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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措辞如何暴露学术欺诈

Stanford researchers uncover patterns in how scientists lie about their data
斯坦福大学研究者揭示了科学家数据造假的模式

作者:Bjorn Carey @ 2015-11-06
译者:混乱阈值 (@混乱阈值)
校对:沈沉(@你在何地-sxy)
来源:Stanford University,http://news.stanford.edu/news/2015/november/fraud-science-papers-111615.html

When scientists falsify data, they try to cover it up by writing differently in their published works. A pair of Stanford researchers have devised a way of identifying these written clues.
当科学家伪造数据时,他们就会试图在发表作品中写得不同,以达到掩盖的目的。两位斯坦福大学研究者设计了一种能识别这些写作线索的方法。

Even the best poker players have “tells” that give away when they’re bluffing with a weak hand. Scientists who commit f(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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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ford researchers uncover patterns in how scientists lie about their data 斯坦福大学研究者揭示了科学家数据造假的模式 作者:Bjorn Carey @ 2015-11-06 译者:混乱阈值 (@混乱阈值) 校对:沈沉(@你在何地-sxy) 来源:Stanford University,http://news.stanford.edu/news/2015/november/fraud-science-papers-111615.html When scientists falsify data, they try to cover it up by writing differently in their published works. A pair of Stanford researchers have devised a way of identifying these written clues. 当科学家伪造数据时,他们就会试图在发表作品中写得不同,以达到掩盖的目的。两位斯坦福大学研究者设计了一种能识别这些写作线索的方法。 Even the best poker players have "tells" that give away when they're bluffing with a weak hand. Scientists who commit fraud have similar, but even more subtle, tells, and a pair of Stanford researchers have cracked the writing patterns of scientists who attempt to pass along falsified data. 当手握烂牌而虚张声势时,即使是最好的扑克玩家也会有一些使自己“露馅”的表现。学术造假的科学家也有类似的表现,尽管更不易察觉。而两位斯坦福大学的研究者破解了企图传播虚假数据的科学家们的写作模式。 The work, published in the Journal of Language and Social Psychology, could eventually help scientists identify falsified research before it is published. 发表在《语言与社会心理学期刊》的这项工作将来可以帮助科学家们在数据作伪的论文被发表前就把它们识别出来。 There is a fair amount of research dedicated to understanding the ways liars lie.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liars generally tend to express more negative emotion terms and use fewer first-person pronouns.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s typically display higher levels of linguistic obfuscation – phrasing that is meant to distract from or conceal the fake data – than accurate reports. 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研究致力于理解说谎者说谎话的方式。研究表明,说谎者通常倾向于使用更多的负面情绪词汇,且更少使用第一人称代词。相比精确的报告,作假的财务报告的语言混淆——用来转移注意力和掩盖虚假数据的措辞——程度通常更为严重。 To see if similar patterns exist in scientific academia, Jeff Hancock, a professor of communication at Stanford, and graduate student David Markowitz searched the archives of PubMed, a database of life sciences journals, from 1973 to 2013 for retracted papers. They identified 253, primarily from biomedical journals, that were retracted for documented fraud and compared the writing in these to unretracted papers from the same journals and publication years, and covering the same topics. 为检查科学界是否存在相似的模式,斯坦福大学通讯学教授Jeff Hancock和研究生David Markowitz检索了生命科学期刊数据库PubMed从1973年到2013年间的被撤回论文。两位研究者找出了253份主要出自生物医学期刊的因造假被撤回的论文,并将它们与那些来自相同期刊相同发表年份、关于相同主题的未撤回论文进行了写作风格的比较 。 