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文#P8: 乞儿干预欠缺理据

乞儿干预欠缺理据
辉格
2011年2月14日

近日,一场“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公益活动,引发了是否应对儿童乞讨现象进行司法干预的热烈讨论,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或反对干预的理由,大体上,支持干预的意见在舆论中占据了上风,不过,在仔细考察支持者所提出的理由、证据和论证之后,却可发现,尽管许多论证都有其道理,但还不足以构成支持一项司法改变的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依人之常情,一般父母不会忍心让自己的孩子去乞讨,所以,当我们看到有成人带着孩子乞讨时,十有八九这些孩子是被拐来的,或者即便是收养的,也显然违背了他们当初的收养承诺;因而,儿童乞讨这一事实本身构成了司法介入的理由,因为它是存在拐骗犯罪或收养违约的强烈信号。

这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作为其前提的那个判断,缺乏经验支持,实际上已经有调查显示了相反的证据,许多甚至大部分带着孩子乞讨的,都被证明是他们的亲生父母;退一步,即便携童乞讨可以构成对拐骗的合理怀疑,这也只能支持由此发动司法调查或实施临时拘捕,而不能支持对携童乞讨行为的全面禁绝。

另一种观点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对携童乞讨的宽容,才使得儿童拐卖犯罪无法控制,这是可能的,就好比,假如不实行牌照登记制度,车辆盗窃便无法控制,但这只能支持某种管制制度(要求携童乞讨者手持牌照?),而不是全面禁绝,后者需要强得多的理由,就好比,除非全面禁止氰化物和铊元素的市面流通,否则无法将投毒犯罪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内,很明显,如此强的证据尚未出现。

第三种,也是在舆论中获得最多共鸣的观点,认为让孩子去乞讨的事实,表明这些父母缺乏足够的能力或意愿给孩子起码的生长条件,他们的监护权应被剥夺;这一观点是肤浅而鲁莽的,它混淆了价值与权利,你基于某种价值观认为一些状况不可接受,并不能构成你对他人实施强制性干预乃至剥夺他的权利的理由。

自古以来,即便处境最悲惨的穷人也始终享有生育和按自己的方式抚养孩子的权利,只要极少几次他们被制度性的剥夺了这一权利,比如出于优生学理由的强制绝育,还有澳大利亚政府剥夺数十万土著父母监护权的行动,在事后,当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伦理意义之后,少有人不视之为悲剧、灾难和罪过。

当然,从价值观引出法律规制并非不可能,但务必要小心避免主语误置,比如,你不能因为自己觉得狗肉很难吃,就禁止别人吃狗肉,因为“难吃”的主语是你,而被禁止的行为的主语是“别人”;所以,你主张禁止别人吃狗肉,其实是因为有人在你面前吃狗肉会让你难受,换句话说,耳闻目睹这种行为本身对你构成了伤害,而正是对免于伤害的主张,才构成了一项至少语义上有效的权利主张。

同样,禁止携童乞讨的真正理由,是耳闻目睹这些行为会给许多人带来伤害,这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然而,正如我们在狗肉娼妓换妻问题上曾讨论过的,此类基于价值观的立法须谨慎从事,假如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宽容、多元、自由的社会,价值观立法就应最小化,主张者必须证明,支持立法的那种心理伤害是普遍、真实而强烈的。

有人或许会说,这种伤害发生在内心,其真实性和强度无从考证,这的确是个障碍,但并非毫无办法,一个简单的原则是:假如某种事果真会对你造成严重伤害,那么我们可以预期,当出现交易机会时,你会支付某个代价来避免这种事情发生,代价的高低也与伤害的程度相当,相反,假如你总是放弃这些机会,我们便有理由不相信你所声称的伤害。

比如,你若真对吃狗肉行为感到痛苦、愤怒和嫌恶,你可能会掏钱买下一条正要被宰杀的狗,假如邻居的换妻行为让你痛苦嫌恶,你可能宁愿搬到一个房价更高或其他条件更差的社区,那么,假如社会果真充斥着会对儿童乞讨现象感觉到真实而强烈痛苦的人,我们可以期望看到什么呢?我想,我们会看到,那些生活境遇下降到不得不乞讨的人,多数会得到他们亲友和邻居的接济,你看到了吗?

