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分类下的文章(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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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拒绝了不少HeadSalon@GoogleGroups的加入申请,这个组是定位于原万科论坛的老朋友和本博客的老读者,便于小圈子里随时联络和聊天,所以,申请加入时,须让我知道你与在万科论坛或这儿出现过的某个ID的关系,假如之前无意中拒绝了老朋友或热心读者,我很抱歉。

谢谢各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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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拒绝了不少HeadSalon@GoogleGroups的加入申请,这个组是定位于原万科论坛的老朋友和本博客的老读者,便于小圈子里随时联络和聊天,所以,申请加入时,须让我知道你与在万科论坛或这儿出现过的某个ID的关系,假如之前无意中拒绝了老朋友或热心读者,我很抱歉。 谢谢各位关注。
签名太俗气,不如玩个游戏吧

假如希望我在扉页上写几个字留作纪念,不如这样,你提一个你认为可以在30字以内回答的问题,我把回答写在扉页上,顺便签上名字以便追究,怎么样?

说不定这会是一次不错的集体创作经历呢,呵呵。

要么就在此帖留言提问吧,请手下留情,最好不要提“你是哪年失去贞操的?”之类让我尴尬的问题,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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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希望我在扉页上写几个字留作纪念,不如这样,你提一个你认为可以在30字以内回答的问题,我把回答写在扉页上,顺便签上名字以便追究,怎么样? 说不定这会是一次不错的集体创作经历呢,呵呵。 要么就在此帖留言提问吧,请手下留情,最好不要提“你是哪年失去贞操的?”之类让我尴尬的问题,拜托了。
如何评估食品监管的效果?

对于通过强化监管来改进食品安全是否可取,恩哼提出了不同看法

南方周末有篇文章题目三本书改写美国食品安全史。从上面看我感觉行政手段并不一定没用,贵国现在和当年的美国在民众呼声和加强立法上很像,但行政手段无效(率字真舍不得加),我觉着可能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才得不到解决。我不同意无谓的高标准,不反对通过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也相信看不见的手,但等不及它向我们招手。

读到过类似的资料,但我认为那不足以支持监管,因为监管剥夺了自我标准低于管制标准的人的福利,因而其主张者负有单方面的举证责任,证明这些措施是保障他们重大利益所必需的,并要让人信服,被保障的这些利益,远比它所损害的更重大,但现在他们拿出的证据是不够的。

我并未坚持,任何剥夺部分人福利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比如,在某个晚会上,有人丢失了价值数亿美元的钻石,这时,不分青红皂白的把全部客人暂时软禁在房间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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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强化监管来改进食品安全是否可取,恩哼提出了不同看法

南方周末有篇文章题目三本书改写美国食品安全史。从上面看我感觉行政手段并不一定没用,贵国现在和当年的美国在民众呼声和加强立法上很像,但行政手段无效(率字真舍不得加),我觉着可能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才得不到解决。我不同意无谓的高标准,不反对通过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也相信看不见的手,但等不及它向我们招手。

读到过类似的资料,但我认为那不足以支持监管,因为监管剥夺了自我标准低于管制标准的人的福利,因而其主张者负有单方面的举证责任,证明这些措施是保障他们重大利益所必需的,并要让人信服,被保障的这些利益,远比它所损害的更重大,但现在他们拿出的证据是不够的。 我并未坚持,任何剥夺部分人福利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比如,在某个晚会上,有人丢失了价值数亿美元的钻石,这时,不分青红皂白的把全部客人暂时软禁在房间里,可能是必要且正当的,但假如丢失的只是个价值几百美元的手袋,这么做就是不正当的;在这种问题上,罗尔斯([[John Rawls]])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概念就用得上了。 我认为主张监管者证据不足,是因为,美国食品监管强度增长的历史,尽管同步伴随着美国食品安全的改善,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前者导致了后者,同样可能的解释是:食品丑闻一方面推动了监管强化,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对安全性的需求和支付意愿,和食品厂商对安全性的供给与投入意愿。 实际上,同步发生的不止这三个事件链,还有收入的提高,食品工业的技术和工艺变化,工业制成品对传统工艺和厨房原料的替代,读者/观众对食品丑闻的兴趣增长,传播环境的改变,等等。 而同时,由于监管强化,本来可能发生的事件链却没有出现,比如食品工业自律标准的进步,以及这些标准在诉讼和判决中被反复援引,围绕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庭作证,等等。 假如没有FDA,会不会出现一个职能相当的私人组织?任何不贴上它的认证标签的大公司都难以在市场立足?假如今天把FDA私有化,会有多少大公司宣布不再遵循其标准?这些都需要严格控制无关变量的对照分析才能回答,不是观察食品安全进步就能得出结论的。 简单的说,你需要证明,从上述事件链中仅仅剔除监管,加上因为无监管而发生的事情链,食品安全会恶化多少?将给多少人的健康造成伤害?而同时监管所剥夺的福利与之相比是多么微不足道?
权利、自由与自由主义

感觉上一篇说的不太清楚,虽说谈论主义是件乏味的事情,不过既然到这份上了,还是再理理清楚。

为什么自由不仅仅是权利?

