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

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前一个回复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作财物来对待呢?其效果使得我的观点看上去“惊世骇俗”了;可是(这里暂时搁置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差异),这个问题本身问错了,它的主语不合格,如我已强调过的,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财产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也是如此。

所以,严格的说,“是某某的财产”这个谓词的主语,不能是任何指称人或物的名词,而只能是用于表示阻止某种行为的动名词短语(在许多时候,特别是在物权上,我们能容忍错误的用法,只是因为它们所对应的行为空间是众所周知而不易混淆的,但更多时候,这种容忍却导致了混淆),因而,合格的问题是这样的:“阻止他人对儿童做巴拉巴拉是某某的财产吗?”

现在,我们把主体和“乞讨”代入,得到这样的问题:“阻止他人带甲的孩子去乞讨是甲的财产吗?”

我回答很明确:“是”,而且令我得意的是,这个肯定回答充满了人性光辉和人伦温情,而否定回答则是冷酷无情和惊世骇俗的。

由此可见,对于希望在乞儿问题上引入司法干预的而言,这一问题是无效的:它的原始形式不合格,而修正后的合格形式问了也白问,无论回答是或否都引不出司法干预的结论。

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恰当的问题应是:是否应将阻止父母带子女乞讨创设为一项新的权利(假如你愿意,称之为财产也无大妨,暂且搁置其中差别),并将该权利赋予某人,比如政府?

我原文的第四部分,正是在将问题做这样的转换之后再做讨论的,而我的观点是,假如你主张创建一项新的权利,必须首先说明你有切实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不是仅仅提出一个价值主张,你要证明:因为缺乏这项权利,你的利益受到了切实的损害。——很可惜,到现在为止,我还没见到针对这一观点的质疑。

在我看来,如此提出的权利主张才是合格的,当然,被主张的权利最终未必能确立,因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行为界线划在哪里还取决于许多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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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乞儿问题的那篇文章中,我分析了支持司法干预的几个理由,其中第三个我说的很简单,那是因为在此问题上我已经说的太多了,在过去的文章里,我已反复说明:价值主张本身不能作为改变权利状态或创立新权利的理由;但从获得的反应看,有些地方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澄清。 在前一个回复中,我没有纠缠于“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这个问句的句法,而直接改写成我认为恰当的句式并加以回答,现在我意识到,或许症结恰在这里。 芝诺([[Zeno of Elea]])和{{公孙龙}}的故事,都曾给我们展示过,语义上不合法的问句,如何搅乱我们的脑筋,让我们“纠结”,让原本平凡的观点显得“惊世骇俗”。 “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这个问句暗含的质问是:你怎么能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当作财物来对待呢?其效果使得我的观点看上去“惊世骇俗”了;可是(这里暂时搁置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差异),这个问题本身问错了,它的主语不合格,如我已强调过的,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财产权作为权利之一种,也是如此。 所以,严格的说,“是某某的财产”这个谓词的主语,不能是任何指称人或物的名词,而只能是用于表示阻止某种行为的动名词短语(在许多时候,特别是在物权上,我们能容忍错误的用法,只是因为它们所对应的行为空间是众所周知而不易混淆的,但更多时候,这种容忍却导致了混淆),因而,合格的问题是这样的:“阻止他人对儿童做巴拉巴拉是某某的财产吗?” 现在,我们把主体和“乞讨”代入,得到这样的问题:“阻止他人带甲的孩子去乞讨是甲的财产吗?” 我回答很明确:“是”,而且令我得意的是,这个肯定回答充满了人性光辉和人伦温情,而否定回答则是冷酷无情和惊世骇俗的。 由此可见,对于希望在乞儿问题上引入司法干预的而言,这一问题是无效的:它的原始形式不合格,而修正后的合格形式问了也白问,无论回答是或否都引不出司法干预的结论。 要达到他们的目标,恰当的问题应是:是否应将阻止父母带子女乞讨创设为一项新的权利(假如你愿意,称之为财产也无大妨,暂且搁置其中差别),并将该权利赋予某人,比如政府? 我原文的第四部分,正是在将问题做这样的转换之后再做讨论的,而我的观点是,假如你主张创建一项新的权利,必须首先说明你有切实的利益需要保护,而不是仅仅提出一个价值主张,你要证明:因为缺乏这项权利,你的利益受到了切实的损害。——很可惜,到现在为止,我还没见到针对这一观点的质疑。 在我看来,如此提出的权利主张才是合格的,当然,被主张的权利最终未必能确立,因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行为界线划在哪里还取决于许多其他因素。