They then rated the level of fraud of each paper using a customized "obfuscation index," which rated the degree to which the authors attempted to mask their false results. This was achieved through a summary score of causal terms, abstract language, jargon, positive emotion terms and a standardized ease of reading score. 然后,对每篇论文,他们都用他们制定的“混淆指数”进行造假程度评分。“混淆指数”对作者试图掩盖伪造结果的程度进行评分,它由一些小项的得分求和得到。这些小项包括:因果词汇,抽象语言,专业术语,积极情绪词汇以及一个校准后的易读程度得分。 "We believe the underlying idea behind obfuscation is to muddle the truth," said Markowitz, the lead author on the paper. "Scientists faking data know that they are committing a misconduct and do not want to get caught. Therefore, one strategy to evade this may be to obscure parts of the paper. We suggest that language can be one of many variables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fraudulent and genuine science." “我们认为混淆的真正目的是把真相搞混,”论文第一作者Markowitz说道,“伪造数据的科学家知道自己行为不当,且不想被抓。一个逃避被抓的策略就是让论文某些部分晦涩难懂。我们认为语言是可以用来分辨学术作伪与学术真实的变量之一。”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fraudulent retracted papers scored significantly higher on the obfuscation index than papers retracted for other reasons. For example, fraudulent papers contained approximately 1.5 percent more jargon than unretracted papers. 结果表明,因造假而被撤回的论文在混淆指数上得分远高于因其他原因被撤回的论文。比如,较之未撤回的论文,造假论文所用专业术语要多约1.5个百分点。 "Fradulent papers had about 60 more jargon-like words per paper compared to unretracted papers," Markowitz said. "This is a non-trivial amount." “比之未撤回的论文,每篇造假的论文要多出大约60个行话切口般的专业术语,”Markowitz说,“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量。” The researchers say that scientists might commit data fraud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Previous research points to a "publish or perish" mentality that may motivate researchers to manipulate their findings or fake studies altogether. But the change the researchers found in the writing, however,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author's goals of covering up lies through the manipulation of language. For instance, a fraudulent author may use fewer positive emotion terms to curb praise for the data, for fear of triggering inquiry. 两位研究者说,科学家们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伪造数据。之前的研究指出,“要么发表要么走人”的心态可能会驱使研究人员操纵研究发现,甚至伪造整个研究。然而上述研究发现的写作上的变化,其形成的直接原因是造假的作者希望通过操纵语言来掩盖谎言。例如,为了避免引人追究,造假的作者可能会使用较少的积极情绪词汇,抑制对数据的称赞。 In the future, a computerized system based on this work might be able to flag a submitted paper so that editors could give it a more critical review before publication, depending on the journal's threshold for obfuscated language. But the authors warn that this approach isn't currently feasible given the false-positive rate. 未来,基于这项成果的一个计算机化的系统也许可以根据某杂志设定的混淆语言阈值给提交的论文进行标识,而编辑则可以在发表前对那些被标识的论文做更严格的评审。但两位研究者也提醒,因为存在错报问题,该方法现阶段尚不可行。 "Science fraud is of increasing concern in academia, and automatic tools for identifying fraud might be useful," Hancock said. "But much more research is needed before considering this kind of approach. Obviously, there is a very high error rate that would need to be improved, but also science is based on trust, and introducing a 'fraud detection' tool into the publication process might undermine that trust." “科学造假越来越让学术界担忧,而自动识别造假的工具或许非常有用。”Hancock说,“但在考虑应用这种方法前,人们尚需进行更多研究。显然,目前很高的识别出错率需要改进。同时,科学基于信任,将‘造假检测’工具引入学术发表过程可能会损害这种信任。” (编辑:辉格@whigzhou) *注:本译文未经原作者授权,本站对原文不持有也不主张任何权利,如果你恰好对原文拥有权益并希望我们移除相关内容,请私信联系,我们会立即作出响应。