说自由主义之前,先说什么是自由。

自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就像哈耶克说的,是免于强制,无疑,这里有个限定条件:权利边界之内免于强制。

那么,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从进化的观点看,这不是循环定义,正如蛋和鸡不构成循环)。

假如只有这一层意思,那自由便等同于权利,而社会的自由状态便等同于法治,可是,我们可以想象到的法治社会,却可以是很不“自由”的,比如,某种极端禁欲主义社会,或某种行会式权利盛行的社会,或某种极端身份等级制社会,行为边界可能是很清楚的,但边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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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上一篇说的不太清楚,虽说谈论主义是件乏味的事情,不过既然到这份上了,还是再理理清楚。 为什么自由不仅仅是权利? 说自由主义之前,先说什么是自由。 自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就像哈耶克说的,是免于强制,无疑,这里有个限定条件:权利边界之内免于强制。 那么,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从进化的观点看,这不是循环定义,正如蛋和鸡不构成循环)。 假如只有这一层意思,那自由便等同于权利,而社会的自由状态便等同于法治,可是,我们可以想象到的法治社会,却可以是很不“自由”的,比如,某种极端禁欲主义社会,或某种行会式权利盛行的社会,或某种极端身份等级制社会,行为边界可能是很清楚的,但边界内可以作出的行为却很少,或者说,行为空间很小;并且,这样的均衡的确可能存在。 所以,为了让这个词汇不与其自然语义完全脱离,我给它加上第二层含义:行为空间最大化,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宽容原则;这样,当我们比较两个法治社会,或两种都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分布状态时,就可以说,哪一个是更自由的;不难发现,既然涉及“最大化”,必定需要引入某种客观标准。 几种不同的自由主义 在上一篇里,我列举了对自由制度的三种信念,这是为了区分不同的“主义”,但我确实不知道,该把“自由主义”这个帽子套在其中哪个头上算比较合适。 这些主义的共同点是,都赞同自由制度,但出于不同的理由: 1)因为它所保障的那些权利本身很重要,比如人身、财产、言论自由等; 2)因为它比其它制度更可能导致某种(对我来说)可欲的状态,比如发达、繁荣而富裕的社会; 3)假如人们能预见到(2),他们多半也会同意那种状态是可欲的。 前面我说,我同时持有三个信念,后来想了一下这不太准确,其实我只对前两条比较肯定,第三条只在部分情况下肯定,即,在多数时候,当我论证自由制度为何可取时,我是学哈耶克的样,用后退到底的方式:如果这样这样,你们会发现情况将变成那样那样,而那是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是更糟的情况。 但在有些事情上,我会前进到第二条,改用这样的方式:如果这样这样,情况会变成那样那样,我可不喜欢那样;甚至前进到第一条:不管后果是什么,我可不想失去这些权利。 小橘子眼神很好,计划生育就是个显著的例子,我的确相信,计划生育的长期后果在多数人眼里将是可欲的(尽管也有些很糟糕的中短期后果),但我仍然反对计划生育,这与我通常所用的反对方式,确实不同。
谈谈主义

小橘子问:“既然有此文和关于帕累托最优不存在的那篇文章,我不理解你为什么会是自由信仰者。”

我不太确定她说的“自由信仰”是指什么,本来想等她澄清后再回答,不过临睡前转念一想,其实无论她指的是什么,我都很愿意回答,而且我觉得最好连同她没指的那些可能性一起回答,所以还是决定答完再睡,免得影响明天上午的回笼觉。

要说自由主义先得说说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有两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和价值观个人主义,先说第一个,它的意思是:将且仅将个人视为行动主体(或决策中心、或合格参与者、或成本/收益计算主体,等等,术语体系不同,差不多都是一个意思)。

与此相对的是方法论结构主义,意思是由群体所组成的有机结构才是合格的主体,因而才是分析的对象,离开结构,个人和个体行为无法得到理解。

以前,我是坚定的方法论个(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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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问:“既然有此文和关于帕累托最优不存在的那篇文章,我不理解你为什么会是自由信仰者。” 我不太确定她说的“自由信仰”是指什么,本来想等她澄清后再回答,不过临睡前转念一想,其实无论她指的是什么,我都很愿意回答,而且我觉得最好连同她没指的那些可能性一起回答,所以还是决定答完再睡,免得影响明天上午的回笼觉。 要说自由主义先得说说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有两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和价值观个人主义,先说第一个,它的意思是:将且仅将个人视为行动主体(或决策中心、或合格参与者、或成本/收益计算主体,等等,术语体系不同,差不多都是一个意思)。 与此相对的是方法论结构主义,意思是由群体所组成的有机结构才是合格的主体,因而才是分析的对象,离开结构,个人和个体行为无法得到理解。 以前,我是坚定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者,现在,我大概可以被称为多层次结构主义者,不过,我仍然认为个人是最重要的结构层次,所以大概还可以算是(请原谅这种粗俗的比例描述法,我想不出更好的直观方法)60%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者,80%的方法论基因主义者(其中的3/4即60%由个人所代理),5%的方法论meme主义者,和20%的方法论超有机体主义者(其中1/4即5%基于meme构造),上述比例只是示例性的,具体比例要按分析的时间尺度来调整。 第二个,价值观个人主义,说的是,个人不应为其他层次上的结构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我是强烈的个人主义者。 但我必须马上强调,我不是自找麻烦的个人主义者,或者叫自我攻击型个人主义者,或者用更时髦的说法叫解构个人主义者,这种人喜欢从个人身上挖掘所谓“被基因奴役”或“文化和传统加诸我们的枷锁”之类的东西,挖掘深入骨髓,号称要摆脱所有这些枷锁,找出“真正的人性和自我”,这是幼稚而可笑的,人性就是洋葱,一层层剥完了就啥都没有了。 和他们不同,我坦然接受历史、文化和生活史所加诸我的一切,只要这些让我觉得是自己的一部分即可——不妨称之为“洋葱个人主义”,对我而言,个人主义不过就是:在没有这感觉的时候,受潮流的裹挟而成为集体运动波浪中的一缕波纹,我既本能的、也有意识的抵制这种裹挟。 好,再说自由主义,这个比较容易: 自由主义是关于制度的主义,但我发现,人们在说自由主义时,实际上涉及三层意思,而每个人所用的只是其中一条或两条: 1)我喜欢自由制度本身; 2)我认为,自由制度将导致某种社会状态,而其它制度将导致另一些社会状态,相比之下,我更喜欢前者; 3)我相信,假如他们能看到(2)中所说的两种状态,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前一种是更好的。 至于我,我同时持有上述三条信念,应该算是自由主义者吧。  
我对新制度经济学不抱太大希望

