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辉格
2012年8月31日

上周,举世瞩目的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有了个初步结果,圣何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规定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不过三星表示会提起上诉,也有专家指出案件审理存在瑕疵,陪审团主席本人拥有一项专利,让自己的专业偏见主导了陪审团讨论,不恰当的忽视了苹果专利存在先有技术(prior art)的证据。

所以现在说苹果大获全胜还为时过早,而且双方的专利诉讼仍在全球十多个国家展开,圣何塞之前的韩国案子中,双方被判互有侵权,打了个平手,而在之后宣判的日本案子中,苹果的诉讼被驳回,更早时候,苹果赢得了在德国的官司,而三星赢得了在英国和澳洲的官司;同时这也是安卓阵营抵抗苹果专利战的一部分,谷歌正在利用摩托专利库向苹果发起反击,最终结果还很难说。

近年来,从硬件到软件,从外形到算法,甚至接口标准,一场场专利大战在信息产业的巨头和阵营之间此起彼伏;可是我们实在看不出,专利制度在鼓励创新和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上起了什么正面作用,相反,它更多的成了相互下套使绊的手段;这一点从北电专利资产包的拍卖中便可看出些端倪,一堆之前无人问津的东西,因为巨头间专利大战升温,突然抢手起来,居然卖出了45亿美元的天价。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的作用在于划定行为边界,以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为生活带来可预期性;但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不同,专利权是一种完全由政府有意识的人为设计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传统财产权形成时所经历的人际互动、协调和妥协的自发演化过程;正是这一过程的缺失,使得专利权缺少财产权本应具备的几个关键特性,而这些特性正是由上述过程所确保的。

好的制度总是具有内在的保守倾向,倾向于维持现状(当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保守和维持现状总是好的),如此才能避免无休止动荡,用博弈论术语说,就是维持均衡;所以制度总是跟在现实后面跑,对一种看起来能让各方大致满意的均衡加以确认,从均衡中识别出行为边界并将之固化为“权利”;可是,像专利权这种人为凭空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一个可供参照的现实均衡,因而它先天的具有引发更多纠纷冲突的倾向。

假如现在有一块无主地,许多人都有机会从中获取利益,那么,互动之后的均衡格局便取决于这样一些因素:各人从中获益的历史,他对这些利益的关切度,他为获得和维持他想要或正在享用的那一份所愿意承受的代价,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他排挤他人而维持自己行动能力的机会和实力,等等;可行的法律必须与这一格局有某种对应关系。

试想,如果法律将权利划给那些此前并未从中实际获取利益,或不甚关心这些利益,也没有花多少力气去确保这些利益,没有为此投入资源和付出代价,而同时,那些已经并正在从中获取利益,有能力且正在运用这一能力去排挤竞争者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并且有决心为捍卫该利益而付出高昂代价的人,却被认定没有权利,很明显,这样的认定将导致严重的冲突和混乱,甚至可能比立法者什么也不做而听任其处于公地状态更坏。

问题是,坐在议会大厅里凭空设计专利法的立法者,完全没有能力和机会来预见他正在制订的行为边界划分方案,是否会与现实博弈中将达致的均衡格局相吻合,该格局只能从现实的人际接触、拥挤、推搡、试探和妥协过程中浮现出来,但专利法从一开始便丧失了这样的机会。

正因此,专利权也违背了我们从其他财产权中所发现的一些合理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与人们对合理与正当的直觉感受相一致的;比如在对无主地运用先占先得原则时,总会对“占有”有某种强度要求,否则会导致一些荒谬的结果,比如你用石灰在一大块荒地上画个圈算不算有效的“占有”呢?首先登陆一个无人岛呢?如果这个岛很大呢?向月球或火星发射一面旗帜呢?向地图上扔个飞镖呢?

实际上,占有强度正体现了占有者从中获益的可能性、他的关切度和决心承受的代价,可是我们看专利权:只须一纸申请,很少一点注册费,便可圈占一大块行为空间,注册者甚至不知道也无需知道从中能获得什么利益,而一旦其他人发现这块空间的利用价值,他就可能大发横财,而他付出的努力、获得与维持权利的成本却与这笔横财的价值毫无关联,几近于向地图扔飞镖,这显然不是一种好的激励模式。

从其他财产权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另一条原则:对维护财产权免遭侵犯的看管责任,主要应由其主人承担,其他人只须凭常识保持基本的善意和审慎即可;比如你在大街上看到一张百元大钞,没有明显线索表明它的主人是谁,那就可以合理的认为是无主物而捡走,你没有义务先去做一番调查看看有没有主人,相反,假如你看到的是一辆汽车,那就不能这么认为了,因为路边停车是普遍而合理的做法,将百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则不是。

