值判断,便不是道德判断,而是代表了个人的、或某个拥有共同价值的群体的价值取向,当然,这些个人和群体经过持续的努力,或许有朝一日会让该价值体系取得道德或法律的地位。

10)那么,作为一个既愿意维护道德和法律,又持有某种未获得道德地位的价值取向,并希望推动它,的个人,是否会处于无所适从的处境呢?我看不必,个人无时无处不在面临各种价值之间的权衡,任何基于某一价值观的选择,都以搁置另一些价值观为代价,当我从某套价值体系出发判定某种行为为恶,并不意味着我不会为了对我个人更重要的价值而去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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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阶段性澄清。 最近经常谈论伦理问题,也经常因为用词问题而带来交流障碍,其实我自己也不是一贯坚持某种清晰而确切的含义,这里先简单清理一下,表明了我到目前为止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以及使用这些概念时试图传达的含义,当然,我是希望自己对这些概念的用法能稳定下来,但实际上能否做到,还不能肯定。 另外,我也承认,用词不仅仅是语言问题,某种用词方式背后必定有一些理论预设,因而获得认同也意味着需要对话者接受或至少听取这些理论预设,而这是未必能成功的。 {*quote(价值观.含义) 1)任何价值观最终都由个人持有,任何价值判断都由个人作出; 2)但个人的价值观是一个多元素集合,其中每个元素(即每项价值观)对特定事件的判断可以不同,因而最终个人面对特定事件的价值观感可能是冲突的; 3)在个人的价值组合中,其中一些是纯个人的,即可以在鲁滨逊世界存在,我通常用“偏好”一词指称它; 4)另一些则只能存在于某个社会化的价值体系中,也就是文化系统中(当然文化系统不止于此),因为它们既产生于人际互动,其价值判断的对象也是人际互动,我通常用“社会价值倾向”或“XX主义”来指称这些价值体系;/quote*} {*quote(道德.定义) 5)上述社会化价值体系中,有些在某个社会获得了社会规范的地位(这本身是个事实判断),即,该社会多数成员都相信它会得到遵循,这里,“遵循”的意思是:当某项行为被该价值体系判定为恶时,行为主体会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都对他的行为作出了负面价值评判,他进而可能遭受更多社会关系损失,而且这一切在他实施该行为之前就是可以预期到的;一旦某个价值体系获得这种地位,我便称之为道德;/quote*} 6)在这些道德体系中,有些获得了某种司法机制的执行(这也是个事实判断),我称之为法律;(这里回答了:我为何说特定案件的最终司法结论是个价值命题,因为它是一个价值体系的运算结果) 7)生活于某个社会的特定个人,未必将“在该社会取得了道德地位的价值体系中所包含的价值观”纳入他自己的个人价值组合中,此时,他在价值观上是反社会的,但仅此而已,假如不表现在行动上,他可以相容于该社会; 8)我很少使用“良知”一词是因为,我不太确定人们用它来指称上述各种价值观中的哪一种?它显然不是鲁滨逊价值观,但也不总是道德或法律,或许,它指的是某种“主义”,已经或尚未取得道德的地位; 9)假如一种“良知”并未取得道德地位,那么我认为,依据它所作出的价值判断,便不是道德判断,而是代表了个人的、或某个拥有共同价值的群体的价值取向,当然,这些个人和群体经过持续的努力,或许有朝一日会让该价值体系取得道德或法律的地位。 10)那么,作为一个既愿意维护道德和法律,又持有某种未获得道德地位的价值取向,并希望推动它,的个人,是否会处于无所适从的处境呢?我看不必,个人无时无处不在面临各种价值之间的权衡,任何基于某一价值观的选择,都以搁置另一些价值观为代价,当我从某套价值体系出发判定某种行为为恶,并不意味着我不会为了对我个人更重要的价值而去做它。


已有22条评论

  1. 小橘子 @ 2012-01-31, 02:19

    根据第5条,低水平均衡下的秩序如占座规则是“道德”吗?“坏的秩序应被维护”这条价值命题(A),是否符合第5条,显得有点微妙。如果把这个价值命题分成“秩序应被维护”(B),“应追求更好的秩序”(C)两个价值命题,那么,两者明显都是我说的那种“道德”——具有利他性的价值观,或称为“良知”。这意味着同一行为中含有两条互相矛盾的“良知”。
    我觉得,按照你的定义,道德是不同良知在同一个体以及群体中的不同个体中进行力量博弈后的结果,简单来说,是对良知做加减运算后的结果。A=B-C,A是否成为道德,视乎B与C的力量对比,是一个动态转化过程。占座规则是否是一个道德,视乎占座规则还有多强的生命力,当占座规则被普遍遵循时,它是道德,当它即将被推翻时,在某个临界点上,它就不再是道德。