小橘子问我“对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科斯、布坎南、阿尔钦、威廉姆森有何评价”,这问题对我本人挺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我的一次思想转变。

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我都挺喜欢的,特别是在04年之前,制度是我愿意终生关注的课题之一,而交易费用和科斯定理的引入是很大的突破,不过,相对于我的期望,它们是不能让我满意的,只能满足我的一小部分解释需要,大致上,他们只能在大的制度框架下解释“小制度”,比如合约安排、交易方式、产权边界和执行机制,等等,但依我看,他们对于“大制度”(比如习惯法、宪政结构、产权起源)和大跨度的经济史,是无能为力的。

举个例子,上述局限其实在张五常身上就表现的很清楚,他把交易费用概念扩大为制度成本,试图以此获得对大制度的解释能力,可是这样一来,新制度经济学反而变成虚谈了,无所不包的交易费用是无法度量的,因为坏的制度所带来的最巨大的“成本”是让大部分技术条件所允许的交易根本没有发生,成本度量就无从谈起,这一点,你看看他对共产主义和计划经济的评论再仔细推敲一下就不难发现,我许多年前在万科论坛上就谈过这个问题,也是从那时候我开始了怀疑。

实际上,看新制度经济学以往的研究,对一项具体制度安排的分析,基本上都需要以存在一个大致上有效的市场为前提,即,存在基本的产权制度和自由交易条件,若没有一组相关市价做参照,成本/收益的度量就不可能,相比之下,博弈论的分析起点条(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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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子问我“对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科斯、布坎南、阿尔钦、威廉姆森有何评价”,这问题对我本人挺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我的一次思想转变。 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我都挺喜欢的,特别是在04年之前,制度是我愿意终生关注的课题之一,而交易费用和科斯定理的引入是很大的突破,不过,相对于我的期望,它们是不能让我满意的,只能满足我的一小部分解释需要,大致上,他们只能在大的制度框架下解释“小制度”,比如合约安排、交易方式、产权边界和执行机制,等等,但依我看,他们对于“大制度”(比如习惯法、宪政结构、产权起源)和大跨度的经济史,是无能为力的。 举个例子,上述局限其实在张五常身上就表现的很清楚,他把交易费用概念扩大为制度成本,试图以此获得对大制度的解释能力,可是这样一来,新制度经济学反而变成虚谈了,无所不包的交易费用是无法度量的,因为坏的制度所带来的最巨大的“成本”是让大部分技术条件所允许的交易根本没有发生,成本度量就无从谈起,这一点,你看看他对共产主义和计划经济的评论再仔细推敲一下就不难发现,我许多年前在万科论坛上就谈过这个问题,也是从那时候我开始了怀疑。 实际上,看新制度经济学以往的研究,对一项具体制度安排的分析,基本上都需要以存在一个大致上有效的市场为前提,即,存在基本的产权制度和自由交易条件,若没有一组相关市价做参照,成本/收益的度量就不可能,相比之下,博弈论的分析起点条件就没这么高。 其次,即便在小制度上,交易费用分析的局限也很大,它无法考虑文化和组织因素,而我认为,这两个因素在制度进化(无论大小)中有着根本的重要性,同样,相比之下,进化博弈和策略均衡方法可以把这些——本能、文化、信息、互惠、合作、组织、信念、规范——全都纳入分析,两种方法论的前景差别之大,是一目了然的。 所以从05年之后,我的兴趣就完全转向了另一边,自我感觉收获很大,欣慰的是,最近发现新制度学派里面的人也开始了这样的范式转变,比如Jack J. Vromen在《经济演化》(Economic Evolution: An e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s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中提出了一个十分合我胃口的纲领,你提到的那几位学者,多半都被在这纲领里安排了相应的位置,不妨看看。(这本书95年写的,中译本03年就出了,不过我去年底才看到) 另外,之前提到过(还有这里)的[[Avner Greif]],也是在方法论上让我眼睛一亮的制度研究者。
阅读习惯,一些纯个人体会

今天,有朋友问我在阅读习惯上有何经验可介绍,这倒是个值得大家一起聊一聊的话题,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也想听听各位的经验:

1)少读文章,多读书,除非是你最专注的那个领域;

2)新接触的领域,不要读发表年份不足20年的书;

3)新接触的领域,头两本书最好请高人推荐;

4)假如找不到人推荐,可考虑先读一本再版次数较多的教科书;

5)直接从正文开始读一本书,序/前言/等等暂且搁置,以后再回过来看;

6)假如正文让你觉得乏味,难以继续,循目录翻到最能吸引你的那一章,往下看;

