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庞氏骗局与庞氏赌局

【2012-04-21】

@薛兆丰:我对吴英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 “庞氏骗局” 的诈骗行为。在最高法复审期间,一些学者不仅辩护而且歌颂其行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薛兆丰: 本文解释了"庞氏骗局"有别于单纯"高利贷"的特征:上当者倾向于维系骗局,尽管骗局注定失败。这是执法

@whigzhou: 我觉得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谎称利息来自某种投资或经营,实际上仅仅来自后续的贷款,这是庞氏骗局,另一种事先大家都知道利息来自贷款,不妨称之为庞氏游戏,后者我认为无罪

@whigzhou: 吴英属于哪种情况,似乎有不同说法,另外也有人说她只是经营失败,那就更没问题了,所以这场争议缺乏共同认定的事实基础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合理的利息是无罪的,如果利息真是能达到150%, 那必然有陷阱在里边!

@whigzhou: 不能这么推定,事先公开规则的庞氏游戏可以理解成一种赌博嘛,对于赌博,1.5倍的单轮赢利率怎么算高?

@_欠儿_: 那“非法传销”算旁氏游戏吗?

@whigzhou: 规则明确,事先公开,就算,类似于俄罗斯轮盘赌,赌的是崩盘点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投资人都不会抱着赌博的态度去借钱给人家的!没有信誉的人借钱,谁也不会借给他! 我觉得罪名归为诈骗应该是合理的! 至于量刑的大小,的确值得商榷!

@whigzhou: 凭什么这么认定?这世上没有人赌博嘛?人家就是赌徒,你凭什么硬说人家是投资人?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花钱买彩票,买刮刮乐,这是对赌! 把钱借给人家收利息,这属于投资! 老百姓会把砸锅卖铁的钱全部去买彩票吗?

@whigzhou: 切,赌博方式多了,连命都可以押上,砸锅卖铁算什么,没听过俄罗斯轮盘啊?凑份子比谁死的晚也是一种,用一下你的想象力吧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呵呵。。。那你可以去问问周边朋友是否有参与借债的,他们是否以赌博的心态去借钱给人家的了。。。。。

@whigzhou: 问得好,你现在也同意这是个事实认定问题了?

@whigzhou: 但重要的不是他们现在的说法,而是以当初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应该明知那就是一个庞氏赌局

@薛兆丰: 现在极刑之争已经结束,是大好事,不仅因为生命,而且因为大家可以好好讨论:吴英有没有诈骗?究竟有没有受害者?吴英是否代表了企业家精神?学者们千呼万唤的“民间金融”是不是就吴英那样的?

@whigzhou: 后两个问题与是否有罪无关,我看不必引入争议,庞氏赌局不是金融,也与企业家精神无关

@薛兆丰:有些人连罪名都搞错,就开始辩护和讴歌。我在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http://t.cn/hgZXC2)中作了区分:举债、血本无归、回报极高、借新钱还旧债,都不构成骗局,而只有 “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 才是庞氏特征。请大家看看吴英的做法(http://t.cn/zOzq6Mt)是否达标。

@whigzhou: 如果按法庭采纳和罗列的证据,那是没得说,可是其他许多说法与此不符

@薛兆丰: ……几个亿都没有主吗?事实是一有风吹草动,债主们就绑架了吴英;都说吴英的十一个下线没有起诉吴英,难道同伙不起诉主谋,就表示不存在诈骗行为?都说吴英资产今天足以还钱,可那是按吴英允诺的利率来计算的吗?