——海德沙龙·翻译组,致力于将英文世界的好文章搬进中文世界——

[微言]粟米斑腩饭

【2012-06-18】

@恶人谷江小鱼 香港刚刚新闻节目,快餐厅的粟米斑腩饭基本不是用石斑鱼做的,而多是价格低廉的鱼。采访及一店主,他说茚这样起名,包括龙脷鱼饭也是用其他鱼替代。国内也有用猪鸭肉替代牛羊现象,你怎看?

@sw小橘子: 这个案例很有趣,特别是加上评论中的假设前提:价格与低价鱼相应,绝大多数顾客知道内情,但同时必定有少数人不了解情况。这个案例的有趣在于,不能简单地用顾客的“合理预期”来解决。当多数人可以合理预期到真相,而少数人的误解也可以被合理预期到时,情况就更微妙了。不过,因为使用真食材名不会

@whigzhou: 我觉着这个案例正好适合用来讨论合理预期原则啊,因为字面上陈述不实,所以证明名实相符预期之不合理的责任就在店方,假如他能证明这一点,就不构成欺诈,不过这可能很难

@whigzhou: 因为他不仅要证明常客不会如此预期,还要证明他能够预期到的客人都不会如此预期,假如他的店铺经常有不熟悉这些菜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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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8】 @恶人谷江小鱼 香港刚刚新闻节目,快餐厅的粟米斑腩饭基本不是用石斑鱼做的,而多是价格低廉的鱼。采访及一店主,他说茚这样起名,包括龙脷鱼饭也是用其他鱼替代。国内也有用猪鸭肉替代牛羊现象,你怎看? @sw小橘子: 这个案例很有趣,特别是加上评论中的假设前提:价格与低价鱼相应,绝大多数顾客知道内情,但同时必定有少数人不了解情况。这个案例的有趣在于,不能简单地用顾客的“合理预期”来解决。当多数人可以合理预期到真相,而少数人的误解也可以被合理预期到时,情况就更微妙了。不过,因为使用真食材名不会 @whigzhou: 我觉着这个案例正好适合用来讨论合理预期原则啊,因为字面上陈述不实,所以证明名实相符预期之不合理的责任就在店方,假如他能证明这一点,就不构成欺诈,不过这可能很难 @whigzhou: 因为他不仅要证明常客不会如此预期,还要证明他能够预期到的客人都不会如此预期,假如他的店铺经常有不熟悉这些菜名的外地人光顾,那恐怕就证明不了了,在香港这样的国际化都会,很可能是这样 @小野猪君: 这算不上什么欺诈吧?如果是欺诈,就是用假的石斑和龙利鱼给顾客,但收的是真的石斑和龙利鱼的价钱。就像街边大叫,大甩卖,南非蓝钻石戒指,5块钱一个一样。 @whigzhou: 这条界线对信息条件和价值差额很敏感,不能如此外推,5块钱的钻石当然没道理相信,但食客是否有理由像了解钻石价格一样了解石斑鱼的市场价? @tertio: 价格低到以常识判断为假也应该不构成欺诈 @whigzhou: 不能排除他们和熟客达成默契的同时蒙骗不明就里的外人的可能性,虽然蒙骗额不大,但即便只是作为一种生意招揽手段也要负责任的 @sw小橘子: 我觉得分歧还是在于少数人能否预期到价格低的不合理的商品使用了假食材。 @whigzhou: 反正要是该餐厅理应想到像我这样对石斑鱼行情无知却又听说过石斑鱼美味的人也可能光顾,那就不对了,我本人就是他的不利证据 @sw小橘子: 如果他不了解石斑鱼的市场价,那么命名为石斑鱼也无法成为诱骗理由。 @whigzhou: 不是啊,我可能听说过石斑鱼很好吃,或者仅仅因为没吃过,想尝鲜 @小野猪君: 这不是在说快餐店的事嘛。。。。。。。。。。。 @whigzhou: 我是说这个类比差别太大,无效,钻石价值尽人皆知 @tertio: 老板不可能为小的可能性做准备吧,即使他预期到会有这样的人。他们的心理就是:人家都这么写,我也一样 @whigzhou: “人家都这么写,我也一样”本身不能成为理由,我看到好多人都在哄抢,我去抢还是犯法 @whigzhou: 你指的可能是另一种情况:该做法已普遍到成为惯例和习俗,也相当于“粟米斑腩饭”这个词汇已经脱离了石斑鱼这个摹状义项而成了专词,同样,这一点需要他来论证 @sw小橘子: 通过辉格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我又加深了对“合理预期原则”的理解啦。合理预期不是指多数人会有的预期,而是任何人“合理”的预期 @whigzhou: 不过这里确实存在权衡(所谓自由心裁)余地:是外人有责任了解当地习俗?还是当地人有责任照顾外人对习俗的无知?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将体现他们对此的态度 @sw小橘子: 嗯,自由心裁 @whigzhou: 所以我觉得,如果能证明这种惯例确实存在,但外人又很可能不了解,那么两种判法在法理上都不算错,只是在看待香港对外人应有的友好性上态度不同 @whigzhou: 可是……可是……,前面说了一大堆,大家都是在“粟米斑腩饭”里的“斑”字是指石斑鱼这个前提下说的,可是,不明就里的外人,是谁告诉他此斑为何斑的呢?哈哈,好像全都白说了 @sw小橘子: 除了对应有的友好性的看法,回到我最初的直觉,我觉得权衡的另一个考虑是改变惯例涉及的代价与外乡人因此获得的好处。比如改菜单的成本,了解这道菜新名称的信息成本,以及外乡人就餐的比例等 @whigzhou: 我拒绝功利主义 @whigzhou: 翻了一下,以前也讨论过“当两个合理预期相冲突时怎么办”这个问题 http://t.cn/zWzDCNq @喂羊的月亮熊: 按照霍姆斯的说法,应该是长期卖碗仔翅和吃碗仔翅的香港人胜诉,大陆人败诉。 @whigzhou: 嗯,好像是这样 @恶人谷江小鱼: 换做交易费用或许就不那么难听而有抵触了嘛。所以我说,关键之处还是要分阶段考虑现状。刚出现时,是欺诈;既成普遍现实,应宽容 @whigzhou: 原则是同意的,问题是“普遍”的界线需要具体认定,对一个小社区普遍的,对稍稍扩大了的社区可能不普遍 @whigzhou: 以前我提过一个类似案例:某村人家普遍将狗放在室外,且狗们对外人很不友善,时而伤人,有村民邀某甲来做客,未提醒此风险,进村时被狗咬伤,主人是否有责任? 【后记】 1)说了半天,其实我最终对此类案例也没有确切看法,不过就“粟米斑腩饭”一例而言,倒还可以细究一下:若食客认为自己受骗,那么他是如何获知该饭名中的“斑”是指石斑鱼呢?若是店家告诉他的,那显然构成欺诈,若是打听来的,那么,既然他愿意花功夫去打听,却又没打听清楚,责任似乎就在他一边了。 2)“我拒绝功利主义”,这句话过头了,我其实并非在法律分析的任何层面上排斥功利主义方法,否则也不会如此推崇科斯/波斯纳/大卫弗里德曼了,我只是认为功利主义方法的适用应限制在某些层次上,这个题目说来话长,具体以后再澄清,不过细看之后,用这句话来回应小橘子的那句,是不对的。  
[微言]庞氏骗局与庞氏赌局

