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拒绝了不少HeadSalon@GoogleGroups的加入申请,这个组是定位于原万科论坛的老朋友和本博客的老读者,便于小圈子里随时联络和聊天,所以,申请加入时,须让我知道你与在万科论坛或这儿出现过的某个ID的关系,假如之前无意中拒绝了老朋友或热心读者,我很抱歉。
谢谢各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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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希望我在扉页上写几个字留作纪念,不如这样,你提一个你认为可以在30字以内回答的问题,我把回答写在扉页上,顺便签上名字以便追究,怎么样?
说不定这会是一次不错的集体创作经历呢,呵呵。
要么就在此帖留言提问吧,请手下留情,最好不要提“你是哪年失去贞操的?”之类让我尴尬的问题,拜托了。
对于通过强化监管来改进食品安全是否可取,恩哼提出了不同看法:
南方周末有篇文章题目三本书改写美国食品安全史。从上面看我感觉行政手段并不一定没用,贵国现在和当年的美国在民众呼声和加强立法上很像,但行政手段无效(率字真舍不得加),我觉着可能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才得不到解决。我不同意无谓的高标准,不反对通过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也相信看不见的手,但等不及它向我们招手。
读到过类似的资料,但我认为那不足以支持监管,因为监管剥夺了自我标准低于管制标准的人的福利,因而其主张者负有单方面的举证责任,证明这些措施是保障他们重大利益所必需的,并要让人信服,被保障的这些利益,远比它所损害的更重大,但现在他们拿出的证据是不够的。
我并未坚持,任何剥夺部分人福利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比如,在某个晚会上,有人丢失了价值数亿美元的钻石,这时,不分青红皂白的把全部客人暂时软禁在房间里,(more...)
南方周末有篇文章题目三本书改写美国食品安全史。从上面看我感觉行政手段并不一定没用,贵国现在和当年的美国在民众呼声和加强立法上很像,但行政手段无效(率字真舍不得加),我觉着可能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才得不到解决。我不同意无谓的高标准,不反对通过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也相信看不见的手,但等不及它向我们招手。
读到过类似的资料,但我认为那不足以支持监管,因为监管剥夺了自我标准低于管制标准的人的福利,因而其主张者负有单方面的举证责任,证明这些措施是保障他们重大利益所必需的,并要让人信服,被保障的这些利益,远比它所损害的更重大,但现在他们拿出的证据是不够的。 我并未坚持,任何剥夺部分人福利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比如,在某个晚会上,有人丢失了价值数亿美元的钻石,这时,不分青红皂白的把全部客人暂时软禁在房间里,可能是必要且正当的,但假如丢失的只是个价值几百美元的手袋,这么做就是不正当的;在这种问题上,罗尔斯([[John Rawls]])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概念就用得上了。 我认为主张监管者证据不足,是因为,美国食品监管强度增长的历史,尽管同步伴随着美国食品安全的改善,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前者导致了后者,同样可能的解释是:食品丑闻一方面推动了监管强化,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对安全性的需求和支付意愿,和食品厂商对安全性的供给与投入意愿。 实际上,同步发生的不止这三个事件链,还有收入的提高,食品工业的技术和工艺变化,工业制成品对传统工艺和厨房原料的替代,读者/观众对食品丑闻的兴趣增长,传播环境的改变,等等。 而同时,由于监管强化,本来可能发生的事件链却没有出现,比如食品工业自律标准的进步,以及这些标准在诉讼和判决中被反复援引,围绕食品安全风险的法庭作证,等等。 假如没有FDA,会不会出现一个职能相当的私人组织?任何不贴上它的认证标签的大公司都难以在市场立足?假如今天把FDA私有化,会有多少大公司宣布不再遵循其标准?这些都需要严格控制无关变量的对照分析才能回答,不是观察食品安全进步就能得出结论的。 简单的说,你需要证明,从上述事件链中仅仅剔除监管,加上因为无监管而发生的事情链,食品安全会恶化多少?将给多少人的健康造成伤害?而同时监管所剥夺的福利与之相比是多么微不足道?感觉上一篇说的不太清楚,虽说谈论主义是件乏味的事情,不过既然到这份上了,还是再理理清楚。
为什么自由不仅仅是权利?
