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推进:价值观/价值体系/代言角色

上一篇里,我澄清了对涉及价值观和道德的几个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习惯,从朋友们的反应看,对讨论是有帮助的,有了这个基础,我想把这个话题再向前推进一点。

不妨将价值观视为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某些输入,这些输入描述了发生在现实世界中的特定事件,然后它输出一个值域为{好,坏}确定结果,这个结果就叫“价值”,当然价值不必是二值的,其值域也可以是某个有序集,这里姑且简化为二值的。

类似的,科学理论也是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关于世界状态的某些输入,获得关于世界另一些状态的输出;区别在于,科学理论的输出接受事实检验,它(事实判断)会被用来与给定度量方法所获得的结果(经验事实)做比较,从而被判定为真或假,而价值观的输出不存在真假之分,因而无须接受事实检验,这个区别就是常说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注:对休谟之叉一词的含义有几种认定,这里取其一种,并且我以前和今后都只取这一种)。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小橘子好像一直没从这个混淆里绕出来):尽管价值观这一计算装置的输出是无所谓真假的,但任何计算装置的逻辑结构如何,本身都是一个事实,因而对此所做的陈述都存在真假之分。(这个区分很微妙,所以容易被混淆,比如,当有人给我一个苹果,我说“好吃”或“我喜欢”,此时我做出的是一个价值判断,但假如你问我“你喜欢苹果吗?”或“你喜欢苹果还是香蕉?”我回答“我喜欢苹果”,此时,我做出的就是事实判断,我在陈述一个有关我的价值观的事实命题。)

科学研究的任务,是构造一个有最大机会输出真结果的计算装置,为此,科学家需要针对其输出与经验事实不吻合的地方,对装置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那么当我们研究被认为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社会规范——比如道德和法律——时,我们在做什么?

我的回答是:和科学研究一样,我们构造一个计算装置来模拟假定中的现实道德规范,然后比较它的输出是否与现实中人们针对相同输入所做出的价值判断相一致,并针对不一致的地方对计算装置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道德研究与科学研究的这种相似性并不奇怪,因为既然其研究对象都是某种计算装置存在与否、结构如何这样的事实问题,自然可以用相同的方法。

但这种相似性并未改变这一点:价值观这种计算装置的输出并不表征任何现实状态(除该输出本身之外),它仅仅输出了一个可以识别的东西,而科学理论却必须输出表征了某些现实状态的东西。

另一个更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当我们依据一个从现实中识别出来的道德/法律规范,针对特定事件作出道德/法律判断时,我们到底是不是还在做价值判断?或者仅仅是在做事实判断?

我的回答是:我们先针对道德/法律规范这个计算装置做了一番事实判断,最后操纵这个(我们认定它存在且如此这般工作的)装置输出了一个价值判断,因而一个道德/法律结论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

我承认,理解这一点有些困难,因为它与纯粹个人的价值判断有所不同,当我对着苹果说“好吃”时,这个价值判断是直接作出的,无须依赖其他准备工作,这是因为,输出该判断的那个计算装置,事先已经存在于我的头脑之中,而我在道德/法律判断时,则是在操纵一个或许事先并不存在于我头脑之中的计算装置,这个装置可能是一套专用软件,运行在一台电脑上,或者等价的,以口头/文字命题的形式存在于某个知识体系中。

当然,在我对这套规范进行研究、获得认知(其间将经历一系列事实判断)之后,该装置就会被装载进我的头脑,但这未必意味着它就自动成了我的价值观组合的一部分,也可能我只是将自己大脑的一部分计算能力分配给它,让它在里面运行而已,当我这么做时,我就进入了我称之为该社会规范“代言角色”的状态,即,我让它在自己大脑里运行起来,赋予它所需输入,获得其输出结果,最后将结果陈述出来。

当法官或试图以公正面貌出现的道德评论者对特定事件进行评判时,就是这么做的,此时他们所输出的,并不是基于个人价值观的判断,而是在头脑里运行一个被认定实际存在于社会的规范所得出的结果。