【2012-04-21】

@薛兆丰:我对吴英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 “庞氏骗局” 的诈骗行为。在最高法复审期间,一些学者不仅辩护而且歌颂其行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薛兆丰: 本文解释了"庞氏骗局"有别于单纯"高利贷"的特征:上当者倾向于维系骗局,尽管骗局注定失败。这是执法

@whigzhou: 我觉得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谎称利息来自某种投资或经营,实际上仅仅来自后续的贷款,这是庞氏骗局,另一种事先大家都知道利息来自贷款,不妨称之为庞氏游戏,后者我认为无罪

@whigzhou: 吴英属于哪种情况,似乎有不同说法,(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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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1】 @薛兆丰:我对吴英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 “庞氏骗局” 的诈骗行为。在最高法复审期间,一些学者不仅辩护而且歌颂其行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薛兆丰: 本文解释了"庞氏骗局"有别于单纯"高利贷"的特征:上当者倾向于维系骗局,尽管骗局注定失败。这是执法 @whigzhou: 我觉得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谎称利息来自某种投资或经营,实际上仅仅来自后续的贷款,这是庞氏骗局,另一种事先大家都知道利息来自贷款,不妨称之为庞氏游戏,后者我认为无罪 @whigzhou: 吴英属于哪种情况,似乎有不同说法,另外也有人说她只是经营失败,那就更没问题了,所以这场争议缺乏共同认定的事实基础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合理的利息是无罪的,如果利息真是能达到150%, 那必然有陷阱在里边! @whigzhou: 不能这么推定,事先公开规则的庞氏游戏可以理解成一种赌博嘛,对于赌博,1.5倍的单轮赢利率怎么算高? @_欠儿_: 那“非法传销”算旁氏游戏吗? @whigzhou: 规则明确,事先公开,就算,类似于俄罗斯轮盘赌,赌的是崩盘点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投资人都不会抱着赌博的态度去借钱给人家的!没有信誉的人借钱,谁也不会借给他! 我觉得罪名归为诈骗应该是合理的! 至于量刑的大小,的确值得商榷! @whigzhou: 凭什么这么认定?这世上没有人赌博嘛?人家就是赌徒,你凭什么硬说人家是投资人?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花钱买彩票,买刮刮乐,这是对赌! 把钱借给人家收利息,这属于投资! 老百姓会把砸锅卖铁的钱全部去买彩票吗? @whigzhou: 切,赌博方式多了,连命都可以押上,砸锅卖铁算什么,没听过俄罗斯轮盘啊?凑份子比谁死的晚也是一种,用一下你的想象力吧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呵呵。。。那你可以去问问周边朋友是否有参与借债的,他们是否以赌博的心态去借钱给人家的了。。。。。 @whigzhou: 问得好,你现在也同意这是个事实认定问题了? @whigzhou: 但重要的不是他们现在的说法,而是以当初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应该明知那就是一个庞氏赌局 @薛兆丰: 现在极刑之争已经结束,是大好事,不仅因为生命,而且因为大家可以好好讨论:吴英有没有诈骗?究竟有没有受害者?吴英是否代表了企业家精神?学者们千呼万唤的“民间金融”是不是就吴英那样的? @whigzhou: 后两个问题与是否有罪无关,我看不必引入争议,庞氏赌局不是金融,也与企业家精神无关 @薛兆丰:有些人连罪名都搞错,就开始辩护和讴歌。我在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http://t.cn/hgZXC2)中作了区分:举债、血本无归、回报极高、借新钱还旧债,都不构成骗局,而只有 “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 才是庞氏特征。请大家看看吴英的做法(http://t.cn/zOzq6Mt)是否达标。 @whigzhou: 如果按法庭采纳和罗列的证据,那是没得说,可是其他许多说法与此不符 @薛兆丰: ……几个亿都没有主吗?事实是一有风吹草动,债主们就绑架了吴英;都说吴英的十一个下线没有起诉吴英,难道同伙不起诉主谋,就表示不存在诈骗行为?都说吴英资产今天足以还钱,可那是按吴英允诺的利率来计算的吗? @whigzhou: 嗯,有道理,除了最后一条,若果真是庞氏骗局,现在按零利率也不可能还本 @whigzhou: 任何庞氏骗局,从第二轮开始就不可能按任何正的利率还款了  
[微言]贺卫方与韩寒

【2012-04-18】

@贺卫方: 莫须有与想当然 – http://t.cn/zOpeR0c 国文老师说:你一个小学生,绝不可能做出那样的作文,一定是从杂志上抄袭而来。陈很委屈,说绝无此事。老师回答:你如果说你不是抄的,拿出证明来。证明自然是拿不出了的……你的学生并没有义务去证明他不是抄来的,这是罗马法的精神

@whigzhou: 贺卫方又讲法律了

@whigzhou: 可是一讲就这么狗屁不通,那位小学教师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疑点,学生当然就无语了,可是质疑@韩寒 的人,没提出可回答的疑点吗?

@ak-20: 请问下,通过法律起诉韩寒,这有可能吗?