说自由主义之前,先说什么是自由。
自由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就像哈耶克说的,是免于强制,无疑,这里有个限定条件:权利边界之内免于强制。
那么,权利是什么?是法律规则所划定的行为边界。法律哪里来?如之前说过的,是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集体信念,它既是均衡的结果,也是维持均衡的条件(从进化的观点看,这不是循环定义,正如蛋和鸡不构成循环)。
假如只有这一层意思,那自由便等同于权利,而社会的自由状态便等同于法治,可是,我们可以想象到的法治社会,却可以是很不“自由”的,比如,某种极端禁欲主义社会,或某种行会式权利盛行的社会,或某种极端身份等级制社会,行为边界可能是很清楚的,但边界(more...)
小橘子问:“既然有此文和关于帕累托最优不存在的那篇文章,我不理解你为什么会是自由信仰者。”
我不太确定她说的“自由信仰”是指什么,本来想等她澄清后再回答,不过临睡前转念一想,其实无论她指的是什么,我都很愿意回答,而且我觉得最好连同她没指的那些可能性一起回答,所以还是决定答完再睡,免得影响明天上午的回笼觉。
要说自由主义先得说说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有两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和价值观个人主义,先说第一个,它的意思是:将且仅将个人视为行动主体(或决策中心、或合格参与者、或成本/收益计算主体,等等,术语体系不同,差不多都是一个意思)。
与此相对的是方法论结构主义,意思是由群体所组成的有机结构才是合格的主体,因而才是分析的对象,离开结构,个人和个体行为无法得到理解。
以前,我是坚定的方法论个(more...)
小橘子问我“对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科斯、布坎南、阿尔钦、威廉姆森有何评价”,这问题对我本人挺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我的一次思想转变。
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我都挺喜欢的,特别是在04年之前,制度是我愿意终生关注的课题之一,而交易费用和科斯定理的引入是很大的突破,不过,相对于我的期望,它们是不能让我满意的,只能满足我的一小部分解释需要,大致上,他们只能在大的制度框架下解释“小制度”,比如合约安排、交易方式、产权边界和执行机制,等等,但依我看,他们对于“大制度”(比如习惯法、宪政结构、产权起源)和大跨度的经济史,是无能为力的。
举个例子,上述局限其实在张五常身上就表现的很清楚,他把交易费用概念扩大为制度成本,试图以此获得对大制度的解释能力,可是这样一来,新制度经济学反而变成虚谈了,无所不包的交易费用是无法度量的,因为坏的制度所带来的最巨大的“成本”是让大部分技术条件所允许的交易根本没有发生,成本度量就无从谈起,这一点,你看看他对共产主义和计划经济的评论再仔细推敲一下就不难发现,我许多年前在万科论坛上就谈过这个问题,也是从那时候我开始了怀疑。
实际上,看新制度经济学以往的研究,对一项具体制度安排的分析,基本上都需要以存在一个大致上有效的市场为前提,即,存在基本的产权制度和自由交易条件,若没有一组相关市价做参照,成本/收益的度量就不可能,相比之下,博弈论的分析起点条(more...)
今天,有朋友问我在阅读习惯上有何经验可介绍,这倒是个值得大家一起聊一聊的话题,下面是我的一些体会,也想听听各位的经验:
1)少读文章,多读书,除非是你最专注的那个领域;
2)新接触的领域,不要读发表年份不足20年的书;
3)新接触的领域,头两本书最好请高人推荐;
4)假如找不到人推荐,可考虑先读一本再版次数较多的教科书;
5)直接从正文开始读一本书,序/前言/等等暂且搁置,以后再回过来看;
6)假如正文让你觉得乏味,难以继续,循目录翻到最能吸引你的那一章,往下看;
7)假如某些段落看不懂(more...)