7)假如某些段落看不懂(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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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朋友问我在阅读习惯上有何经验可介绍,这倒是个值得大家一起聊一聊的话题,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也想听听各位的经验: 1)少读文章,多读书,除非是你最专注的那个领域; 2)新接触的领域,不要读发表年份不足20年的书; 3)新接触的领域,头两本书最好请高人推荐; 4)假如找不到人推荐,可考虑先读一本再版次数较多的教科书; 5)直接从正文开始读一本书,序/前言/等等暂且搁置,以后再回过来看; 6)假如正文让你觉得乏味,难以继续,循目录翻到最能吸引你的那一章,往下看; 7)假如某些段落看不懂,跳过去,跳上几页也没关系,挑战自己的理解力可以,但不要超过3分钟,70%的可能你看到后面就懂了,剩下的你可以留着走路/吃饭/洗澡/拉屎/做梦的时候再想,这样你的生活也会更加充实; 8)假如你跳跃了三次或读过50页以上还是觉得乏味——这多半是作者而不是你的问题——,就把书扔一边,直到今后某一天你再次想起它; 9)碰上比较拗口的地方,或者自己注意力不够集中的时候,可以尝试踱步有声朗读,通常会收到奇妙效果,其中原理我也是读过丹尼特《意识的解释》才知道(其实是以为知道); 10)当你感觉读的比较顺畅时,不妨尝试加快扫描速度,听说有些人能提高到一目一行,我只能做到两目或三目一行,但也已经满足了; 11)读译作时,最好下载一份电子版原文,有疑问可对照; 12)假如我经常要坐几个小时车,我会买个Kindle,但不会买iPad,实际上我一年才坐几次车,所以啥也没买,只能在背包里塞上一两本书; 13)最后,也最重要的:一定要做读书笔记(最好以博客方式),不仅能加深理解和记忆,更是自我激励的方法。
格雷欣法则:复本位 vs 符号化

在《港澳旅游业的劣币逐良币过程》里,我提出了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的一种更一般化的表述:

商品的某项品质,若分布于一个消费者无法分辨、或即便有所分辨也不影响其选择的区间,那么,该品质最终将下降到这一区间的下限,即,品质高于该水平的商品将从市场消失。

对此,老盾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格雷欣法则说的完全是另一码事:

格雷欣法则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也就是说,这个法则并没有什么信息不对称、辨析商品质量有难度等问题,它讲的是人们知道货币的优劣,并且有意识地利用政府干预。……

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中,也说到,格雷欣法则已自述其前提是政府干预。……劣币驱逐良币是政府干预才出现的结果。这一点,张五常、周其仁都有文章说过。……

幸亏老盾提醒,我才注意到对格雷欣法则的这种表述,这与我此前所理解的确实完全不同,经过一番查找,我发现wikipedia的Gresham’s Law词条中许多部分都采用了这一表述,而它们的文献来源,似乎都可追溯到佐治亚大学教授、卡托研究所经济学家George Selgin200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

但以我的观感,这显然不是对格雷欣法则的唯一表述,也不是经济学界的主流表述,恰(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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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澳旅游业的劣币逐良币过程》里,我提出了{{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的一种更一般化的表述:

商品的某项品质,若分布于一个消费者无法分辨、或即便有所分辨也不影响其选择的区间,那么,该品质最终将下降到这一区间的下限,即,品质高于该水平的商品将从市场消失。

对此,老盾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格雷欣法则说的完全是另一码事:

格雷欣法则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也就是说,这个法则并没有什么信息不对称、辨析商品质量有难度等问题,它讲的是人们知道货币的优劣,并且有意识地利用政府干预。……

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中,也说到,格雷欣法则已自述其前提是政府干预。……劣币驱逐良币是政府干预才出现的结果。这一点,张五常、周其仁都有文章说过。……

幸亏老盾提醒,我才注意到对格雷欣法则的这种表述,这与我此前所理解的确实完全不同,经过一番查找,我发现wikipedia的Gresham’s Law词条中许多部分都采用了这一表述,而它们的文献来源,似乎都可追溯到佐治亚大学教授、卡托研究所经济学家[[George Selgin]]的200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 但以我的观感,这显然不是对格雷欣法则的唯一表述,也不是经济学界的主流表述,恰好,Selgin文章的参考文献里有一篇著名货币学家[[Robert Mundell]]对格雷欣法则的述评:Uses and Abuses of Gresham's Law in the History of Money(1998),其对有关思想史的回顾比Selgin更显详尽,而Mundell认为,对格雷欣法则的恰当表述是:"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if they 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或者,在他看来更准确的形式:"cheap money drives out dear, if they 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 好,现在让我们看看分歧在哪里。 我/Mundell和老盾/Selgin都会同意,格雷欣法则的下列表述是完全错误的,却又是广泛传播的:

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我们也都会同意,下列表述是正确的:

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if they 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