假如我们看不到这种情况,那就只能认为,这些声明多半是虚情假意的,显然,法律规范不应被虚情假意所摆弄;毕竟,我们不能仅凭口头声明来采信一种伤害的存在,实际上,人们有着许多理由来对乞儿现象表达嫌恶和愤怒,而并不代表他们果真愿意付出代价去改变这一状态,他们真正想说的,或许只是:我可不会让孩子去讨饭!我是个好父亲!我对生活的标准可比这高多了!瞧,我是个有强烈正义感和慈悲心的好人!

这就好比,那些怒斥肯德基麦当劳为垃圾食品的人,其实真正想说的是:我家吃的可比这些好多啦!我的美食品位可比你们这些快餐族高多啦!我的生活方式中可没有快餐的容身之地!显然,若司法系统让快餐业的命运任由此类表达冲动所摆弄,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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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儿干预欠缺理据 辉格 2011年2月14日 近日,一场“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的公益活动,引发了是否应对儿童乞讨现象进行司法干预的热烈讨论,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支持或反对干预的理由,大体上,支持干预的意见在舆论中占据了上风,不过,在仔细考察支持者所提出的理由、证据和论证之后,却可发现,尽管许多论证都有其道理,但还不足以构成支持一项司法改变的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依人之常情,一般父母不会忍心让自己的孩子去乞讨,所以,当我们看到有成人带着孩子乞讨时,十有八九这些孩子是被拐来的,或者即便是收养的,也显然违背了他们当初的收养承诺;因而,儿童乞讨这一事实本身构成了司法介入的理由,因为它是存在拐骗犯罪或收养违约的强烈信号。 这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作为其前提的那个判断,缺乏经验支持,实际上已经有调查显示了相反的证据,许多甚至大部分带着孩子乞讨的,都被证明是他们的亲生父母;退一步,即便携童乞讨可以构成对拐骗的合理怀疑,这也只能支持由此发动司法调查或实施临时拘捕,而不能支持对携童乞讨行为的全面禁绝。 另一种观点认为,正是因为社会对携童乞讨的宽容,才使得儿童拐卖犯罪无法控制,这是可能的,就好比,假如不实行牌照登记制度,车辆盗窃便无法控制,但这只能支持某种管制制度(要求携童乞讨者手持牌照?),而不是全面禁绝,后者需要强得多的理由,就好比,除非全面禁止氰化物和铊元素的市面流通,否则无法将投毒犯罪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内,很明显,如此强的证据尚未出现。 第三种,也是在舆论中获得最多共鸣的观点,认为让孩子去乞讨的事实,表明这些父母缺乏足够的能力或意愿给孩子起码的生长条件,他们的监护权应被剥夺;这一观点是肤浅而鲁莽的,它混淆了价值与权利,你基于某种价值观认为一些状况不可接受,并不能构成你对他人实施强制性干预乃至剥夺他的权利的理由。 自古以来,即便处境最悲惨的穷人也始终享有生育和按自己的方式抚养孩子的权利,只要极少几次他们被制度性的剥夺了这一权利,比如出于优生学理由的强制绝育,还有澳大利亚政府剥夺数十万土著父母监护权的行动,在事后,当人们清楚的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伦理意义之后,少有人不视之为悲剧、灾难和罪过。 当然,从价值观引出法律规制并非不可能,但务必要小心避免主语误置,比如,你不能因为自己觉得狗肉很难吃,就禁止别人吃狗肉,因为“难吃”的主语是你,而被禁止的行为的主语是“别人”;所以,你主张禁止别人吃狗肉,其实是因为有人在你面前吃狗肉会让你难受,换句话说,耳闻目睹这种行为本身对你构成了伤害,而正是对免于伤害的主张,才构成了一项至少语义上有效的权利主张。 同样,禁止携童乞讨的真正理由,是耳闻目睹这些行为会给许多人带来伤害,这在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然而,正如我们在狗肉娼妓换妻问题上曾讨论过的,此类基于价值观的立法须谨慎从事,假如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宽容、多元、自由的社会,价值观立法就应最小化,主张者必须证明,支持立法的那种心理伤害是普遍、真实而强烈的。 有人或许会说,这种伤害发生在内心,其真实性和强度无从考证,这的确是个障碍,但并非毫无办法,一个简单的原则是:假如某种事果真会对你造成严重伤害,那么我们可以预期,当出现交易机会时,你会支付某个代价来避免这种事情发生,代价的高低也与伤害的程度相当,相反,假如你总是放弃这些机会,我们便有理由不相信你所声称的伤害。 比如,你若真对吃狗肉行为感到痛苦、愤怒和嫌恶,你可能会掏钱买下一条正要被宰杀的狗,假如邻居的换妻行为让你痛苦嫌恶,你可能宁愿搬到一个房价更高或其他条件更差的社区,那么,假如社会果真充斥着会对儿童乞讨现象感觉到真实而强烈痛苦的人,我们可以期望看到什么呢?我想,我们会看到,那些生活境遇下降到不得不乞讨的人,多数会得到他们亲友和邻居的接济,你看到了吗? 假如我们看不到这种情况,那就只能认为,这些声明多半是虚情假意的,显然,法律规范不应被虚情假意所摆弄;毕竟,我们不能仅凭口头声明来采信一种伤害的存在,实际上,人们有着许多理由来对乞儿现象表达嫌恶和愤怒,而并不代表他们果真愿意付出代价去改变这一状态,他们真正想说的,或许只是:我可不会让孩子去讨饭!我是个好父亲!我对生活的标准可比这高多了!瞧,我是个有强烈正义感和慈悲心的好人! 这就好比,那些怒斥肯德基麦当劳为垃圾食品的人,其实真正想说的是:我家吃的可比这些好多啦!我的美食品位可比你们这些快餐族高多啦!我的生活方式中可没有快餐的容身之地!显然,若司法系统让快餐业的命运任由此类表达冲动所摆弄,是不公正的。