在《港澳旅游业的劣币逐良币过程》里,我提出了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的一种更一般化的表述:
商品的某项品质,若分布于一个消费者无法分辨、或即便有所分辨也不影响其选择的区间,那么,该品质最终将下降到这一区间的下限,即,品质高于该水平的商品将从市场消失。
对此,老盾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格雷欣法则说的完全是另一码事:
格雷欣法则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也就是说,这个法则并没有什么信息不对称、辨析商品质量有难度等问题,它讲的是人们知道货币的优劣,并且有意识地利用政府干预。……
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中,也说到,格雷欣法则已自述其前提是政府干预。……劣币驱逐良币是政府干预才出现的结果。这一点,张五常、周其仁都有文章说过。……
幸亏老盾提醒,我才注意到对格雷欣法则的这种表述,这与我此前所理解的确实完全不同,经过一番查找,我发现wikipedia的Gresham’s Law词条中许多部分都采用了这一表述,而它们的文献来源,似乎都可追溯到佐治亚大学教授、卡托研究所经济学家George Selgin的200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
但以我的观感,这显然不是对格雷欣法则的唯一表述,也不是经济学界的主流表述,恰(more...)
商品的某项品质,若分布于一个消费者无法分辨、或即便有所分辨也不影响其选择的区间,那么,该品质最终将下降到这一区间的下限,即,品质高于该水平的商品将从市场消失。
对此,老盾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格雷欣法则说的完全是另一码事:格雷欣法则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的现象。……
也就是说,这个法则并没有什么信息不对称、辨析商品质量有难度等问题,它讲的是人们知道货币的优劣,并且有意识地利用政府干预。……
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中,也说到,格雷欣法则已自述其前提是政府干预。……劣币驱逐良币是政府干预才出现的结果。这一点,张五常、周其仁都有文章说过。……
幸亏老盾提醒,我才注意到对格雷欣法则的这种表述,这与我此前所理解的确实完全不同,经过一番查找,我发现wikipedia的Gresham’s Law词条中许多部分都采用了这一表述,而它们的文献来源,似乎都可追溯到佐治亚大学教授、卡托研究所经济学家[[George Selgin]]的2003年发表的一篇文章。 但以我的观感,这显然不是对格雷欣法则的唯一表述,也不是经济学界的主流表述,恰好,Selgin文章的参考文献里有一篇著名货币学家[[Robert Mundell]]对格雷欣法则的述评:Uses and Abuses of Gresham's Law in the History of Money(1998),其对有关思想史的回顾比Selgin更显详尽,而Mundell认为,对格雷欣法则的恰当表述是:"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if they 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或者,在他看来更准确的形式:"cheap money drives out dear, if they 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 好,现在让我们看看分歧在哪里。 我/Mundell和老盾/Selgin都会同意,格雷欣法则的下列表述是完全错误的,却又是广泛传播的: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我们也都会同意,下列表述是正确的: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if they 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