@whigzhou: 罪名或诉由是什么?至少我想不出

@ak-20: 回复@whigzhou:个人觉得起诉不了,不过有两篇文章传播挺广 http://t.cn/zO0Yakn(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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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8】 @贺卫方: 莫须有与想当然 - http://t.cn/zOpeR0c 国文老师说:你一个小学生,绝不可能做出那样的作文,一定是从杂志上抄袭而来。陈很委屈,说绝无此事。老师回答:你如果说你不是抄的,拿出证明来。证明自然是拿不出了的……你的学生并没有义务去证明他不是抄来的,这是罗马法的精神 @whigzhou: 贺卫方又讲法律了 @whigzhou: 可是一讲就这么狗屁不通,那位小学教师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疑点,学生当然就无语了,可是质疑@韩寒 的人,没提出可回答的疑点吗? @ak-20: 请问下,通过法律起诉韩寒,这有可能吗? @whigzhou: 罪名或诉由是什么?至少我想不出 @ak-20: 回复@whigzhou:个人觉得起诉不了,不过有两篇文章传播挺广 http://t.cn/zO0Yakn 和http://weibo.com/1683861132/ydpvN0GOP @whigzhou: 我认为,读者对作品非属代笔的期待是不合理的,没有理由得到保护,因为文学作品代笔或以假托之名发表是有传统的 @whigzhou: 不过话说回来,韩寒现在这么信誓旦旦的说绝无代笔,他今后再出版和销售的作品恐怕就要负上这一责任,这是他个人的额外承诺 @whigzhou: 依我看,关于写作时间的诸多分析已经构成相当强的证据,不过这篇的整理不够清晰,而且这种哗众取宠的方式很不可取 @LeKFigure: 即使文学作品代笔或以假托之名发表是有传统的,将一个作家的所有作品斥之为代笔所为,且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是否过于不合常理 @whigzhou: “没有任何证据”?你的视力是零点几? @LeKFigure: 现在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韩寒作品确是代笔所为? @whigzhou: 已提出大量疑点和证据,包括大量直接当事人的大量亲口证言,是否直接证明?那要看你的“直接证明”是什么意思了 @whigzhou: 早说过,要是把“证明”标准提高到哲学高度,没有任何事情可以被“证明” @zeaver: 代笔、假托、协作、合署等广泛存在于既有的文学传统中,既被视为正常,对此类现象也就缺乏清晰的界定。概念模糊,韩寒的赌咒难以坐实为有意义的承诺,无法有效追究。 @whigzhou: 为什么是“难以坐实为有意义的承诺”?都这么明确严肃公开了还难以坐实?那还有没有虚假宣传一说了? @zeaver: 回复@whigzhou:打个比方:如果今后父子合作改为口述方式,可以被确认为代笔吗? @whigzhou: 不如换个更简单的例子:假如《三重门》明年重印或再版,并销售,韩寒之前的承诺是否履行何以不能成为诉由? @whigzhou: 口述代创作同样可能被验证,比如他在谈论作品时表现出对作品内容熟悉和理解程度完全不像原创者,当然,假如他避而不谈,可能就抓不住把柄,可是,许多欺瞒都可能做的天衣无缝,这不是承诺不成立的理由 @minhaod: 即使如此,你也是王海,知假买假的不支持 @whigzhou: 不一定啊。我是肯定不会买,但买的人则完全可能先相信了韩寒的承诺,然后在仔细检查了各方证据后,发现自己上当了,买家并没有在购买前了解全部信息的义务,而只有了解合同要件的义务,质疑者的证据并非合同要件 @whigzhou: 难道因为存在大量对西门子的投诉,西门子就免除了对消费者的质量责任? @whigzhou: 一种欺瞒行为,假如当事人足够谨慎,可能会做的天衣无缝而难以揭露,这没错,但这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针对此类行为的承诺就是无效的,因为在实际案例中,当事人未必能做到天衣无缝,欺瞒信息未必每次都会湮灭,而只要存在验证的可能性,承诺就是有意义的。 @whigzhou: 类似的,假如作案者足够谨慎,许多犯罪都可能不留下可察觉的痕迹,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取消相关罪名,因为在大量实际案例中,能够取得足够证据来定罪。 @wayshall: 辉总不知道韩2已经出尔反尔说那个悬赏是开玩笑的了 @whigzhou: 听说了,他的出尔反尔并不能让之前的承诺失效啊 @zeaver: 回复@wayshall:在文艺作为交易品时,这类失效是常态。多数时候,大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是在舆论空间发泄不满。毕竟,你不能拿着一本封面写着“当代最优秀小说家”的书起诉出版商,论证作者不够优秀。 @whigzhou: 这是因为“最优秀”缺乏客观认定标准,假如摄影师说他的作品完全未经PS呢? @whigzhou: 再比如,画家说他的画全是手绘的,未借助任何电脑绘图工具,而实际上却被发现是在电脑自动绘制的呢? @whigzhou: 法律若让一个承诺变成不可诉的,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人们做出此类承诺的机会,至少是剥夺了无抵押承诺的机会。
饭文#86: 医疗广告宜疏不宜堵

(按:本文在报纸发表时被改动较大,其中一个改动几乎将我的观点倒了过来,呜呼,我再次呼吁我的朋友们忽略我在报纸上的文字,我对用我真名发表的东西概不负责——这听起来很搞笑,呵呵)

医疗广告宜疏不宜堵
辉格
2009年2月18日

日前,卫生部和广电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用四个以“一律不准播放”结尾的排比句,重申了对医疗健康类电视广播节目这种变相医疗广告的禁令。类似的禁令我们已见过多次了,最显著的一次是在2006年8月,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对医疗广告全面宣战(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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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在报纸发表时被改动较大,其中一个改动几乎将我的观点倒了过来,呜呼,我再次呼吁我的朋友们忽略我在报纸上的文字,我对用我真名发表的东西概不负责——这听起来很搞笑,呵呵)

