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法律〉标签的文章(151)

罗斯巴德批判#11:外国资本家统统滚粗!

#花絮#

从第9篇起,批评越来越多的陷入细节之中,我不断的“逼问”罗氏如何处理这样那样的情况,当找不出明确的说法时,我只好从一些细枝末节中寻找线索,然后检查其观点是否前后一致,现实后果将是什么,是否对应可行制度,是否会导致荒谬结果,等等。

于是现在有人说,我这是在吹毛求疵,说实话,对此我也十分厌烦,可是没办法,这是罗氏的论证风格造成的,如果他的观点摆的很完整很清楚,不回避显而易见的困难——比如非耕地资源的问题、流动性生产的问题——,那我就无须在细节上纠缠了,可问题是罗氏总是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翻来覆去、回避关键问题,不考究细节你无法与之形成正面对话,因为他的所谓论证正是借助对细节的大量跳跃和回避而完成的。

所以,我要是不在细节上一一击破,罗粉就可以说,至少罗氏理论是自洽的、完备的、现实可行的,你接不接受是另一回事,那时我便无言以对,而我恰恰认为,罗氏理论是不自洽的、漏洞百出,论证也充满了滑坡和跳跃,在具体问题上的说法经常前后矛盾,更谈不上现实可行性,一旦运用到他所回避的那些问题上,立即显出荒谬性。

显然,要让这个判断站得住脚,就必须深入细节,不断在具体问题上追问,接下去各篇大概仍会如此;同时我也要强调,这些细节虽然具体而微,但全都处于罗氏的思想主线上,即:这些细节中的每一个,他若无法自圆,他的整个论证链条就断裂了,至于他在枝节问题上的错误,我都暂且略过了,否则倒真是吹毛求疵了。

#第11章#

这一章里,罗斯巴德把他在第10章提出的革命纲领延伸到了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观点非常鲜明,而且对中国特别有现实意义,总结起来一句话:在完成财产权彻底清算之前,外来投资者就是本国地主犯罪集团的帮凶,革命群众有权剥夺其非法财产。

首先要澄清之前的一个误会,起初我一直不清楚罗氏是否承认北美印第安人在殖民者到达之前的土地所有权,不过从他的理论推测起来,我觉得他大概是承认的,因为很难否认狩猎采集也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更难否认这是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以我在第9章里说他显然赞成在美国发动一场土地革命,尤其是看过第98页的注释2之后,这个疑问基本消除了,因为他对“开发使用”的要求很低,只要步行通过就算。

不过现在情况有变(p.117):

后面还有更详细的论述(p.121):

就是说,当前美国地主的土地权大致上是合法,除了:当初南方奴隶主的庄园,从美墨战争中获得并重新分配的土地;这样看来,在美国发动全面土地革命是不必了,不过局部革命恐怕还是必要的,而且这个局部可不小:1861年美国共有15个蓄奴州,而美墨战争中获得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内华达、犹他之全部,科罗拉多、亚利桑那、新墨西哥和怀俄明之部分,共197万平方公里;两项加起来约相当于南半个美国。

注意:这还是在完全否认印第安人土地权的前提下!——不追究细节行吗?

进入本章正题,依罗氏看,除美国这个罕见例外,各国财产权现状都是非法的,按他的理论确实如此,因为它们要么继承了封建制的罪恶历史(比如完成现代化的欧洲),要么仍处在封建制的持续犯罪之中,要么是共产革命的结果。

罗氏进而推论:因为这些国家产权现状是非法的,所以美国资本家在那里的投资活动也是非法的(p.118):

标签: | | |

3775
#花絮# 从第9篇起,批评越来越多的陷入细节之中,我不断的“逼问”罗氏如何处理这样那样的情况,当找不出明确的说法时,我只好从一些细枝末节中寻找线索,然后检查其观点是否前后一致,现实后果将是什么,是否对应可行制度,是否会导致荒谬结果,等等。 于是现在有人说,我这是在吹毛求疵,说实话,对此我也十分厌烦,可是没办法,这是罗氏的论证风格造成的,如果他的观点摆的很完整很清楚,不回避显而易见的困难——比如非耕地资源的问题、流动性生产的问题——,那我就无须在细节上纠缠了,可问题是罗氏总是遮遮掩掩、欲盖弥彰、翻来覆去、回避关键问题,不考究细节你无法与之形成正面对话,因为他的所谓论证正是借助对细节的大量跳跃和回避而完成的。 所以,我要是不在细节上一一击破,罗粉就可以说,至少罗氏理论是自洽的、完备的、现实可行的,你接不接受是另一回事,那时我便无言以对,而我恰恰认为,罗氏理论是不自洽的、漏洞百出,论证也充满了滑坡和跳跃,在具体问题上的说法经常前后矛盾,更谈不上现实可行性,一旦运用到他所回避的那些问题上,立即显出荒谬性。 显然,要让这个判断站得住脚,就必须深入细节,不断在具体问题上追问,接下去各篇大概仍会如此;同时我也要强调,这些细节虽然具体而微,但全都处于罗氏的思想主线上,即:这些细节中的每一个,他若无法自圆,他的整个论证链条就断裂了,至于他在枝节问题上的错误,我都暂且略过了,否则倒真是吹毛求疵了。 #第11章# 这一章里,罗斯巴德把他在第10章提出的革命纲领延伸到了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观点非常鲜明,而且对中国特别有现实意义,总结起来一句话:在完成财产权彻底清算之前,外来投资者就是本国地主犯罪集团的帮凶,革命群众有权剥夺其非法财产。 首先要澄清之前的一个误会,起初我一直不清楚罗氏是否承认北美印第安人在殖民者到达之前的土地所有权,不过从他的理论推测起来,我觉得他大概是承认的,因为很难否认狩猎采集也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更难否认这是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以我在第9章里说他显然赞成在美国发动一场土地革命,尤其是看过第98页的注释2之后,这个疑问基本消除了,因为他对“开发使用”的要求很低,只要步行通过就算。 不过现在情况有变(p.117): 后面还有更详细的论述(p.121): 就是说,当前美国地主的土地权大致上是合法,除了:当初南方奴隶主的庄园,从美墨战争中获得并重新分配的土地;这样看来,在美国发动全面土地革命是不必了,不过局部革命恐怕还是必要的,而且这个局部可不小:1861年美国共有15个蓄奴州,而美墨战争中获得的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内华达、犹他之全部,科罗拉多、亚利桑那、新墨西哥和怀俄明之部分,共197万平方公里;两项加起来约相当于南半个美国。 注意:这还是在完全否认印第安人土地权的前提下!——不追究细节行吗? 进入本章正题,依罗氏看,除美国这个罕见例外,各国财产权现状都是非法的,按他的理论确实如此,因为它们要么继承了封建制的罪恶历史(比如完成现代化的欧洲),要么仍处在封建制的持续犯罪之中,要么是共产革命的结果。 罗氏进而推论:因为这些国家产权现状是非法的,所以美国资本家在那里的投资活动也是非法的(p.118): 显然,这一推导的基础是他的源头正义和无限追索原则,不过奇怪的是,按理说,用同样的方法也可得出“现行国际贸易大都是非法的”这一结论,因为至少其中一方的交易物多半是窃取的“赃物”,而买赃不受保护的,明知而买更是帮凶,不知何故,罗氏似乎忘了这一点。【实际上,按无限追索原则,他的革命纲领里本来就该包括对商品而不仅仅是不动产的追索,但他似乎只对土地感兴趣。】 接着,罗氏举了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这种国际投资的非正当性(p.119): 多么凶残,多么血淋淋,每个毛孔里都渗透着鲜血!可是,我搜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找到可以佐证罗氏可怕故事的材料,倒是找到1997年出版的一本书(Jonathan C. Brown: Workers' Control in Latin America, 1930-1979),里面有对这件事情截然不同的描述: 那么罗氏的材料来自哪里呢?请看(p.123,注释6): 我差点被亮瞎了狗眼,这个[[Sebastian Salazar Bondy]]是位剧作家、诗人兼公知,他从利马报纸的报道中,读出了与报道文字相反的意思,并把这个解读写进书里,又被罗氏引来作为证据,哈哈。 本来,罗氏并不需要把事情说的这么血淋淋,按他的理论,哪怕这家矿业公司完全没有暴行,只要是从非法占有者那里买来的土地,那就是非法的,是帮凶,他这种夸张手法不过是为了掩饰自己结论的荒谬,因为我们都知道,外资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作用是难以否认的事实,不做一番骇人听闻的血淋淋描述是难以撼动这一常识的。 本章最后部分,罗氏用了大量篇幅来论证“封建主义”并不比专制主义好,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世界革命纲领的合理性,不过话题比较独立,而且需要交待一些背景,我决定打破迄今都保持的章与篇对应关系,用下一篇专门说这个题目。  
[饭文]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辉格
2012年8月31日

上周,举世瞩目的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有了个初步结果,圣何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规定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不过三星表示会提起上诉,也有专家指出案件审理存在瑕疵,陪审团主席本人拥有一项专利,让自己的专业偏见主导了陪审团讨论,不恰当的忽视了苹果专利存在先有技术(prior art)的证据。

所以现在说苹果大获全胜还为时过早,而且双方的专利诉讼仍在全球十多个国家展开,圣何塞之前的韩国案子中,双方被判互有侵权,打了个平手,而在之后宣判的日本案子中,苹果的诉讼被驳回,更早时候,苹果赢得了在德国的官司,而三星赢得了在英国和澳洲的官司;同时这(more...)

标签: | |
3770
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辉格 2012年8月31日 上周,举世瞩目的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有了个初步结果,圣何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规定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不过三星表示会提起上诉,也有专家指出案件审理存在瑕疵,陪审团主席本人拥有一项专利,让自己的专业偏见主导了陪审团讨论,不恰当的忽视了苹果专利存在先有技术([[prior art]])的证据。 所以现在说苹果大获全胜还为时过早,而且双方的专利诉讼仍在全球十多个国家展开,圣何塞之前的韩国案子中,双方被判互有侵权,打了个平手,而在之后宣判的日本案子中,苹果的诉讼被驳回,更早时候,苹果赢得了在德国的官司,而三星赢得了在英国和澳洲的官司;同时这也是安卓阵营抵抗苹果专利战的一部分,谷歌正在利用摩托专利库向苹果发起反击,最终结果还很难说。 近年来,从硬件到软件,从外形到算法,甚至接口标准,一场场专利大战在信息产业的巨头和阵营之间此起彼伏;可是我们实在看不出,专利制度在鼓励创新和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上起了什么正面作用,相反,它更多的成了相互下套使绊的手段;这一点从北电专利资产包的拍卖中便可看出些端倪,一堆之前无人问津的东西,因为巨头间专利大战升温,突然抢手起来,居然卖出了45亿美元的天价。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的作用在于划定行为边界,以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为生活带来可预期性;但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不同,专利权是一种完全由政府有意识的人为设计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传统财产权形成时所经历的人际互动、协调和妥协的自发演化过程;正是这一过程的缺失,使得专利权缺少财产权本应具备的几个关键特性,而这些特性正是由上述过程所确保的。 好的制度总是具有内在的保守倾向,倾向于维持现状(当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保守和维持现状总是好的),如此才能避免无休止动荡,用博弈论术语说,就是维持均衡;所以制度总是跟在现实后面跑,对一种看起来能让各方大致满意的均衡加以确认,从均衡中识别出行为边界并将之固化为“权利”;可是,像专利权这种人为凭空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一个可供参照的现实均衡,因而它先天的具有引发更多纠纷冲突的倾向。 假如现在有一块无主地,许多人都有机会从中获取利益,那么,互动之后的均衡格局便取决于这样一些因素:各人从中获益的历史,他对这些利益的关切度,他为获得和维持他想要或正在享用的那一份所愿意承受的代价,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他排挤他人而维持自己行动能力的机会和实力,等等;可行的法律必须与这一格局有某种对应关系。 试想,如果法律将权利划给那些此前并未从中实际获取利益,或不甚关心这些利益,也没有花多少力气去确保这些利益,没有为此投入资源和付出代价,而同时,那些已经并正在从中获取利益,有能力且正在运用这一能力去排挤竞争者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并且有决心为捍卫该利益而付出高昂代价的人,却被认定没有权利,很明显,这样的认定将导致严重的冲突和混乱,甚至可能比立法者什么也不做而听任其处于公地状态更坏。 问题是,坐在议会大厅里凭空设计专利法的立法者,完全没有能力和机会来预见他正在制订的行为边界划分方案,是否会与现实博弈中将达致的均衡格局相吻合,该格局只能从现实的人际接触、拥挤、推搡、试探和妥协过程中浮现出来,但专利法从一开始便丧失了这样的机会。 正因此,专利权也违背了我们从其他财产权中所发现的一些合理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与人们对合理与正当的直觉感受相一致的;比如在对无主地运用先占先得原则时,总会对“占有”有某种强度要求,否则会导致一些荒谬的结果,比如你用石灰在一大块荒地上画个圈算不算有效的“占有”呢?首先登陆一个无人岛呢?如果这个岛很大呢?向月球或火星发射一面旗帜呢?向地图上扔个飞镖呢? 实际上,占有强度正体现了占有者从中获益的可能性、他的关切度和决心承受的代价,可是我们看专利权:只须一纸申请,很少一点注册费,便可圈占一大块行为空间,注册者甚至不知道也无需知道从中能获得什么利益,而一旦其他人发现这块空间的利用价值,他就可能大发横财,而他付出的努力、获得与维持权利的成本却与这笔横财的价值毫无关联,几近于向地图扔飞镖,这显然不是一种好的激励模式。 从其他财产权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另一条原则:对维护财产权免遭侵犯的看管责任,主要应由其主人承担,其他人只须凭常识保持基本的善意和审慎即可;比如你在大街上看到一张百元大钞,没有明显线索表明它的主人是谁,那就可以合理的认为是无主物而捡走,你没有义务先去做一番调查看看有没有主人,相反,假如你看到的是一辆汽车,那就不能这么认为了,因为路边停车是普遍而合理的做法,将百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则不是。 可是,专利权的做法却恰恰就像把百元、万元乃至亿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当你走进一户人家拿走一件东西时,你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但你实施该行为时会自动获知这一点,当你设计一个产品时,也可能触犯别人的专利权,但实施该行为的过程本身无法让你获知这一点,也就是说,基于常识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保证你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了,因为专利权的构造方式,已经把看管责任转嫁给了你——可能侵权者——而不是它的主人。 当然,你可以事先进行专利查询,但这么做不仅成本很高(该成本本应由主人负担),而且也并不能确保你不侵权,因为用来描述专利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很模糊,从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纠纷所做判决的五花八门看,它也是很难事先判别的,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往往要到判决作出才知道,此时代价已经十分惨重。 看管责任的倒置和占有强度要求的取消一样,导致了激励不一致:专利注册者有机会获得巨额收益,却将获得和维持这一机会的成本都转嫁给了别人;同时,因为一般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确保不侵权,它也给钓鱼和讹诈行为创造了无限空间;这些恶劣作用,正随着科技加速发展、创新成为高频率经常性活动而变得越来越显著,无论专利制度在历史上是否曾起过积极作用,如今已到了必须改革甚至废除的时候了。  
罗斯巴德批判#10:我说很容易,那就很容易