可是,专利权的做法却恰恰就像把百元、万元乃至亿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当你走进一户人家拿走一件东西时,你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但你实施该行为时会自动获知这一点,当你设计一个产品时,也可能触犯别人的专利权,但实施该行为的过程本身无法让你获知这一点,也就是说,基于常识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保证你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了,因为专利权的构造方式,已经把看管责任转嫁给了你——可能侵权者——而不是它的主人。

当然,你可以事先进行专利查询,但这么做不仅成本很高(该成本本应由主人负担),而且也并不能确保你不侵权,因为用来描述专利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很模糊,从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纠纷所做判决的五花八门看,它也是很难事先判别的,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往往要到判决作出才知道,此时代价已经十分惨重。

看管责任的倒置和占有强度要求的取消一样,导致了激励不一致:专利注册者有机会获得巨额收益,却将获得和维持这一机会的成本都转嫁给了别人;同时,因为一般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确保不侵权,它也给钓鱼和讹诈行为创造了无限空间;这些恶劣作用,正随着科技加速发展、创新成为高频率经常性活动而变得越来越显著,无论专利制度在历史上是否曾起过积极作用,如今已到了必须改革甚至废除的时候了。

 

相关文章

标签: | |
3770
专利制度为祸日炽 辉格 2012年8月31日 上周,举世瞩目的苹果诉三星专利侵权案有了个初步结果,圣何塞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规定了10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不过三星表示会提起上诉,也有专家指出案件审理存在瑕疵,陪审团主席本人拥有一项专利,让自己的专业偏见主导了陪审团讨论,不恰当的忽视了苹果专利存在先有技术([[prior art]])的证据。 所以现在说苹果大获全胜还为时过早,而且双方的专利诉讼仍在全球十多个国家展开,圣何塞之前的韩国案子中,双方被判互有侵权,打了个平手,而在之后宣判的日本案子中,苹果的诉讼被驳回,更早时候,苹果赢得了在德国的官司,而三星赢得了在英国和澳洲的官司;同时这也是安卓阵营抵抗苹果专利战的一部分,谷歌正在利用摩托专利库向苹果发起反击,最终结果还很难说。 近年来,从硬件到软件,从外形到算法,甚至接口标准,一场场专利大战在信息产业的巨头和阵营之间此起彼伏;可是我们实在看不出,专利制度在鼓励创新和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上起了什么正面作用,相反,它更多的成了相互下套使绊的手段;这一点从北电专利资产包的拍卖中便可看出些端倪,一堆之前无人问津的东西,因为巨头间专利大战升温,突然抢手起来,居然卖出了45亿美元的天价。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的作用在于划定行为边界,以避免冲突和公地悲剧,为生活带来可预期性;但与其他形式的财产权不同,专利权是一种完全由政府有意识的人为设计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传统财产权形成时所经历的人际互动、协调和妥协的自发演化过程;正是这一过程的缺失,使得专利权缺少财产权本应具备的几个关键特性,而这些特性正是由上述过程所确保的。 好的制度总是具有内在的保守倾向,倾向于维持现状(当然我们不能反过来说:保守和维持现状总是好的),如此才能避免无休止动荡,用博弈论术语说,就是维持均衡;所以制度总是跟在现实后面跑,对一种看起来能让各方大致满意的均衡加以确认,从均衡中识别出行为边界并将之固化为“权利”;可是,像专利权这种人为凭空构造的财产权,缺乏一个可供参照的现实均衡,因而它先天的具有引发更多纠纷冲突的倾向。 假如现在有一块无主地,许多人都有机会从中获取利益,那么,互动之后的均衡格局便取决于这样一些因素:各人从中获益的历史,他对这些利益的关切度,他为获得和维持他想要或正在享用的那一份所愿意承受的代价,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他排挤他人而维持自己行动能力的机会和实力,等等;可行的法律必须与这一格局有某种对应关系。 试想,如果法律将权利划给那些此前并未从中实际获取利益,或不甚关心这些利益,也没有花多少力气去确保这些利益,没有为此投入资源和付出代价,而同时,那些已经并正在从中获取利益,有能力且正在运用这一能力去排挤竞争者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并且有决心为捍卫该利益而付出高昂代价的人,却被认定没有权利,很明显,这样的认定将导致严重的冲突和混乱,甚至可能比立法者什么也不做而听任其处于公地状态更坏。 问题是,坐在议会大厅里凭空设计专利法的立法者,完全没有能力和机会来预见他正在制订的行为边界划分方案,是否会与现实博弈中将达致的均衡格局相吻合,该格局只能从现实的人际接触、拥挤、推搡、试探和妥协过程中浮现出来,但专利法从一开始便丧失了这样的机会。 正因此,专利权也违背了我们从其他财产权中所发现的一些合理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与人们对合理与正当的直觉感受相一致的;比如在对无主地运用先占先得原则时,总会对“占有”有某种强度要求,否则会导致一些荒谬的结果,比如你用石灰在一大块荒地上画个圈算不算有效的“占有”呢?首先登陆一个无人岛呢?如果这个岛很大呢?向月球或火星发射一面旗帜呢?向地图上扔个飞镖呢? 实际上,占有强度正体现了占有者从中获益的可能性、他的关切度和决心承受的代价,可是我们看专利权:只须一纸申请,很少一点注册费,便可圈占一大块行为空间,注册者甚至不知道也无需知道从中能获得什么利益,而一旦其他人发现这块空间的利用价值,他就可能大发横财,而他付出的努力、获得与维持权利的成本却与这笔横财的价值毫无关联,几近于向地图扔飞镖,这显然不是一种好的激励模式。 从其他财产权中,我们还可以发现另一条原则:对维护财产权免遭侵犯的看管责任,主要应由其主人承担,其他人只须凭常识保持基本的善意和审慎即可;比如你在大街上看到一张百元大钞,没有明显线索表明它的主人是谁,那就可以合理的认为是无主物而捡走,你没有义务先去做一番调查看看有没有主人,相反,假如你看到的是一辆汽车,那就不能这么认为了,因为路边停车是普遍而合理的做法,将百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则不是。 可是,专利权的做法却恰恰就像把百元、万元乃至亿元大钞存放在大街上;当你走进一户人家拿走一件东西时,你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但你实施该行为时会自动获知这一点,当你设计一个产品时,也可能触犯别人的专利权,但实施该行为的过程本身无法让你获知这一点,也就是说,基于常识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保证你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了,因为专利权的构造方式,已经把看管责任转嫁给了你——可能侵权者——而不是它的主人。 当然,你可以事先进行专利查询,但这么做不仅成本很高(该成本本应由主人负担),而且也并不能确保你不侵权,因为用来描述专利的自然语言本身就很模糊,从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纠纷所做判决的五花八门看,它也是很难事先判别的,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往往要到判决作出才知道,此时代价已经十分惨重。 看管责任的倒置和占有强度要求的取消一样,导致了激励不一致:专利注册者有机会获得巨额收益,却将获得和维持这一机会的成本都转嫁给了别人;同时,因为一般的善意和审慎不再能确保不侵权,它也给钓鱼和讹诈行为创造了无限空间;这些恶劣作用,正随着科技加速发展、创新成为高频率经常性活动而变得越来越显著,无论专利制度在历史上是否曾起过积极作用,如今已到了必须改革甚至废除的时候了。  