之所以这么做是可能的,是因为运行规范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计算装置,假如我们愿意,完全可以让它运行在一台电脑上(当然,现实中公众可能不能接受一位电脑法官,但那只表明存在一个不接受电脑法官的规范,而不是因为规范无法运行在电脑上)。

可以想象一种情况,假如某社会的道德/法律规范复杂到某个程度,任何个人的大脑都没有能力单独运行它,而必须由某个超个人装置来运行,那么,这一规范便可能在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全面理解的情况下却真实存在且有效运行中,我觉得英美的法庭或许已经或正在演变成一种这样的装置。

作为个人,对特定行为(A),既可以基于个人价值观作出直接判断(Vp),也可以将自己代入某个社会规范(N)的代言人角色,作出“按某某规范的”判断(Vn),这样,便出现下面几种可能:

1)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也是好的;并且,我赞同N;(赞同的意思是可以将其纳入个人价值观集合)

2)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也是好的;但我不赞同N,即Vp=Vn只是在此案例上的巧合;

3)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是坏的;可是,我赞同N,所以一定是我哪里搞错了(人脑计算错误是可能的);

4)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是坏的;但我不赞同N;

5)我觉得A是好的;我认为N根本不存在,无论它会把A判定为好或坏;但假如N存在,我赞同;

6)我觉得A是好的;我认为N根本不存在,无论它会把A判定为好或坏;但假如N存在,我不赞同;