但老盾/Selgin认为,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只会发生在政府强制交易者按货币面值接受支付的情况下,而我不这么认为,假如我理解正确,Mundell也不这么认为。 老盾说,硬币优劣是一目了然的,不存在什么信息障碍;嗯,假如不考虑成色,只考虑表面磨损度和重量,这个说法姑且可以接受,问题是,某项质量差异对交易者不造成影响,未必是因为他们感知不到这一差异,也可能是因为将这一考虑纳入交易决定是得不偿失的,对硬币的挑剔会让他丧失许多交易机会,丧失货币的便利性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让我们考虑一个更纯粹的例子,各位可能都听说过监狱里的故事,在那里香烟常被用作货币,许多香烟在长期流通之后早已发霉变质,完全丧失了其原本作为香烟的价值,但这丝毫不影响它作为货币的价值,可以想象,事态完全可能发展到:即便烟丝已经掉光,只剩下卷烟纸,甚至只剩下商标,它的货币价值依然不变;当然,当交易量高涨、货币不足时,会有些新香烟进入流通,但总的趋势是,留在货币系统里的,总是那些最不适合抽的香烟,这是劣币逐良币的完美案例。(不过很抱歉,我想不起这个故事的出处了) 不过香烟案例牵扯到它本身随时间流逝而自动霉变的情况,那么,我们不妨设想,假如监狱里流行的货币是调羹,它不会变质,但质量有差异,假设狱友们时不时会从探访者那里得到些调羹,优劣不一,而其中部分会成为货币,那么,这样的货币系统一旦形成之后,哪些调羹将留在货币系统里?当某狱友需要用调羹去买东西时,他会挑哪些?从香烟案例的情况看,大概是最不适合用来喝汤的那些。 还记得弗里德曼在《货币的祸害》里说的那个“石币”故事吗?已经沉入深海,再也没人找得到的石币,依然按原先的价值被交易,这是劣的不能再劣的硬币了吧?但很明显,无论监狱还是石币部落,都没有铸币法。 在我看来,维持交易价值不变的情况下,硬币的劣质化,其实就是货币的符号化过程;试想,假如充当货币的不是贵金属铸币,而是形状重量随机的贵金属块,就不会出现劣币逐良币的情况(这里姑且不考虑成色,只考虑份量),因为交易者会随时带把称来称金子,但是,这种货币显然远不如铸币方便。 从贵金属块到贵金属铸币的演变就是符号化,它启动了货币的材料价值逐渐与其交易价值脱离的过程;符号化的过程完全可能是自发的,尽管君主/政府的铸币会让这样的过程较容易启动,但私人的铸币活动(其他符号化尝试)不绝于史,远非限于政府,而且,以古代政府的控制能力,我们很难想象他们对流通在外的货币在交易中如何被使用具有值得考虑的强制能力,那么,除了符号化带来的便利,又如何解释在私人交易中,卖家会接受较次的硬币呢? 实际上,作为符号,在能够防伪和控制数量的前提下,材料价值越低,其货币功能越好,因为这样它就越不会可能避免因材料市场价的一时暴涨而被融化退出流通的风险,所以,一旦银行系统创造出稳定可靠的信用货币,铸币就很快会退出流通。 正是在此意义上,Mundell说,格雷欣法则的说法应该倒过来:是强货币/好货币在驱逐弱货币/坏货币;遗憾的是,Selgin在引用这段话时,显然曲解了Mundell的意思,他把Mundell的“强”解释成了“更多保留其贵金属价值”,而实际上,Mundell的好或强的意思白纸黑字清清楚楚:“because it was more efficient from the standpoint of effecting transactions at the least cost”,这一点,从文章第5节对纸币替代金属铸币的评论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词义分歧是琐碎的,词源学分析既繁琐又乏味,用“格雷欣法则”来指称何种状况并不重要,只要事先说清楚就行,所以,老盾/Selgin用它来说明“法定复本位下的劣币逐良币”现象,我完全没意见,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而Selgin的分析也很正确,固定兑换率的法定复本位是糟糕的制度安排(顺便说一句,我也赞同Selgin的自由货币制度)。 差别在于,我同时也认为,即便没有法定货币,货币的符号化过程也会出现。
“[不喜欢]” vs “不[喜欢]”

假如这是逻辑课上出的题目,我可能也就回答“我不喜欢芭蕾”了,但按我的要求,得用自然语言,而自然语言中的“不喜欢”并不是“喜欢”的逻辑否,而是一种特定的负面评价,正如Vin所说,它相当于英语中的dislike,而类似的,not dislike<>like,因而dislike<> not like。

假如可以利用一个问句作为语境,那么“不”就是一个简单而恰当的回答,或者稍显啰嗦的版本:“没这回事”,问题是,我的题目并未假定这样的语境。

老吴(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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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是逻辑课上出的题目,我可能也就回答“我不喜欢芭蕾”了,但按我的要求,得用自然语言,而自然语言中的“不喜欢”并不是“喜欢”的逻辑否,而是一种特定的负面评价,正如Vin所说,它相当于英语中的dislike,而类似的,not dislike<>like,因而dislike<> not like。 假如可以利用一个问句作为语境,那么“不”就是一个简单而恰当的回答,或者稍显啰嗦的版本:“没这回事”,问题是,我的题目并未假定这样的语境。 老吴的答案——“我对芭蕾无爱”——避免了dislike或类似的问题,但我还是不能完全赞同,这是因为依我对自然语言的体会,它暗示了“我”对芭蕾有所了解,而“我喜欢芭蕾”的否命题不应包括这样的信息。 我起初想到的答案是“芭蕾非我所爱”,但后来我觉得,“我没喜欢芭蕾”更合适。 不过,我对这个答案还是不太满意,尽管它所暗示的额外内容已经非常少:“我”知道有芭蕾这么一个能够被人喜欢的东西;但毕竟它还是包含了额外的信息。 我现在觉得,我们的自然语言可能无法在不用引号的前提下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只要把问题中的第一人称改成第三人称,事情就好办了,“他没喜欢芭蕾”显然是简单而准确的答案,这并未暗示任何额外信息,“他”甚至可以没听过“芭蕾”这个词。
请用自然汉语说出“我喜欢芭蕾”的否命题

如题,比谁用的字数少。

(昨天在车上旁听一对小情侣对话,遭遇这问题,花了我好几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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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比谁用的字数少。 (昨天在车上旁听一对小情侣对话,遭遇这问题,花了我好几分钟)
“市场失灵”是什么意思?