#第10章#

罗氏在该章继续谈论财产权纠纷,当然,用的例子仍然是土地,因为他没办法谈论其他资源,一离开土地,他的理论立马玩完。

在讨论本章内容之前,我先补充一点,之前两篇里,我一直没弄明白一个问题:罗氏到底承不承认采用游动式生活/生产方式的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所有权又是怎么界定到个人的?边界如何确定?

之前始终毫无线索,不过,今天我在翻页时,意外的在第8章的一条注释里看到这么一段话(p.98):

也就是说,你绕着一块土地走一圈,不足以构成对它的所有权,不过,你的足迹所组成的那个环带下的土地,就归你了,换句话说,在土地上面行走上,算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算是“开发和利用”;这样看来,游动式生活是可以取得土地权的,可是,怎么确定足迹呢?每步行走都会留下脚印吗?会留多久?怎么鉴别脚印的主人?

我本来希望这一章能解开一些悬念,可是结果好像相反,疑点继续增加(p.112):

之前的一个疑点总算得到了回答:获得土地所有权所需的“开发和利用”不必是连续的,而且按第98页的注释,开发利用强度也没什么要求:一次踏足足矣;从此以后这块土地就归你了,即便你将它长期抛荒也是如此;可同时却添了个新疑点:后来的新人怎么知道有人踏足过这块土地呢?请看(p.112):

罗氏要求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不起,我注意不到,未开发和已开发土地真的“很容易区分”吗?如果你说的“已开发”是要求了一定强度的、并且是连续利用的,比如连续耕种的耕地,那当然很容易区分,可是你既不要求连续,也不要求什么强度,连走一遍都算,那怎么区分?

离开土地这种资源,这种区分更是无从谈起,我在这条河流那个湖泊里捞过鱼,在这片林子里打过野猪采过野果,在这片草原上打猎放牧过,你怎么区分法?而且,就算你能知道我曾经的活动范围,又如何确定我的足迹线路?不确定这条线路,你有办法区分哪一小块土地是(more...)

标签: | |
3762
#第10章# 罗氏在该章继续谈论财产权纠纷,当然,用的例子仍然是土地,因为他没办法谈论其他资源,一离开土地,他的理论立马玩完。 在讨论本章内容之前,我先补充一点,之前两篇里,我一直没弄明白一个问题:罗氏到底承不承认采用游动式生活/生产方式的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承认,所有权又是怎么界定到个人的?边界如何确定? 之前始终毫无线索,不过,今天我在翻页时,意外的在第8章的一条注释里看到这么一段话(p.98): 也就是说,你绕着一块土地走一圈,不足以构成对它的所有权,不过,你的足迹所组成的那个环带下的土地,就归你了,换句话说,在土地上面行走上,算是“将劳动与土壤结合”,算是“开发和利用”;这样看来,游动式生活是可以取得土地权的,可是,怎么确定足迹呢?每步行走都会留下脚印吗?会留多久?怎么鉴别脚印的主人? 我本来希望这一章能解开一些悬念,可是结果好像相反,疑点继续增加(p.112): 之前的一个疑点总算得到了回答:获得土地所有权所需的“开发和利用”不必是连续的,而且按第98页的注释,开发利用强度也没什么要求:一次踏足足矣;从此以后这块土地就归你了,即便你将它长期抛荒也是如此;可同时却添了个新疑点:后来的新人怎么知道有人踏足过这块土地呢?请看(p.112): 罗氏要求我们“必须注意到”,对不起,我注意不到,未开发和已开发土地真的“很容易区分”吗?如果你说的“已开发”是要求了一定强度的、并且是连续利用的,比如连续耕种的耕地,那当然很容易区分,可是你既不要求连续,也不要求什么强度,连走一遍都算,那怎么区分? 离开土地这种资源,这种区分更是无从谈起,我在这条河流那个湖泊里捞过鱼,在这片林子里打过野猪采过野果,在这片草原上打猎放牧过,你怎么区分法?而且,就算你能知道我曾经的活动范围,又如何确定我的足迹线路?不确定这条线路,你有办法区分哪一小块土地是归我的吗? 看看罗氏的“容易”是如何实现的吧(p.113): 好吧,就算我们把问题局限在耕地上,想想看,假如现在这位格林来到一片荒地,他看到一座房屋遗址,辨认出若干人类踩踏的痕迹,他该怎么做?显然,这里曾有一位主人(姑且叫他“乌”),可是他如何确定乌曾经的活动范围?显然,肯定比房屋遗址和踩踏痕迹本身要大一些,可是大多少呢?他在遗址和痕迹10米之外开垦合法吗?假如两年后乌出现了,并在离遗址50米处、格林所开垦的地方挖出自己来过这里的证据怎么办? 更好笑的是,按罗氏的无主地认定标准,实际上任何一块土地一旦被开发和拥有,只要留下一丝可辨认的痕迹,它就永远无法被废弃而再度成为无主地了,逻辑上可能,实际上根本做不到,因为罗氏说了,只要看到这个痕迹在,格林就“不能轻率的推定”它是无主的,“必须努力查明”它究竟是否真的无主,可是怎么才能“查明”呢?要证明它有主,只要找到主人即可,可要证明它无主,不把全部活人问一遍,能查明吗? 罗氏说“产权调查所”可以帮我们做到,哈哈,在当今美国这个奴役社会确实可以做到,因为每份土地所有权都在政府机构集中登记了,可是罗氏不是无政府主义者吗?谁有义务来做这一集中登记工作?即便有人做,土地主为何要配合?只要有一个土地主不配合,你就无法确信任何一块荒地是无主的,对吧?而且,按罗氏权利观,配合登记不可能是拥有土地权的前提,对吧? 本章最后,罗氏再次回到了上一章的土地革命主题,而且变得更激进了(p.113): 注意,这里罗氏已经悄悄修改了第9章的革命纲领,放宽了从地主手里夺过土地据为己有的条件:按之前的纲领,土地的当前耕种者是不能直接从地主手里拿过土地的,即便他已证明地主的所有是非法的,他还需要查明,这块土地在此之前没有合法主人,或者该主人已死且没有继承人,只有确认了这一点,他才能以该土地当前处于无主状态为由而凭先占原则据为己有。 这一修改虽然细微,却很重要,因为查明这一点很不容易,许多情况下甚至不太可能,这样一来就大大削弱了农民闹革命打土豪分田地的激励,所以,从罗氏这个悄悄修改,或许可以看出他盼望革命早日到来的急切心情。  
罗斯巴德批判#9:革命!挖你十八代祖坟!

#第9章#

本篇的标题用在该章原文上更贴切,因为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拐弯抹角地想说的,无非就是:在当今美国发动一场革命、并重新分配他视为被罪犯非法占有着的财产,是正当的。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宣称资本家的财富都是剥削来的、财产权是罪恶的,并以此支持其革命主张,而为市场制度辩护的主流(比如功利派自由主义者【罗氏似乎用这个词笼统的指称古典自由主义和其他自由市场派,依我看功利主义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不过方便起见,本篇沿用该词】)对之所做的反驳是错误和无效的,因为他们仅仅强调财产权的意义和社会和平,而不追究这些财产权是否合法(p.100):

奇怪的是,罗氏将权利与合法性分割了开来,即:你拥有一项财产权,不等于这个财产权就是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是你偷来或抢来的;可是,即便是功利派,当他明知某甲所占有的某项财产是偷来的,更一般的说,这一占有是不合法的,他会说甲“拥有这项财产权”吗?而且,按罗氏自己的理论,财产权归属的认定,难道不正是基于某种法律规则吗?因而说“某甲拥有这项财产权”难道不包含了这是合法的意思吗?

当然,我理解,罗氏真正的意思是,他的合法性标准与功利派的不同——后面我们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区别是,他拒绝传统的时效原则——,本来直接指出这一点就行行了,没必要再引入“不合法的财产权”这种概念怪胎,这么做的效果除了制造混乱之外,无非是让功利派的理论显得荒谬一些而已:明知不合法的你也要保护;这样,他就有资格指责功利派是毫无原则的“伦理虚无主义”,可是,为何时效原则不算伦理原则?请看(p.100):

看看,为了让自己显得有理,可以如此歪曲对方的意思,功利派明明为非法占有转变为合法财产权设定了时效,他却硬说是“‘现在’(讨论开始的时点)”,“必须保障罪犯对其设法侵占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照这么说,功利派眼里还有法律吗?为了进一步显示功利派的“荒谬”,他构造了一个案例(p.102):

可是,只要考虑了时效原则,这个案例根本不成立:假如(功利派的)叛乱者认定国王之前并不合法的拥有全部土地,那么他的强行分割分配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这些被分配的土地原先有主,那就是侵占,而从侵占变成合法所有要遵循时效原则,如果是无主的,那就是新近占有,需要符合有效占有的标准,他得有相应的占有能力,如果他真有这个能力,那么无主地本来就是可以占的。【从叛乱能够发生且已接近成功来看,他显然没这能力】

假如叛乱者认为国王之前就合法拥有这些土地,那么他的举动就再好不过了,如果叛乱目的是更替政府,那不是已经实现了嘛,全(more...)