但老盾/Selgin认为,exchange for the same price只会发生在政府强制交易者按货币面值接受支付的情况下,而我不这么认为,假如我理解正确,Mundell也不这么认为。 老盾说,硬币优劣是一目了然的,不存在什么信息障碍;嗯,假如不考虑成色,只考虑表面磨损度和重量,这个说法姑且可以接受,问题是,某项质量差异对交易者不造成影响,未必是因为他们感知不到这一差异,也可能是因为将这一考虑纳入交易决定是得不偿失的,对硬币的挑剔会让他丧失许多交易机会,丧失货币的便利性所带来的巨大好处。 让我们考虑一个更纯粹的例子,各位可能都听说过监狱里的故事,在那里香烟常被用作货币,许多香烟在长期流通之后早已发霉变质,完全丧失了其原本作为香烟的价值,但这丝毫不影响它作为货币的价值,可以想象,事态完全可能发展到:即便烟丝已经掉光,只剩下卷烟纸,甚至只剩下商标,它的货币价值依然不变;当然,当交易量高涨、货币不足时,会有些新香烟进入流通,但总的趋势是,留在货币系统里的,总是那些最不适合抽的香烟,这是劣币逐良币的完美案例。(不过很抱歉,我想不起这个故事的出处了) 不过香烟案例牵扯到它本身随时间流逝而自动霉变的情况,那么,我们不妨设想,假如监狱里流行的货币是调羹,它不会变质,但质量有差异,假设狱友们时不时会从探访者那里得到些调羹,优劣不一,而其中部分会成为货币,那么,这样的货币系统一旦形成之后,哪些调羹将留在货币系统里?当某狱友需要用调羹去买东西时,他会挑哪些?从香烟案例的情况看,大概是最不适合用来喝汤的那些。 还记得弗里德曼在《货币的祸害》里说的那个“石币”故事吗?已经沉入深海,再也没人找得到的石币,依然按原先的价值被交易,这是劣的不能再劣的硬币了吧?但很明显,无论监狱还是石币部落,都没有铸币法。 在我看来,维持交易价值不变的情况下,硬币的劣质化,其实就是货币的符号化过程;试想,假如充当货币的不是贵金属铸币,而是形状重量随机的贵金属块,就不会出现劣币逐良币的情况(这里姑且不考虑成色,只考虑份量),因为交易者会随时带把称来称金子,但是,这种货币显然远不如铸币方便。 从贵金属块到贵金属铸币的演变就是符号化,它启动了货币的材料价值逐渐与其交易价值脱离的过程;符号化的过程完全可能是自发的,尽管君主/政府的铸币会让这样的过程较容易启动,但私人的铸币活动(其他符号化尝试)不绝于史,远非限于政府,而且,以古代政府的控制能力,我们很难想象他们对流通在外的货币在交易中如何被使用具有值得考虑的强制能力,那么,除了符号化带来的便利,又如何解释在私人交易中,卖家会接受较次的硬币呢? 实际上,作为符号,在能够防伪和控制数量的前提下,材料价值越低,其货币功能越好,因为这样它就越不会可能避免因材料市场价的一时暴涨而被融化退出流通的风险,所以,一旦银行系统创造出稳定可靠的信用货币,铸币就很快会退出流通。 正是在此意义上,Mundell说,格雷欣法则的说法应该倒过来:是强货币/好货币在驱逐弱货币/坏货币;遗憾的是,Selgin在引用这段话时,显然曲解了Mundell的意思,他把Mundell的“强”解释成了“更多保留其贵金属价值”,而实际上,Mundell的好或强的意思白纸黑字清清楚楚:“because it was more efficient from the standpoint of effecting transactions at the least cost”,这一点,从文章第5节对纸币替代金属铸币的评论中,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词义分歧是琐碎的,词源学分析既繁琐又乏味,用“格雷欣法则”来指称何种状况并不重要,只要事先说清楚就行,所以,老盾/Selgin用它来说明“法定复本位下的劣币逐良币”现象,我完全没意见,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而Selgin的分析也很正确,固定兑换率的法定复本位是糟糕的制度安排(顺便说一句,我也赞同Selgin的自由货币制度)。 差别在于,我同时也认为,即便没有法定货币,货币的符号化过程也会出现。假如这是逻辑课上出的题目,我可能也就回答“我不喜欢芭蕾”了,但按我的要求,得用自然语言,而自然语言中的“不喜欢”并不是“喜欢”的逻辑否,而是一种特定的负面评价,正如Vin所说,它相当于英语中的dislike,而类似的,not dislike<>like,因而dislike<> not like。
假如可以利用一个问句作为语境,那么“不”就是一个简单而恰当的回答,或者稍显啰嗦的版本:“没这回事”,问题是,我的题目并未假定这样的语境。
我很少用这个词,无论是在表达自己观点,还是评论别人观点时,因为它已被用得太滥,混乱到难以用来准确传达意思了。
不过既然小橘子又提到这茬(她与jflycn的这段讨论有点长,我就不在这儿摘录了),而且显然许多人还在用它,我觉得还是有必要理一理。
“市场失灵”这个词,我听到过且还能想起来的,至少有这样几种用法:
1)一种可欲的状况,没有在市场制度下出现(或者相反,一种不可欲的状况,在市场制度下出现了,下同);
2)任何现实制度,多少都包括些市场的和非市场的元素,在某些事情的发展上,市场元素没能起主导作用,因而未能让一些可欲的状况出现;(这种用法很让人抓狂,但确实不少见)
3)一种可欲的、且至少可以合理想象(所谓“可以合理想象的”,是指它与目前已知的自然律都不冲突(more...)