我很少用这个词,无论是在表达自己观点,还是评论别人观点时,因为它已被用得太滥,混乱到难以用来准确传达意思了。

不过既然小橘子又提到这茬(她与jflycn的这段讨论有点长,我就不在这儿摘录了),而且显然许多人还在用它,我觉得还是有必要理一理。

“市场失灵”这个词,我听到过且还能想起来的,至少有这样几种用法:

1)一种可欲的状况,没有在市场制度下出现(或者相反,一种不可欲的状况,在市场制度下出现了,下同);

2)任何现实制度,多少都包括些市场的和非市场的元素,在某些事情的发展上,市场元素没能起主导作用,因而未能让一些可欲的状况出现;(这种用法很让人抓狂,但确实不少见)

3)一种可欲的、且至少可以合理想象(所谓“可以合理想象的”,是指它与目前已知的自然律都不冲突(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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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少用这个词,无论是在表达自己观点,还是评论别人观点时,因为它已被用得太滥,混乱到难以用来准确传达意思了。 不过既然小橘子又提到这茬(她与jflycn的这段讨论有点长,我就不在这儿摘录了),而且显然许多人还在用它,我觉得还是有必要理一理。 “市场失灵”这个词,我听到过且还能想起来的,至少有这样几种用法: 1)一种可欲的状况,没有在市场制度下出现(或者相反,一种不可欲的状况,在市场制度下出现了,下同); 2)任何现实制度,多少都包括些市场的和非市场的元素,在某些事情的发展上,市场元素没能起主导作用,因而未能让一些可欲的状况出现;(这种用法很让人抓狂,但确实不少见) 3)一种可欲的、且至少可以合理想象(所谓“可以合理想象的”,是指它与目前已知的自然律都不冲突)的状况,在市场制度下没有出现; 4)一种可欲的、可想象的状况,尽管我们可以合理的想象其如何从某个初始状态发展而来,并且从那个初始时刻起,我们已等待了足够长时间,但它还是没有在市场制度下出现; 5)一种可欲的状况,在市场制度下没出现,但在不同于市场制度的另一种制度下,或者,加入一些非市场元素的市场制度中,因为这些非市场元素的作用,出现了; 6)依我们对市场及其进化机制的了解,本可期待某种状况在某个有限时间段内出现,但它让我们失望了。 前两种是最常见的朴素说法:市场未能消除乞丐,市场没有让每个人感到幸福,等等,这不过是在用貌似学术化的语言,倾诉一个宗教性的情怀:看哪,市场不是天堂。如此而已。 第3种说法相当于:市场没能爬上视野所及的最高峰;这就好比:进化没能造就出可以想象的性能最优良的器官;对此,我可以轻松坦然接受,只要你不把市场和进化视为上帝,都可以坦然接受:市场是一种类进化机制,它是短视和渐进的,到达视野内最高峰的路上,或许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 第4种说法是第3种的加强版,QWERTY键盘是最常见的例子,它考虑了路径可达性(没有忘记进化是渐进的),但没有考虑路径的历史依赖(但忘记了进化是短视的)。 第5种说法是对市场最有力的质疑,但是,它对“失灵”一词的原有词义做了最大的扭曲,它想说的其实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不好”,至少在某些方面没有其它制度好,这当然是可以接受的,至少是值得严肃讨论的,假如我们搁置价值观分歧(即对什么是“可欲的”的分歧),可以举出很多例子说明市场在某些方面不如其他制度。 问题是,对制度的比较不能仅从“某些方面”进行,通货膨胀是坏事,金本位可以消除通胀,但金本位在其他方面造成的代价呢?假如金二愿意,朝鲜也可消除通胀,还可以避免许许多多在市场中出现的“不可欲的”结果,那又如何? 当你比较两种制度时,必须考虑它们的总体效果,而当你评估一项依票决结果为市场制度打补丁的动议时,不能只考虑补丁的效果,也不能只考虑“有这个补丁的市场和没有这个补丁的市场”之间的差别,还要考虑“一个引入了票决补丁制的市场和没有票决补丁制的市场”之间的差别。 所以,当人们在第5种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时,他们其实想说的或许只是:市场制度是有代价的(我完全同意),或:市场制度比其他替代制度差(我不同意)。 最后,按我对“失灵”一词的理解,第6种说法才是对该词的正确用法,但它仅相当于:我们对市场的理解有待改进,因而对它的预期应有所调整——当然,没错,我想没人会反对。
你无法为儿童创设权利——这不是文字游戏

许多朋友以为我在玩文字游戏,说了一大堆只不过是借助句式转换让原本显明的道理变得绕舌。

对此反应,我颇有些沮丧,好吧,让我换个方式再表述一遍,我的核心观点是:

无论在乞儿问题上做何立法改变,都不是在为儿童创设权利,而是在为儿童与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创设权利。(A)

这一区分有着根本的重要性,绝非文字游戏,因为它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

此等立法的主张者不能正当的宣称他们在试图改善儿童的处境/福利/命运…,而只能宣称他们在改善自己的处境/福利/命运…(B)

这是因为:

儿童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而外人无从判断一项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了他的处境/福利/命运…(C)

(B)和(C)的表述在直觉上可能更容易理解,或许假如最初我就这么说事情就简单了,我选择了(A)是因为它与我的权利理论更加连贯,更少使用新词汇,不幸的是,它变得绕舌了,而实际上并不难说明,它们是等价的:

权利是行为的边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边界,是一种将某个人的意图作为其开关钥匙的边界,(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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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朋友以为我在玩文字游戏,说了一大堆只不过是借助句式转换让原本显明的道理变得绕舌。 对此反应,我颇有些沮丧,好吧,让我换个方式再表述一遍,我的核心观点是:

无论在乞儿问题上做何立法改变,都不是在为儿童创设权利,而是在为儿童与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创设权利。(A)