标签: | | |
3750
#第9章# 本篇的标题用在该章原文上更贴切,因为这一章里,罗斯巴德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拐弯抹角地想说的,无非就是:在当今美国发动一场革命、并重新分配他视为被罪犯非法占有着的财产,是正当的。 他的逻辑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宣称资本家的财富都是剥削来的、财产权是罪恶的,并以此支持其革命主张,而为市场制度辩护的主流(比如功利派自由主义者【罗氏似乎用这个词笼统的指称古典自由主义和其他自由市场派,依我看功利主义者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不过方便起见,本篇沿用该词】)对之所做的反驳是错误和无效的,因为他们仅仅强调财产权的意义和社会和平,而不追究这些财产权是否合法(p.100): 奇怪的是,罗氏将权利与合法性分割了开来,即:你拥有一项财产权,不等于这个财产权就是合法的,因为它可能是你偷来或抢来的;可是,即便是功利派,当他明知某甲所占有的某项财产是偷来的,更一般的说,这一占有是不合法的,他会说甲“拥有这项财产权”吗?而且,按罗氏自己的理论,财产权归属的认定,难道不正是基于某种法律规则吗?因而说“某甲拥有这项财产权”难道不包含了这是合法的意思吗? 当然,我理解,罗氏真正的意思是,他的合法性标准与功利派的不同——后面我们可以看出,最重要的区别是,他拒绝传统的时效原则——,本来直接指出这一点就行行了,没必要再引入“不合法的财产权”这种概念怪胎,这么做的效果除了制造混乱之外,无非是让功利派的理论显得荒谬一些而已:明知不合法的你也要保护;这样,他就有资格指责功利派是毫无原则的“伦理虚无主义”,可是,为何时效原则不算伦理原则?请看(p.100): 看看,为了让自己显得有理,可以如此歪曲对方的意思,功利派明明为非法占有转变为合法财产权设定了时效,他却硬说是“‘现在’(讨论开始的时点)”,“必须保障罪犯对其设法侵占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照这么说,功利派眼里还有法律吗?为了进一步显示功利派的“荒谬”,他构造了一个案例(p.102): 可是,只要考虑了时效原则,这个案例根本不成立:假如(功利派的)叛乱者认定国王之前并不合法的拥有全部土地,那么他的强行分割分配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这些被分配的土地原先有主,那就是侵占,而从侵占变成合法所有要遵循时效原则,如果是无主的,那就是新近占有,需要符合有效占有的标准,他得有相应的占有能力,如果他真有这个能力,那么无主地本来就是可以占的。【从叛乱能够发生且已接近成功来看,他显然没这能力】 假如叛乱者认为国王之前就合法拥有这些土地,那么他的举动就再好不过了,如果叛乱目的是更替政府,那不是已经实现了嘛,全国土地由12个人拥有,比起由一个人拥有,也无疑是一种改进。【你可能觉得这种情况仍不可接受,那只是因为罗氏把案例设计的太极端,根本不现实,但从事情的性质看,是没问题的,就算真的只有12个地主,几代之后就很多地主了】 于是罗氏结论到:功利派驳斥不了马克思主义,只有他的理论可以,即:必须从源头上确保财产权是合法的,而为了纠正那些非法财产权,发动暴力革命是正当的,因为使用武力对抗非法侵占是正当的,假如你否认这一点,连你妹妹被强奸时,你也不能使用武力来防卫了(p.102,最后一句见p.101): 这里发生了常见的草率泛化谬误(hasty generalization):因为武力自卫是正当的(A),所以武力自力矫正也是正当的(B),所以针对非法财产的暴力革命也是正当的(C);要从A推出B,需要先将A泛化为“针对特定侵占行为使用私人武力是正当的(D)”,而要推出C,需要再将D泛化为“一些人的侵占行为使得另一些人对他们使用武力成为正当的(E)”,因为革命是一次集体行动,不可能单单指向特定侵犯行为。 实际上,法律对侵犯发生时的自卫和侵犯完成后的自力救济,是可以区别对待的,对个人对其所遭遇的侵犯的自力救济,和有侵犯所引发的集体行动,也是可以区别对待的,但通过自说自话的草率泛化,罗氏轻易完成了对功利派的“归谬”。然后,罗氏在胜利凯歌声中推出了自己的合法性甄别标准(p.106): 这算得上一份革命纲领,在抛弃了时效原则之后,因侵占而转手的财产将被追索,或者物归原主,或者恢复无主状态并由之后首位占用者获得,只有一种情况可以豁免:原主人已死且目前没有继承人,并且当前占有者未参与侵占。 显然,按罗氏标准,即便在美国这样算是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概也找不出多少合法占有的财产,而只要原主人没有绝后,找出个继承人并不是难以达到的条件。 上一篇里我曾提出个问题:被游动性生产所利用的资源算不算合法占有?从原文我看不出罗氏如何认为,假如他承认此类所有权,那么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后裔们大概全都可以来主张追索权。 即便他不承认这些,当前美国人所拥有的土地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手里买来或要来的,而罗氏是拒绝承认政府的土地所有权的,在他的理论中,政府既不是合格的所有权主体,它所采用的非生产性占有方式也无法带来财产权。 如此一来,当前美国几乎所有土地占有都将失去合法性,假如罗氏承认印第安人所有权,那么追索的唯一障碍就是寻找合法继承人,假如不承认,那就更糟糕,全部变成了无主地,陷入哄抢状态。 罗氏的无限追索原则,不仅否定了时效原则,还否定了法律对追索的另一种限制,罗氏特别提到的是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p.107): 罗著中文版译作“可转让票据”,我觉得“流通票据”似乎更贴切,罗氏举的例子是美元纸币,罗的意思是,若甲从乙处偷了1000块钱后,用其中50块到丙的商店里买了些食品,乙(或法官)查明此事后,有权向丙索回这50块,丙要么认倒霉,要么转而向甲索要赔偿。 我们知道,假如这里被转手的不是纸币而是房屋或汽车,那么现行法律确实支持这种追索,但法律对追索的支持不是无限制的,许多情况下会豁免,这是因为某些情况下的追索不仅制度成本极高,而且会给市场交易体系带来极大的混乱,在没有任何线索来确信或怀疑交易物是否合法的情况下,许多买卖没人敢做了,尤其是当追索延伸到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时,带来的冲击更将是致命的。 而且追索一旦实行就面临技术问题:你怎么知道甲付给丙的那50块是偷来那1000里面的?如果他之前自己兜里就有500块怎么算?如果1500块总共花在了10家商店,怎么追索法?分摊?那很可能就强抢了其中无辜的一个哦,而罗氏是绝不容许这种强抢的,不是吗? 所以现实世界中,没有任何法律制度会极端到支持对普通零星交易中转移的货币的追索(大宗转手或许可能),而罗氏正是如此极端和疯狂,所以我把他封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实在不算太夸张。
[饭文]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

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more...)

标签: | |
3735
废除死刑理由尚不充足 辉格 2012年8月28日 去年七月在奥斯陆制造了77死96伤大屠杀的布雷维克,日前被法院判处21年监禁,之前许多人曾猜测,在挪威已废除了一百多年的死刑,会不会因这一惨案而恢复;不过,猜测者多半在挪威和欧盟以外,挪威国内倒并未出现多少恢复死刑的呼声,欧洲舆论对废除死刑的态度,看来依然坚定。 近些年,对废除死刑的呼吁已发展为一场全球运动,在国内的声势也不小,不过,他们提出的理由却并不充分;最常听到的说法是,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姑且不论将“生命是神圣的”这一特定价值观作为论证起点是否恰当,即便我们接受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无法得出死刑应予废除的结论。 这一前提同样可以用来支持死刑:生命是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要最大程度的保护它免受伤害,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可能需要杀死对他人生命构成严重威胁的人;比如,当我们遭受致命攻击而进行自卫时,必要时可以杀死对方,对此似乎并无异议。 那么,得到公认的自卫权究竟体现了什么原则呢?有三点:首先,若出于挽救无辜生命所必需,可以杀死生命;其次,一个人若对他人实施致命攻击,便成了可以被正当杀死的对象,第三,假如杀死他可以挽救其他人的生命,那么这一正当杀死便有理由实施。 不难看出,谋杀犯因其谋杀行为而成了正当杀死对象,而是否真的将他处死,要看处死他能否挽救生命;有人说,谋杀既已完成,再杀死凶手已无法挽回被害者的生命,这没错,但是可能会挽救未来其他人的生命,如果死刑确实能够吓阻犯罪的话;所以,假如废死派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显示死刑起不到吓阻致命犯罪的作用,那倒是废除死刑十分有力的理由。 有人又说,因为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是绝对的,所以即便死刑真的能吓阻犯罪,也要废除;这个论证也无法成立,一种东西并不能因为它是“神圣的”,就不能成为惩罚的对象,不能出于公正的目的而加以剥夺,在许多人(大概也包括多数废死派)看来,自由同样是神圣的,甚至比生命更神圣,正如裴多菲的著名诗篇里所颂扬的,为了它生命爱情皆可抛,那么,基于公正的理由,作为惩罚的手段,是否可以剥夺自由呢?若不可以,监禁是否也该废除? 除了震慑犯罪,赞成死刑者提出的另一条理由是公正,司法救济必须给当事人带来公正和正义感,而在许多人看来,杀人偿命才算得上公正,假如这是社会的普遍看法,那么取消死刑就会阻止正义得到恢复,法律和司法系统将因此而丧失权威性,法律和秩序可能会因此而松动,人们会更多的在法外寻求正义;对此,废死派的回答是:这是一种原始野蛮的复仇心态,理应被现代文明社会所唾弃。 可是,道德感是个人的,不能由一部分人将道德感强加给另一部分,你觉得原始野蛮的事情人家觉得是正义的,要唾弃也要他们自己来唾弃;从个体立场看,死刑问题的出发点其实是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出价,旨在告诉别人:取走我的性命你需要付出什么代价,每个人的出价可以不同,佛祖和耶稣或许会说:免费好了,而原始野蛮的我则坚持:得拿你的命来换。 这样,面对一份免除了死刑的社会契约,我就不会认可,假如一部分人在其他人认可的情况下废除了死刑,那就等于代替我把我对自己生命的出价压低了;当然,法律必须取得一致,我可能不得不接受别人对我的压价,但是,我们能不能找到一种保留各自出价的方案呢? 比如,废死派可以先从自己做起,签署声明放弃偿命主张,这样,仅仅杀死他的罪犯就不会被处以死刑;依我看,这样的声明理应被法官和公诉人接受,同时,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制造冤案,没有具体受害人的死刑都应停止;这样一来,按照废死派对人性的乐观看法,可以相信,随着文明进步,放弃偿命主张的人会越来越多,此时我们也有了机会观察死刑究竟有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到那时,我们将有一个更坚实的基础来谈论是否该最终废除死刑。
[微言]行医执照

【2012-08-12】

@勿怪幸 肖哪有美国行医资格啊。他没有执照。他这样的工农兵学员,咱不是歧视,让他考board肯定考不过

@whigzhou: 许多信徒都相信被教皇或特蕾莎修女摸头是可以治病的,法律并不禁止圣徒给信徒摸头的活动,却禁止无执照行医,真是荒唐

@班加西玫瑰: 不,两者并不一样,我相信教皇并没有declare摸头可以治病,但肖显然对他的手术的治病功能是declare的。FDA的管制则和“教皇和肖的行为是不同的”是另一个话题,另说

@whigzhou: 1)教皇或许没宣称过(待考),类似宗教活动中如此宣称的可不少;2)显式宣称并非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whigzhou: 你把一篮假鸡蛋摆在菜场卖,即便你未宣称那是鸡蛋,也是欺诈

@whi(more...)

标签: | | | |
4497
【2012-08-12】 @勿怪幸 肖哪有美国行医资格啊。他没有执照。他这样的工农兵学员,咱不是歧视,让他考board肯定考不过 @whigzhou: 许多信徒都相信被教皇或特蕾莎修女摸头是可以治病的,法律并不禁止圣徒给信徒摸头的活动,却禁止无执照行医,真是荒唐 @班加西玫瑰: 不,两者并不一样,我相信教皇并没有declare摸头可以治病,但肖显然对他的手术的治病功能是declare的。FDA的管制则和“教皇和肖的行为是不同的”是另一个话题,另说 @whigzhou: 1)教皇或许没宣称过(待考),类似宗教活动中如此宣称的可不少;2)显式宣称并非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 @whigzhou: 你把一篮假鸡蛋摆在菜场卖,即便你未宣称那是鸡蛋,也是欺诈 @whigzhou: 许多寺院都宣称他们的圣器香灰和法事服务可以祛病消灾,有些还为因病求签者提供药方签 @threent: 圣徒给信徒开颅、开胸不知米国法律禁止否? @whigzhou: 可不会禁止对信徒不用去开颅开胸的劝告,而有时不开比开更危险 @班加西玫瑰 这个对比不知道能说明什么,典型的中国式对比,中国式对话 @whigzhou: 这个对比的意思很清楚,假如你言语没这么轻佻的话,我会考虑再给你解释一下,现在来不及了 @公园狮: 他们不以诈骗罪被追诉是因为他们是统战的对象 @whigzhou: 我认为寺庙宣称香灰治病未必构成欺诈,因为:1)僧侣和信徒在这件事情上拥有对等的信息条件,他们有同样多的时间和案例来判断其有效性;2)僧侣自己可能也相信那是有效的 @whigzhou: 但出售香灰者若是虚构一些治愈的案例而让信徒受骗,就是欺诈了 @threent: 查了一把,貌似无证行医并不犯法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and law of consent there is no legislative restriction on who can treat patients or provide medical or health-related services. In other words, @whigzhou: 这倒出乎我意料,我记得美国有个案例护士帮人接生都被起诉了 @threent:英国的。没查美国,因为一开始觉得应该是源起于英国,搜了些英国的东东。 @whigzhou: 回复@threent: 哈,不过美国不许英国许确实让我吃惊,按理说行会遗迹在英国遗留的更多,律师分工这么细致刻板也是行会遗迹 @threent 行医执照起源:http://t.cn/zWjiOBa 有趣 @whigzhou: 我记得,和其他职业特许权一样,都是中世纪行会垄断权的遗迹吧 @threent:一开始是教会特权 @threent:前段时间某本书里看到说:英国专利制度是国会为防止国王滥发特许权搞出来的。 @旁观用:我觉得让患者自己判断医生有没有可靠的文凭、私营年审机构的执照什么的可能更好,但想知道辉格sir会怎么反驳这样的说法:绝大多数看得起医生的患者不会把希望都寄托在香灰上,故香灰祸害小;而不禁止无照行医的话,光是乱吃处方药就已经很危害健康了 @whigzhou: 我会回答:香灰类比针对的是为医疗准入管制辩护的常见理由: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格治疗服务的伤害;假如你愿意放弃这个前提,转而将管制的基础建立在对伤害可能性和程度的数量评估上,那我也可以放弃这个类比,用其它方式回答你  
[微言]同性恋、婚姻与自由

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

【2011-09-02】

@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方电视台的《全民议事听》节目,辩论关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我们将很难拒绝一夫多妻、近亲婚姻等婚姻形式,如果他们也号称自愿结合。

@Ent_evo: 如果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只能是私下结合,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两人的权利,这说到底还是歧视。近亲结婚会伤害后代,同性结婚伤害谁了呢?