许多朋友以为我在玩文字游戏,说了一大堆只不过是借助句式转换让原本显明的道理变得绕舌。
对此反应,我颇有些沮丧,好吧,让我换个方式再表述一遍,我的核心观点是:
无论在乞儿问题上做何立法改变,都不是在为儿童创设权利,而是在为儿童与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创设权利。(A)
这一区分有着根本的重要性,绝非文字游戏,因为它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
此等立法的主张者不能正当的宣称他们在试图改善儿童的处境/福利/命运…,而只能宣称他们在改善自己的处境/福利/命运…(B)
这是因为:
儿童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而外人无从判断一项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了他的处境/福利/命运…(C)
(B)和(C)的表述在直觉上可能更容易理解,或许假如最初我就这么说事情就简单了,我选择了(A)是因为它与我的权利理论更加连贯,更少使用新词汇,不幸的是,它变得绕舌了,而实际上并不难说明,它们是等价的:
权利是行为的边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边界,是一种将某个人的意图作为其开关钥匙的边界,(more...)
无论在乞儿问题上做何立法改变,都不是在为儿童创设权利,而是在为儿童与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创设权利。(A)
这一区分有着根本的重要性,绝非文字游戏,因为它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此等立法的主张者不能正当的宣称他们在试图改善儿童的处境/福利/命运...,而只能宣称他们在改善自己的处境/福利/命运...(B)
这是因为:儿童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而外人无从判断一项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了他的处境/福利/命运...(C)
(B)和(C)的表述在直觉上可能更容易理解,或许假如最初我就这么说事情就简单了,我选择了(A)是因为它与我的权利理论更加连贯,更少使用新词汇,不幸的是,它变得绕舌了,而实际上并不难说明,它们是等价的: 权利是行为的边界,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边界,是一种将某个人的意图作为其开关钥匙的边界,缺乏这一特征,它就不是权利了,比如: 你不能进入某个果园,这有几种可能的原因:1)它与你之间隔着一条你无法跨越的河,2)果园里住着个人(甲),他不愿意让你进去,而你又打不过他,3)甲不愿意让你进去,而他有这个权利。 在第1种情况下,决定你能否入园的,是你的能力与物理障碍之间的对比,第2种情况下,则是你们之间的力量对比,而在第3种情况下,这取决于一条规则,而这条规则将判定任务交给了甲的意愿,而正是这一点,让我们断定:是甲而不是别人拥有这项权利(阻止他人进入果园)。 好,现在我们将该意愿从决定过程中剥离,那将是第4种情况:4)存在一条规则,规定任何条件下你都不得进入该果园。
此时,我们不能再说这是一项由甲所拥有的权利了,因为现在阻止你进入果园的,不再是甲的意愿,而是这条规则的主张者或制定者的意愿了,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点,考虑另一个例子: 假如你身处1850年的英国,你不能说“女王是个婊子”,这不是因为女王会对此感到不快,她或许讨厌这句话,或许相反,觉得它挺有趣,但这丝毫不影响你说这句话的行为所遭遇的障碍,因为存在一条规则,规定你无论如何不许说这句话,不管女王是否同意。 那么,我们还能不能说:女王拥有“阻止他人说她是个婊子”的权利?或者,这条规则是在保护女王的福利?在我看来,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女王完全可能很乐意听这句话,这条规则所保护的,是其主张者的权利,或许他们认为,辱骂女王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或损害了他们作为女王臣民的荣誉,或者其他什么,总之,该规则体现了他们的意愿,相反,这一过程完全无关乎女王本人的意愿。 类似的,那些禁止与弱智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规则,禁止带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规则,等等,都没有将这些主体的意愿引入是否阻止某项行为的决定过程,相反,它们所可能引入的,是且仅是规则主张者的意愿。 但愿我说清楚了。 最后,我承认,当我坚持以否定句式来定义权利这一做法时,确实出于某些价值观,不妨称之为宽容原则,或自由原则,或行为空间最大化原则,它意味着:除非与另一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否则无须对某人的行为施加限制,即,在开始限制某人的行为之前,必须先说明这些行为正在或即将损害谁的哪些利益。
而为了展示这一说明的可信度,首先,主张应由利益主体提出,其次,主张者要提交证据显示他们为避免这种或类似损害曾付出过某些代价。
在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在前一个回复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more...)