已有9条评论

  1. 顾宏伟 @ 2012-09-01, 21:26

    专利权是一种完全由政府有意识的人为设计构造的财产权–感觉这个说法偏了。产权形成互动过程,组织也是互动主体之一吧。组织若是最主要的互动一方,也未必就不妥。就像普通法的美国,联邦层面,也有成文法,即中央立法,那里组织也是主角。

    [回复]

  2. Wenhao @ 2012-09-04, 20:18

    如何设计制度或者法律,使得看管一个专利成为可能呢?就拿苹果和三星的案子来说吧,怎样才能让三星在看能到苹果的圆角设计的情况下,知道这个是苹果的专利并且不去抄袭呢?

    [回复]

    辉格 回复:

    比如:1)像著作权那样,对专利权的保护内容要求信息量,信息足够高时,无意的“抄袭”不可能发生;2)要求专利权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达到某个产量,否则作废,而这个最低产量将足以使其(至少在同行内)被广泛知晓,让“不知情”的辩护极不可能成立,同时,在该规定期限前,侵权者受“避风港”原则保护,他只须在收到专利持有人通知后若干月内停止销售即可免除责任。

    [回复]

    szgz 回复:

    我觉得现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很快,现有的专利保护期有些太长了

    譬如专利保护期只有5年,会不会合理一些

    [回复]

    FZ 回复:

    不同的电子产品的开发成本不同。专利保护期很难有一个一致的标准。比如,智能手机用的芯片(chip)和笔记本电脑用的芯片。

    [回复]

    辉格 回复:

    嗯,有了最低产量标准后,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停产若干月之后,专利自动失效

    [回复]

    FZ 回复:

    这两个标准不错。

    [回复]

  3. 辉格 @ 2012-10-02, 04:06

    Posner: Do patent and copyright law restrict competition and creativity excessively? http://t.cn/zlIEkS1
    Becker: Reforming the Patent System Toward a Minimalist System http://t.cn/zlfbzyh

    [回复]

  4.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微言]专利、财产权与看守责任 @ 2012-10-19, 01:40

    […] 相关文章[饭文]专利制度为祸日炽专利权制度的改良方案罗斯巴德批判#11:外国资本家统统滚粗!罗斯巴德批判#10:我说很容易,那就很容易罗斯巴德批判#9:革命!挖你十八代祖坟!饭文#Y5:著作权的经济学性质饭文#X0: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饭文#T4: 数字罗宾汉还是数字窃贼?饭文#R4: 软件专利权已成创新绊脚索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 […]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