……

要正确区分这6种(或更多)情况确实不容易,每项区别中都已栽进了无数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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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里,我澄清了对涉及价值观和道德的几个概念的理解和运用习惯,从朋友们的反应看,对讨论是有帮助的,有了这个基础,我想把这个话题再向前推进一点。 不妨将价值观视为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某些输入,这些输入描述了发生在现实世界中的特定事件,然后它输出一个值域为{好,坏}确定结果,这个结果就叫“价值”,当然价值不必是二值的,其值域也可以是某个有序集,这里姑且简化为二值的。 类似的,科学理论也是一种计算装置,它接受关于世界状态的某些输入,获得关于世界另一些状态的输出;区别在于,科学理论的输出接受事实检验,它(事实判断)会被用来与给定度量方法所获得的结果(经验事实)做比较,从而被判定为真或假,而价值观的输出不存在真假之分,因而无须接受事实检验,这个区别就是常说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注:对休谟之叉一词的含义有几种认定,这里取其一种,并且我以前和今后都只取这一种)。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小橘子好像一直没从这个混淆里绕出来):尽管价值观这一计算装置的输出是无所谓真假的,但任何计算装置的逻辑结构如何,本身都是一个事实,因而对此所做的陈述都存在真假之分。(这个区分很微妙,所以容易被混淆,比如,当有人给我一个苹果,我说“好吃”或“我喜欢”,此时我做出的是一个价值判断,但假如你问我“你喜欢苹果吗?”或“你喜欢苹果还是香蕉?”我回答“我喜欢苹果”,此时,我做出的就是事实判断,我在陈述一个有关我的价值观的事实命题。) 科学研究的任务,是构造一个有最大机会输出真结果的计算装置,为此,科学家需要针对其输出与经验事实不吻合的地方,对装置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那么当我们研究被认为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社会规范——比如道德和法律——时,我们在做什么? 我的回答是:和科学研究一样,我们构造一个计算装置来模拟假定中的现实道德规范,然后比较它的输出是否与现实中人们针对相同输入所做出的价值判断相一致,并针对不一致的地方对计算装置进行修正,甚至推倒重来;道德研究与科学研究的这种相似性并不奇怪,因为既然其研究对象都是某种计算装置存在与否、结构如何这样的事实问题,自然可以用相同的方法。 但这种相似性并未改变这一点:价值观这种计算装置的输出并不表征任何现实状态(除该输出本身之外),它仅仅输出了一个可以识别的东西,而科学理论却必须输出表征了某些现实状态的东西。 另一个更容易混淆的地方是:当我们依据一个从现实中识别出来的道德/法律规范,针对特定事件作出道德/法律判断时,我们到底是不是还在做价值判断?或者仅仅是在做事实判断? 我的回答是:我们先针对道德/法律规范这个计算装置做了一番事实判断,最后操纵这个(我们认定它存在且如此这般工作的)装置输出了一个价值判断,因而一个道德/法律结论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 我承认,理解这一点有些困难,因为它与纯粹个人的价值判断有所不同,当我对着苹果说“好吃”时,这个价值判断是直接作出的,无须依赖其他准备工作,这是因为,输出该判断的那个计算装置,事先已经存在于我的头脑之中,而我在道德/法律判断时,则是在操纵一个或许事先并不存在于我头脑之中的计算装置,这个装置可能是一套专用软件,运行在一台电脑上,或者等价的,以口头/文字命题的形式存在于某个知识体系中。 当然,在我对这套规范进行研究、获得认知(其间将经历一系列事实判断)之后,该装置就会被装载进我的头脑,但这未必意味着它就自动成了我的价值观组合的一部分,也可能我只是将自己大脑的一部分计算能力分配给它,让它在里面运行而已,当我这么做时,我就进入了我称之为该社会规范“代言角色”的状态,即,我让它在自己大脑里运行起来,赋予它所需输入,获得其输出结果,最后将结果陈述出来。 当法官或试图以公正面貌出现的道德评论者对特定事件进行评判时,就是这么做的,此时他们所输出的,并不是基于个人价值观的判断,而是在头脑里运行一个被认定实际存在于社会的规范所得出的结果。 之所以这么做是可能的,是因为运行规范所需要的,仅仅是一个计算装置,假如我们愿意,完全可以让它运行在一台电脑上(当然,现实中公众可能不能接受一位电脑法官,但那只表明存在一个不接受电脑法官的规范,而不是因为规范无法运行在电脑上)。 可以想象一种情况,假如某社会的道德/法律规范复杂到某个程度,任何个人的大脑都没有能力单独运行它,而必须由某个超个人装置来运行,那么,这一规范便可能在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全面理解的情况下却真实存在且有效运行中,我觉得英美的法庭或许已经或正在演变成一种这样的装置。 作为个人,对特定行为(A),既可以基于个人价值观作出直接判断(Vp),也可以将自己代入某个社会规范(N)的代言人角色,作出“按某某规范的”判断(Vn),这样,便出现下面几种可能: 1)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也是好的;并且,我赞同N;(赞同的意思是可以将其纳入个人价值观集合) 2)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也是好的;但我不赞同N,即Vp=Vn只是在此案例上的巧合; 3)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是坏的;可是,我赞同N,所以一定是我哪里搞错了(人脑计算错误是可能的); 4)我觉得A是好的;而按我认识到的N,A是坏的;但我不赞同N; 5)我觉得A是好的;我认为N根本不存在,无论它会把A判定为好或坏;但假如N存在,我赞同; 6)我觉得A是好的;我认为N根本不存在,无论它会把A判定为好或坏;但假如N存在,我不赞同; …… 要正确区分这6种(或更多)情况确实不容易,每项区别中都已栽进了无数跟头……


已有53条评论

  1. Wenhao @ 2012-02-06, 05:35

    一个问题:价值/道德判断的这个计算装置,其修正和改进不应该是看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现实中的道德规范么?那么这个装置的存在又有何意义呢?

    [回复]

    辉格 回复:

    对于纯个人的价值观,似乎没什么理由需要“修正和改进”它,需要修正和改进的是我们用来模拟被认为存在于现实中的道德规范那个计算装置,因为既然要模拟,就面临“像不像”的问题。

    这样的模拟是有意义的,因为道德/法律规范需要具体的个人来应用它,而恰当应用的前提是准确识别。

    不知道我是否理解了你的疑问点。

    [回复]

  2. zhang3 @ 2012-02-06, 09:22

    哈哈,好,可见有关价值观的讨论是如何地容易陷入语言陷阱。图灵大神与你同在,阿门!