医疗广告宜疏不宜堵
辉格
2009年2月18日

日前,卫生部和广电总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用四个以“一律不准播放”结尾的排比句,重申了对医疗健康类电视广播节目这种变相医疗广告的禁令。类似的禁令我们已见过多次了,最显著的一次是在2006年8月,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对医疗广告全面宣战。后来,战火又蔓延到了互联网,去年的百度危机便发端于医疗广告。然而,对于医疗广告泛滥和欺诈横行的局面,这一次又一次语气强硬的禁令和声势浩大的扫荡,恰恰显露了政策执行的失败。

画面恶俗、言辞蛊惑、称述充满误导和欺诈的医疗广告,充斥着各种媒体,这场面确实恶劣而难堪;然而情况恶化到这步田地,却不是因为缺少法规和禁令,我们从不缺少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和彻底杜绝;关于医疗广告,我们有着全世界最严厉的限制:除了通常被印在名片正面的那些信息之外,医疗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内容,甚至不得提及疾病名称、药物和治疗手段,更不能提及与疗效有关的任何字眼。这些条文带给人们的期待,与现实情景形成天壤之别。

虚假医疗广告轻则骗人钱财,重则夺人性命,无论何种都是刑事犯罪,如今其泛滥之势既已严重到各大部委屡屡联合打击的地步,想必大量虚假陈述已经做出,众多患者已经被误导,不少伤害已经造成,奇怪的是,我们却很少听到有谁为此而坐牢,更没有听说刊登这些广告的媒体因此而赔到破产,甚至很少有诉讼被提起(这些四处打广告的家伙,莫非执法部门比患者更难找到他们?);相反,我们听到的只是一道又一道的禁令。

如同其他领域常见的那样,每当一种不良现象出现时,有关部门不是去找出那些侵权和犯罪者,作出处罚或提起诉讼,而总是选择对产生该现象的行业颁布一刀切式的禁令,对依靠这一行谋生的人群施加集体惩罚。这种做法,使得秩序的维持依赖于持续的行政压力,一旦风头过去,不良现象便重新泛滥;更严重的是,一刀切的行政管制,摒弃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机会,将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引入到行政命令而非法治的框架之下,与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想背道而驰。

医疗广告之所以敏感而需要慎重管理,不是因为患者不需要信息,恰恰相反,正因为他们太需要信息,过度急切的心情常常让他们忽视了对信息质量的关注,所谓病急乱投医,使得他们很容易被虚假广告所欺骗;然而,帮助他们的办法不是蒙上他们的耳朵,相反,应该让他们多听,有机会获得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是他们提高鉴别力的前提。

广告是企业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建立品牌认知的必要手段,如果这一手段被剥夺,所有企业都会向可能的最低标准靠拢,最终市场上充斥着无差异产品;以广告为基础的品牌进化过程,是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不断走向成熟所依赖的市场机制,也是有远见、负责任的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广告还有另一个作用,它也是那些频繁改头换面、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蒙一票算一票的江湖骗子用来招摇撞骗的手段。

那么,一刀切禁令打击了哪一种呢?显然前者遭受的打击更大,那些踏实经营、忠厚本分的企业,在设备、人员、技术、产品研发上作出了巨大的投入和长期的积累,现在被告知不得向消费者宣扬这些优势;更无奈的是,已经积累的巨大资产迫使他们避免冒犯法律的风险,对他们来说,勒令停业、吊销执照、甚至仅仅是通报谴责,其代价都是无法承受的。相反,对于江湖游医,这方面的机会成本低得多,他们原本就没有长远打算,设备场地都是租来的,随时准备跑。

结果是,大医院、大药厂被驱逐出了医疗广告市场,只剩下游医在那里招摇撞骗,令他们惊喜的是,没有大医院跟他们竞争报纸版面、电视时段和患者的眼球,广告费更便宜了,而他们的覆盖率也更高了。这一结果自然不是管理部门所期望的,开放医疗广告,同时惩罚和起诉误导和诈骗者,才能改变当前糟糕的局面。大企业或许也会不负责任,拿自己的品牌开玩笑,但市场自会惩罚他们,三鹿蒙牛的例子已经表明了,数十亿投入打造的品牌,是可以在一夜之间变成负资产的;而这一惩罚,绝非来自禁令,而仅仅是因为信息可以畅通无阻的传递到每个消费者。

饭文#72: 马多夫案的输家

(按:写完后又看到些新细节,与我原有印象略有偏差,请参阅我的其他帖子)

马多夫案的输家
辉格
2008年12月17日

随着马多夫案的细节陆续披露,这一庞氏骗局的损害范围和规模逐渐清楚,一夜之间,许多富裕家庭变成无产者,许多慈善基金就此关门,许多基金的基金面临赎回潮和清盘的命运。那么,除了这些直接受害的投资者之外,这一惊天巨案中,还有哪些输家呢?