已有9条评论

  1. jflycn @ 2011-02-18, 06:05

    我觉得关键不在于父母那个角度,而在儿童的角度。当你总是从父母那个角度去说的时候,儿童完全成了物。当我从儿童的角度去说的时候,儿童和物的区别就体现出来了。比如,我可以问“儿童有没有拒绝父母要求其乞讨的权利?”但是不可以问“房子有没有拒绝房主使用自己的权利?”不管你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什么,显然儿童和物是有区别的。

    当然,我仍然要问:儿童有没有拒绝父母要求其乞讨的权利?

    [回复]

    jflycn 回复:

    我上面没说,其实隐含的下一步的问题就来了:
    儿童有没有接受他人救助的权利?
    儿童有没有不顾父母反对被其他人领养的权利?

    我认为,儿童是人,但是不能完全自负责任,这没办法绕过去的。

    [回复]

    辉格 回复:

    把儿童当“物”,如果这是个问题,那这不是我的问题,当我们说“儿童缺乏行为能力”或“儿童无法表达意愿”时,其法律含义与说“在法律上不能把儿童当人看”,完全等价。

    [回复]

  2. lstpct @ 2011-02-18, 10:04

    “阻止他人带甲的孩子去乞讨是甲的财产吗?”
    ”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那篇文章看了,是非常同意的。所以能理解两个问句说的是同一个意思,只是我觉得答案显然是否。

    阻止任何人携带某儿童乞讨,或工作,或任何事情都不是他人的财产,而是此儿童自己的财产,即儿童自己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的行为做出指导,甚至强制儿童做某些事情,不代表儿童没有自己的权利。

    父母有时会明显侵犯儿童的权利,比如虐待,比如杀自己婴儿,这是犯法犯罪的。
    即使是路边被遗弃的婴儿,或儿童的父母可确知已经死了,这个儿童也不能上去一脚踢死。这和儿童自己冻死饿死(很可能发生)是两个性质。前者在文明国家都是杀人罪,这也证明了儿童有权利。

    儿童显然有权利,即使是没有父母的儿童也有权利。为什么还需要创设一项新的权利赋予父母或政府呢?

    [回复]

    jflycn 回复:

    你用现有法律来论证权利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呵呵。

    [回复]

  3. nick-jiang @ 2011-02-19, 18:22

    用BRICK认可的权利客体的定义,“儿童是父母的财产吗”可以翻译为父母对儿童拥有““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等权利”吗?
    也可以说 “儿童能是父母财产权的权利客体的实体范畴吗?”
    也就是说儿童是权利客体的实体范畴。
    权利客体与权利客体的实体范畴应该不是难区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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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不需要类似“实体”这种概念,行为直接可以指称,把它们先捆绑在某个“实体”上,再通过实体间接的指称,这么做既麻烦,又毫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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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ck-jiang 回复:

    呵呵,知道啥叫“实体范畴”不? 不知道建议您先学习下这个基本的概念,然后再忽悠吧
    行为确实直接可以指称,但任何权利客体必须包含其实体范畴!没有这个实体范畴,如何确定其边界?! 这个实体范畴,在有些情况下,也叫权利客体标的物,明白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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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ck-jiang 回复:

    在谈主张的时候,则可以说“儿童能是父母财产权的标的物吗?”
    这么说,够清晰了吧,呵呵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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