    这个定义是非常客观化的。这是它的可取之处。而它的问题在于,一项行为只涉及一个“道德”,而无法谈论一项行为中涉及的多个价值命题。

    当我们要谈论这些价值命题时,该用哪个词呢?在舍弃道德之后,我只能想到“良知”这个词了。要再澄清“良知”,我仍觉得是具有利他性的价值命题。在你澄清的概念里,“社会价值倾向”范畴真包含良知范畴。

    [回复]

    辉格 回复:

    我选择如此用词的理由是,必须有个方便的词来指称“不是法律但确实在规范着行为的社会规范”,因为这个范畴很重要,被谈论的频率很高,而除了“道德”一词我想不出其它合适的词汇。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表示这个意义,那么道德就可以腾出来表示那些单向度的价值观中的具有利他性的部分了。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也不一定非要单向度

    [回复]

  2. 小橘子 @ 2012-01-31, 02:24

    关于你是怎样定义使用这些词的,我觉得这篇文章说的非常清楚。我没有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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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小橘子 @ 2012-01-31, 02:33

    除了我们一直对道德的定义不同以外,我完全同意这篇文章。当然对词定义的不同也不是实质性分歧,以后我们互相统一就好。

    另外,我得提醒一点,如果按你对道德的定义,道德判断就不再是价值判断,而是事实判断了。道德哲学也不是伦理学,而是科学了。对“道德哲学”一词的这种变化,我倒是很乐意看到的,虽然这样就跟一般用法不同了。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补充说明,按你的定义,道德是一种形式化的“价值命题”,与“事实命题”没有操作层面上的区别。即,“不应这么做”与“这么做会遭受损失”完全等价。

    [回复]

    辉格 回复:

    考虑两种判断装置:A)输入时刻T0的某些事实(的描述),输出关于时刻T1的预测事实;B)输入某些事实,输出“好”或“坏”——这两者显然是两种不同装置。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问题是,好G或坏B与真T或伪F具有一一映射关系。这时,GT只是两个不同语言体系的不同符号而已。

    [回复]

    辉格 回复:

    不是的,道德判断仍是价值判断,因为它的输出来自一个价值判断装置,只不过:对于某个价值判断装置存在与否、它如何工作,以及此类装置分布如何,可以做事实判断,这是不同的。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当某项行为被该价值体系判定为恶时,行为主体会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都对他的行为作出了负面价值评判,他进而可能遭受更多社会关系损失,而且这一切在他实施该行为之前就是可以预期到的;一旦某个价值体系获得这种地位,我便称之为道德。”
    当我想把上面这段话进一步形式化时,发现它是一个单向推导:只要道德判断为恶,就有某事实判断(行为主体……预期到的)为真。

    那么再确认一下你是否同意反方向:“如果行为主体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都对他的行为作出了负面价值评判,他进而可能遭受更多社会关系损失,而且这一切在他实施该行为之前就是可以预期到的,那么,称他被道德判断为恶。”

    [回复]

    registered2nd 回复:

    好像小橘子看了后边那篇后对这里没疑问了,我却还有..
    “道德”在定义时是被作为一种对”相信状态的描述”吗?即,一个价值体系之所以取得道德的地位是在于”社会大多数’相信’被这一价值体系恶评的行为会使行为人收获负面的社会利益”(事实判断).而至于这一价值体系是否事实上得到遵循,即”被这一价值体系恶评的行为会使行为人收获负面的社会利益”本身是否为真(另一个事实判断),不影响其为道德与否.是这样?

    那么一个完整的链条是:大多数人相信价值体系V被遵循(事实判断fj1)—V成为道德规范N(事实判断fj2)
    根据N,行为A不好(价值判断vj1),我们说行为A违反道德(对vj1做陈述的事实判断fj3).

    那如果是照小橘子问题里的那种定义呢?即一个价值体系之所以被确定为道德是因为它实际得到了遵守.链条如下: 价值体系V实际被遵循(事实判断fj1′)—-V成为道德规范N’.(事实判断fj2′)
    根据N’,行为A不好(价值判断vj1′),我们说行为A违反道德(对vj1’做陈述的事实判断fj3′).