@whigzhou: 有合同法啊,可以签民事契约嘛,同性婚姻支持者中不缺律师,可以帮助设计若干标准契约备选

@whigzhou: 在那些认为同性“(more...)

标签: | | | | |
3650
去年9月和昨天的两段言论,主题相近,就放一起了。 【2011-09-02】 @评论员李铁:刚刚去做嘉宾录制了南方电视台的《全民议事听》节目,辩论关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我认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在变革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如果我们允许同性婚姻,我们将很难拒绝一夫多妻、近亲婚姻等婚姻形式,如果他们也号称自愿结合。 @Ent_evo: 如果拒绝同性婚姻合法化,结果只能是私下结合,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两人的权利,这说到底还是歧视。近亲结婚会伤害后代,同性结婚伤害谁了呢? @whigzhou: 有合同法啊,可以签民事契约嘛,同性婚姻支持者中不缺律师,可以帮助设计若干标准契约备选 @whigzhou: 在那些认为同性“父母”是一种病态抚养环境的人看来,同性婚姻将比近亲婚姻更直接的伤害后代,假如他们收养子女的话 @whigzhou: 而我认为,要求人们放弃这种看法,放弃基于该看法而构成的习俗,是不正当的 @sanqia: 这种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是不是真正成立是不是需要学术上的证明?即使确实成立,也不见得足以构成同性婚姻关系获得法律承认的障碍吧?比如可以修改领养法,对同性婚姻领养作特殊规定。 @whigzhou: 对儿童结婚的障碍不也是“第三人眼中的看法或者习俗”吗?至于论证,微博上肯定是看不到了 @tertio: 我以为他人眼中的看法不足够,条件还应该更强一些,比如构成对大多数人合理预期的挑战并因此造成损害。按此条件有些习俗似乎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whigzhou: 我曾经提出一个更强的标准,就是看这些第三方是否愿意为之付出实际代价,比如,为留在该习俗内或离开缺乏该习俗的社区而承担更高的房租 详见:http://t.cn/a3HALa @唐唐37: 回复@whigzhou:不愿意去同性恋酒吧享受低价,是否符合你这个所谓的标准 @whigzhou: 当然不符合,“不愿意去”和“厌恶看到别人去”毫不相干 【补记:整理时发现我当时没看清@唐唐37 那句话,没注意到“享受低价”这四个字,原来他想说的是:放弃同性恋酒吧低价消费机会也是反感同性恋的一种“代价”,理论上确实可是算,但这证据太弱了,不具有多少说服力,因为很难将你不去该酒吧的各种可能理由分离开来,更重要的是:“近距离目睹同性恋行为对你构成代价”并不能证明“与同性恋者同处一个社区也对你构成代价”,而主张所在社区禁止同性恋行为,需要的是后一种证据】 【2012-08-10】 @洪浩_kaoputive:昨晚去一对邻居老夫妇家吃饭。他们是很好的人,虔诚的基督教徒。老爷爷说,chick fil a总裁发表反gay婚姻言论后,PSU也有学生想抵制这家快餐店,把它赶出校园。他于是写了信给校长支持Chick fil a. 他问我什么看法。唉,我真不知道怎么回答。原来我敢和中国朋友聊政治,却不敢和美国基督教朋友聊宗教。 @whigzhou:为啥你不觉得他是想跟聊言论自由呢? @洪浩_kaoputive:对,他说了他认为Chick fil a总裁有言论自由,但是从前后语境来看,他显然更想聊哪种婚姻才是对的。我觉得虽然反同性恋是反个人自由,但如果这类言论没有很强的攻击性,法律也不能禁止;而禁止纳粹言论是应该的。辉总怎么看这个问题? @whigzhou: 1)反同性婚姻只是反对同性关系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未必是反同性恋,比如我反对五言绝句获得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我不喜欢五言绝句 @whigzhou:2)反同性恋可能只是拒斥宽容同性恋的文化,未必主张禁止、惩罚或干预同性恋行为,因而未必侵犯个人自由,比如我可能拒斥儒家或伊斯兰文化,但我并不主张任何强制 @whigzhou:3)攻击性言论仅当指向具体个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时才构成侵权,才需要法律干预,泛泛的攻击都是合法的,比如有人说“你们人类比蟑螂更肮脏下贱”——我认为这在言论自由边界之内 @whigzhou:因为当攻击并非指向具体个人时,你不知道理论上的“被攻击者”是否真的在心理上受到了伤害,比如对我前面这句话,有人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觉得很有趣,有人或许还觉得很受用,够刺激,等等,只有被攻击者自己提出诉讼时,才表明他可能真的受到伤害了 @清风不识字偏爱乱翻书 辉总,法律该不该保护同性婚姻 @whigzhou:这个问法好像本身就不成立,婚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如果你已经认可同性间结成的那种关系是“婚姻”,那当然应该受保护,所以恰当的问题是,这种关系是否有理由获得婚姻这种法律地位?依我看,这问题应由最低层级的共同体决定 @whigzhou:将此类本属地方传统、本应由地方司法机构解决的问题,提升到联邦层面,是个错误  
[微言]枪

【2012-07-20】

@微天下 【“蝙蝠侠”首映枪击案细节曝光】据CNN,嫌犯身高约1米8,20余岁,犯案时身着黑色衣服并戴防毒面具。丹佛奥罗拉一家影院在放映“蝙蝠侠”30分钟左右,该嫌犯从安全出口进入,随后缓缓走上楼梯,随机朝观众开枪并引爆催泪瓦斯,现场有数名儿童,目前枪击已致14人死亡、50人受伤。警方已逮捕一名男子。

@猪头非: 我真心觉得禁枪是中国政府最英明的决策之一

@whigzhou: 那是,不禁到只剩土匪有枪怎么收保护费啊

@胡宾的围脖 许多国人又在替美国人的枪支泛滥担忧了,真辛苦他们了

@whigzhou: 为持枪权辩护 http://t.cn/htq0Mi 持枪权与政治权力 http://t.cn/h51WEe

@qwertyuiopmnv 嗯,禁枪之后,土匪仍然有枪,但对于普通的精神病人呢?有些人精神病突然发作,如果此时他有枪就危险了

@whigzhou: 和驾照一样,汽车比枪更危险,不给聋子发驾照,也可以不给精神病人发枪照嘛

@艾里克卡特曼: 枪除了伤人,还有别的用处吗?

@whigzhou: 威慑试图伤人者

@Ent_evo 有研究表明武器在身边时会增加人的攻击性。另外每年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走火和自杀