正如所谓“动物权利”不是动物的权利(注:这里的“XX的”是所有格),因为无论儿童还是动物,都不是权利的合格主体。
对我在乞儿问题上的观点,3nt评论道:
1 先要确定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
2 儿童行乞是否损害了行乞儿童本身的权利
我的回答是:
1)儿童不是财产,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也不是财产,尽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都是权利,但它们并不等同;
2)涉及某儿童的人身权利,不由该儿童所拥有,而由其父母拥有,即,该项权利的主体是其父母;
3)因为该权利属于其父母,因而不可能被其父母所侵犯,任何人可不能侵犯其自己(more...)
1 先要确定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
2 儿童行乞是否损害了行乞儿童本身的权利
我的回答是: 1)儿童不是财产,涉及他们的人身权利也不是财产,尽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都是权利,但它们并不等同; 2)涉及某儿童的人身权利,不由该儿童所拥有,而由其父母拥有,即,该项权利的主体是其父母; 3)因为该权利属于其父母,因而不可能被其父母所侵犯,任何人可不能侵犯其自己拥有的权利,这可以由权利的定义引出,详见下。 人身权利是一种排除性权利,当我们说某甲拥有某项人身权利时,意思是,除甲以外的任何人,非经甲之同意,不得对乙实施某些行为,通常,甲和乙是同一个人,但涉及儿童权利时,甲和乙是不同的人,即这项权利是“针对”乙的,但它是由甲“拥有”的。 这里的要点是,当我们识别一项权利由谁拥有时,不是看此项权利所规制的行为的实施对象,而是看控制这一排除的主体,即,任何人要实施受规制行为,须征得谁的同意,若未征得同意而实施,谁将有权加以矫正,或谋求司法救济,若获得了救济,补偿将由谁获得? 显然,在儿童权利问题上,这些“谁”都只能由父母代入,类似的,在“动物权利”问题上(无论该权利是否能确立),这些“谁”也只能由某些自然人、组织或政府机构,而不是动物代入。 权利对象与权利主体的分离,在财产权上是常态,即便在人身权利上,也并非罕见,比如,在有刑法的社会中,公民生命权利的对象和主体就是部分分离的,它由公民本人和国家(state)共同拥有,因而,任何人要实施“杀死乙”这一行为,不仅要征得乙本人的同意,也要征得国家的同意,否则,即便乙或乙的利益相关人不起诉他,国家也要起诉他。 实际上,通过创立刑法,国家将公民的生命权利部分国有化了,所以,我们的问题可以重新表述为:你是否赞成国家将原本由父母拥有的儿童权利部分国有化? 我的回答很明确:否。 原则上,我也不赞成对生命权利已经实现的国有化,不过考虑到其悠久历史和稳固地位,我也就懒得大张旗鼓的反对了。如此热门的话题,本不想多嘴,不过既然提起了,还是说说透吧。
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做避免租值耗散的同时,剥夺国企的垄断利润。
所谓租值耗散,是指某人原本可获得的资源租金,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获得,而同时没有任何人因此而获益,即,有人付出了代价(排队),但这一代价并未以对价支付给任何人,经济学家将这种代价叫做“无谓成本”;按定义,这是帕累托退化,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无效率,因而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火车票限价剥夺了铁道部在自由定价条件下本可获得的部分垄断租金,但消费者并未因此获益,因为低票价的好处被限价所带来的排队成本抵消了。
所以,取消限价即可避免租值耗散,因而是帕累托改进。(当然,仅当不考虑黄牛时,放开价格才是常规定义的帕累托改进,因为放开价格至少减损了黄牛们的利益,但是,一般认为,黄牛并不拥有倒卖车票的合法权利,其利益不值得考虑,因而,按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