@whigzhou: 嗯,有道理,除了最后一条,若果真是庞氏骗局,现在按零利率也不可能还本

@whigzhou: 任何庞氏骗局,从第二轮开始就不可能按任何正的利率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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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1】 @薛兆丰:我对吴英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 “庞氏骗局” 的诈骗行为。在最高法复审期间,一些学者不仅辩护而且歌颂其行为。这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薛兆丰: 本文解释了"庞氏骗局"有别于单纯"高利贷"的特征:上当者倾向于维系骗局,尽管骗局注定失败。这是执法 @whigzhou: 我觉得有必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谎称利息来自某种投资或经营,实际上仅仅来自后续的贷款,这是庞氏骗局,另一种事先大家都知道利息来自贷款,不妨称之为庞氏游戏,后者我认为无罪 @whigzhou: 吴英属于哪种情况,似乎有不同说法,另外也有人说她只是经营失败,那就更没问题了,所以这场争议缺乏共同认定的事实基础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合理的利息是无罪的,如果利息真是能达到150%, 那必然有陷阱在里边! @whigzhou: 不能这么推定,事先公开规则的庞氏游戏可以理解成一种赌博嘛,对于赌博,1.5倍的单轮赢利率怎么算高? @_欠儿_: 那“非法传销”算旁氏游戏吗? @whigzhou: 规则明确,事先公开,就算,类似于俄罗斯轮盘赌,赌的是崩盘点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投资人都不会抱着赌博的态度去借钱给人家的!没有信誉的人借钱,谁也不会借给他! 我觉得罪名归为诈骗应该是合理的! 至于量刑的大小,的确值得商榷! @whigzhou: 凭什么这么认定?这世上没有人赌博嘛?人家就是赌徒,你凭什么硬说人家是投资人?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花钱买彩票,买刮刮乐,这是对赌! 把钱借给人家收利息,这属于投资! 老百姓会把砸锅卖铁的钱全部去买彩票吗? @whigzhou: 切,赌博方式多了,连命都可以押上,砸锅卖铁算什么,没听过俄罗斯轮盘啊?凑份子比谁死的晚也是一种,用一下你的想象力吧 @五环浪人: 回复@whigzhou: 呵呵。。。那你可以去问问周边朋友是否有参与借债的,他们是否以赌博的心态去借钱给人家的了。。。。。 @whigzhou: 问得好,你现在也同意这是个事实认定问题了? @whigzhou: 但重要的不是他们现在的说法,而是以当初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应该明知那就是一个庞氏赌局 @薛兆丰: 现在极刑之争已经结束,是大好事,不仅因为生命,而且因为大家可以好好讨论:吴英有没有诈骗?究竟有没有受害者?吴英是否代表了企业家精神?学者们千呼万唤的“民间金融”是不是就吴英那样的? @whigzhou: 后两个问题与是否有罪无关,我看不必引入争议,庞氏赌局不是金融,也与企业家精神无关 @薛兆丰:有些人连罪名都搞错,就开始辩护和讴歌。我在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http://t.cn/hgZXC2)中作了区分:举债、血本无归、回报极高、借新钱还旧债,都不构成骗局,而只有 “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 才是庞氏特征。请大家看看吴英的做法(http://t.cn/zOzq6Mt)是否达标。 @whigzhou: 如果按法庭采纳和罗列的证据,那是没得说,可是其他许多说法与此不符 @薛兆丰: ……几个亿都没有主吗?事实是一有风吹草动,债主们就绑架了吴英;都说吴英的十一个下线没有起诉吴英,难道同伙不起诉主谋,就表示不存在诈骗行为?都说吴英资产今天足以还钱,可那是按吴英允诺的利率来计算的吗? @whigzhou: 嗯,有道理,除了最后一条,若果真是庞氏骗局,现在按零利率也不可能还本 @whigzhou: 任何庞氏骗局,从第二轮开始就不可能按任何正的利率还款了  


已有8条评论

  1. 小橘子 @ 2012-11-16, 08:28

    为什么从第二轮开始就不可能达到正利率?比如说资本收益率5%,承诺贷款利率10%,第一至四轮依次借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第一轮期末资本是305元,还款额是110元。第二轮期末资本是505元,还款额是220元,第三轮期末资本是699元,还款额是330元。前三轮都可以按正收益率来还款。如果此时满足 “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还不能认定庞氏骗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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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橘子 回复:

    大概你想说的是最后一轮。最后一轮不可能按正利率还款,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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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我想不起来为啥会说第二轮了,可能是专门针对吴英案的吧,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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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ear @ 2012-11-16, 09:19

    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要把庞氏骗局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
    如果集资者谎称是经营,其实是拆东墙补西墙,那就是诈骗罪。
    如果集资者确实拿钱经营了,但没有得到预期的回报,那就只是民事案件了。一两年内升值数倍的公司并不罕见,不能凭集资者承诺的利率高就认定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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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不是专门的罪名吧,罪名还是欺诈,这只是一个特殊犯罪手法的名称,而作为一种手段的独特性是可以识别的,法律文书中描述情节时是可以引用这些特殊手法的名称的,比如cram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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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012-11-18, 14:13

    投资人不过是高级赌徒的别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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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拜托去别处找点更有趣的玩意吧,这个博客不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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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雪山 @ 2013-09-22, 17:23

    股票市场里,所谓的趋势投资或一些短线投机,其实就是赌崩盘点。赌自己能在趋势结束前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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