@whigzhou: 我很怀疑这个研究结果是否有普遍性,特别是,假如持枪者足够多,以致大家都预期对方也很可能持枪时,是否仍然如此

(more...)
标签: | | |
4442
【2012-07-20】 @微天下 【“蝙蝠侠”首映枪击案细节曝光】据CNN,嫌犯身高约1米8,20余岁,犯案时身着黑色衣服并戴防毒面具。丹佛奥罗拉一家影院在放映“蝙蝠侠”30分钟左右,该嫌犯从安全出口进入,随后缓缓走上楼梯,随机朝观众开枪并引爆催泪瓦斯,现场有数名儿童,目前枪击已致14人死亡、50人受伤。警方已逮捕一名男子。 @猪头非: 我真心觉得禁枪是中国政府最英明的决策之一 @whigzhou: 那是,不禁到只剩土匪有枪怎么收保护费啊 @胡宾的围脖 许多国人又在替美国人的枪支泛滥担忧了,真辛苦他们了 @whigzhou: 为持枪权辩护 http://t.cn/htq0Mi 持枪权与政治权力 http://t.cn/h51WEe @qwertyuiopmnv 嗯,禁枪之后,土匪仍然有枪,但对于普通的精神病人呢?有些人精神病突然发作,如果此时他有枪就危险了 @whigzhou: 和驾照一样,汽车比枪更危险,不给聋子发驾照,也可以不给精神病人发枪照嘛 @艾里克卡特曼: 枪除了伤人,还有别的用处吗? @whigzhou: 威慑试图伤人者 @Ent_evo 有研究表明武器在身边时会增加人的攻击性。另外每年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走火和自杀 @whigzhou: 我很怀疑这个研究结果是否有普遍性,特别是,假如持枪者足够多,以致大家都预期对方也很可能持枪时,是否仍然如此 @whigzhou: 死于枪伤最多的是自杀,这条似乎是反对禁枪的理由才对;走火导致伤亡多,这个问题跟考驾照类似 @che徐: 个人经验,因为有枪而亢奋,这在没有摸过枪的人身上非常显著,如果普遍有枪的话,心态就会平和得多 @whigzhou: 嗯,至少我知道,爪牙锋利的食肉动物比食草动物在面临同类间冲突时,会更谨慎克制 @Ent_evo 另外枪械一个麻烦在于家庭。买枪的人也许有合法证件,但枪械会增加全家的死亡率。 @whigzhou: 这不能成为禁枪的理由,因为这些成本是内化的 @whigzhou: 自杀的成本由自杀者自己承担,走火的成本也多半由自己家人承担,假如某人知道枪支给家人带来生命风险,仍决定持枪,更说明枪支对他很重要,至少超过该风险,关键是,没人会比他更在意自己家人的安全,这个权衡只能由他自己做。 @Ent_evo: 有,他的家人比他更在意。仅从这个角度讨论的话,枪证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发放 @whigzhou: 这个可以,发枪证时家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我赞成 @whigzhou: 只有当成本溢出到外部,持枪伤害无关旁人时,才有理由讨论是否对其进行限制的问题,内化的成本是私事,无须作为法律问题讨论 @Ent_evo: 持枪率和谋杀率正相关,这个算溢出吗? @whigzhou: 算,可以作为反对持枪的证据提出,但最终改变法律需要压倒对立证据,比如持枪的防卫价值和威慑犯罪的价值 @whigzhou: 相关未必是因果关系,杀人倾向严重者更可能去买枪,所以更应该让守法良民容易合法买到枪 @Ent_evo: 我觉得这个推论暗含了一个假定,就是大部分的杀人是由"杀人倾向者"完成,并且这些人是可以和“良民”有良好的区分的 @whigzhou: 我说的杀人倾向笼统的包括了各种可能导致杀人的反社会和犯罪倾向,它导致了大部分凶杀案,良民间激愤杀人当然也有,但比例低的多,上述情况足以导致你提到的统计现象 @Ent_evo:另外,我有个问题是,有关和无关是怎样界定的呢?如果我们并不知道枪支会增加家人的危险,我们会把家人当做有关人员来考虑吗?当我们考虑毒品、酗酒或者动物虐待倾向的时候,家人算作有关吗?同事呢?好友呢? @whigzhou: 这要看你是否持有个人主义立场了,对我来说,是。责任止于个人,至于他与别人的关系,需要他自己去处理 @Ent_evo:“是”是指的家人算作有关人员? @whigzhou: 算作有关人员,但这个关系要由他自己处理,比如我吸毒导致全家难过,这不是禁毒的理由,因为我给家人带来何种感受这种事情,是应由我自己处理的私事,不能由政府代替 @gd的皮皮虾: 禁与不禁归结为成本的算计? @whigzhou: 不是,当成本没有溢出时,与成本无关,所以内部成本再高(比如自杀)也不是禁止的理由,但成本溢出时,就不得不考虑成本了 @yxiaohan: 允许持枪,使不喜欢枪械或无能力持枪的人处于弱势地位,这显然不公平。 @whigzhou: 不允许持枪,让拳头硬的人处于强势地位,更不公平 @gd的皮皮虾: 可以禁毒禁酒驾,却不禁枪,逻辑在哪? @whigzhou: 我反对禁毒,赞成禁止酒驾,你赞成禁止开车吗? @艾里克卡特曼: 1,试图伤人者不必然接受这种震慑。2,如果个人持枪有震慑作用,警察的震慑应该更强大。3,持枪伤人的决心一下,几乎没有后悔的余地……至于个人权利的问题,很好解决,放弃就行了 @whigzhou: 1)无须必然;2)警察很少在场;3)点火烧房子决心一下也差不多;至于个人权利……要么您先自杀? @艾里克卡特曼: 禁毒的理由是:毒品一旦成瘾,就没有戒除的可能。不该有一种商品可以如此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whigzhou: 没有任何“商品”能剥夺人的权利,剥夺权利的,只能是人,是吸毒者在开始吸毒的那一刻放弃了自己未来做选择的能力 @whigzhou: 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未来选择能力,也经常这么做,比如订立契约 @松木木木: 我意思是,毒品使用或烟草使用带来的疾病负担,难道也是禁令造成的吗? @whigzhou: 这不是,但这项成本不是禁毒的理由,因为这是由吸毒者自己承担的,是他自愿选择的后果 @Ent_evo:回复@tertio: 媒体不知道,学术界是有定论的。随便举一篇文献 http://t.cn/zW6mRKH 这是讲海洛因带来的脑损伤的。 @whigzhou: 这当然是,但这是内部成本,没有溢出 @松木木木: 但这类商品的成瘾性会不可避免导致使用流行,造成的社会负担由谁来消解? @whigzhou: 1)成瘾性与流行怎么关联上的?2)只要流行是经由一次次个体自愿选择作出的,没有什么社会负担,只有个人负担 @Azzssss: 我可乐不能戒 @tertio: 你应该去告可口可乐公司 @赵昱鲲: 我要去告新浪。我戒不掉微博,每天浪费好多时间在上面,而且从老婆到各路向我催债的人,都在微博上,每天被他们骂得狗血喷头…… @whigzhou: 完了,我妈戒不掉大米,该去告谁啊? @Ent_evo: 个人脑损伤显然是内部的,不过脑损伤带来的丧失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犯罪呢? @whigzhou: 如果大脑损伤让他丧失自控能力,那与喝酒类似,如果只是丧失经济来源而增加犯罪几率,那就与烧钱类似,你认为可以禁止烧钱或可能导致破产的冒险吗? @whigzhou: 从法理上说,制止和惩罚犯罪只能针对近因,即,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那次意志行使,而不能无限向前追溯,只能追溯到当事人仍然清晰、具有意志表达能力的最近那一刻,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责任止于自由意志。 @whigzhou: 违背这一原则会导致无数荒谬的结论:一次投机冒险可能让你破产,破产后你可能会去偷去抢,所以要禁止你投机冒险 @tertio: 原理上来说就是: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 @whigzhou: 准确的说是,中间碰到自由意志,责任追溯链就立即中断了 @鲥鱼回来了: 我觉得香港制度还蛮贴近你对法律的部分意见,有卖淫的有嗑药的有混黑道的,用习惯法,有事儿交给法院解决。额,也许只是港剧里的香港? @whigzhou: 呵呵,香港好像也没这么自由哦,毒品也是禁的吧? @Ent_evo: 我觉得这纯粹是个可能性大小的问题。近因和远因的区分是相对的,我可以把因果链具体到神经元……如果投机导致破产的概率是0.5,破产导致偷抢的概率是0.01,那么不需禁止。但如果吸毒导致脑损的概率是95%,最后导致经济犯罪的概率是50%,那么就很可疑了 @whigzhou: 那烧钱拆房呢?100%破产哦 @Ent_evo: 这样破产之后不必然导致犯罪啊,因为把钱烧光了也不影响今后继续生活,还可以卖苦力,还可以减少开支。但对烈性毒品而言这个条件似乎不适用 @whigzhou: 哎,烧钱的是残疾老人呢?吸毒的是百万富翁呢? @执卷绨素 禁毒禁黄,可以说是政府提供一种叫做“优效品”的公共产品,目的在于防止你遭受各种可能伤害。在政府眼中,这时的你,是一个易受伤害和需要保护的未成年孩子的角色,而政府则扮演着仁慈家长的角色,社会结构呈现一种父子关系。政府通过提供优效品,指引良好生活,展现了慈父般的家长作风 @whigzhou: 说得好,这正是我如此强烈抵制它的核心理由,自由与父爱主义政府格格不入 【后记】其实Ent提出的“持枪率和谋杀率正相关”这条证据含义不明,其确切含义至少需要知道统计单位如何划分才能知晓,是地区间比较、国际比较、还是时间段之间比较、社群间比较,含义皆可不同。  
[微言]索马里与阿富汗

【2012-07-13】

@思想库报告 【国家衰败之六『索马里:没有法律和秩序』】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必须有运转有效的法律制度。没有这一点,国家没有希望提供秩序,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解决争端的机制,也无法提供任何基本公共品。虽然索马里、南苏丹有被国际公认的政府,但它们在首都以外的地方只有很少的权力。http://t.cn/zWqr90a

@聂日明: 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不同的社会结构,对应的最优社会仲裁体制是不同的,对应的就是法律与非法律体制治理下的商业活动的绩效结果是不一样的。@高利明 @傅蔚冈 @whigzhou

@whigzhou: 说“索马里没有法律和秩序”是非常无知的 http:/(more...)

标签: | | | |
4429
【2012-07-13】 @思想库报告 【国家衰败之六『索马里:没有法律和秩序』】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必须有运转有效的法律制度。没有这一点,国家没有希望提供秩序,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解决争端的机制,也无法提供任何基本公共品。虽然索马里、南苏丹有被国际公认的政府,但它们在首都以外的地方只有很少的权力。http://t.cn/zWqr90a @聂日明: 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不同的社会结构,对应的最优社会仲裁体制是不同的,对应的就是法律与非法律体制治理下的商业活动的绩效结果是不一样的。@高利明 @傅蔚冈 @whigzhou @whigzhou: 说“索马里没有法律和秩序”是非常无知的 http://t.cn/zWIHvpQ @whigzhou: 索马里的问题主要是,部分现代元素(步枪/皮卡/电话)冲击了习惯法和传统秩序,却又没带去现代法律与秩序 @王弼正 现在好像依旧没有资本愿意到索马里投资啊 @whigzhou: 那是,习惯法可堪维持传统秩序,但不足以支持市场经济 @whigzhou: 部落习惯法的特点之一是非强制性,仲裁者只管裁决不管执行,执行靠的是当事人对习俗和仲裁权威的尊重,在传统熟人社会,这是很强的约束,公然藐视裁决就是自绝于社区,而在流动性大社会,这样的约束靠不住 @聂日明: 我看你给的链接中,XEER是无国籍普通法体系,在以前的国际关系和技术水平下似乎是可行的? @whigzhou: 是的,在部落时代,Xeer已经算得上相当成熟的习惯法了,比阿富汗的成熟很多,后者的世代血仇循环还很普遍 @whigzhou: 阿富汗的情况可参见弗雷德里克·巴特:《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 http://t.cn/zWIQAYq @聂日明 辉总讲一下,枪/皮卡/电话是怎么冲击了以前的Xeer @whigzhou: 这个还用讲吗?如此强大的新型武力和组织能力突然放进传统社会,力量均衡和传统权威自然会被破坏 @whigzhou: 当文化差距太大时,一个外人的出现就足以瓦解传统权威和他所代表的秩序,比如一位现代医生,治好几个病人,一位传教士,拿出神一样的现代器物(比如照相机),可能就足以动摇传统信仰,类似的事情在西太平洋社会被报道过多次 @聂日明: 这种习惯法,执行靠的是长期关系执行,而非第三方执行,这和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有何区别? @whigzhou: 这个……你先预付点钱好不好?  
[饭文]防范骚扰的成本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

防范骚扰的成本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
辉格
2012年6月26日

上海地铁官方微博用一个透明装实例提醒乘客谨慎着装,以防骚扰,结果惹来大批抗议声,几位女性还亲临地铁现场,举牌宣示她们的态度: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不过依我看,上海地铁的提醒基本上还是善意的,错就错在不该在最后拖了句“姑娘,请自重啊”,这就对衣着开发者构成了指责,暗示在骚扰事件中她们是有过错的。

许多批评和抗议者将地铁方的言论视为对骚扰行为的开脱,但他们显然没有这么做的动机,更可能的是,他们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作为地铁运营商,对发(more...)

标签: | | | | |
3545
防范骚扰的成本不能完全转嫁给别人 辉格 2012年6月26日 上海地铁官方微博用一个透明装实例提醒乘客谨慎着装,以防骚扰,结果惹来大批抗议声,几位女性还亲临地铁现场,举牌宣示她们的态度:我可以骚,你不能扰;不过依我看,上海地铁的提醒基本上还是善意的,错就错在不该在最后拖了句“姑娘,请自重啊”,这就对衣着开发者构成了指责,暗示在骚扰事件中她们是有过错的。 许多批评和抗议者将地铁方的言论视为对骚扰行为的开脱,但他们显然没有这么做的动机,更可能的是,他们想表达这样一层意思:作为地铁运营商,对发生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骚扰事件通常负有一些责任,即便没有法律上的,也有道义或声誉上的责任,但是该责任的大小应视其对事态的控制能力而定,假如骚扰的潜在受害者自己完全放弃审慎,不采取显而易见的预防措施,使得运营商无论怎样加强防范(比如增加保安和摄像头),都无法控制骚扰频发的情况,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再为这一事态而指责运营商了。 这就好比停车场也对客户车内物品失窃负有某种责任,但假如许多停车者都不锁车门不关车窗,那就很难将失窃归咎于运营商了;法律在划定责任边界时,需要考虑(无论是法官的理性思考还是形成习惯法的自发机制)执行这条边界的可能性和成本,假如成本不合理,那就不会是一个稳定的均衡,因而不会是一条稳定的边界。 所以,无论是财产权还是骚扰所涉及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权利的主人首先要承担主要的保护成本,而不能把负担都转嫁给司法系统(也就是间接的转嫁给别人);这一原则基于这样的假定:权利的主人有最强烈的动机去防范侵权,也拥有最佳的信息条件,知道该如何防范,假如你既不想被骚扰,却又不愿采取最简单易行的防范措施,那就没有理由要求所在场所的主人或司法系统为你提供保护,这并不是说侵权行为是对的,而是说保护是有成本的,寻求保护首先要证明有关权益值得保护,而最起码的证明是你自己的确珍惜它。 除此之外,衣着与骚扰还有另一种关系,上述谈论都假定“什么是骚扰”是清晰而容易界定的,对于身体骚扰,这问题不大,但言语骚扰就没那么清楚了,其界定标准高度依赖于特定社会的习俗和各种圈子的亚文化,同一句话,在不同文化或亚文化中,可能是恭维,可能是骚扰,或者只是中性的搭讪;在某些较为边缘的亚文化中,含有性意味的搭讪或挑逗性言辞是人际交往的常规行为,并不被视为侵犯,甚至可能是受欢迎的,即便对方是陌生人。 在传统小社会,与主流文化相牴牾的亚文化是难以存在的,但现代都市大社会对多元文化具有更大的宽容性,只要遵循自愿和非强制原则,相互间格格不入的亚文化可以相安并行于同一社会,在地理空间上可以交错重叠,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场合,可以在不同亚文化中切换,以不同的人格面貌与不同圈子交往,这种多样性正是现代社会繁荣与自由的体现。 在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人们会借助各种文化符号来标识各自所属的亚文化,这些符号传递着大量的信息: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希望被如何对待,原意与哪些人交往……而服饰发型是其中最常用也最重要的一种;所以,假如你明知某种穿着方式容易被与某种文化联系起来,而那种文化中的交往方式是你不能接受的,却又不在选择衣着时加以留意,那么,当别人果真把你当成“那种”人,以他们特有的方式和你说话时,你就没有理由斥之为骚扰了。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七八十年代美国许多地方的妓女以紧身豹纹装和短皮裤等特定服饰来标识自己的身份,国内刚刚开放时,许多时髦女性不明就里的加以模仿,试想,假如这些模仿者旅行到美国,而四处遭遇召妓客搭讪,她们是否有理由诉其骚扰呢?同样,假如我们要求法律无视各种非主流亚文化的内部习俗,而无条件的以主流文化标准来界定人际行为的正当与否,那无异于主张消灭文化和价值多样性。
[微言]粟米斑腩饭

【2012-06-18】

@恶人谷江小鱼 香港刚刚新闻节目,快餐厅的粟米斑腩饭基本不是用石斑鱼做的,而多是价格低廉的鱼。采访及一店主,他说茚这样起名,包括龙脷鱼饭也是用其他鱼替代。国内也有用猪鸭肉替代牛羊现象,你怎看?