    在fj1’处,似乎确实可以做到,只要V’做出为恶的判断,就有某事实判断为真.但某事实判断为真FJ=true(行为主体感受到负面价值评判…预期到的)倒过来未必对应上此为其行为被V’判定为恶时.这个定义不排除有出现与V’判断为恶下的事实状态相同的事实状态而不被V’判断为恶的情况. 但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此遵循状态的初始判断是
    if -V’, FJ.
    if V’, -FJ这条未被说明,但应该被暗示了.
    但这里如果要倒推
    if FJ, -V’,则要先确认一一映射关系,但这里没有做出过类似结论.
    if -FJ,V’同理.

    这个好像小橘子自己也意识到了,所以才想问反方向辉格同意与否.
    我的问题到底是用哪种链条为好?倒没觉得链条本身会取消掉伦理和科学的区别.

    [回复]

    辉格 回复:

    相信被负面评价和实际被负面评价是两个相互循环加强的因素,同时存在,也不必区分哪个是因哪个是果。

    [回复]

    registered2nd 回复:

    想了下,即便这个反方向是真的,即”某事实状态的发生可对应’被道德判断’为恶,仍然不能说这就等于把道德科学化.这只是说明有一个方式把”道德”做的价值判断都陈述出来,而这个陈述事实上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正因为如此,可以由此做出那个”输入事件输出道德判断的装置”,只要装置的输出符合相应的道德判断的现实后果(而这时可以通过观察检验的),我们可以认为装置的输出为真.由此,装置的制造是科学问题,而装置的的输出本身仍然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检验这个输出是否为真的过程则是一个事实判断过程.至此,问题解决.

    [回复]

    辉格 回复:

    对啊,我正是这意思,用科学代替道德正是我坚决反对的科学主义。

    [回复]

    辉格 回复:

    我确实希望伦理学变成一门类似科学的形式化系统,但它不会变成科学,因为它的判断装置虽然也是一种计算装置,但不是模拟现实世界的模拟装置,因为它的输出无关世界状态,只须输出“好”或“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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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zhang3 @ 2012-01-31, 16:26

    终于冒出来一点想法。

    初始状态:每个人都持有一些特定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可能构成一些体系,也可能在特定的场合互相矛盾,最极端的情况下,每个价值观判断都可以一事一变,完全不需要什么理由。

    在社会中人们相互打交道,自此发现某些价值观可以成为共同的规则,这会提高协作的效率,进化意义上,没有产生这些共同价值观的团体会在竞争中被淘汰了,比如一个内部规则不明,暴力频繁的群体应该很难打过另一个协作高效的群体。

    而价值观的产生,提高了人们对未来预期的准确度,类似科学,但这是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也就是说,形成稳定预期。

    价值观的进化过程:由于社会中的行为实在是太复杂了,如果要把每一种情况单独表达出来,需要耗费大量的信息量,从而也很难在代际之间传播,也就是说作为meme,传播的困难会很大。这时候,逻辑出场了,一旦应用了逻辑,大量的具体行为规则就可以由相对简单的抽象行为规则推导出来,这就构成了价值观体系。

    正如科学理论一样,价值观体系一方面追求简洁,用最少的原理推理出最多的事实,另一方面要追求符合事实,也就是说,推理出来的具体行为规则要接受人们对稳定预期的要求。

    没想太清楚,先做个结尾,西方的两大支柱,一方面是科学(关于人和外界的),另一方面是普通法体系(关于人和人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是非常一致的,都是在追求稳定预期,而且采用的方法,似乎也具有内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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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3 回复:

    啊啊啊~~~这个文章加论坛的混合风格的确很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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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我的自我感觉也挺良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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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嗯,这个类比有意思,抽象化并引入逻辑,一方面简化了规范,一方面也使得其客观化成为可能,而从个人价值观到社会规范,某种程度的客观化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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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3 回复:

    进化的意义上,有些meme总是更容易得到传播,总结一下几个特征,1、简洁 (简洁意味着传播效率高) 2、自然(推导出来的行为规则符合人们的预期)3、易行(容易遵守和实施)4、纠错(传播过程中不容易走样)。额,算初步总结吧,除了可以和科学类比,其独特性也更有意思。看来我这方面的思路终于算是打通了,在代码的世界,这套理论应该同样会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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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ang3 回复:

    与科学的一点不同是,有时候人们的日常行为规则不像科学中的事实那样不可改变,可能会为了迁就某个价值观体系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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