这一区分有着根本的重要性,绝非文字游戏,因为它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

此等立法的主张者不能正当的宣称他们在试图改善儿童的处境/福利/命运...,而只能宣称他们在改善自己的处境/福利/命运...(B)

这是因为:

儿童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而外人无从判断一项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了他的处境/福利/命运...(C)

(B)和(C)的表述在直觉上可能更容易理解,或许假如最初我就这么说事情就简单了,我选择了(A)是因为它与我的权利理论更加连贯,更少使用新词汇,不幸的是,它变得绕舌了,而实际上并不难说明,它们是等价的: 权利是行为的边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边界,是一种将某个人的意图作为其开关钥匙的边界,缺乏这一特征,它就不是权利了,比如: 你不能进入某个果园,这有几种可能的原因:1)它与你之间隔着一条你无法跨越的河,2)果园里住着个人(甲),他不愿意让你进去,而你又打不过他,3)甲不愿意让你进去,而他有这个权利。 在第1种情况下,决定你能否入园的,是你的能力与物理障碍之间的对比,第2种情况下,则是你们之间的力量对比,而在第3种情况下,这取决于一条规则,而这条规则将判定任务交给了甲的意愿,而正是这一点,让我们断定:是甲而不是别人拥有这项权利(阻止他人进入果园)。 好,现在我们将该意愿从决定过程中剥离,那将是第4种情况:

4)存在一条规则,规定任何条件下你都不得进入该果园。

此时,我们不能再说这是一项由甲所拥有的权利了,因为现在阻止你进入果园的,不再是甲的意愿,而是这条规则的主张者或制定者的意愿了,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点,考虑另一个例子: 假如你身处1850年的英国,你不能说“女王是个婊子”,这不是因为女王会对此感到不快,她或许讨厌这句话,或许相反,觉得它挺有趣,但这丝毫不影响你说这句话的行为所遭遇的障碍,因为存在一条规则,规定你无论如何不许说这句话,不管女王是否同意。 那么,我们还能不能说:女王拥有“阻止他人说她是个婊子”的权利?或者,这条规则是在保护女王的福利?在我看来,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女王完全可能很乐意听这句话,这条规则所保护的,是其主张者的权利,或许他们认为,辱骂女王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或损害了他们作为女王臣民的荣誉,或者其他什么,总之,该规则体现了他们的意愿,相反,这一过程完全无关乎女王本人的意愿。 类似的,那些禁止与弱智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规则,禁止带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规则,等等,都没有将这些主体的意愿引入是否阻止某项行为的决定过程,相反,它们所可能引入的,是且仅是规则主张者的意愿。 但愿我说清楚了。 最后,我承认,当我坚持以否定句式来定义权利这一做法时,确实出于某些价值观,不妨称之为宽容原则,或自由原则,或行为空间最大化原则,它意味着:

除非与另一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否则无须对某人的行为施加限制,即,在开始限制某人的行为之前,必须先说明这些行为正在或即将损害谁的哪些利益。

而为了展示这一说明的可信度,首先,主张应由利益主体提出,其次,主张者要提交证据显示他们为避免这种或类似损害曾付出过某些代价。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

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前一个回复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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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在前一个回复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作财物来对待呢?其效果使得我的观点看上去“惊世骇俗”了;可是(这里暂时搁置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差异),这个问题本身问错了,它的主语不合格,如我已强调过的,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财产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也是如此。 所以,严格的说,“是某某的财产”这个谓词的主语,不能是任何指称人或物的名词,而只能是用于表示阻止某种行为的动名词短语(在许多时候,特别是在物权上,我们能容忍错误的用法,只是因为它们所对应的行为空间是众所周知而不易混淆的,但更多时候,这种容忍却导致了混淆),因而,合格的问题是这样的:“阻止他人对儿童做巴拉巴拉是某某的财产吗?” 现在,我们把主体和“乞讨”代入,得到这样的问题:“阻止他人带甲的孩子去乞讨是甲的财产吗?” 我回答很明确:“是”,而且令我得意的是,这个肯定回答充满了人性光辉和人伦温情,而否定回答则是冷酷无情和惊世骇俗的。 由此可见,对于希望在乞儿问题上引入司法干预的而言,这一问题是无效的:它的原始形式不合格,而修正后的合格形式问了也白问,无论回答是或否都引不出司法干预的结论。 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恰当的问题应是:是否应将阻止父母带子女乞讨创设为一项新的权利(假如你愿意,称之为财产也无大妨,暂且搁置其中差别),并将该权利赋予某人,比如政府? 我原文的第四部分,正是在将问题做这样的转换之后再做讨论的,而我的观点是,假如你主张创建一项新的权利,必须首先说明你有切实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不是仅仅提出一个价值主张,你要证明:因为缺乏这项权利,你的利益受到了切实的损害。——很可惜,到现在为止,我还没见到针对这一观点的质疑。 在我看来,如此提出的权利主张才是合格的,当然,被主张的权利最终未必能确立,因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行为界线划在哪里还取决于许多其他因素。
“儿童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

正如所谓“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注:这里的“XX的”是所有格),因为无论儿童还是动物,都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

我在乞儿问题上的观点,3nt评论道:

1 先要确定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

2 儿童行乞是否损害了行乞儿童本身的权利

我的回答是:

1)儿童不是财产,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也不是财产,尽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都是权利,但它们并不等同;

2)涉及某儿童的人身权利,不由该儿童所拥有,而由其父母拥有,即,该项权利的主体是其父母;

3)因为该权利属于其父母,因而不可能被其父母所侵犯,任何人可不能侵犯其自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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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所谓“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注:这里的“XX的”是所有格),因为无论儿童还是动物,都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 对我在乞儿问题上的观点,3nt评论道:

1 先要确定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

2 儿童行乞是否损害了行乞儿童本身的权利

我的回答是: 1)儿童不是财产,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也不是财产,尽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都是权利,但它们并不等同; 2)涉及某儿童的人身权利,不由该儿童所拥有,而由其父母拥有,即,该项权利的主体是其父母; 3)因为该权利属于其父母,因而不可能被其父母所侵犯,任何人可不能侵犯其自己拥有的权利,这可以由权利的定义引出,详见下。 人身权利是一种排除性权利,当我们说某甲拥有某项人身权利时,意思是,除甲以外的任何人,非经甲之同意,不得对乙实施某些行为,通常,甲和乙是同一个人,但涉及儿童权利时,甲和乙是不同的人,即这项权利是“针对”乙的,但它是由甲“拥有”的。 这里的要点是,当我们识别一项权利由谁拥有时,不是看此项权利所规制的行为的实施对象,而是看控制这一排除的主体,即,任何人要实施受规制行为,须征得谁的同意,若未征得同意而实施,谁将有权加以矫正,或谋求司法救济,若获得了救济,补偿将由谁获得? 显然,在儿童权利问题上,这些“谁”都只能由父母代入,类似的,在“动物权利”问题上(无论该权利是否能确立),这些“谁”也只能由某些自然人、组织或政府机构,而不是动物代入。 权利对象与权利主体的分离,在财产权上是常态,即便在人身权利上,也并非罕见,比如,在有刑法的社会中,公民生命权利的对象和主体就是部分分离的,它由公民本人和国家(state)共同拥有,因而,任何人要实施“杀死乙”这一行为,不仅要征得乙本人的同意,也要征得国家的同意,否则,即便乙或乙的利益相关人不起诉他,国家也要起诉他。 实际上,通过创立刑法,国家将公民的生命权利部分国有化了,所以,我们的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你是否赞成国家将原本由父母拥有的儿童权利部分国有化? 我的回答很明确:否。 原则上,我也不赞成对生命权利已经实现的国有化,不过考虑到其悠久历史和稳固地位,我也就懒得大张旗鼓的反对了。
火车票:阻值耗散 vs 国企利润

如此热门的话题,本不想多嘴,不过既然提起了,还是说说透吧。

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做避免租值耗散的同时,剥夺国企的垄断利润。

所谓租值耗散,是指某人原本可获得的资源租金,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获得,而同时没有任何人因此而获益,即,有人付出了代价(排队),但这一代价并未以对价支付给任何人,经济学家将这种代价叫做“无谓成本”;按定义,这是帕累托退化,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无效率,因而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火车票限价剥夺了铁道部在自由定价条件下本可获得的部分垄断租金,但消费者并未因此获益,因为低票价的好处被限价所带来的排队成本抵消了。

所以,取消限价即可避免租值耗散,因而是帕累托改进。(当然,仅当不考虑黄牛时,放开价格才是常规定义的帕累托改进,因为放开价格至少减损了黄牛们的利益,但是,一般认为,黄牛并不拥有倒卖车票的合法权利,其利益不值得考虑,因而,按 标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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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热门的话题,本不想多嘴,不过既然提起了,还是说说透吧。 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做避免租值耗散的同时,剥夺国企的垄断利润。 所谓租值耗散,是指某人原本可获得的资源租金,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获得,而同时没有任何人因此而获益,即,有人付出了代价(排队),但这一代价并未以对价支付给任何人,经济学家将这种代价叫做“无谓成本”;按定义,这是帕累托退化,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无效率,因而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火车票限价剥夺了铁道部在自由定价条件下本可获得的部分垄断租金,但消费者并未因此获益,因为低票价的好处被限价所带来的排队成本抵消了。 所以,取消限价即可避免租值耗散,因而是帕累托改进。(当然,仅当不考虑黄牛时,放开价格才是常规定义的帕累托改进,因为放开价格至少减损了黄牛们的利益,但是,一般认为,黄牛并不拥有倒卖车票的合法权利,其利益不值得考虑,因而,按我的修正定义,考虑黄牛存在的情况下,放开价格也是帕累托改进。) 问题是,若简单开放价格,如此避免的租值耗散,全部转变成了铁道部的垄断利润,有朋友问,这有啥不好吗?当然,我不主张反垄断,也不主张剥夺垄断利润,更不觉得价格歧视和剥夺消费者剩余是什么坏事(参见《垄断是竞争的同义词》),我唯一反对的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的垄断。 我承认,在这里我引入了自己的价值观,未加说明,是因为我觉得我的读者大概都会认同这一价值观,即:国企赚钱让我不爽,若这份钱假如它不赚就能让我和与我处境相同者获益的话,那么它赚这份钱就更让我不爽,用姜文句式说就是:不让它赚到这样的钱对我很重要。 这样,题目的就有了另一个目标:如何剥夺国企利润并让消费者因此获益,因而问题可以转变为:如何将那些正在耗散的租值打捞出来并分给消费者? 昨天我提出了一个方案,之所以认为该方案优于简单开放价格,是因为它可以剥夺铁道部实施价格歧视的能力,从而部分剥夺它的垄断租金,当然,仍有部分租金以零售权拍卖所得的形式落到了政府手里,所以,我又附近了一个摸奖条款。 刚刚又想了想,可以再改进一下,不妨把摸奖移到零售权分配环节,直接按身份证号摇奖,或者随体育/福利彩票配奖,每个中奖者获得比如1%的零售权,为预防漏领,可以多摇两倍名额做候补。 哈哈,这个方案不仅在技术上很好,而且很有娱乐性,全民同乐,可给过年增添节日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