@sw小橘子: 这个案例很有趣,特别是加上评论中的假设前提:价格与低价鱼相应,绝大多数顾客知道内情,但同时必定有少数人不了解情况。这个案例的有趣在于,不能简单地用顾客的“合理预期”来解决。当多数人可以合理预期到真相,而少数人的误解也可以被合理预期到时,情况就更微妙了。不过,因为使用真食材名不会

@whigzhou: 我觉着这个案例正好适合用来讨论合理预期原则啊,因为字面上陈述不实,所以证明名实相符预期之不合理的责任就在店方,假如他能证明这一点,就不构成欺诈,不过这可能很难

@whigzhou: 因为他不仅要证明常客不会如此预期,还要证明他能够预期到的客人都不会如此预期,假如他的店铺经常有不熟悉这些菜名(more...)

标签: | | |
4363
【2012-06-18】 @恶人谷江小鱼 香港刚刚新闻节目,快餐厅的粟米斑腩饭基本不是用石斑鱼做的,而多是价格低廉的鱼。采访及一店主,他说茚这样起名,包括龙脷鱼饭也是用其他鱼替代。国内也有用猪鸭肉替代牛羊现象,你怎看? @sw小橘子: 这个案例很有趣,特别是加上评论中的假设前提:价格与低价鱼相应,绝大多数顾客知道内情,但同时必定有少数人不了解情况。这个案例的有趣在于,不能简单地用顾客的“合理预期”来解决。当多数人可以合理预期到真相,而少数人的误解也可以被合理预期到时,情况就更微妙了。不过,因为使用真食材名不会 @whigzhou: 我觉着这个案例正好适合用来讨论合理预期原则啊,因为字面上陈述不实,所以证明名实相符预期之不合理的责任就在店方,假如他能证明这一点,就不构成欺诈,不过这可能很难 @whigzhou: 因为他不仅要证明常客不会如此预期,还要证明他能够预期到的客人都不会如此预期,假如他的店铺经常有不熟悉这些菜名的外地人光顾,那恐怕就证明不了了,在香港这样的国际化都会,很可能是这样 @小野猪君: 这算不上什么欺诈吧?如果是欺诈,就是用假的石斑和龙利鱼给顾客,但收的是真的石斑和龙利鱼的价钱。就像街边大叫,大甩卖,南非蓝钻石戒指,5块钱一个一样。 @whigzhou: 这条界线对信息条件和价值差额很敏感,不能如此外推,5块钱的钻石当然没道理相信,但食客是否有理由像了解钻石价格一样了解石斑鱼的市场价? @tertio: 价格低到以常识判断为假也应该不构成欺诈 @whigzhou: 不能排除他们和熟客达成默契的同时蒙骗不明就里的外人的可能性,虽然蒙骗额不大,但即便只是作为一种生意招揽手段也要负责任的 @sw小橘子: 我觉得分歧还是在于少数人能否预期到价格低的不合理的商品使用了假食材。 @whigzhou: 反正要是该餐厅理应想到像我这样对石斑鱼行情无知却又听说过石斑鱼美味的人也可能光顾,那就不对了,我本人就是他的不利证据 @sw小橘子: 如果他不了解石斑鱼的市场价,那么命名为石斑鱼也无法成为诱骗理由。 @whigzhou: 不是啊,我可能听说过石斑鱼很好吃,或者仅仅因为没吃过,想尝鲜 @小野猪君: 这不是在说快餐店的事嘛。。。。。。。。。。。 @whigzhou: 我是说这个类比差别太大,无效,钻石价值尽人皆知 @tertio: 老板不可能为小的可能性做准备吧,即使他预期到会有这样的人。他们的心理就是:人家都这么写,我也一样 @whigzhou: “人家都这么写,我也一样”本身不能成为理由,我看到好多人都在哄抢,我去抢还是犯法 @whigzhou: 你指的可能是另一种情况:该做法已普遍到成为惯例和习俗,也相当于“粟米斑腩饭”这个词汇已经脱离了石斑鱼这个摹状义项而成了专词,同样,这一点需要他来论证 @sw小橘子: 通过辉格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又加深了对“合理预期原则”的理解啦。合理预期不是指多数人会有的预期,而是任何人“合理”的预期 @whigzhou: 不过这里确实存在权衡(所谓自由心裁)余地:是外人有责任了解当地习俗?还是当地人有责任照顾外人对习俗的无知?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将体现他们对此的态度 @sw小橘子: 嗯,自由心裁 @whigzhou: 所以我觉得,如果能证明这种惯例确实存在,但外人又很可能不了解,那么两种判法在法理上都不算错,只是在看待香港对外人应有的友好性上态度不同 @whigzhou: 可是……可是……,前面说了一大堆,大家都是在“粟米斑腩饭”里的“斑”字是指石斑鱼这个前提下说的,可是,不明就里的外人,是谁告诉他此斑为何斑的呢?哈哈,好像全都白说了 @sw小橘子: 除了对应有的友好性的看法,回到我最初的直觉,我觉得权衡的另一个考虑是改变惯例涉及的代价与外乡人因此获得的好处。比如改菜单的成本,了解这道菜新名称的信息成本,以及外乡人就餐的比例等 @whigzhou: 我拒绝功利主义 @whigzhou: 翻了一下,以前也讨论过“当两个合理预期相冲突时怎么办”这个问题 http://t.cn/zWzDCNq @喂羊的月亮熊: 按照霍姆斯的说法,应该是长期卖碗仔翅和吃碗仔翅的香港人胜诉,大陆人败诉。 @whigzhou: 嗯,好像是这样 @恶人谷江小鱼: 换做交易费用或许就不那么难听而有抵触了嘛。所以我说,关键之处还是要分阶段考虑现状。刚出现时,是欺诈;既成普遍现实,应宽容 @whigzhou: 原则是同意的,问题是“普遍”的界线需要具体认定,对一个小社区普遍的,对稍稍扩大了的社区可能不普遍 @whigzhou: 以前我提过一个类似案例:某村人家普遍将狗放在室外,且狗们对外人很不友善,时而伤人,有村民邀某甲来做客,未提醒此风险,进村时被狗咬伤,主人是否有责任? 【后记】 1)说了半天,其实我最终对此类案例也没有确切看法,不过就“粟米斑腩饭”一例而言,倒还可以细究一下:若食客认为自己受骗,那么他是如何获知该饭名中的“斑”是指石斑鱼呢?若是店家告诉他的,那显然构成欺诈,若是打听来的,那么,既然他愿意花功夫去打听,却又没打听清楚,责任似乎就在他一边了。 2)“我拒绝功利主义”,这句话过头了,我其实并非在法律分析的任何层面上排斥功利主义方法,否则也不会如此推崇科斯/波斯纳/大卫弗里德曼了,我只是认为功利主义方法的适用应限制在某些层次上,这个题目说来话长,具体以后再澄清,不过细看之后,用这句话来回应小橘子的那句,是不对的。  
[微言]血汗与管制

【2012-05-20】

@Feng华君: @游侠若兰 @tertio @whigzhou 你们怎么看这个问题呢?//@闾丘露薇:http://t.cn/zOm1rAR走读大中华,都市中的"白领民工"

@whigzhou: 看了个开头,对这种填空式的报道没啥兴趣,后面会填些什么内容,从女主持那种菩萨式急切点头状就能猜到了,呵呵

@tertio: 丧心病狂的左派煽动

@Azzssss: 成本是放弃的最高代价。他们要是不当所谓的"白领民工",你要他们去干嘛呢?

@whigzhou: 何不食肉糜?

@Feng华君: 雇员愿意接受低成本甚至威胁自己的健康的工作都没什么,不过作为雇主,雇主一方当然动机是压低成本,但是他要想低到威胁雇员的健康呢,比如矿主,他想低成本开矿,低到完全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呢?

@whigzhou: 那要看人家是否愿意出售健康和安全嘛,假如愿意,说明工人用这些换到了他更珍视的东西

@Feng华君 ……多年前是国营煤矿矿长,他们每年省公司开会,要领一个名额,是矿难死亡名额,在这个名额内矿长就没事,我那时候就清楚知道,只要安全措施足够,并多矿工做好必要的安全培训,很多灾难可以避免,但这一切都是成本

@whigzhou: 国营把个人自由选择变成了政策,凭空负上了道德责任,那就活该挨骂了

@whigzhou: 健康与安全在个人价值序列里排在哪个位置,旁人无从指手画脚,许多人都愿意部分(可能是概率意义上的部分)的牺牲健康和安全,去换取他更需要更珍视的东西,攀岩、赛车、拳击、足球、冲浪、跳水,伤害性和危险性都名列前茅,然后呢?

@Feng华君(more...)