    [回复]

  3. Atry @ 2012-02-06, 09:28

    上大学时都学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课程吧,里面有一章讲“真理和价值”,就是讲的这个。忘了的回去找来看。

    [回复]

    zhang3 回复:

    额,这个地方提马哲。。。。。。还是免了吧。

    [回复]

  4. fg @ 2012-02-06, 23:18

    台湾民主的进与退——访谈杨照先生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thyj/article_2012020353012.html

    这篇非常好,谈的是台湾选举的民粹问题。
    辉总应该会比较有兴趣。
    如果大陆慢慢地有一天迎来民主,那么民粹将是最大的困难。

    [回复]

  5. 小橘子 @ 2012-02-07, 03:20

    你再次在这篇文章中体现出高超的清晰表达的能力。我也看到了你在使自己被准确理解方面的努力。我希望在这样的耳濡目染的影响下,自己在这方面能有所进步。

    在最近的讨论中,我相信我可以正确区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用你对道德的定义来说。命题A:“做出行为甲后,行为主体会感受到其他社会成员都对他的行为作出了负面价值评判,他进而可能遭受更多社会关系损失,而且这一切在他实施该行为之前就是可以预期到的。”命题B:“行为甲是恶的。”命题A是一个事实判断,命题B是一个价值判断。
    从你对道德的定义可以得到这样的关系:当命题B是道德判断时,若命题B为真,则命题A为真。
    需要确认的是,你是否同意上述命题的逆命题:当命题B是道德判断时,若命题A为真,则命题B为真。

    如果你同意此逆命题,那么,当命题B是道德判断时,命题B等价于命题A,即命题B的真伪值域,与命题A的真伪值域具有一一映射关系。

    在另一类情况下,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也具有等价关系。命题C:“苹果好吃。”命题D:“说话人认为苹果好吃。”命题C是价值判断,命题D是事实判断。这种关系可以用另一个例子表示。知命题B为道德判断,命题E:“根据道德,行为甲是恶的。”命题B与命题E具有与命题C与命题D相同的关系。把这一关系称为关系f。把命题B与命题A的关系称为关系g。

    f和g都是等价关系,但f与g的区别是,f是蕴含于命题构造方式之中的,也就是说,f不包含任何新信息。而g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

    当一个价值判断与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包含新信息的等价关系时,称这个价值判断为形式上的价值判断。按你对道德的定义,且若接受前述逆命题,则道德判断就是形式上的价值判断。

    f与g的区别,是辨别形式上的价值判断的关键所在。在是否为形式上的价值判断方面,个人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区别正在于此。

    你提到:“当我对着苹果说“好吃”时,这个价值判断是直接作出的,无须依赖其他准备工作,这是因为,输出该判断的那个计算装置,事先已经存在于我的头脑之中,而我在道德/法律判断时,则是在操纵一个或许事先并不存在于我头脑之中的计算装置,这个装置可能是一套专用软件,运行在一台电脑上,或者等价的,以口头/文字命题的形式存在于某个知识体系中。”

    我认为上述看法忽视了两者区别的关键。所谓直接做出的,无须依赖其他准备工作的判断,实际上是无法得知其输入的结果输出,所谓事先存在于头脑之中的计算装置,实际上是不可客观化的计算装置。也就是说,由于无法得知个人的价值判断的输入和计算装置,个人的价值判断,只能作为某个系统的起点(即输入,在科学体系中,这样的起点一般被称为公理或基本假设。),而无法成为某个系统的输出。