已有22条评论

  1. Wenhao @ 2011-02-16, 02:10

    这篇和前一篇的日期中年份都写错了,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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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哟,谢谢,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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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hao 回复:

    心有余悸的看了下你在2011年发的饭文,发现全部写的都是2010年。
    唉看来我是过了年才感觉到了2011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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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哈哈,还真是,我日子过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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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子暘 @ 2011-02-16, 12:01

    辉老,此文甚好,我转贴到铅笔社网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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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靠,辈份又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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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sther @ 2011-02-16, 12:10

    针对你说的第三种,美国似乎对儿童的监护权就干涉很多,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犯罪心理》里面有一集,一个小女孩的妈妈出车祸死亡了,爸爸是个卡车司机,收入不高且经常要跑长途,法庭就认为爸爸作为单亲家庭无法抚养孩子,夺去了他的监护权,把孩子转交给一个寄养家庭了。然后爸爸就到处物色适合“妈妈”角色的女人,希望重新组成家庭后可以要回孩子的监护权。虽然举的是电视剧里的例子,但是美国确实有很多很多类似的案例。比如有些华人父母打骂孩子,就可能会面临失去监护权。

    由于国情不同,我们抛开操作层面的讨论,我的问题是美国的这些保护未成年的做法是否是“肤浅而鲁莽的,它混淆了价值与权利,你基于某种价值观认为一些状况不可接受,并不能构成你对他人实施强制性干预乃至剥夺他的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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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我认为你提到的做法(假如描述准确)是不正当的,非法的,也是野蛮的,这跟澳洲政府当初的行为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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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nt @ 2011-02-16, 12:50

    1 先要确定儿童是不是父母的财产。
    2 儿童行乞是否损害了行乞儿童本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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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fg @ 2011-02-16, 13:21

    改革和革命从来找不到法律依据吧?有知道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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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呵呵,我还真提防到了这一质问,所以用了“理据”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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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pbp @ 2011-02-16, 13:35

    承认你的论述很有说服力。假设,如果一个流浪汉捡到一个孤儿一起乞讨,需要禁止的话(这应该是各国通行的法律),那么是什么原因可以限制父母携子乞讨呢?理由也许不在于你上面提到的那些原因,而在于不能把没有行为能力的儿童作为工具(而忽略了他本身就是目的),哪怕这有助于他脱离困境。这牵涉到了对现代伦理发展的共识,以及对现代政府责任的要求。这个条件也许我们还没有,但这并不妨碍对我们这个问题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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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为什么乞讨就是“作为工具”呢?为何乞讨不能成为一种可选的生活方式?比如托钵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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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nqia 回复:

    乞讨不是穿衣吃饭这样的生活方式,是一种谋生方式,而且据相关经验,这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有害的行为,难道成年人使其子女以这样的行为来承担获取家庭生活来源的责任是完全正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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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那要与其他可能性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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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011-02-16, 15:25

    请问新浪微博博主有没有ID?在围脖上看到这篇文章有很多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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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斗 回复:

    哈,我知道,博主毛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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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嗯,啥微博都没有,我有微博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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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阿斗 @ 2011-02-16, 15:44

    这篇文章让我好纠结,丐儿也让我很纠结:

    在墨尔本见过两个“丐儿”,一个是8岁左右的儿子在周末由爸爸带着在一个著名的海滩边表演打鼓,除了鼓架还有音响设备,爸爸坐在远处外面观看,有个帽子盛钱的;一个是每天黄昏中国老头带着孙子在一条著名的步行街边,老头表演捏糖人,孙子表演演奏电子琴。aussie小孩鼓打得很好,他爸还是开着车来的,显得不穷,我给了一刀,鼓励鼓励嘛,也算是谢谢别人吧。中国小孩弹得很烂,我不愿意给钱。但他们不算是严格意义的乞儿吧,他们有才艺表演。

    中国的乞儿直接是靠演技和化妆讨钱,非要说什么价值观的话,我觉得丐儿父母以及他们向孩子灌输的价值观就是不劳而获。如果因为价值观的不同,就剥夺他们的什么什么权利,确实有点说不过去。可我想,这世界上大多数的父母都不会向子女灌输不劳而获的观念吧,哪怕我们成年后总是偷偷YY哪天我们也能不劳而获就好了,可即使是这样,社会普遍都不鼓励、不欣赏、不赞成不劳而获吧?因为别人的不劳而获,会或多或少、直接间接地损害自己的利益。也许是慢慢“认清”了一些乞讨的“真面目”,所以现在,我看到这些丐儿以及给钱的人都会有种恐慌:实践和鼓励不劳而获的人越来越多的话,我生活的环境就不安全了吧?

    你说到“假如社会果真充斥着会对儿童乞讨现象感觉到真实而强烈痛苦的人,我们可以期望看到什么呢?我想,我们会看到,那些生活境遇下降到不得不乞讨的人,多数会得到他们亲友和邻居的接济,你看到了吗”。我在想,不得不乞讨,可能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辈子都做不到的,尤其还带着自己的孩子。因为我见过更多的是这样的家庭,他们的努力和劳作真是比不上去乞讨,可他们还是会努力下去,而他们的努力更能打动我们去帮助他们。大多数乞讨的据说都是地方习俗,乞讨成了他们的职业和工作。那我们如何去辨别呢?

    如果不呼吁什么什么,不剥夺什么什么的话,仅就我个人的力量,我能做的就是我现在不打算再给那些带着孩子乞讨的人一分钱了,因为我觉得我对这种不劳而获的厌恶大于看到儿童乞讨的痛苦,可万一万一他们真的不是表演、乞讨不是他们的工作、他们真的需要一些钱给孩子买碗热粥吃呢?我咋办?痛苦的又变成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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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格 回复:

    抱歉,没抓住你的要领,社会普遍都不鼓励、不欣赏、不赞成不劳而获(姑且假定乞讨不算“劳”)吧?然后呢?若非太穷,父母也很少愿意送孩子去做托钵苦行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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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海德沙龙(HeadSalon) » Blog Archive » “儿童权利”不是儿童的权利 @ 2011-02-17, 02:22

    […] 饭文#P8:乞儿干预欠缺理据 function ShowDeleteButton(post_id) { document.getElementById('delete_button-' + […]

  10. Ent @ 2011-10-11, 05:29

    “实际上,人们有着许多理由来对乞儿现象表达嫌恶和愤怒,而并不代表他们果真愿意付出代价去改变这一状态,他们真正想说的,或许只是:我可不会让孩子去讨饭!我是个好父亲!我对生活的标准可比这高多了!瞧,我是个有强烈正义感和慈悲心的好人!”
    这句话我非常有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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