标签: | |
4296
【2012-05-20】 @Feng华君: @游侠若兰 @tertio @whigzhou 你们怎么看这个问题呢?//@闾丘露薇:http://t.cn/zOm1rAR走读大中华,都市中的"白领民工" @whigzhou: 看了个开头,对这种填空式的报道没啥兴趣,后面会填些什么内容,从女主持那种菩萨式急切点头状就能猜到了,呵呵 @tertio: 丧心病狂的左派煽动 @Azzssss: 成本是放弃的最高代价。他们要是不当所谓的"白领民工",你要他们去干嘛呢? @whigzhou: 何不食肉糜? @Feng华君: 雇员愿意接受低成本甚至威胁自己的健康的工作都没什么,不过作为雇主,雇主一方当然动机是压低成本,但是他要想低到威胁雇员的健康呢,比如矿主,他想低成本开矿,低到完全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呢? @whigzhou: 那要看人家是否愿意出售健康和安全嘛,假如愿意,说明工人用这些换到了他更珍视的东西 @Feng华君 ……多年前是国营煤矿矿长,他们每年省公司开会,要领一个名额,是矿难死亡名额,在这个名额内矿长就没事,我那时候就清楚知道,只要安全措施足够,并多矿工做好必要的安全培训,很多灾难可以避免,但这一切都是成本 @whigzhou: 国营把个人自由选择变成了政策,凭空负上了道德责任,那就活该挨骂了 @whigzhou: 健康与安全在个人价值序列里排在哪个位置,旁人无从指手画脚,许多人都愿意部分(可能是概率意义上的部分)的牺牲健康和安全,去换取他更需要更珍视的东西,攀岩、赛车、拳击、足球、冲浪、跳水,伤害性和危险性都名列前茅,然后呢? @Feng华君: 如果一个雇主,因为他能大胆到不顾雇员的生命,然后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取胜,你怎么看? @whigzhou: 这要看他是否预先将自己了解而雇员很可能不了解的风险告知了雇员,若充分告知了,双方得利,挺好,比如赛车队老板 @Feng华君: 象这类节目,如果曝光老板不顾员工死活,然后让大家不要去光顾这家酒店,让他在竞争中失利是不是更好? @whigzhou: 他们有权这么做,虽然这么做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但他们有权追求自己的利益 @whigzhou: 当然,以我的价值观看,这么做是非常恶劣无耻的,为满足自己审美小需求而破坏大量合作互惠机会 @Feng华君: 还有一个得益方你们忽略了,就是老实遵守劳动法的酒店……他们不应该在竞争中胜出吗?我是一个创业者,每分钟我都觉得在输给没有底线的人,你们怎么看? @whigzhou: 你说的底线是什么?从自愿交易双方获利突破了什么底线?依我看呼唤劳动法这样的恶法,借政府之手来打败对手才突破了底线 @Feng华君: 健康生命的底线,如矿难 @whigzhou: 每次开车上路都让我丧命的风险,但若有人禁止我受雇为卡车司机,我认为他才突破了我的底线,健康和生命若不能由自己自由支配,还要个屁 @whigzhou: 香烟每天都损害着我的健康,哪天谁要是禁止我抽,我他妈操他祖宗十八代 @Feng华君: 好吧,我不说遵守劳动法的酒店,就是那些能兼顾好员工健康酒店,他们不应该在竞争中胜出吗? @whigzhou: 自愿前提下,这么做无非就是拒绝与相对轻视自己健康的人做交易,这会让自己的企业显得比较干净,远离血汗,雇主如此追求无可厚非,但没什么可夸奖的,远离血汗的意思就是拒绝帮助血汗阶层 @Feng华君: 回复@whigzhou: 人当然有权选择自杀,我支持,我的意思是在雇主这边,他们真的有无限的欲望要压低成本,这种欲望是不是完全不应该受到节制? @whigzhou: 任何成本都不会被单方面压低,任何价格是交易两侧议价的结果 @whigzhou: 某煤矿通过在安全措施上投资,将死亡率降低一半,因为风险降低,雇主现在能以更低工资吸引工人,这么做的效果,只是用更偏好安全宁可接受较低工资的工人,替换了那些宁可多冒风险也想挣更多钱的工人,看不出这一替换在道德上有何优越之处,而且,如果工资降幅足以抵偿安全投资,雇主无须强制也会这么做 @whigzhou: 假如雇主宁愿自己负担安全投资而不降工资,那么竞聘的人就多了,如此他可以挑出更优秀的工人,结果还是一样:那些缺乏其他优势而以其愿冒风险为比较优势的工人,只能另寻出路了,换句话说,他们少了一位愿意购买其血汗的买家,需要另寻买家来出售血汗,血汗贬值了 @杰克华君: @tertio @whigzhou 我认为理性和感性,如果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一定是我们考虑少了某些地方。比如刚才我们讨论的酒店问题,感性上我觉得五星级酒店不应该这样,逻辑上解释:假设没有劳动法,酒店也不应该无休止的延长雇员的劳动时间,雇员心情精神如果受影响,服务质量也会下降,客户会流失。 @whigzhou: “感性上我觉得五星级酒店不应该这样”——作为经营策略,这个直觉可能是对的,血汗味和五星级形象不融洽,高端服务业避免沾染血汗可能是恰当策略,还有奢侈品制造业也是,但拒绝(通过雇佣交易)帮助血汗阶层,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弹道德高调的理由 @Feng华君: 嗯,对,客户如果对住酒店价格敏感对服务质量不敏感会选择三星四星的酒店,酒店的内讧和客户也没什么关系。这件事恰恰是非常高端的酒店客户,一个银行家引起的,他敏感到关心服务他的人的上班时间,呵呵 @whigzhou: 对啊,这跟大户人家雇奶妈也要量三围考六艺不是一个道理嘛 @whigzhou: 其次,价格机制和市场规律本来就是反直觉的,感性/理性不符很正常,人类心理并非为理解市场而准备 @whigzhou: 比如,向断腿乞丐施舍其实是在购买和激励自残/残害行为,这一原理同样也是反直觉的,但也是正确的 @whigzhou: 许多道德诉求名义上是同情和帮助他人,其实是为了避免难堪现象污染自己的眼球,血汗工厂之外,最典型的例子是肉刑,如果法律允许死刑犯在死刑与砍腿之间选择,许多死刑犯显然会选择后者,但公众宁可把他们一律吊死;历史上,死刑比例曾随肉刑废除而上升到很高,此类诉求不过满足了诉求者的审美需要 @whigzhou: 吊死了眼前清静,缺了腿在我眼前晃让我心里发毛。 @丫力山大的献头君: 但是“死刑比例曾随肉刑废除而上升到很高”这一现象,是否是站在公众的角度所能察觉到或预期到的? @whigzhou: 这一原理无须由“他们是否预见到死刑因肉刑废除而增加”来判断,只要问问他们“是否赞成允许死刑犯选择肉刑抵死”即可 @嘛吐: 血汗是不值钱的,只购买血汗的公司,长期来说也一定是在人力管理上会出问题的公司,相反,能做出新型管理的公司,很多更能激发员工潜能,降低管理成本,增进公司效益,甚至扩大公司规模,扩充员工队伍,增加更多就业 @whigzhou: “血汗是不值钱的”——这句话你去跟出事矿工的家属说,记得多带几个保镖 @黄少卿: 矿主的选择是涉及道德的,尽管生命通过赔偿可以表现为货币价格,但投资安全而不是等人死了再赔显然更具有道德。所以安全问题光有事后的司法不够,需要事前的安全监管。中国往往由于能够人死了弄成失踪免赔、低价赔、拖着不赔,因此矿主很容易变成风险偏好者。中国需要完善司法赔偿,更要加强 @whigzhou: 那可未必,要看哪个合算了,而合算点就是双方议价的结果,全部改成无人工厂最安全了,同时工资当然也降到了零,离开自由选择,你怎么知道合理点在哪里? @whigzhou: 在风险降到0之前,安全投资可以无限进行,把货车武装成坦克,粉尘降到实验室水平,到哪里才算合理?离开工人对风险与工资的权衡、雇主对边际成本与产出的权衡,这个点怎么找? @做人低调都有人抢: 表示不赞同,从人的需求层次论,那些卖血汗的大部分是为了生理需要,不是生活所逼会去?当你发现自己收入不能跟上生活的基本支出的话或许会更加明白 @whigzhou: 正因为此,剥夺他们出售血汗这一他们仅有的优势资源,才显得更加罪恶和凶残 @黄少卿: 首先要确定什么可以议价,生命权可以议价吗?法律在这个领域是空白的吗?我们讨论现实问题不能用黑板经济学,不能脱离法律,也不能脱离社会规范。这些东西是你所谓议价或自由选择的前提,你的分析 @whigzhou: 不是正在谈论法律和规范的合理性吗,如果因为恶法既已存在就是合理的,那我倒是没话好说了 @黄少卿: 没有人说必须把安全风险降低到零。但是任何文明社会对于煤矿行业都有安全标准的要求。这个标准之上,才存在你说的权衡。 @whigzhou: 说到底你还是要让别人来替劳动者决定何等风险才是他们值得去冒的,他们自己的意志算个屁 @黄少卿: 那你说说中国目前关于煤矿安全的规定哪些条是“恶法”? @whigzhou: 其中全部限制双方契约自由的强制性条款,和限制经营者进入准入门槛 @黄少卿: 法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怎么是替别人决策?如果你不喜欢中国的安全立法,那英国、美国、日本,等,他们不是社会博弈出来的吗? @whigzhou: 跟哪个国家的没关系,只要它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限制了的双方契约自由,我都反对,“社会博弈出来的”未必是好东西,有不是“社会博弈出来的”东西吗? @沉喧-Leo 這種全知全能的原教旨不能看看真實世界麼?礦工如何區分安全的礦和不安全的礦?礦主會如實的準確的告訴礦工安全程度麼?就礦工的龐大數量,採礦的安全是否真能反映到工資價格上?就算能反映,工人到底是在“賣命”還是在出賣“勞動”?兩者是否可以混為一談? @whigzhou: 你刚好说反了 @whigzhou: 我恰恰不需要了解这些,因为矿工是人,而你忘记了矿工是个大活人这一事实,因为矿工是人,我相信他最关切自己的安全和利益,最有动机去了解有关信息,最有资格为自己做权衡和判断,所以我只需要知道他的选择是自愿的、没有受欺骗即可,而你们这些主张干预和管制的人,才需要一个全知全能者。 @沉喧-Leo 說你是黑板經濟學還不信。最有動機去了解,所以就能夠了解?這是典型的認為信息獲得不需要成本。我請問,充分了解採掘業的安全問題,需要多大成本?礦工就算最有動機,是否有能力 @whigzhou: 你这种就是泥鳅式辩论者,一点上垮掉马上偷偷转到另一点,能不能男人一点,转移论题之前先把前面的错认了? @徐轶青: 辉格,我的观点在你们之间。如果矿工的outside option受到限制,他的认别能力是有可能影响他的判断的。即使完全知晓,受法治环境所限,也有可能无力改变。外部监管者的信息是否更全面,则另当别论 @whigzhou: 信息不对称当然可能是个问题,但市场和既有契约法律有很多方式可以处理信息问题 @whigzhou: 假如有证据证明雇主比矿工了解更多安全风险,法律可向雇主施加告知责任,假如双方了解都不够充分,那么了解更充分的人可以去向他们告知,或者在网上公布,矿工难道那么不关心关乎自己生命的信息?如果存在第三方风险统计和评估机构,法律甚至可以要求雇主事先获得并公布评估结果,作为订立契约的前提 @whigzhou: 实际上,监管者从来不朝这个方向走,因为监管目标压根就不是为矿工着想,而是为了满足旁观者心理需求 @徐轶青 侵权法实际上就是在模拟无数讨价还价过程。在大陆法系里,侵权法(1)通常不怎么有时效性(2)执行难。这时管制就有可能是合理的 @whigzhou: 这是大陆法自身的问题,无法灵活适应私序演进的形势,这要改进其法律体系来解决,转向管制只能让事情更糟,因为管制更脱离实际、更一刀切、更缺乏自我纠错机制 @whigzhou: 司法程序提供了:具体而直接的利益关切与诉求者、对立的证据呈现、对等的抗辩与质证、中立的倾听者、独立于政治派系的裁决者、基于众多分散案例的试错和反馈、渐进的惯例形成、修正和废弃,而在产生管制条例的政治过程中,这些元素要么不存在、要么缺乏程序规范 【2012-05-21】 @whigzhou: 那些主张向雇主们施加契约之外责任的人,我猜其实内心仍将雇佣视为一种依附关系,就像古代的主仆、领主-附庸、公子-门客、寨主-喽罗、国企-职工关系,这些依附关系中,交易的是一揽子生存套餐,所以领主对其附庸的整个生存状况负责,自家仆人面黄肌瘦衣衫褴褛,主人确实脸上无光 @whigzhou: 否则的话,在形形色色交易中,雇佣关系为何如此特别?雇主只是雇员的诸多交易对象之一,为何偏偏他被挑出来承担额外责任?被迫为雇员支付养老/医疗保险的,为何不是他的论文导师、开户银行、村长、物业公司、隔壁超市、教区牧师、离他最近的那家火葬场老板? @whigzhou: 为何不是关注他的粉丝们?  
[微言]《宪法》vs宪法

【2012-04-29】

@吴澧-猪草园:长微博简单谈谈托马斯#阿奎那#的人间法、自然法和神授法概念,及与西方泯注体制的历史关联。这是是回答网友 @briony4 的问题:“关于读这几本书的动因,右边五本好理解。左边两本是为神马?老农最近在研究辛格、贝娄?大英百科那个系列选了阿奎那,而不是 Vol 18 的奥古斯丁,请问为神马?”

@学经济家: 强烈转发。“人世并无完美的幸福,但却仍有幸福可求;法制不应是驱往完美天堂的鞭子,而应是保证各人自求自福的公益”“法制在红朝困难重重,往下看遍地刁民,网上看漫天罗网”。不知自愿夹在中间的公知们怎么看。

@whigzhou: 看完这个对“法律是什么”理解更清楚了吗?我怎么觉得只会更糨糊啊?

@whigzhou: “整个中世纪,阿奎那都是教义权威”,中世纪真是根超级橡皮筋,阿奎那死时离文艺复兴都不远了(好吧,还差好几十年呢),怎么整个法啊?我看叫文艺复兴先驱还差不多

(more...)