    而道德判断(命题B)的输入和计算装置却是可客观化的。它的输入是命题A的真伪值,而计算装置是关系g。命题A和关系g包含了原始信息,使命题B的真伪值得以成为真正的输出。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命题A依赖于其他的价值判断——其他社会成员对某行为的评价,将影响命题A的真伪值。然而,只要其他社会成员对某行为的个人价值判断(命题集F),与命题B不是同一个命题集(为保持量纲一致,把命题B视为单元素集),那么命题集F,命题A,命题B,就可以通过时间先后展开g的套套逻辑。而f的套套逻辑是无法展开的。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这篇回复说得太形式化而绕口。现在看来,这篇回复的中心思想是,道德判断的计算装置是一个通过进行事实判断得出结论的装置。你也承认“得出”这个计算装置的过程经历一系列的事实判断。我当时没有意识到,我们看法的不同之处是,我认为,每一次这个装置都要经历一番事实判断,即通过判断道德定义中所说的负面评价预期(事实判断H)去得出价值判断,因而这个装置就没有什么价值。而你认为,这个装置一旦得出,就可以如同个人大脑中的价值观计算装置那样,不经事实判断H,就得出在新的案例中的价值判断J。显然,如果我相信伦理学能够产生这样的装置,使J与陪审团在任意相同案例中的价值判断K足够接近,我就会同意伦理学有价值。

    虽然我仍不觉得上述条件能够成立,但放宽一点,使J与K在较高比例的案例中非常接近的计算装置,我想是可以制造的。这也是伦理学的价值。

    结合你在下一篇文章中说的自由心证和推演说服,我觉得伦理学的价值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总结归纳和抽象化,从而预测新的价值判断,二是建立起一些较基本的价值判断之间的经由事实判断的逻辑关系,从而增强说服效果。

    当然,实现第二种价值的工作,当它发展得成熟时,就可能成为一门新的学科。我觉得经济学就是这样的学科。

    [回复]

  6. 小橘子 @ 2012-02-07, 03:50

    “但这种相似性并未改变这一点:价值观这种计算装置的输出并不表征任何现实状态(除该输出本身之外),它仅仅输出了一个可以识别的东西,而科学理论却必须输出表征了某些现实状态的东西。”

    这句话是错误的。检验这一计算装置的输出的是“现实中人们针对相同输入所做出的价值判断”这一现实状态,那么,这一计算装置试图表征的就是这一现实状态。人们做出某价值判断行为,这是一个事实判断。

    对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社会规范的研究,在研究对象上,就是一种科学研究。这与“对体现于行为中的个人偏好和心理机制的研究是科学研究”的逻辑是相同的。

    [回复]

    辉格 回复:

    看来我还是没能达到期望效果啊。道德/心理/物理的研究是一样的,这点我已经肯定了啊,问题不在这里。

    我再举个例子吧:比如你看到一个数码屏,每隔一秒钟跳一个数字,你看了一会儿,看到它依次显示了4、1、5、9、2、6、5、3、5,这时你突然悟到,原来它是在逐位显示圆周率啊,于是你猜:下一秒跳出的将是8。

    显然,你猜“下一个数字是8”,这是事实判断,可以被检验,而我说的不能被检验的,是这些数字本身,比如8,它并不表征任何现实状态,“8”和“下一个数字是8”,这是两个不同的陈述。

    对照另一种情况:另一块数码屏上显示的是“今晚有雨”,与第一块不同,这块数码屏的显示内容本身可以被检验,当然,针对它的工作机制所做的陈述(比如我说“明天上午它会显示‘今晚无雨’”)也可以被检验。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哈,现在明白了。看来是我的理解能力需要提高。不过,我同意价值观的计算装置的输出不表征现实状态时,就不同意按你定义的道德,道德判断是一个价值观的计算装置。等我仔细想一下。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以你的语言的严谨性、规范性为榜样,“道德判断是一个价值观的计算装置。”这句话应改成:“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是在操纵一个价值观的计算装置。”

    [回复]

    zhang3 回复:

    操纵改成模拟如何?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有意思。如果改成模拟,似乎道德判断中的道德,就是按我的用法使用的道德。感觉微妙,留待继续思考。

    [回复]

    辉格 回复:

    如此说来,小橘子的障碍其实仍在于:难以将人当作一台图灵机来看待——而这一点正是非兼容主义的特征,所以我隐约感觉你仍未真正接受兼容主义,看来没错,呵呵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最近脑力不逮,我准备把这些问题先放一放。