当我最初听说这一事件时,我的第一反应是,如果连这样的公司——具有几十年历史、华尔街重要做市商、纳斯达克奠基人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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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写完后又看到些新细节,与我原有印象略有偏差,请参阅我的其他帖子)

马多夫案的输家
辉格
2008年12月17日

随着马多夫案的细节陆续披露,这一庞氏骗局的损害范围和规模逐渐清楚,一夜之间,许多富裕家庭变成无产者,许多慈善基金就此关门,许多基金的基金面临赎回潮和清盘的命运。那么,除了这些直接受害的投资者之外,这一惊天巨案中,还有哪些输家呢?

当我最初听说这一事件时,我的第一反应是,如果连这样的公司——具有几十年历史、华尔街重要做市商、纳斯达克奠基人之一——都靠不住,那还有谁可以信赖?他的对冲基金同行们,如何再向其投资人说明:“我们不会这样”?于是合乎逻辑的预期是:会不会有一场可怕的大规模基金赎回风潮?

但是看了案件的更多细节之后,我的想法有所改变。不论其他环节如何复杂蹊跷,马多夫骗局得以成立的一个关键条件是,缺乏对投资者的透明度,即,投资者无法核实马多夫所声称的那些证券交易是否真的发生了。事实上,据第三方的分析,这些交易大部分没有发生,这些分析还指出,马多夫根本不可能遵循了他所声称的投资策略,即在collar期权的风险限制下,投资标普100中的30多个股票,并定期清仓转为国债;有分析者模拟了这一策略,发现它不可能获得马多夫所宣称并按此向投资者支付的每月1-1.2%的高额收益,并且,这一策略所要求的期权头寸远远高出实际交易记录所显示的数字。

作为一个封闭式的私募基金,它没有义务对公众披露其交易记录,它也可以采用对投资者保密的政策,不汇报其交易细节和投资组合,在我看来,这些都没问题;但它必须用某种方式让投资者相信,他们的钱的确还在账户上,无论是以股票、债券或现金的形式。对于基金管理者,这一点不难做到,聘用外部资产托管人,或者在其他券商那里开设账户进行交易(马多夫既是基金管理人,又是券商,这恐怕是骗局关键中的关键),或者聘用大会计行定期出具报表,都很容易做到。

像马多夫这样完全黑暗的暗箱操作,并非对冲基金的常见做法,这样看来,他的同行们倒是比较容易撇清,他们可以向他们的投资人解释:马多夫这样的事情,我们是没有能力做到的,除非我们与第三方托管人或会计行串谋。同时,他们可以立即向投资人出具第三方的凭据或报表,来消除他们的担忧。这一点,我相信他们能做到。

相反,难以撇清责任的,是那些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马多夫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那些向其客户或明示或暗示的推荐了该基金的资产管理者、私人银行和理财顾问。这些机构,不仅遭受了直接的投资损失,承担了其推荐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更致命的,是丧失了其在审慎、洞察和远见方面的声誉,在这一点上,他们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从上述第三方分析可以看出,马多夫的骗局并非复杂难辨,其疑点突出而明显,有关分析和质疑并非案发后才出现,十几年来一直不断有人提出;特别是所宣称的稳健策略和几乎恒定的高收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定期清仓的诡异做法,是一望便知的马脚。

个人投资者或许甘愿冒风险而接受纯暗箱操作,或者听信马多夫有内幕消息的传闻,或者指望骗局崩盘之前自己已赚够了分红,这还可以理解;但对于服务于投资者的机构,抱此类幻想便是极其荒谬而不可原谅的,至少对于涉入此事的交易员和理财顾问们,他们的职业生涯已经终结,他们应被列入黑名单,而他们所在机构也应被打上一个重重的耻辱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