标签: | | |
4235
【2012-04-29】 @吴澧-猪草园:长微博简单谈谈托马斯#阿奎那#的人间法、自然法和神授法概念,及与西方泯注体制的历史关联。这是是回答网友 @briony4 的问题:“关于读这几本书的动因,右边五本好理解。左边两本是为神马?老农最近在研究辛格、贝娄?大英百科那个系列选了阿奎那,而不是 Vol 18 的奥古斯丁,请问为神马?” @学经济家: 强烈转发。“人世并无完美的幸福,但却仍有幸福可求;法制不应是驱往完美天堂的鞭子,而应是保证各人自求自福的公益”“法制在红朝困难重重,往下看遍地刁民,网上看漫天罗网”。不知自愿夹在中间的公知们怎么看。 @whigzhou: 看完这个对“法律是什么”理解更清楚了吗?我怎么觉得只会更糨糊啊? @whigzhou: “整个中世纪,阿奎那都是教义权威”,中世纪真是根超级橡皮筋,阿奎那死时离文艺复兴都不远了(好吧,还差好几十年呢),怎么整个法啊?我看叫文艺复兴先驱还差不多 @whigzhou: “但你从头读到尾,也不会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英格兰宪法这个宪法老祖宗,难道不也是这样? @whigzhou: “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没听说过日耳曼习惯法不是法律啊?封建法是哪个统治者制订的?“制订”大宪章的人里头,约翰还是男爵们算统治者啊? @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1640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 @whigzhou: 就算把中世纪延长到1640年而不是通常认为的1453年,从罗马帝国崩溃到阿奎那也占了2/3吧? @吴澧: 回复@whigzhou: 文艺复兴不是中世纪的事吗?中世纪的下限,国内通常用1640年的英国革命。又,阿奎那的人间法,似乎是指成文法。 @whigzhou: 又,“在阿奎那的时代,法律当然都是统治者制订的”——这句话显然不是在引用阿奎那的看法,而是在陈述作者自己对那个时代法律的看法吧? @Victor_Tianlong 英格兰可不是,各国王室法令最少的 @whigzhou: 鉴于吴澧老师已将话题限于“被现代”的新国家,英格兰咱就暂时不提了:) @吴澧:回复@whigzhou: 你批评得对,不该说“整个”中世纪平时主要对中世纪向现代的转变感兴趣,看的相关书籍多在亚里士多德再发现到美国立国这一段,写溜了 @whigzhou: 嘿嘿,我更想听听你回答另外两个质疑:1)成文法或宪法的合理性何故要以“知道制订宪法的主体究竟是谁”或“全民制法”为前提?2)在你的可赖之以“治国”的“三法”中,习惯法置于何处? @吴澧: 你谈西欧?我考虑本国“合理性”是历史概念,奴隶制还有“合理”的时候。红朝是铲掉旧基础重新制法,并不是延续前朝体制,这就有学哪一方面的问题。当代新建国家,都是“被”进入现代,都是用成文法的吧? @whigzhou: 嗯,这就触及到你们民主公意派和我们宪政进化派的根本分歧了,依我看,新国家“被进入”现代的过程,并不是制订成文法的过程,而是既有宪政秩序扩张的过程,说难听点就是宪政殖民过程,而后者也不是制订的,《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后者是一套继承自英国且仍在演进中的习惯性规范 @whigzhou: 这一分歧的现实含义,或许不久后便能在埃及看到,那里正在进行的制宪的代表性丝毫不亚于美国制宪,条文也够现代,看结果吧 @吴澧: 这派还划得真快啊给个链接吧,说明这两派区别的文章,让俺学习学习 @whigzhou: 哈耶克咯,比如《法律、立法与自由》 http://t.cn/aEzUu5 翻翻最高法院早期史,看看三权分立是不是制宪国父设计的,再比较一下前英国殖民地和拷贝美国宪法的国家之间的现代化后果咯,这些对吴总都是小菜一碟,我就不指导鸟 @whigzhou: 最后,我的傍美定律作为饭后茶点附送 http://t.cn/hbOPrI @Alcibiades: 辉总,你认为宪政进化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可以怎样进行呢? @whigzhou: 被俄国佬吓的投靠美国做跟屁虫啊,现在撅起了看来没戏,别的抱歉想不出 @踢星星: 貌似已经跟上屁了。撅起啥的,不过嘴皮上逞逞强而已。前途光明 @whigzhou: 不是哦,妨碍跟屁不需要撅起到跟美国平起平坐,只须撅起到不怕俄国即可 @whigzhou: 迄今没有哪个国家的证据显示,宪政确立是“全民立法”(或者较弱版本的民意代表制宪)的结果,不仅加拿大、澳洲、新西兰、香港在宪政确立很久后根本没有《宪法》,美国也算不上,各州宪政早已确立,制宪只是将其延伸到联邦层面,其真正确立也要等到马歇尔法官和南北战争之后,其结果不是国父们所能预见 @whigzhou: 至于后进国家,宪政与法治转型成少败多,而在影响成败的诸因素中,看不出“全民立法”有什么积极作用。 @whigzhou: 促成和维持宪政的机制微妙无比,远非制宪会议或宪法条文中所能窥见,比如从法律条文和政体组织中,你怎么能看出美国、德国或日本不会拉美化?假如只给火星人看这些条文,能猜到其中差别吗? @徐轶青: 这较接近Acemoglu等人的看法。 @whigzhou: 嗯,他的东西粗听上去不错,不过读过之前不确定是否相似 @徐轶青: 回复@whigzhou:他历史做得不够细。辉格,你认为主要是社会集团之间的制衡,还是某种社会规范? @whigzhou: 这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互反馈,势力/预期/信念/行为/规范之间轮番相互强化,最终确立为制度 @whigzhou: 考虑两条反馈链路:1)两支力量实现均衡-试图打垮对方者需要第三者支持-争相讨好第三者-第三者站稳脚跟-第三者意识到其存在依赖于均势,谁也不投靠-三方均衡得以维持-继续迭代…… @whigzhou: 2)势力对称-妥协-提高下次妥协预期-妥协与均衡的信念加强-共同信念成为规范-妥协更容易发生-更多人受益于规范-规范破坏成本提高-均衡与规范更容易维持  
[微言]儿童权利与不知情失窃

【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more...)

标签: | | | |
4215
【2012-04-25】 @wayshall 延伸看了一下,看到“儿童的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而是属于其父母的,这个太颠覆了吧,那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岂不是合法? @whigzhou: 未必啊,他的邻居们或许拥有阻止他虐待孩子的权利 @whigzhou: 人类过度发达的移情能力总是让他们在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忘了那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其所指向对象的 @sanqia: 关在地下室就无人得知了。 @whigzhou: 你想表达什么?将权利归为儿童自身会让这种情况有所不同吗? @whigzhou: 地下室里的强奸杀人同样可能不被发现,然后呢? @饼干龟: 如果邻居们不知道有这个儿童,那么父母虐待儿童就是合法的? @whigzhou: No,偷了一笔别人汇给你而你从未知情的钱,也是偷窃,是犯罪 @whigzhou: 甚至偷走一张汇给你钱的汇票,第二天承兑银行破产,仍是犯罪,尽管即便汇票不被偷走你也拿不到钱 @饼干龟: 既然别人可以替我判定我有阻止别人偷窃我的财产的权利,为什么别人不可以替儿童判定他有阻止父母虐待的权利? @whigzhou: 因为你能够表达意志因而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啊,这里存在三个层次的判断:1)同意你拥有某种权利;2)同意你具备拥有权利的资格;3)同意上述认定该资格的原则,三个层次不可混淆 @饼干龟: 当我已经有了资格,别人就可以替我同意我具有某种权利了,而无需我的自由意志了。那么,又是为什么要以具有自由意志来作为我具有资格的原则呢? @whigzhou: 不,执行权利仍需自由意志,这是权利与禁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饼干龟: 可是在我执行之前,你就知道他犯罪了。 @whigzhou: 不,如果真是你的权利,征得你同意就合法 @饼干龟: 那么,在我不知情时,就不能判定偷窃者有罪,对吗? @whigzhou: 不对。司法系统出于效率考虑,将某些行为默认视为“会被权利主体同意”,另一些则相反,对于后者,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已征得权利人同意,即为非法 @饼干龟: 如果失主已经去世,检方是否可控诉该非法行为? @whigzhou: 此问题分民法与刑法两部分,民法问题上,若失主无继承人,此为无主财产,谁捡到谁得,刑法问题上,符合偷窃要件者,仍受刑法禁则之约束 @饼干龟 你认可此禁则否? @whigzhou: 视语境而定,讨论现实法律问题,我一般选择(我理解的)普通法背景,姑且认可;但根本上是否认可,还没想好,或许不必要,比如在我的无政府主义方案中,这就扯太远了…… @whigzhou: 前一种情况下,认可也是以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为前提的,假如经验表明该禁则是无效率的,那就撤回 【后记】过去半年中,我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已经改变了,现在我认为,承认儿童主体资格而同时让监护人代理其权利,和否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赋予旁人以阻止某些对儿童的行为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是等价的,而两者不等价的部分,前者会让体系更简洁/一致/合理: 1)将人类作为整体来认定主体资格,比将其成员区分对待,在道德情感和直觉上是更容易接受的; 2)这样也更容易用简单一致的原则处理精神病人、昏迷者、植物人、丧失部分记忆或表达能力的病人、被导游带到异乡的游客、远洋轮船上的乘客……等等处于部分被监护状态下的个人的权利问题,实际上,自由意志能力不是个或有或无的问题,而是一个连续谱,简单承认其主体资格而同时用默示意志和监护权来限制其行使方式,是更简洁的做法。  
[微言]庞氏骗局与庞氏赌局

【2012-04-21】

@薛兆丰:我对吴英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 “庞氏骗局” 的诈骗行为。在最高法复审期间,一些学者不仅辩护而且歌颂其行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薛兆丰: 本文解释了"庞氏骗局"有别于单纯"高利贷"的特征:上当者倾向于维系骗局,尽管骗局注定失败。这是执法

@whigzhou: 我觉得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谎称利息来自某种投资或经营,实际上仅仅来自后续的贷款,这是庞氏骗局,另一种事先大家都知道利息来自贷款,不妨称之为庞氏游戏,后者我认为无罪

@whigzhou: 吴英属于哪种情况,似乎有不同说法,(more...)

标签: | | |
4198
【2012-04-21】 @薛兆丰:我对吴英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 “庞氏骗局” 的诈骗行为。在最高法复审期间,一些学者不仅辩护而且歌颂其行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薛兆丰: 本文解释了"庞氏骗局"有别于单纯"高利贷"的特征:上当者倾向于维系骗局,尽管骗局注定失败。这是执法 @whigzhou: 我觉得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谎称利息来自某种投资或经营,实际上仅仅来自后续的贷款,这是庞氏骗局,另一种事先大家都知道利息来自贷款,不妨称之为庞氏游戏,后者我认为无罪 @whigzhou: 吴英属于哪种情况,似乎有不同说法,另外也有人说她只是经营失败,那就更没问题了,所以这场争议缺乏共同认定的事实基础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合理的利息是无罪的,如果利息真是能达到150%, 那必然有陷阱在里边! @whigzhou: 不能这么推定,事先公开规则的庞氏游戏可以理解成一种赌博嘛,对于赌博,1.5倍的单轮赢利率怎么算高? @_欠儿_: 那“非法传销”算旁氏游戏吗? @whigzhou: 规则明确,事先公开,就算,类似于俄罗斯轮盘赌,赌的是崩盘点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投资人都不会抱着赌博的态度去借钱给人家的!没有信誉的人借钱,谁也不会借给他! 我觉得罪名归为诈骗应该是合理的! 至于量刑的大小,的确值得商榷! @whigzhou: 凭什么这么认定?这世上没有人赌博嘛?人家就是赌徒,你凭什么硬说人家是投资人?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花钱买彩票,买刮刮乐,这是对赌! 把钱借给人家收利息,这属于投资! 老百姓会把砸锅卖铁的钱全部去买彩票吗? @whigzhou: 切,赌博方式多了,连命都可以押上,砸锅卖铁算什么,没听过俄罗斯轮盘啊?凑份子比谁死的晚也是一种,用一下你的想象力吧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呵呵。。。那你可以去问问周边朋友是否有参与借债的,他们是否以赌博的心态去借钱给人家的了。。。。。 @whigzhou: 问得好,你现在也同意这是个事实认定问题了? @whigzhou: 但重要的不是他们现在的说法,而是以当初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应该明知那就是一个庞氏赌局 @薛兆丰: 现在极刑之争已经结束,是大好事,不仅因为生命,而且因为大家可以好好讨论:吴英有没有诈骗?究竟有没有受害者?吴英是否代表了企业家精神?学者们千呼万唤的“民间金融”是不是就吴英那样的? @whigzhou: 后两个问题与是否有罪无关,我看不必引入争议,庞氏赌局不是金融,也与企业家精神无关 @薛兆丰:有些人连罪名都搞错,就开始辩护和讴歌。我在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http://t.cn/hgZXC2)中作了区分:举债、血本无归、回报极高、借新钱还旧债,都不构成骗局,而只有 “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 才是庞氏特征。请大家看看吴英的做法(http://t.cn/zOzq6Mt)是否达标。 @whigzhou: 如果按法庭采纳和罗列的证据,那是没得说,可是其他许多说法与此不符 @薛兆丰: ……几个亿都没有主吗?事实是一有风吹草动,债主们就绑架了吴英;都说吴英的十一个下线没有起诉吴英,难道同伙不起诉主谋,就表示不存在诈骗行为?都说吴英资产今天足以还钱,可那是按吴英允诺的利率来计算的吗? @whigzhou: 嗯,有道理,除了最后一条,若果真是庞氏骗局,现在按零利率也不可能还本 @whigzhou: 任何庞氏骗局,从第二轮开始就不可能按任何正的利率还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