    [回复]

  7. 小橘子 @ 2012-03-29, 05:48

    又看了一遍这篇文章,终于明白我当时对它耿耿于怀,和对伦理学不屑的原因。我只不过是相信,对现代社会的社会规范没有一个达到足够高拟合度的伦理学的计算装置存在。换句话说,如果任务是应对一切伦理问题,足够好的一个计算装置只有陪审团。

    [回复]

  8. 小橘子 @ 2012-09-01, 13:30

    虽然我明白了“8”和“屏幕上显示的是8”这两种表述在是否表征现实状态上的区别,但其实我还是时不时地困惑为什么偏好和价值观具有相同的量纲但研究偏好的心理学是科学,而研究价值观的伦理学不是。似乎,最近,我终于终于终于(我在心里纠结反复了无数遍)想通了。

    心理学研究是的具有的偏好,而不是偏好本身,“人具有某偏好”是一个关于现实状态的事实陈述。心理学对人为什么具有某些偏好的解释,对人可能具有某些偏好的预测,并不会产生一个偏好。

    如果研究对象是人具有的价值观,那么结论形式是人为什么具有某价值观,或人可能具有某价值观,这样的研究已经被包括进进化心理学的研究中,将来,对人的社会性价值观的研究,也许会发展成道德科学这一心理学分支。

    但伦理学并不在现实世界的因果关系意义上关心人为什么具有某价值观,人可能具有什么价值观。它关心的是价值观本身的规律性。

    苹果好吃和数字8一样不表征现实状态,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更像数学。只不过,数学体系构建于有限数量的公理之上,而伦理学体系则有无限个输入,每一个新案例的价值判断,都是伦理学体系的一个新公设。因为伦理学与数学的这种区别,伦理学体系不可能完备。

    再看你的文章,关于伦理学为什么不是科学,已经写得清清楚楚,我之前为什么死活看不懂呢,啊啊啊。

    [回复]

    zhang3 回复:

    伦理学是一种方法论吗?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只能说伦理学采用什么方法论吧。我不知道伦理学用什么规范的方法论,也许还没有。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区别在于,伦理学需要用它找出的这些伦理命题搭建一个自洽体系,后者能对特定事件输出确切结果,而心理学不需要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科学学科也是要自洽的吧。不够自洽时范式就会被放弃嘛。

    我觉得,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现实状态,这一点像数学,同时,其输入是无限的,理论需要容纳不断新增的事实(事实用在非现实领域似乎不妥,但我找不到合适的词),因而理论永远不会完备,这一点像科学学科。而数学可以基于有限的公理而推演出一个封闭的完备的体系。

    [回复]

    辉格 回复:

    通常,引号里的内容是不需要自洽的,比如心理学家把某被试说的话一句句忠实的记录下来,难道论文评审者要求这些话要自洽?但伦理学不同,它要用这些话搭建成一个可工作的装置。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研究对象之间没有自洽一说吧。解释这些现象的理论之间才需要自洽啊。
    “虐待儿童是可恶的”“不打不成器”的观念本身不存在自洽不自洽的问题,从中提取的原则,诸如“宽容原则”“先占原则”,才能谈论自洽与否。

    [回复]

    辉格 回复:

    仅仅评论分析别人的伦理学不需要,但要构建自己体系的就需要

    [回复]

    辉格 回复:

    如果永远停留在对“虐待儿童是可恶的”“不打不成器”之类现象描述上面,恐怕称不上伦理学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可能是我没说清楚。这些观念并不是计算装置的一部分,而是计算装置试图去模拟得出的现象世界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的抽象化才是伦理学。
    我的意思是,某人说了某些话,不管对于心理学还是伦理学来说,都属于现象,不需要自洽。

    [回复]

    辉格 回复:

    那当然,但这些是它的工作起点,也是最终评价其体系是否靠谱的依据

    [回复]

    辉格 回复:

    也就是说,这些句子最终与构成他体系的那些命题之间,需要有某种逻辑关系,而心理学无此要求。

    [回复]

    辉格 回复:

    这意味着,它们至少在某个层次上跳到引号外面来了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这些句子是伦理学的直接研究对象,是计算装置需要模拟得到的输出,但不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心理学理论不需要与这些句子建立逻辑关系,但是需要与“人会说某些话”建立逻辑关系。这一点不会得出心理学不需要自洽的结论。心理学同样需要保持对“人会说这些话”“人会说那些话”的两个现象的解释之间的自洽。

    辉格 回复:

    对啊,你完全准确的表达了我的意思,我好像没说过“心理学不需要自洽”吧?

    zhang3 回复:

    注意一下语言。某人说“虐待儿童是可恶的”是现象,归心理学研究为什么他觉得可恶,而“虐待儿童是可恶的”是伦理学判断,而不是现象吧,因为没有说的人,只是一个命题。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我正愁现实世界里的现象的含义放到虚拟世界里要用什么词来表达呢。

    [回复]

    zhang3 回复:

    就是一组事实

    小橘子 回复:

    哦。

    辉格 回复:

    是啊,自然语言里经常省略引号,省略过头就带来歧义

    [回复]

    辉格 回复:

    你这里就省了一重,应该是:“某人说‘虐待儿童是可恶的’”是现象

    [回复]

    zhang3 回复:

    这是我本意

    辉格 回复:

    但按我的界定,“虐待儿童是可恶的”不是伦理判断,是伦理命题,面对实际的虐待儿童现象时说出“可恶”,这才是伦理判断,这有点反直觉,但我觉得只有如此区分才说的通。

    [回复]

    zhang3 回复:

    伦理判断和伦理命题什么关系?

    辉格 回复:

    值域不同,前者的值域是“善|恶”,后者的值域是“真|假”

    zhang3 回复:

    这个倒不太同意了。按说不论值域如何都是一个陈述。这个陈述从某人嘴里说出来就是他相信的事实“X是善”,我觉得他说这句话时候的心理状态和说“Y是红色的”没有什么区别。而关键问题在于,“Y是红色的”这种表达,能在几乎所有人眼里达成一致,而“X是善”却不是。

    zhang3 回复:

    我得再想想

    zhang3 回复:

    我知道了

    小橘子 回复:

    哦,我忘了你的这一区分。那一篇我还隐隐有些不赞同的地方。慢慢扯。

    辉格 回复:

    当然,你也可以宣称:除了描述这些之外,不可能做更多(极端的感觉主义者似乎就这么认为),但那就是宣布不可能有正确的伦理学——但讨论这一点的元伦理学仍可以有。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b汗,从这里开始我就误解你的意思了。

    [回复]

    辉格 回复:

    呵呵,这里有两个层次:伦理学论证和伦理体系,后者是前者的产品,两者都要自洽,但这是两套平行的自洽。

    [回复]

    辉格 回复:

    进行伦理学论证时,伦理命题是处于引号内的,但最终它们是要自洽的,这是与心理学的区别所在。

    [回复]

    小橘子 回复:

    我的观点是只有伦理体系能够谈论自洽性。伦理命题这个概念还有待讨论。我觉得从伦理判断到伦理命题的抽象中,可以只在第一步形式转化时保留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在我看来,是以研究对象/素材/事实的身份出现的。这些对象无法谈论自洽性。除此之外的伦理命题是伦理体系的一部分,需要保持自洽。

    [回复]

  9. dev @ 2013-12-24, 17:24

    无意间发现这个网站,很激动,因为辉格讲的一些东西,我平时没有在网上看到过,而这学期又学了关于道德的心理学课程。
    干脆把我心中的所有疑惑都摆出来请教一下。
    1、辉格是怎么看道德自然主义(moral naturalism)的呢?

    2、现代社会价值观冲突很多,我们可以拿同一套标准来评判吗?如果不可以,当不同价值观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

    [回复]

  10. limln @ 2016-03-24, 21:51

    “盲目的”达尔文主义过程和”盘算的”拉马克主义过程也可视为休谟之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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